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价款总额(元) 备注 电解质分析仪 AFT-800B 梅州康立高科技有限公司 粤械注准 20142220141 台 1 46500 46500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C3510 北京迈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械注准 20162221114 台 1 200590 200590 / 便携式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系统 Acclarix AX3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产品销售合同
供方: 国药集团山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地: xxxxxxxxxxxxxx 0 xxxxx 0000-0000 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需方: 方山县医疗集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方山县石滩路
联系电话:
经供方与需方自愿、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供方同意出售,且需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下列产品: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注册证号或 者备案凭证编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价款总额 (元) | 备注 |
电解质分析 仪 | AFT-800B | 梅州康立高科技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 20142220141 | 台 | 1 | 46500 | 46500 | /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C3510 | 北京迈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 京械注准 20162221114 | 台 | 1 | 200590 | 200590 | / |
便携式全数 字彩色超声诊断系统 | Acclarix AX3 |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 20202062080 | 台 | 1 | 228700 | 228700 | / |
多道心电图 机 | iSE-1016 |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 20202070380 | 台 | 1 | 55060 | 55060 | / |
纯音听力计 | LK-225 | 聆康医疗设备(广 州)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 20202070232 | 台 | 1 | 38800 | 38800 | / |
隔音室 | BM9082T | 北京中科讯达科技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非医疗器械 | 台 | 1 | 30000 | 30000 | / |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 析仪 | CL-1200i |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 20202220848 | 台 | 1 | 210900 | 210900 | / |
医疗外伤清 洗机 | WQX-II | 河北瑞鸿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 冀械注准 20192140102 | 台 | 1 | 32990 | 32990 | / |
外伤清洗床 | HRKQC-22 0 | 河北瑞鸿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 非医疗器械 | 台 | 1 | 16000 | 16000 | / |
耳鼻喉综合 | DUM-1141 | 北京日天昊医疗设 | 京械注准 | 台 | 1 | 60000 | 60000 | / |
治疗台 | 备有限责任公司 | 20192150391 | ||||||
合计总金额(大写) 玖拾壹万玖仟xx肆拾 圆整(小写)¥ 919540.00 元 | ||||||||
备 注 | 1.产品类型较多时可另附表格作为本合同附件。 | |||||||
2.本合同产品报价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价格为_813752.21_元,税额为_105787.79_元,税率为 _13_%。 |
需方承诺自身具备采购并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供方要求提供相关资质予以备案。
二、付款条款:(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双方同意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付款结算: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5 日内需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全部货款。
履约保证金:供方以保函或电汇的方式向需方提交合同额 5%的履约保证金;供方履约满一年后,需方应在 5 工作日内将全部履约保证金退回给供方。
2.付款方式: 电汇/银行转账 。供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收款人: 国药集团山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 账 号: 351902744410802
3.开票约定:
3.1 供方应在收到需方(每笔)合同货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交相应合同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2 其他开票约定: / 三、产品交付:(选项划“√”表示)
交货日期:_签订合同后 15 日历天内将所有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且符合使用条件。_(选择填写:“某日期”或“某日期以前”或“合同生效后某日数内”或“供方收到某笔款项后某日数内”)
运输方式 | 供方自行运送 (√) | 航空托运 ( ) | 铁路托运 ( ) | 公路托运 ( ) | 商业或邮政递送 ( ) | 需方自行运送 ( ) |
运输费及保 险费的承担 | ( 供方承担 ) | 由需方承担( ) | ||||
产品交付地 点及接收人 | 交付地点: 方山县县中医院、大武分院 | 需方指定的接收人: | ||||
备注 产品交予第一承运人时,视为产品交付需方。 |
四、验收、安装及培训:
1.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照双方认可的标准(见附件)进行验收。
2.供方同意 【免费】 提供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以产品能够正常使用,且最终用户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为
准。
3.供方安装调试完成后,需方应于 3 工作日内组织供方及最终用户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需方应及
时向供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单。验收不合格的,需方应在 2 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妥善保管该等货物,不得使用该等货物。供方接到需方验收异议后,经确认异议情况属实,且并非需方责任造成,供方将按照
厂商关于退换货的有关规定为需方退换相关货物,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未按规定期限组织验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付的货物验收合格。需方未按约定履行验收、异议、妥善保管等义务的,供方有权拒绝退换货请求。
五、包装及随机备品:按原厂包装,随机备品按所附标准配置。
六、所有权转移: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全部价款足额付清之日起转移至需方,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要求需方返还货物,同时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风险转移:产品灭失毁损的风险,自供方将产品交予第一个承运人时,由供方转移至需方。八、产品质量保证
1、需方确认知悉,本协议项下产品由厂家提供质量承诺,并由厂家负责处理由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供方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由于供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除外。
2、除非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原供货商\厂商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质量标准,否则供方有权拒绝需方的退换货要求,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非因产品质量问题,需方申请退换货的,须经供方书面同意,未经供方核查和书面同意,需方不得将产品退回供方。若供方经审查同意接受非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需方退货,供方有权按照退货货款总金额的
【 / 】%向需方收取退货手续费,并且因产品退回供方而产生的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应由供方自行承担。九、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
1.保修期按厂家标准,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可抗力除外)主机保修期 24 个月,配件保修期为 24 个月,耗材不在保修范围之内,附送产品按该产品原定保修期执行。
2.双方确认:保修期内,由厂商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届满后,由厂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用由需方承担并支付。
十、xx合规
1.需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所在行业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履行、招投标活动及经济业务往来过程中确保xx合规,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有关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供方的人员或其他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子女、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或实施其他违反xx合规要求的行为。
2.需方承诺不实施《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列明的失信行为。如需方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 版)》第 2.3.1-2.3.7 项所列失信行为并且与本合同相关(包括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的),应自法院判决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书面通知供方。
3.如相关裁判文书、处罚文件披露需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供方可对双方合作事项进行审计。需方应当保留并按供方的要求向供方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财务和其他)记录及其支持文件,以证明或证实其已遵守了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无正当理由供方迟延交付产品或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需方迟延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迟延支付货款,每迟延支付 1 天,应按迟延支付款项部分的 万分之叁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供方迟延交付产品,每迟延交付 1 天,应按迟延交付部分价款的 万分之叁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合同解除
需方延迟支付货款超过 30 日,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需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解决纠纷地点和方式: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供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
十四、独立关系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各方建立任何性质的代理关系、承包关系、挂靠关系或合伙关系,也不代表各方之间形成导致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关系。其他各方或其人员无权以供方代理人、供方代表或供方人员的名义进行活动,更不能代表供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为供方设定任何义务。
十五、未经供方书面同意,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十六、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
十七、本合同任何款项必须通过双方企业账户进行结算,任何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与结算行为对供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八、送达:
1.双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合同首部所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地址。
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十九、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方持 壹 份,需方持 叁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页)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