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2021 年 4 月修订)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投资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风险自担”的金融市场投资基本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
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
(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
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
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 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若您获得的是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计算机或手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密码失密或被盗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您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可能会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您的帐号、口令保护不当,使用简单口令、未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被
他人偷看、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 上《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的 各 项 内 容 , 本 人
/ 单
《 | 》 | , | / |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 |
(请开户人/开户代理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晓且完全理解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各项内容后逐字抄写)
法人客户加盖公章 自然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
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
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无权亦不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四) 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
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从事程序化交易的应事前主动向期货公司报备,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限制客户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报备的程序化交易信息如需变更,应事前主动向期货公司报备,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限制客户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并主动申报实际控制关系。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强行平仓、
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
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 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知晓应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进行交易客户应当知晓须使用期货公司官方提供或经审核通过允许
接入的交易软件进行交易,否则造成账户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八)知晓外部交易软件接入的规定
期货公司严禁客户未经许可私自接入交易软件,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限制客户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申请接入时,应按照期货公司要求提供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经测试、审核通过接入后不得擅自变更软件、不得转让或出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为,否则期货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限制接入、暂停接入、终止接入等措施或限制客户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十九)知晓期货公司抵制不当营销、审慎开展业务合作的提示
期货公司坚决抵制不正当营销、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期货公司不存在与现货交易平台及其代理机构的合作。客户应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十)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十一)知晓利用辅助交易手段的相关事宜
在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基本网上交易软件外的其他交易手 段进行期货交易的,由于条件设定多、操作难度大、存在不确定等因素,最终交易结果可能与预期不相符。客户使用该等交易手段,即视为客户已经知晓并接受前述风险因素,并已经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二)知晓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调整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
客户知晓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期货公司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网站、短信、交易系统平台等方式发送的相关公告,了解期货公司最新的业务规则与相关信息。
(二十三)知晓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客户知晓应尽可能提供常用的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以确保在期货公司采取动态风险控制时,获取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因客户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或手机通讯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的,无法及时获得期货公司发送的各种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四)知晓电话录音的法律效力
客户应当知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通过电话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电话的录音所证明的内容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货公司可以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约定合同生效、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比例、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交割保证金催缴通知、约定手续费标准、约定保证金标准,以及开展合规、反洗钱相关工作,处理投诉纠纷等工作用途。
《 | 》 | , | / |
以 上 《 客 户 须 知 》 的 各 项 内 容 , 本 人 / 单 位 已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
。 |
(请开户人/开户代理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晓且完全理解以上《客户须知》各项内容后逐字抄写)
法人客户加盖公章 自然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投资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及居间人不得开展代客理财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投资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公司特向您提示期货委托理财的风险如下: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并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参与期货交易和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对于从事期货交易或委托理财业务可能导致您的财产损失风险应有清醒认识,慎重对待委托理财中的高额回报承诺。
二、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前,应对以下事项认真审查,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士出具意见:
(一)受托方的信誉、资质和能力;
(二)期货委托理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欺诈性条款,尤其应关注损失或收益的界定、是否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等。
三、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经常了解期货账户的权益变化、了解受托方的交易过程以及该过程是否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
(二)期货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您有义务配合期货交易所和我公司的规范要求及监管措施。
(三)不得选择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或居间人作为您的受托方。
(四)如果您对期货交易账户的任何情况出现疑问,请立即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投诉电话 000-000-0000。
程序化交易客户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单个、多个账户使用交易软件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即非通过人工界面逐笔或逐个组合操作的,即为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是您自主参与期货交易的方式之一,因程序化交易风险相当大,并可能对我司网络与系统造成威胁,您决定在我司进行程序化交易须遵守我司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理解并认同以下事项:
一、您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必须向我司报备,审核通过后方可交易,未经报备或未经审核通过而擅自接入进行交易的,我司有权限制您的交易权限,直至您完成程序化交易报备并经审核通过后,恢复交易权限;
二、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随意变更使用的程序,升级、变更程序前需提前向我司进行报备,并由我司重新验证测算、评估和审核;
三、对我司提供的所有技术接口相关信息仅供申报者本人/单位正常使用,并严格保密;
四、在程序化交易前须对程序进行严格测试,保证软件质量;
五、在交易过程中不得进行过度交易、过于频繁、或恶意的报单,特别是重复撤单操作;
六、不得对我司网络、系统进行技术干预、入侵、窃取我司技术系统和商业信息等恶意行为;
七、程序化软件及交易模型的或有缺陷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不可预知的原因,您在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的误操作或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及其它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八、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账户,合规进行交易,不出借自己的账户,不借用他人账户,不从事配资业务及其他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行为;
九、对于使用您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
皆视作您本人/单位的行为,您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黑客攻击、病毒攻击、密码失密被盗等原因所致的损失;
十、交易所流量限制等非期货公司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十一、您须安装相应的普通交易客户端,作为应急状况下的交易备份;
十二、我司对本揭示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您通过程序化交易软件/程序参与期货交易均应属于您独立做出的交易决 策,其交易结果乃至程序化交易所致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一旦您的行为影响到我司期货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我司有权在不事先告知您本人/单位的情况下对交易账户进行断开、关闭等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与我司无关。若因程序化软件、交易以及恶意操作等原因导致我司损失的,我司有权进一步追究您的相关责任。
本《程序化交易客户风险揭示书》无法揭示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所有风险,故 您应在参与此类交易前对程序化交易充分熟悉和了解,并审慎评估,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交易。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告知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监管要求,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及时进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如:行为人与
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二、 信息报备
(一)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司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
(二)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当通过各自的期货开户公司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报备。在我司开立期货账户的客户,如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我司披露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应在签署经纪合同后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三)交易所对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但未报备的账户,可以直接或通过我司对相关客户进行询问。对于交易所的询问,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交易所询问,客户如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按规定进行报备。
经交易所询问,客户如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说明理由及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并提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等)。交易所将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将不按实际控制关系对相关账户进行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责令其进行报备;拒不报备的,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进行直接认定,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信息变更
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后,客户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我司主动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备变更情况。申请新增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按照第二部分信息报备要求执行。客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亦应通过我司提出申请。
四、 监督管理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违规处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客户应当及时阅读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和通知,如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我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报备流程等要求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和通知为准。
, | / |
。 |
以上 3 份风险揭示和告知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开户人/开户代理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晓且完全理解以上《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书》《程序化交易客户风险揭示书》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告知书》各项内容后逐字抄写)
法人客户加盖公章 自然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申银万国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同开户申请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或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以及对于争议管辖的约定等事项,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甲方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乙方签署本合同,即为乙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条件,包括甲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以及对于争议管辖的约定等事项在内,全面理解并自愿受其约束。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乙方已具有期货交易所期货与期权适当性评估品种交易权限,如该期货交易所上市新期货与期权适当性评估品种,甲方将为符合条件的乙方自动开通新品种交易权限。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
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照书面程序确认后方能生效。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乙方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入金按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乙方开通五个及以上银期账户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关闭不使用的银期业务渠道,将开通银期业务的账户减少到 5 家以下。
第十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本人,或者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资金调拨人的,如果没有特别注明须由数名资金调拨人共同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则视作其中任何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均视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取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是否按照甲方规定提前进行大额出金预约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
第十五条 资金调拨指令可以分为电子指令和书面指令两种,其中乙方通过甲方交易系统、手机 APP 或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系统发出的资金划拨的电子指令与乙方填写并签字盖章的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出具书面指令的,对基于上述指令发送的传真件及影印件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签字盖章的原件,若传真件或影印件与原件不符,以甲方收到的传真件或影印件为准。乙方可取资金金额按照甲方为乙方设置的额度限制及相关规定执行。
因乙方所持合约行情波动剧烈或严重缺乏流动性,或乙方账户受交易所、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冻结,或乙方联系方式失效(手机号码为停机、空号、暂停服务等)等情形,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出金。
第十六条 因网络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原因,乙方通过银期转账发生的差错而导致交易失败或持仓被强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为乙方代为办理。
乙方使用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间,乙方期货账户实有货币资金低于甲方规定的配比要求且未及时补足货币资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开仓、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平、提取部分或全部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乙方有价证券作为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价证券进行变现处置,并从变现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或乙方不配合甲方的风控措施,或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甲方以交易结算单的形式向乙方报告期货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
网,或者通过甲方以及获得甲方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办理完成开户手续后,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初始交易密码和初始资金密码。乙方应当及时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和初始资金密码,并办理入金手续。乙方入金即视同乙方已经自行更改了初始交易密码和初始资金密码。因乙方原因导致密码泄密或乙方保管不善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乙方同意,乙方电话下单时甲方以验证电话下单密码方式确定乙方身份,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电话下单密码与交易密码一致。因乙方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下单电话以公司网站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本人,或者经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下达的交易指令。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指令下达人的,如果没有特别注明须由数名指令下达人共同下达交易指令的,则视作其中任何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均视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交易密码长度不得少于八位,包含英文、数字、字符三种中至少两种。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投机套保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除非特别说明,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乙方应当特别注意连续交易品种对交易日的定义与一般日盘交易品种不同,以免出现误操作。所有因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自身过错导致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甲方履行了交易结算结果、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的通知义务。
第四十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0177+资金账号],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自动生成,甲方将及时告知乙方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如乙方在首次交易前仍未收到甲方提供的查询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一旦登陆查询系统,即视同乙方已经自行更改了初始密码。因乙方原因导致密码泄密或被他人盗用所带来的任何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未及时打印或保存交易信息所带来的任何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方因对交易账户的状况误解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甲方结算系统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甲方结算系统采用的是逐日盯市方法进行结算,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采用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方法显示结算结果。
第四十三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 客户交易终端通知 (二) 手机短信
(三) 电话通知 (四) 电子邮件
甲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切实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的发送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处预留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畅通并有义务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乙方有义务每日查询交易结算报告。如乙方因非甲方原因无法或者未能收到通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除采用第四十三条列明的通知方式外,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一、网站公告
二、营业场所公告
三、客户交易终端公告
第四十五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含连续交易,下同)开市前 3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乙方在甲乙双方约定时间期限之外提出异议的,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收取标准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 甲方因结算原因多次发送交易结算报告的,以最后一次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为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
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五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含连续交易时段)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分为风险率 I(亦称期货公司风险度或风险度 1)和风险率 II(亦称交易所风险度或风险度 2),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 I=甲方保证金比例标准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100%
风险率 II=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标准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100%
第五十四条 交易期间乙方的风险率 I≥100%时,乙方不得开新仓和提取保证金,并有义务通过入金或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 I<100%。每日交易闭市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 I
≥100%时,甲方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客户交易终端通知、手机短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追加期货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乙方风险率 I<100%(如通知要求的时间前,乙方持有的期货合约价格临近反向涨跌停板,或其他极端行情、系统性风险,甲方有权提前执行强平)。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及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直至乙方风险率 I<100%,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期间乙方的风险率 II≥100%时,甲方通过客户交易终端通知、手机短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后,甲方有权随时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及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直至乙方风险率 I<100%,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如通知要求的时间前,乙方持有的期货合约价格临近反向涨跌停板,或其他极端行情、系统性风险,甲方有权提前执行强平),乙方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
第五十六条 T 日结算完成后时,如果乙方风险率 II≥100%,且当日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出现单边市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在 T+1 日开市集合竞价前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 T+1 日集合竞价时执行强平。同时,鉴于此类情形下风险处置的紧迫性,乙方在 T+1日交易期间应密切关注期货保证金账户风险状况并通过入金或减仓的方式确保风险率 I<
100%,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执行强平。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事宜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出现权益为负值且有持仓的情况,甲方有权随时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全部持仓执行强平。
第五十八条 乙方有义务及时关注期货保证金账户交易情况及持仓风险,提前筹措资金做好入金准备,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划入指定的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之前)期间,任何为追加资金所进行的准备行为均不视为乙方的有效入金行为,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追加资金在途未能及时入金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九条 乙方追加资金划入指定的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后或自行平仓的,应及时主动告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账户风险情况对强行平仓委托部分或全部撤单处理。若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因市场原因导致强行平仓委托成交的,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条 当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处理时,乙方期货账户中的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乙方应承担此撤单操作及强行平仓处理所产生的后果。
第六十一条 乙方持有的合约必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所限仓等情况),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乙方部分持仓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同时有权限制乙方交易权限,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或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六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连续涨跌停板而无法成交的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及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及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书面提供的资料、证件、联系方式失效或严重失实的,包括在相关信息更新后未书面提供新的证件、联系方式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
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
的;
(五)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六) 甲方认为乙方发生可疑交易的;
(七)甲方依据反洗钱监管规定认为乙方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
(八)乙方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九)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甲方根据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交易所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避免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T、T+1 日)结算后风险率 II≥100%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在 T 日提高乙方保证金标准或在 T+1 日交易时采取强制平仓、关闭开仓权限、出金权限、提高乙方保证金标准等措施。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七十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七十一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未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货款
或仓单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对期货持仓进行调整或补齐相应的资金、仓单等,否则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采取限制开仓、未平仓合约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二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交割结果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其他持仓的平仓或对乙方委托在甲方的标准仓单进行处理以承担交割结果。
第七十三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
(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七十四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七十五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十六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七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行情软件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及获得甲方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甲方及获得甲方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九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十一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及获得甲方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八十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质押、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双方未约定手续费收取标准的,乙方同意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标准执行。
第八十三条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有权调整或不调整手续费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八十四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八十五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六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者甲方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明确告知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时间。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条 除本合同第八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八十八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第九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五(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xxx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有权通过平仓或者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进行清算,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九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九十二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九十三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反洗钱工作,共同维护期货行业的信誉。
第九十四条 甲方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反洗钱原则,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在与乙方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若乙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限,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发生相关信息变更的,乙方有义务主动将更新后的身份信息影像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时提供给甲方。若乙方拒绝更新,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信息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开仓交易和出金,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上述合理期限是指乙方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其中境外机构客户 60 天、境内机构客户
45 天、个人客户 30 天。
第九十五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甲方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一)要求乙方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乙方;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乙方可疑交易行为。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九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一百零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广东辖区开户的客户也可向广东证券
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一百零二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一百零三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
易场所。
第一百零四条 乙方在经甲方确认的《境内个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或《境内单位法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为乙方确认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动,乙方应于变动后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变更通知前,原联系方式、地址仍视为有效。甲方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公司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涉及本合同及双方经纪代理关系有关的通知、要求、协议文件及法律文书等均以下列形式进行并视为有效送达:
(a)如果通过专人送达,则以专人送达时送达;
(b)如果是通过信函方式发送,则在标有该地址的信封以邮资预付的形式寄出后,同城第二(2)个工作日,异地第五(5)个工作日;
(c)如果是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则在以服务器记载的达到对方电子系统时;
(d)如以电传或传真传送,在传送完成并收到正确回号或传真报告时;
(e)以在公众媒体、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等方式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视同已送达对方。因乙方填写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乙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要求、协议文件或/及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仍应视为甲方履行了送达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本合同附件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x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章 自然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及所属附件的签署日期均以《期货经纪合同》签署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