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连接佛莞城际汉溪长隆站和地铁汉溪长隆站隧道开发建设合同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 1 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块受让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规范地块配建隧道的建设与移交工作,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出让地块内配套建设的隧道建设与移交标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隧道建设标准
(一)本合同出让地块连接佛莞城际汉溪长隆站和地铁汉溪长隆站隧道全长为约为 168 米,通行限界净高不小于 3
米,限界净宽不小于 6 米。本隧道工程分为两期,一期(隧
道东段)长约 55 米,二期(隧道西段)长约 113 米,其中
一期 55 米由地块竞得人纳入配建范围。
(二)本地块配建隧道应取得规划部门相关批复,并作为独立项目,按照经批准(如需)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开工前应到属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三)隧道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办法》、《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全要素设计手册》、《广州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指引》、《广州市城市家具建设指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
(四)隧道的装修风格及标准应与衔接的城际轨道和地铁等交通设施相匹配。
(五)地下通道项目的建设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全流程及其具体安排独立于竞得地块其他配套建设工程(如有)并且独立于地块项目整体工程的建设,即地下通道项目从立项、开发、报建、施工、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全流程及其安排均不作为竞得地块其他配套建设工程(如有)以及地块整体工程的建设中任一环节的前提条件。
(六)地块竞得人须委托政府指定的部门全面负责隧道的建设管理,隧道整体作为一个项目统一设计、施工、监理等。
二、隧道移交标准
(一)应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竣工验收,符合验收合格标准。
(二)该项目应保证结构安全,并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工程施工技术(竣工)资料经质监部门审查认可。
(三)其他设施如交通安全设施(带电的)、排水设施、照明工程、环卫设施、路名申请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以便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
(四)移交接管的资料齐全。
(五)按照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完毕。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按基建程序完成管养移交工作。在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由乙方负责。
(七)移交期限。自初步验收合格后即介入管养;自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应完成管养移交工作
(包括现场整改时间)。
(八)乙方应确保管线、交通工程等设施满足各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并保证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九)该隧道的具体接收养护单位按区政府文件执行或报请区政府决定。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具体移交所需资料清单由甲方提供,涉及的拆迁、立项、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移交资料等工作由乙方负责。
(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乙方负责承担移交道路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约定移交隧道、相关档案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或移交事项存在疏漏等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乙方如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涉及内容需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因本协议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持四份,具备同等法律
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