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东区 2 号楼一层东门电 话:010-65181122 传真:010-58691650
本考试服务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 方: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 址:xxxxxxxxxx 0 x 00 x
电 话:028-85317187 传真:028-85317187
乙 方: 全美在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 XXXX xx 0 xx一层东门电 话:010-65181122 传真:010-58691650
鉴于:
1.甲方是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承办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四川省考务服务工作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2.乙方是专业的考试服务提供商,且承诺其资质在合同存续期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招标要求。
3.甲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考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委托乙方(中标人)承办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四川省考务服务,乙方愿意接受这一委托。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考)考务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下列文件: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考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CICPA2024GK0301001)》;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5)《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
(6)《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7)《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报备、回避和承诺制度》;
(8)《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9)《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位检查方案》;
(10)《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考务服务保密协议》;
(11)其他投标相关文件;
2.“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3.“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是指北京支点国际资讯投资有限公司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是指乙方按照北京支点国际资讯投资有限公司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接受的投标文件。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就 2024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提供(机考)考务服务,具体包括,考点的设立与布置,考场的编排与管理,监考和考点硬件设备技术支持人员的聘用与培训,考场的监控与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
保证考试顺利组织实施需要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委托事项的组织管理
1.乙方确定 2024 年度注册会计师考务服务工作的四川省考试工作第一负责人、分项工作第一负责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为考试服务第一责任人,保证考试整体服务的质量、安全与到位。乙方在其法定代表人的指导下根据考试各项服务内容分设服务责任组,每组组长为该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部分服务的质量与执行,同时乙方应当设置四川省的考试服务第一责任人。xxxx在本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第一责任人的名单、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工作分工、其直接对应上级领导及其分管的工作人员等详细情况书面提供给甲方。
2.为保证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做好各项考试服务工作,乙方应当建立考试服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即对乙方参与考试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约定,并针对考试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上报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到位、未按考试规范制度执行等情况,实行问责制度。
3.乙方应于当年报名简章规定的报名开始前制定年度考试实施工作方案和相关组织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机位落实方案、人员安排、考务培训、考核制度、工作协调、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等方面,并主动在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报甲方备案同意,听取甲方意见建议并按需调整,后期因实际情况需要工作调整的应向甲方报备。
4.乙方应负责考场的公共卫生安全,确保考场安全、安静、整洁,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有稳定的电源,符合消防要求。
5.乙方应当采取检查、考核、监督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责任人在考试服务期间能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务,并与考试系统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形成良好配合,以保障 2024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实施。如果乙方在提供考试服务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当对未履行职务或履职不勤勉尽职或履职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采用降薪、降级、开除、赔偿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等方式进行问责,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甲方。
6.甲方可对乙方的考试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检查、监督,乙方的相关第一责任人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将其分工负责的工作的准确信息根据要求及时上报乙方及甲方指定人员,甲方可根据需要直接要求乙方更换并处罚相关不适任、
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
7.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收集的考生投诉提供给乙方,对于乙方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履行职责的组织考试工作人员,乙方需在收到甲方文件 30 日内对该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甲方。
四、合同价格
1.收费标准为专业阶段考试人民币【40】元/人/科次,综合阶段考试人民币【30】元/人/科次(两场)。该收费标准为乙方为甲方提供全部考试考务服务内容的包干价,包括安保、保电、保网等。
2.如果因断电、断网考场硬件设备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火灾、考场秩序混乱或乙方泄密等原因,造成部分考场、考点或考区需要另行安排考试的,甲方就乙方对于该部分考场、考点或考区此前已经组织安排的考试服务工作不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如果甲方在前述情形下未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无条件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考试考务服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所涉及考场、考点或考区另行安排考试,甲方不再支付所涉及考场、考点和考区的考试服务费。
3.因前述第 2 款所约定的各类由考务服务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延时、转场、另行安排考试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考试系统技术服务费用;
(2)退还考生报名费及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3)甲方另行安排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和其他参加考试工作的医务人员、安保人员、有关考试支持人员等,参照四川省标准给予的劳务报酬、食宿费、交通费;
(4)协调有关部门及为考生提供餐食、交通等有关费用;
(5)甲方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发生的保障电力、保障网络等其他费用。
4.除本条第 1 款约定的考试服务费用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约定的考试服务事项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五、支付和结算方式
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乙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乙方如发生账号变更情形,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账户名称:全美在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
账号:110902460610902
3.甲方在确认乙方完成本合同当年规定的考试服务后,根据确定的收费标准按乙方实际提供机位数经甲方确认支付合同款。上述确认应在当年全部考试服务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4.付款时间:甲方确认乙方完成本合同当年考试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结算并支付。因财政资金未到位造成的付款迟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向甲方申请支付每一笔考试服务费用的同时,应当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合规的发票。
6.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当向甲方补足。同时,xxx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xxxx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止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六、服务标准和要求
1. 考点设立与布置要求: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位检查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考点、考场的设立与布置,并应符合消防要求,保障考试安全,并协助甲方完成机位检查。乙方应当与甲方要求设立的考场所对应的符合要求的法人单位签署合法有效的考点租赁合同和考点机位租赁确认函,如乙方与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签署的,应当报该法人单位备案同意。乙方应在 2024 年机位检查方案第二阶段巡检开始到准考证打印前 2 日内,将本考区内所有考点机位租赁确认扫描版发送至甲方指定的邮箱。
2.考场编排与管理要求: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考务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的要求,按时完成考场编排及管理。乙方编排的考场应当为符合甲方机位检查要求的考场。
3.突发事件风险应急处理要求: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接受甲方对考试工作的协调与管理:乙方应当全力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执行机构对考试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有义务保持与甲方及甲方委托执行机构的沟通与联系,接受甲方及其委托执行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或根据甲方指令随时向甲方及其委托执行机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甲方委托执行机构有权对乙方指派的硬件设备和考场视频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聘用的监考人员、督考人员、考点负责人员、其他参与考试服务工作的第三人等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适合、不胜任的相关人员及第三人。
5.若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通过合同或其它方式就考试服务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人构成合作或其它关系,乙方应当保证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人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要求的相关资质。
6.涉及乙方应提供的服务事项标准,本条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清晰的或约定的标准较低的,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其他附件的约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与赔偿要求
1.关于考点设立与布置: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位检查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各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立与布置,考点应符合消防要求和考试安全,并协助甲方完成机位检查。若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完成各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立、布置和消防要求,导致部分考区、考点、考场机位存在缺口,考场环境或考试机
(含备用机)配置不符合要求,造成某科目个别考区、考点或考场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使考试受到影响的(含延时、转场),甲方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受影响范围不予支付所涉及科目考场、考点或考区的考试服务费,并要求乙方按该部分考试服务费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完成各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立与布置,导致部分考区、考点、考场机位存在缺口,在准考证开始打印前 10 日无法
按时交付甲方进行机位检查,则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未交付机位检查的考点涉及的全部科目考试服务费的 3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的考点租赁协议或考点机位租赁确认函,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在准考证打印前 2 日还未提供考点机位租赁确认函的考点的考试服务费。
若因乙方责任造成考前 2 日内更换考点考场,则乙方应无条件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考试服务,甲方不再支付所涉及考点、考场的考试服务费。
2.关于考场编排与管理: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的要求,按时完成考场编排及管理。如因乙方考场编排与管理的原因导致某科目四川省或四川省大范围考区考试秩序混乱且无法正常进行的,或造成转场的,甲方除不向乙方支付考试服务费外,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考试服务费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若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完成考场编排及管理,或对于监考人员、硬件设备及考场视频监控系统技术人员、监控等防舞弊设备管理不到位,导致某科目个别考区、考点或考场考试秩序混乱且无法正常进行,或使考试受到影响的(含延时、转场),或引起考生投诉、起诉且属实的,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作出违规处理,监控未覆盖违规考生造成不良影响或对甲方后续违规处理造成被动局面的,甲方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受影响范围不予支付所涉及科目考场、考点或考区的考试服务费,并要求乙方按该部分考试服务费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突发事件风险应急处理: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若 乙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或处理不当,导致某科目 个别考区、考点或考场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含延时、转场),甲方可根据情节 严重程度或受影响范围不予支付所涉及科目考点或考区的考试服务费,并要求乙 方按该部分考试服务费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或其聘请的第三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不配合甲方对于甲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如造成四川省考区考生身份信息、考场编排信息、联系方式泄露等不良后果,或导
致个别考区、考场、考生的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甲方可不予支付该受到影响的相关考区、考场的考试服务费,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考试服务费总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或其聘请的第三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不配合甲方对于甲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造成试题或试题答案于考试结束前泄露,四川省考区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等严重不良后果的,甲方除不向乙方支付考试服务费外,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考试服务费总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四种违约情形外,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甲方不支付考试服务费外,乙方还须按合同总价格的 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6.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出现前述不良后果后行使对于本合同的解除权。
7.若乙方通过合同或其它方式就考试服务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人构成合作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相关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当承担的对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8.如果出现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或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乙方以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9.除本合同所述的违约行为外,如果乙方出现其他行为,给甲方或考生造成损失的,或使考试受到不良影响的,或年度机考考务服务考核评价低于 80 分,甲方按所涉受影响考生的考试服务费的 3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需另行安排考试的考生人数在 50-100 人,乙方应按四川省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考试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需另行安排考试的考生人数 101-299 人,乙方应按四川省所有考区(机考)考务费总额的 20%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需另行安排考试的考生人数 300 人以上,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考试服务费总额的 30%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导致甲方或考生损失的,乙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和/或考生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其他各项全部损失。
12.以上条款提及的考区、考点和考场考试无法实施或无法正常进行的认定标准为:每个考场的 20%以上(含 20%)出考考生(不含非因乙方原因未出考考生)考试无法实施或无法正常进行,则认定该考场考试无法实施或无法正常进行;每个考点的 20%以上(含 20%)考场考试无法实施或无法正常进行,则认定该考点考试无法实施或无法正常进行;每个考区的 20%以上(含 20%)考点考试无法实施或无法正常进行,则认定该考区考试无法实施或无法正常进行。
13.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诉讼等司法手段保障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 保全费、公告费等)。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当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应当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保密条款
1.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考务服务保密协议》等相关考试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聘请的相关第三人履行同等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当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同时应当与其参与考试服务事项的人员及所聘请的相关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
2.无论本合同是否已终止,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当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为履行本合同双方相互交换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考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考生信息、考场编排信息以及存在或存储于各种介质上的相关资料、数据等。
十、知识产权
1.甲方对其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或在乙方考试平台上产生的与甲方考试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考试管理政策、考生信息等享有完全的权利和所有权并拥有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对甲方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资料用于获取商业利益,或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复制该等资料。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将所有甲方资料及其任何电子版和复制品交付甲方保存,并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资料。
2.为推进和执行本合同所涉事务,甲方有权在与甲方考试相关的宣传推广材料中使用乙方的标识。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并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外,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或利用甲方的名称或其他标识从事任何活动。
3.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和项目成果均符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项目成果均为乙方所创作或已事先取得相应授权;保证甲方使用上述资料、项目成果的行为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第三人主张甲方因使用上述资料、项目成果构成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有效期间,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1)xxx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如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应当提前 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4)xxx发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公司被司法调查,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5)xxx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提供考试服务的相关第一责任人的重大变化,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因履行本合同约定,需要书面通知甲方的其他事项。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
3.上述通知应当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3 日为有效送达;
(4)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5 日为有效送达;
(5)如果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当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为有效送达。
4.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当发至本合同中约定或各方另行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对方的各方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当以书面作出。
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三、合同的终止
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乙方出现严重违约情形,或乙方出现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或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终止后,xx负责将相关考试服务及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任何电子版和复制品等)移交给甲方,并在甲方监督下销毁乙方服务器上与向甲方提供考试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交接工作,配合甲方实现对接。如果因乙方未配合甲方进行交接工作而造成甲方遭受任何损失,乙方的该等不配合行为应当视为是对本合同的违约,乙方应当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全部考试服务,且乙方未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所涉考试服务费甲方应当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如期支付。
3.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4.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与知识产权和保密有关的条款的效力,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而终止。
十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2024 年的考试服务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十五、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当被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当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十六、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应当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和谅解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全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相关其他附件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相互矛盾,应当以对于考试服务而言较高的标准执行。
十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当日生效。
十九、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其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充分的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
(3)保证其就本合同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4)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受到对其权利能力有重大限制的合同的影响。
(5)其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根据有效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已获得签订本合同的充分授权。
(6)其已就与本合同约定考试服务有关的,并需为各方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向相关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7)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为真实、正确、完整,并在本合同生效时及生效后仍为真实、正确、完整。
(8)其保证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9)其保证本合同期间内及合同期满后不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名誉、权益的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
2024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实施时有关附件内容涉及甲方修改或要求进行修改的,按修改后文件执行。
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应当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4.乙方及其股东、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联合、协助第三方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培训业务、组织编写相关的考试辅导用书(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如有违反,乙方应将相关参与方因此所取得的全部所得交给甲方,乙方及其股东、子公司、其他关联方此后 5 年失去参与甲方业务投标的资格。
5.除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或规定要求外,乙方应当保证其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考试服务过程中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就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其他各项有效管理规定。
6.本合同正本和副本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一:《2024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考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CICPA2024GK0301001)》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考务服务商项目(招标编号: CICPA2024GK0301001)服务方案》
附件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运营工作细则》附件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附件五:《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附件六:《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附件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
附件八:《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附件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报备、回避和承诺制度》附件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附件十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位检查方案》
附件十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考务服务保密协议》附件十三:《2024 年(机考)考务服务考核评价表》
附件十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