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适用范围
一般销售条款与条件/亚太地区
A 适用范围
本文所载的销售条款与条件(下文简称“条款”)适用于 KRAIBURG TPE Technology (M) Sdn Bhd、KRAIBURG TPE China Co. Ltd、KRAIBURG TPE Private Limited 及其各子公司(下文简称“卖方”)与买方(下文简称“买方 ”)所提供的所有报价、出价与供货以及所接受的所有采购订单,条款与另行的书面规定冲突时例外。特此明确驳回买方单方面施加的任何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适用范围。
B. 出价与价格
1. 除非另行规定,出价中所述的价格不含任何增值税或同等税种(例如商品及服务税 (GST)、
销售税、消费税、进口税或营业税)或任何产品的制造或销售的其他适用税种(下文简称“税款”)。
2. 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销售价格中加上税款,并且买方将支付此类税款,除非买方向卖方提供适当的免税证明。
3. 卖方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来修改价格、支付条款或装运条款。此类修改将自下次装运起生效。
C. 订货与交货
1. 所有收到的销售订单都将由卖方进行书面的订单接收确认。订单确认中所述的数量与货物(下文简称“货物”)属于买方与卖方的合同义务。任何已确认数量的调整必须经过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放弃此权利时例外。
2. 交货应根据合同协定条款执行。一般交货条款应依照合同签订之日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予以解释。
3. 卖方提出的任何交货时间或日期仅出于估测目的,且卖方不负责补偿因货物延迟交付予买方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害或损失。
4. 尽管卖方可能延迟或未能及时交付货物,但是只要交货是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则买方有义务接受交付的货物并全额付款。
5. 装运数量超出或小于订单数量时(不超过 10%)将视为符合买方销售订单,并且所述价格将继续全面适用。
6. 买方应检查交付的货物,并且应于收到之日后十四 (14) 天内将任何指称缺陷、短缺数量、损害或不符合产品说明或样品之处告知卖方。
7.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批准,卖方不接受依照合同交付予买方的任何货物的退货,卖方对相关条款拥有绝对酌情决定权。
8.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批准的任何退货,卖方可以依照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将其归还买方或进行存储,由买方承担费用,并且不会损害卖方针对买方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方法。
D. 支付
1. 未能于到期日前支付购买价将构成买方根本性违反其合同义务。在支付违约事件中,买方将视为自动违约,此时就任何逾期未付款项,买方每月将被征收 1.5% 利率或法定利率(取二者中较高者)的逾期利息。
1. 若任何情况下卖方断定买方的财政状态无法支持规定的支付条款,则卖方可以撤销此销售条件或调整买方的支付条件和/或赊账条件,此类条件将在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时生效。
2.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份卖方可接受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以保障支付。
3. 当卖方必须发起法律诉讼以收取逾期账款时,买方同意支付所有律师费与诉讼费。
4. 卖方将保留货物的担保物权和/或所有权,直至收到买方的全额最终款项。
E. 货物性质与质量
1. 卖方可以随时修改货物规格,然而前提为应根据任何适用的安全要求或法定要求,或者不得对货物的质量或适用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F. 责任
1.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将仅限于履行的发票价值,并且任何情况下卖方不负责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损坏,例如但不限于特殊、附带或间接损害或任何利润损失
。
2. 买方必须尽可能地限制和/或减轻买方向卖方提交的投诉对应的损害。
3. 若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一 (1) 年内买方没有向卖方发出书面索赔请求,则基于此类销售条件的任何可能的索赔或投诉将自动失效或终止。
G. 不可抗力
1. 因发生超出卖方或卖方供应商控制的任何意外事件导致任何全部或部分延迟交货或未交货时
,卖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无论是否作出实际宣告)、 破坏活动、叛乱、暴乱或其他公民不服从行为、公敌行为、运输故障或延迟、任何政府或任何当局或其子部门行
为、恐怖主义行为、司法行为、劳动纠纷、任何通讯 或电源故障、事故、火灾、爆炸、洪水
、风暴、地震或其他天灾、劳动力、燃料、原材料或机械短缺或技术故障或超出卖方合理控制的其他任何原因。
2. 预期交货日期将被视为相应延长本条款下可容许的任何延期所损失的时长。
3. 当发生货物短缺时,卖方可以全权决定产品与交付物在卖方客户之间的分配方式。
H. 适用法律
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此类条款的有效性、履行与解释将依照卖方组建及所在地的地方法,如本合约正面所示且本地区将作为本交易下针对卖方发起的任何争议诉讼的唯一司法管辖区。
2. 本合约因任何原因到期、撤销或终止时,此条款仍然有效。
I. 司法管辖权
1. 针对此类条款引发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卖方可以选择将其诉诸卖方主要营业地点或卖方销售办公室所在地点内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J. 合同语言
1. 若此类条款以销售合同签订语言(即“合同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形式告知卖方,则此方式仅出于买方方便目的。假如解释内容之间存在差异或不符,以合同语言版本为最终具有约束力的版本。
K. 有限质量保证
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卖方保证自货物装运或交付之日起 1 年内,货物在材料与工艺上没有缺陷并且符合卖方公布的规格或卖方书面接受的其他规格。
2. 上述保证不适用于被买方误用、过失、意外使用或篡改的任何货物。
3. 仅当买方于收到此类货物后 14 天内向卖方提交任何指称缺陷的书面通知时,卖方才会考虑调整、修理或替换有缺陷的货物。未能于交付之日起十四 (14) 天内发出任何指称缺陷的书面通知将构成买方放弃与此类货物相关的所有请求权。若不向卖方提供充分机会调查指称的任何缺陷,则卖方不负责任何缺陷。卖方在任 何发票或其他文件上声明“特价”、“不合格”或“过期”的任何货物在任何时候均不考虑、授予或允许调整或退货。本段描述了卖方下文所售的任何有缺陷货物相 关或引发的卖方唯一专属的义务以及买方唯一专属的救济方法。此类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替代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合性的任何暗示
保证,此处明确否认此类保证。卖方保证货物符合产品规格,然而前提为对货物适销性或适用于买方特定的最后用途没有做出任何暗示保证。
4. 卖方不委任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承担其货物相关的任何其他责任。
L. 赔偿
1. 买方无条件地同意全面赔偿并保障卖方、其附属公司、雇员与代理免于承担因买方对货物的实际或预期用途;履行、不履行或声称履行任何契约或协议或者违反其下 任何xx、保证、契约或协议所招致或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实际或可能的责任、损害、损失、诉求、审判、诉因、索赔(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费用与成本。
M. 机密信息
1. 除非法律要求,任一方均不得使用(除非为了履行本文相关义务)自身合理知悉属于机密的另一方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传达此类信息。
N. 弃权
1. 卖方未能行使或执行任何本文权利不得视为卖方放弃任何此类权利或据此禁止卖方于其后任何时候行使或执行此类权利。
O. 可分割性
1. 若法院判定此类条款所载的任何条文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其余条文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P. 商标与版权
1. 买方不得实施任何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卖方或其附属公司名誉受到损害,或者损伤或损害卖方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商标。
Q. 终止与撤销
1. 卖方可以于任何时候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此类条款,并且卖方不负责买方因此类终止所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
AS: April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