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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一、基金名稱: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二、基金種類:多重資產型
三、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5頁「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第(九)四、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基金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國內外
六、本基金之計價幣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1頁「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第(一)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1頁「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第(二)
九、保證機構名稱: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需保證機構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其他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由於本基金亦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有關本基金之配息組成項目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二)本基金雖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投資特別股風險(包括類股集中風險及產業景氣循環風險、提前買回風險、無法按時收取股息之風險)、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風險,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買回,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遇前述風險時,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含債券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6頁至第28頁及第30頁至第34頁。
(三)投資Rule 144A債券相關風險,包括限制轉售期間之流動性風險、因缺乏公開財務資訊進而無法定期評估公司營運及償債能力之信用風險及限制轉售期間的前後之價格風險,詳見第32頁。
(四)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CDS 、CDX Index 與Itraxx Index)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商品來避險,但無法完全規避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敬請投資人留意。
(五)本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六)本基金包含新臺幣、美元、人民幣與澳幣計價四種計價級別,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此外,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另投資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時,人民幣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效益。本基金投資不宜佔投資組合絕大部分,亦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由於基金持有之貨幣部位未必與在資產上的部位配合,其績效可能因外匯匯率的走勢受極大影響。
(七)投資遞延手續費N9類型及N類型者,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續費類型完全相同,亦不加計分銷費用,請詳閱第42頁,「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單元。
(八)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九)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本金之損失,最大損失為全部投資之金額。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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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之處理及申訴,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亦或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若本公司超過30天未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滿意者,得於60天得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網址:xxxx://xxx.xxx.xxx.xx 。
(十)投資人可經由下列網站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柏瑞投資理財網: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0x000x00x (00)0000-0000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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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裏
一、經理公司
總公司名稱: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 144 號 10 樓總公司電話:(00)0000-0000
總公司傳真:(00)0000-0000
分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xxxx:(00)0000-0000分公司傳真:(00)0000-0000
分公司地址:xxxxxxx 0 x 00 xx 0
分公司電話(00)000-0000
分公司傳真:(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二、經理公司發言人
姓名:xxxxx:總經理
聯絡電話:(00)0000-0000
電子郵件信箱:twn_ecservice@pinebridge.com三、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6 、168 、170、186、188 號電話:00- 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四、受託管理機構
無,本基金未委託其他管理機構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稱: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00/X, Xxx Xxxxxxxxxxxxx Xxxxxxx Xxxxxx 0 Xxxxxxx Xxxxxx, Xxxxxxx, Xxxx Xxxx
電話:x000- 0000 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六、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無,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七、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自行處理八、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xxx、xxx
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xxxxxxx 000 x 0 xx x:(00)0000-0000
網 址:xxxx://xxx.xx.xxx九、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名稱: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地址:399 Xxxx Ave., 4th Floor, New York, NY, USA, 10022
電話:(000) 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十、基金保證機構:
無,本基金無保證機構十一、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無,本基金未經信用評等
十二、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x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柏瑞投資理財網: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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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基金概況 1
一、基金簡介 1
二、本基金之性質 20
三、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20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22
五、本基金投資 24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 30
七、收益分配 35
八、受益憑證之申購 38
九、受益憑證之買回 40
十、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42
十一、基金之資訊揭露 47
十二、基金運用狀況 48
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49
一、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9
二、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49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49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50
五、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50
六、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50
七、基金之資產 50
八、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50
九、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51
十、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51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51
十二、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51
十三、收益分配 52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52
十五、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52
十六、經理公司之更換 53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54
十八、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54
十九、基金之清算 55
二十、受益人名簿 56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56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56
二十三、信託契約之修訂 56
參、經理公司概況 57
一、公司簡介 57
二、公司組織 61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63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料 64
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65
六、營運情形 66
七、受處罰之情形 122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 122
肆、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123
一、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分行 123
二、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 123
伍、特別記載事項 124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 約之聲明書 124
二、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127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128
四、本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130
五、其他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174
【附錄一】投資國外地區介紹 175
【附錄二】美國、歐洲及亞洲證券化商品之市場概況 203
【附錄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206
【附錄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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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概況
一、基金簡介
(一)、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其中,
1.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基準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換算比率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註) | 1:1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註) | N/A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註) | N/A |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註) | N/A |
(註)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1:1。
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或首次銷售日當日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所取得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本基金成立日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當日美元與新臺幣之兌換匯率為XXX;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兌換匯率為XXX;澳幣與新臺幣之兌換匯率為XXX。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每一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壹拾元。
(四)、基金得追加發行:本基金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之追加募集條件時,得經金管會核准,追加發行。
(五)、基金之成立條件:本基金成立條件,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本基金成立日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
(六)、基金之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七)、基金之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 ETF)、台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Warrants)、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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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 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 債。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本基金區域範圍涵蓋全球,投資國家或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 國、德國、瑞典、瑞士、芬蘭、挪威、丹麥、波蘭、西班牙、義大利、葡萄 牙、奧地利、捷克、匈牙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希臘、愛爾蘭、以色 列、南非、百慕達、開曼、香港、中國、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巴 西、墨西哥、模里西斯、剛果、白俄羅斯、土耳其、俄羅斯、阿根廷等與依 JPM 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及 JPM 新興市場公司債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最新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並配合公開說明書進行例行性更新。
上述 2.之有價證券,係指前述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掛牌或交易之有價證券,亦得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有價證券所承擔風險之國家(country of risk)或發行企業所在地國家(country of domicile)為前述國家或地區者。
目前指數成份國(截至 2017 年 12 月)
No. | Country | JPM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 JPM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
1 | Angola 安哥拉 | Y | |
2 | Argentina 阿根廷 | Y | Y |
3 | Armenia 亞美尼亞 | Y | |
4 | Azerbaijan 亞塞拜然 | Y | |
5 | Bahrain 巴林 | Y | |
6 | Bangladesh 孟加拉 | Y | |
7 | Barbados 巴巴多斯 | Y | |
8 | Belarus 白俄羅斯 | Y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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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Morocco 摩洛哥 | Y | Y |
50 | Mozambique 莫三比克 | Y | |
51 | Namibia 那米比亞 | Y | |
52 | Nigeria 奈及利亞 | Y | Y |
53 | Oman 阿曼 | Y | Y |
54 | Pakistan 巴基斯坦 | Y | |
55 | Panama 巴拿馬 | Y | Y |
56 | Paraguay 巴拉圭 | Y | Y |
57 | Peru 祕魯 | Y | Y |
58 | Philippines 菲律賓 | Y | Y |
59 | Poland 波蘭 | Y | Y |
60 | Qatar 卡達 | Y | |
61 | Romania 羅馬尼亞 | Y | |
62 | Russian Federation 俄羅斯 | Y | Y |
63 |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 | Y | |
64 | Serbia 塞爾維亞 | Y | |
65 | Senegal 塞內加爾 | Y | |
66 | Singapore 新加坡 | Y | |
67 | Slovakia 斯洛伐克 | Y | |
68 | South Africa 南非 | Y | Y |
69 | Sri Lanka 斯里蘭卡 | Y | |
70 | Suriname xxx | Y | |
71 | Tajikistan xxx | X | |
72 | Taiwan 臺灣 | Y | |
73 | Tanzania 坦尚尼亞 | Y | |
74 | Thailand 泰國 | Y | |
75 | Trinidad and Tobago 千里達及托巴哥 | Y | |
76 | Tunisia 突尼西亞 | Y | |
77 | Turkey 土耳其 | Y | Y |
78 | UAE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Y | |
79 | Ukraine 烏克蘭 | Y | Y |
80 | Uruguay 烏拉圭 | Y | |
81 | Venezuela 委內瑞拉 | Y | |
82 | Vietnam 越南 | Y | |
83 | Zambia 尚比亞 | Y | Y |
資料來源:JP Morgan。上列國家成份指數,編制公司將因經濟或債市等因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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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Belize 貝里斯 | Y | |
10 | Bolivia 玻利維亞 | Y | |
11 | Brazil 巴西 | Y | Y |
12 | Cameroon 喀麥隆 | Y | |
13 | Chile 智利 | Y | Y |
14 | China 中國大陸 | Y | Y |
15 | Colombia 哥倫比亞 | Y | Y |
16 | Croatia 克羅埃西亞 | Y | |
17 | Xxxxx Rica 哥斯大黎加 | Y | |
18 | Czech Republic 捷克 | Y | |
19 | Dominican Republic 多明尼加 | Y | Y |
20 | Ecuador 厄瓜多爾 | Y | |
21 | Egypt, Arab Rep. 埃及 | Y | Y |
22 | Ethiopia 衣索比亞 | Y | |
23 | El Salvador 薩爾瓦多 | Y | Y |
24 | Gabon 加彭 | Y | |
25 | Georgia 喬治亞 | Y | Y |
26 | Ghana xx | X | X |
27 | Guatemala 瓜地馬拉 | Y | Y |
28 | Honduras 洪都拉斯 | Y | |
29 | Hong Kong 香港 | Y | |
30 | Hungary 匈牙利 | Y | Y |
31 | India 印度 | Y | Y |
32 | Indonesia 印尼 | Y | Y |
33 | Iraq 伊拉克 | Y | Y |
34 | Israel 以色列 | Y | |
35 | Ivory Coast 象牙海岸 | Y | |
36 | Jamaica 牙買加 | Y | Y |
37 | Jordan 約旦 | Y | Y |
38 | Kazakhstan 哈薩克 | Y | Y |
39 | Kenya 肯亞 | Y | |
40 | Korea 韓國 | Y | |
41 | Kuwait 科威特 | Y | |
42 | Latvia 拉脫維亞 | Y | Y |
43 | Lebanon 黎巴嫩 | Y | |
44 | Lithuania 立陶宛 | Y | |
45 | Macau 澳門 | Y | |
46 | Malaysia 馬來西亞 | Y | Y |
47 | Mexico 墨西哥 | Y | Y |
48 | Mongolia 蒙古 | Y | Y |
(九)、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如前述(八)。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前述 A.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 前開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或經前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調整信用評等期間,若該債券經前述任三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信用評等,而經兩家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屬高收益債券;若該 債券僅經前述任二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信用評等,而評定其信用評等之二 家信用評等機構中,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已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若該債券僅受一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 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嗣後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級至 已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如有關法 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上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Company, Inc. | bbb- |
DBRS Ltd. | BBB- |
Fitch, Inc. | BBB-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BBB-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Ba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BBB-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BBB-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BBB-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 BBB- |
Morningstar, Inc. | BBB- |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經濟性或社會情勢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重大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3)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4.俟第3.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2.之比例限制。
5.經理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債券、債券指數、利率、利率指數、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2)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操作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購買 CDS(Credit Default Swap)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且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A.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2 級(含)以上;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2 級(含)以上;
C. 經 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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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級(含)以上;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A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2 級(含)以上;
E.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A(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twn)級(含)以上。
6.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7.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8.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其金額與期間,不得超過以外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
◼ 投資策略
x基金之多重資產投資策略係主要投資於全球各式收益型資產,以掌握各式收益來源,並能透過各類資產間不同的相關係數以達到控制投資組合波動風險之目的。主要投資之資產類別包括:債券(如:投資等級債券、高收益債券與其他固定收益證券)、股票(以特別股為主)及基金受益憑證(包括:ETF),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投資策略主要目標有二:(1)透過股息、債息收入達到穩定的收益來源,(2)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發掘較佳長期總報酬。
茲說明本基金主要投資策略,及因應市場狀況調整之具體因應策略如下: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資產配置以債券資產30%~70%、股票資產20%~60%、以及基金受益憑證 5%~30%為原則建構基本投資組合。經理公司依據每月所公布經濟數據,並參照各投資區域之景氣循環位置、金融市場現況和中長期市場發展趨勢,彈性調整各項資產比重。當景氣處於復甦階段,將逐漸拉高股票及相關資產比重,但最高不超過70%,並同時降低債券及相關資產比重。當經濟處於衰退階段,則逐漸拉高債券及相關資產比重,但最高比重不超過70%,並逐步減碼股票及相關資產比重。並藉由基金受益憑證(含ETF)之戰略配置,提升本基金操作彈性,建構最適投資組合。
2.債券投資策略:
經理人主要考量總體經濟,政府政策,票面利息,到期殖利率,市場利率走勢以及債券供需情況等因素,策略性調整債券種類配置。高收益債券長期以來與景氣有較強連動性,在經濟動能較強期間表現多會優於政府公債與投資等級債,經理公司將在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策略性佈局債息收益率相對較高的高收益債券;並適時佈局於投資級債券,xx投資風險;或在市場利率波動升高之情形下,策略性調降投資組合平均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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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投資策略:
主要以特別股投資為主,選股範疇以美元,歐元,英鎊等主要貨幣發行、在交易所掛牌上市且流動性較佳為投資標的,再經過基本面、價值面以及技術面之 FVT(Fundamental, Value, Technical)之投資篩選流程。最後依據柏瑞集團全球投資平台的相對價值分析系統(RVR,Relative Value Ranking)以及選擇權調整利差(OAS, Option Adjusted Spread)等分析方式精選特別股投資組合。
◼ 投資特色:
1.透過結合特別股及不同收益型資產類別的分散配置之「特別收益」,同時掌握來自多重資產之收益機會:本基金運用特別股具備息值或息率固定之特性,在定期派息之優勢下,成為本基金配息來源之一;又,債券部位均衡布局投資級債與高收益債,輔以收益型基金與ETF靈活操作,不僅得以分散投資組合波動風險,同時掌握來自多重資產之收益機會。
2.特別股結合全球多重投組創造「特別收益」,使投資效率再升級:一般而言,特別股股價波動度較普通股低、與其他資產相關性低,加上投資標的透明度高、流動性佳的特性,兼具分散單一股債投資風險與創造「特別收益」之投資優勢,進而掌握各式景氣循環與獲利機會,以追求最佳風險調整後回報。
3.多元計價幣別與累積或配息雙重級別選擇:提供新台幣、美元、人民幣與澳幣計價的累積、配息級別,搭配手續費前收型與後收型機制,產品設計多元化,可提供投資人多重資金配置需求。
◼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釋例及控管措施
1.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介紹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以下簡稱CDS)是一種信用衍生商品合約,主要是提供信用風險(Credit Risk)的保護。CDS 的買方通常是持有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抵押貸款的銀行,藉由承作CDS 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而賣方則多為大型投資銀行及保險公司,在景氣好時賣出CDS 賺取固定權利金收入。對 CDS買方而言,雖然規避了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但另一方面卻要面對CDS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CDS的買方(Protection Buyer)在合約期間內(通常為1~5 年)付出權利金(Premium)給賣方(Protection Seller),以換取賣方在合約定義之違約事件(Credit Event)(如公司破產、重整、償債違約等)發生時的賠償,若合約期間沒有發生上述的信用危機事件,則買方損失合約權利金而賣方則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若是CDS合約期間,約定之標的(債券或是貸款等)發生了信用違約事件,則CDS買方可以把信用風險完全轉移給賣方,由賣方承接此違約的債券,並支付買方CDS合約的名目金額,即CDS買方將原持有標的債券之發行人信用風險藉由CDS合約,移轉給賣方。而賣方則是賺取信用違約未發生時的權利金。
2.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X Index、iTraxx Index)介紹
國際指數編製公司自2004 年6 月起推出第一檔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此指數即為將單一契約CDS之投資組合(以iTraxx Europe 歐洲投資級為例即涵蓋125 檔),以算術平均加權方式編製成之指數,並於每半年(分別於 3 月及9 月)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的指數序列。簡而言之,即根據一籃子公司的CDS編製而成的指數,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現階段信用指數市場主要為iTraxx Indices,並依據市場別分為兩大區塊,分別涵蓋(1)北美及xxxxx(0)xxxxxxxxx。iTra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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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ces可依照不同產業可再區分為各類次指數如下表所示。
資料來源:Jexxxxx, D. A. and Xxxxx, X. (2005). CDS index tranches and the pricing of credit risk correlation, BIS Quarterly, March 2005: 73-87
3.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釋例 (1)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違約交換
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簡稱 CDS),為一種可供信用提供者規避信用風險的契約,為常見的信用衍生性商品,如下圖交易主體包括違約風險保護買方
(protection buyer)及違約風險保護賣方(protection seller);買方因持有風險敏感性資產(如債券)希望將此違約風險轉嫁予賣方,故定期支付固定成本來獲得違約風險的保護,相對的,賣方雖固定獲得買方定期給付的收益外,亦同時負有義務當違約事件發生時,將給付買方因市場波動所造成的損失。CDS 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
CDS 釋例:
A 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5 年後到期的公司債,為規避該公司債的信用風險,因此與 B 承作一筆 5 年期 CDS 交易,名目本金 100 萬元、A 每年支付 0.7%費用予 B,若無發生違約事件,A 將不會得到任何賠付金額;反之,當公司發生違約時,若採現金結算,須先計算債券剩餘價值,假設為 20%,則 B 需支付 80 萬予 A(即 1,000,000×(1-20%)=800,000)。假設本基金擁有 100 萬美金 General Electric 公司債,為了降低 General Electric 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風險,於是和券商承作 100萬美金 GeneralElectric CDS 契約,每年支付「保險費」給券商,成為 CDS 交易中受到信用保護之買方。契約為期五年,其間若 General Electric 公司發生「違約事件」(credit event),券商必須支付本基金的相關損失。若無違約事件發生,券商則賺取固定保險費收入。換言之,本基金是買方與受益人,券商是賣方與保證人。
以 AIG Group 為例,2008 年受到全球金融海嘯影響,其股價與債券價值持續大幅度下跌,此時 CDS 則反向大幅上揚,表示在避險的情緒影響下,愈來愈多人想要買該公司的 CDS 以規避違約風險。若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持有 100 萬美金的 AIG 公司債,本基金為減少公司債違約造成無法還本所造成的損失,故與甲券商
(seller)承作 100 萬的 AIG CDS,並成為 CDS 交易中的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AIG CDS 保險費計算原則是標的資產面額乘以報價基本點(bps),AIG CDS 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報價為 68.9bps,表示基金每年必須支付 0.703%的費用給券商,
直至契約終止。如果發生信用違約事件,則賣方必須償還 100 萬的本金予本基金,
本基金則交付違約債券。由於本基金承作金額為 100 萬美金,故費用設算如下:每年費用支出:100 萬美金×0.703%=7,030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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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契約期間 AIG Group 並無發生違約之情事,本基金支出 7,030 美金費用,然而可保護本基金持有債券金額達到 100 萬美金。然而 AIG 在金融風暴期間期 5年 CDS 最高來到 3683.12,顯示其債信違約風險非常高,也可說明 CDS 投資之避險效用。
(2)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為一信用衍生商品,可用來進行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的避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信用資產部位之用。有別於信用違約交換(CDS)之處在於 CDS 屬於店頭交易的議價式契約,而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通常為標準化的信用有價證券,因此擁有更好的流動性、透明度較高與較小的買賣價差,所以用其來進行一籃子標的資產之信用風險避險時,較分別購買各單一標的資產的 CDS 更有效率且成本可能會更便宜。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即 CDX 及 iTraxx。CDX 指數系列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旗下又分為高收益、投資級與新興市場三個子類別。而 iTraxx 系列則涵蓋歐洲與亞洲地區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兩者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指數的編制係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當本基金遇債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或是個別投資標的遭逢大幅調降信評可能時,可逕降低整體投資部位因應此風險外,亦可透過 CDX index 避險操作方式以保護資產下跌的風險。買賣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買賣一籃子的債券組合一般,因此,當投資人賣出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等同把信用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者;反之,若投資人買入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那麼就要承擔該信用指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季會配息(唯一例外的是新興市場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半年配息一次),主要是由避險的那一方(賣出信用指數者)來支付給賣出避險的那一方(買信用指數者)。
CDX Index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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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raxx Index 系列:
CDX 釋例:
09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 元,固定配息 6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至 11
月 30 日風險息差為 90 基點,指數面額價值為 98.67 元,有一 A 投資者為避險需求,決定於當天進行金額一千萬元的避險操作,則 A 投資者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如下:
承作時:
A 投資者(避險者)必須要預先支付預先之付款以反應風險息差的變動,金額為:
10,000,000 * (100-98.67)/100 =$133,000 元,
同時 A 投資者將收到應計至交易日的滋息: 71/360 * 10,000,000 * 0.60%
=$11,833.3 元,因此淨支付款為$133,000(付)-$11,833.3(收) = $121,166.67 元。
結束避險時:
03 月 13 日A 投資者結束此避險部位,當時風險息差上揚至 120 基點,指數面額價值下跌至 97.44 元,因此 A 投資者可以收到$238,666.67 元。
即---
指數面額下降所反映的資金流入金額 10,000,000*(100-97.44)/100=256,000 (a) A 投資者需支付累積至當日之應計利息金額 104/360 * 10,000,000 * 0.60% = 17,333.3 (b)
(a)-(b)= $238,666.67 元
(3)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
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移轉其風險給賣方,但亦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counterpartyrisk)。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獨立控管程序。針對運用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如下: A.交易對象的選擇
為避免風險集中,本基金不得與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並僅得為信用保護的買方。交易對手應符合信託契約所訂之信用評等等級,且交易對手需符合本集團核准交易商名單。
B.交易成立後之監控
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信用保護賣方(即交易對手)之履約能力,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致的處理方式,以控管相關風險。若合約簽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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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易對手信用評等遭調降之情事,將立刻評估相關風險承擔,並作決策處理,若有必要則應另行簽定新合約作為保護,以期將相關風險降至最低。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主要投資區域涵蓋全球之股票(主要以特別股投資為主)、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ETF 、反向型ETF 及商品ETF),故風險報酬等級為RR3*。本基金適合穩健型投資人長期持有。
*風險等級為本公司依照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編製,分類為RR1-RR5五級,數字越大代表風險越高,其中:全球股票屬於RR3風險;全球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屬於RR3風險;基金受益憑證之風險報酬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風險報酬等級同指數追蹤標的。綜合上述風險分佈,在資產的適當配置下,本基金其風險報酬等級屬於RR3,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二)、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107年1月22日起開始募集銷售。
(十三)、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123頁)共同銷售之。
(十四)、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1.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無論其類型,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若成立日起(含當日)始有某一類型之受益權單位開始首次申購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日當日其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因受益人申請買回致某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除經理公司公告暫停銷售期間外,經理公司仍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若恢復銷售者,於恢復當日其發行價格先依循公開說明書記載之「計算依據」之受益權單位換算暫停銷售期間之報酬率,銷售日後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亦比照公開說明書所載
「計算依據」辦理,直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為止。 經理公司得於該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期間,公告該類別受益權單位暫停銷售。若恢復銷售者,於恢復當日其發行價格先依循「計算依據」之受益權單位換算暫停銷售期間之報酬率,銷售日後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亦比照「計算依據」辦理,直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為止。
發行價格之「計算依據」依下列規則辦理:
任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其每日之發行價格參考依據分別為--
A. 以相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銷售當日單位淨資產價值為依據,依序以 A 類型、B 類型、N9 類型及 N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其日報酬比率為換算依據。惟當所依據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或 N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銷售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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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除息日,該日之報酬率應以含息報酬率為之。見釋例 A.
B. 若無相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其單位淨資產價值可為依據時,則依序以 A 類型美元、B 類型美元、N9 類型美元、N 類型美元、A 類型新臺幣、B 類型新臺幣、N9 類型新臺幣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當日報酬比率為依據。惟當所依據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或 N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銷售當日為除息日,該日之報酬率應以含息報酬率為之。見釋例 B.
C. 暫停銷售後恢復銷售者,除依據前述 A.或 B.之受益權單位規則外,恢復當日以所依據受益權單位之完整期間報酬率為換算基礎,恢復銷售之翌日起,依循前述 A.或 B.之規則。見釋例 C.
釋例說明:
A.
當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該基金相同計價幣別之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尚未銷售(故無單位淨資產價值),銷售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有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據上述 A.x明,以下列方式進行換算:
(a)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9500 元…… (A)
(b)銷售日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5000 元,銷售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6050 元,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收益分配除息金額為 0.04,換算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基金每單位凈資產之日報酬比率為 (10.6050+0.04)/10.5000-1=1.380952%…… (B)
(c)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x (1+換算當日人民幣計價基金每單位凈資產價值報酬率)= (A) x (1+(B)) =10.95 x(1+1.380952%) =11.1012
【前述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其發行價格之依據,計算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為止。】
B.
當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且該基金無相同計價幣別之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依上述 B.說明,以下列方式進行換算:
(a)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9500
元……(A)
(b)銷售日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2900 元,當日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3929 元,換算銷售當日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凈資產報酬比率為 10.3929/10.29- 1=1%……(B)
(c)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銷售日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
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x(1+ 換算當日計價每單位凈資產價值報酬率) = (A) x(1+( B) ) =10.95 x(1+1%) =11.0595
【前述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其發行價格之依據,計算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計
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為止。】
C
〔A.以相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銷售當日單位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當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經暫停銷售至恢復銷售期
間,該基金相同計價幣別之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尚未銷售(無單位淨資產價值),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無完整期間單位淨值及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有完整期間單位淨資產價值可供參考。依據上述 A.x C.說明,以下列方式進行換算:
(a)暫停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9500 元…… (A)
(b)暫停銷售日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無完整期間單位淨值,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有完整期間單位淨值,故以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換算基礎。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5000 元,恢復銷售當日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6050 元,暫停銷售期間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累計收益分配除息金額為 0.04,換算暫停銷售期間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基金每單位凈資產之期間報酬比率為(10.6050+0.04)/10.5000-1=1.380952%…… (B)
(c)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暫停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x (1+換算暫停銷售期間人民幣計價基金每單位凈資產價值報酬率)= (A) x (1+(B)) =10.95 x(1+1.380952%) =11.1012
【前述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發行價格之依據,計算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止。】
C
〔B.若無相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其單位淨資產價值可為依據時〕
當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經暫停銷售後恢復銷售,且該
基金無相同計價幣別之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依上述 B.及 C.之說明,以下列方式進行換算:
(a)暫停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9500 元……(A)
(b)暫停銷售日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2900
元,恢復銷售當日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10.3929元,換算暫停銷售期間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凈資產報酬比率為 10.3929/10.29-1=1%……(B)
(c)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暫停銷售日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x(1+ 換算暫停銷售期間計價每單位凈資產價值報酬率) = (A) x (1+( B) ) =10.95 x(1+1%) =11.0595
【前述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其發行價格之依據,計算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為止。】
3.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1)申購時給付:(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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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回時給付,即遞延手續費:(適用於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乘以下列比率,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a)持有期間一年(含)以下者:3%。
(b)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含)以下者:2%。 (c)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含)以下者:1%。 (d)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0%。
計算遞延手續費時,本基金 N9 類型或 N 類型之新臺幣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9 類型或 N 類型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本基金 N9 類型或 N 類型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9 類型或 N 類型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本基金 N9類型或 N 類型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9 類型或 N 類型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本基金 N9 類型或 N 類型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9 類型或 N 類型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十五)、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除經理公司同意外,各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最低發行價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得不受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1. A類型、N9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2. B類型、N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3. A類型、N9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佰元整;
4. B類型、N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仟元整;
5. A類型、N9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6. B類型、N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7.A類型、N9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仟元整; 8.B類型、N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除經理公司同意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低發行價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購人每次申購A類型或N9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 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每次申購A類型或N9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佰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 為美金壹佰伍拾元整,超過者,以美金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每次申購A類型或 N9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 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玖佰元整,超過者,以人民幣貳佰元或 其整倍數為限;每次申購A類型或N9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
壹仟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伍拾元整,超過者,以澳幣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2.申購人每次申購B類型或N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伍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每次申購B類型或N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仟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貳佰元整,超過者,以美金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每次申購B類型或N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超過者,以人民幣貳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每次申購B類型或N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參仟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貳佰元整,超過者,以澳幣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前開B類型或N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於經授權經理公司以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之情形,不受B類型或N類型各該計價幣別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限制。
3.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或其收益分配金額投資本基金者,其申購得不受上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4.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不適用,茲說明如下:
(1)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經理之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2)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應經經理公司同意,惟屬同一貨幣間轉換,無匯率兌換問題。
(3)經理公司目前暫不開放同一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十六)、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辦理本基金申購應檢附下列證件核驗:
1.自然人申購本基金者:其為本國人者,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其為外國人者,應要求其提供護照,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應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法人或其他機構申購本基金者,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本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申購基金或辦理全權委託投資。
◼ 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並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1.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
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其為外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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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拒絕申購情況
1.若申購人拒絕提供前述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 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對於採委託、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經理公司職員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確實查證該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必要時,並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若查證有困難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另,對於採委託、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者,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方式再次確認之。
(十七)、買回開始日及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1.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買回申請截止時間:親赴經理公司或以傳真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向經理公司辦理者,係以買回申請書件備齊並於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經理公司;以電子交易向經理公司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赴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則依其規定。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十八)、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目前為零。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十九)、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N9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N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二十)、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影響基金績效,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除定期定額外,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之「短線交易」目前係指持有本基金未超過十四個曆日(含第十四個曆日)者,即以「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十四個曆日。
以下為範例說明:
甲君於106年11月29日申購本基金,經換算後,其持有10,000個受益權單位數。情況A:甲君在106年12月12日申請買回,其買回日依信託契約規定,為106年12月 13日,並適用106年12月13日之每單位淨值為新臺幣10.01元。本情況因從申購至買回期間未超過十四個曆日(該期間等於14個曆日),因此,經理公司需將甲君的買回金額新臺幣100,100元(NTD10.01X10,000單位)扣除0.3%的短線交易費用,即新臺幣300元(NTD100,100X0.3%),甲君所收到的買回金額即需扣除該短線交易費用。實際入帳金額尚需視各金融機構匯款費用收取標準。另,該短線交易費歸入本基金資產。
情況B:甲君在106年12月13日申請買回,其買回日依信託契約規定,為106年12月 14日,並適用106年12月14日之每單位淨值為新臺幣10.01元。本情況從申購至買回期間已超過十四個曆日,因此甲君的買回金額不需被扣除短線交易費。實際入帳金額尚需視各金融機構匯款費用收取標準。
(二十一)、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得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係指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含)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每年度3月、6月、9月及12月第20個日曆日(含)公告前一月底(即2月、5月、8月及11月月底),投資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之證券交易市場例假日,如遇例假日者,則延後至次一個營業日。嗣後如因本基金投資比例及其休假日變更時,仍從其公告規定。
(二十二)、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七(1.7%)之比 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除投資於證券交易市 場交易之股票指數型基金(含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外,投資於經理 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二十三)、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七 (0.2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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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分配收益:
1.本基金A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N9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2.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各該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均為各該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上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按月就下列收益來源決定分配金額,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依第4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1)就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經理公司得分別依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2)除前述可分配收益外,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有價證券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其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之可分配收益為正數時,由經理公司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3)可歸屬於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並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所為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並由經理公司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3.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其可分配收益情形,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4.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時,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收益分配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有關前述收益分配,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5.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按新臺幣及外幣開立帳戶分別存入,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6.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但給付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收益分配未達下列數額時,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1)B 類型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新臺幣壹仟元(含); (2)B 類型及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美金壹佰元(含); (3)B 類型及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人民幣xxx(含); (4)B 類型及 N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澳幣壹佰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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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暫停計算原則: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但有下列情事時,得暫停計算: 1.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經
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經理公司除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前述1.或2.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及買回。
二、本基金之性質
(一)、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經金管會106年11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37641號函申報生效,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之利益所訂定,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無。
三、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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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除下列第2.至第4.向同業公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1.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
4.買回費用。
5.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
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二十)、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或澳幣作為計價貨幣。」等內容。
2.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 或地區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 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各分配收益類別受 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 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 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 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 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 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 協助。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惟各該保管、處分及收付之作為、不作為,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1.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3.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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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公司同意。
(五)、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於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三)、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費用
由本基金負擔。
(十五)、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六)、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
(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本公開說明書「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第(九)。
(二)、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1.決策過程:
(1)投資分析:由基金研究團隊負責研究分析工作,依據各國總體經濟與企業獲利成長表現,並分析各產業與景氣趨勢,考量當地股市交易走勢及相關區域政治風險、貨幣政策、長短期利率走勢、各交易商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投資趨勢建議及各種「質」與「量」數據、柏瑞投資集團研究資源以及投資顧問公司的建議,作成投資分析報告,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參考依據。
(2)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按月製定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建議表,並提交投資策略會議,決定每月投資組合。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策略會議之決議,再輔以每週及每日晨會針對重大訊息進行討論並作成各投資決定或修正後製定投資決定書,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3)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將經核准之投資決定書分別向國內券商及轉交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向海外券商下單。透過國內券商及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將下單結果回報予經理公司交易員,由經理公司交易員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若執行時發生差異,則需填寫差異原因並呈報基金經理人。
(4)投資檢討: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1)交易分析: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須載明交易理由、預計交易價格、多(空)方向、契約內容及數量,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准。
(2)交易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多(空)方向、契約內容等內容,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准。
(3)交易執行:交易員應於交易前確認有足夠之保證金可執行交易,並依據交易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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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紀錄;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多(空)方向、契約內容及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本步驟由交易員、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進行之。
2.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姓名:x x x
xx:Boston College, Master in Finance
經歷:【現任】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基金經理人2018.1~迄今
【現任】柏瑞中國xx基金經理人2015.3~迄今
【現任】柏瑞投信投資管理處經理2017.3~迄今
【曾任】柏瑞投信國外投資部副理2014.7~2017.2
【曾任】xx投信國外投資部襄理2014.5~2014.6
【曾任】xx投信投資顧問部襄理2012.6.~2014.4
【曾任】台新投顧全球策略研究部襄理2010.10~2012.5兼管其他基金:柏瑞中國xx基金。
權限:基金經理人依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內部規範運用本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交付交易人員執行各項投資。投資部門主管應監督基金經理決策過程並核閱,以確保基金經理人下達指示遵從決策。
※本公司所採取防止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利益衝突措施:
(1)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時,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應分別獨立。
(2)除另有特別許可情形外,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有價證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因應申購贖回所產生之資產配置調整需求,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有價證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 則。
(4)基金經理人基於前述特殊之情形、或其他合理之依據,對同一有價證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應於投資決策報告中說明依據,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始得執行。投資決策紀錄並應存檔備查。
(三)、複委任管理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本基金未複委託其他管理機構。
(四)、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x基金委請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為海外投資顧問,與經理公司同屬柏瑞投資 (PineBridge Investments)團隊。柏瑞投資自1960年代傳承至今,是獨立經營管理、擁有多種類型產品的投資公司,旗下管理的資產截至2017年9月,逾886億美元,其中股票及固定收益有價證券佔管理規模之七成。本次,委請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為本基金之投資顧問,與經理公司同屬柏瑞投資,其對本基金之多重資產配置,包括股票(以特別股為主)、債券(如:投資等級債券、高收益債券與其他固定收益證券)與基金受益憑證(如境外ETF)等,有其專業與豐富經驗。其高收益債券的投資團隊經驗,更可溯及1994年開始,且為業界人數最多的高收益投資團隊之一,平均資歷
超過17年;並擁有10年以上特別股投資組合之完整管理經驗。x瑞投資專才遍佈全球,透過完善的網路平台,提供第一手政治、經濟,產業與個股之獨家投資訊息,並且遵循一致的全球投資流程與風險控管紀律。
(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1.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不在此限;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Netting),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10)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1)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2)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3)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14)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5)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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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7)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19)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20)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21)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2)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23)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24)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25)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26)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7)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8)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 十。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9)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30)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31)投資於任一委託人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2)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3)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不在此限,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34)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35)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前項第(5)所稱各基金,第(9)、第(12)及第(18)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第1.之第(8)至第(12)、第(14)至第(20)、第(22)至第(26)、第(28)至第(31)及第(33)規定之比例、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4.經理公司有無違反上述第1.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上述第1.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上述第1.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處理原則:
(1)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時,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惟依下列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得不受前述「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I)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II)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或任一基金持 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 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未達萬分之三,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III)經理公司除依第(I)之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2)之第(II)第(III)之股數計算。
(4)經理公司依前述(2)之第(I)規定指派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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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察人選舉權,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由研究員作成建議書,經投資部門主管核准後,指派代表人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6)經理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或出售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7)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2.作業程序:
(1)與基金保管機構聯絡是否收到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通知書,並要求基金保管機構收到通知書後,加蓋該基金原留印鑑後,即將此通知書寄交經理公司,經理公司依據基金保管機構寄交之通知書填寫內部簽呈。
(2)依據「處理原則」判斷該次股東會是否需親自出席參加或可委託外部人或免出席該次股東會。若需出席股東會則請該產業研究員負責填寫參加股東會分析報告。
(3)填寫股東會分析報告後,呈請部門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執行,股東會結束後填寫股東會報告書,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決策程序、執行結果並檢附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前列書面資料,由經理公司歸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3.國外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與方法,詳 30 頁之(十一) 。
(七)、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處理原則:
(1)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2.處理方法:
(1)經理公司獲受益人行使表決之會議通知後,該會議之表決原則依前述 1.之(1)處理之,該表決之決策應作成書面紀錄及經權責主管核准後,至於行使表決權之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回覆或出席,依該會議之規定辦理。
(2)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受益人會議,惟出席地為國外時,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如有必要可委託經理公司關係企業或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3)有關受益人會議相關書件、執行與會議結果,經理公司應依序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八)、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見【附錄一】。
(九)、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2年國外市場概況見【附錄二】各國家產業概況。
(十)、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
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滙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Proxy basket hedge)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其金額與期間,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十一)、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處理原則
根據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經理公司得要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另,本公司得委託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股東會議案分析及輔助投票服務。
2.作業程序
(1)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後,應即通知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所委託之集團企業或專業機構,並將相關書表交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所委託之集團企業或專業機構處理。
(2)本公司按照國際慣例處理模式,僅對特別股東會或特別討論事項行使投票權,而不出席一般無特別討論事項之股東常會。
(3)若透過經理公司所委託之集團企業或專業機構代為行使表決權,其相關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之書面紀錄,得以集團企業或專業機構所提報告為之。
(4)若透過經理公司所委託之集團企業或專業機構代為行使表決權,需定時檢視其所行使表決權之結果。
(5)其相關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之書面紀錄等相關資料應依法規需求歸檔保存。
受益人會議: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原則及方法詳見上述(七)。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
(一)、主要投資風險: 1.特別股之主要風險
(1)類股集中風險及產業景氣循環風險:一般說來,以銀行、保險或公用事業之產業發行特別股為多數,可能發生投資標的過度集中之風險,經理公司將儘可能分散投資標的,然此風險並無法完全規避,此外,由於集中特定產業,故而仍可能受產業景氣循環或當地行業法規變化而影響投資價值。
(2)提前買回風險:部分特別股發行時已附有發行人可提前贖回之條款,屆時將影響基金操作。
(3)無法按時收取股息之風險:特別股之股息發放條件包括「累積型」或「非累積型」, 持有「累積型」特別股,股息可能因企業盈餘不足暫停或遞延,又如持有「非累積型」特別股,倘遇發行公司盈餘不足配發給特別股或無盈餘時,則該股息當次無法如期收息也不會延展至下期補足,屆時將影響基金操作。
2.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本基金投資債券信評包括投資級債券與高收益債 券,舉凡債券皆有此類風險,證券價格亦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管理階層變動、併購或因政治、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尤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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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稍有不利消息,此類證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3.利率變動之風險: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本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盡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同時能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本基金部份投資於新興市場,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投資該地區之流動性風險並不會因此完全避免。其他風險如: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 售,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此外,某些債券之投資、出售都可能頗費時,因而需以不利的價格進行。基金以公平市價將資產出售亦可能遇到困難,因為不利的市場條件會限制資產的流動性。
5.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可能因政治、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包括海外市場政治、社會之不穩定局勢,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經濟條件(如通貨膨脹、國民所得水準、國際收支狀況、資源自足性)等,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6.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係以各國原幣價格換算為美金後,再依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因此當各國原幣價格對美金或美金對新臺幣價格產生變化時,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若所投資之各匯兌市場進行管制時,將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甚至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2)本基金包含新臺幣、美元、人民幣與澳幣計價級別,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此外,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二)、次要投資風險:
1.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其餘資金運用之交易商皆制訂相當之標準,惟不排除有信用風險之可能性。
(2)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由金融商品發行人與金融機構簽訂擔保契約,金融機構依據擔保契約對於金融商品提供擔保,可提高該商品之信用品質,本基金可能投資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2.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型商品。
3.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風險:本基金投資範圍不限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對於非經理公司發行之基金其持股內容、基金經理人異動、操作方向變動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取得往往不若投資於自身管理之基金快速、透明,故可能面臨投資標的資訊透明度問題。此外,本基金可能投資之受益憑證將包含國外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故亦可能面臨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及匯兌風險,導致基金淨值下跌。本基金將適當分散投資或者運用交易策略以期降低相關曝險,然並不代表本基金可完全規避投資受益憑證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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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於 ETF 之風險:將面臨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之風險。此 外,在 ETF 發行初期,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使 ETF 市價與淨資產價值有所差異,而造成該 ETF 折溢價,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改善 ETF 之流動性:
A.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由於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市場價格也會波動,進而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B. 商品 ETF,旨在追蹤商品指數成分,一般分為兩類,一類為追蹤商品相關的公司股票指數表現,另一類則為追踨商品期貨指數表現。由於商品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以獲取指數報酬,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市場價格也會波動,進而影響本基金的淨值。而標的指數可能因指數編製公司與期貨信託公司終止授權合約、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而受影響。
C.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除了其連結指 數的成分股票外,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選擇權,期貨等,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具有倍數放大報酬 率的槓桿效果:獲利會放大,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 的商品。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 產生,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3)投資 Rule 144A 債券相關風險:
A. 流動性風險:以 Rule 144A 債券,依發行者及持有者身分不同,分別規定限制轉售期間為六個月及一年。於限制轉售期間,持有債券可能缺乏次級市場流動性。
B. 信用風險:美國主管機關對於以 Rule 144A 發行債券之公司,並未強制要求定時揭露財務資訊。雖然大部分發行公司為取得較佳評等及發行利率,多透過公開資訊揭露平台定時提供財務資訊,然因缺乏強制性,投資者可能因缺乏公開財務資訊而無法定期評估公司營運概況及償債能力。
C. 價格風險: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於限制轉售期間,因交易量相對較小,債券價格參考性較低,限制轉售期間結束後,債券價格可能因交易量增加而造成較大波動。
(4)信用違約交換風險:基金為信用違約交換的買方,有關於信用實體之信用事件發生時,基金將有權從交換交易之對造收取相關債務義務之約定(或票面)價值。基於此一考量,如無信用事件發生,基金將於交換屆滿前定期支付對造固定款項,而基金將無法在此交換下取得利潤。如發生信用事件,亦可能觸發賣方支付義務履行與否,此時基金不能實現在信用實體違約下,信用違約交換之全額價值。
(5)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風險:「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較低之國家或企業或機構所發行,但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來吸引投資人。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低,因此違約風險較高,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因此,涉及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較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型基金,易受利率風險、信用違約風險之影響。故涉及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進而影響基金之淨值,造成基金淨值之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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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資國內外存託憑證之風險:存託憑證股價的波動性較高,風險相對提升。且目前其原掛牌市場的財務報表揭露方式及時間因各個市場不同,外加雙方市場可能有時差的影響,將增加存託憑證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7)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次順位公司債(含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及次順位金融債券(含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及補充第一類資本債券)之求償順位仍高於一般股權投資人,但低於主順位債券,故信用風險略高於一般主順位公司債或主順位金融債券;而無到期次順位債券因無到期之期限,其存續期間利率風險依各債券之贖回機制與票息結構不同而或有差異,故經理公司除慎選該類債券發行者之信用風險外,亦會評估該類債券之贖回機制與票息結構所衍生的相關的利率風險。
(8)可轉換公司債之信用風險:本基金亦得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兼具股權與債權之特性,其價格亦受股價之波動外,另具有一般債務證券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完全清償的信用或違約風險,其他包括利率變動以及流動性的風險。該等債券可能為非投資等級債券或未受信評,承擔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9)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風險:前者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以債權方式,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其類似於債券,旨在獲取固定收益,然投資門檻較高;而後者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不動產,除定期分配收益外,亦可享有資產價值波動的資本利得。其可能有利率風險、不動產供過於求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等風險。
(10)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其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可能受市場利率、到 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為高 風險、高報酬之投資工具。
(11)參與憑證之風險:參與憑證為一種股票的投資,此買賣方式令海外投資者得以通過合格外資機構匿名,間接地買賣股票,比較像是存託憑證,由外國銀行包裝投資外國市場,連結當地市場的商品,仍具有與投資於海外存託憑證相同之風險。
(12)期貨信託基金風險: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可能因短時間內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而使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
4.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從事避險交易,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縱為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此外,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5.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
(1)借券人無法如期還券造成基金損失之風險或持股出借比率因基金買回而超過法令規定限制比例之風險:為有效控制此風險,經理公司特別訂定借券方法及上限,嚴格審核基金持股出借比率是否超過法令規定之限制比例,並嚴守借券管理規範與借券流程原則。
(2)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風險:經理公司之基金若遇突發事件,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惟限於有還券時間差之緣故,倘若該有價證券價格劇烈波動恐將發生不及處分之風險。
(3)流動性問題:借券人違約不履行還券義務時,經處分其擔保品,需至市場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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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適價適量回補該有價證券,則以現金償還本基金,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有價證券價值之風險。
(4)擔保品不足之風險:如本基金從事議借交易,尚有擔保品不足之風險,嚴格執行擔保品餘額控管,每日進行評價以確認借券擔保品是否足以即時反應市場風險,但無法排除仍可能產生此類風險。
(三)、其他投資風險:
1.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影響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因素有發行金 額、本金持份、收益持份、受償順位及遭發行公司提早贖回而產生之再投資風險等,而受償順位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將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2.債券提前償還風險:「提前償還風險」係指借款人因提前償還貸款而使貸款金融機構無法享有利息收入之風險;尤其當市場利率下降時,由於一般之房屋貸款會與金融機構洽商另訂一個利率較低的新契約,借款人可以用所貸得的款項提前償還利率較高的舊貸款契約,以節省利息的支付,此種融資策略稱為”借新還
舊”(Refinancing)。提前還款所導致本金回收之不確定性,則為投資人帶來利率降低後的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3.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率風險:
(1)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或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當新臺幣相對於其它貨幣升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自 2005 年起,人民幣為參考一籃子外幣的市場供求的調控浮動匯率機制,該匯率主要基於市場動力,人民幣兌其他貨幣,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投資人應注意,由於受中國大陸政府外匯管制政策,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故不能排除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可能性,亦無法保證人民幣將不會貶值。
(2)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3)人民幣貨幣風險:人民幣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影響投資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4)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申購人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人民幣為中國大陸唯一官方貨幣。在岸人民幣(「CNY」)及離岸人民幣(「CNH」)雖為相同貨幣,但分開在不同市場買賣。由於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兩者之間的人民幣流動受到高度限制,在岸及離岸人民幣以不同匯率買賣,而兩者的走向也不盡相同。基於離岸人民幣的需求強勁,CNH 以往相對在岸人民幣有溢價買賣,但有時候亦會出現折價的情況。本基金在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就人民幣之匯率係採用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匯率(「CNH 匯率」)。
(5)以外幣計價之貨幣申購或贖回時,其匯率波動可能影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投資績效,因此經理公司將為此類投資人為該計價幣別之貨幣避險交易。然投資人應注意,避險交易之目的在於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因單位價值下跌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然而當該外幣計價之幣別相對於基金及/或基金資產計值幣別下跌時,投資人將無法從中獲益。在此情況下,投資人可能承受相關金融工具操作之收益/虧損以及其成本所導致的淨值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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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損失) | ||||||
有價證券未實現資本利得(損失) | -150,000 | -150,000 | -30,000 | -30,000 | -22,500 | -22,500 |
累積淨投資收益 | 250,000 | -167,999 | 50,000 | -33,333 | 37,500 | -25,000 |
資本帳戶合計 | 100,689,333 | 100,150,833 | 20,157,333 | 20,047,333 | 15,118,000 | 15,035,500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10,000,000 | 10,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 | ----- | 10.0787 | 10.0237 | 10.0787 | 10.0237 |
七、收益分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之【(二十四)、分配收益】之說明
資本帳戶內容 | 基準貨幣 | 澳幣計價B 類別 | 澳幣計價 N 類別 | |||
受益權單位 | 受益權單位 |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
基金帳戶 | 10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外匯避 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 8,500 | - | 1,000 | - | 500 | - |
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損失) | 580,833 | 468,832 | 65,000 | 53,667 | 32,500 | 26,833 |
有價證券未實現資本利 得(損失) | -150,000 | -150,000 | -15,000 | -15,000 | -7,500 | -7,500 |
累積淨投資收益 | 250,000 | -167,999 | 25,000 | -16,667 | 12,500 | -8,333 |
資本帳戶合計 | 100,689,333 | 100,150,833 | 10,076,000 | 10,022,000 | 5,038,000 | 5,011,000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10,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500,000 | 500,000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 | ----- | 10.0760 | 10.0220 | 10.0760 | 10.0220 |
※每月配息範例: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如下—假設每月分配收益,就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收入或資本利得等項目,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益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範例–
資本帳戶內容 | 基準貨幣 | 台幣計價B 類別 | 台幣計價 N 類別 | |||
受益權單位 | 受益權單位 |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
基金帳戶 | 100,000,000 | 100,000,000 | 20,000,000 | 20,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0 |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 得扣除損失 | 8,500 | - | - | - | - | - |
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損失) | 580,833 | 468,832 | 100,000 | 78,666 | 50,000 | 38,667 |
有價證券未實現資本利 得(損失) | -150,000 | -150,000 | -30,000 | -30,000 | -15,000 | -15,000 |
累積淨投資收益 | 250,000 | -167,999 | 50,000 | -34,666 | 25,000 | -16,667 |
資本帳戶合計 | 100,689,333 | 100,150,833 | 20,120,000 | 20,014,000 | 10,060,000 | 10,007,000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10,000,000 | 10,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 | ----- | 10.0600 | 10.0070 | 10.0600 | 10.0070 |
(一)、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金額:新臺幣元)
可分配收益內容 台幣計價 B 類別受益權單位
台幣計價 N 類別受益權單位
資本帳戶內容 | 基準貨幣 | 美金計價B 類別 | 美金計價 N 類別 | |||
受益權單位 | 受益權單位 |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
基金帳戶 | 100,000,000 | 100,000,000 | 15,000,000 | 1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 得扣除損失 | 8,500 | - | - | - | - | - |
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 得(損失) | 580,833 | 468,832 | 75,000 | 58,000 | 25,000 | 19,333 |
有價證券未實現資本利得(損失) | -150,000 | -150,000 | -22,500 | -22,500 | -7,500 | -7,500 |
累積淨投資收益 | 250,000 | -167,999 | 37,500 | -25,000 | 12,500 | -8,333 |
資本帳戶合計 | 100,689,333 | 100,150,833 | 15,090,000 | 15,010,500 | 5,030,000 | 5,003,500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10,000,000 | 10,0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500,000 | 500,000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 | ----- | 10.0600 | 10.0070 | 10.0600 | 10.0070 |
本期投資收益-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以外利息收入等(註)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
84,666 41,667
80,000 40,000
有價證券資本損失-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 ||
費用 | -34,666 | -16,667 |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 106,000 | 53,000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2,000,000 | 1,000,000 |
每單位分配金額 | 0.0530 | 0.0530 |
-24,000 -12,000
(二)、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金額皆為新臺幣元;外幣級別價值依信託契約約定時點換算)
資本帳戶內容 | 基準貨幣 | 人民幣計價B 類別 | 人民幣計價 N 類別 | |||
受益權單位 | 受益權單位 |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分配前金額 | 分配後金額 | |
基金帳戶 | 100,000,000 | 100,000,000 | 20,000,000 | 20,000,000 | 15,000,000 | 15,000,000 |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外匯避 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 8,500 | - | 4,000 | - | 3,000 | - |
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 | 580,833 | 468,832 | 133,333 | 110,666 | 100,000 | 83,000 |
可分配收益內容 美金計價 B 類別受益權單位
美金計價 N 類別受益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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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投資收益-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利息收入等(註)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62,500 20,833
- -
6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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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
有價證券資本損失-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 ||
費用 | -25,000 | -8,333 |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 79,500 | 26,500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1,500,000 | 500,000 |
每單位分配金額 | 0.0530 | 0.0530 |
-18,000 -6,000
八、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申購程序及地點: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付申購價金。申購受益權單位時,應填妥申購書、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受益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核驗,若法人授權由其受僱人辦理開戶者,
應由受僱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法人出具之授
可分配收益內容 人民幣計價B 類別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 N 類別受益權單位
權書及受僱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核驗,並留存上開文件影本。申購所使用之印
x期投資收益-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利息收入等(註)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有價證券資本損失(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83,333 62,500
4,000 3,000
80,000 60,000
-24,000 -18,000
鑑,自然人受益人應使用本名簽名式或印鑑,法人受益人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
並得登記其代表人印鑑、簽名或使用其代理職章;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經理公司拒絕申購者,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予申購人,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費用 -33,333 -25,000
(二)、申購截止: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 110,000 | 82,500 | 1.親赴經理公司申購者: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2,000,000 | 1,500,000 | 2.向經理公司以傳真方式申購者: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
每單位分配金額 | 0.0550 | 0.0550 | 3.向經理公司以電子交易方式申購者: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4.向經理公司以外幣扣款申購者:包括前述 1、2 或 3,均為每營業日上午 11 |
可分配收益內容
澳幣計價 B 類別受益權單位
澳幣計價 N 類別受益權單位
時。
5.向銷售機構申購者:視各銷售機構規定。
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
x期投資收益-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利息收入等(註)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
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
41,667 20,833
1,000 500
40,000 20,000
有價證券資本損失(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 ||
費用 | -16,667 | -8,333 |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 54,000 | 27,000 |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 1,000,000 | 500,000 |
每單位分配金額 | 0.0540 | 0.0540 |
-12,000 -6,000
間。
(三)、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無論其類型,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若成立日起(含當日)始有某一
註: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現
金股利、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各該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均為各該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其可分配收益情形,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分配金額可超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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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之受益權單位開始首次申購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日當日其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因受益人申請買回致某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除經理公司公告暫停銷售期間外,經理公司仍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若恢復銷售者,於恢復當日其發行價格先依循公開說明書記載之「計算依據」之受益權單位換算暫停銷售期間之報酬率,銷售日後該類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亦比照公開說明書所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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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理,直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類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止。前述銷售價格請參閱前【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之【(十四)、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之說明。
3.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
之【(十四)、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之說明。
5.申購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申購價金,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6.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7.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另除下述第 8.至第 10.情形外,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8.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9.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10.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 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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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 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 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轉申購基金相關事 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 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12.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13.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不適用,茲說明如下: (1)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經理之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類別受益權
單位。
(2)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應經經理公司同意,惟屬同一貨幣間轉換,無匯率兌換問題。
(3)經理公司目前暫不開放同一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4.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
高得發行總面額時,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四)、受益憑證之交付: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後,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五)、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2.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元」以下小數第二位。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元」以下小數第二位。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澳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澳幣「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3.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買回程序及地點:
1.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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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2.申請買回時,應填妥買回申請書,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如係登記簽名者,則需親簽即可)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 回,或親赴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買回。
3.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提出蓋有登記印鑑或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或主管機關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及足以表明代理行為、代理權限、代理範圍之委任書。除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受益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代理人應出具代理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二)、買回截止時間:親赴經理公司或以傳真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向經理公司辦理者,係以買回申請書件備齊並於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經理公司;以電子交易向經理公司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赴銷售機構辦理者,則依其規定。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三)、買回價金之計算:
1.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N9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N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2.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目前買回費用為零。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壹佰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4.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且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4)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5.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如有必要時,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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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權利。
6.短線交易費用:目前為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8 頁【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之【(二十)、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
(四)、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尚包括依前述(三)之 1.規定之遞延手續費)、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如有後述(六)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五)、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無印製實體或換發受益憑證之需要。
(六)、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 額,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如有前述 2.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4.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七)、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規定之情形發生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十、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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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收益分配權(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3)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七 (1.7%)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 付乙次。除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型基金(含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外,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 七(0.2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申購手續費 (含遞延手續費) (註一) | 1.申購時給付:(適用於A類型、B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 整)。 2.買回時給付,即遞延手續費:(適用於N9類型、N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乘以下列比率,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a)持有期間一年(含)以下者:3%。 (b)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含)以下者:2%。 (c)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含)以下者:1%。 (d)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0%。 |
買回費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經 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目前為零。 |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十四個曆日。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 付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
買回收件手 續費 | 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100元;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註二) | 預估每次新臺幣壹佰萬元。 |
其他費用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 定負擔各項費用)。 |
(註一):受益人與金融機構之匯款相關費用,包括申購、買回或轉換,均由受益人自行負擔。其中,涉及外幣之匯款相關費用較新臺幣間之匯款費用高,目前每筆匯款相關費用約新臺幣300元~1500元不等。
計算遞延手續費時,本基金N9類型或N類型之新臺幣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N9類型或N類型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本基金N9類型或N類型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N9類型或N類型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本基金N9類型或N類型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N9類型或N類型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本基金N9類型或N類型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N9類型或N類型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註二):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經理公司專為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承作該貨幣之外幣避險交易時,此匯率避險交易所產生之成本,由該類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負擔;經理公司為所投資有價證券所持有之貨幣,承作相對外幣之匯率避險交易,所產生之成本,由全體受益人負擔。
2.費用給付方式:
(1)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七(1.7%)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除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型基金(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外,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2)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七(0.2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前(1)、(2)項報酬,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5)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6)短線交易費用之給付方式:自買回金額中扣除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說明可參第 18 頁【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第(二十)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說明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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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81)台財稅第 811663751 號函與財政部(91)台財
稅字第 0910455815 號、101 年 12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56530 號函及其
附件 101 年 12 月 7 日財政部新聞稿、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但有關法令修正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投資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其僅屬一般性說明,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所得稅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股票)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投資人以申購本基金間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僅可享延緩至實際分配年度課稅之利益,其課稅效果應與個人直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相同,並進一步說明如下:
(1)受益人轉讓及買回基金「受益憑證」產生之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得繼續免稅。
(2)本基金操作產生之所得(即信託利益,例如股利、利息、股票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如有將信託利益分配予受益人之事實,再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最低稅負。本基金並未將信託利益分配予受益人,故經理公司無需依前開規劃課徵綜合所得稅。
2.證券交易稅
(1)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4.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本基金應就源扣繳之台灣利息所得稅適用於下列之投資收益項目: (1)存款及本國債務相關之有價證券,應課徵10%之稅率。
(2)投資附買回債券所產生之收益應課徵10%之稅率。
(3)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等有價證券,應課徵10%之稅率。 (4)本基金因處分短期票券所產生之收益應課徵10%之稅率(短期票券指一年以
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受益人(含國內自然人及法人)不須將該收益併計其應納所得稅。
6.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之海外孳息,本基金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7.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自然人,目前依法免課徵所得稅,但自「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課稅年度起,海外所得將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如為國內法人,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申報該項所得。本基金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亦不得自基金受益人之應納稅額中減除。
8.受益人因買回本基金所獲之收益屬資本利得無須繳納所得稅,且買回非為轉讓,亦不須課徵交易稅。
9.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股息、利息收入、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無法退回。
10. 96.4.26 台財稅字第 09604514330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持有受益權單位等資料),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以符合〔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規定,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受益人會議 1.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召集程序:
(1)依法律、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 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述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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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B. 終止信託契約。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十一、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1)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3)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予公告之事項如下: (1)前項規定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1.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2)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詳細公告方式如下:
公告項目 | 同業公會網站 | 公開資訊 觀測站 | 主要新聞 報紙 | 公司網站 |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 🗸 | 🗸 | ||
基金公開說明書 | 🗸 | 🗸 |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之更換 | 🗸 | 🗸 | ||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 之處理事項 | 🗸 |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 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 | |||
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 | |||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 | 🗸 | 🗸 |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 情形 | 🗸 | 🗸 |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比例等 | 🗸 |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 回價格事項 | 🗸 | 🗸 |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 | |||
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 報告 | 🗸 | |||
其他應公告或通知之事項 | 🗸 | 🗸 |
2.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依前1.所列(1)之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依刊登於主要新聞報紙之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傳輸於公會網站或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方式公告者,以傳輸至所指定網站之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前1.所列(1)、(2)之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十二、基金運用狀況
不適用(本基金尚未開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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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本基金定名為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本基金經理公司為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基金保管機構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所列(一)、(二)之說明)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受益憑證之發行
1.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N9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與 N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
2.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
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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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規定辦理。
10.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需辦理簽證。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壹、基金概況】之【八、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之(五)之說明)
(二)、本基金之不成立:(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壹、基金概況】之【八、受益憑證之申購】之(五)2.之說明)
六、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七、基金之資產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基金專戶」。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1.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5.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8.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六)、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八、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1.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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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2.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3.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4.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5.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6.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7.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8.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上 述1.至4.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 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除上述(一)至(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 x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收益分配(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42頁【壹、基金概況】之【十、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說明)
十、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20頁【壹、基金概況】之【三、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說明)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22頁【壹、基金概況】之【四、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說明)
十二、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5頁【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第(九)及第24頁【壹、
基金概況】之【五、本基金投資】之說明)十三、收益分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19頁【壹、基金概況】之【一、基金簡介】之【(二十四)、分配收益】之說明)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40頁【壹、基金概況】之【九、受益憑證之買回】之說明)
十五、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因時差關係,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有關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中華民國之資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目前核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參見【附錄三】
2.國外之資產:
(1)股票(含特別股)、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以計算日經理公司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依序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前,以前述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國外債券: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所取得自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IDC)所提供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如無法取得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IDC)所提供之最近價格者,則以xxx訊(Bloomberg)提供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如xxx訊(Bloomberg)亦無最近價格者,則以經理公司所委外下單者提供之最近成交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則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前,以前述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為準。
(3)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自xx(Xloomberg)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 前,以前述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以晨星(Morningstar)資訊系統、xx(Bloomberg)資訊系統及自基金經理公司所取得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淨資產價值為 準;如無法取得淨資產價值時,將依序以上述資訊所取得各基金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 值,以通知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計算,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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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
(4)國外證券相關商品: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自xx資訊(Bloomberg)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遠期外匯合約:依xx資訊(Bloomberg)所示計算日遠期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遠期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6)參與憑證: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之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
目前核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參見【附錄四】
(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計算日前一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兌換之淨資產價值,將計算日之下列資金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取得之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金額並扣除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金額。 (2)扣除收益分配金額(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適用)。
(3)加計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當日之收入並扣除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2.前述以基準貨幣計算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比照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時間與資訊來源,將淨資產價值換算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後,除以已發行在外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3.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4.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十六、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1.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2.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以命令更換者;
3.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4.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
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1.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2.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3.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4.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5.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6.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信託契約終止:
1.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2.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3.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4.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5.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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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7.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8.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基金之清算
(一)、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1.了結現務。
2.處分資產。
3.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4.分派剩餘財產。
5.其他清算事項。
(六)、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壹、基金概況】之【十一、基金之資訊揭露】說明)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受益人名簿
(一)、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壹、基金概況】之【十、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說明)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壹、基金概況】之【十一、基金之資訊揭露】說明)
二十三、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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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理公司概況
一、公司簡介
(一)設立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6 年 12 月 31 日
年月 | 每股 面額 | 核 定 股 本 | 實 收 股 本 | 股本來源 | ||
股 數 | 金 額 | 股 數 | 金 額 | |||
86 年 3 月 | 10 元 | 3 仟萬股 | 3 億元 | 3 仟萬股 | 3 億元 | 公 司 設 立 資 本 額 |
(三)營業項目
1.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業務。
(四)沿革:
1.近期五年度發行的基金 10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期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1/5/2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3/3/11 |
柏瑞亞洲亮點股票基金 | 103/7/29 |
柏瑞中國xx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4/9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11/5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5/3/22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6/1/23 |
2.原友邦台商巨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成立,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進行清算,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清算完畢。
3.原友邦巨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成立,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與原友邦網路商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4.原友邦台灣靈活配置股票基金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成立,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併入原友邦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原友邦網路商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成立,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併入原友邦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xxx印雙霸基金於民國一 0 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完成併入柏瑞亞太高股息基金。
7.台中分公司設立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取得經濟部核准分公司設立登記。
8.高雄分公司設立
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取得金管會核准設立分公司,金管會並於一百年七月一日核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
9.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情形
◼ 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董事兼總經理xxx請辭總經理職務,該辭任於七月十八日生效,其遺缺經董事會決議由副總經理xxxx代,並於七月五日起行使代理職務;
◼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法人股東撤銷指派xxx董事席次,於同月十五日起生效。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法人股東撤銷指派監察人xxx職務,並自同月十五日起生效。
◼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董事會通過聘任xxx擔任總經理職,並追認自五月一日起生效;五月十三日法人股東改派xxx擔任董事,補足原林xx董事未竟之任期;同月廿二日,法人股東指派xxx擔任董事,董事席次從原五席增至六席。
◼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董事會通過董事暨董事長xxxx任董事長職務,並保留董事席次,董事長遺缺經與會董事表決,由董事xx接任董事長;同日,董事xxx辭任生效;原監察人xxx因法人股東另有安排,其遺缺由xxx接任並於同日生效。
◼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二日,法人股東百慕達商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受讓其餘自然人股權,自此法人股東為本公司唯一股東。
◼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法人股東指派xxx擔任董事。
◼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依法由法人股東指派新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止;指派名單如下:
董 事:xx,xxx,xxx,xxx,xxx,xxx監察人:xxx
同日,由與會董事表決選舉董事長,由xx當選董事長
◼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xx辭任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法人股東指派xxx擔任董事;同月廿日,xxx董事經董事會表決,當選董事長。
◼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xxx及xxx辭任董事職務,xxx辭任監察人職務;法人股東另行指派xxx擔任董事,並指派xxx擔任監察人,該指派於七月廿四日起生效。
◼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董事兼總經理xxxx任總經理及董事職務生效。
◼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董事會通過聘任xxx擔任總經理職,並自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法人股東指派xxx擔任董事。
◼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xxxxx辭任監察人職務,法人股東指派xxx詩擔任監察人,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生效。
◼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藍可風辭任董事職務,法人股東另指派xxx擔任董事。
◼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董事會指派xxx暫任代理總經理乙職。
◼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xxx辭任董事兼總經理,該辭任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董事會指派xxxxx擔任總經理職務,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人股東指派xxx、xxx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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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xxx辭任董事暨董事長職務,董事會選任xxx擔任董事長。
◼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xxxx任董事職務。
◼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人股東指派xxx擔任董事。
◼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xxx詩辭任監察人職務。法人股東另行指派xxx擔任監察人,該指派於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依法由法人股東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止,為期二年,分別由xxx、xxx、xxx、xxx、xxx擔任董事,xxxxx監察人。董事推舉xxxxx董事長。
◼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法人股東百慕達商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轉讓全部持股予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此轉讓業經金管會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發文金管證四字第 0980023629 號函核准在案;另新法人股東於五月二十九日指派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由xxx、xxx、xx x、xxx、xxx擔任董事,xxxxx監察人,董事並於五月二十九日召開董事會,選任xxx為董事長。
◼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xxx辭任董事職務。
◼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終母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同意將集團中資產管理部門售予 Bridge Partners, L.P.,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sia) Ltd. )亦更名為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因此,亦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由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xxxx任董事職務。
◼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xxx董事辭任,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依法改派董事xx先生取代xxx先生自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擔任董事職務,經所有董事於民國一00年一月六日經董事會通過推舉xx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 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任期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共二年,指派xx先生、xxx先生及xxx先生為董事、指派xxxxx擔任監察人。並於一百年六月九日經董事會通過推舉xx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證投字 1000058466 號函核准與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本公司為存續公司,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為合併基準日。
◼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xxx總經理辭任總經理及董事乙職,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已指派xxxxx擔任本公司董事,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xxxxx擔任本公司總經理。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00775 號函核准聘任xxxxx擔任總經理乙職。
◼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xxx先生取代xx先生擔任董事,本公司並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
五日召開董事會並改選xxx先生為董事長。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21927 號函核准xxx先生擔任董事長乙職。
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指派xxx女士取代xxxxx擔任本公司監察人,並自該日起生效。
◼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xxxxx、xxx先生及xxx女士續任董事,另指派xxxxx擔任監察人。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xxx先生續任本公司董事長。
◼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增派xxx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任期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
◼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單一法人百慕達商xx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xxxxx、xxxxx及xxx先生續任董事,另指派xxx女士擔任監察人,並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xxx先生續任本公司董事長。
◼ 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指派xxx先生取代xxx女士擔任本公司監察人,並自該日起生效。
◼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單一法人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xxxxx、xxxxx及xxx先生續任董事,及指派xxx先生續任監察人,任期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共三年。並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xxx先生續任本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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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組織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 106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數量 | 本國法人 | 本國 自然人 | 外國 機構 | 外國 個人 | 合計 | |
上市 公司 | 其他 法人 | |||||
人數 | - | - | - | 1 | - | 1 |
持有股數 (千股) | - | - | - | 30,000 | - | 30,000 |
持股比例(%) | - | - | 100 | - | 100 |
2.主要股東名單 106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 主要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 (千股) | 持股比例 (%) |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 30,000 | 100 |
(二)組織系統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現共計 115 人) 106 年 12 月 31 日
(一) 內部組織分工
總經理室(4 人):主要為總經理負責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之擬定,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投資管理處(16 人):主要功能為國內外股票、國內外債券及組合基金之管理及投資分析,市場之分析與研究,以期發揮投資組合之功效,即以最佳投資組合尋求較高之投資報酬;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規定應設立專責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負責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作業等。
行銷企劃處(15 人):主要功能在於新商品之申請及基金募集促銷活動、媒體公關及廣告活動及客戶服務諮詢等;證券投資顧問分析,包括國內外金融投資研究分析與投資組合建議;負責新產品之研究與開發,以期掌握市場脈動趨勢。
業務處(25 人):依據基金銷售策略,隨時與客戶或銷售機構等保持密切聯繫、廣佈銷售管道及銷售據點,達到便利客戶之目的。
台中及高雄分公司(18 人):負責台中及xxxxxxxxxxxxxx,xxx客戶或代銷機構等保持密切聯繫,並協助辦理基金申購買回作業。
財務及營運管理處(29 人):負責公司會計處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投資交易之結算作業;公司相關之行政、總務、資訊之處理及負責公司境內外基金申購、買回作業等。
法令遵循處(2 人):主要負責建立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並不定期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 練,以確保公司營運能符合集團及主管機關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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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 | xxx | 102.7.8 | 無 | 無 |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法學碩士現任xx投信法務處副總經理 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曾任】理仁法律事務所律師 【曾任】環宇法律事務所律師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86.7.1 | 無 | 無 | 德明商專財稅科 現任柏瑞投信法令遵循處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法務及法令遵循處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法令遵循部協理 【曾任】xx投信行銷企劃部經理 【曾任】柏瑞投顧管理部副理 【曾任】xx投信行銷企劃部襄理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4.6.1 | 無 | 無 | 成功大學管理學碩士 現任xx投信台中分公司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高雄分公司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台南分公司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台中分公司協理 【曾任】xx投顧台中分公司經理 【曾任】xx投信業務經理 【曾任】xx投顧業務襄理 | 無 |
協理 | xxx | 94.12.26 | 無 | 無 | 靜宜大學會計系 現任柏瑞投信稽核處協理 CIA國際內部稽核師 QIA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 CRMA國際風險管理確認師 【曾任】建弘投信 稽核室資深經理 【曾任】富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 | 無 |
協理 | xxx | 103.3.3 | 無 | 無 | 樹德科技大學金融保險系碩士現任xx投信高雄分公司協理 【曾任】宏利投信高雄分公司協理 【曾任】元大寶來投信高雄分公司業務經理 | 無 |
法務處(1人):主要負責契約擬訂與審閱、法規諮詢暨法務相關事項處理、公司登記及營業執照申請/變更申報相關事宜、董事會/股東會召開事宜、訴訟/非訟案件處理。
稽核處(3 人):執行各項作業之例行查核及專案查核,協助制訂內控制度擬訂內稽制度,並定期評估內控制度之執行成效及提供改進建議,提供獨立客觀之確認性服務及諮詢服務,並協助公司評估及改善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之效果,以達成公司目標。
人力資源處(2 人):負責公司人事制度訂定與人員之聘任與考核,福利制度規劃及人才培育等。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6 年 12 月 31 日
職稱 | 姓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 x公司股份 | 主要學經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股數 (千股) | 持股比例 (% ) | |||||
總經理 | xxx | 101.1.20 | 無 | 無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美國康乃xx州州立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現任柏瑞投信總經理 【曾任】柏瑞投顧董事長暨總經理 【曾任】柏瑞投顧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管理部協理 |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 |
執行副總經理 | xxx | 101.3.1 | 無 | 無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現任xx投信業務處執行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直銷業務部執行副總經理 【曾任】xx證券總經理 【曾任】xx證券高資產客戶事業部副總經理 【曾任】中國人壽團體險業務員 | 無 |
資深副總經理 | xxx | 101.1.1 | 無 | 無 | 臺灣大學會計系碩士 現任柏瑞投信財務及營運管理處資深副總經理 【曾任】柏瑞投顧管理部副總經理 【曾任】xxx投信稽核室經理 【曾任】蘇黎世投信稽核室稽核 【曾任】德盛安聯投信遵循部副理 | 無 |
資深副總經理 | xxx | 101.6.25 | 無 | 無 | 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碩士 現任xx投信投資管理處投資長 【曾任】瑞銀投信投資研究部助理副總裁及基金經理人 【曾任】瑞銀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曾任】安泰投信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人 【曾任】日盛財務投資處業務襄理 【曾任】復華銀行財務部台幣交易科資深高級專員 | 無 |
資深副總經理 | xxx | 87.5.18 | 無 | 無 | Hawaii Pacific University, MBA 現任xx投信人力資源處資深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管理部資深經理 【曾任】Market Republic Ltd., Hong Kong, Category Manager 【曾任】雅芳化妝品公司管理部資深專員 【曾任】美國加州銀行金融服務部專員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5.8.1 | 無 | 無 |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碩士 現任柏瑞投信行銷企劃處副總經理 【曾任】安聯投信零售客戶事業部執行副總裁 【曾任】安泰投信多元理財部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電子商務暨中小客戶事業部執行董事 【曾任】元大投信網路服務部副理 【曾任】瀚亞投信企劃部資深專員 | 無 |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料
106 年 12 月 31 日
選任 | 任期 | 選任時 持有本公司股份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 ||||||
職稱 | 姓 名 | 日期 | (年) | 股數 (千股) | 持股比例 (%) | 股數 (千股) | 持股比例 (%) | 主要經(學)歷 | 備 註 |
董事長 | xxx | 106.6.5 | 3 | 30,000 | 100 | 30,000 | 100 | 布萊福德大學(University of Bradford)數學/統計理學士 【現任】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總裁 |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代 表人 |
董 事 | xxx | 106.5.29 | 3 | 30,000 | 100 | 30,000 | 100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美國康乃xx州州立大學財務管理學系 【現任】xx投信總經理 【曾任】柏瑞投顧董事長暨總經理、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管理部協理 |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代表人 |
董 事 | xxx | 106.5.29 | 3 | 30,000 | 100 | 30,000 | 100 |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現任】xx投信業務處執行副總經理 【曾任】xx投信直銷業務部執行副總經理 【曾任】xx證券總經理 【曾任】xx證券高資產客戶事業部副總經理 【曾任】中國人壽團體險業務員 |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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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 xxx | 106.5.29 | 3 | 30,000 | 100 | 30,000 | 100 | 香港科技大學(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工商管理學士(財務) 【現任】柏瑞投资亞洲有限公司亞洲稅務主管 【曾任】蘇格蘭皇家銀行(Royal Bank of Scotland)北亞稅務主管 |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代表人 |
六、營運情形
(一)、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基金名稱 | 成立日期 | 基金規模 | 受益權單位數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柏瑞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1997/8/30 | 1,333,838,036 | 104,475,091.40 | 12.7700 |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1998/9/7 | 5,890,627,442 | 432,328,317.41 | 13.6254 |
柏瑞旗艦全球xx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004/3/10 | 3,472,194,946 | 189,896,125.60 | 18.2800 |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004/10/27 | 1,205,727,528 | 71,439,437.80 | 16.8800 |
柏瑞旗艦全球債券組合基金-A 類型(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2005/6/9 | 428,830,712 | 32,265,964.90 | 13.2905 |
柏瑞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005/11/10 | 537,247,777 | 33,257,901.80 | 16.1500 |
柏瑞拉丁美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006/10/27 | 1,517,196,787 | 157,983,879.00 | 9.6000 |
柏瑞美國雙核心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 2007/4/10 | 152,014,833 | 12,955,871.93 | 11.7333 |
柏瑞美國雙核心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4/10 | 122,059,024 | 15,513,670.40 | 7.8678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 2007/10/12 | 328,415,769 | 24,087,952.00 | 13.6300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10/12 | 148,808,930 | 16,263,080.80 | 9.1500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10/12 | 19,367,766 | 1,604,005.10 | 12.0700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 | 2007/10/12 | 1,472,850 | 21,844.20 | 14.7300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10/12 | 7,196,579 | 149,668.50 | 10.5100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民幣)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10/12 | 7,308,273 | 126,906.80 | 12.5800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美元)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10/12 | 13,162,882 | 34,109.20 | 12.9300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8/1 | 4,255,870,244 | 311,297,159.49 | 13.6714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21,822,577,856 | 3,042,064,887.34 | 7.1736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1,825,284,235 | 191,980,422.68 | 9.5077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台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8/1 | 96,453,692 | 8,143,782.40 | 11.8438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t 類型(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318,872,766 | 33,043,004.94 | 9.6502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澳 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159,992,013 | 774,791.50 | 8.8650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澳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101,598 | 435.00 | 10.0268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8/1 | 155,013,460 | 2,815,630.36 | 12.0291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 2008/8/1 | 855,100,537 | 19,933,200.31 | 9.3730 |
10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名稱 | 關係說明 |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 經理公司股東且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為同一人 |
宏業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 |
65 201801/R/B2131-01A-004A/B40 66 201801/R/B2131-01A-004A/B40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 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1,273,833,340 | 26,579,573.16 | 10.4714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8/1 | 127,404,321 | 2,280,332.90 | 12.2074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8/1 | 631,771,411 | 1,661,538.16 | 12.7390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美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349,440,894 | 1,021,721.27 | 11.4585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美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1,252,486,511 | 4,117,168.07 | 10.1920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美 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8/1 | 116,659,517 | 337,032.25 | 11.5967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南非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200,939,734 | 9,197,285.52 | 8.9973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南非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8/8/1 | 397,580,761 | 15,921,607.15 | 10.2836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南 非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8/1 | 67,103,321 | 2,368,451.09 | 11.6677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0/5/17 | 2,338,379,708 | 185,243,021.21 | 12.6233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0/5/17 | 3,625,649,577 | 463,821,617.85 | 7.8169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台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0/5/17 | 308,375,649 | 30,929,339.51 | 9.9703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台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0/5/17 | 35,366,343 | 3,259,229.46 | 10.8511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0/5/17 | 63,768,647 | 1,155,294.74 | 12.0602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 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0/5/17 | 107,810,871 | 2,384,182.76 | 9.8801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 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0/5/17 | 416,856,553 | 8,521,851.99 | 10.6879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 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0/5/17 | 49,453,534 | 143,730.37 | 11.5275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美 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0/5/17 | 147,956,562 | 470,239.47 | 10.5414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美 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0/5/17 | 227,588,975 | 708,276.20 | 10.7655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美 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0/5/17 | 288,996,207 | 838,603.97 | 11.5457 |
柏瑞五國金勢力建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010/10/19 | 158,804,009 | 22,547,812.40 | 7.0400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2/5/2 | 999,287,423 | 84,327,146.05 | 11.8501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5/2 | 734,186,713 | 81,666,750.70 | 8.9900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5/2 | 17,730,845 | 1,825,291.97 | 9.7140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 (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2/5/2 | 3,525,508 | 338,801.46 | 10.4058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2/5/2 | 11,699,709 | 224,211.16 | 11.4014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5/2 | 120,562,692 | 2,600,658.69 | 10.1290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5/2 | 126,985,848 | 2,643,941.16 | 10.4940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 (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2/5/2 | 44,793,665 | 892,400.97 | 10.9672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美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2/5/2 | 70,741,034 | 223,655.87 | 10.5968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美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5/2 | 19,009,394 | 62,929.98 | 10.1203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美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5/2 | 27,091,221 | 89,533.67 | 10.1374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 (美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2/5/2 | 34,935,941 | 110,632.33 | 10.5797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南非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5/2 | 16,917,869 | 724,293.20 | 9.6192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4/3/11 | 346,455,742 | 30,075,941.01 | 11.5194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 2014/3/11 | 375,119,933 | 38,596,978.68 | 9.7189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 2014/3/11 | 45,393,056 | 4,595,711.75 | 9.8773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 2014/3/11 | 120,437,725 | 11,718,287.51 | 10.2778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s 類型(本 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4/3/11 | 70,975,340 | 7,100,932.59 | 9.9952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 2014/3/11 | 17,364,213 | 315,302.63 | 12.0328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4/3/11 | 121,383,101 | 2,569,556.69 | 10.3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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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4/3/11 | 78,910,308 | 1,634,753.00 | 10.5468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 | 2014/3/11 | 25,299,049 | 487,371.36 | 11.3418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4/3/11 | 131,958,226 | 396,834.56 | 11.1407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美元)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4/3/11 | 31,355,910 | 102,144.89 | 10.2846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美元)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4/3/11 | 34,656,793 | 115,668.09 | 10.0383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美 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4/3/11 | 27,521,245 | 86,890.21 | 10.6116 |
柏瑞亞洲亮點股票基金-A 類型(新台幣) | 2014/7/29 | 273,172,536 | 19,955,529.20 | 13.6900 |
柏瑞亞洲亮點股票基金-A 類型(人民幣) | 2014/7/29 | 20,570,279 | 325,577.80 | 13.8000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4/9 | 588,786,549 | 54,621,306.49 | 10.7794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4/9 | 382,325,414 | 39,018,716.95 | 9.7985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4/9 | 6,462,497 | 576,172.05 | 11.2163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4/9 | 92,660,398 | 1,682,585.63 | 12.0325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4/9 | 124,763,177 | 2,593,191.02 | 10.5121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4/9 | 27,442,899 | 496,863.10 | 12.0679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4/9 | 108,354,700 | 322,286.31 | 11.2639 |
柏瑞中國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美元)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4/9 | 47,611,412 | 155,882.12 | 10.2329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11/5 | 1,717,054,112 | 156,299,490.48 | 10.9857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11/5 | 971,689,033 | 99,861,411.90 | 9.7304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11/5 | 1,493,452,684 | 153,481,341.35 | 9.7305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11/5 | 69,623,133 | 6,512,990.90 | 10.6899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11/5 | 68,535,768 | 1,229,074.96 | 12.1837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11/5 | 337,757,898 | 6,988,190.24 | 10.5604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11/5 | 1,210,117,379 | 25,036,642.54 | 10.5606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11/5 | 186,316,239 | 3,588,553.50 | 11.3441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11/5 | 166,487,779 | 479,750.51 | 11.6266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美元)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11/5 | 346,160,223 | 1,122,382.72 | 10.3329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美元)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5/11/5 | 1,102,006,664 | 3,573,017.16 | 10.3332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美元)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11/5 | 390,482,892 | 1,164,699.22 | 11.2324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 2016/3/22 | 1,528,336,629 | 138,722,611.76 | 11.0172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3/22 | 84,787,979 | 8,209,234.15 | 10.3284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 | 2016/3/22 | 7,334,641 | 136,525.05 | 11.7383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3/22 | 11,669,316 | 236,068.26 | 10.8006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3/22 | 7,786,229 | 160,557.80 | 10.5958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 | 2016/3/22 | 37,915,900 | 111,599.33 | 11.3827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美元)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3/22 | 10,984,831 | 34,450.85 | 10.6826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美元)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3/22 | 5,391,042 | 17,003.35 | 10.6224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南非幣) | 2016/3/22 | 6,082,910 | 207,260.23 | 12.0866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南非幣)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3/22 | 11,235,068 | 434,905.46 | 10.6387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 2017/1/23 | 2,620,261,648 | 259,070,498.20 | 10.11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5,658,802,594 | 581,069,483.10 | 9.74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876,654,768 | 89,269,356.30 | 9.82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 | 2017/1/23 | 227,657,209 | 22,538,814.90 | 10.10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澳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329,957,980 | 1,418,558.50 | 9.99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澳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432,700,808 | 1,860,239.50 | 9.9900 |
69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0 201801/R/B2131-01A-004A/B40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人民幣) | 2017/1/23 | 477,177,879 | 9,769,720.30 | 10.67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1,816,265,873 | 39,031,655.60 | 10.17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人民幣)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1,330,814,979 | 29,186,883.10 | 9.96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人民幣) | 2017/1/23 | 235,343,849 | 4,939,535.20 | 10.41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美元) | 2017/1/23 | 3,020,437,669 | 9,651,792.70 | 10.48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美元)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7,977,294,636 | 26,451,494.70 | 10.10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 類型(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7/1/23 | 4,671,477,386 | 15,693,939.90 | 9.9700 |
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N9 類型(美元) | 2017/1/23 | 738,644,166 | 2,407,408.30 | 10.2800 |
(二)、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71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2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3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4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5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6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7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8 201801/R/B2131-01A-004A/B40
80 201801/R/B2131-01A-004A/B40
79 201801/R/B2131-01A-004A/B40
201801/R/B21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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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A-004A/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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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處罰之情形
近兩年內無受處罰之事件。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
x公司目前無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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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機構名稱 | 地址 | 電話 |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144號10樓 | (00)0000-000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 、 170、186、188號 | (00)0000-0000 |
玉山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15、117號 | (00)0000-0000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118號7.9.11樓 | (00)0000-0000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松仁路7號1樓 | (00)0000-0000 |
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 | (00)0000-0000 |
永豐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 (00)0000-0000, (00)0000-0000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民權東路1段2號 | (00)0000-0000 |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38號 | (00)0000-0000 |
聯邦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09號 | (00)0000-0000 |
安泰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信義路5段7號16樓、40樓、41樓 及42樓 | (00)0000-0000 |
凱基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125號、127號、 125號2樓及125號3樓 | (00)0000-0000 |
三信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中市中區公園路32-1號 | (00)000-00000 |
元大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25號13、 14樓 | (00)0000-0000 |
凱基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明水路700號 | (00)0000-0000 |
永豐金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7、18、 20樓 | 0000-000-000 |
日盛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11號3、4樓 | (00)0000-0000 |
統一綜合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1樓 | (00)0000-0000 |
群益金鼎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松仁路101號4樓 | (00)0000-0000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5樓 | (00)0000-0000 |
兆豐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 | (00)0000-0000 |
一、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分行
機構名稱 | 地址 | 電話 |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144號10樓 | (00)0000-0000 |
二、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
伍、特別記載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台財證
(四)字第 80537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第
09100168219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150427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 0940000488 號函發布施行
第一條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恪遵法令規定,提昇商業道德,建立市場紀律,以保障客戶之權益,共謀市場之發展,並促進經濟之繁榮,特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八十九條、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一目訂定本公約,由本公會全體會員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二條本公會會員經營各項業務及會員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執行各項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函釋、本公會章則及本公約之規定辦理。會員應使其負責人及受僱人遵守本公約及本公會各項章則,並作為委任關係或僱傭關係之約定事項。
第三條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業務經營原則:
一、 守法原則: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 忠實誠信原則: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禁止有誤導、虛偽、詐欺、利益衝突、足致他人誤信或內線交易之行為。
三、 善良管理原則: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注意,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四、 公開原則: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相關資訊,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
五、 專業原則:督促受僱人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樹立專業投資理財之風氣。
六、 保密原則: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藉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七、 公平競爭原則: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
第四條本公會會員為有效落實同業自律之管理精神,應依本公會之業務需要與發展,繳納業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或提撥自律基金。
前項其他必要費用之種類、費率由本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第五條本公會會員應聘僱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並不得
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且應禁止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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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餽贈或其他利益,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第七條本公會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對過去之業 績作誇大之宣傳、為獲利或損失負擔之保證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並應遵守本公會訂定之有關行為規範。
第八條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xx,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其內容應涵蓋總體經濟分析、產業分析、個別公司各項財務資料分析、產品及其市場分析、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第九條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上市、上櫃公司之利益、證 券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報告。
第十條本公會會員應要求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簽訂內部道德條款,聲明其買賣有價證券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本公會會員應與業務往來之證券商簽訂書面約定,載明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並應定期對業務往來之證券商進行財務、業務及服務品質之評比,作為是否繼續維持往來之依據,其擬進行業務往來之證券商,亦應先予評比。
第十二條本公會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業務或因經營其他業務而接受委任人委託代為出席股東會者,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或指示行使股票之表決權時,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第十三條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之業務經營原則,維護其業務之獨立性及隱密性、妥慎保管業務機密、避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應遵守本公會就會員經營之各項業務而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或管理規章。
第十四條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應訂定處理程序,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為自己、客戶、其他第三人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獲悉消息之人應即向該會員指定之人員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儘可能促使該公開發行公司及早公開消息。
第十五條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公開原則,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本公會訂定之資訊揭露相關規定,適時公開必要之資訊予客戶或大眾知悉。
第十六條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散布或洩露所經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項之相關資訊。二、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進行
推介,致影響市場安定或藉以牟取利益。
三、不得於募集基金時,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資於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 價證券或為其他承諾事項。
四、募集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於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前,先行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五、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優勢,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或要求與該會員簽訂任何委任事項。
六、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基金之受益人大會委託書,影響受益人大會之召集或決議。
七、應確實遵守打擊金融犯罪之相關規定,並參考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標準範本訂定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與管理。
第十七條本公會會員於提出業務申請或經營業務期間,應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公會所為之檢查與輔導,拒絕或規避者,本公會得通知限期接受檢查與輔導,如仍拒絕或規避者,本公會得依第十八條規定予以處分,至接受檢查與輔導為止。
第十八條本公會會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公會章則、本公約等自律規範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建立證券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五、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有具體事蹟者。
六、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第二十條本公約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公司謹遵守上開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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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x公司股權結構請參閱【經理公司概況】二、(一)、股權分散情形。
有關股東權益部分,本公司目前為股東為單一法人股東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sAsia Limited),依公司法第128-1條第1項之規定,本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股東權益變動情形,請參閱公開說明書財務報表之股東權益變動表。
(二)、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x公司設董事四人,依公司法第128-1條第2項之規定,由單一法人股東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指派,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之董事會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包括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董事之指派係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執行,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三)、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x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劃書、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四)、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x公司設監察人一人,依公司法第128-1條第2項之規定,由單一法人股東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指派,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五)、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x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並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員工、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保持暢通之溝通管 道,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六)、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x公司依據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並設立發言人,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即時允當揭露。並已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 訊,以利股東、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七)、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A.制定原則
x公司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1)公司將參酌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公司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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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及股東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3)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核定原則。
(4)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 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6)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8)公司應將前揭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充分揭露。
B.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1)適用人員:基金經理人。
(2)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2條及金管會核定通過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原則訂定之。
(3)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a)考核項目設定:以年度目標(KPI)為依據。
⚫ 年度目標設定:依公司整體之年策略目標定訂各項KPI,並於每年年底完成次一年度之目標設定,由主管明確告知所屬單位同仁,並將KPI記錄於績效考核表內做為年底考核之依據。
⚫ 基金績效目標:除依公司年度目標設定KPI外,並以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定訂KPI。
(b)績效考核時間:每年一次,於12月舉行。
(c)績效考核流程:員工自評→單位主管初核→部門主管複核→人事單位彙總
→呈報總經理。
C.獎酬結構與摘要
(1)薪資:評估任用人之學、經歷背景,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給付合理薪資。 (2)獎金:本公司獎金分為績效考核獎金及業務獎金。各項獎金細目內容,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儘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 績效考核獎金:依集團所規定之辦法,獎金之數字會以集團的獲利狀況、公司實際盈收目標達成率及市場概況而決定年度獎金之總額。而各部門/個人績效獎金則依部門年度貢獻度、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D.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會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公司過去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適時調整之。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並應避免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經評估、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向董事會報告之。
E、本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架構經董事會核准後,依相關規定公告。
四、本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xx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前言 |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 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 約當事人。 | 前言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 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本基金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
第二款 | x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柏瑞 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 第二款 | x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 訂本基 金名 稱。 |
第三款 | 經理公司:指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 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第三款 | 經理公司: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 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
第四款 | 基金保管機構:指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 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第四款 | 基金保管機構:指 ,本於信 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明訂基金保管機 構名稱。 |
第五款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指依其與 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受基金保管 機構複委託,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 (新增) | 本基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爰明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第十三 |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所 | 第十二 | 營業日: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 | 配合本基金實務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對照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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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款 | 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但本基 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之「一定比例」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款 | 日。 | 作業,爰修訂營業日定義。 |
第十五 款 | 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 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本基金每營業日之 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第十四 款 | 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 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 本基金得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故配合實務作業,增修部分文字。 |
(刪除) | 第十五 款 | 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成立日 起,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 本基金不分配收 益平準金爰刪除本款文字。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第十九 款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本基 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 構。 | 第十九 款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法令 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本基金得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文字酌作修正。 |
第二十款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本基金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 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 第二十款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 構。 |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文字酌作修正。 |
第二十 一款 | 證券交易市場:指由本基金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新增) | 明訂證券交易市 場之定義。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
第二十二款 | 證券交易所: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 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 交易所。 | 第二十一款 | 證券交易所: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爰酌作修正。 |
第二十三款 | 店頭市場: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 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 第二十二款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爰酌作修正。 |
第二十九款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指本基金 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 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N9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計價、美元計價、人民幣計價與澳幣計價四類別)及 N9 類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計價、美元計價、人民幣計價與澳幣計價四類別)不分配收益,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含新臺幣計價、美元計價、人民幣計價與澳幣計價四類別)及 N 類型受益權單位( 含新臺幣計 價、美元計價、人民幣計價與澳幣計價四類別)分配收益。 | ||||
第三十款 |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位:係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與 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新增) | 明訂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 一款 |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位:係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 B 類型澳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新增) | 明訂 B 類型各計 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 二款 |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位:係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 N9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新增) | 明訂 N9 類型各 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 三款 |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位:係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與 N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新增) | 明訂 N 類型各計 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 四款 |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分 配收益受益權單位,分為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B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B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 | (新增) | 明訂各分配收益 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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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位、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與 N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
第三十 五款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明訂新臺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第三十 六款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指A 類 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 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N9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N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A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N9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 N 類型澳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新增) | 明訂外幣計價受 益權單 位 之 定義。 | |
第三十 七款 | 基準貨幣:指用以計算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 (新增) | 明訂基準貨幣之 定義。 | |
第三十 八款 | 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 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明訂基準受益權 單位之定義。 | |
(刪除) | 第二十 八款 | 問題公司債:指本基金持有每 一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 債。 | 現行法令已有「問 題公司債處理規 則」,爰不再此契約另行訂定。 | |
(刪除) | 第二十九款 | 問題發行公司:指本基金持有 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定 事由者。 | 現行法令已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爰不再另行 增訂附件。 | |
第二條 | x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第二條 | x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
第一項 | x基金為多重資產型並分別 以新臺幣計價、美元計價、人民幣計價與澳幣計價之開放 式基金,定名為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一項 | x基金為xx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經理公司簡稱) (基金名稱)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訂本基金類型、名稱暨其計價類別。 |
第二項 |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第二項 |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或本基金之 存續期間為 _;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本契約即為終止。 | 本基金之存續期 間為不定期限,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
第三條 | x基金總面額 | 第三條 | x基金總面額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第一項 |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其 中: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 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如下: 1.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 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2.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3.每一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壹拾元。 | 第一項 |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最低為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參 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 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二)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 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明訂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每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另將有關追加募集條件部分移列至第三項。 |
第二項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 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或首次銷售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所取得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有關本基金各 類型受益權單位淨發行總數 詳公開說明書。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計 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第三項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向金 管會申報生效後,於符合法令規定之條件時,得辦理追加募集。 | (新增) | 原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並酌修文字,使經理公司於符合法令規定之條件時,得辦理追加 募集。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第四項 | x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 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 | 第二項 | x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 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 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 | 依據「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條 規定及 參照 「海外股票型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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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 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 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 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 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爰酌修文字。 | ||
第五項 | 受益權: (ㄧ)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 (二)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僅限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亦享有與已發行同類型受益權單位相同權利。 (三)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 類型受益人會議時,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 計算。 | 第三項 | x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並增列召開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之規定。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
第一項 | x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 類型發行,即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N 類型人民幣計價 受益憑證、A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B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以下項次 依 序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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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N9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 憑證與 N 類型澳幣計價受益憑證。 | ||||
第二項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 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 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依據「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條規定,爰酌修文字。 |
第三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受益人 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另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爰 刪除後 段文 字。 |
第四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 製實體受益憑證。 | 第三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不印實體 受益憑證。 |
(刪除) | 第七項 | x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應 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並 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故刪除本項。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刪除) | 第八項 |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應記載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故刪除本項。以下項次依 序調整。 | |
第八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第九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故改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並配合調整 項次。 |
第九項 | x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下略) | 第十項 | x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下略) | 酌修文字。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
第一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無 論其類型,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 結匯部分並應依「外匯收支或 | 第一項 |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另依實務作業增訂後段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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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 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
第二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 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若成立日起(含當日)始有某一類型之受益權單位開始首次申購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日當日其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三)因受益人申請買回致某類 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除經理公司公告暫停銷售期間外,經理公司仍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若恢復銷售者,於恢復當日其發行價格先依循公開說明書記載之「計算依據」之受益權單位換算暫停銷售期間之報酬率,銷售日後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亦比照公開說明書所載「計算依據」辦理,直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為止。前述銷售價格依公開說明書所載「計算依 據」計算之。 | 第二項 |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格如下: (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明訂基金成立日前 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並酌修文字,另明訂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該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及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之發行價格計算及提供方式。 |
第三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 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第三項 |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配合本基金分為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 |
第四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 第四項 | x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 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並明訂申購手續 費費率(含遞延手續費)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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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遞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 明書規定。 |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 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 購之單位數。 |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規定修訂。另將本條第六項原條文後段內容移列至第七至八項,以臻明確。 |
第七項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應 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另除第八項至第十項情形外,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 x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 | (新增)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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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 ||||
第八項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 算申購單位數。 | (新增) | 同上。 | |
第九項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 計算申購單位數。 | (新增) | 同上,增訂本項文字。 | |
第十項 |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 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 算申購單位數。 | (新增) |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規定增訂本項文字。 | |
第十一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 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 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 | (新增) | 同上,增訂本項文字。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
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
第十二項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 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新增) | 明訂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間之轉換。 | ||
第十三項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 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第七項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配合經理公司作業實務,酌修文字。 | |
第十四項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得不受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一)A 類型、N9 類型新臺幣計 | 第八項 | 自募集日起 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明訂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及其適用期間。 | |
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 | |||||
萬元整; (二)B 類型、N 類型新臺幣計 | |||||
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 | |||||
拾萬元整; (三)A 類型、N9 類型美元計價 | |||||
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佰元 | |||||
整; (四)B 類型、N 類型美元計價 | |||||
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仟元 | |||||
整; (五)A 類型、N9 類型人民幣計 | |||||
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 | |||||
仟元整; (六)B 類型、N 類型人民幣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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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 萬元整; (七)A 類型、N9 類型澳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仟元整; (八)B 類型、N 類型澳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 | ||||
第十五項 |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 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 序公正處理之。 | |
第六條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第六條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 行,無需辦理簽證。 | 第一項 |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依法無須辦理簽證,故刪除本項。另增列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須辦理簽證等 文字。 | |
(刪除) | 第二項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依法無須辦理簽證,故刪 除本項。 | |
第七條 | x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七條 | x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
第一項 | x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 發行等值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第一項 | x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另配合引用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
第三項 | x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美元 | 第三項 | x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 明定本基金不成立時退還申購價金之利息計算方式。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按基金 保管機構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元」以下小數第二位。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元」以下小數第二位。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澳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澳 幣「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 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無轉讓記載於受益憑證之情形,爰刪除受益 憑證記 載規 定。 |
(刪除) | 第三項 |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由受 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毋需背書轉讓及換發,爰刪除本項文字。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第九條 | x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x基金之資產 | |
第一項 | x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柏瑞多重資 產特別收益基金專戶」。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第一項 | x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 「 受託保管 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 記之,並得 簡稱為 「 xx基金專戶」。 |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另配合實務作業修訂文字。 |
第四項第四款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限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 配)。 | 第四項第四款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明訂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各分 配收益類別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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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第五項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 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 (新增) | 明訂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以下項 次調整。 | |
第十條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
第一項第一款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 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一項第一款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 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酌修文字。 |
第一項第四款 | x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 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第一項第四款 | x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 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酌修文字。 |
第一項第六款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 擔者; | 第一項第六款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配合引用項款,酌修文字。 |
第二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 計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 | 第二項 | x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 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 | x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均以基準 貨幣(新臺幣)計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 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 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算。 | ||
第四項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於計算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收 益分配(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 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應分別計算,爰參酌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增訂本項文字。。 | |
第十一 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一 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
第一項第二款 | 收益分配權。(僅限各分配收 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 權) | 第一項第二款 | 收益分配權。 | 明訂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 有之收益分配。 |
第十二 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 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
第三項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 構。 | 第三項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
第四項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 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 | 第四項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 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 | x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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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務。 |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申報生 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進行傳輸。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條規定,爰酌修文字。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 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 負責。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1 項之規定,酌修文字。 |
第八項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除下列第 (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 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第八項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下列第(二)款至第( 四)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 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配合本基金訂有 N 類及 N9 類型受益權單位,爰增列遞 x 手 續費。 |
第九項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 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 式為之。 | 第九項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
第十二項 |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 第十二項 |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 | x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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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 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
第十九項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 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第十九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第二十一項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 明書中揭露: (一)「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 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或澳幣作為計價貨幣。」等內容。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 算比率。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為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爰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 | |
第十三 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 責任 | 第十三 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 責任 |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 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 償責任。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修訂。另本基金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爰修訂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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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 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惟各該保管、處分及收付之作為、不作為,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二)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 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規定。 | |
第五項 |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 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 有價證券,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時應負之責任。 | |
第六項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 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 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 第四項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 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 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 | x基金投資外國 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增訂。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
第八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第六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 務人,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且基金保管機構僅擔任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並非 扣繳義務人,爰酌修文字。 |
第九項第一款第四目 |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各分 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 第七項第一款第四目 |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 本基金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爰修訂文字。 |
第九項第二款 | 於本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 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 產。 | 第九項第二款 | 於本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 |
第十一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 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 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第九項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約定時之規定。 |
第十五項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 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第十三項 |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規定。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 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 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 | x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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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 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 有價證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ETF)、反向型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台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 、 認 股 權 憑 證 (Warrants)、政府公債、 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 券為: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 證 ( 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 或 認 股 權 憑 證 (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不動產投 資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REITs)、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ETF) )、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 ETF)。 2.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 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 券、次順位金融債券、金 | 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之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為主。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_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 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 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本基金區域範圍涵蓋全 球,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將載於公開說明書。 (三)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 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 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 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 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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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 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 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1)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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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前開債券發生信用評 等不一致或經前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調整信用評等期間,若該債券經前述任三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信用評等,而經兩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屬高收益債券;若該債券僅經前述任二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信用評等,而評定其信用評等之二家信用評等機構中,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已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若該債券僅受一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嗣後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級至已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四)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 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 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經濟性或社會情勢重大且非 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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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 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股市、債市與匯市)暫 停交易、重大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3.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 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五)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 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三)款之比例限制。 | ||||
第二項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二項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酌修文字。 |
第三項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 |
第四項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 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 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 | 第四項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 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 | x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國內外有價證券,故酌修文字。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 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 |||
第五項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第五項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 的,酌修文字。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債券、債券指數、利率、利率指數、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二)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操作 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購買 CDS(Credit Default Swap)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且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1.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 用評等達 A-2 級(含)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2 級(含)以上; 3.經 Fitch, Inc. 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 級(含)以上;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明訂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種類及應依金管會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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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 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A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2 級(含)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A(twn)級(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F2(twn)級(含)以上。 |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 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 (新增) | 明訂匯率避險方式,並明訂應符合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 相 關 規定。 | |
第八項 | x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 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 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外幣間之遠期外 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從事 一籃子 外 匯 避險。其後項次調整。 | |
第九項 | x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 易之操作時,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 (新增) | 同上。 | |
第十項 第二款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 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第七項 第二款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 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明訂本基金僅不 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 金 融 債券,而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15898 號令 辦理。 |
第十項第六款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經理公司或與 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 股份或投資單位,不在此限; | 第七項第六款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依 94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 四 字 第 0930158658 號函 規定,爰酌修文字。 |
第十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 第七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 配合本基金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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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 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 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八款 | 股票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公司 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標 的爰增 訂文 字。 另本基金部分資產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修訂文字。 |
第十項 第九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 份 總 額 得 相 互 沖 抵 (Netting),以合併計算得投資 比率上限; | 第七項 第九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配合本基金投資 標 的爰增 訂文 字,並配合本基金 得投資 認購 (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爰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158982 號 令增列投資認購 (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之投資限制規定。 |
(刪除) | 第七項第十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 保公司債,該債券應取具 _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本基金部分資產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爰刪除此款。 | |
第十項 第十五款 | 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 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10600158982 號 令增列投資認購 (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投資限制規定。 | |
第十項第十六款 | 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10600158982 號 令增列參與憑證之 投資限 制規 定。 | |
第十項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 | 第七項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 | 1. 依據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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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款 |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因應投資 策略所需,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六款 |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辦法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排除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限制,惟仍明訂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另依據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10500485095 號 函,明訂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上限。 2. 依金管會 106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0600158982 號令,明訂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項第二十 款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 第七項第十九 款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 費; | 酌修文字。 |
第十項第二十二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 第七項第二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第 17 款修訂。 |
第十項 第二十三款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 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 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 | 第七項 第二十二款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 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 | x基金部分資產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修訂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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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 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第十項 第二十五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 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 第二十四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 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 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者; | 本基金部分資產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修訂文字。 |
第十項 第二十六款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 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 第二十五款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 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本基金部分資產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修訂文字。 |
第十項 第二十八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依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七項 第二十 七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依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之規定,載明所適用之條例名稱。 |
第十項第二十九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依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二十八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之規定,載明所適用之條例名稱。 另本基金部分資產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爰修訂文字。 |
第十項 第三十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依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 第七項 第二十九款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 依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之規定,載明所適用之條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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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之百分之十。 | ||||
第十項第三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依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三十款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同上。 |
第十項第三十三款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 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新增)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19 款增訂此款。 | |
第十一 項 |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第 (九)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八)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八項 |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第九 款、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第二 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 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配合引用款次酌 修文字。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5 條 第 1 項規定爰刪除後段文字。 |
第十二 項 | 第十項第(八)至第(十二)款、 第(十四)至第(二十)款、第(二 十二)款至第(二十六)款、第 (二十八)款至第(三十一)款及第(三十三)款規定比例、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如因有關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第九項 | 第七項(八)至第(九)款、 第(十一)至第(十三)款、 第(十五)至第(十八)款、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五)款及第(二十七)款至第(三十)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酌修文字 |
第十三項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十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十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 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第十項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配合引用項次酌修文字。 |
第十五 條 | 收益分配 | 第十五 條 | 收益分配 | |
第一項 | x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 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 | |
第二項 | x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 | 第一項 | x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 明訂各分配收益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各該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均為各該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上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按月就下列收益來源決定分配金額,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依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一)就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 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經理公司得分別依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二)除前述可分配收益外,本 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有價證券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其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之可分配收益為正數時,由經理公司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三)可歸屬於各分配收益類別 受益權單位並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所為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並由經理公司決 定應分配之金額。 | 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 | 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來源及分配起始日之決定方式。 | ||
(刪除) | 第二項 |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 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 | 配合本基金實務 作業,爰刪除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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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 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_時,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 項文字。 | |||
第三項 | x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 權單位其可分配收益情形,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 能涉及本金。 | (新增) | 明訂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計算可分配金額之方式。 | |
第四項 | x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 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時,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收益分配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有關前述收益分配,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第三項 | x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 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 個營業日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1. 明訂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方式及時點 。另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爰修訂文字。 2. 明訂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由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但收益分配內容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時,應經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 |
(刪除) | 第四項 | 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 | 併入本條第四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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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進行分配。) | ||||
第五項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柏瑞多重資產特 別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按新臺幣及外幣開立帳戶分別存入,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 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第五項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xx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明訂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存放方式及孳息應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第六項 |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分配收益類 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但給付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收益分配未達下列數額時,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一)B 類型及 N 類型新臺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新臺幣壹仟元(含); (二)B 類型及 N 類型美元計價 受益權單位:美金壹佰元 (含); (三)B 類型及 N 類型人民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人民幣xxx(含); (四)B 類型及 N 類型澳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澳幣壹佰元 (含)。 | 第六項 |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故酌修文字 ,另配合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酌修文字,並明訂本基金收益分配分別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含)、美金壹佰元( 含)、人民幣xxx( 含)、澳幣壹佰元( 含)時,將以收益再申購方式為之。 |
第十六 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報酬 | 第十六 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 酬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 七(1.7%)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除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型基金(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及槓桿型 ETF)外,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 受益憑證,集團基金受益憑證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 %)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 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 | x訂經理公司之報酬,並配合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爰刪除後段但書。 另 依據金 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 管證投 字第 10500485095 號 函,增訂投資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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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投 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 收。 | 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減半計收及增訂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 申購或買回費。 |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七(0.2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第二項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第五項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 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新增)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 人、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
第十七 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七 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
第一項 | x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第一項 | x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 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_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 回。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 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明訂本基金開始接受受益人買回之日及刪除部份買回單位數之最低限制。 |
第二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該 | 第二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憑證爰修訂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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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
第三項 | x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第三項 | x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明訂買回費用最高上限。 |
第四項 |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位及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應依前三項、第五條第四項及本基金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 (新增) | 明訂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以下項次 依序往後挪列。 | |
第五項 | x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且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二)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三)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四)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五)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六)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 | 第四項 | x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且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 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二)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三)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四)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五)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有利害關係者,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六)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 | 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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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
第七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 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第六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明訂買回價金給付日,另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其申購幣別支付之。 |
第八項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 證者,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 第七項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 者,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提 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 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本基金採無實體 發行,部分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爰刪除之, 並酌修文字。 |
第九項 |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 x時,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 之受益人,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該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收取 之最高比例規定,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新增) | 配合「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29 條之規定增訂 。 | |
第十一 項 | 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依同業 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 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新增) | 增訂受益憑證買 回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之規定。 | |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
第一項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第一項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配合第十七條項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
第二項 | 前項情形,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 | 第二項 | 前項情形,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 | x訂買回價金給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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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價金。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 價金。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 其買回之價格。 | |||
第三項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 第三項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經理公司 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 證。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爰刪除之。 |
第十九 條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 價金之延緩給付 | 第十九 條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 價金之延緩給付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 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配合實務作業修訂。 |
第二項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 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 | 第二項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 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 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 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 | 配合本基金分為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實務作業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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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
第二十 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 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 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明訂經理公司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方 式。。 |
第二項 | x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因時差關係,每營業 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有關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民國之資產: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二)國外之資產: 1.股票(含特別股)、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以計算日經理公司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依序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前,以前述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國外債券: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所取得自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IDC) 所 | 第二項 | x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明訂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及本基金淨資產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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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之最近價格,加計至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如無法取得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IDC)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者,則以xxx訊(Bloomberg) 提供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如xxx訊(Bloomberg)亦無最近價格者,則以經理公司所委外下單者提供之最近成交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則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前,以前述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為準。 3.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 資單位: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自xx(Xloomberg)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前,以前述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以晨星 (Morningstar)資訊系統、xx(Xloomberg) 資訊系統及自基金經理公司所 取得計算日前一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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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 淨資產價值為準;如無法取得淨資產價值時,將依序以上述資訊所取得各基金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值,以通知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計算,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值者,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 4.國外證券相關商品:證券 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 日 自 x x 資 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遠期外匯合約:依xx資 訊(Bloomberg) 所示計算日遠期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遠期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6.參與憑證: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之評價委員會提 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
第三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 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該作業辦法並 | 第三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 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基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之規定已明訂於本條第二項,爰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修訂文字。 | ||
第二十一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 第二十一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 |
第一項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按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計算日前一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兌換之淨資產價值,將計算日之下列資金按第三十條第二項取得之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一)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金額並扣除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金額。 (二)扣除收益分配金額(僅各 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適用)。 (三)加計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當日之收入並扣除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 支出及費用。 | 第一項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明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第二項 | 前述以基準貨幣計算之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比照第三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時間與資訊來源,將淨資產價值換算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後,除以已發行在外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計 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第三項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 益權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第二項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
第四項 |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值為零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 (新增) | 參照「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爰增 訂此項。 | |
第二十 四條 | x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 再存續 | 第二十 四條 | x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 再存續 | |
第一項第五款 | x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 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 | 第一項第五款 | x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 | x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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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於計算 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 計算; | 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
第二項 | x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第二項 | x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本基金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爰刪除 部 分 文 字。 |
第二十 五條 | 清算 | 第二十 五條 | 清算 | |
第七項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 益人。 | 第七項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酌修文字。 |
第二十 六條 | 時效 | 第二十 六條 | 時效 | |
第一項 |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 位之資產。 | 第一項 |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 金。 | 明訂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請求權時效期間及其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 之資產。 |
第二十八條 | 受益人會議 | 第二十八條 | 受益人會議 | |
第二項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但如 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 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述 | 第二項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明訂關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定義。 |
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 受益人。 | ||||
第五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 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在外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本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 第五項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本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 明訂關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決議事項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 並行使 表決 權。 |
第二十 九條 | 會計 | 第二十 九條 | 會計 | |
第一項 | x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以新 臺 幣為記 帳單 位。 | |
權單位數據之帳務,以基準貨 | ||||
幣(即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 ||||
第三十 條 | 幣制 | 第三十 條 | 幣制 | |
第一項 | x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 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收入、支出、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在此限。 | 第一項 | x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收入 、支出、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在此限。 | 明訂相關文件之編列應以新臺幣為單位。 |
第二項 | x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 兌 換 , 先 依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示,計算日前 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 4 點至 4 點 30 分間所取得最接近下午 4 點各該外幣交易價格 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 | (新增) | 明訂資產淨值匯率 兌換計 算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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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第三十二條 | 準據法 | 第三十二條 | 準據法 | |
第四項 |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登記相關事宜,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 (新增) | 增訂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登記相關事宜,應依各投 資所在國及地區法令之規定。 | |
第三十 五條 | 附件 | 第三十 五條 | 附件 | |
(刪除) | 本契約之附件一「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 現行法令已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 則」,爰不再另行增訂附件。 | ||
第三十五條 | 生效日 | 第三十六條 | 生效日 | |
第一項 | x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 第一項 | x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爰修正文字。 |
五、其他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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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柏瑞多重資產特別收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次 | 開放式xx型基金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 | 說 明 |
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 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美元對新臺幣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xx資訊 (Bloomberg)所示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 4 點至 4 點 30分間所取得最接近下午 4 點美元對新臺幣交易價格換算為新臺幣。若計算日無外匯市場交易價格者,以最近之外匯 交易價格代之。 | ||||
第三十 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 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但 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 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四)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之更換。 (四)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明訂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第二項第二款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 淨資產價值。 | 第二項第二款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 酌修文字。 |
第六項 |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新增) | 明訂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附錄一】投資國外地區介紹
⯎ 特別股市場規模
截至 2016 年底,依據 Cohen & Steers Capital Management, Inc.報告,全球公開 發行的特別股市值約 8,800 億美元,其中有 65%以美元計價發行,35%以其他貨幣發行。此外,特別股之發行機構通常為銀行及保險公司、公用事業、管線及能源公司、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電信和工業公司等,其中,銀行及保險公 司發行規模最大,約佔特別股證券市場發行規模的 75%,金融機構發行特別股主要基於監管資本及信用評等之目的。
全球特別股的發行及註冊市場主要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歐陸、澳洲、紐西蘭以及日本等已開發市場國家,其中發行人來自美國者約佔 67%,非美國發行人約佔 33%;若以在證券市場交易(Exchange-Traded)的發行人來區分,來自美國者高達 67%,非美發行人僅佔約 33%。至於新興市場國家如巴西,墨西哥等近年來的特別股發行量亦見增長。
⯎ 高收益債券市場概況
美國雖然面臨升息預期,但就歷史數據觀察,升息期間企業獲利成長將有利高收益債表現。歐洲高收益除了歐洲央行結束量化寬鬆的隱憂外,主要仍為政治事件的干擾。市場擔心出現英國脫歐外的黑天鵝影響。歐洲央行xxx已明確表示,必要時將會延長購債計畫的寬鬆措施。
⯎ 投資等級債券市場概況
FED 走在利率正常化的軌道上,縮表將以不影響整體市況為宗旨,美國景氣穩步向上格局不變,惟川普執政能力尚有待觀察。預估 2017 年長天期利率大幅彈升的機會仍不高,美國投資等級債市表現穩健,仍具有相對投資價值。另一方面,隨著各風險性資產評價面逐漸回歸合理水準,此類防禦型資產已開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關注。根據美銀美林統計,2017 年 6 月份新發行債券維持溢價水 準,顯示市場對投資級債的需求仍強,加上企業基本面表現穩健,獲利成長、利息保障倍數仍高等,可望持續吸引資金流入、支撐該類資產價格走勢。
⯎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REITs 誕生於美國 1960 年代初期,由美國國會推動創立,意在使中小投資者能以較低門檻參與不動產市場,獲得不動產市場交易、租金與增值所帶來的收 益。1965 年第一個 REITs 在美國上市,正如 60-70 年代的其他金融創新一樣,隨著美國政府正式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 REITs 可免課徵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 REITs 也開始蓬勃發展。
根據投資形式的不同,REITs 通常可被分三類,包括(1)權益型(Equity REITs),主要目的是作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對房地產進行營運,而不是開發後進行轉 售、(2)抵押型(Mortgage REITs):主要是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或房地產抵押證 券,其收益主要來源是房地產貸款的利息,以及(3)混合型(Hybrid REITs),顧名思義是介於權益型與抵押型之間,其自身擁有部分物業產權的同時,也在從事抵押貸款的服務。市場上流通的 REITs 中絕大多數為權益型。
根據美國國家不動產投資信託協會(NAREIT)統計,截至 2016 年 10 月,在紐約證交所掛牌的 190 檔 REITs 的總市值達 9226 億美元,約占 FTSE NAREIT All REITs 指數總市值的 90%。
(以下僅列示本基金主要投資市場)
美洲/拉丁美洲
美國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美國經濟增長動力保持強勁。雖然非住宅固定投資減少以及聯邦政府開支下
降,令2016年美國經濟增長步伐減慢,但失業率下跌和薪酬上升等因素,卻有助私人消費(美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保持強勁。與此同時,預期能源價格疲軟、通膨溫和、財政負累減少、家庭、企業和銀行財務狀況好轉,以及房地產市況改善等因素仍會發揮作用,造就較佳的經濟表現。
2016年12月,美國的失業率為4.7%,預料2017年將進一步下降。隨著經濟穩定復甦,更多跡象顯示物價有良性的上升壓力,而全年通膨率將升至1.2%。對外貿易方面,由於世界經濟前景並不明朗,美國的出口將會面對壓力,而美元走強、利率進一步上升、川普當選總統後的國內與國外政治環境,以及東歐及中東地緣政治局勢持續緊張等因素亦會帶來阻力。總括而言,預料2017年美國經濟增速將加快至2.2%。
(2)主要產業概況
◼ 化學工業
根據美國化學協會(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簡稱ACC)統計,美國化學工業產量占世界總產量的15%,是全球最大的化學工業體。化學產業為美國經濟最大產業之一,在美國境內屬於化學產業員工人數達80萬,每一個州都有化學產業設備。ACC預測,總發貨量價值到2018年將增加至1兆元,估計至2018年,基礎化學及特殊化學工業用的貿易餘額將分別增加至584億及138億美元。
◼ 金屬產業
鋼鐵與鋁製品為美國金屬工業主要之2大產品,但鋼鐵與鋁製品的製程與製造規模卻大不相同,鋁製品產業較為集中,鋼鐵製造業則較為分散,規模大多比鋁製品製造業者小。鋼鐵業正歷經科技技術、結構改變及競爭壓力所造成整合合併過渡時期。經濟成長影響金屬工業甚鉅,此產業高度依賴汽車與建造工程產業週期的興盛與否。運輸和建造工程產業占美國和加拿大鋁製品產業3分之1的出貨量;容器和包裝產業則占4分之1的出貨量。面對趨緩的經濟循環,金屬工業長期發展趨勢與新製造技術、整合併購、各國間競爭、進口與原物料成本密切相關。
◼ 生技製藥業
近年來生技業能夠有如此快速的發展,主要歸功於四大因素:第一、生物科技相關的技術開發有長足的進步;其次,審查流程的簡化與批准上市的生物技術藥物越來越多;第三,生物技術藥物具有較小的毒副作用和確切的療效;第四,生物技術藥物的高附加值。美國前五大生技製藥公司, Pfizer、Johnson & Johnson、Amgen、Genetech、Merck,產值佔全球生技產業過半,且主導全球生技產業發展。
◼ 半導體產業
美國的半導體廠總營收市占率高達36.8%。全球排名進入前20名的美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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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體廠商分別有英特爾(Intel)、高通(Qualcomm)、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德州儀器(Texas Instrument)、Broadcom、SanDisk、 AMD、FreeScale Semiconductor、nVidia、Marvell科技。
5.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30~16:00
交割期限:原則上在成交後3個營業日內交割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31.804 | 29.807 | 31.656 |
2015 | 33.292 | 30.541 | 33.066 |
2016 | 33.785 | 31.142 | 32.326 |
(4)最近三年美元對台幣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加拿大
資料來源:Bloomberg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紐約 交易所 | 2424 | 2307 | 17786 | 19573 | 0000 | 0000 | 0000.4 | 856.2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紐約 交易所 | 2043.94 | 2238.83 | 17477 | 17318 | 15867.9 | 15964.3 | 1185 | 1353.6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紐約 交易所 | 84.15 | 87.36 | 18.26 | 18.29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1933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1934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以充分公開資訊。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財務情況之變更、購併計劃,增資、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均需不定期公 告。
加拿大是世界最富裕的國家之一,為世界第七大經濟體、OECD和G8成員,主權債務3A評等。擁有高素質人力,其教育投資額佔GDP比例是全球最高,使該國擁有全球最高的國民受教育程度及高等教育普及率。並蘊含豐富的自然資 源。
加拿大經濟以服務業為主,全國民眾有四分之三都從事服務業,在先進國家中位居前列。製造業則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美國是加拿大最大的貿易夥伴。 農業與石油工業同為加拿大經濟中兩項重要的行業。加拿大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小麥和油菜產地,也是最大的農產品出口國之一。同時也是已開發國家里極少數能源出口國之一。
(2)主要產業概況
◼ 航太
加拿大是當今世界前五大航太航空產品生產國。在過去的25年間,加國占世界航太產值比例增長三倍、產品銷售額十年間增加一倍、並投入超過10億加元之經費從事研發工作。現總勞動力超過82,000人、公司數超過400家。舉凡商用客機、直昇機、模擬器、渦輪引擎、起落裝備、養護相關服務等均為加國發展領域。xx婁、溫尼伯、多倫多為主要發展中心。
◼ 農業
加拿大是世界第四大農產品出口國,產值超過776億加元。結合高科技、知識型的成本優勢、全面性的農業政策,加拿大在食品安全、創新和環保性產品方面均堪稱農業先進國。在農業生技方面加國亦有長足的發展,在植物生物科技(Plant Biotechnology)之 tissue culture, embryogenesis, genetic markers, genetic engineering、動物生物科技(Animal Biotechnology)之診
斷、治療、胚胎移植、基因定序、基因工程及非食用農業(Nonfood Agriculture)之燃料、能源、潤滑劑、飼料及化妝品等投入大量研發及商業化資源。
◼ 礦產及能源業
加拿大是世界上主要的礦產生產國及出口國,主要礦產品超過60種,並以天然礦產鋁、金、煤、銅、鐵、鎳、鉀、鈾、鋅、鑽石、石油與天然氣等為主;其中鈾的產量占世界第一位,另外產量居世界前五名者計有鉀、 鎳、鈷(cobalt)、鉬(moly)、鉑(platinum)、硫磺、鋁、鋅等。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1.1672 | 1.0632 | 1.1621 |
(4)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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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1.3959 | 1.1611 | 1.3839 |
2016 | 1.4579 | 1.2530 | 1.3441 |
資料來源:Bloomberg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多倫多證 券交易所 | 3559 | 3419 | 1642.5 | 1993.5 | 178 | 152 | 9.3 | 8.2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多倫多證 券交易所 | 13009.9 | 15287.6 | 1185.4 | 1174.2 | 1181.3 | 1169.5 | 4.1 | 4.7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多倫多證 券交易所 | 68.9 | 63.1 | 21.27 | 22.11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加拿大上市公司之資訊揭露制度與美國大致相同,發行人募集資金時應交付公開說明書,而任何可能影響股價變動的資訊應立即揭露,包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定期發布,內部人股權變動應辦理申報及揭露,另外對於公司關係重大之訊息,上市公司亦必須依規定公開說明。
5.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30~16:00
交割期限:原則上在成交後3個營業日內交割
種歧視外資之措施。基於此一背景,巴西並不單獨對外資提供融資或稅賦優惠,但巴西及南美共同市埸(Mercosul)卻提供投資者一廣大且被保護之內需市埸。故外人在巴之投資生產,大都以供應內銷市場為主。
巴西因稅賦繁瑣,逃稅情形時有所見。諸如:進出口低報、私下交易、不開發票、雇工不登記、進口水貨市場及路邊叫賣等地下經濟發達。一般認為,由於巴西官方經濟統計資料,因未納入此類地下經濟活動,而有低估巴西人民生活水準及消費能力之情形。巴西得天獨厚,除東北部少數乾旱且未設現代水利系統地區外,全境均為可耕地。加上氣候溫和、物產豐富,巴西人幾乎衣食無 虞。巴西各類農礦產、石油、瓦斯及水資源等生產或蘊藏量豐富,均名列世界前茅。
(2)主要產業概況
◼ 汽車業
汽車製造業係巴西重要產業之一,惟該產業2015年產銷量受巴西汽車最大買主-阿根廷經濟景氣不佳及巴西國內經濟停滯等因素影響而大幅降低。巴西汽車裝配商同業公會(Anfavea)公布統計資料顯示,2015年巴西小型車、巴士及卡車生產量共計242萬9,463輛,較2014年314萬6,118輛產量減少22.8%。2015年巴西小型車、巴士及卡車外銷量為41萬6,955輛,較 2014年33萬4,218輛外銷量增加24.8%。
◼ 機械業
巴西機械業同業公會(ABIMAQ)公佈資料顯示,受銀行貸款利率高及經濟景氣低迷使巴西製造業者對增購機器猶豫不決,使2015年巴西機械業內銷額及營業額分別較2014年衰退23%及14%。消費值亦減少11.7%,而該 產業僱用員工人數亦由2014年12月35萬4,000人減至2015年12月34萬9,000人。 對外貿易方面,2015年巴西機械暨設備進口金額為188億1,800萬美 元,較2014年下跌23.3%;出口金額為80億3,000萬美元,較2014年減少 16.2%。巴幣兌換美元匯率在2015年約貶值47%及巴西政府取消該國機械暨設備外銷之貸款補助,則被視為造成2015年巴西機械暨設備出口金額減少之主因。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資本投資之資金匯入時需向巴西央行申報;匯出時之申報人需與匯入時之申報人為同一人。外資在巴西當地之資金管理者需負責授權進行外匯交易以及向主管機關申報交易情形。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2.7370 | 2.1896 | 2.6468 |
2015 | 4.1781 | 2.5689 | 3.9608 |
2016 | 4.1575 | 3.1151 | 3.2550 |
(4)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巴西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長期以來政府為扶植本國產業,對外資採歧視性待遇。然1990年代起,為改善其經濟體質,增強其產業競爭力,已逐漸改採較為開放之政策,並著手修改種
資料來源:Bloomberg
證券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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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聖保羅證 券交易所 | 359 | 349 | 587.93 | 758.57 | 296 | 306 | 29.10 | 34.80 |
伴,2015年xxxxxxxx00x,較上年減少18.1%,而墨自中國進口700億美元,成長5.6%,逆差高達651億美元,較上年再增加8%。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聖保羅證 券交易所 | 43350 | 60227 | 490.03 | 523.87 | 489.78 | 523.69 | 0.25 | 0.18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聖保羅證券 交易所 | 75.29 | 78.20 | 19.48 | 21.29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上市公司必須向股票委員會以及各證券交易所揭露內部章程、財務報表、股東會會議紀錄,以及公司完整介紹、歷史沿革。前述揭露事項須定期更新。
5.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股票一般季節為當地時間為10:00至17:00,夏季為日光節約時間則為
11:00至18:00;債券當地時間10:00至17:00
交割期限:股票: T+3,債券: TD至T+1
(2)主要產業概況
◼ 汽車業
墨西哥是全球汽車生產大國之一,由於國際車廠近年來紛紛在該國投資設廠與擴廠,2015年墨國汽車生產量擴增到356萬5,469輛,較2014年之321 萬9,786輛,成長5.9%,顯示墨西哥汽車產業持續蓬勃發展。 2014年對墨西哥汽車業而言,是極為關鍵的一年,該年墨國汽車業在全球主要汽車生產國中,不僅表現相對突出,同時該年墨國汽車產量還一舉超越巴西,成為全球排名第7大的汽車生產國,也晉身為美洲地區僅次於美國的第2大汽車生產國。 2015年墨西哥汽車生產量又再創高峰,小汽車產量196萬 8,054輛,商用車產量159萬7,415輛,與2014年相較,雙雙皆有成長。此外在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免關稅以及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的運作下,美國汽車大廠開始朝減產小汽車,並改赴墨西哥裝配的方向發展,一般預期2017年墨西哥汽車生產量可望超過400萬輛。另韓、德兩國亦正將大量汽車生產線轉移至墨西哥,根據國際經濟顧問公司HIS GLOBAL INSIGHT預測, 2020年墨西哥恐將有機會進一步取代韓、德兩國,成為全球第5大汽車生產國,僅次於中國、美國、日本、印度等四國。
◼ 石油工業
墨西哥原為全球第10大產油國。原墨國憲法規定石油產業為國有,因此由國營石油公司Pemex獨占。Pemex成立於1938年,為美國第3大石油供應 商。Pemex有6座煉油廠,但無法滿足國內燃油需求, PEMEX缺乏足夠資金及技術進行探採及煉製,導致每年墨國49%的汽油及約30%的天然氣需向他國進口。墨現任總統Xxxx Xxxxx執政政府為促進能源生產、降低能源價格並設法減少對進口能源之依賴,於2013年8月向國會提出能源改革法案,主要目的為開放外資投資墨國石化產業、提升墨西哥石油公司
(PEMEX)之生產效率並降低能源成本價格,該法案已於2013年12月經該國參、眾議院通過,並於2014年8月11日通過新能源改革法配套法案,因此現今已開放外資投資石化能源產業。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墨西哥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
依據World Bank最新資料,墨西哥2014年為全球第15大經濟體。依據墨西哥統計局統計,2015年墨西哥經濟成長2.5%,國內生產毛額(GDP)為1兆793億 9,588萬美元,製造業成長7.37%,服務業成長5.51%,農業成長8.08%,通貨膨脹率2.72%。
對外貿易方面,根據墨國經濟部統計顯示,2015年貿易總額為7,760億美元,較上年減少2.65%。其中墨國出口US$ 3,808億美元,進口US$ 3,952億美元,分別較上年減少4.12%及1.19%。墨西哥原為全球第10大產油國。墨國以緊鄰美國之地利之便,再加上NAFTA之加持,美國一向為其主要貿易夥伴,2015年墨對美出口3,088億美元(占墨對全球出口之81.1%),自美進口1,868億美元,分別減少 3.01%及4.34%。中國大陸自2013年起即超越加拿大躍昇為墨西哥第二大貿易夥
(4)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14.777 | 12.841 | 14.761 |
2015 | 17.3960 | 14.4893 | 17.2010 |
2016 | 20.8104 | 17.1774 | 20.7293 |
資料來源:Bloomberg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181
201801/R/B2131-01A-004A/B40
182
201801/R/B2131-01A-004A/B40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墨西哥證 券交易所 | 143 | 144 | 335.68 | 350.81 | 838 | 809 | 83.78 | 70.02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墨西哥證 券交易所 | 42977.5 | 45642.9 | 126.93 | 124.16 | 126.92 | 124.11 | 0.01 | 0.05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墨西哥證 券交易所 | 24.97 | 28.04 | 27.16 | 24.70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並作出正確判斷,持股比例超過10%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並按季公佈季報。
5.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股票為當地時間 08:30~15:00,債券為當地時間 07:00~15:00
交割期限:交易所交易之證券:T+2,政府發行之證券:TD至T+2,遠期市場自行議定最長期限:T+360
歐洲/新興歐洲
景,英國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除近幾次會議中一致投票表決維持0.5%之基準利率外,同時亦維持規模達3,750億英鎊之量化寬鬆政策,顯見英國央行在短中期內仍有可能繼續維持低利環境。經濟學者亦表示,英國脫歐進程的開展,且不利之外部環境將通過貿易、金融及市場信心等不同管道為英國經濟帶來下行風險。
(2)主要產業概況
私有企業是英國經濟的主體,佔國內生產總值的60%以上。服務業是衡量現代國家發達程度的標準之一。英國的服務業從業人口佔其就業總人口的77.5%,產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63%以上。英是歐盟中能源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也是世界主要生產石油和天然氣的國家。主要能源有煤、石油、天然氣、核能和水力等。鐵礦儲量為27億噸、煤的可採儲量達46億噸、石油儲量為70億噸、天然氣儲量達12260
-38000億立方米。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滿足本國2600萬電、氣用戶的國家。
◼ 金融服務業
英國金融服務業在銀行、保險、投資管理、股票、債券、外匯、能源交易等領域,均居全球領先地位。首都倫敦是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聚集超過500家的各國銀行。英國保險與再保險均為世界最大市場之一,有超過 800家保險公司,淨保費收入達1500 億英鎊以上。倫敦為全球最大的基金管理中心,管理資產總額超過2.6 兆英鎊。以倫敦為總部的券商所發行的債券,占全球發行量60%;而倫敦的外匯交易量則占全球30%。倫敦不僅擁有全球最大的金屬交易所,非鐵金屬成交量占全球90%以上,也是全球黃金交易的結算中心。倫敦石油交易所中,布倫特原油的交易量占全球近七成。
◼ 電子商務
英國電子商務盛行,根據英國零售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Retail Research)調查發現,2015年英國的網購金額為522.5億英鎊,每人平均花費1,174英鎊,成為全歐洲第一名,跟2014年比較成長16.2%,網購金額佔全部零售業的15.2%。衣服、旅遊飯店、機票是網購最頻繁的品項。據英國互動媒體零售集團(IMRG)和凱捷公司(Capgemini)合作統計的電子零售銷售指數(e-retail Sales Index)顯示,2015年英國網購營業額為1,140億英鎊,與2014年比較成長11%。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外匯管制。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1.7170 | 1.5522 | 1.5593 |
2015 | 1.5881 | 1.4623 | 1.4736 |
2016 | 1.4880 | 1.2123 | 1.2357 |
(4)最近三年英鎊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英國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2015年英國整體經濟表現差強人意,逐季來看,第一季經濟成長幾乎停滯,第二季微幅成長0.7%,第三季呈現減緩趨勢,第四季則僅較前年度增長0.5%,整體而言,2015年全年度經濟表現較前年度成長2.1%,雖不如2014年之2.6%,仍優於歐洲地區多數先進國家。英國央行將英國2016年與2017年的經濟增長預測分別由2.5%及2.6%下調至2.2%和2.3%。
此外,鑒於中國大陸及其他新興經濟體經濟增長趨緩,可能影響全球經濟前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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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倫敦交易所 | 2685 | 2588 | 3879 | 3496 | 17225 | 16205 | 597 | 500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倫敦交易所 | 6242.32 | 7142.83 | 2651 | 2284 | 310 | 241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倫敦交易所 | 60.61 | 60.50 | 34.32 | 37.64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市場資訊揭露效率(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之說明
所有上市公司均需揭露年報及半年報,上市公司必須告知投資大眾任何會影響股價波動的重要訊息。
5.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6:30
交割期限:原則上在成交後3個營業日內交割
荷蘭
◼ 服務業
荷蘭服務業佔GDP超過70%,交通、倉儲運輸、金融和電訊是服務業的主要部門,因位居歐洲交通有利位置,有歐洲第一大港鹿特丹及歐陸第四大客運和貨運航空港阿姆斯特丹國際機場,且荷蘭的內河船隊占xx河、馬斯河上運輸量的五成以上;公路運輸占歐洲內陸流動卡車近三成。荷蘭的金融業也極為發達,荷蘭銀行(ABN AMRO)、荷蘭國際集團(ING GROUP)和荷蘭農業銀行均在世界最大的25家銀行之列。荷蘭AEGON保險公司是世界第三大保險公司。
◼ 製造業
製造業則以化學、食品、金屬、能源及半導體機械為主,產值雖僅佔GDP不到二成,但有飛利浦(Philips)、艾司xx(ASML)、聯合利華
(Unilever)、殼牌石油(Shell)、安科智諾貝爾化學(Akzo Nobel)等全球知名跨國企業。荷蘭在化學工業上的發展具有相當優勢,石化工業也是荷蘭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產業,先天上除了原料容易取得之外,更因其樞紐的地理位置,使得在原料與製成品得以便利運輸。荷蘭不虞匱乏的石油、天然氣和海鹽等天然資源,為荷蘭提供生產基礎化學產品之最佳環境。此外,荷蘭光纖有線電視的家戶舖蓋率高達95%,是全世界密度最高的國 家。UPC NL、KPN、Ziggo三大家公司主導該市場。
◼ 農業及食品業
荷蘭在花卉養殖、拍賣及物流方面享譽國際。且由於高度資本及技術密 集,多年來荷蘭是全球僅次於美國的第2大農產品出口國,每年出口金額約800億歐元,其中約80%輸往歐盟各國,而德國即佔約1/4。此外,近3年來荷蘭已是全世界最大的蔬菜出口國,且目前荷蘭是全球第五大乳酪製造國,同時也是第三大乳酪出口國。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1.3932 | 1.2098 | 1.2098 |
2015 | 1.2103 | 1.0497 | 1.0856 |
2016 | 1.1532 | 1.0389 | 1.0520 |
(4)最近三年歐元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荷蘭經濟以穩定的勞資關係,適度的失業和通貨膨脹率,巨大的經常帳戶盈餘,以及作為歐洲運輸樞紐的重要角色而聞名於世。世界經濟論壇公布最新
「2016-2017全球競爭力報告」資料顯示,荷蘭的競爭力排名在全球138個參評經濟體中排名第4位,較前年再前進1名。為少數享有主權債務3A評等的國家之一。
目前荷蘭為歐盟中第六大經濟體,亦為國際貿易中重要商港,轉口貿易興盛,助益荷蘭貿易帳盈餘表現。並具備產業結構方面,荷蘭工業著重於食品加工、化工、石油精煉及電機等產業,另高度機械化的農業部門僅雇用2%勞動力,卻創造出大量食品加工盈餘,使荷蘭成為世界第二大農產品出口國。2016年產業結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分別約為1.6%、17.8%及 70.4%。
根據經濟學人智庫(EIU)分析,預期荷蘭2017年及2018年實質GDP成長率將維持於2%左右。
(2)主要產業概況
資料來源:Bloomberg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Euronext | 1068 | 1051 | 3184 | 3460 | 5463 | 5525 | NA | NA |
證券市場 名稱 | 股價指數 (AEX Index)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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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Euronext | 441.82 | 483.17 | 2075 | 1772 | 9.3 | 7.0 |
證券市場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AEX Index)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Euronext | 62.0 | 52.5 | 26.94 | 21.09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歐洲交易所有限公司(Euronext N.V.)是歐洲第一個實現跨國界證券交易所整合的公司,集合比利時、法國、荷蘭、葡萄牙四國的證券交易所,以及四國和英國的衍生性產品市場。2007年3月底,歐洲證券交易所與紐約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合併組成紐約-泛歐交易所(NYSE Euronext),並於2007年4月4日在紐交所和歐交所同時掛 牌上市。
Euronext的監管體系仍然是由各交易所所在國家的監管機構組成。年度、半年度 財務報告需定期公告,其中年報需在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公布。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財務情況之變更購併計劃,增
資、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均需不定期公告。
5.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30~16:30
交割期限:原則上在成交後3個營業日內交割
盧森堡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盧森堡主要GDP來源為服務業,占GDP的87.5%以上,其中又以金融業最為發達,占稅收來源之35%、GDP之45%以上。盧森堡為小型開放經濟體,極依賴對外貿易,此外,由於盧國本身內需市場小,因此經濟成長高度依賴對外出口服務業及貨品,盧國生產的產品80%以上供出口用,貨品進口後也多分銷至鄰近之法、德、比等國。盧國產業績效良好,在金融危機當中仍得以維持就業率及人民高水準之生活品質,尤其是服務業出口部分仍維持競爭力不變,儘管盧國經濟自1970年代以後最主要部門仍為金融服務業,但自2008年金融風暴以 後,盧國也開始分散目標,提升其他產業(尤其是資訊科技、研發等)之競爭力。亦為少數享有主權債務3A評等的國家之一。
(2)主要產業概況
◼ 金融服務業
盧森堡銀行保密措施較其他國家更為嚴格。盧森堡於1981年立法保護存款戶信用資料,在存戶資產係合法取得之情況下,若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洩漏存戶資料,將面臨刑事責任,此舉吸引外國投資人將資產移入盧森堡。
2005年間歐盟曾討論銀行是否得應存戶母國之要求,提供存戶在海外之投資與存款資料,此等提議遭到盧森堡、奧地利及比利時等以管理海外資產見長之歐盟會員國聯合反對。現今,盧森堡的個人銀行服務業(private banking)是金融業的一項主要支柱,盧國是歐元區最大、世界上排名第六大之金融中心。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外匯管制。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1.3932 | 1.2098 | 1.2098 |
2015 | 1.2103 | 1.0497 | 1.0856 |
2016 | 1.1532 | 1.0389 | 1.0520 |
(4)最近三年歐元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盧森堡 證券交易所 | 192 | 180 | 45 | 61 | 25674 | 30550 | 7005.47 | 6786.77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盧森堡 證券交易所 | 692.6 | 824.2 | 0.24 | 0.18 | 0.11 | 0.08 | 0.13 | 0.11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盧森堡 證券交易所 | 0.2 | 0.1 | 6.81 | 13.24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市場資訊揭露效率(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之說明
上市公司需依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另需公告其年度及年中財務報告。此外公司也有義務即時公布任何有關該股票之權益及所有權之變動情形或攸關股價變動事件。對於持股比率超過10%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此外亦需按期揭露季報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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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5.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10:00~16:00
交割期限:原則上在成交後3個營業日內交割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資本利得:免稅,股利:20%。
的高技術產品之下,俄羅斯冶金工業得以快速且成功擺脫金融危機的影 響,並能更靈活反應外在情勢的改變。金融危機成為俄羅斯冶金工業加速現代化的動力,市場情勢改變促使該產業的生產結構朝向品質的改善。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68.4670 | 32.9000 | 58.0490 |
2015 | 73.5700 | 49.1883 | 71.9000 |
2016 | 82.3718 | 60.3650 | 61.6012 |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銀行提款超過一萬美元以上須提前一天申辦。 (4)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俄羅斯
俄羅斯領土廣大,橫跨亞歐陸頗具市場規模。該國天然資源豐富蘊藏石油、天然氣、煤、木材、鐵鋁、黃金、鎳與白銀等,為全球前2大天然氣及石油生產 國,第5大鐵礦生產國,能源、軍火航太等重型工業相當發達。俄羅斯是全球最大的穀物生產國,其中包括小麥、大麥及裸麥等。
俄羅斯亦是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富裕人口隨經濟發展而不斷增加,消費力日益增強,由於市場深具潛力,被高盛列為「金磚4國」之一。世界經濟論壇公布
「2014 -2015年全球競爭力報告」亦指出,俄羅斯的競爭力在全球144個參與評鑑經濟體中排名第53位。俄羅斯經濟對能源的依賴頗深,石油、天然氣等相關產出約占國內生總值兩成、出口額的3分之2和政府收入的一半,因此國際能源價格高低攸關俄羅斯經濟榮枯。
最近幾年外商在俄羅斯的投資不斷增加,政府致力使面向多樣化,促進在各行業領域的投資,以前引外商主要方向是採礦和交通工業,現在農業、機械製造業、不動產、木材加工和貿易均包括優先引進外商投資的行業內。但俄國經濟發展中仍存在著過分管制、公務體系效率低與資訊不夠透明化的問題,交易成本及行政管理的負擔對於商業運作及投資活動仍過於昂貴,這些對俄國經濟的負面因素,在長期穩定發展過程中仍待改進。
(2)主要產業概況
◼ 石油業
依據俄羅斯能源部所屬的燃料能源中央流通局公布資料,2015年俄羅斯石油產量超過5億3,408萬1,000噸,成長1.4%,相當於每日1,073萬桶,高於 2014年的每日1,058萬桶,刷新蘇聯解體以來全年石油產量紀錄;石油出 口量因出口稅降低及對中國大陸需求增加等因素,亦成長10.6%,達到2億 2,026萬7,000噸。俄羅斯大部分地區油藏,特別是遠東地區,仍未探勘,其他如裏海及黑海,北極地區等皆有豐富的油藏,如果開採,將增加俄羅斯長期生產的潛力,Rosnet石油公司計劃在2030年止,與艾克森美孚合作持續就探勘北極油田一案進行投資,投資金額達4,000億美元,開採路線 由薩xx島出發到喀拉海,評估該區石油蘊藏量不輸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蘊藏量。 如果俄羅斯不持續投資石油的探勘及生產,則其領先地位勢將受威脅。
◼ 冶金工業
俄羅斯為世界主要金屬生產國,金屬產品出口居世界第三位。由於生產高度集中,形成14家大型垂直整合集團。在大幅更新設備及生產高附加價值
資料來源: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俄羅斯證 券交易所 | 254 | 245 | 473.15 | 622.05 | 1,268 | 1,342 | 195.88 | 267.58 |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俄羅斯證 券交易所 | 1244 | 1570 | 255.73 | 284.53 | 139.17 | 126.83 | 116.56 | 157.70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俄羅斯證 券交易所 | 30.44 | 25.71 | 4.9 | 7.51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財務情況之變更、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5.證券交易制度
上市種類: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11: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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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電腦化交易系統(RTS)與傳統交易交割期限:可議,交易完成後第15個營業日內
土耳其
證券市場名稱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數量 |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0000 | 0000 | 0000 | 2015 | 2016 | |
伊xx堡 證券交易所 | 393 | 381 | 156.55 | 171.76 | 545 | 600 | 212.83 | 192.07 |
2.證券市場說明 (1)發行市場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世銀指出,2015年土耳其因兩次國會大選,政治傾軋激烈,國內恐怖攻擊事件屢起,另xx國家如敘利亞、伊拉克政局動蕩,加上與俄羅斯交惡,經濟成長原不被看好。但調升基本工資30%刺激民間消費增加、政府公共支出維持高 檔,加上適度的民間投資及油價走低創造的額外所得效應,使2015年經濟成長率估計達4%,超出國內外的預期。
英國國際經濟分析暨預測機構CEBR發表報告指出,預估2018年土耳其將躍居全球第15大經濟體,2028年再躍升為第12大經濟體。綜合2005-15年平均經濟成長率4.28%。英國國際經濟分析暨預測機構CEBR發表報告指出,受土幣里拉對美元大幅貶值影響,2014年土耳其國民生產毛額(GDP)以美元計(in dollar terms),為全球第19大經濟體。但CEBR預估,2018年土耳其將躍居全球第15大經濟體,2028年再躍升為第12大經濟體。
(2)主要產業概況
◼ 製造業
土耳其製造業自60年代開始逐步發展,目前主要的製造業包括車輛及零配件、紡織成衣業、化學製品業、以及電機電子業等4大項,目前土耳其境內國際知名的汽車業者,包括FORD、VOLKSWAGEN、OPEL、 TOYOTA、PEUGEOT、CHEVROLET、HYUNDAI、DACIA、 MERCEDES、B.M.W、CITROEN、NISSAN、FIAT、AUDI、KIA、
SKODA、HONDA、RENAULT、SEAT以及VOLVO等企業,多在土耳其設立了組裝廠。
◼ 觀光業
土耳其的觀光業主要以考古與歷史遺跡探訪,以及愛琴海與地中海沿岸的海邊休閒渡假模式為主。近年來,土耳其也成為文化尋訪、身心放鬆按摩與健康醫療旅遊的重鎮。依據土耳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2002年至20年前往土耳其的外國旅客大幅成長,從1,280萬人次成長至2,120萬人次,使得土耳其成為全球遊客的前10大旅遊目的地。2015年前往土耳其觀光遊覽的人數高達4,162萬人次,每人平均消費金額約為756美元,該年度內即為土耳其帶來了315億美元的收入。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 股價指數 |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股票 | 債券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伊xx堡證券交易所 | 71727 | 78139 | 550.05 | 516.05 | 370.32 | 327.58 | 179.73 | 188.47 |
證券市場 名稱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2015 | 2016 | 2015 | 2016 | |
伊xx堡證 券交易所 | 185.3 | 168.6 | 9.66 | 9.27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上市公司須定期揭露的報表包括:財務報表、資本結構及影響公司營運的重大關係事項。
5.證券交易制度
上市種類:股票、政府公債、公司債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30至12:30以及14:00-7:00交易制度:電子交易系統
交割期限:成交後2個營業日內交割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年底收盤 |
2014 | 2.3765 | 2.0682 | 2.3347 |
2015 | 3.0580 | 2.2814 | 2.9177 |
2016 | 3.5394 | 2.7956 | 3.5233 |
(4)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亞洲/新興亞洲
1.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經濟概況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香港
資料來源:Bloomberg
中國經濟在2016年增長6.7%,固定資產投資是推動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內地的非公有制經濟迅速擴大,蓬勃發展。民營企業的地位和經濟貢 獻,在1999年3月舉行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獲得正式肯定。在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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