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蔡田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DBO 项目
合肥市xx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DBO 项目
设计-建造合同
(副本)
二○一九年四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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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项目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关键人员 95
附件 3 质量保修责任书 96
附件 4 合同价格及其组成 98
附件 5 建设履约保函的格式 99
附件 6 技术规范 102
附件 7 拟拆除设施设备清单 103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订。
甲方: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下称“甲方”或“市排管办”),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委”)下属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职 务:主任
地 址: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
乙方: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中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双方同时作为乙方签署本合同】。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职 务: 董事长
地 址: xxxxxxxxxxx 00 x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职 务:董事长、党委书记
地 址:xxxxxxx 000 x
鉴于:
◼ 合肥市政府决定将xx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以 DBO 模式运作,公开选择具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污水厂建设运营经验的承包人,负责xx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现有问题改造,二期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的改造,三期扩建工程及 20万吨/日尾水排放管的设计、建设,并在运营期内负责一、二、三期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和再生水回用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提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服务。政府方负责项目建设投资、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再生水运营服务费的支付,产权归政府方所有。
◼ 市城乡建委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正式发售项目招标文件,最终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承包人;
◼ 甲方和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本合同。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肥市xx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DBO 项目《设计-建造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设计-建造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运营服务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肥市xx铺污水处理厂三期
工程 DBO 项目《运营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在《运营服务合同》签订后可能再行签订的任何《运营服务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视为《运营服务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项目” 指合肥市xx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DBO 项目。
“项目工程/扩建工程”
指合肥市xx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
“项目合同/合同” 指本合同第 1.4 条款包括的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合同及其附件。
“污水厂/污水处理厂”
指xx铺污水处理厂。
“原有设施” 指甲方于生效日移交给乙方的xx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其他资产(不含土地),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
所需的配套设施等。包括利旧设施和拆除设施。 “利旧设施” 指污水厂扩建后继续利用的原有设施。
“拆除设施” 指污水厂扩建工程拆除的污水厂原有设施。 “扩建工程新增设施” 指污水厂扩建工程投资建设形成的新增设施。
“项目设施” 从生效日起至扩建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前一日止的期间,指原有设施;从扩建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运营期结束,指利旧设施及扩建工程新增设施。
“项目总负责人” 指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并授权的负责履行合同
的授权代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项下工作的开展,并可以对一切事务作出决策,且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中标人为联合体的,项目总负责人由牵头人任命并授权】
“不可抗力事件” 指本合同第 14.1.1 条款所规定的事件。 “出水” 指经污水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
“乙方设备” 指所有用来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中缺陷的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甲方设备以及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法律变更” 指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中国具有立法权限机关及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
(ii) 项目工程设计、建造的标准、规范等要求发生
变化;
并且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支出增加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分包商” 指接受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合同义务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和组织。
“工程变更” 指根据第 6.10.3 条款所发生的变更。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合同价格” 指本合同第 11.1 条款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本合同进行的调整。
“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进度日期” 指第 6.8.1 条款规定的预计工程进度日期。如果根据本合同进行调整,则指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后的日期。
“竣工日期” 指本合同第 9.5.3 条款规定的日期。
“开工日期” 指本合同第 8.1 条款规定的甲方以发布本项目工程开工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的日期。
“修复责任期” 指具有《运营服务合同》中所规定的含义。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工程的设计、建造和项目设施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
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
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设计-建造期” 指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三期工程商业运行日前一日
止的期间。
“设计总负责人” 指本项目设计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
本合同项目工程设计的总负责人。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之日期。
“施工技术负责人” 指乙方【若中标人为联合体,则指具体负责施工的一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工作的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 指乙方【若中标人为联合体,则指具体负责施工的一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施工组织协调等工作的负责人。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 12.5.1 条款发出的通知。
“提前终止日” 指本合同第 12.5.2(b)条款所规定的日期。 “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 12.5.2(a)条款发出的通知。
“试运行日” 指根据本合同第 9.3.1 条款规定的项目开始试运行之日。
“商业运行日” 指根据本合同第 9.6.3 条款规定的项目开始商业运行
之日,或被视为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事件等。
“物资” 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材料、部件及试验所需要的材料等。
“永久工程” 指按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4.2 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运营服务合同》第 3.3 条款规定的保函。
“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安徽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c)合肥市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或合肥市的任何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中标合同金额” 指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乙方中标的工程建设费报价,
包括第 11.2 条款约定的全部费用。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作为一方,乙方作为另一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各方”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e)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分别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3 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端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排除按照司法规则应适用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
1.4 合同构成及优先顺序
本项目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按优先顺序排列):
(a) 《设计-建造合同》及其附件;
(b) 《运营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c) 中标通知书;
(d) 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文件;
(e) 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f)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g) 双方约定的组成本项目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形成一个整体,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按照上述排列顺序解释,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合同签订时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完成起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属于同一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
第 2 条 声明和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a) 甲方已经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b) 如果甲方在第 2.1(a)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 12.3 条款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2.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a) 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并已获得为该等签订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b)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c)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d) 乙方已完成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了本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文件、采购工作、已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工的设施(如有)和正在施工的在建设施(如有)等;
(e) 如果乙方在第 2.2 条款(a)、(b)、(c)或(d)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 12.2.1 条款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2.3 不限制权力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设计和建造过程进行监管。
第 3 条 甲方
3.1 指示
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根据合同应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
3.2 现场进驻权
甲方在划定乙方的界区范围和可进驻的范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进入项目现场。乙方未满足甲方进入现场的要求或不符合甲方进入现场的规定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驻现场,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
3.3 资金安排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1 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建设费。
3.4 许可、执照或批准
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获取乙方不能以自己名义获取的,或未被授权以甲方名义获取的建设项目设施所需要的官方许可、执照或批准。
3.5 监理
3.5.1 监理单位是甲方委托的行使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其权利和义务在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聘请监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5.2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任命的代表,代表监理单位行使监理工作。
3.5.3 如果监理单位经甲方同意替换已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不少于十四(14)日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乙方。
3.6 工程质量检测
3.6.1 甲方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合同要求,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3.6.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在甲方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6.3 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第三方见证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包括本次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以及整改后再次检测的检测费用等。
3.7 受托人员
乙方理解所有甲方委托的人员,包括甲方代表、监理人员,质量监督部门人员以及其它第三方检验检测人员,应只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由受托人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其它行动,应:
(a) 不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b) 不影响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工作、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 如果乙方对受托人员的确认和批示有疑义,xxx将该异议书面提交给甲方代表,甲方应在三(3)日内做出采纳或不采纳或更改的回复。
第 4 条 乙方
4.1 一般责任和义务
4.1.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及适用法律规定,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为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项目顺利实施及合同设施稳定、安全、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本合同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工作,并保证政府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4.1.2 乙方确认完全理解了合同、甲方提供的项目所有资料的要求和甲方的其它要求。乙方理解合同要求为最低要求。
4.1.3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
4.1.4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绿化方案进行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4.1.5 乙方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协议,与本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
4.1.6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项目进度计划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及采购计划,并对所有现场作业、工程设计、施工及采购的完备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交其详细的施工安排和方法时,乙方应积极响应并按时提供。
4.1.7 乙方应遵守在本合同执行阶段现行的、并可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的、适用于本项目并有可能影响到工作的所有法律、条例和规章等。
4.1.8 乙方应负责及时获得并保持项目设计和建设所需要的各类有必要的审批和许可。
4.1.9 对于可能影响到项目现场临近区域工作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甲方进行协调,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安全/治安标准等。
4.1.10 乙方应将由甲方提供的所有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其他数据、资料翻译并转化成能满足项目标准规范的形式(翻译后的文字形式为中文)。
4.1.11 乙方保证具有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其投标文件承诺,提供足够和称职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良好的履行本合同。
4.1.1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项目设计、项目管理、工程采购、施工等有关的文件,以便甲方审查、建议或批准。
4.1.13 乙方保证本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方式可满足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和相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进行的各种操作和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规定和专利商的技术文件(如果有)。
4.1.14 乙方保证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4.1.15 乙方应根据和利用良好的行业惯例和乙方自身的工程经验和技术知识来完成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其他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为其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其他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按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4.1.1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关风险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1.17 乙方应充分考虑各项施工风险(包括xx创建及环保检查、冬雨季施工及抢工措施、安全xx施工等),合理安排各项资源,合理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土建与安装、主体与配套的施工工序的衔接和交叉),确保按期完工。
4.1.18 乙方须结合本工程特点考虑深基坑支护方案、施工期抗浮方案与具体措施,明确抗浮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4.1.19 乙方需针对地下管线保护、已建成市政道路、构筑物等一切成品的保护、绿化保护、文物保护、河流避让、降低环境污染等采取有效措施,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一旦出现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无条件修复。
4.1.20 乙方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 号)规定,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4.1.21 乙方不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正常工作安排的、或者对抗甲方和监理单位正当工作要求或进行消极抵制的、或者以个别存在争议问题暂不能达成一致为由消极怠工的、刁难协作单位的,出现此类问题甲方通告乙方七日后,乙方仍不能切实转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按 10000~100000 元/次收取违约金。
4.1.22 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乙方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乙方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4.1.23 乙方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的临时房屋及其基础、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绿化、临时围挡及其基础、塔吊等设备砼基础、其它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0 天内拆除完毕、清运外弃并覆绿,否则由甲方安排拆除,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在结算中双倍扣除。
4.1.24 现场xx施工必须满足合肥市创建全国xx城市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封闭施工;封闭的围墙应坚固、美观、耐久,施工区域内除设置部分绿化、宣传栏外所有场地必须硬化,不得有黄土外露;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备必须使用全自动冲洗设备(如:全自动洗轮机等),进出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跑冒滴漏、污染路面,进出车辆必须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门前市政道路每天安排市政清洁车辆进行保洁且不得少于三次,施工现场道路两侧需设置自动喷雾降尘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及生活区必须设置化粪池,雨污分流,有组织排入到市政管网,施工污水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市政管网。现场材料堆放必须分类、集中、定点堆放,堆放场地必须硬化、硬围护,并按规范设置防火措施;场地内不允许积水;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在甲方指定区域搭设,且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材料要采用 A 级不燃材料,如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其芯材也应为 A 级不燃材料,同时满足消防部门相关要求;生活区围挡必须采用彩钢板围墙全封闭,场地全硬化并配备齐全的消防灭火设备;同时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上述相关费用包括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4.1.25 乙方须在合肥市按规定申报纳税;乙方若将工程分包给合肥市外其他企业,要督促该企业按项目实际承包额在合肥市纳税,乙方按差额纳税,否则,乙方须按全额在合肥市申报纳税。
4.1.26 乙方须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交纳相关税费,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缴纳发票供核实。
4.1.27 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甲方的现场具体管理。在工程施工中,乙方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监管。
4.1.28 施工现场须设置门楼和灯箱,门楼两侧围墙图表齐全,包括:工程概况、效果图、项目经理和五大员、安全xx施工管理规定、安全xx及大建设宣传标语、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公示牌等。
4.1.29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乙方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三十
(30)日后重新开始计算,并在结算中按虚假资料结算价格的两倍从工程建设费中予以扣除。
4.2 建设履约保函
(a) 本合同签署前,乙方【中标人为联合体的指牵头人】应向甲方提交按照本合同附件 5 的格式出具的建设履约保函【在不损害甲方权益、不
减少乙方义务的前提下,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对附件 5 的格式进行微调】,以保证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b) 该建设履约保函应由甲方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银行出具,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即为 28668710元(大写: 贰仟捌佰陆拾陆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 )。
建设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保函出具日起至扩建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后的十五(15)日内。
4.2.3 补足或替换建设履约保函并保持有效
(a) 在建设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任何金额,乙方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补充至第 4.2.1 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建设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
(b) 如果建设履约保函在兑取后未能按照第 4.2.3(a)条款的规定及时或未全部补充恢复至第 4.2.1 条款中规定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如有);
(c) 若乙方需要通过另一份建设履约保函使先前的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 4.2.1 条款规定的格
式和金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建设履约保函自生效日起至第 4.2.2 条款所述之截止日期前有效。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从建设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但在此之前,甲方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就任何一笔兑取告知乙方,阐明兑取原因及拟兑取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三(3)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保函金额,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从建设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拟兑取金额。
(a) 在建设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时,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建设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其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后,甲方应解除建设履约保函;
(b) 若本合同根据第 12.2.2 条款、第 12.3 条款的规定被提前终止,建设履约保函应在提前终止日到期,且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解除建设履约保函。
4.3 乙方人员
4.3.1 项目总负责人为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并授权【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牵头人任命并授权】的负责履行合同的授权代表。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指派项目总负责人,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到职。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本工程,不得兼管其它工程。
4.3.2 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合同项下工作的开展,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对整个项目的建设施工和运营生产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可以对一切事务作出决策。
4.3.3 乙方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应在更换十四(14)日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
4.3.4 乙方进场前应提供一份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授权书给甲方,明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印章的权限同时报监理单位及甲方备案。
4.3.5 项目总负责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管理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4.3.6 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指派设计总负责人,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到职。设计总负责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对工程设计、设计联络、技术交底等工作负责。本项目设计总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4.3.7 乙方更换设计总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应在更换十四(14)日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设计总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本工程,不得兼管其它工程。
4.3.10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四(14)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4.3.11 乙方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乙方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单位和甲方的同意。
4.3.12 乙方为本项目工程委派的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3.13 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对整个工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取得联系时,可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
(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4.3.14 乙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函件均应盖有乙方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 章,并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本条款不影响甲方认为必要时要求乙方对出具的文件加盖公章。
4.3.15 施工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
4.3.16 甲方将对乙方及项目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主要人员个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备案,并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参考。
4.3.17 建设期内,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驻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二十二(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八(8)小时。
4.3.18 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成立项目部,乙方必须委派一名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负责整个项目的总协调,乙方质量和安全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巡检。如甲方因工程问题要求乙方的负责人到达现场,无特殊原因必须到场。
(a)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更换需报甲方批准,否则甲方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
(b) 如甲方认为乙方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且要求乙方撤换的,乙方应予以撤换。
(c) 如果监理单位认为乙方已委派的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报甲方同意而需要撤换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人员,同时委派经甲方与监理单位同意的新的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人员,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d)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更换本合同附件 2 项目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关键人员中的人员。【乙方投标文件中施工管理组织机构的关键人员将作为合同附件】
(e) 经批准的关键人员的替代人员应与被替代人员共同工作一段合理的时间(二个月)以完成工作交接。
(a)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按贰拾(20)万元/人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b) 如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未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七(7)日内到职,视为乙方擅自更换上述人员,按贰拾(20)万元/人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c) 乙方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按拾(10)万元/人次进行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d) 乙方擅自更换附件 2 中所列的除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外的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需要向甲方缴纳伍(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e) 若乙方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未经监理单位书面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乙方须支付给甲方 5000 元/人次违约金。
(f) 若乙方附件 2 中所列的除项目总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外的其他施工管理机构人员未经监理单位书面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乙方须支付给甲方 2000 元/人次违约金。
4.4 分包商和供货商
4.4.1 设计-建造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分包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工作。
4.4.2 设计-建造期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关键工作不得分包,乙方需分包某项或者某些非关键工作的,应当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分包工作应当分包给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并经甲方确认的分包商或供货商(如果有)完成。
4.4.3 乙方与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所有规定。
4.4.4 乙方与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4.5 乙方应当为所有分包商或供货商的行为、违约及疏忽承担全部责任。
4.5 放线
乙方负责工程放线,放线完成后应报请监理单位验收。乙方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有义务且无偿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6 安全程序
4.6.1 乙方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合同规定以及所有适用的安全规范和规定中关于安全的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确保其分包商/供货商及其人员遵守上述规定。
4.6.2 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进入其施工现场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6.3 乙方负责清理其涉及的现场区域内不需要的障碍物,以免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乙方应提供承包范围内施工、办公及生活区域的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4.6.4 因实施工程,乙方负责为公众和临近土地的所有人和占用人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物和围栏等)。如果乙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这些人员和财产安全,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中扣减相应金额。这种情况下,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4.6.5 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相关费用及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必须妥善进行事故处理。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因此提前终止合同并不解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7 质量保证
4.7.1 乙方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4.7.2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4.7.3 乙方应执行本合同关于质量保证的规定,并制订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应报监理及甲方批准后才能在工作中实施。
4.7.4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工作、义务和责任。
4.7.5 如存在施工质量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 10000~100000元/次的违约金。出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建设费,并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下的全部金额。
4.7.6 凡进场的原材料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和甲方检验、检测或鉴定。应报验项目未经取样检测或未取得检测认定便投入施工,各种应报验的材料未报验的,除按规定整改外,另处乙方 3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报验资料和实际施工不符的,除按规定整改外,另处乙方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和产品用于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材料品种或未按规定用量施工,乙方除须将应用工程实体拆除、材料全部清场外,还应按 5000 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7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工期和质量等要求,确保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合同价(工程建设费)的 1%作为违约金。
4.7.8 乙方过程施工质量水平低下的、屡次返工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质量通病现象出现频繁且未能采取可靠措施在下步工序中及时纠 正的、重要隐蔽工序或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按合同价(工程建设费)2%以内的金额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8 现场数据
乙方保证已经检查、完全理解并考虑到了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资料和现场勘测报告(如有)。乙方应当核实这些现场资料。甲方对这些现场资料和现场勘测报告(如有)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9 不可预见的条件
4.9.1 乙方确认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所有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气候条件、地质变化、地上和地下隐蔽设施、构筑物等所有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事项。
4.9.2 乙方确认负责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9.3 对于任何不可预见的事项发生,不构成合同变更,不免除乙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责任,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10 道路通行和设施
4.10.1 乙方自行负责选择运输路线并负责将所有货物完好运抵现场。
4.10.2 乙方应自费解决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许可的办理、运输过程中征收的各种费用和运输途中拆除和复原各种障碍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可能需要的各种辅助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等。
4.11 避免干扰
4.11.1 乙方应避免因工程实施所造成的各种扰民,包括但不限于干扰公共道路通行、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破坏当地习俗以及影响他人的正常作业或生活。
4.11.2 乙方应负责由于其干扰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并保证甲方免受因任何此类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包括地方行政部门因此对甲方的处罚)。
4.12 进场道路
4.12.1 乙方确认已充分考虑了进场道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并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乙方或其分包商的通行而受到损坏和人员伤亡。
4.12.2 甲方不保证特定进场道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因进场道路对乙方的使用要求不适宜或不可用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3 乙方保证甲方免受进场道路的使用或任何其它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
4.13 货物运输
4.13.1 乙方应在货物抵达现场前二十一(21)日通知甲方。
4.13.2 乙方应承担工程所需的且由乙方采购的所有货物和其它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以及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等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4.14 乙方设备
乙方应负责提供足够的乙方设备,乙方设备运抵现场后,应视为工程专用设备。在用的乙方设备以及临时设施均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4.15 环境保护
4.15.1 乙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损害。
4.15.2 乙方确保因其工作产生的气体、污水及其它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15.3 如果未通过环保部门检测,乙方有义务对整个项目的臭气收集处理系统进行整改。
4.15.4 上述费用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所有损失、赔偿。
4.16 水、电、气、通讯供应及其他
4.16.1 乙方将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现场水、电、气、通讯等设施和服务。乙方应当自费并自担风险地提供为使用这些设施和服务所需的设 施。乙方自行承担使用这些水、电、气、通讯及其它公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4.16.2 施工所用临时水电设施由乙方负责看护,如发生偷盗或损坏,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7 甲方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甲方不为本项目乙方执行本合同工作提供设备和材料。
4.18 进度报告
4.18.1 设计-建造期间,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编制工作进度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度报告,并报甲方备案。
4.18.2 设计-建造期间,乙方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6)份,提交给甲方。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生效日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报告在次月 5 日前报出,进度报告应持续到项目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止。
(a) 前期工作、设计、乙方文件、采购、货物运达现场、安装、施工、试验、投产准备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 明;
(b) 反映制造情况和现场进展情况的照片;
(c) 关于每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i. 开始制造;
ii. 乙方检验;
iii. 试验;
iv. 发货和运抵现场;
(d) 对乙方和分包商人员和设备记录的细节;
(e)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f) 变更、甲方索赔的通知和乙方索赔的通知的清单;
(g)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与活动的详细情况;
(h)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19 乙方的现场作业
4.19.1 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得到甲方批准的区域内。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乙方设备、材料和乙方人员在划定的区域内,并禁止进入邻近区域。
4.19.2 设计-建造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和剩余材料。
4.19.3 乙方应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任何临时工程的清除应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同意。
4.19.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交付剩余材料,并保证这些剩余材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20 文物、化石处理
4.20.1 如果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化石及其它珍贵物品或遗迹后,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防止这些物品遭到破坏。同时迅速通知甲方,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处理指示。中标合同金额中已经包括了乙方因采取措施而需发生的所有费用。
4.20.2 如果乙方因为处理文物、化石及其它珍贵物品或遗迹而延误工期,经甲方批准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4.21 乙方人员和设备记录
设计-建造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说明各类乙方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的人数和各类乙方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并按照本合同规定,每月填报,直到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建设工作为止。
4.22 无序行为
4.22.1 乙方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乙方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乱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22.2 乙方应制定应急措施,在发生火灾、疾病流行等其它灾害时,保证乙方人员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第 5 条 土地使用和项目前期工作
5.1 土地使用
(a)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本项目用地范围为甲方提供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区域。乙方可按此范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在此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 费用,甲方给予协助,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b) 对于监理单位及甲方指示、批准或同意的因施工放坡开挖和安全需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a) 乙方被视为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工程场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包括现状土方、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表示满意。
(b) 对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甲方不对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乙方已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且确认项目工程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扩建工程建设及污水厂运营的目的使用,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相关费用及风险均已在合同价格中考虑,中标后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请求。
(a) 甲方对其提供的有关项目工程场地的土地及其周围区域的适用 性或状况的任何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或判断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尽管该等文 件、材料或其他资料据甲方所知是完善的;
(b) 乙方自行验证并判断第 5.1.3(a)条款所述之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可能存在的任何错误、不正确或遗漏。
(a) 项目建设用地仅限用于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将项目用地变更用途或以出租、出借等任何方式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
(b)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5.2 项目前期及其他工作
5.2.1 甲方负责完成以下项目前期及其他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d)项污水厂用电增容和第(k)项勘测定界的相关费用除外,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且应在第 6.8.1 条款规定的适用的进度日期前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及以下工作的成果、资料和文件。
(a) 项目立项;
(b)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批复;
(c) 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及批复;
(d) 污水厂用电增容申请;
(e) 专项法律顾问的聘请;
(f) 规划设计方案及其报批;
(g) 入河排污口论证及其报批
(h) 初步设计及其报批;
(i) 测绘及初勘;
(j) 委托监理单位;
(k) 勘测定界;
(l) 第三方检测;
(m) 环保验收。
5.2.2 乙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费用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相关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中标后合同价格不予以调整。
(a) 三通一平(水、电、通讯的接引,厂区道路与市政道路的连通,厂内场地平整等工作);
(b) 污水厂用电增容;
(c) 防洪影响评价;
(d) 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
(e) 对甲方完成的前期工作或已办理的审批手续进行的调整或补充;
(f) 第 5.2.1 条款规定由甲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之外的项目所需其余全部前期工作。
5.2.3 各方应积极配合对方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第 6 条 设计-建造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协助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取得必要的批准。
6.1.2 在建设期内,及时地按第 5.1 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使之能够为本项目工程实施之目的出入和占用。
6.1.3 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第 5.2.1 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并在完成时书面通知乙方交接日期和要求。
6.1.4 对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第 6.4 条款规定的乙方文件有审核的权力。甲方在审核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时有权利提出设计优化意见。
6.1.5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需要随时审查或检查乙方设计工作内容和设计工作进度,乙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合作。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负责完成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中包含的所有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桩、放线,土建安装工程,自来水上下水管及配套工程,设备采购与材料供应,项目所需的永久性供水、供电、弱电、监控工程,厂区内道路、给排水、绿化、照明、消防,化验检测,性能测试、验收、调试及试运行等扩建工程的全部建设内容和项目尾水外排管线的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的改造、再生水取水点建设、厂外输电线路的改造设计和建设(包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等。上述相关费用均包含在乙方工程建设费报价中,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中标后合同价格不予以调整。
6.2.2 乙方应对本合同规定的由其承担的项目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乙方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的任何资料或数据,不应解除乙方所承担的责任。
6.2.3 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与甲方已确定的为本工程服务的关联合同单位保持联络与沟通,同时乙方应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6.2.4 乙方对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
6.2.5 乙方应保证所有乙方人员和乙方施工机具、设备及施工物资材料等能满足执行合同工作的要求。
6.2.6 乙方应当负责保护已经建成的设施,并保证甲方或第三方财产不因乙方施工而造成任何损坏。如果乙方对这些设施造成了损坏,乙方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6.2.7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界区内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电缆、光缆或其他设施免遭损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这些地下或地上管 道、电缆、光缆或其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6.2.8 乙方应当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保证在现场内或进入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以及其他装置免遭损坏。否则,乙方应当及时修复这些遭受损坏的设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6.2.9 乙方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并在动工前编制施工方案报甲方批准:
(a) 所有适用法律;
(b) 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c)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d) 本合同;
(e)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技术规范等)。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6.2.10 乙方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污水厂现场情况,制定景观绿化方案,并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绿化方案中,一、二、三期总绿化面积不得低于 6000m2,价格不低于 200 元/m2。绿化费用实行总价包干。
6.2.11 乙方应根据投标文件中建议的进度计划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1 执行)组织实施本项目工程建设工作,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内的相应进度日期不应晚于第 6.8.1 条款规定的预计进度日期。该工程进度计划表至少应包括工程进度总计划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里程碑进度计划表。
6.2.12 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有关工程建设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后十(10)日内交予甲方备份。
6.2.1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
6.2.14 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且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
6.3 设计
6.3.1 本项目工程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市政公用行业设计(排水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须具备设计规模 10 万立方米/日(含)以上的,且出水水质优于《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的污水厂的成功设计经验。xxx在生效日后及时向甲方通知本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详细情况,并征求甲方意见。
6.3.2 乙方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经济、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选择,既要考虑到项目特点,也要满足占地小、能耗低、环境友好的要求,并且技术成熟先进、稳定可靠,能够确保项目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相关风险和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招标文件中明确乙方不得优化的,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整改,乙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并提前终止合同。
6.3.3 乙方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勘察、测绘、物探及现场调查等工作。如因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导致需要对政府方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等进行重新调整或报批的,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应工作,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3.4 乙方在提出工程设计建议前应当仔细研究、检查和复核甲方提供的文件、图纸、说明、标准规范、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资料。
6.3.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按照招标文件和
《技术规范》(包括形式和实质内容)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完成项目工程设计。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准。
6.3.6 甲方对提交给乙方的文件中的错误、不准确或遗漏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对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
6.3.7 乙方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招标文件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6.3.8 施工图设计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完全按照经甲方最终确认且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等)完成项目工程建造,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
6.3.9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6.3.10 本项目中涉及二期除臭设备临时移除,乙方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关措施费用,临时移除前应经甲方确认。
6.3.11 本项目一、二期滤池出水管汇集后进入消毒渠,中间无阀门控制,乙方须在一、二期滤池出水主管分别增加一套阀门,保证不会因检修其中一组滤池而导致全厂停产。乙方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包含在建设工程费报价中。
6.3.12 本项目二期离心机房与一、二期滤池风管噪音较大,乙方须在设计中考虑该部分完善方案,保证在改造后噪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乙方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包含在建设工程费报价中。
6.3.13 本项目需将现有一、二期自控组态及视频监控数据整合,在三期中控监控组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中实现整体化监管和调度。乙方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包含在建设工程费报价中。
6.3.14 本项目一二期工程除上述需改造问题外,其余部分由乙方自行考虑,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对其余部分进行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果因乙方的改造方案导致初步设计方案等需要重新报批,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6.4 乙方文件
6.4.1 乙方文件应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本合同第 9.5.10 条款规定的竣工文件。
6.4.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乙方文件供甲方审查、批准,并负责安排所有有关的审查会议,费用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由乙方承担。
6.4.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文件次日起十四(14)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关于文件的审核、审批意见。如果该等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不明确或遗漏,甲方有权利通知乙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乙方应自费修改该等文件,按本条款规定重新报甲方审查、审批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
6.4.4 如果甲方将上述错误、不明确或遗漏告知乙方后,乙方不予以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拒绝纠正,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6.4.5 甲方对乙方文件的同意、批准或未能及时回复意见均不解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4.6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标准或规范,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符合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乙方文件。
6.5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6.5.1 每份乙方文件都应由乙方保存和照管,直到被甲方接收为止。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乙方文件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6.5.2 乙方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完整的项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甲方的要求、乙方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件。甲方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6.5.3 如果一方发现为工程准备的文件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6.6 甲方使用乙方文件
6.6.1 乙方给予甲方无期限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费的使用乙方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
(a) 允许甲方或第三方为建设、运行、维护、维修、改进、调整,修复、报批和拆除项目之目的,复制和使用乙方文件;
(b) 如果乙方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它软件,允许在合同规定的乙方文件使用范围内的计算机上运行。
6.7 技术标准和规范
6.7.1 本项目的施工和竣工等乙方文件均应符合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适用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已经通过的设计、施工、竣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和/或规范出现矛盾,则适用最高要求的标准和/或规范。
6.7.2 乙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列出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如标准和/或规范出现矛盾,则适用最高要求的标准和/或规范。
6.7.3 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后发布或者生效的新标准、规范,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中的标准、规范被修订,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应的建议书。如甲方确定执行该等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则由此引起的变更按照本合同第 6.10.3 条款的规定执行。
6.8 工程进度
乙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节点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重大事项 | 进度日期 |
开工日期 | 生效日后两(2)个月内 |
开始试运行日 | 生效日后十五(15)个月 |
开始商业运行日 | 开始试运行日后三(3)个月内 |
(a)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 6.8.1 条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 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
ii.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的描述;
iii.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
iv.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c)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6.8.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且在符合本合同第 6.8.4 条约定的条件下,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不可抗力事件及法律变更;
(b)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程建设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乙方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
(c) 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正式受理甲方或乙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d) 对乙方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e) 对甲方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只有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 6.8.3 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 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或预计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 进度日期的实现已经或预计被延误;
(c) 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五(5)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如果进度日期根据第 6.8.4、8.2.1(a)、8.5.1 条款延长或根据第 6.10 条款调整,则第 6.8.1 条款项下的进度日期的时间节点应作相应调整。
6.9 施工质量监督检验
6.9.1 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关于质量保证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6.9.2 乙方随时接受甲方或其委派的第三方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乙方应当确保其分包商接受这种质量监督检查。
6.10 变更
6.10.1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数量和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6.10.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错误、设计不准确、设计遗漏、设计优化、设计深化、工作计划等改变,不属于变更条件。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 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批准。乙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漏项、地形地质变化、设计错误、设计优化、设计深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计划改变等原因为由申请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格。
设计-建造期内,若发生法律法规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五(5)个工作日内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a) 工程变更应严格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包括《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如建设期内国家、安徽省或合肥市出台有关项目工程变更的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在获得本条款规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b) 乙方按照上述第 6.10.3 条款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应向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时提交变更文件,包括:
i. 变更执行方案及实施计划;
ii. 执行变更对第 8.4 条款的规定和工作完成时间的影响;
iii. 执行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c)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五(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变更文件予以批准或提出异议,否则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变更文件。
(d) 在等待回复期间,乙方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甲方决定执行变更,甲方将就执行该变更对费用和/或工期影响签发正式的变更单或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当按照变更单或补充协议执行。
(e) 如果情况要求应当立即执行变更的,甲方将向乙方签发紧急变更令,乙方应当按照紧急变更令要求执行变更。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认为执行该变更会影响合同工期和/或合同价格,双方应立即对这种影响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甲方据此签发正式变更单或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a) 如果发生第 6.10.3 条款所述的工程变更事件,且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则经甲方签订确认签证计价及相关文件后,可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后期增加的工程量,由乙方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乙方工程建设费报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并经甲方审批同意;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b) 除第 6.10.3 条款的约定外,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增加或运营服务费增加的,相关合同价格不予以调整,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或任何政府方提出任何补偿、赔偿等。
6.11 质量控制
生效日后十五(15)日内,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报监理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设计-建造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6.11.2 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a)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b)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c) 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d) 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a) 如果工程建设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b)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中扣减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
6.12 不可免除
尽管有上述第 6.11.2 条款的规定,甲方的任何监督和检查都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甲方未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乙方严重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质量和/或安全要求,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6.13 跟踪审计
政府相关部门将负责委托本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负责在项目设计
-建造期内对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乙方应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6.14 拆除设施
第 7 条 设备
7.1 设备采购的一般要求
7.1.1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的规定依法采购所需的全部设备、货物和充足的备品、备件。乙方须确保其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满足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须自行承担费用将应用工程实体拆除、材料全部清场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后续再次发现出现该违约情形的,违约金数额依次翻倍。
7.1.2 乙方负责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物资的采购与供应,包括安装、维护所使用的特殊工具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供货厂商文件等。
7.1.3 乙方如具有生产某种设备的能力,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有关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的证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依规为本项目工程提供该种设备。
7.1.4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实施设备、材料采购前,向甲方提交相关文件供甲方审查或审批。甲方对采购相关文件的任何审查、审批均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7.1.5 乙方与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合同中交货期间等超出甲方规定的交货期间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增加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的请求。
7.1.6 乙方应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品牌采购设备、材料;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的设备、材料,应在国内知名品牌范围内采购;选定的品牌在施工过程中因该品牌设备停止生产或工艺优化设备升级而无法采购的,需选用同品牌生产的新型设备或从甲方推荐品牌中选择不低于投标时承诺的品牌的设备,确有困难的需报请甲方审批同意。
7.2 催交、催运与检验
7.2.1 乙方应当负责所有设备材料的催交、催运直至运抵项目现场。
7.2.2 乙方保证甲方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 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制造和供应设备和材料的所有地点;
(b) 有权在加工、生产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合同规定的范围),对设备、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设备、材料的制造和加工生产进度进行检查。
7.2.3 乙方应要求分包商及供货商同意甲方检验任何供货内容。对甲方在检验过程中提出的任何异议乙方应立即进行核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修补缺陷保证正确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甲方。如果分包商或供货商未及时、正确地履行其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分包商或供货商的供货或提供的服务。
7.2.4 乙方应为甲方人员进行检验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甲方人员的检验不应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2.5 对于甲方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或)试验的工作,每当任何此类工作已经准备好,在覆盖、掩蔽、为储存或运输而进行的包装前,乙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或)试验。如果乙方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在随后恢复完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2.6 乙方应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或试验报告。乙方或其供货商或分包商应在执行任何检验或试验前十四
(14)日书面通知甲方检验或试验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乙方未能发出此类通知,甲方有权不认可检验或试验结果,并要求乙方重新检
验或试验;或者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重新检验或试验,不论结果是否合格,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2.7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乙方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对任何设备、材料、工程及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应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商定其时间和地点。
7.2.8 甲方可以改变进行规定检验和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任何附加检验或试验,或重新检验或试验。无论检验或试验的结果符合/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工艺符合/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都应承担包括附加或重新检验/试验的费用在内的全部相应费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2.9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任何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可通过向乙方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设备、材料或工艺。乙方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内容符合合同规定,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2.10 如果甲方要求对上述设备、材料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项拒收和再次试验使甲方增加了费用,乙方应承担该费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7.2.11 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试验或证书,甲方仍可指示乙方进行以下工作:
(a) 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b) 去除不符合合同的任何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
(c)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
7.2.12 如果乙方未能服从任何此类的要求或指示,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采取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利从建设履约保函中扣减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费用。
7.2.13 乙方必须遵守中国的与设备、材料强制性检验、试验、检测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7.3 进口设备
7.3.1 如果根据合同规定需要进口货物的,乙方负责办理进口货物清关手续。
7.3.2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和/或由于乙方怠于配合或协助导致进口货物清关延误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7.3.3 对于项目进口的设备、材料,国际国内运输、进口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及进口保险工作和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7.3.4 乙方应当在到货前 3-4 月前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并向甲方备案,以便申请和办理这些税收减免。乙方任何导致进口设备、材料清关延误的,延误责任和后果由xxxx。
7.4 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4.1 所有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其它永久工程,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本合同的下述约定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名下,并以以下先发生之日为准:
(a) 对于国外供货部分,从货物运输开始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名下;
(b) 对于国内供货部分,货物到达现场即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名下。
这种名义的转移不影响本合同下乙方的义务和风险以及甲方的权利。
7.4.2 尽管设备、材料所有权和/或名义按照第 7.4.1 条款规定转移,乙方仍应按照第 7.7 条款的规定负责所有货物照管。
7.4.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保证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对设备、材料享有所有权、并将设备/材料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名下,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付款。
7.4.4 乙方应确保其购买设备材料的合同中不含有任何赋予供货商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对设备材料的所有权的规定。并且,乙方确保对这些设备材料的所有权没有设定且无任何人对其有任何留置权、索赔要求或其他任何担保利益,也没有人主张设备的所有权。
7.5 土地及仓库使用费
乙方负责在自己的工程现场或甲方同意或指定的乙方自己的工程现场以外的区域接收、仓储和照管所有设备、材料,其方法和方式应当令甲方满意,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工程建设费报价中。
7.6 对设备供应商的要求
为享受国家对项目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某些设备和材料需要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采购,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遵照执行。如果设备和材料需进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需进行招标的,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遵照执行。
7.7 照管工程的责任
设计-建造期内,乙方对本项目工程及货物负有全部照管责任。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照管责任自提前终止日止。
第 8 条 开工、延误、暂停和复工
8.1 开工日期
8.1.1 乙方应在生效日后,按照合同要求尽快开展或协助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按第 6.8.1 条款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不拖延的开始工程建设。
8.1.2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完成项目报建手续、施工前的准备及开工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须体现本项目承担施工工作的承包人、承担运营工作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厂长及运营技术负责人信息)。
8.1.3 在完成项目报建手续和施工准备工作后,乙方应于不迟于本合同第
6.8.1 条款规定的预计开工日期前(该日期可根据第 6.8.4 条款延长)七(7)日向甲方发出开工申请。
8.1.4 经审核,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开工申请后在本合同第 6.8.1 条款规定的预计开工日期或之前批准乙方的开工申请,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为准。
8.2 延误
(a)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第 6.8.4 条款的规定相应顺延。
(b) 由于甲方未按时完成第 5.2.1 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造成的,且该等延误超过十二(12)个月,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放弃,甲方应予以同意,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截至此时乙方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在甲方核实后可给予补偿。
(c) 除第 8.2.1(a)、(b)条款的规定外,甲方就该等延误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a) 除甲方原因、法律变更或第 6.8.3(a)、(b)、(c)或(d)条款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本项目工程通过试运行日期延误,则 视为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除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 的其它义务外,还应就工期延误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i. 延误的第一个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中标工程建设费的万分之一;
ii. 以后每日支付中标工程建设费的万分之二;
延误天数按第6.8.1 规定的通过试运行日期(该日期可按第6.8.4 条款延长)起至开始商业运行日止的天数计算。
(b) 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的 5%,该工程建设费应为根据所有已发生的变更调整过的工程建设费。
(c) 乙方按照第 8.2.2(a)条款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不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d) 除第 8.2.2(a)条款的规定外,乙方就该等延误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e) 甲方获得第 8.2.2(a)条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第
12.2.1 条款项下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f) 如果工期延误超过三(3)个月,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12.2.1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剩余全部或者部分工作。甲方终止合同剩余全部或者部分工作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各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应根据第 16 条解决。
8.3 放弃
8.3.1 除第 8.2.1(b)条款规定情况外,乙方不得放弃项目工程的建设。
8.3.2 如果除第 6.8.3(a)、(b)、(c)、(d)或 8.2.1(b)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乙方已放弃项目工程的建设,甲方有权根据第 12.2.1 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a)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项目工程建设,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未能在第 6.8.1 条款规定的开工日期(该日期可按根据第 6.8.4条款延长)后三十(30)日内开工;
(c) 未能在第 6.8.3(a)、(b)或(c)条款规定的情况结束后三十(30)日内恢复工程建设;或
(d) 在通过试运行日期前停止建设项目工程或者直接从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因更换施工承包商导致撤走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人员的除外,但该等更换应当自建设工程停工之日起七(7)日内完成。
8.3.3 在发生第 6.8.3(a)、(b)或(c)条款规定的情况后,如果双方无法在三十(30)日内就进度日期的延长或修改达成一致,甲方和乙方均有权根据第 12.4 条款提出放弃。
8.4 工作计划
8.4.1 合同生效日后二十(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
8.4.2 工作计划应当考虑和满足合同的所有要求,并充分考虑和反映执行工作中可能受到现场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影响。
8.4.3 工作计划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6.8.1 条款预期的进度和附件 1 编制,并充分考虑分包商的执行能力。
8.4.4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计划后七(7)日内向乙方书面提供审查意见。如果甲方审查意见中包含修改和/或不同意见,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a) 如果乙方同意甲方的审查意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意见修改工作计划,并重新报甲方审批。
(b) 如果乙方不同意甲方审查意见,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并尽可能地满足甲方意见修订工作计划,同时,附上不同意甲方意见的说明,重新报甲方审批。
8.4.5 尽管乙方工作计划得到甲方同意或批准,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的进度计划不合理,或实际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的进度要求,应甲方书面要求,乙方应在七(7)日内修改工作计划并按照本合同第 8.4.4 条款提交甲方重新审批,或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来满足进度要求。
8.4.6 如果工作进度有可能延期或者工作有可能中断,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使工作重新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并将有关事项通知甲方。乙方应将已采取的所有措施通知甲方。
8.4.7 如果实际工作进度发生延误,乙方应当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修订工作计划。乙方建议的补救措施和修订的工作计划应报甲方审批后实施。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4.8 乙方理解并接受甲方对乙方工作计划和/或修订的工作计划的审查意见、修改、同意或者批准,并不表示也不构成甲方同意乙方工作延期,也不表示或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变更指令。除非按照本合同第 6.10 条款的规定由甲方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单,否则乙方无权也不得据此向甲方索赔工期和费用。
8.4.9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建设或者项目设施运行的整体需要书面要求乙方调整或修改工作进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执行这种调整或修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轻这种修改对工作的影响。
8.5 暂停
8.5.1 甲方可随时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进度日期予以顺延。如果甲方指令工程暂
停是由于乙方原因(包括其分包商和/或供货商)造成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5.2 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8.5.3 若暂时停工是由于除第 6.8.3(a)、(b)、(c)或(d)条款以外原因造成的,则进度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就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8.5.4 由于第 6.8.3(a)、(b)、(c)或(d)条款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得到甲方批准后项目进度日期方可顺延。
8.5.5 如果乙方(包括其分包商和/或供货商)未能按上述第 8.5.2 条款规定保护、保管、保证暂停的工程和采购的设备、材料,导致这些暂停工程和采购的设备、材料损坏、变质和失效,那么,乙方应当承担这些暂停工程和采购的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坏、变质和失效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及后果。
8.5.6 如因甲方原因停工时间超过三百六十五(365)日以上,乙方有权根据第 12.3 条款的规定提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8.6 复工
在收到继续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除第 6.8.3(a)、
(b)、(c)或(d)条款以外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9 条 调试、试运行与验收
9.1 调试
(a) 初步性能测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管道的闭水实验和通水检验,构筑物的满水试验,设备单机空载试车,设备单机负载试车,设备负载并网试车,清水联动试车;
(b) 初步性能测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如果初步性能测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本合同或适用法律的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并再次进行测试直至符合。
(a) 按照第 9.1.1 条款初步性能测试成功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组织进行总调试,总调试应包括工艺、电气、自控等所有设备的内容。总调试结束后乙方应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调试资料及各项设施的操作规程。
(b) 乙方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15)日内,应向甲方提交十(10)份包括以下内容的调试大纲:调试步骤及目的;性能测试内容;进水需求计划;调试组织与计划。
(c) 总调试应符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如果总调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适用法律或上述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并再次进行调试直至符合。
(a) 总调试合格后,乙方应对设备及其部件至少进行连续七(7)日每天二十四(24)小时的运行性能检测工作。
(b) 如果运行检测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和适用法律、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甲方应于运行检测完成后十(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xx不合格的理由。
(a) 如果初步性能测试或总调试或运行检测不合格,并且甲方按第 9.1.1(b)、9.1.2(c)、9.1.3(b)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初步性能测试或总调试或运行检测;
(b) 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9.2 法定验收
9.2.1 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第 6.8.1 条款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的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等专项组织的验收。
9.2.2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未通过本合同第 9.2.1 条款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9.2.3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9.2.4 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9.2.5 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9.3 试运行
9.3.1 污水厂调试成功且通过本合同第 9.2.1 条款的法定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行的申请,告知项目工程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调试阶段内的运营日报表、预计的开始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
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开始试运行日以甲方同意的日期为准。乙方发出开始试运行通知前三(3)日,污水厂出水水质标准需持续满足《运营服务合同》中第 8.2.2 条款项下的标准。
9.3.2 本项目试运行期计划为三(3)个月,乙方自行承担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费用。
9.3.3 由于乙方原因需要延长试运行期的,乙方需报甲方同意,延长后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1)年,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9.3.4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试运行延长的,运营期限不予延长。
9.3.5 如果发生本合同第 10.2.1 条款所述缺陷或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试运行期延误或延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乙方还应按照第 8.2.2 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9.3.6 如果试运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则按照本合同第 14.5 条款的规定执行。
9.4 环保验收
9.4.1 在项目满足环保验收条件后的适当时间,乙方应协助完成项目工程的环保验收,环保验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4.2 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直至通过环保验收,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通过试运行和环保验收的,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相关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9.5 竣工验收
9.5.1 在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可向监理单位/甲方就项目工程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9.5.2 乙方在提出竣工申请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a) 根据适用法律要求通过本项目工程的各项法定验收和竣工试验。
(b) 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前期工作、设计、建造义务。
(c) 根据适用法律向甲方提交了本合同所要求的乙方文件。
9.5.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申请后将于适当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备案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a) 本项目工程通过试运行后两(2)个月内,乙方应依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总量,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并提交甲方。
(b) 除非因乙方原因,本项目工程通过试运行后四(4)个月内,将按合肥市大建设程序等规定完成对乙方提交的竣工决算的审计和认定。
9.5.5 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第 9.5.10 条款规定的竣工文件,安排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协助甲方完成竣工备案。
9.5.6 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审计后,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9.5.8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工期和质量等要求,确保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合同价(工程建设费)的 1%作为违约金。
9.5.9 如因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申
请进行竣工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由此导致的费用、责任、风险以及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甲方的要求编制本项目工程的竣工文件。
9.6 完工和商业运行
项目工程根据本合同第 9.3 条款完成试运行,且通过本合同第 9.4 条款规
定的环保验收和第 9.5 条款规定的竣工验收后(由于进水量不足导致实际处理负荷率未达到环保验收要求及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验收未通过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向甲方申请确认工程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a) 按本合同第 9.4 条款的规定项目工程通过甲方组织的环保验收,由于进水量不足导致环保验收未通过的除外;
(b) 在提交开始商业运行申请前污水厂出水水质连续三十(30)日满足《运营服务合同》中第 8.2.2 条款项下的标准,出水水质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为准,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c) 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非乙方原因导致本条件无法满足的除外。
(a) 在满足本合同第 9.6.2 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向甲方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
(b) 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
xx理由。若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
(c)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运行。
9.6.4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试运行期超过一年仍然未通过环保验收或试运行期内不能满足三十(30)天连续稳定达标,项目无法进入商业运行的,甲方有权利根据本合同第 12.2.1 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兑取全部建设履约保函,并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 10 条 缺陷责任
10.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0.1.1 乙方应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期应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10.1.2 乙方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甲方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由于甲方的原因除外)。
10.1.3 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保证范围内的缺陷导致项目设施不能按照设计条件运行,第 10.1.1 条款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为项目设施不能按照其性能保证运行的时间,包括修补缺陷所需的总时间。
10.2 修补缺陷及费用
10.2.1 在开始商业运行前,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以及用于工程的任何设备和材料出现任何瑕疵、缺陷或者不满足合同要求的,无论是否经过甲方检查、测试、验收、认可或同意等,乙方均应自费修补或补救这些瑕疵、缺陷或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直至满足合同要求。
10.2.2 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期和运营期内,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因为乙方的原因而出现的缺陷、瑕疵或损坏,乙方应在二十四
(24)小时内自费返工或修补此类缺陷、瑕疵或损坏,包括采取其他任何必要措施,如更换、重新安装等。
10.2.3 如果对任何缺陷、瑕疵或损坏修补、补救,可能对项目设施、设备的性能产生影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进行任何必要的试验或检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0.2.4 如果缺陷、瑕疵或损坏是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补偿乙方修补缺陷和重新试验或检验所发生的费用,费用补偿按照第 6.10 条款变更的规定执行。
10.2.5 在履行本条款下的义务时,乙方应当与甲方一起制定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且乙方应当将拟采取的修补或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全部通知甲方。
10.2.6 若乙方不能或延迟采取本条款下要求的措施,或者因未能及时采取本条款下的措施而可能使甲方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采取措施,修补或补救所有缺陷、瑕疵或损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其双倍价格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利从建设履约保函中扣减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以及遭受的损害等。
10.2.7 若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第 10.2.1、10.2.2 条款规定的修补义务,或在收到甲方修补缺陷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甲方有权利根据本合同第 12.2.1 条款的规定提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0.3 未能修补缺陷
10.3.1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设施、设备发生或出现缺陷、瑕疵或损害导致甲方实质上丧失了使用该等设施设备主要部分的预期目 标,甲方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 下,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收回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或相应部分工程费用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的财务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甲方将设备、材料退还乙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10.3.2 乙方应按照第 15 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10.4 进一步试验
10.4.1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各种试验,包括性能考核。这些试验除应根据第 10.2 条款的规定,由对修补费用负责的一方承担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第 9.1 条款进行调试及检测。
第 11 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
11.1 合同价格
11.1.1 本合同价格为乙方中标的工程建设费报价贰亿捌仟陆佰陆拾捌万柒仟壹佰元人民币(RMB 286687100.00 元),工程建设费中标金额及价格组成详见附件 4 合同价格及其组成。
11.2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11.2.1 乙方确认合同价格已经正确、充分地考虑了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以及为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施工、采购设备及安装、完成工程、调试、试验、试运行、修补任何缺陷、完成验收(包括竣工验收、环保验收)、项目管理、尾水外排管线建设、厂区绿化、再生水回用设施改造、再生水取水点建设、厂外输电线路的改造设计和建设(包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等工程建设全周期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11.2.2 投标文件中未列明的各项报价,有关费用视同包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后期不予增加费用。若建设过程中,有部分工作未实施的(因工艺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而整体取消的构、建筑物,以投标文件中详细罗列的构、建筑物为准),甲方将扣除有关费用,不予支付。
11.2.3 中标合同金额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工作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管理费、成本、利润、风险和所有税费。
11.2.4 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和汇率变化的影响而调整。
11.2.5 基于本条款,对于投标文件中缺项漏项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1.3 支付
(a) 乙方应针对该项目在合肥市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做为接受工程建设费的唯一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待项目完工后,核销该帐户。
(b) 乙方设立的专户帐号为:1302011109100063949;
甲方有权对付至该专户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c) 甲方不得将工程建设费汇入其他帐户,否则乙方不予认可,后果由甲方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更改该账户,需出具情 况说明,说明不一致的理由,并明确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 帐号等,说明签章应与合同签章相一致,说明作为合同的附件。
(a) 合同价格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则工程建设费将支付至联合体牵头人按照第 11.3.1 条款要求开设的账 户。联合体之间的费用结算由联合体双方按照联合体协议等约定进行支付,由此增加的成本、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b) 乙方的纳税地点为项目所在地,乙方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设立银行帐户,并且乙方的发票开出地点应当为项目所在地。
(a) 项目动工后,工程进度款按每月核定已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
(b) 污水厂通过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后支付至核定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c) 完成结算审计之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满两(2)年后,由乙方办理完毕质保金退还手续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a)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11.3.3 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b) 设计-建造期内,乙方应于每月 18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 16 日至
本月 15 日期间的月报表,一份正本,五份副本,详细说明甲方应支付款项,同时提交证明文件。月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i. 截至月末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交的乙方文件的合同价值;
ii. 根据变更应调整的款额;
iii. 根据本合同条款应追加或扣减的款额;
iv. 应扣减的已支付的款额;
v. 根据本合同,甲方应补偿的费用和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c) 乙方应按期足额支付其项下的各分包商款项,由于乙方的款项支付不及时导致纠纷及民工滋事等,由此引发的各类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当上述事件发生时,甲方保留直接向分包商支付款项的权利,费用从向乙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a) 甲方将根据进度完成情况核付进度款, 批准的付款将在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请款文件后三十(30)日内支付。
(b) 设计-建造期间,如果乙方未按计划完成工作,或乙方完成的工作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延迟部分或全部进度付款。
(c) 如果甲方审查认为乙方的付款申请报告和/或发票不满足要求的,甲方将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报告和发票之日起十五(15)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修订和更正付款申请报告和发票并重新提交更正后的付款申请报告和发票。
11.4 资金监管
甲方可采用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工程建设费使用情况备案审查、委托第三方监管和不定期抽查等。
(a) 工程款使用情况备案审查:乙方在使用资金前须向甲方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主要包括本月工程必须支付的大型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分包工程费和人工工资等。工程款支付后,在申报下次工程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细表(附相关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备查,同时乙方在申报资金时须提供上次工程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原件留存备查。
(b) 委托第三方监管:乙方的保证人,在提交建设履约保函时,须与甲方、乙方签订工程款三方共管协议,承诺对工程款进行监管。担保机构应定期将工程款使用情况监管表及时报甲方备案。
(c)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专人,不定期检查乙方往来账目、担保机构对工程款使用的监管情况。
(d) 对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处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查实,有挪用、占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甲方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扣除违规使用资金额度 10%的违约金,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上述情况两次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将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发生上述情况三次及以上的,记合肥市大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终止合同。
11.5 延误支付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支付延误的,甲方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作为迟延付款违约金。
11.6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合同第 11.3.3 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将持续到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满两(2)年。质量保证金将于上述期限到期之日起三十(30)日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退还数额以依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数额为准。
11.7 税收
11.7.1 乙方应当支付为执行本合同所有活动和收入而被课征的所有税、费(包括因此而发生的利息、罚款等)。
11.7.2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政府要求,甲方应当代扣代缴乙方(包括其分包商、供货商)税、费的,甲方将据此代扣代缴这些税、费。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了此类税、费后,可以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相应的付款义务。
11.7.3 受限于前款,乙方应当补偿甲方因此而支付的代扣代缴税、费(包括相应的利息、罚款),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减。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税、费(包括相应的利息、罚款)的凭证。
11.7.4 在设计-建造期间,如果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了税费或规费的减免,虽然这些税费或规费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但其受益人是甲方,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主动扣减。
第 12 条 提前终止
12.1 改正通知
如果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限内进行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2.2 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a) 乙方在第 2.2 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根据第 8.3.2 条款乙方放弃或被视为已放弃项目工程的建设;
(c)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将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或将合同转让给他人;
(d) 发生第 10.2.7 条款所述乙方违约事项;
(e)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施工或生产安全事故;
(f) 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已经破产、清算,或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消或责令关闭;
(g) 乙方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贿赂监理或甲方人员或任何第三方质量检测人员;
(h) 乙方对本项目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i) 发生第 6.4.4 条款、第 8.2.2(f)条款、第 9.6.4 条款中描述的情况;
(j)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说明违约并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纠正该实质性违约。
除上述乙方严重违约事件外,甲方为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工作。按照本条款发出的提前终止通知应说明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原因。此项终止应在乙方收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后立即生效。
12.3 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在第 2.1 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发生第 8.5.6 条款规定因甲方原因停工时间超过 365 日以上的;
(c) 甲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合并或被撤销,无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d)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说明违约并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纠正该实质性违约。
12.4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放弃导致的提前终止
如各方不能根据第 14.6 条款的规定达成一致意见,或任何一方根据第
8.3.3 条款提出放弃,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2.5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a) 按照第12.2.1 条款或第12.3 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严重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b) 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各方应在三十(30)日之内或各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措施。
(c)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了严重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d) 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本合同提前终止日止,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a)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各方另外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b) 提前终止通知发出后本合同应于提前终止通知中通知的日期(下称“提前终止日”)终止。
12.6 终止的一般后果
12.6.1 如本项目在设计-建造期间发生提前终止,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应立即自费采取下列措施,并应保证其分包商或供货商同样自费采取下列措施:
(a) 将由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立即返还甲方,并销毁此类数据和信息及所有相关文件的备份;
(b) 除了甲方为保护、清理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中的工作,或者因为安全的原因而要求乙方继续执行的工作以外,立即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终止的工作;
(c) 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管和保护所有与终止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材料、物资以及现场施工机具和设备等;
(d) 在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三(3)日内,提交全部工程分包、采购、租赁以及服务等合同清单及执行状况,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尽最大限度保护甲方利益基础上,终止与工作有关的全部采购、分包、租赁以及服务等合同和协议;
(e) 经甲方批准,将与被终止工作相关的正在执行的分包、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机构的名
下,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和永久工程等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的名下,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其不认可的各类合同;
(f) 终止不属于本条款(d)项已转让给甲方的分包合同和其他义务。但与本条款(e)项约定的与工作有关的分包合同除外,该类分包合同将在这部分工作完成后立即终止;
(g) 确保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接管已经完成的工作,以及应甲方要求接管在乙方照管或控制下的全部或部分供货;
(h) 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移交由乙方或其分包商或供货商准备的与工作有关的所有乙方文件或其他资料,以及由甲方或以甲方名义提供给乙方的与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图纸及其他资料;
(i) 在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从项目现场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和临时设施,并结清应付给甲方的任何费用。如果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应付给甲方的任何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乙方物品,以收回欠款;
(j)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未被终止部分的工作。
12.6.2 自本合同提前终止日起,各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 12.7.3 条款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除外;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仍然 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2.7 设计-建造期间提前终止后的处理程序
在根据第 12.2、12.3 或 12.4 条款的规定提出提前终止通知生效后,乙方应迅速:
(a) 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但甲方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发出指示开展的工作除外;
(b) 移交乙方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及其它工作;
(c)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以外的所有其它货物,并撤离现场;
(d) 执行本合同其他有关规定。
本合同按第 12.5.2 条款提前终止后,甲方应立即和乙方就已完成的工程、
物品、乙方文件的价值和按 12.6.1 条规定甲方同意接受的所有工作以及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进行协商和确定。
序号 | ||
1 | ||
2 | 事件)和乙方提出终止(第 12.3 条款规定的事件) | |
3 |
(a) 若本合同根据第 12 条规定提前终止,甲方按照以下规定向乙方付款:
其中,
A
规定的任何工作应付款额。
指甲方拟从乙方收回的因合同终止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前期工作、设计、建造、完工和修补任
B 何缺陷的费用;工期延误违约金以及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继续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额外费用。
C
的设备、材料的费用。
D
理开支。
E
失、间接损失及其他损失或损坏等。
对于表中提及的费用、价值和损失,甲方将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进行确认,乙方应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的资料,确保审计顺利进行。
上述款项应支付至各方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中,并应优先用于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人员工资、贷款、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在该等乙方应付款项未能足额清偿完毕,以及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所有项目设施及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乙方不得提取终止补偿金额的任何款项。
(b) 根据第 12.2.1 条款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乙方应立即偿还未归还的预付款(如有),甲方有权:
i. 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剩余工程,并在工程费用总决算后,按照第
12.7.2 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在此之前,自提前终止日起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ii. 就合同终止导致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
iii.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支付尚未支付的违约金;
iv. 在确定乙方实际完成的所有工程费、任何修补缺陷费用和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甲方应承担的任何其它费用前,暂不向乙方进一步支付任何费用;
v. 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扣留质量保证金或从未支付的工程建设费中扣除甲方的全部损失后,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c) 根据第12.2.2 条款、第12.3 条款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乙方应立即偿还未归还的预付款(如有),甲方应迅速:
i. 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支付给乙方;
ii. 将建设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iii. 按照第 12.7.3(a)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付款。
(d) 根据第 12.4 条款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 12.7.3(a)条款规定的款项。当甲方支付该等款项后,为项目工程订购的设备、材料等物品应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将其交由甲方处理。
12.8 对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依据第 12 条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第 12.7.3(a)条款规定的付款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
第 13 条 知识产权和保险
13.1 知识产权
13.1.1 乙方应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与以下工作有关的专利、设计、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贸易工作、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侵权或宣称侵权而引起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赔偿和开支:
(a) 依据本合同甲方使用乙方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及/或
(b) 依据本合同甲方使用由分包商或供货商提供的任何工作。
13.1.2 如果第 13.1.1 条款任何内容构成了侵权,乙方应自费为甲方购买有关知识产权以保证甲方能够持续使用这些工作,且不给甲方增加任何额外费用和损害,或者将侵权项更换或纠正为非侵权项。这种纠正或更换不得偏离本合同的约定且不被视为变更。
13.1.3 如果甲方受到由第 13.1.1 条款引起的索赔和/或诉讼,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自费协商解决此类索赔和/或诉讼。并且,如果依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裁决权的机构认定上述侵权存在,并要求甲方支付/赔偿一定金额和/或执行禁令,那么,乙方应当补偿甲方为此支付的金额和补救甲方执行禁令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13.1.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的版权以及所包含的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3.1.5 乙方执行本合同工作的文件版权以及所包含的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相应的版权应当属于乙方或乙方的供货商所有的情况除外。
13.1.6 双方合作开发的成果归双方共享。
13.2 保险
(a) 乙方应办理由其负责投保的保险并维持保单有效,保险条款和保险人均应获得甲方的批准,此类甲方批准不应被不合理地撤销或延误。乙方办理保险不解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b) 本条款规定应提供的保险是甲方的最低要求,乙方可以自费增加其视为谨慎的保险。
(c) 如果乙方没有投保本合同第 13.2.2 条款要求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或没有按照本条要求提供保险单或保险费支付的收据,则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可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有效或支付任何有必要支付的保险费。甲方可以随时在给乙方的任何到期应付款中扣除上述金额。
(d)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按照本合同要求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e)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入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f)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g)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3.2.2 设计-建造期间内,乙方应负责投保在中国境内合法有效的下列险种,保费已含在中标合同金额中,这些险种应持续有效至项目正式运营日:
(a)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投保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b) 机动车辆保险:保障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所有和租借的机动车辆因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c) 施工机具保险:保障乙方或其分包商所有的或租赁的带到项目现场的施工机具的损失或损毁。
(d) 货物运输险:对运输途中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进行保障。
(e)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本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f) 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遵循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
13.2.3 如果依据上述保单规定有免赔额的,免赔额由乙方单独承担。
13.3 乙方的保障
13.3.1 除非由于甲方的原因和责任,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以下原因导致的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
(a) 乙方建造和维护工程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疾病。
(b) 乙方建造和维修工程引起的,或由于乙方或其人员的任何疏忽、恶意行为或违约造成的财产、本项目工程之外的任何不动产或人员的损害和伤害。
(c) 乙方文件或乙方提供的服务有误,导致本项目工程不符合合同预期目的或导致甲方遭受损害。
13.3.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分包商、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被视为出自乙方自身,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 14 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4.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
(a) 任何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活动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b) 闪电、地震、地沉、地隆、海啸、飓风、风暴、暴雪、火灾、洪水、干旱、陨石撞击或任何其他天灾。
(c) 发生瘟疫、饥荒和大规模流行疾病。
(d) 任何国有化征用、征收。
(e) 法律变更。
14.1.2 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在乙方控制范围内,不被认为是不可抗力:
(a) 由于任何分包商、供货商或运输商的违约或失误;
(b) 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
(c) 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d) 乙方和/或其分包商、供货商或运输商工人或雇员的罢工、劳务纠纷或其它行为;
(e) 市场设备材料短缺以及运输短缺;
(f) 恶劣的气候影响;
(g) 哄抢。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4.2.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 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
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4.2.2 未经书面通知的,不得以不可抗力对抗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4.3 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14.3.1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 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费用。各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4.3.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4 不可抗力的后果
14.4.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仅可因确认的不可抗力影响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并且一旦这种影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消失、减弱、排除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立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14.4.2 尽管发生不可抗力,但这种不可抗力不直接影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部分义务时,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方不因此免除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合同部分义务的责任。
14.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4.5.1 除本合同或各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失。
14.5.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
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遭受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时间相应顺延。
14.6 不可抗力导致提前终止
14.6.1 如果根据第 14.2 条款的规定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并且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重要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十五(15)日,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 12.4 条款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14.6.2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内各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12.4 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4.6.3 终止一旦生效,乙方应按照第 12.7 条款的规定进行。
14.7 免于履行
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5 条 补偿与赔偿
15.1 违约金支付
15.1.1 甲方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第 4.3.20 条款规定的“与人员有关的违约金”、第 8.2.2 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第 10.3.1 条款“未能修补缺陷的违约金”等本合同约定其应付的所有违约金及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建设履约保函中扣除,无需经过乙方的同意。
15.1.2 甲方同时保留向乙方索取在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后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15.1.3 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但是,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采取的任何不合理的补救措施。
15.2 赔偿
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5.3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 14.1 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
的,则该方可根据第 14.7 条款免责。
15.4 减轻损失的措施
15.4.1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15.4.2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15.4.3 遭受损失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5.5 部分由于受损失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失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失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5.6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失赔偿负责。
15.7 补救之累积
本条款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 16 条 争议的解决
16.1 友好协商解决
16.1.1 若各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16.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该争议仍未能根据第 16.1.1 条款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16.2 条款的规定。
16.2 诉讼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 16.1 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败诉的一方应承担并支付胜诉方在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开支。
第 17 条 其他条款
17.1 合同的解释规则
本合同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7,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各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订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b) 各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变更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17.2 遵守适用法律
任一方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保证另一方免于承担因该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7.3 合同的转让
17.3.1 甲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因政府决定、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主体资格变化时,则甲方合法的继任者或承继者承继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 义务,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17.3.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承包、托管、联营、租赁经营、信托等任何方式导致乙方对本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17.4 保密
各方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文件、信息和方法,未经其它方事先书面同意,自生效日起至运营期结束之日/提前终止日后满五(5)年内不得透露或公开,但甲方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以及乙方为充分满足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而必须公布的情况除外。
17.5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各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各方同意:
(a) 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
(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i.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
ii. 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7.6 通知和其他通讯交流
根据本合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和其他信息,包括批准、同意、决定、指示和请求均应书面发出,可通过专人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传真发往各方的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 51 号
收件人:陈勇
电话:0551-62673622
传真: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百利中心北塔 2106
收件人:任丽
电话:0551-63638715
传真: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 88 弄中鑫企业广场 3
号楼
收件人:刘继伟
电话:021-66118219传真:021-66118663
17.7 地址变更的及时通知
17.7.1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 17.6 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7.2 根据本合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在递交时 (如果是由专人递交或邮寄的)或在收到时(如果是传真发出的)视为正式送达或作出。
17.7.3 在收件地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收到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视为在该地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达。
17.8 生效和终止
17.8.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自修复责任期满止。
17.8.2 本合同已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订,各方愿受本合同约束。
附件 1 进度计划
一、本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见第 6.8.1 条款的规定。
二、乙方提交的进度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项目设计进度计划 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