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GL-HXB2020001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GL-HXB2020001
甲方: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目 录
鉴于: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的理财产品委托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为双方在理财产品托管合作上的总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资金的托管事宜。就该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本协议签署后,就甲方拟发行的某支单一具体的理财产品的资金托管事宜,甲乙双方不必另行签署协议。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就该单一理财产品签订单一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协议,若该单一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符的,以该单一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协议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合同、协议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甲方制定的与相关理财产品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合同、协议及各类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理财文件”)应与本协议不相冲突,上述文件中涉及与乙方有关的任何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 协议当事人
1.1 发行人(或称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1.2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住所地: 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X xxx、十四至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史柏亭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第二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2.1.1.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等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1.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向乙方发出托管账户划款指令;
2.1.1.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核查;
2.1.1.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2.1.2.1 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专户并将资金移交乙方,确保移交给乙方托管的资金为甲方合法募集的资金,甲方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保证托管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托管资金没有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资金进行托管;
2.1.2.2 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2.1.2.3 确保理财产品项下各类投资交易的到期本金及收益及时划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2.1.2.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2.1.2.5 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进行各类交易的文件和信息,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1.2.6 负责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2.1.2.7 负责理财产品的清算和分配,计算理财产品各委托人的收益情况;
2.1.2.8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的要求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各项必需的协助;
2.1.2.9 若甲方违反理财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理财资金,致使理财产品受到损失或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后无法按理财协议书的约定向委托人分配的,以甲方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1.2.10 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有关事项须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如甲方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执行,该第三方的违约行为若造成理财产品损失或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的,由甲方与该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且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2.2.1.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之约定,行使托管职责;对于已划转出托
管专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托管人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构成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托管人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不承担对托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2.2.1.2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2.2.1.3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的资金运用,如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内容时,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当甲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2.1.4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2.2.1.5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2.2.2.1 按本协议约定,安全托管托管专户内的现金资产;
2.2.2.2 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将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2.2.2.3 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有关档案文件;
2.2.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在某支单一具体理财产品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手续前,应将其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文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提供给乙方报备。甲方在单一该支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相关向监管部门报备手续证明,并在理财产品成立后将托管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并及时电话通知乙方。
在乙方同意托管单一某支理财产品后,甲方在向监管机构报备前又对该理财产品作出变更的,应重新提交乙方报备,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对该理财产品的托管,所有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理财产品将投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或资产组合等,不涉及证券投资。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产品成立或理财托管专户首次划款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理财文件资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于理财资金全部到账之日起开始履行托管职责。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自该理财产品首期理财资金全部到账之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扫描件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托管原则
4.1.1 乙方负责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4.1.2 乙方应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理财产品财产严格分开。
4.1.3 乙方负责托管托管专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4 乙方的资产托管行为并不代表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不承担托管的理财产品的投资风
险。
4.1.5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
4.1.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托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专户(简称“银行托管专户”)。银行托管专户的预留印章中应包含一枚乙方指定印章。银行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卡片(如有)、乙方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乙方在保管期间保管和使用。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账户需在开立 3 天后才能进行款项的划付,甲方须在首次划款日前 3 个工作日,完成银行托管专户的开立手续。
为便于乙方保管职责的履行,乙方可应甲方申请为其开立银行托管专户网银权限,但甲方不得自行开立银行托管专户网银功能。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受益人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乙方根据甲方有效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托管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乙方在达到国内同类行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因人为网络袭击、病毒袭击等不可抗力及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2.2 其他账户的开立
因理财产品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乙方协助甲方开立。
4.2.3 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由乙方存放于乙方的保管库,具体收费按照乙方届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办理。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乙方及受其委托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条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或理财托管专户首次划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1)。
“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该授权书自乙方确认收到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披露要求除外。
甲方若需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按照附件 1的格式向乙方发出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确认收到之日起生效。
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需以原件方式或扫描件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经乙方确认收到后生效。
5.2 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托管专户内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 2。
5.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如甲方于指令发送日的 15:30 前发送有效指令的,乙方审核无误后当日执行划款;如甲方于指令发送日的 15:30 后发送指令,乙方审核无误后尽量于当日执行划款,但不确保交易达成,不承担交易未达成而造成的损失。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必要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乙方免责。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附相关证明文件。划款指令以扫描件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扫描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扫描件的内容为准。乙方保留的划款指令正本扫描件和甲方保留的划款指令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扫描件以获得乙方确认该划款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划款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管理人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乙方收到上述另行发送的有效文件的时间为收到指令时间。
5.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不审核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划款指令印鉴与签章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并在验证无误后向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确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件 1。
5.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托管专户内资金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专户内资金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4.5 乙方应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对指令进行监督审核,对有效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理财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甲方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乙方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甲方,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且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理财产品财产托管档案的保存
6.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扫描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
6.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等有关资料。
6.3 甲方提交乙方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资料及档案,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印章。
第七条 双方声明与承诺
7.1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在设立、报备、运作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乙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托管资格、流程、制度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3 托管业务开展中,甲、乙双方应按规定或惯例接受对方的监督或核查。
第八条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甲方定期计算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经乙方复核,由甲方按规定公告(如需)。
8.2 业务处理原则
8.2.1 理财产品的记账主体为理财产品,会计责任人为甲方。
8.2.2 甲乙双方对理财产品进行记账核算及估值。
8.3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8.3.1 估值对象
本托管合同项下管理产品不参与估值
【计划财产的估值对象在使用业务合同时需根据实际业务安排填写】。
8.3.2 估值方法
本托管合同项下管理产品不参与估值
采用以上约定的方法对本系列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被认为是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甲方认为按 8.3.2 项约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价值的,甲方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其价值的价格估值。
8.4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5 交易记录和资金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8.5.1 交易记录的核对
甲方按交易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交易日终时向乙方扫描件电子邮件方式当日所有投资资产的交易交割单及电子版的交易单据以供乙方核对及记帐。由于甲方未履行交易记录核对义务,造成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5.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交易日核实。
8.5.3 其他资产账目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理财产品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票据、信托计划)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8.6 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每期理财产品按照本条约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费用的计算与划付
9.1 托管费
收取标准:(任选其一,以“√”表示)
( √ )托管费率(年化)为 0.01%(如有变动,由双方另行商定)。
托管费=托管理财产品本金*托管费率*托管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
(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各单一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确定各单一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
( )其他方式,详细说明如下:
托管费的收取方式:
于理财产品终止日一次性划付。理财产品财产不足以支付托管费的,由甲方先行垫付。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财产托管专户中划至乙方以下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
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号:0
大额行号:304611002128
9.2 其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自行从托管专户中直接扣除(乙方下属营业机构需将收费通知扫描件电子邮件方式给甲方),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9.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其后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条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0.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0.2 托管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0.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
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其中,托管专户的存款利息由乙方计算后告知甲方,并于季度结息日后支付给甲方),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0.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托管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0.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划款指令的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0.3 单一理财产品到期后,如托管理财产品未分配或未分配完毕,则乙方仍应按照理财文件继续执行甲方发出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乙方不再对托管理财产品资产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2.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2.2 保密条款
双方承诺:对涉及各方的业务和事务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3 争议的处理
12.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2.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 通知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采用电子或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给甲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 15 号桂林银行 11 楼电话:15878740140
收件人:周俊逸
给乙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 136-2 号华润大厦 B 座 16 楼
电话/微信:15577115814收件人:彭资新
任何方可随时经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变更地址。
12.5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2.5.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壹】年,如本协议项下存在存续理财产品的,则自动延期至理财产品终止日。
12.5.2 单一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协议(如有)为本协议的附属法律文件,前述文件和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格式所签署的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在其签署时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3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
12.5.4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12.5.5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监管部门【壹】份,
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5.6 其他约定条款无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仅为编号为 【 】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 月 日
附件一 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托管人名称)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双方签署的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协议编号:
GL-HXB2020001),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理财产品专户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代表类型 | 姓名 | 对应签字 样本 | 对应印章样本 | 启用日期 | 预留业务章印鉴 |
授权经办人 | |||||
授权复核人 |
银行(公章)法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二 银行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本委托人已对此笔划款指令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尽职审查,符合本理财产品计划说明书、投资方向等有关约定,请予划款。 | |
委托银行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 委托银行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人: 划款执行人: | 托管银行确认专户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签章: |
注:对于来自符合授权的管理人有权经办及签发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即视为基金发出的有效划款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