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注册号码: BMV833)
(香港证监会注册号码: BMV833)
营业地址: 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1108-1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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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客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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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
自2022年2月9日起生效
证券及期货客户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乙方签订《开户申请表格》后即行生效。
订约者甲:混沌天成国际证券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沌天成国际”或“公司”)其注册办公地址为xxxxxxx0xxxxxxx00x1108-11室,与
订约者乙:其姓名、地址及其具体数据载于《开户申请表格》中的客户(以下称“客户”)。
混沌天成国际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持牌法团,中央编码为BMV833,以进行如下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期货合约交易;
鉴于客户出于自己或委托混沌天成国际买卖证券/商品或期货交易相关目的而在混沌天成国际处开立并操作证券/ 商品和/或期货交易帐户,客户同意并遵守以下共同商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意义:
账户, 指根据本协议由混沌天成国际以客户的名义现在或将来开立的, 并由混沌天成国际运作和维持的交易帐户, 供客户在买入,卖出或交换,或交易商品,证券,期货合约时使用。
《开户申请表格》, 指混沌天成国际《证券期货账户开户申请表格》。协议, 指本客户协议书及其间或修正或补充的附件。
使用密码, 指一密码与一帐户编号的组合,用以进入混沌天成国际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账号, 指由混沌天成国际在开立账户时指定给客户的,用于客户身份认定的序号码。
被授权人,《开户申请表格》中指定的,具有操作帐户和发出指令的授权的个人或个人之一 , 或任何客户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混沌天成国际的,被授权操作帐户,发出指令的任何个人或多个个人。
受益人身份, 相对于客户而言,指账户的最终受益人,或,如果客户是一间公司或团体,则指作为该公司或团体之最终个人受益人,而且包括通过代表或信托持有权益的受益人。
CCASS, 指“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有限公司成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系统。中央交易对手, 指混沌天成国际指明的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机构。
混沌天成集团, 指混沌天成国际的控股公司(参照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 或任何混沌天成国际的子公司以及混沌天成国际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参照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
中国结算,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的创业板, 指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而能透过深股交易通进行北向交易买卖的股票。
客户, 指其姓名和信息细节已在《开户申请表格》中予以明确,且同混沌天成国际签署本协议的个人或机构,包括客户的个人代表(若客户是自然人) 以及合伙企业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各个合伙人,以及机构相应的授权人。
客户银行, 指客户在其开有账户的银行,该银行的具体细节在《开户申请表格》中列出。
客户集团公司, 指客户和(如果客户是一个人或一合伙制企业)任何由客户控制的公司,以及(如果客户是一间公司)任何客户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i) 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董事一般是根据该人(或机构)的指示或指令行事的;或
(ii) 该人(或机构),无论单独还是与他人共同有权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超过33%的投票权,或控制此部分投票权的行使。
COMEX, 指纽约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为纽约商业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
COMEX规则, 指香港期交所规则附件4的第3部分所列出的,用于管制在NYMEX ACCESS 上进行的NYMEX合约的交易和结算的,由COMEX制定的那些规则(但这些规则的应用范围在该部分附件中受到限定) 以及适用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正)。
商品, 可指任何物品,包捂/但不限于/农产品,金属,各国货币, 指数(无论是股票市场指数或其他指数),利率,或其他金融合约,能源权利或权力,而且,如果需要的话,还包括上述各项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无论上述各项是否可作实际交付。
赔偿基金,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赔偿性基金。
CSC, 指滬股通及深股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通市场, 指上交所市场或深交所市场。
不活跃账户, 指 (i) 账户持有人在前三年没有就持有的账户或其他账户开展交易;或
(ii) 账户持有人在前六年尚未与混沌天成国际就其账户或其他账户进行沟通;或
(iii) 根据正常操作程序将该帐户视为不活跃账户。
电子交易服务, 指混沌天成国际开发和应用之软件,系统和其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混沌天成国际的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由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设备,供客户发出电子交易指令并获取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
期货合约, 指具有以下任何效力之交易所执行的合约。
(i) 一方同意向另一方在约定的未来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交付约定的商品或约定数量的商品;或
(ii) 交易各方同意在约定的未来时间根据约定商品当时之价值与合约订立时约定的价格水平相比的高低,来进行调整,其差额须依照合约订立所在的交易所的规则来确定。
香港期交所, 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交所结算公司, 指香港期交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由香港期交所指定或建立并管理的,负责向其成员提供有关商品, 期货合约和/或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机构。
香港期交所规则, 指香港期交所的规则,规例和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变, 修正或补充)。控股公司和子公司, 指具有“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32章) 第2条所赋予的意义。
指令, 指客户以口头,或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或其他混沌天成国际许可的方式发出的任何买卖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合约的指令(包括任何后续的且被混沌天成国际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令)。
保证金, 指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本协议第7和8部分的规定,因客户在其账户中进行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所需要的,而要求客户根据情况提供的一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抵押品(须经香港期交所或相关商品,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所在的交易所的预先同意)。
纽约商交所, 指纽约商业交易所。
「滬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或「北向交易」, 指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滬港交易通/深港交易通買賣滬股通/深股通股票。
NYMEX ACCESS, 指纽约商业交易所为该交易所某些合约的交易设立的自动电子交易系统。
NYMEX合约, 指可以随时在NYMEX ACCESS进行交易的,并在香港期交所规则附件4的第1 和2部分确定的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NYMEX规则, 指香港期交所规则附件4的第3部分所列出的,由NYMEX制定的那些规则用于管制l在NYMEX ACCESS上进行的 NYMEX合约的交易和结算(但这些规则的应用范围在该部分附件中受到限定)和适用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正)以及COMEX规则。
综合账户, 指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获得通知有关账户是综合账户的情况下,在混沌天成国际为其一个或多个客户开立之账户,而非客人本人的账户。
期权合约, 指一为给予另一方可在特定的日期或在特定的日期之前行使,按约定价格获取或(视情况而定) 处置特定数量的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利(但并非义务)的合约。
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 章)
网上启动密码或OTP, 指在登入时系统自动以短讯形式或电子邮件发送只用一次的双重认证网上启动密码。密码, 指客户唯一的个人密码。该密码须舆账号共同使用以进入混沌天成国际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专业投资者, 指任何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 第1 部“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所描述的人士。
证券, 指 (a)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及/或 (b)现时在市场买卖,属于任何机构 (不论是属法团或不属法团)或任何政府机关或由彼等发行,并获混沌天成国际接纳的任何股份、股票、债权证、借贷股票、资金、债券、票据、单位信托、存款证或其他商业票据或证券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类似票据,以及按混沌天成国际的绝对酌情权决定,可能包括(i)上述任何一项的或有关上述任何一项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是以单位描述或以其他形式描述)、(ii)上述任何一项的权益或参与证明书,或临时或中期证明书、票据或认购或购买的权证,或 (iii)普遍称为证券的任何票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而成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他任何拥有证监会部分或全部权力和职能,且根据该条例对香港交易所拥有管辖权的机构。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国人士, 指属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组成或注册成立的法团、合伙商号或其 他商业组织;由一位为美国人士的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管理的任何遗产或信托,或该遗产或信托的收入须缴纳美国联邦 入息税 (不论其来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为美国人士持有的账户(任何遗产或信托除外)及任何根据任何海外司法管 辖区法例组成或注册成立并由美国人士组成的合伙商号或法团(主要为从事投资非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 券)。「美国人士」不包括以令人信服的商业理由而于美国以外经营作为从事银行或保险业务的当地受规管分行或代理,及并非为投资于非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而设的美国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义而言,
「美国」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其州、领土及属土及哥伦比亚地区。
2. 账户
2. 1 准确数据
客户须确认其在账户开设申请表或网上开户申请中所提供的数据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并确认混沌天成国际可以依赖所有此类数据,除非混沌天成国际收到被授权人有关此类资料的任何变动的书面通知。
2.2 信用查询
客户授权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对客户随时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核查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目标,以及客户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
(i) 如果客户为一个人,则客户须年满18岁,无精神障碍,具备法律能力,且未被判定为处于破产状态,或
(ii) 如果客户为一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则客户须为根据公司注册成立地的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而且未采取任何程序对客户资产或业务任命破产接收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或使其停业或解散。
2.3 账户的最终受益人
除非另行告知,客户是在其自己的帐户中进行交易,而且除客户本人外无其他任何人对账户中持有的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货币或财产拥有权益。一旦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开设的任何账户的所有权或最终受益发生变化,客户同意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混沌天成国际。
2.4 与混沌天成国际雇员的关联账户
客户同意您与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员工没有关系或关联。 如果在账户协议生效之日后,如您与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员工有关系或关联,您将立即书面通知我们该关系或关联的存在和性质。
2.5 综合账户
除非另行告知,客户自己的账户不是综合账户。
2.6 个人资料保护
混沌天成国际将对所有与客户账户有关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客户己知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出于以下目的向以下人员提交从客户收到的资料: (a)任何证券或资产的登记名义人;(b)任何向混沌天成国际或其他数据流相关者提供行政,数据处理,财务,计算机,通讯支付或结算,专业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商,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c) 混沌天成国际在代理客户或其帐户进行交易或预备进行交易时的交易对手及其代理人;(d)任何继承本协定的受托人,受让人,参与人,次参与人,代表人,继承人以及其他任何个人;(e) 根据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要求,政府,监管或其他团体或机构;(f)使客户的交易指令生效或执行客户其他指令;(g)提供与客户账户相关的服务,无论该服务是由任何其他为直接或间接提供;(h)对客户进行信用查询,核实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的,以及许可或协助任何其他方进行该等工作;(i)遵守任何其他方可能要遵守的任何法律,监管或其他方面要求;以及(j)其他与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相关或其附带的目的。
2.7 代理权
客户同意并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权混沌天成国际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作为客户的全权代理人,采取任何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在执行本协议时必需的或可行的行为以执行本协议规定之各项条款。
2.8 重大变更
混沌天成国际及客户均同意及时将《开户申请表格》和本协议中提供的信息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对方。在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本协议书面通知与通信条款得到书面的通知之前, 《开户申请表格》中的任何信息细节的变更将不对账户的运作产生效力。
2.9 真实签名
在《开户申请表格》和本协议中出现的客户,客户的被授权签名人, 董事,秘书或合伙人(视情况而定)的签名以及任何被授权人的签名须为相关个人的真实签名。如属网上开户客户,以首次入金/时提交的存款通知书签名为准。
3. 共同账户
3.1 如果客户人数超过一个人,则本协议中所指的“客户”将包括构成客户的任何人,其中任何一人根据本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和义务将是共同的和连带的,而且客户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行使其根据本协议具有的所有权利,支配权和自主斟酌权,并以账户持有人的身份,无须通知其他人,单独与混沌天成国际接触;而混沌天成国际可以执行其中任何人发出的与帐户相关的指令,且无义务查询共同账户持有人之间资金的使用。
4. 香港联合交易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条款
在无损及附加于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各项条款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应被视为构成并应被理解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 1 补偿基金
任何香港交易所进行的全部交易均须缴纳一项交易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二者均由客户承担。
4.2 合法索赔和索赔限制
客户理解并同意,如果客户因混沌天成国际的违约而受到经济损失,补偿基金的责任将限于条例中规定的合法索赔,并受限于条例中规定的索赔金额限制,因此,不能保证客户能否,或部分,或全部,从补偿基金处得到因混沌天成国际的违约行为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4.3 利益冲突
混沌天成国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在代理客户的交易时也可以以任何身份为其他人执行证券,商品,期货合约和/或期权合约的交易,无论该交易是否同客户的交易一样。混沌天成国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及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可以随时通过自己的帐户在任何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在条例的规定以及所有的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混沌天成国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在任何证券,商品,期货合约和/或期权合约上,无论是在自己的账户还是混沌天成国际的其他客户的账户中,可以持有与客户的令单相同或相反的头寸,只要这些交易是根据相关的交易所规则,规定和程序通过香港交易所或其他任何交易所的设施竞价执行的。
4.4 在香港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
如果客户希望在香港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上进行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则此类交易须受此等市场(而非香港交易所市场)的规则和条例所管制,由此客户在这些交易中所得到的保护水平和种类明显不同于香港交易所规则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和种类。
4.5 资金托管
混沌天成国际从一方或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香港期交所结算公司和其他任何结算公司)收到的所有货币资金.经认可的客户财产应由混沌天成国际作为受托人保管在客户账户中,并同混沌天成国际自己的资产隔离开,且应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最迟不超过收到上述资产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其存入《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单独银行账户中,而且混沌天成国际如此持有的所有货币资金,经认可的客户财产在混沌天成国际破产或结业时不构成其资产,但一旦在对混沌天成国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和资产任命了临时清算人,清算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混沌天成国际应立刻将上述持有的客户资产归还客户。
混沌天成国际有权并特此被授权将其代理客户持有的任何资金,无论是否同客户账户有关,存放在一银行账户中(无论该银行是否位于香港境内)客户确认其存在混沌天成国际处用于在美国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任何资金将被转移到位于美国境内的一家银行。混沌天成国际证实,任何此类银行已经或将确认所有记入账户贷方的资金由混沌天成国际作为受托人持有,银行无权将该账户同任何其他账户合并,也无权因任何混沌天成国际欠此类银行而对该账户中的任何资金行使任何抵消或反索赔权利;而且该账户的名称有显着区别于任何持有属于混沌天成国际的资金的账户。客户确认并同意,
除了在混沌天成国际根据任何混沌天成国际处于其司法管辖下的任何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规则和规章的要求不得已而为之外,如果任何银行,经纪人,交易所,结算公司或其他人在混沌天成国际己向其支付全部或部分与客户账户的运作和维持有关的资金后未能履行其对混沌天成国际的与上述资金有关的义务(或债务),混沌天成国际将不为此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采取任何行为。
4. 6 资金拨付授权
持牌人或注册人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结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项,均须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附表3及附表4所指明的方式持有,及客户授权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按照其所订明的方式,运用任何该等款项。持牌人或注册人尤其可运用该等款项以履行其对任何人士的责任,但该等责任必须是在与其代表客户进行期货买卖有关的情况下或附带于有关买卖而产生的。
4.7 头寸限制
客户必须遵守香港期交所规则的第629至633条,这两条规定允许香港期交所董事会任命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执行官根据香港期交所规则根据情况指定的交易所职员)认为客户正在累积的头寸正在或可能损害或能够负面影响香港期交所根据其规则经营的任何市场的公平和有秩序的运作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客户的头寸或要求其终结合约。
4.8 订明上限及须申报的持仓量
混沌天成国际可以随时自行决定或受有关条例的规定限制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处持有或通过混沌天成国际获取的头寸数目。客户同意,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共同,不超过香港期交所或其他合约市场设立的头寸限制,而且如果客户被要求就其头寸提交任何报告,须立刻通知混沌天成国际。除恒生指数(“恒指”)期货合约、恒指期权合约、小型恒指期货合约和小型恒指期权合约外,《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规则”)的附表1 指明任何人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可持有或控制的期货合约的数目上限。恒指期货合约、恒指期权合约、小型恒指期货合约和小型恒指期权合约的订明上限,都是根据所有合约月合计的净额基准计算的。为了利便期交所和联交所监察市场活动,该规则规定,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的人士须向认可交易所提交关于该须申报的持仓量的书面通知。该规则附表1 指明期货合约的须申报的持仓量。就正如订明上限一样,期货合约的须申报的持仓量是根据所持有或控制的某一个合约月的合约份数而计算的。
4.9 征收印花税
客户在香港交易所所进行的全部交易,凡香港交易所发出的每一张成交单均须按《印花税条例》的规定缴交应课印花税予香港交易所,缴款方法得按照香港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征收印花税运作程序。混沌天成国际会就证券或期货账户内的现金、证券或期货合约预扣及/或支付应付的税项或印花税。
5. 指令和交易
5.1 代理人
除非混沌天成国际(在相关交易的合约说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混沌天成国际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混沌天成国际将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执行交易。除非另外跟客户口头或书面上披露,混沌天成国际及其董事与员工将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执行指令和交易而非以其本身的身份进行。除非另有证据,客户确认任何由混沌天成国际代表客户根据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指令进行买卖交易的证券交易,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都不是由混沌天成国际选择或根据混沌天成国际的建议选择的。
5.2 执行经纪
混沌天成国际会按其绝对酌情权视为合适的执行经纪及海外经纪及交易商(包括混沌天成国际相关联营公司)执行任何证券交易和/或期权合约交易,并确认该等执行经纪及海外经纪及交易商的业务条款及该等交易的执行及结清所处及透过的任何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系统的适用规则须应用于该等交易。
5.3 指令
客户特此授权任何被授权人可以代理客户发出与帐户有关的指令,而且客户特此向混沌天成国际保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认可和确认由或被认为自任何被授权人代理客户发出的任何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在或被认为在授权撤销期间发出的任何指令。客户特此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在收到由或被认为由任何被授权人代理客户在其授权被客户撤销之后发出的任何指令时如果没有收到对授权撤销的实际通知,则此类指令是有效的。
5.4 对指令的依赖
对混沌天成国际而言.任何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之一的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讯(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书面方式发出的) 应视为是完整的,足够的和实时的授权。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完全自主地依赖或根据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发出的或被视为己发出的,且被认定是由客户或客户的被授权人代表客户发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讯行事。混沌天成国际没有任何责任核查发出或被认为发出指令, 通知或其他通讯的人员的身份或授权。
对于此类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讯,混沌天成国际有权(但无义务) 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并与之相关的措施,或依据其采取合适的措施,而无论交易,协议的性质,或相关的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价值,类型和数量,也无论在此类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讯的条款上是否存在任何明显的或实际的误差或误解。所有的指令或令单, 无论是电话,电报,传真,因特网,电子邮件,邮政邮件,口头还是其他方式发出,传递过程中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5.5 令单当日有效
如果客户没有向混沌天成国际发出特定的指令, 且由混沌天成国际以书面形式收到,客户同意所有与其账户相关的令单、指令或要求仅当日有效,且在下单的交易所或市场的正式交易日结束时失效。
5.6 报价延误
证券,商品,期货合约价格的快速变化,可能有时会发生报价延误,或在特定时间或以“最优价格”或“市场价”交易时发生延误。客户同意无论何种情况均接受代表其进行的交易的结果, 并同意混沌天成国际无须因未能符合客户令单的任何条件而导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亦无须为因按本协议规定执行的任何交易而导致的损失负责, 除非损失是因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故意违约造成的。
5.7 录音
混沌天成国际可以采取录音程序对其与客户的任何通讯进行录音,或出于记录或证实任何被授权人的指令而进行录音。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录音将构成所录的通讯的最后证据。
5.8 第三方指令
客户理解混沌天成国际不会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客户已正式签署并递交一有效的授权书,明确授权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发出交易指令。客户并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将不为因执行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代表客户发出的指令而导致的争议,损失以及其他索赔负责。如果客户决定指定第三方为其发出交易指令,客户同意向混沌天成国际提供该指定的第三方准确真实的身份认定和个人资料。客户同时理解此类个人资料将会对香港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交易所,廉政公署等其他授权机构公开。
5.9 令单的修改和取消
客户可能会修改或取消已发出的指令。客户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并非必须接受此类修改或取消。指令只有在尚未执行前才可以修改或取消。客户必须对在处理其指令修改和/或取消请求之前已部分或全部执行的交易负完全责任。
5.10 拒绝令单
混沌天成国际有权自主决定拒绝接受任何此类令单,并无须对此解释原因。如混沌天成国际拒绝接受任何令单,客户将无须负责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
5.11 独立判断
客户理解混沌天成国际没有提供或暗示任何有关客户根据本协议进行交易的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价值,优点或对客户的适合性方面的xx或保证。客户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客户对其与帐户有关的所有交易决策负完全的责任,而混沌天成国际仅负责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客户帐户中交易的实施,结算等,并不充当客户的投资顾问,而且混沌天成国际对与客户帐户交易有关的中介人,经纪商, 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行为,行动,xx或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5.12 不保证成交
客户确认存在因突发事件和/或技术故障而使其指令无法执行的事实。客户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将无须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政府行为,价格变动,交易所/市场限制,设备通讯和系统故障,未授权进入帐户或交易指令以及其他超越混沌天成国际控制的客观因素和技术限制而导致的实际或预计的损失负责。
5.13 禁止内幕交易
任何传播、散布并利用非公开信息来赢利或止损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客户确认其知晓此种行为的非法性质。客户同意不进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并对所有后果负完全责任。
5.14 沽空
客户确认混沌天成国际将不会接纳代客户沽空的指示。混沌天成国际毋须向客户就核实该指示是否沽空而负责。客户承诺,其将不会发出任何沽空的指示,在客户执行沽空前,客户必须向本公司交付关于证券借贷安排的证明文件副本,如贷方确认书。客户如持有須申報的淡倉必須經由證監會網上服務平台的淡倉申報服務網頁遞交淡倉申報。
5. 15 对交易的限制
客户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具有完全的酌情决定权并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即可因某种原因而终止或限制客户通过其账户进行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能力。客户同意混沌天成国际无须对因此类限制造成的任何实际或假设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5. 16 以外币进行的交易
如果客户指令混沌天成国际进行任何以外币标价的证券交易,商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则(i) 任何因该外币的汇率波动所形成的损益完全归于客户账户,风险由客户承担;(ii)保证金应以混沌天成国际自主决定的币种和金额来记录;而且(iii)混沌天成国际被授权可以自主决定以货币市场当时报价为基础而确定的汇率将账户中的资金在原币种和上述外币之间进行转换。如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要求客户将其欠混沌天成国际的资金转换成支付原先到期债务所用币种之外的货币,则客户应向混沌天成国际支付额外的金额以保证混沌天成国际收到的已转换后的金额等同于未转换前应收的金额。
5.17 除非客户向混沌天成国际发出另外的明确指令,否则客户发出的可以在一个以上的交易所执行的指令可以在混沌天成国际自行决定的交易所执行。
5.18 客户确认(a)由混沌天成国际传送给客户的任何市场建议或信息并不构成卖出建议或对买入任何证券,商品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诱导,(b) 此类建议或信息,尽管是以从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取的信息为基础的,可能是不完整的, 而且可能无法核实,而且(c)混沌天成国际不对其给客户的任何信息或交易建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xx, 担保或保证,因此也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客户理解,混沌天成国际的高级雇员,董事,附属机构,股东.员工或代表可能会持有提供给客户的市场建议提到的证券,期货或商品合约的头寸, 并有意买卖此类证券,期货或商品合约,而且任何此类高级雇员,董事,附属机构,股东,员工或代表的市场头寸可能与也可能不与混沌天成国际提交给客户的建议一致.混沌天成国际对客户的交易的税务后果不作任何xx,担保或保证。
5.19 提供对交叉盘交易的同意是为了符合交易所有关交叉盘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执行的规则,在此类交易中场内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可以在任何要求客户对此类交易提供同意(书)的交易所直接或间接作为本人进行交易。客户特此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其代理人,或经手处理混沌天成国际指令单的场内经纪人可以无须事先通知执行客户的令单,而在此类交易中,混沌天成国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人或场内经纪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成为客户卖出令单的买方,或其买入令单的卖方,只要此类交易是根据交易所规则和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或交易所的规章执行的本同意具有持续效力,并保持有效,直至客户以书面方式撤销为止。
5.20 期权交易
客户理解一些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提交行使指令设有截止时间, 而且在截止时间之前还没有发出行使指令, 则期权会变得毫无价值.客户也理解,除非另有指令, 某些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将会自动行使某些“价内”期权客户确认对其行使或阻止行使(视情况而定)期权合约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 除非收到客户的明确指令,混沌天成国际无须对期权合约采取任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在到期日之前行使有价值的期权或阻止对期权的自动行使的任何行为客户进一步确认,混沌天成国际设立的行使截止时间可能不同于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设立的截止时间。
5.21 客户理解(i)所有的期权空头仓位都可能会被随时平仓, 包括与被指定为行使日同一日所建立的仓位, 而且(ii)行使平仓通知在所有客户处于行使范围内的全部空头期权头寸中任意分配更详细的混沌天成国际分配程序可以通过要求获得。
6. 佣金和费用
6.1 佣金
鉴于混沌天成国际代理客户为其帐户进行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客户同意在不低于任何交易所确定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按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实际情况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客户的,适用于其账户的费用向混沌天成国际支付佣金。
6.2 征费和费用
在任何一交易所执行的每一笔交易均须向此等交易所缴纳征费和费用。混沌天成国际被授权可随时按交易所规定的规则从客户收取任何此类征费。对于在香港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混沌天成国际被授权从客户处收取补偿基金征费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收取的另一项征费。这些成本将由客户承担,混沌天成国际被授权从客户处代为收取这些费用。
7. 商品交易/期货合约和/或期权合约保证金之协议
7.1 客户同意支付并按混沌天成国际要求在混沌天成国际处保持根据混沌天成国际完全自主决定下要求客户支付或保持的保证金数额,以使其符合任何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对保证金,价格变动调整或利率现金调整的要求,和/或保护混沌天成国际自身免于客户账户中当前的,未来的或预期中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损失或风险,并符合混沌天成国际可能要求的任何档的要求, 以使混沌天成国际能够行使与此相关的权利。混沌天成国际可以要求客户保持超过任一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经纪商所要求的保证金或价格变动调整的数额,而且混沌天成国际可以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即根据情况改变此类要求。
7.2 混沌天成国际可以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即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将全部或部分期货合约保证金或期货客户账户中持有的任何其他金额的资金转到一个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经纪商的账户中,以使混沌天成国际能够支付这些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经纪商所要求的保证金或价格变动调整。详情请参照16.7条。
7.3 所有客户因本协议应付混沌天成国际的金额(含保证金)应承索即付,并以混沌天成国际选择的币种支付,除非相关的交易所/结算公司或经纪商对商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另有限制性条件。对保证金的要求必须在12小时内或混沌天成国际自主认为必须的更短的,x已通知客户的时间内得到满足。客户确认,如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满足连续两次追收保证金的要求或对价格变动调整的要求时,混沌天成国际可能会被要求向香港期交所报告客户所有未平仓头寸的细节情况,而且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在客户未能满足追收保证金的要求或对价格变动调整的要求的情况下,终结所有未平仓头寸。
7.4 客户应按混沌天成国际不时或自主而决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其提供并保持保证金于混沌天成国际。混沌天成国际设立的保证金要求可以超过任何交易所对混沌天成国际所要求的保证金金额。混沌天成国际可以随时自行决定改变保证金要求。如果混沌天成国际决定要求附加保证金, 客户同意按混沌天成国际要求在混沌天成国际存入所要求的附加保证金,而且会按混沌天成国际自行决定的方式及时满足所有的追收保证金的要求。混沌天成国际将不因为任何银行,其他结算经纪,结算机构或类似实体的债权人对此类银行,其他结算经纪,结算机构或类似实体实施的破产,资不抵债,清盘,破产管理,托管或转让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保证金存款损失对客户承担责任。
8. 附加保证金要求或价格变动调整的要求
8.1 客户同意按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形式, 数额和条件向混沌天成国际提供并在混沌天成国际处保持此类保证金,以及此类的担保。混沌天成国际设定的此类保证金要求可以高于任何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或经纪商设定的保证金要求。混沌天成国际可以无须事先通知客户随时自主决定改变其保证金要求。如果混沌天成国际认为附加保证金是必须的,客户同意按要求在混沌天成国际处存入附加保证金。
8.2 在混沌天成国际代理客户进行所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时,客户应按混沌天成国际要求及时向混沌天成国际提供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必须的保证金或附加保证金,以及为满足价格变动调整所需的资金。混沌天成国际对保证金或附加保证金,以及为满足价格变动调整所需的资金的追收金额可以超过香港期交所或香港期交所结算公司的任何对保证金或价格变动调整的要求,且混沌天成国际可以无须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予以改变并实时生效。如果客户未能满足对本条款中规定的保证金或附加保证金或价格变动调整的两次连续追收要求,混沌天成国际必须向香港期交所报告客户所有未平仓头寸的细节情况,而且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在客户未能满足追收保证金的要求或对价格变动调整的要求的情况下,终结客户相应的未平仓头寸。
9. 证券保证金帐户之协议
9.1 证券保证金交易条款
客户签订证券保证金交易开户文件,藉以使客户的账户能够进行证券保证金交易﹙「孖展帐户」﹚,及混沌天成国际同意按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客户交易的信用融资﹙「融资」﹚。如现金客户协议与本证券保证金客户协议的条款有任何冲突时,以后者的条款为准。
9.1.1 保证金融资
此项融资将按照本证券保证金客户协议、混沌天成国际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收费表及证券交易帐户内所订定之条款﹙统称
为「孖展融资条款」﹚而提供给客户。客户同意该融资只会用在有关于混沌天成国际为客户购入或持有证券之用途。
9.1.2 融资金额
除下列第 9.1.3 条规定外,混沌天成国际可向客户提供不超过混沌天成国际不时通知客户的信用限额的融资金额。混沌天成国际可按不时通知,更改客户可使用的信用限额及保证金比率。尽管混沌天成国际已通知客户的信用限额,混沌天成国际仍可有酌情权向客户提供超过该信用限额的融资,而客户亦同意客户有责任按第 9.1.1 条之规定全数偿还任何由混沌天成国际提供的任何融资。
客户指示并授权混沌天成国际提取融资用以清偿应付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任何有关客户购 买证券、履行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要求任何持仓的证券保证金义务、或支付所欠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开支和费用的款项。
9.1.3 混沌天成国际在任何时候均有权不向客户提供任何融资。客户明白尤其是在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混沌天成国际不会向客户提供任何融资﹕
(i) 客户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
(ii) 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客户的财务状况正出现或已出现了重大的不利变化,或任何人士的财务 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而可能会影响客户解除在协议之下的责任或履行客户在协议之下的义务﹔或
(iii) 提供垫支将会令有关适用的信用限额被超过﹔或
(iv) 混沌天成国际据绝对酌情权,认为不提供融资将更为审慎或适宜。
9.1.4 追收保证金
x混沌天成国际据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其提供的融资需要有足够的担保,客户应根据混沌天成国际的要求,按照混沌天成国际指定的金额、形式 ,以现金、 证券和/或其他资产的形式支付一定数额的存款、保证金或证券,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存到指定的账户内﹙称为「追收保证金通知」﹚。为发出追收保证金通知,混沌天成国际将尽力及尽快按照客户在开户表格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以电话形式联络客户,和/或通过邮件、传真、电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发出追收保证金通知。客户同意,即使混沌天成国际未能以电话与客户取得联络,或客户未收到该书面通知,客户将被视为已获得适当的通知。
9.1.5 融资利息
客户同意为自己获得的融资支付利息,及利息将逐日计算。利息率根据香港汇丰银行的港元最优惠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并将会随当前的货币市场状况而改变及由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该利息费用可由混沌天成国际从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开立的孖展账户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除。
9.1.6 违约事件
任何下列一项的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
(a) 客户没有或拒绝在依据本协议或与任何混沌天成国际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规定而于到期或应支付时支付或偿还任何未偿还债务、责任、债项、金钱、资金、买入价钱、亏损额或其他付款;
(d) 客户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根据本协议而须履行的任何条款、承诺、协议、契诺或条件;
(c) 客户并未提供根据本协议而到期或应付的任何保证金(首次、维持或附加)或调整(变价调整或其他调整),或未能或拒绝遵守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本协议而提出的任何请求、催缴或付款要求;
(d) 客户违反、拒绝、未能或没有遵重、落实、履行或遵从本协议或与任何混沌天成国际的公司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e) 于本协议或交付予混沌天成国际之任何文件内作出之声明或保证是或成为不完全、不真确或不正确;
(f) 客户在订立本协议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权,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暂停、终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g) 客户被提出或展开破产或清盘的申请或呈请,或遭申请委任破产人,或遭展开其他类似的法律程序;
(h) 关于本协议及/或贷款协议下的负债、责任或债务的留置权(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增设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份)被废止或终止;
(i) 客户因任何破产、清盘、重组、延期偿付、无偿债能力或类似法律程序而从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议提出任何致使客户的债权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客户或其业务或资产之重要部分就其清盘、重组、破产或委任清盘人、破产受托人或管理人,被法庭颁布任何命令、判决或判令;
(j) 客户因为任何原因而成为无偿债能力或解散、与无联系人士合并,或出售其业务或资产之全部或 任何重要部分;
(k) 客户身故、清盘或被司法当局宣布为无行为能力;
(l) 有任何人士针对客户有关本协议内述之任何事项或保留财产、抵押品或任何部分,或针对混沌天成国际有关本协议内述之任何事项或保留财产、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而展开任何诉讼、法律程序或任何申索或索求;
(m) 以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出现任何事情可能或将会损害或影响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的权利、权益或利益。
9.2 抵押
客户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以第一固定抵押方式向混沌天成国际抵押所有客户于抵押品的各种权利、所有权、利益及权益,以作为持续的抵押品(「抵押」),以便客户在接获要求后偿付客户可能欠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债项(绝对或或有的),及客户在现时或将来履行孖展融资条款下可能到期、所欠或招致的义务,或客户不论于任何账户或以何种形式而欠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的债项﹙不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一起,及不论以何种名称形式或商号﹚,连同由作出还款要求日期至付还日期期间的利息,以及在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记录中所列的任何佣金、法律或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
即使客户向混沌天成国际和/或其联营公司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结清账户,或清还全部或部分欠款﹔及即使客户结束在本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并在随后由客户独自或与其他人随后共同在混沌天成国际重开或再开立任何账户,该抵押将仍属一项连续的抵押,并将会涵盖现时客户于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的任何账户构成结余欠款的所有或任何款项,或其他地方显示出客户欠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的结余欠款。
9.2.1 抵押品的实益拥有权
客户声明并保证,抵押品乃是由客户本人合法及实益拥有,客户有权将抵押品存放于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所存放的抵押品在现时或将来都不受任何类型的留置权、抵押或处置权所约束,并且构成抵押品的任何股票、股份和其他证券现时已全数缴足股款及将会全数缴足股款。
9.2.2 抵押成为可强制执行
在该抵押成为可强制执行之前(i) 混沌天成国际只须向客户发出通知后,便有权行使与抵押品有关的权利,以保障抵押品的价值﹔及(ii) 除非在本孖展客户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可指示行使附于或与抵押品有关的其他权利,但此举不得与客户在孖展融资条款之下的义务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损害混沌天成国际就抵押品的权利。
9.2.3 提取抵押品
客户对混沌天成国际存在任何债务,混沌天成国际将有权在任何时候及不时拒绝客户从客户的账户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及在未获得混沌天成国际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客户将不能从客户账户提取任何部分或全部抵押品。
9.2.4 抵押品的发还
当客户不可撤销地全数付清根据现金客户协议之下所有可能应支付或成为应支付的款项,及已全部履行客户在孖展融资条款之下的义务后,混沌天成国际将会在客户要求下及支付所需费用后,向客户发还混沌天成国际在抵押品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会就客户为妥善处理该项发还而要求其作出的指令和指示而行事。
9.2.5 抵押品的再质押
客户明白及容许混沌天成国际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至认可财务机构或获发牌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以取得财务通融。
9.3 终止融资
9.3.1 该项融资在接获终止要求时便需付还,并可由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其绝对酌情权予以更改或终止。尤其是如出现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事件,该项融资将会被终止﹕
(i) 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第 7 条规定而给予混沌天成国际的客户授权被撤回或不再被续期﹔或
(ii) 发生第9.1.6条之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而就此而言,任何的终止通知将被视为对该项融资的终止通知。该项融资终止时,客户所欠的任何未清债务应立即向混沌天成国际清还﹔或
9.3.2 偿还所欠混沌天成国际的全部或任何借贷款项本身并不构成为取消或终止孖展融资条款。
9.4 不受影响的担保
在不影响上述的概括性原则下,该抵押或其所抵押的数额将不会因以下所述的任何事物所影响﹕
(i) 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就孖展融资条款或任何其他责任,而在现时或将来所持有的任何其他保证金、担保或弥偿
﹔
(ii) 任何保证金、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订、更改、豁免或解除﹙除有关的修改、修订、豁免或解除外,包括该抵押﹔
(iii) 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就任何保证金、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包括该抵押﹚的强制执行或没有强制执行或免除﹔
(iv) 不论是由混沌天成国际或其他任何人向客户所作出或没有作出根据孖展融资条款的任何 还款要求﹔
(v) 客户无力还债、破产、死亡或精神失常﹔
(vi) 混沌天成国际与任何其他人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向任何其他人出售或转让混沌天成国际的全部或部份业务、财产或资产﹔
(vii) 客户可能在任何时候对混沌天成国际或任何其他人所存在的任何索偿、抵销或其他权利﹔
(viii) 混沌天成国际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订立的安排或和解协议﹔
(ix) 涉及该项融资的任何文件的任何条款,或任何保证金、担保或弥偿﹙包括该抵押﹚,或在任何该等文件或任何保证金或弥偿﹙包括该抵押﹚之下及有关条款的不合法性、无效、或未能执行或缺陷,无论原因是基于于越权、不符合有关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经妥善授权、未经妥善签立或交付或因为任何其他缘故﹔
(x) 任何根据涉及破产、无力还债或清盘的任何法律能够避免的或受其影响的任何协议、保证金、担保、弥偿、付款、或其他交易﹔或任何客户依赖任何该等协议、保证金、担保、弥偿、付款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债务的免除、结算或清还,而任何该等债务免除、结算或清还将被视为受到相应的限制﹔或由混沌天成国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遗漏或忘记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为本条款)可能在运作上损害或影响客户在孖展融资条款之下的责任。
10. 付款和资金偿付
10. 1 客户应随时按混沌天成国际的要求向其全额支付因双方之间的交易或因客户帐户的操作而形成的任何损失,借方余额以及差额。付款的币种应由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2 在不影晌客户承索即付的义务的前提下,客户每次根据本协议向混沌天成国际支付款项(无论是通过直接付款,转账,借为或货方)均应在提出付款要求的当日营业结束前(香港时间)予以支付。
10.3 在不损害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并授权客户银行及客户持有账户的混沌天成国际相关公司在需要时执行直接的借方(划款)指令,将资金转入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的账户,以随时满足保证金或价格变动调整的要求,以及支付与帐户有关的任何交易成本或其他债务。
10.4 在混沌天成国际扣除其根据香港期交所规则,其他任何交易所或结算公司规则,适用法律,和/或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扣除的所有金额,以及上述第 7 至 9 部分所要求的保证金,并在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事先全数偿还对混沌天成国际成员公司的实际或或有债务的前提下,混沌天成国际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书面指令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账户内全部或部分资金和/或卖出任何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收益汇给客户。所有混沌天成国际应付客户的资金均由混沌天成国际转账至客户在《开户申请表格》中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方式支付。所有上述支付到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应被视为混沌天成国际对客户的付款责任的有效履行。
10.5 客户确认,除非被授权人即为客户本人,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的第三方仅具有按本协议规定代理客户发出交易令单的授权。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的第三方不能被授权可以指令混沌天成国际将任何客户账户中资金或资产转到任何其他被授权的第三方单独或同他人共同持有的账户中;客户就此同意,如果混沌天成国际收到任何被授权的第三方的任何此类指令或指示,混沌天成国际具有明确的授权可以不执行此类指令或指示,除非混沌天成国际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可以执行此类指令。
11. 利息
11.1 混沌天成国际可以保留其持有的,作为客户账户的一部分的现金所带来的收益,而且客户同意,对于由混沌天成国际持有的属于客户的任何金额的资金,不应计客户的利息,除非双方另有不同的协议。
11. 2 客户保证随时(无论是在任何确定债务判决书之前还是之后)就其欠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逾期债务金额支付利息,利率由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根据香港汇丰银行的港元最优惠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而且此类利息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应付,或在混沌天成国际要求下立刻支付。
12. 交收
12.1 证券交易交收
除另有同意或混沌天成国际已代客户持有现金或证券作结清证券交易外,客户将于混沌天成国际通知客户关于有关证券交易前:
(i) 向混沌天成国际支付理清债务的资金或以可交付形式向混沌天成国际交付证券;或
(ii) 以其他方式确保混沌天成国际已收取有关资金或证券,相等于结清该证券交易所需的证券款额或数目。若客户未能履行,混沌天成国际将按其绝对酌情权有权:
(i) 若为一项购入或认购的证券交易,沽售已购入或已认购的证券;或
(ii) 若为一项沽售的证券交易,借入及/或购入证券以结清证券交易,或(附加于或作为上文第 (i) 或 (ii) 项的另一选择)拥有追索其合并及抵销的权利(第16.1条),以结清证券交易。
12.1.1 证券的安全保管
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此等条款所持有作保管的任何证券,可在混沌天成国际之酌情决定下及在适用法律法规容许下:
(i) 就可注册证券,以客户或混沌天成国际或混沌天成国际的联营公司的名义注册;或
(ii) 存放于一家银行或另一家提供妥善保管证券及相关文件的机构中混沌天成国际指定的账户。如属香港的证券,该机构应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提供保管服务机构。
12.1.2 股息的分派
混沌天成国际将支付有关客户证券的所有股息、分派、利息、息票及利益并存入证券账户。倘应计股息、利息、息票或分派或其他利益的证券形成混沌天成国际为客户所持有的相同证券较大部分之一部分,则客户有权就其所持证券按比例摊分较大部分证券产生的股息、分派、利息、息票或利益,按相等于客户所持证券占该等较大部分证券总额的比例摊分。
12.1.3 其他权利的行使
倘有关客户证券产生任何供股、收购建议、资本化发行、行使转换权、赎回权或认购权、投票权或其他权利,混沌天成国际其联营公司应尽合理的努力通知客户有关事宜,以及客户是否须及何时须就有关事宜作出任何决定及/或付款。待收到适时指示作出有关行动(及(如需付款)收到所需资金确数)后,混沌天成国际及其联营公司须安排执行有关行动,混沌天成国际及其联营公司须将最后所得的证券或现金(如有)计入证券账户。倘须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行动,惟未能联络客户或未能就有关行动给予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准时或充足的指令,客户谨此授权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按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在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下认为适当的方式代客户作出有关行动(惟混沌天成国际将或其联营公司并无责任作出行动),包括就客户为实益拥有人,但以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联营公司名义注册的证券行使任何权利。在没有欺诈行为或故意失责的情况下,混沌天成国际及其联营公司毋须为混沌天成国际及其联营公司就此等酌情决定可能或可能遗漏的进一步任何行动负责。
12.2 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收
12.2.1 客户同意,为其账户实行的每一笔交易均意指该笔交易按交易条款及实际金额实际完成,包括任何商品的交货或接收以及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买卖及相应的付款。
12.2.2 在符合本协议条款以及相关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的规则,条例和要求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在其账户中任何合约或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前的任何时间要求混沌天成国际终结合约,或如果是期权合约,行使(在可能的情况下) 相应的对开期权合约。任何因终结合约或交易或行使期权合约而产生的客户对混沌天成国际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混沌天成国际对相关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和/或混沌天成国际的经纪人或代理人的任何应付款)应在合约终结或期权行使后立刻支付混沌天成国际。
12.2.3 为了按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使期权,客户应在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早于期权卖方或相关的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无论何者规定最早的截止日期)规定的提出行使指令的截止日期的,时间限制之前向混沌天成国际递交行使期权的通知(应符合期权合约交易所在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此通知须连同以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 i)如果是卖方期权,须有交付所标示的商品或所有权檔:和 (ii)如果是买方期权,须有足够的可立刻使用的资金用以接收商品。
除非客户另有指令并符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混沌天成国际没有任何责任代理客户就任何期权合约提出行使期权的指令,
无论是在相关期权合约的到期日还是到期日之前。
12.2.4 不管由于什么原因,在根据有关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的规则和条例,和/或任何适用法律而确定的付款或交付日,如果混沌天成国际或另一经纪商(视具体情况)没有收到因客户帐户交易而应支付或应交付给客户的所有或任何款项或所有或任何数量的任何商品(无论是从相关交易所,结算公司和/或任何其他人),则混沌天成国际因此类交易而须对客户付款或交付商品的义务将因此仅限于向客户支付或交付混沌天成国际实际收到或接受的款项金额或商品数量。
12.2.5 在发生以上12.2.4条所提到的相关交易所,结算公司,其他经纪商和/或其他人未能就客户帐户中实施的交易向客户支付款项或交付任何数量的任何商品的事项时,混沌天成国际可以根据其绝对自主决定(但无义务)按客户的任何指令对上述相关交易所,结算公司,其他经纪商和/或其他人以任何方式采取任何行动,只要混沌天成国际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客户完全补偿或按混沌天成国际要求使其免于任何因采取此类行动而形成的所有成本,索赔,损害,费用和支出。
12.2.6 客户同意,为其账户实行的每一笔交易均意指该笔交易接交易条款实际完成,包括任何商品的交货或接收以及相应的付款。尽管如此,并根据以上第12.2.4条的规定,就客户账户中留存至到期日准备结算交收的任何未平仓头寸而言,如果按照有关交易所的规则或惯例,此类未平仓头寸的买方和卖方的未履行债务仅按价差进行现金结算(即在此种情况下混沌天成国际或客户只要在到期日将相应的价差支付与他方即可将未平仓头寸予以结算或平仓) ,则无论混沌天成国际还是客户均无须在到期日对交易进行商品交收。客户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混沌天成国际能够按照有关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的规则,条例和要求对为客户帐户执行的任何交易进行及时的结算。
12.2.7 为了按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使期权,客户应在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早于期权卖方或相关的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无论何者规定最早的截止日期)规定的提出行使指令的截止日期的时间限制之前向混沌天成国际递交行使期权的通知(应符合期权合约交易所在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 。此通知须连同以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i)如果是卖方期权,须有交付所标示商品或所有权文件 和(ii)如果是买方期权,须有足够的可立刻使用的资金用以接收商品。如果客户未能接本条(5.2 条)规定行事,混沌天成国际可以(但并非必须)将期权合约视为废弃处理除非客户另有指令并符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混沌天成国际没有任何责任代理客户就任何期权合约提出行使期权的指令,无论是在相关期权合约的到期日还是到期日之前。
13. 担保
13.1 客户作为受益所有人特此将其账户中持有或以后获取的任何和全部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不附带任何权利瑕疵地押记给混沌天成国际,以作为客户履行其根据本协议应履行和遵守的义务,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偿付其对混沌天成国际或任何混沌天成国际集团的成员公司与客户账户或其他有关的现时或将来任何时间应付的资金和债务(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以及支付混沌天成国际或任何混沌天成国际的成员公司在行使或实施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的连续担保。
13.2 客户同意采取或执行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情况认为必须的或可取的行动或檔,以实施,执行或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或为完善或改进任何按此协议为混沌天成国际提供的担保或抵押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签署-不可撤销的代理委托书任命混沌天成国际为其合法代理人(可以全权任命代替人和再授权给其他代理人)在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必要或合适的情况下代理客户采取上述所有的行动或签暑上述所有的檔。
13.3 在混沌天成国际的要求下,客户应以混沌天成国际满意的条件就根据本协议中客户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提供,或让对混沌天成国际而言可接受的人提供,进一步的担保或抵押。
14. 投资者赔偿基金
14.1 如混沌天成国际作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 部所界定的违约行为,且令客户因此遭受金钱损失,客户了解到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 部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的权利,将限制在条例中所规定的范围。
14.2 即使有上述事项,但客户全面了解到第14.1条所述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权利,将不适用于在海外司法管辖区发出的任何指示或进行的交易。
15. 单方面终结
15.1 如果发生以下事项:
(i)客户未能在追收保证金时提供保证金,或未能实施根据帐户中所进行的交易所要求的任何商品的交付,或未能根据帐户中所进行的交易支付到期的任何购买价格或其他款项,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ii)客户死亡(仅限于客户为个人的情况下);
(iii)管辖法院发出或申请书已经递交或裁决已经通过客户破产,结业,或解散的指令,或己对客户的资产或企业任命了破产事务官,破产财产管理人或其他相似的官员,或客户账户或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成员公司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已被扣押或被发出扣押令,或任何第三方声明对客户账户中的任何资金或资产拥有要求权,或客户的任何资产已被宣布了任何禁制令, 禁止令或相似的命令, 或己对客户的资产开始了没收,扣押或相似的法律程序,
(iv)客户在本协议中或任何根据本协议而递交混沌天成国际的证明,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xx或保证在重大方面不准确或变得不准确,
(v)客户违反混沌天成国际,混沌天成国际经纪人或代理人代理客户或为其帐户进行交易所在的司法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规章条例,或交易所或结算公司的规则和条例;
(vi)客户签订本协议所需的任何同意书,授权或决议被完全或部分撤销,暂时取消,终止,或不再具有完全的效力;及
(vii)发生任何混沌天成国际独立认为会危及混沌天成国际在客户账户的贷方余额方面的权利或任何其他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本协议拥有的权利的事项,或任何事项会负面影响到客户根据本协议所应履行的义务,那么,混沌天成国际有权或在此被授权(但并非义务)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但不损害混沌天成国际可能拥有的其他任何权利或采取的补救措施:
(a)如果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合适,卖出,买入或终结(无追索权)任何或所有为客户或其账户持有的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其他资产(包括任何或全部处于上述第13条所述之押记之中资产);
(b)取消任何或所有未成交的令单或未平仓的合约或任何其他根据客户指令而形成的承诺;
(c)借入或买入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必要的或因对按客户指令实施的任何卖出(包括卖空)交易进行交付所需的任何资产或财产;
(d)行使按客户指令买入而由混沌天成国际持有的期权合约而形成的任何期权(卖方或买方);
(e)行使根据本协议为混沌天成国际提供的作为客户履行义务担保的任何担保;
(f)行使本协议赋予的抵消权和转移资金的权利;
(g)立刻终止本协议。
15.2 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则:
(i)所有客户应付混沌天成国际的款项须立刻支付,其利息以本协议第11. 2款规定的利率和实际未偿还金额计算;而且
(ii)混沌天成国际进一步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未履行的对客户的义务(无论是付款还是其他)将以客户完全清偿其根据本协议对混沌天成国际的所有债务为前提。
15.3 在不损害第15.1 条(a)至(g)点的通用性的情况下, 混沌天成国际有权将根据第13条规定作为对混沌天成国际担保的任何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归为己有,或以市场价向任何混沌天成国际成员公司卖出,买入, 终结或处置此类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而无须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也无须对混沌天成国际和/或任何成员公司因此产生的任何盈利作出解释。
15.4 任何根据本协议第15.1条而实现的资金应置于并保留在一个暂记账户的货项中,时间由混沌天成国际或有关的成员公司完全自行决定(但同时不承担任何义务)。混沌天成国际或有关的成员公司可用此资金或此资金的部分来清偿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应付成员公司的任何债务。
15.5 如果混沌天成国际行使其根据第15. 1 条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将任何卖出所得的收益用于首先支付与此相关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成本);其次, 用于清偿客户对混沌天成国际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对混沌天成国际或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债务(清偿方式和优先级由混沌天成国际和相关的成员公司协商决定,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最后,余额(如果有) 应归还客户。如果此类收益不足以清偿相关的债务,客户应在混沌天成国际要求的情况下(即使原先规定的清算支付日期或其他日期尚未到来)支付混沌天成国际和补偿并使混沌天成国际免损于因此产生的任何差额或缺额以及相应的利息和所有混沌天成国际发生的与此相关的专业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
16. 账户的抵销与合并
16.1 无论本协议或任何成员公司同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的任何其他协议如何规定,但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规章,尤其是香港期交所规则第623条的前提下,客户(为客户自己以及作为代理人代表任何客户集团公司)特此无可
撤回地指令并授权混沌天成国际(为混沌天成国际自己以及作为代理人代表任何集团成员公司) 抵消,保留,使用和
/或转移(视具体情况而定) 客户账户或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或集团成员公司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持有的任何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应收款项,货币资金,以全部或部分支付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欠混沌天成国际或集团其他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资金或债务(无论其性质,主要的,抵押的,分别的或共同的(包括为满足保证金要求或其他保证金相关要求而形成的任何债务),或以其他货币,亦无论是否与客户账户有关)。
16.2 在无损第16.1 条的通用性,但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规章,尤其是香港期交所规则第623条的前提下,如果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在混沌天成国际处开立有超过一个的账户,则客户(为客户自己以及作为代理人代表任何客户集团公司)特此无可撤回地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可以随时并无须通知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即结合,统一或合并所有或任何此类账户,并抵消或转移任何一个或多个此类账户中记入贷方的任何一笔或多笔资金,以清偿任何其他账户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对混沌天成国际的负债。
16.3 本条款所赋予之抵消权利是对任何法律所赋予的一般抵消权利,或本协议赋予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权利,或混沌天成国际现在或以后拥有的任何留置或其他担保的补充,且不损害上述所有的效力。
16.4 一旦发生以下事项:(a)客户身故或清盘,(b)客户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或申请任命破产管理人,(c)(第三方)申请查封混沌天成国际持有的任何属于客户的账户,(d)保证金不足或混沌天成国际认为任何存入用于作为客户一个或多个账户的保证的抵押品(无论当时市场开价如何)不足以作为该账户的担保,或(e)任何其他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应采取措施增加账户担保的情况或事态, 混沌天成国际特此被授权可以根据其自己的判断和自主的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或任何部分的行动(1)用处于混沌天成国际托管或控制之下的客户的资金或财产直接或以担保品或抵押品的方式支付客户对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债务(2)卖出为客户持有的任何或全部证券,商品合约,商品, 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买入作为空头头寸为客户持有的任何或全部证券,商品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并(3)取消任何或所有代理客户发出的任何或所有待执行令单,合约,或任何其他承诺。在采取上述任何行动时,可以无须保证金或附加保证金,也无须事先向客户递交卖出或买入的通知或其他通知或告示,也不管所有权权益是完全属于客户还是客户同其他方共同所有。在将客户的证券,多头或空头仓位予以平仓时,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其自主决定可以在同一个合约月份卖出或买入或建立新的多头或空头头寸,而且混沌天成国际也可以购买其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无须偿还。双方同意,无论何种情况, 对卖出或买入的事先要求,通知,以及对时间和地点的告示不应被视为混沌天成国际对其根据本协议拥有的无须此类要求或通知即可进行卖出或买入的权利的放弃.客户有责任按混沌天成国际的要求随时支付其任何借方余额, 而且一旦由混沌天成国际或客户实行的对客户的账户进行清算,客户应负责支付其账户中产生的任何缺额.就客户的任何账户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客户同意应负责的各事项而言,如果根据本授权实现的收益不足以支付客户对混沌天成国际的所有债务,客户应按要求立即支付缺额和所有未支付债务,以及相关利息和所有的收款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6.5 对在当前交货月份到期的未平仓头寸的清算指令,如果是多头头寸,则须在第一个通知日前至少5个营业日交给混沌天成国际,而如果是空头头寸,则须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前至少5个营业日交给混沌天成国际或足够的接收资或必要的交付档必须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与混沌天成国际。如果指令,资金或文件都没有收到,则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在无须通知的情况下要么将客户的头寸平仓,或代理客户根据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方法进行交收。
16.6 如果无论何时客户未能向混沌天成国际交付此前由混沌天成国际代理客户卖出的任何资产, 或未能按证券,商品合约的要求交付资产,或混沌天成国际认为必须(无论是否出于任何交易所.结算公司或其他方的要求)用类似或同样种类或数量的资产替换交付与混沌天成国际作为其账户担保的任何证券,商品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其他资产,客户授权混沌天成国际根据其自身判断借入或买入任何用于交付必需的资产,或替换交付所需的任何此类资产,或替换交付的对手方混沌天成国际可以随后用为客户账户买入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的资产来偿还所借客户应向混沌天成国际支付混沌天成国际因上述行为可能会被要求发生的,或因混沌天成国际无法借入或买入任何此类资产而承担的任何成本,损失或损害(包括间接的损失,处罚,和罚款)。
16.7 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 (“常设授权”)
16.7.1 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涵盖本公司为客户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并存放于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内的客户款项(包括因持有款项而产生之任何利息)/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16.7.2 客户授权本公司
(a) 组合或合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团公司为客户所维持的任何或全部独立帐户,此等组合或合并活动可以个别
地或与其他账户联合进行,本公司可将该等独立账户内任何数额之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作出转移,以履行客户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团公司的义务或法律责任,或获得财务通融,不论此等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确实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带的、有抵押或无抵押的、共同或分别的;
(b) 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集团公司于任何时候维持的任何独立账户之间来回调动任何数额之款项;
(c) 从本公司及认可财务机构、核准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于任何时候持有的证券来回调动作。
(d) 从本公司及认可财务机构或其他获发牌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于任何时候持有的证券抵押品来回调动作为向保证金融资客户提供财务通融。
(e) 根据客户的口头指示处理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而混沌天成国际无需核查该等指示发出者的身份与权限;
(f) 该笔客户的款额,须用于履行证券交易或期货合约交易,会按照客户交易偏好,在客户建立仓位前将部分款额转移到对方手的独立账户内以遵从对方手初始保证金的义务;及
(g) 如果本条款(第16条)所指的组合或合并帐户或款项之调动要求进行资金币种转换,则转换的汇率根据混沌天成国际在其正常业务中对同类币种采用的汇率(由混沌天成国际确定并对客户具有各方面的约束力)来计算。
客户确认及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户发出通知而采取本条款(第16条〉的任何行动,此赋予本公司之客户常设授权并不损害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享有有关处理该等独立账户内款项的其他授权或权利。
16.7.3 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有效期
x客户并非专业投资者,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协议书之日起计有效,惟客户可按第16.7.5条所述之情况下续期或当作已被续期。若客户为专业投资者,则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为本协议书之日起至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根据以下第16.7.4条被撤回为止。
16.7.4 撤回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
客户可以向本公司列明于本协议内的公司地址或该等本公司为此目的可能以书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发出书面通知,撒回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侵权。该等通知之生效日期为本公司真正收到该等通知后之14 日起计。
16.7.5 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续期
客户明白本公司统一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到期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若在客户款项/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常设授权的有效期届满14日之前,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客户常设授权即将届满,而客户没有在此常设授权届满前反对此客户款项常设授权续期,此常设授权应当作在不需要客户的书面同意下按持续的基准已被续期。
16.7.6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续期确认
x公司会于客户常设授权续期确认后7日内,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客户常设授权续期已经生效。
17. 书面通知与通信
17.1 送达方式
所有根据本协议由混沌天成国际发给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的书面通知及通讯可以以个人递送,邮政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开户申请表上显示的或客户以书面方式提前7天通知混沌天成国际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讯,(i)如果是个人递送,通过传真或电话传送,则在递送或传送时;或(ii)如果是通过邮局递送,则在交付邮局的24小时后,(无论二者何者为先),应被视为已经发给对方,但任何发给混沌天成国际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只有在混沌天成国际收到后才能生效。除非混沌天成国际另行表示同意,任何由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发给混沌天成国际的,有关客户账户中任何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指令或指示应口头发出,或按本协议指定的或混沌天成国际另行通知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发出。由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给混沌天成国际的,与客户账户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通讯或通知可以由个人,预付邮资邮件,传真或电话递送或传送到按本协议指定的或混沌天成国际另行通知的地址或传真或电话号码(视情况而定)。
17.2 收到推定
以上述方式送交的所有通知和通信,无论是信使,邮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还是其他方式,都应被视为已经送达并收到,除非客户另行通知混沌天成国际。客户有责任确保其账户的准确性,若有差异,应立刻与混沌天成国际联系。
17.3 查阅通信的责任
客户同意定期查看其用于接收混沌天成国际通信的邮箱,电子邮箱,传真机和其他设备。对因客户未能、延误或疏于检查上述通信来源或设施而形成的任何损失,混沌天成国际将不负任何责任。
17.4 电子邮件和电话谈话的监控和录音
为保护双方的利益,及时发现和纠正误解,客户同意并授权混沌天成国际可以自主并无须进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对双方之间的电子通讯和电话谈话进行监控和录音。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录音将构成所录的通讯的最后证据。
17.5 确认单和账户对账单
对于混沌天成国际在香港为客户账户实行的任何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卖出,买入或交换交易,混沌天成国际将(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发出一张包含条例所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的经纪报表或结单,并将该经纪报表或结单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客户。对于所有其他的交易,混沌天成国际将在交易完成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客户确认交易的基本要点。
17.6 发送认单和账户对账单
混沌天成国际将每月就其代理客户帐户而实施的交易向客户提供一份账户对账单。如客户就任何一个户口收取邮寄结单,每个相关户口将被征收港币20元年费。有关费用会于每年第一季由相关户口直接扣除。混沌天成国际不会向账户结余为 零或不活跃账户每月提供账户对账单。
由混沌天成国际发送给客户的有关客户帐户交易执行的书面经纪报表、结单、帐户对账单,和任何确认书,就其所含的信息而言,应是结论性的,而且,如果这些文件在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途径送达客户后24小时内,或在通过普通邮件寄送给客户5个工作日内客户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则应被视为已被客户接受。
17.7 未送达或退回邮件
客户同意及时更新其帐户数据,并将任何变化在四十八(48)小时内通知混沌天成国际。客户确认,如果由于客户未能提供、更新和/或通知混沌天成国际有关其账户的最新和准确的资料而导致邮件无法送达或被退回,混沌天成国际出于对客户账户安全和完整的考虑可以临时或永久锁闭或限制其账户。
17.8 混沌天成国际无须因传输或通讯设施的故障或失效,或其他混沌天成国际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的令单传输或执行上的延误负责。
17.9 客户确认混沌天成国际无须为介绍经纪人或其关联人在处理客户账户时的行为,xx和声明承担责任。客户同意,就介绍经纪人或其关联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言,免除对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索赔,并使混沌天成国际处于免责状态。
18. 电子交易服务
18. 1 电子交易服务
客户明白电子交易服务是一半自动系统,可以让客户通过该系统发送电子指令及接收信息服务。客户同意完全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客户使用未来通过该系统提供的附加服务亦须遵照本协议之各项条款。
18.2 授权使用
客户应是其帐户的电子交易服务唯一授权用户。客户应对密码的保密和安全使用负责。客户确认并同意对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负完全责任,混沌天成国际和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将不对客户或客户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交易指令的处理、错误处理或任何指令遗失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18.3 双重认证
如客户使用互联网交易服务,您须要提供「网上启动密码」,而系统会自动以短讯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只用一次的「网上启动密码」至您已登记的手提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客户必须确保更新已登记的手提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18.4 保护密码,OTP和账号
为保护客户的账户的安全与利益,客户将设置一密码和OTP以进入和操作其账户。客户在此声明并保证其为该密码的唯一拥有者和OTP的合法使用者。客户必须定期更改互联网交易密码,并设定难以猜破的密码。客户将监控并确保其密码, OTP和帐户编号的完整和安全,并对此负完全责任。一旦发现其密码,OTP和账号遗失,被盗或被非法使用,客户将立刻以书面方式通知混沌天成国际。若无该类书面通知,混沌天成国际将不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8.5 系统所有权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所有权属于混沌天成国际。客户保证及承诺不会破坏、修改、解构、反向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或未经授权进入该系统的任何部分。客户确认,如果客户未能遵守本项保证及承诺或混沌天成国际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未能遵守本项保证及承诺,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对客户采取法律行动。客户并保证如果客户获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实施本节所述行为,客户将立刻通知混沌天成国际。
18.6 通报系统故障的责任
客户确认并同意,作为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发出指令的条件之一,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客户将立刻向混沌天成国际进行通报:(a)客户已通过电子交易服务下单,但未能收到令单编号;(b)客户己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单,但未能收到对令单及其执行的准确的确认,无论是文本,电子或口头形式; (c)客户收到对其没有下单的交易的确认,无论是文本,电子或口头形式;或(d)客户发现有未经授权使用其账号和/或密码的行为。
18.7 使用替代性交易方法
客户同意,如果电子交易服务的使用遇到困难,客户将会设法使用混沌天成国际提供的其它方法或设备与混沌天成国际联系以下单交易并将上述困难通知混沌天成国际。客户确认,混沌天成国际并没有对交易或相关的服务作任何明确或隐含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每次使用电子交易的商业性,功能性和适用性的保证)。客户同意,对客户因混沌天成国际无法控制的服务中断,不正常或暂停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费用或损害,混沌天成国际无须负责。
18.8 第三方提供的市场数据
客户理解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将, 仅出于信息服务目的,提供第三方发布的报价及信息。由于市场的波动以及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数据可能不是实时的相关投资的报价及信息。客户理解,尽管混沌天成国际相信该类数据的可靠性,但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无法进行独立的证实或反驳。客户理解,在所提供的有关报价及信息中并不隐含混沌天成国际的推荐或认可。
18.9 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或时效性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上的报价服务是由混沌天成国际不时选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客户理解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的信息是按第三方所提供的原来状态提供的,混沌天成国际并不保证此类信息的时效性,顺序,准确性,充足性和完整性。
19. 通用条款
19.1 完整协议
x协议以及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的有关客户账户原有或增添的书面协议和客户递交与混沌天成国际的声明和确认书所含条款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以及与帐户的开立和运作有关事项达成的完整和有约束力的协议,而且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都不应被用于取消,排除或限制根据香港法律客户拥有的任何权利或混沌天成国际应尽的任何义务。
19.2 可分性
x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庭或监管机构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仅适用于该条款。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将不受此影晌,本协议将排除无效条款继续执行。对本协议所有事项而言时间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客户由多人构成,则每个人的责任应是共同和连带的,适用于任何个人的情况应解释为包括适用于所有人的情况。混沌天成国际有权与每个人单独处理,包括在不涉及其他人的前提下清理债务。
19.3 授权推定
任何通知、声明、确认单以及其他通信,或账户对账单上标明或指称的每一项交易均应被认为是经授权的,是正确的,并经过客户批准和确认的,除非在混沌天成国际在客户被认为己收到上述通知,声明,确认单,以及其他通信后的五天内收到客户以书面方式提出的相反意见。
19.4 通报责任
如果客户代表作为最终受益人的任何第三方作为中介或执行一项交易,以及客户发现任何与其帐户信息,交易,交收取和资金转移有关的差异和/或错误,客户须在其获知该类信息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将此通知混沌天成国际。客户同意,如果客户未能及时(不迟于7个历日)将此类差异和/或错误通知混沌天成国际,混沌天成国际及经纪人将不对因此类差异和/或错误而导致的索赔,责任或损失负责。
19.5 协议修正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混沌天成国际可随时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正,并通知客户。此类修正在客户被认为己收到混沌天成国际通知后立刻生效。客户确认并同意,如果客户不接受所通知的修正,客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的中止条款中止此协议关系。客户并同意,如果客户未向混沌天成国际表达对修正的反对意见而继续通过混沌天成国际进行交易,则客户应被视为接受此类修正。
19.6 豁免规定
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本协议所具有的权利,补偿,权力和特权具有累积性,且不排除法律所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偿。混沌
天成国际根据本协议所授与的任何宽限时间,忍耐或宽容并不应被视为混沌天成国际对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的放弃,而且混沌天成国际对其根据本协议具有的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妨碍混沌天成国际以其他方式或进一步对此 类权利的行使。
19.7 权利转让
客户不可在未获得混沌天成国际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他方。混沌天成国际有权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委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与集团任何成员机构,或其他混沌天成国际自主认为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19.8 继承
x协议的所有条款不受混沌天成国际业务的任何变更或继承的影响而继续有效,并对客户的收购公司(在客户为一公司的情况下),合伙人及合伙人的遗产代理人(在客户为一合伙制企业的情况下),以及客户的遗产代理人(在客户为一个人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19.9 终止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对方而终止本协议,但终止协议不影响(i)混沌天成国际在终止协议之前的任何行为的效力,此类行为的效力对客户具有约束力,(ii)任何一方在终止时因任何证券,未平仓头寸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有关保证金,佣金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应支付款项,补偿,或其他任何根据本协议条款,无论以何种发生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直至所有此类未平仓头寸已被终结,或交收和/或交付已经完成而且所有的此类债务已被清偿;(iii)客户根据本协议或按本协议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担保,声明,保证和赔偿保证,所有这些均不受协议终止的影晌。
19. 10 英文/中文版本
客户确认,客户已经阅读过本协议的英文/中文版本,本协议的内容已经用客户所能理解的语言向其做了完整的解释,客户完全接受本协议。如果本协议的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19.11 描述性标题
每一条款的标题仅出于描述性目的。这些标题不构成对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的修改、限定或替代。
19. 12 免责声明
无论混沌天成国际还是混沌天成国际的董事,雇员或经纪人均无须对客户因以下原因而受到的损失负责
(i)因混沌天成国际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导致混沌天成国际无法履行根据本协议应履行的责任或义务,或作为客户的经纪人应履行的责任或义务,或(ii)混沌天成国际根据或依赖客户发出的任何指令行事, 或(iii)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董事,雇员或代理人与客户账户有关的任何行为或忽略,除非损失是由混沌天成国际或其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欺骗,过失或故意违约造成的。客户同意免于混沌天成国际或其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并使其出于完全免责状态)承担所有因混沌天成国际合法行使其职责或行使与账户相关的,或行使根据本协议的自行处理权,或与客户违反其对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义务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产生的成本,债权,债务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而且,客户同意采取必要的,或混沌天成国际认为有利的措施以许可或确认混沌天成国际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或根据本协议代理客户而做的任何事情。混沌天成国际,其代理人或经纪人因客户帐户的任何交易而形成的成本,收费,扣款,费用和支出应由客户承担和支付。客户同意,客户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应付款均不包含所有的税收,关税,进口税以及任何性质的财政收费(无论是香港的还是其他地方的)。如果任何适用法律要求任何此类税收,关税或进口税从交易费用中预扣或扣除,则客户应付混沌天成国际的金额应予以增加,以保证在预扣或扣除上述税收,关税回进口税后,混沌天成国际在到期日受到的净额等同于没有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所收到的金额。
20. 美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20.1 美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文件上的要求
客户必须在开户时递交有关美国账户税收遵从法于文件上的要求。文件可能包括美国税表(又称预扣凭证或W表)或 FATCA身份自我声明。如要了解更多有关FATCA的资料,请浏览美国国税局网站。如客户身份改动会导致美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文件的任何数据不正确,客户必须于改动后14天内通知混沌天成国际,并提供新的证明文件。
20.2 向美国国税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客户资料
混沌天成国际将根据客户所属的美国账户税收身份,向美国国税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客户的资料。如客户属于美国人
士,客户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地址和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及财务数据(如账户号码、账户结余/价值)会向美国国税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20.3 预扣税款的授权
客户授权混沌天成国际有完全之权力按出现以下的情况时,预扣客户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或其任何部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持有)或出售账户内的资产以产生可预扣税款:
(i) 客户未能及时向混沌天成国际提供所要求的数据或文件或客户所提供的任何数据或文件不是最新、准确或完整的,使得混沌天成国际无法确保其能持续符合或依从 FATCA 的规定;
(ii) 客户的 FATCA 状况被界定为不合作或不合规海外金融机构;
(iii) 并无可靠证据可将客户视为已获豁免遵守 FATCA 或其他相关规例的预扣税规定;
(iv) 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合资格监管或政府机关规定征收预扣税;或
(v) 为符合 FATCA 及其他相关法规、守则和规则的规定而必须或适宜预扣税款。
客户进一步确认及明白,混沌天成国际无须就上述之款项扣起、扣减或变现而对客户造成之损失或损害负责。
21. 客户身份披露
21.1 协助香港监管机构
客户确认,其帐户中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遵守香港交易所、香港期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则,规例和程序,而这些规则包含的条款要求混沌天成国际,在香港交易所、香港期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则的要求下,披露客户姓名,受益人身份以及其他涉及客户数据。客户同意应混沌天成国际的要求提供涉及客户的数据,以使混沌天成国际得以遵守香港交易所、香港期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则的规则,规例和程序以及条例。
21.2 协助环球税务机构
客户确认,其帐户中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遵守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及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混沌天成国际须按年向美国国税局及香港税务局申报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国籍、居留司法管辖区以及其税务编号,另多项财务数据,当中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帐户结余或价值、某类保险产品的收入、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及就有关账户持有的资产而产生的其他收入或支付给有关账户的款项。
21.3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客户身份披露
客户明白并同意,混沌天成国际为了向客户提供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混沌天成国际可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a)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b) 允许联交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iii)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及 (c) 允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ii)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客户亦同意,即使客户其后宣称撤回同意,混沌天成国际在客户宣称撤回同意后,仍可继续储存、处 理、使用、披露或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 客户如未能向混沌天成国际提供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着混沌天成国际不会或不能够再(视情况而定)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惟出售、转出或提取阁下现有的证券持仓 (如有)除外。
21.4 披露授权
客户承认,根据香港交易所、香港期交所规则,混沌天成国际为客户帐户实施交易所在的其他交易所或结算公司的规则 或规章,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混沌天成国际可以在被要求的情况下向任何政府,监管或其他团体,部门或机构披露与 客户或其帐户有关的信息。客户特此无可撤回地授权混沌天成国际无须获取客户的进一步通知或同意即可向相关的团体,部门或机构披露所有此类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和受益人身份,任何代理客户持有的股权、未平仓头寸以及混沌天成国 际当时所知的客户的财务状况),并应此类团体,部门或机构的要求(无论这些要求是否强迫遵守的)提供混沌天成国 际持有的所有相应檔。客户将不能要求混沌天成国际对此类披露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客户应在混沌天成国
际的要求下补偿混沌天成国际在满足此类披露要求时产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21.5 向混沌天成国际披露
尽管存在混沌天成国际对客户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保密责任,客户特此承认并无可撤回地授权混沌天成国际无须客户的进一步通知或同意即可将混沌天成国际自行认为合适的任何有关客户,和/或客户账户和/或客户业务同任何混沌天成国际成员公司的关系,和/或客户在任何混沌天成国际成员公司开立的“账户”或其他帐户的信息向以下任何一方披露(i)任何混沌天成国际成员公司;(ii)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实际或拟议的受让人,或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成员公司的与客户有关的任何权利的参与者或次参与者,或其承让人,(iii)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办事处/分支机构,(iv)任何混沌天成国际成员公司的任何代理人,承包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代表(在就此类信息与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成员公司签有保密责任协议的情况下);(v)根据从适用法律辖区发出的传票或其他法庭命令的要求应向其披露的任何人,以及(vi)根据从适用法律辖区的法律规定应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客户同意并确认,混沌天成国际的任何成员公司可以将上述任何数据转移给上述可以被授权向其披露的任何一方,而无论该方的主要营业场所是否处于客户居住国
(如果客户为一个人)或成立/注册国(如果客户为一公司或法人)之外,亦无论此类资料经披露后是否会在客户居住国
(如果客户为一个人)或成立/注册国(如果客户为一公司或法人)之外被部分或全部收集,持有,加工或使用。
22.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22.1 本声明乃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稳) 条例》(“《条例》” ) 规定提供予本公司的个别客户。在本声明中所定义的词语与“客户协议书中所界定的词语具有相同的涵义。
22.2 披露义务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客户须向混沌天成国际提供随附客户数据表所要求提供的个人资料。若客户未提供该等数据,客户将无法在本公司开立账户,因本公司将没有足够数据开立和管理该账户。
22.3 个人资料的使用
22.3.1 数据用户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无论是否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亦无论客户是否收到载有本数据的客户协议书前或后予以提供),均可由以下任何公司或人士(名称“数据用户”)使用:
(a)混沌天成国际及/或其任何联营公司(“混沌天成”)
(b)混沌天成集团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c)混沌天成集团在执行客户指示和经营混沌天成集团业务时而授权的任何人士(如律师、顾问、代理人、托管人等):
(d)任何作为或被提名为混沌天成集团对客户所能行使权利或义务的受让人;及
(e)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否根据适用于混沌天成集团属下任何成员的法律或规例。
22.3.2 目的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均可由任何数据用户就以下目的使用:
(a)为数据用户本身或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核实及信贷查核程序; (b)持续地管理账户,包括收取到期账项及执行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和权益;
(c)设计更多产品和服务或向客户推销混沌天成集团的产品; (d)将该等资料转移至香港境外任何地方;
(e)与客户的个人资料做出比较(而无须考虑数据源及收集数据的目的,亦无须考虑该数据是否从数据用户或其他人士中取得),以便(A)查核信货;(B)核实数据及/或(C)提供或核实可能需要的数据,以便进行数据用户或其他人士认为适合的行动(包括与客户或其他人士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f)按任何其他协议或服务的条款而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
(g)因为需要遵守任何法律、规则、法院指令或任何监管机构的指令:及 (h)任何有关执行客户指示或涉及混沌天成国际的业务或交易。
22.4 查阅和更正数据权
根据《条例》的规定,客户有权查阅和更正其户口的个人资料。一般而言,在符合若干豁免规定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查询混沌天成国际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a)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和可理解的形式取得客户个人资料,而须缴付的费用亦不得过高;
(b)要求更正客户的个人资料;及
(c)在其提出有关查阅或更正资料之要求遭拒绝的情况下获知遭拒绝的原因,并对该拒绝提出反对。
22.5 联络人士
x客户希望查阅及/或更正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客户应向本公司的资料保障主任或其他相关的负责人士提出。
22.6 《通用数据保障条例》
如客户是欧洲联盟(欧盟)《通用数据保障条例》2016 下新制定的资料保障监管框架内人士或机构,必须另外签署收集个人资料同意书及阅读已由欧盟委员会刊发的相关指引资料。
23. 适用规则和规例
23.1 法律和规则
混沌天成国际或混沌天成国际的代理人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账户(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其他地方)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香港以及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域的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香港期货交易所,认可对手方以及上述其他交易所和市场(及相关结算公司,如果有的话)所采用的宪法,规则,条例,程序,地方条例,惯例和常规。就按客户指令而达成的交易而言,上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规则对混沌天成国际和客户均具有约束力,而且这些规则包括的某些条款要求混沌天成国际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披露客户的姓名,受益人身份以及其他相关数据。
23.2 法律约束力
客户同意本协议书(包括电子交易条款)及其所有条款将对客户本身,以及其继承人,遗产执行人和代理人,继任人和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混沌天成国际根据上述法律,规则和条例所采取的所有行为都将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客户在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中不能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法律,规则或规定。
23.3 香港司法管辖
客户协议书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均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及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
24. 中华通:沪港通及深港通条款及细则
24.1 投资者资格
除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初期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买卖外,混沌天成国际接纳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华通证券。客户为交易中华通证券使用的任何资金,均须在中国法律及规例的许可下存放于离岸账户。
24.2 可通过沪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合资格证券
目前,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可买卖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沪股通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 股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上交所上市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沪股;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沪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a) 该等沪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
(b) 该等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
(c) 该等沪股相应的H 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视乎何者适用)。
24.3 可通过深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合资格证券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可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个别股票(即深股通股票),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 亿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关H 股在联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A 股,但不包括:
(a)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深股;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3或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a) 该等深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
(b) 该等深股指数成份股在纳入之后的定期检讨中,被认定市值少于人民币60 亿元;及/或
(c) 该等深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
(d) 该等深股相应的 H 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 (视乎何者适用)。
24.4 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限制沪港通及深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北向每日额度为每个市场人民币 520 亿元,南向每日额
度为每个市场人民币 420 亿元。每日额度以港交所不时更新为准。
25.5 交易货币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将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及交收。
24.6 订单类型
对于北向交易,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全日只接受限价订单(上交所限价订单可于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撮合)。
25.7 价格限制
就沪股通股票而言,上交所目前实行的价格限制一般为不超过前一日收市价的±10%(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沪股(即 ST股票及*ST 股票)的价格限制为±5%)。所有沪股通股票订单的价格必须在价格限制范围之内,否则订单会被上交所拒绝。价格限制的上下限在一天之内不会变动。同样安排也适用于深股通股票。深交所旗下创业板市场买卖的股票亦设前收盘价±10%的价格限制。
24.8 买盘价格限制
为防止北向额度被滥用,联交所已设立买盘订单的动态价格检查。买盘输入价比当前最佳竞价(如无当前最佳竞价,则为最新成交价;如无当前最佳竞价及最新成交价,则为前收市价)低于指定百分比的买盘订单将被 CSC 拒绝受理。
在开市集合竞价期间,当前竞价将被用作价格检查(如无当前竞价,则为前收市价)。收盘集合竞价期间也是使用当前竞价(如无当前竞价,则为最新成交价)进行价格检查。动态价格检查将于整个交易日内全面应用,即由开市集合竞价开始前的五分钟输入时段直至收市。
24.9 股票代码、每手单位/碎股、买卖盘规模及最低上落价位
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代码均为 6 位数字,因此投资者在输入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买卖盘时应使用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代
码。所有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买盘每手均为 100 股(必须以整手输入买盘)。仅卖盘可接纳碎股,而所有碎股必须以单一卖盘出售。上交所及深交所收到的完整买卖单位的订单与碎股订单是在同一交易平台撮合,并在同一价位竞价。沪股
╱深股最大买卖盘为 100 万股,最低上落价位划一为人民币 0.01 元。
24.10 不允许回转交易
两个中华通市场均不允许回转交易。因此,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于 T 日买入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后仅可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
24.11 大宗交易
沪股交易通及深股交易通不允许大宗交易。
24.12 非自动对盘交易
沪股交易通及深股交易通不设非自动对盘交易。
24.13 非交易股票过户
中国证监会有关沪港通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订明,沪股通股票的转移只可在上交所进行,除非另获批准,否则不可进行场外交易。同样的限制及豁免安排适用于深港通。
24.14 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持股限制
根据现行内地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 QFII ,RQFII 及经沪港通/深港通)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所有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24.15 披露责任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内地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 5%时,其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将不得于该三个工作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 5%,即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 (披露对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 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 5%,投资者亦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24.16 结算及交收周期
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执行的北向交易将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市场的交收周期。两个市场均采用相同的交收周期 — T 日
进行股票交收及 T+1 日进行款项交收。
24.17 存管服务
由于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将不设实物股票记存及提取服务。
24.18 税费安排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及结算交易时将须缴纳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国家税务总局或内地有关当局以下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登记过户费及交易印花税。若干中央结算系统费用仍然适用于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包括与交收指示相关的股份交收费用以及款项交收费用。
而分派股息时,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中国结算会预扣股息红利税。
24.19 担保卖空
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禁止作无担保卖空,中华通证券作有担保卖空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只有合资格的中华通证券才可作有担保卖空(卖空证券)。合资格可卖空沪股通证券名单会参照上交所容许卖空的证券名单(不包括只限卖出的沪股通证券)制订,并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合资格可卖空深股通证券名单会参照深交所容许卖空的证券名单(不包括只限卖出的深股通证券)制订,并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
(b)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可以在每个CSC 交易日的开市集合竞价时段、连续竞价时段及收盘集合竞价时段输入卖空盘;
(c)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在交易系统标示卖空盘;
(d) 卖空盘必须为 100 股或其倍数;
(e) 卖空盘须遵守以下的价格限制:
(i) 卖空盘的输入价不得低于相关卖空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最新成交价,则取前收市价);
(ii) 按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的要求,就相关中华通市场而言,若因卖空而借入的卖空证券股份尚未交还,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其有关客户须就该卖空证券的卖出指示,遵守上述(i)的价格限制(超出未归还股份数量的出售指示除外);
(iii) 联交所可设置附加的价格限制以阻止卖空盘价格虚高,导致卖空比率限制被人为耗尽(详见(f))。此额外价格限制现时不会实施;
(f) 每只卖空证券的卖空数量将有限制(即卖空比例限额),并按香港结算在中国结算综合账户内该证券的持股量(即每个CSC 交易日开市前所有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持有该卖空证券的股数)计算:
(i) 每日限额:1%;
(ii) 累计限额:任何 10 个连续CSC 交易日为 5%。
每日和累计限额将以四舍五入计至两个小数位。任何卖空盘如执行后会导致卖空证券超过每日限额或累计限额,将会被拒绝。累计限额将在每个 CSC 交易日结束后计算。
24.20 股东大会安排
沪股通及深股通投资者幷不能亲身或委任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大会,此有别于股东于香港持有香港股票之做法。
24.21 个人资料及其他客户资料
(a) 须在递交客户每个北向买卖盘予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CSC」)时实时附加券商客户编码(「券商客户编码」),而该等
「券商客户编码」应是唯一编配予每一位客户/每一联名证券账户(如适用);及
(b)联交所可不时根据《交易所规则》要求本行呈交每位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相对应的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识别信息」)
24.22 个人资料的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
个人资料客户确认幷授权混沌天成国际可以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客户资料,包括以下各项:
(a) 不时向联交所及联交所子公司披露和转移「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输入北向买卖盘予 CSC 系统时注明「券商客户编码」,幷进一步实时发送到相关内地交易所;
(b) 同意联交所、内地交易所及联交所子公司:
(i) 收集、使用及储存「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及其他由中国结算综合、核实及与其本身的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配对后的「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关于储存,可经由相关中国结算或联交所),幷将此类信息与其本身的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配对,用作市场监控和监察目的及执行《交易所规则》;
(ii) 不时向内地交易所(直接或透过中国结算)转移此等资料用作以下(c)及(d)的目的;
(iii) 向在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披露此等资料,以助他们履行有关香港证券市场的监控、监察及执法职能;
(c) 同意中国结算(i) 收集、使用及储存「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便综合及核实「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幷将此类信息与其本身的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配对,以将此类经综合、核实及配对后的「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提供给内地交易所、联交所和联交所子公司;(ii) 使用「券商客户编码」与「客户识别信息」来协助其履行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及(iii) 向管辖中国结算的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披露此等资料,以助他们履行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的监控、监察及执法职能;
(d) 同意内地交易所(i) 收集、使用及储存「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助其就沪股通及深股通下在内地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与监察及执行内地交易所规则;及(ii) 向内地的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披露此等资料,以
助他们履行有关内地证券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如客户就任何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证券的交易向银行发出指示,即表示客户确认幷同意,本行可能会将客户资料用于遵守联交所的要求及其规则中关于沪股通及深股通的不时有效的规定。 客户也了解,尽管客户随后可表示撤回同意,但客
户资料可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让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以用于上述目的,无论是在此类声称的撤回同意之前还是之后。
如客户未能向混沌天成国际提供上述客户资料或有关授权,这可能代表混沌天成国际将不会或不再能够执行客户的交易或向客户提供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客户须确认就客户的账户、合适性评估及各项交易给予混沌天成国际的所有资料均属有效、真实及、完整、准确及最新。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客户必须从速通知本公司。
24.23 恶劣天气安排
x于上交所或深交所开市后,香港宣布悬挂 8 号或以上台风,由台风生效起客户只能透过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下盘及查询交易指示状态。本行亦有权于紧急情况(如悬挂八号台风讯号)下取消客户订单而无须另行通知。另外,若上交所或深交所因天气恶劣而暂停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客户将不能买卖 A 股。
上述沪港通及深港通条款细则如与港交所及上交所的条款有抵触,一切以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的条款为准。
证券及期货账户风险披露及免责声明
A.证券交易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B.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本人/我们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险金数额。即使本人/我们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本人/我们可能会在短时间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本人/我们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本人/我们仍然要对本人/我们的户口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亏蚀数额负责。因此,本人/我们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本人/我们。如果本人/我们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本人/我们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C.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 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本人/我们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 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现时有关创业板股 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 登付费公告。假如本人/我们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会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D.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本人/我们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本人/我们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本人/我们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本人/我们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本人/我们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本人/我们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本人/我们将要为你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本人/我们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本人/我们。
E.沽空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沽空承受之风险无限大,本人/我们可能面临保证金追收及遭受无限损失。而股票借出人有权要求
本人/我们归还股票,而本人/我们需在任何市场情况下买回股票归还。
F.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本人/我们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G.买卖牛熊证涉及的风险
1. 强制收回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牛熊证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本人/我们在买卖牛熊证前应先考虑本身能承受多少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本人/我们清楚明白牛熊证的性质,并已准备好随时会损失所有的投资金额,否则本人/我们不应买卖牛熊证,因为万一牛熊证的相关资产价格触及收回价,牛熊证会实时由发行商收回,买卖亦会终止。N 类牛熊证将不会有任何剩余价值。若是 R 类牛熊证,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余价值,但在最坏的情况下亦可能没有剩余价值。经纪代其客户从发行商收回剩余价值款项时或会收取服务费。
一般来说,收回价与相关资产现价的相差越大,牛熊证被收回的机会越低,因为相关资产的价格需要较大的变动才会触及收回价。但同一时间,收回价与现价的相差越大,杠杆作用便越小。
当牛熊证被收回后,即使相关资产价格反弹,该只牛熊证亦不会再次复牌在市场上买卖,因此投资者不会因价格反弹而获利。
若属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强制收回事件可能会于香港交易所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发生。
2. 杠杆作用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由于牛熊证是杠杆产品,牛熊证价格在比例上的变幅会较相关资产为高。若相关资产价格的走向与投资者原先预期的相反,投资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损失。
3. 限定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牛熊证有一固定有效期,并于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 3 个月至 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证的有效期将变得更短。期间牛熊证的价值会随着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动而波动,于到期后或遭提早收回后更可能会变得没有价值。
4. 相关资产的走势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牛熊证的价格变动虽然趋向紧贴相关资产的价格变动,但在某些情况下未必与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动同步(即对冲值不一定等于一)。牛熊证的价格受多 个因素所影响,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财务费用及距离到期的时限。此外,个别牛熊证的对冲值亦不会经常接近一,特别是当相关资产的价格接近收回价
时。
5. 流通量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虽然牛熊证设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证投资者可以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入/沽出牛熊证。
6. 财务费用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牛熊证在发行时已把整个年期的财务费用计算在发行价内,虽然当牛熊证被收回时其年期会缩短,本人/我们仍会损失整笔财务费用。本人/我们需注意牛熊证推出后,其财务费用或会转变,流通量提供者在牛熊证推出时未必会根据财务费用的理论值价格开价。
7. 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较阔,流通量亦可能较低。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
由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停止牛熊证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有一些交易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本人/我们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发行商会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 60 分钟内通知市场确实的收回时间,交易所亦会把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的事务数据发布给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让他们通知其客户。若本人/我们不清楚交易是否在强制收回事件后才达成或有否被
取消,应查询经纪。
8. 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以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其价格及结算价均由外币兑换港元计算,本人/我们买卖这类牛熊证需承担有关的外汇风险。外汇价格由市场供求厘定,其中牵涉的因素颇多。
若属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强制收回事件可能会于香港交易所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发生。 有关的牛熊证会于下一个交易时段或发行商通知交易所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尽快停止在交易所买卖。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AMS/3 不设自动停止机制。若属 R 类牛熊证,剩余价值会根据上市文件于订价日厘定。
H.投资衍生权证(“窝轮”)涉及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买卖衍生权证(“窝轮”)涉及高风险,并非人皆适合。本人/我们买卖衍生权证(“窝轮”)前必须清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1. 发行商风险
衍生权证(“窝轮”)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权证(“窝轮”)发行商的无担保债权人,对发行商的资产并无任何优先索偿权;因此,衍生权证(“窝轮”)的投资者须承担发行商的信贷风险。
2. 杠杆风险
尽管衍生权证(“窝轮”)价格远低于相关资产价格,但衍生权证(“窝轮”)价格升趺的幅度亦远较正股为大。在最差的情况下,衍生权证(“窝轮”)价格可趺至零,投资者会损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资金。
3. 具有效期
与股票不同,衍生权证(“窝轮”)有到期日,并非长期有效。衍生权证(“窝轮”)到期时如非价内权证,则完全没有价值。
4. 时间递耗
x其他因素不变,衍生权证(“窝轮”)价格会随时间而递减,投资者绝对不宜视衍生权证(“窝轮”)为长线投资工具。波幅
x其他因素不变,相关资产的波幅增加会令衍生权证(“窝轮”)价值上升;相反,波幅减少会令衍生权证(“窝轮”)价值下降。
5. 市场力量
除了决定衍生权证(“窝轮”)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场因素(包括权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也会影响衍生权证(“窝轮”)的价格。就市场供求而言,当衍生权证(“窝轮”)在市场上快将售罄又或发行商增发衍生权证(“窝轮”)时,供求的影响尤其大。
I.投资交易所买卖基金涉及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投资交易所买卖基金涉及风险,并非人皆适合。本人/投资交易所买卖基金前必须清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2.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 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
3.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4. 外汇风险
x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5.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J.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1.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2.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i. 以掉期合约构成
ii. 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3. 以衍生工具构成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 得之数,令交 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K.透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证券的特定风险
1.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对于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于他们是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该券商并非内地证券公司,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亦不涵盖沪股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
2. 额度用尽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当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别的总额度余额少于每日额度时,相应买盘会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 (但仍可接受卖盘订单),直至总额度余额重上每日额度水平。而每日额度用完时,亦会即时暂停相应买盘交易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可继续接受卖盘订单),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但会视乎总额度余额状况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买盘交易。
3. 交易日及交易时间差异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因香港和内地的公众假期日子不同或恶劣天气等其他原因,两地交易日及交易时间或有所不同。由于沪港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 A 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开放日期及时间,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4.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及买卖限制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当一只原本在沪港通或深港通合资格股票名单内的股票由于各种原因被调出名单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 这对本人/我们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因此,本人/我们需要密切关注上海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股票交易所(「深交所」)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沪股通及深港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 一 )该等沪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
( 二 )该等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 及/ 或
( 三 )该等沪股相应的H 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客户亦需要留意 A 股交易有可能受涨跌停板幅度限制。
5. 交易费用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经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除须缴交买卖 A 股的交易费用及印花税外,亦需留意可能须缴交相关机构征收之组合费、红利税及针对股票转让而产生收益的税项。
6. 内地法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 A 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须遵守 A 股市场的法规及披露责任,任何相关法例或法规的改动均有可能影响股价。本人/我们应留意适用于 A 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因应本人/我们所拥有 A股的利益及持股量,本人/我们的交易及收益保留可能受限制,客户需自行负责所有相关申报、通知及利益披露之合规要求。
根据现行内地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权达 5%时,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其权益,该投资者亦不得于该三日内买卖该公司股份。该投资者亦须就其持股量的变化按内地法律进行披露并遵守相关的买卖限制。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作为沪股通或深港通股票的实益拥有人,根据现行内地惯例并不能委任代表代其亲身出席股东大会。
7. 货币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沪股通投资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交收。若本人/我们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 A 股,便需承受因需要将该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之货币风险。在汇兑过程中,本人/我们亦将会承担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值,本人/我们亦会蒙受汇兑损失。
若本人/我们投资 A 股而不将其持有之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并引致其帐户出现人民币欠款,公司将会收取该欠款之借贷利息 (有关借贷息率的资料,请参阅此客户协议书第 11.2 节) 。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以上概述只涵盖沪股港通或深港通涉及的部分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有可能会不时更改,有关沪港通或深港通的最新资讯及详情, 本人/我们应自行浏览港交所之网站。
8. 語言差異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沪股发行公司及深股发行公司现时均以简体中文发布公司文件,并不提供英文版本。
L. 投资比特币期货合约的风险
1. 价格的波动性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比特币期货合约属于一种衍生产品,并非适用于所有投资者,比特币价值与期货合约价格之间可能不完全相关,比特币价格极高的波动性,比特币期货合约价格亦会同样大幅波动。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因此,本人/我们需应认真考虑其是否能够承担投资比特币期货合约的风险。
2. 交易时间和价格限制
本人/我们明白将无法在交易时间以外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比特币期货合约价格波动(与前一个交易日相比)达到7%和13%会实施临时停牌,交易价格不允许超过参考价格上下20%。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比特币期货合约不受价格限制,但涨跌幅达到10%,比特币期货合约将暂停交易2分钟;如果涨跌幅超过10%之后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将于每额外10%涨跌幅暂停交易5分钟。
M.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本人/我们确认本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本人/我们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的合约的性质(有关的合约关系及)和本人/我们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本人/我们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1. 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本人/我们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本人/我们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本人/我们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本人/我们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本人/我们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本人/我们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本人/我们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亏蚀数额一概由本人/我们承担。
2.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本人/我们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
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 “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3.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本人/我们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够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者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位,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己无任何价值,本人/我们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和交易费用。加入本人
/我们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本人/我们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 )权卖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的多。卖方虽然能够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的。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需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交付的期权金。
N. 其他常见风险
1.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本人/我们应向替本人/我们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本人/我们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2.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 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本人/我们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本人/我们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涉及的期货合约需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平“价格。
3.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本人/我们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本人/我们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本人/我们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本人/我们。
4.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本人/我们先要清楚了解本人/我们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本人/我们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本人/我们的亏损。
5.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联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本人/我们应先行查明有关本人/我们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本人/我们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本人/我们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本人/我们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本人/我们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6.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本人/我们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
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7.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器组成系统来进行买卖盘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本人/我们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本人/我们应向为本人/我们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8.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本人/我们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本人/我们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9.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 同时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本人/我们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本人/我们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 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 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 因此,本人/我们在进行该等交易前, 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0.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劵及期货条例》(第 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11.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本人/我们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本人/我们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本人/我们账户的成交单据及接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查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12. 提供将你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本人/我们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本人/我们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本人/我们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本人/我们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本人/我们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本人/我们是专业投资者,本人/我们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个月。若本人/我们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本人/我们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 日向你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本人/我们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本人/我们的授权将会在没有本人/我们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本人/我们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本人/我们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你本人/我们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倘若本人/我们签署授权书,而本人/我们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
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本人/我们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本人/我们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本人/我们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本人/我们损失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本人/我们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O. 介绍经纪商披露及风险
本人/我们确认并明白混沌天成国际和介绍经纪商是完全相互独立的。混沌天成国际和介绍经纪商并不是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关系,是直接订立介绍经纪商协议建立合作关系。介绍经纪商不是混沌天成国际的代理人或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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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沌天成国际会在新客户开立账户时提供风险披露信息。本人/我们必须仔细阅讀这些信息,不得倚赖任何源出别处的信息。
3. 本人/我们确认混沌天成国际及与其相关的任何个人未就本人/我们账户未來的盈亏作出任何xx。
4. 本人/我们理解并确认混沌天成国际可能对介绍经纪商引荐客户而给予报酬,此類报酬可能按照每笔交易或其他方式给予。这个给予介绍经纪商的报酬可能需要扩大给客户的点差,即一个比混沌天成国际提供的一般正常价差为高的涨价。此外,本人/我们有权获准确地告知此报酬的详细内容。
5. 混沌天成国际不支持或担保介绍经纪商所提供之服务。由于介绍经纪商不是混沌天成国际的职员或代理人,所以账户持有人有责任在享用其服务前,尽一切应尽的努力适当验证、严格评估该介绍经纪商。
6. 本人/我们了解并同意,如果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的账户由介绍经纪商引荐而來,则介绍经纪商可获得客户个人资料及其它有关客户在混沌天成国际账户交易活动的资料。但介绍经纪商无权以本人/我们的混沌天成国际账户从事交易,除非本人/我们执行有限授权委托书以授权介绍经纪商从事客户的交易。
P. 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的风险
1. 密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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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上服务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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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时通知
本人/我们的互联网交易帐户内出现某些客户活动后,会立即收到通知(例如透过电子邮件、短讯服务或其他推播通知)。这些活动包括:
(a) 登入系统;
(b) 重设密码;
(c) 执行交易;
(d) 向第三方账户转移资金(除非该等账户在资金转移前已就转移资金目的向本公司进行登记);及
(e) 更改客户和帐户的相关资料。
如本人/我们选择不接收上述通知,必须确认明白所涉及的风险,例如账户被人盗用,便不能实时确认是未经授权的交易或帐户内出现客户活动。
4. 系统故障风险
系统有其相关的风险(包括硬件和/或软件故障),而且任何该等系统故障可能导致本人/我们的任何或所有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或完全无法执行。任何或所有交易指示的传送有可能发生中断、失真、遗漏、停顿或被截取以及被误解或任何沟通失误的风险。
5. 无法取消已发出的指示
在一般情况下,任何或所有证券交易、买卖期货及期权交易指示一经发出是无法取消的。所有已发出的指示,不论由本人/我们或声称为客户的任何其他人士发出,经本公司按其诚信理解并予以执行后,即不可撤回,且对本人/我们有约束力。除核证所提交的登入号码及密码外,混沌天成国际并无任何责任,核证任何此等指示的人士的身分,或核证此等指
示的真确性。
6. 市场的信息及资料的真确性
透过互聯网服务提供的有关市场的信息及资料乃是混沌天成国际从任何交易所及混沌天成国际不时委聘的第三者服务供货商所取得。由于市场反复波动,资料传送过程可能受到延迟及基于其他原因,信息及资料可能不准确、完整、实时及正确次序。所以,本人/我们确认及同意任何依赖于这些信息及资料可导致不正确的投资决定及/或行动,在依靠或使用任何信息前,本人/我们应查核它们及独立地决定其买卖的市价及报价。
Q. 免责声明
1. 香港交易所免责声明
作为在期交所买卖合约基准之股份指数及其他专利产品可由交易所不时发展。期交所台湾指数为期交所发展之首个该等股份指数。可由期交所不时发展之期交所台湾指数及该等其他指数或专利产品(「交易所指数」)为期交所之财产。编制及设计各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属及将属期交所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编制及计算交易所指数的程序及基准可在毋须通知的情况下由期交所随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期交所亦可随时要求以期交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该等期货或期权合约在买卖及结算时参考一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期交所概无就任何交易所指数或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他任何有关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与任何交易所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该第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型之担保。此外,期交所亦不会就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使用或期交所或其委任以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时出现之任何不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不足(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或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所述有关或因而产生之事宜向期交所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参与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之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就该等交易而对期交所作出任何依赖。
2. 香港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声明
作为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买卖合约基准之股份指数及其他专利产品可由交易所不时发展。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为交易所发展之首个该等股份指数。可由交易所不时发展之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及该等其他指数或专利产品 (「交易所指数」)为交易所之财产。编制及计算各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及属及将属交易所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编制及计算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交易所随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交易所亦可随时要求以交易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该等期货或期权合约在买卖结算时参考一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交易所概无就任何交易所指数或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与任何交易所指数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交易所亦不会就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使用或交易所或其委任以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时 出现之任何不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或债务。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与本免责声明所述有关或因而产生之事宜向交易所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参与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之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暸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就该等交易而对交易所作任何依赖。
3.恒生指数及分类指数期货与期权免责声明
根据恒生指数期货市场及恒生分类指数期货市场规例有关规则的免责声明。「恒生指数及其四项分类指数(即恒生金融分类指数、恒生公用分类指数、恒生地产分类指数及恒生工商分类指数,统称为「恒生分类指数」),有关名称及编制和计算程序,属于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专有财产,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以特许权方式,特许交易所使用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创立、推出及买卖以恒生指数恒生分类指数为根据的期货及指数期货合约(统称为「期货及指数期权合约」)。恒生指数及恒生分类指数以及任何有关方程式成份股及因子的编制、计算程序和基础,恒生服务有限公司可能会随时更故而不另行通知,而交易所可随时要求期货合约及指数期权的买卖及计算,
以另外的指数或另外计算的指数为依据。交易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恒生服务有限公司均不向任何会员或第三者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及 /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及有关编制与计算或任何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而且不会发出或暗示与恒生指数及 /或恒生分类指数有关的保证、声明或担保。此外,交易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承担以下的责任:因期货及指数期权合约及 /或有关交易使用恒生指数及 /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而起的责任;或因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及 /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时不准确、有遗漏、出错或发生延误、中断、更改或失灵(包括因疏忽而起者)而起的责任;或任何会员 或第三者因买卖期货及指数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参与期货及指数期权合约买卖的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充份明了本项免责声明,同时不会对交易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 /或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有任何依赖。
4. 沪港通、深港通的报价免责声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及 / 或该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香港交易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 / 或该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均竭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保证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且亦不会承担因任何不准确或遗漏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不管是否侵权法下的责任或合约责任又或其他责任)。
5. 风险披露声明的修订 x风险披露声明会不时修订或补充,本人/我们需以经修订或补充的版本为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