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xx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吉林大学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操作细节经双方另行协商后,公司未来将根据本协议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但协议的具体落实有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提升和拓展。
3、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已披露签订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一、协议签署概况
经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或“公司”)与吉林大学(简称“乙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决定开展特种高分子材料基础创新及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合作。双方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
上述合作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后期双方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吉林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学校始建于 1946 年,
1960 年被列为国家重点大学,1984 年成为首批建立研究生院的 22 所大学之一,
1995 年首批通过国家教委“211 工程”审批,2001 年被列入“985 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2017 年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5
个,国家工程实验室 1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6 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 1 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4 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6 个,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11 个(其中包含 2 个筹建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
程研究中心 5 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1 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
心 3 个,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1 个,其他行业部委重点实验室 20 个。学校承担了大量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形成一批产业化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xx技术成果。
三、产学研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
甲方: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吉林大学
(二)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以团队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特种高分子材料基础创新及应用关键技术研究。
(三)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利用甲方企业的设备和产业化优势及硬件条件,为乙方提供良好的产业化验证条件;
(2)与乙方共同完成科研项目任务,并为相关项目提供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经费保障;
(3)为乙方学生及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实习及就业机会;
(4)为乙方开展的合作有关产业化调研工作提供便利。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为甲方保守双方合作相关项目情况、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为甲方产业化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
(3)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下,为甲方人才深造培养提供机会;
(4)与甲方共同申请科技项目资助,并在申报流程提供便利支持。
3、未经合作双方同意,合作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相关项目研究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四)成果归属
1、合作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1)各方独立完成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合作双方共同完成的,合作双方共有。
(2)共有知识产权的申请、实施和许可转让须双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且共同承担所需费用,具体方案另行约定。
(3)一方如放弃申请权或者转让权,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4)所有的成果优先在甲方进行产业化。
2、合作涉及方案、研究方法及所获得的所有数据和结果,双方平等交流、共同使用,但仅限于合作项目用途。因合作项目需要各方相互开放的知识产权,也仅限于项目合作的用途,不代表所指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3、各方独自负责工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各方可独立组织成果鉴定;多方合作的阶段性成果归合作多方共享。
4、本协议各方可以就履行合作所承担部分产生的研究结果发表论文。
5、项目合作成果申报各级资助,应根据双方承担任务及自主要求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五)保密约定
1、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合作项目的有关情况、机密信息和技术等。
2、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一方获悉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获悉方负有保密义务。如获悉方保密措施不建全,应立即告知对方并采取足够的补救措施。
3、一方基于合作需要或其他合法理由获悉的他方商业秘密,应仅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并且,获悉方对该商业秘密的接触应限于自身的员工或顾问人员,且仅为双方业务合作之目的合理要求的接触。
4、双方业务合作终止时,被获悉方有权要求获悉方返还或销毁其获悉的商业秘密载体,本条规定不免除获悉方在此之后的保密义务。
5、除非有特别约定,商业秘密获悉方对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永久保密义务,不因本合作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吉林大学在新材料行业具有全球领先的研发优势。根据美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ISI)2021 年的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简称 ESI)排名,吉林大学化学和材料科学分别进入 ESI 全球前 1‰排名。吉林大学将为公司提供高分子材料创新的关键理论、人才培养及技术服务支撑。双方也将持续深化交流,并在创新型机构组建、产学研实践基地建设、材料技术攻关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为公司材料产品不断进步提供保障,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操作细节还需双方另行协商安排,对公司 2022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序号 | 披露日期 | 协议名称 | 协议内容 | 进展情况 |
序号 | 披露日期 | 协议名称 | 协议内容 | 进展情况 |
1 | 2019 年 5 月 7 日 | 《战略合作协议》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 | 正常推进 |
2 | 2021 年 8 月 4 日 | 《战略合作协议》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 正常推进 |
3、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无变动。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4 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4),xx女士现已完成减持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1
月5 日披露《关于公司监事xxx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xxxxx暂未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其余董监高持股无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接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的减持计划通知。
4、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