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投资者」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节及第 571D 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内定义的“专业投资者”
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的条款及条件
目录
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的条款及条件
(此中文译本只供参考用途,一切条款均以英文本为准)
A. 释义
本节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的其中一部份,而于此条款及条件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将具下列涵义:
「合约」或「本协议」指本条款及条件、帐户申请表格、任何就帐户之开设、维持及运作经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与客户订立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发出之附件和文件,以及客户提供的任何常设授权或书面指示及所有该等文件不时之修订
「结算所」 指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任何其他获监管规则认可之有关机构不论在香港或其他任何地方在内,根据相关监管规则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之各结算所
「集体投资计划」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机构专业投资者」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节中「专业投资者」的释义第
(a)、(b)、(c)、(d)、(e)、(f)、(g)、(h)或(i)段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
「主板《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专业投资者」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节及第 571D 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内定义的“专业投资者”
「指示」 指客户给予的有关(i)帐户内或代帐户所于香港或别处持有之证券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或其他资产及物业的交易;(ii)帐户内进行转让、寄存或提取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及物业(包括于中国银河国际之任何客户帐户内进行转让);(iii)提供财务通融;/或(iv)帐户运作之任何其他指示
B. 客户身份规则的合规
无论阁下是为自己的帐户作出交易,或是在全权委托或非全权委托的基础上以代理人或主事人身分为阁下的客户作出交易,阁下在此同意如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银河国际期货”)(合称“银河国际 ”)收到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或任何相关机构(统称为“监管机构”)的查询,或收到持牌人或注册人或中介人就回应监管机构的要求时,以下条文将会适用:
a. 阁下将会作出陈述及保证会应银河国际的要求(要求将包括相关监管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立即提供有关执行某交易的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资料及(以阁下所知悉的)该交易的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资料予监管机构。此外,阁下亦有可能需要提供最初负责发出交易指示的第三方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资料予监管机构。
b. (i) 如阁下是就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信托基金进行交易,阁下须应银河国际的要求(要求将包括相关监管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立即提供有关该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或全权信托基金的身份、地址及联络详情及(如适用)代表该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或全权信托基金发出交易指示的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细节。
(ii) 如阁下是就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信托基金进行交易,阁下在可行情况下,于其代表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户口或全权信托基金的全权委托投资失效时,尽快通知银河国际。当您的全权委托投资失效时,阁下亦须应银河国际的要求(要求将包括相关监管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即时提供有关发出该交易指示的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细节。
c. 如阁下知悉阁下的客户为中介人,而阁下并不知悉其进行交易的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络细节,阁下确
认:
(i) 阁下与该客户已作出安排,阁下有权即时从该客户取得该等资料,或尽力取得该等资料;及
(ii) 阁下将应银河国际的要求,就有关交易即时向进行该交易的客户,取得交易指示人的身份资料,并于取得该等资料后,立即提供予监管机构。
d. 阁下确认阁下在执行此条款及条件时并不受任何法律所禁止。必要时,阁下需获得阁下的客户或其他有关人士的同意提供所需资料予监管机构。
e. 阁下同意银河国际及其关联公司可收集上述资料,并会及时提供所需数据。阁下同意按有关税务/法律要求分享上述资料,包括银河国际于帐户申请表所取得的资料,交予银河国际/其关联公司及有关政府/税务机关,服务提供商/交易对手。处理数据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将资料传送至香港特区以外地区及可能经过中介公司、服务提供商、交易对手或政府组织/机关。如任何数据传送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数据,阁下同意在提供其相关资料时已取得所有关联人士的同意。
f. 阁下确认根据此条款及条件及帐户申请书上提供的数据均属真实、完整、准确及非误导。如阁下资料有任何变更,阁下务必立即通知银河国际,并于三十日内以书面提供更新的数据及文件。
g. 如阁下没有于指定时间内向银河国际提供所需数据或按开户协议采取行动,银河国际将有权采取任何银河国际认为合适的措拖,并保留取消该客户的账户或将该客户分类为非同意或非参与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权利,以及执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要求的预扣及申报规定。
h. 上述条款将不会因与银河国际取消或终止帐户而失效。
C. 卖空交易的合规
除非收到阁下另行通知,无论阁下是作为代理人或主事人,阁下确认并同意阁下所有透过银河国际卖出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证券均是‘出售长仓’。
阁下承诺如阁下委托卖出的证券并不是已持有的,例如卖空交易(包括阁下是从何处借入该股票),阁下将会通知银河国际。
阁下确认银河国际可能会被适用的法律或规例禁止代表阁下执行这些交易指令。
D. 交易所规则第 525A 条的合规
阁下确认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于联交所上市的债务证券(“第三十七章债券”),只有专业投资者才可购买,香港公众人士不可购买。
阁下承诺:
(a) 除非阁下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并得到银河国际证券确认该身份,否则阁下将不会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第三十七章债券;
(b) 倘阁下作为代表客户的代理人,阁下将不会代客户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任何第三十七章债券,除非阁下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及
(c) 阁下投资第三十七章债券须符合经不时修订的法律和法规。
E. 沽售权限
在下述情况阁下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按银河国际证券全权酌情厘定的该价格和该等条款沽售或安排出售银河国际证券代其持有的任何数量的证券:
(a) 银河国际证券从任何监管机构和/或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结算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接获指示,要求阁下沽售及清算任何指定证券;或
(b) 银河国际证券认为阁下违反或可能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和/或监管规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联交所、证监会、期交所、结算所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发出及经不时更改、补充、修正及/或修改的规则及规例以及香港法律。
F. 转让
除非事前获银河国际书面同意,阁下不能转让阁下之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除非受位于香港或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下之所有监管机构不时发布,用以规管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同及/或期权合同及/或其他投资工具及阁下在银河国际开立之交易帐户及帐户运作之规定或其他法例、规条、守则、指引、通知及规管性指示(“监管规则”)所限,银河国际可在毋须得到阁下之同意下有权将阁下在本合约之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或履行责任之义务)转让或转授予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
本条件及条款对阁下及银河国际及其各自之继承人,准许转让人及代表人(视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及让其得到本条件及条款之利益提供保障。
G. 失责事件
在进行产品交易的基础上,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个事件,将构成失责事件:
a. 当银河国际代表阁下的帐户执行或处理所有证券方面的交易,而阁下不能:
(i) 在需要的时候为阁下的帐户中持有的任何证券进行结算;
(ii) 支付任何购买价格或其他到期付款;
(iii) 存入交易条款所要求的抵押品(如有)或未能提供额外所需的抵押品;
(iv) 获得银河国际的同意之前创建及存入任何留置权,收费(或类似的利息),抵押贷款到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
b. 阁下没有通知银河国际就阁下状况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机构专业投资者状况。
c. 阁下与另一实体结合、合并或并购,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之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或重组、再设立或改组成为另一实体,导致无法遵行阁下所有责任。
d. 就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资产,不论在香港或其他诉讼管辖,而阁下被宣布破产或清盘,清算,管理或其他类似诉讼,或委任接管人。
e. 在银河国际的合理判断下,由于阁下的业务,资产或财务状况的似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阁下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f. 在银河国际的合理判断下,认为阁下将会或曾经从事诈骗,盗窃或其他类似的非法活动。
g. 对阁下的资产或阁下在银河国际的帐户或银河国际的附属公司或失责事件或阁下与银河国际的附属公司之间发生类似失责事件情况发出任何财物扣押令或入息扣押令或同等或类似指令,或施加、强制制行或执行任何判决。
h. 在本协议所作或根据本协议所作的,或在交付给银河国际的任何证书、陈述书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将出现重大的失实陈述。
i. 阁下在签立本协议所需的任何同意书、授权指示、批准、特许或董事会决议以银河国际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撤回、吊销或终止或期满且没有续期或没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j. 阁下在自愿或不自愿的情况下,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件或任何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的章程、规则和规例。
k. 阁下超越银河国际所规定范围内的交易额度。
倘出现失责事件,银河国际将有权,但没有义务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的行动(而无须向阁下事先提出任何书面通知):
(a) 取消所有未执行之指示或阁下所作出之承诺(包括当天发生失责事件的任何尚未进行结算的交易)。
(b) 删除或取消所有阁下与银河国际的合约,清算或清偿所有阁下的仓位,不论是长仓或短仓。
(c) 拒绝接受由阁下发出的任何进一步指示。
(d) 发出付款要求,并立即收取阁下在帐户中的所有欠款。
(e) 暂停及/或终止帐户;及
(f) 以保护银河国际的利益及在合理审慎的态度下所采取的其他行动。
H. 对交易的限制
阁下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具有完全的酌情决定权并无须事先通知阁下即可因某种原因而终止或限制阁下通过其帐户进行交易的能力及/或暂停及/或终止其账户。阁下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无须对因前述限制措施造成的任何实际或假设的损失及/或损害承担责任。
I. 电子操作
在本条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电子途径」 指包括互联网、电邮、流动电话、掌上电脑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及包括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容许之方式
「电子操作」 指阁下透过电子途径操作的证券交易
「电子服务」 指阁下以电子途径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发出指示及获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所供资讯服务之电子设施
下列条文适用于各个以电子操作进行之指示:
(a)阁下及其授权而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以书面形式批准之人士乃帐户下电子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之使用者。
(b) 阁下不可试图篡改、修改、解编、倒序制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动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并不可试图在未获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之任何部份。
(c)在任何情况下,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均不对未正式及正确收到的任何电子操作负责。
(d) 因传送错误、技术故障、机能失常、网络装置违规干预、网络超载、第三方恶意阻挡、网络失常、网络供应商方面的干扰或其他失误所引致的任何损毁、延误或损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一概不会负责。阁下明白该等系统故障可能会限制用户使用电子服务或完全不能使用,有鉴于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保留经事先通知阁下后暂停该电子服务的权利。
(e) 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他第三者于网上所报数据及资料只属参考性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会就其准确性或阁下对之依赖而产生之任何损失及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J. 反贿赂
各方在此承诺,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及其后的任何时间,其自身、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如适用)并不会作出任何形式的贿赂及贪污行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各方确认并承认,其必须遵守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其不可就有关本协议及/或其项下提供的服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承诺、给予、授权、索取或接受任何不当的金钱利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或暗示其在未来将会或可能如此行事)。
K. 弥偿
阁下须就任何因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在履行其合约之义务时或因客户就帐户及/或本合约而作出之 任何行为或违反合约之行为/事宜,包括因向阁下追收欠债及因终止帐户而合理地招致的费用或因此而招致之损失、经费、收费、损毁、索偿、责任、开支、要求,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其行政人员(包括董事)、雇 员及代理人给予弥偿。
L. 终止
账户可由银河国际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阁下的情况下结束而银河国际毋须为此给予任何理由。阁下亦可以书面方式通知银河国际结束账户,惟账户仅于银河国际接纳阁下之书面通知后方作生效。账户之终结亦不会影响及损害任何银河国际因账户内任何之未清结余及累计利息而对阁下追讨或请求补救之权利。为免疑问,阁下须清偿所有对银河国际之结欠 (不含任何阁下的抵销或扣缴),银河国际亦有权从账户中扣除有关款项及拒绝交还账户内的任何证券、资产或资金直至有关结欠被清偿。
M. 管限法律
本条款及条件根据香港法律订立和解释,立约双方甘愿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制。帐户内之所有交易均须在符合所有监管规则下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监管机构所发出及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以及香港法 律。凡于香港以外执行之交易,可能须遵守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之监管。阁下须负上遵行有关当地法例及规
则的全责。
N. 一般事项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银河国际不需要另行通知或得到阁下的批准而随时更改任何机构专业投资者账户的条款及条件。当阁下收到银河国际的通知,所更改的条款及条件就正式生效。倘阁下并不接纳该修订,阁下有权按照本条款及条件之相关条款终结帐户。阁下进一步同意,如果阁下继续在阁下的帐户中进行交易而未在交易前明确表达对此类修改的反对,则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阁下已接受。
O. 确认及声明
阁下同意及知悉为持续与银河国际的业务关系,阁下已阅读,完全明白及接受上述作为机构专业投资者的条款及条件内容。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之附注
1. 你须不时就开设或维持交易帐户、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者与有关的经纪、股票托管、投资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统 称为“服务”)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之控股集团之任 何成员公司,包括其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附属公司、直接及间接的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 之附属公司及相联公司(合称“中国银河国际”)提供个人资料(“资料”) (定义见香港法律第486章《个人资 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欧洲联盟订立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GDPR”)及任何其他有关 法例)。资料将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根据《私隐条例》、GDPR、其 他有关法律、规例、守则和规范的要求收集的。为免疑问,资料应包括具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 注册人操守准则》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义的客户识别信息(“CID"或“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BCAN"或“券商客户编码")。本通知适用于阁下,并包括任何公司申请人/阁下或其他类似资料当事人的借款人、担保 人、第三方抵押提供者、存款人、董事、股东、高级人员和管理人员。本通知的任何内容并无限制《私隐条例》所 赋予阁下的权利。如阁下提供任何其他人士的资料,阁下保证及承诺其有完全的权力和同意提供该些资料授予银河 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作本附注所陈列的资料收取和使用的用途。
2. 如你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能导致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将无法为你提供相关服务。
3. 阁下须确保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的资料真确、完备及准确。如阁下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的任何资料有任何更改,阁下须立刻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不会为阁下无法及时就有关资料更改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而导致违反有关法例、法规、规则或指引等后果负责。
4.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亦会从以下各方收集资料:(i)你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日常业务往来中、(ii)代表你行事的人士提供你的资料、(iii)你使用中国银河国际网站及流动应用程式及(iv)其他来源(例如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获取资料)。
(a) 5. 与你有关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资料;
(b) 允许联交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资料,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iii)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资料进行分析;
(c) 允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资料,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ii)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d) 允许香港结算: (i) 从联交所(允许向香港结算披露和转移)检索、处理和储存你的CID 和/或BCAN,并将你的CID 和/或BCAN 转移至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以便香港结算和/或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你没有重复申请相关股份认购,并促进首次公开发行(「IPO」)投票和首次公开发行结算;(ii) 处理和储存你的CID和/或BCAN,并将你的CID 和/或BCAN 传送给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证监会、联交所以及参与 IPO 的任何其他方,以便处理您的相关股份认购申请或首次公开招股发行人招股章程中列明的任何其他目的;
(e) 为你提供有关的日常运作服务和信贷服务;
(f) 进行信贷检查;
(g)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不论是否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进行信贷检查;
(h) 确保你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i) 根据你的需要设计有关的财务或相关产品;
(j) 为你宣传及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项目;(详细内容请参阅第6段)
(k) 确定你尚未缴付或尚欠你之款项;
(l) 执行你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应负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你及向为你的责任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m) 为遵守对下列各项而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法律、规例、规则和规范的要求,而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规定或安排(不论强制或自愿性质):
(i)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來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法院命令、自愿守
则、制裁制度,或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及任何国际指引、内部政策或程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集团风险管理责任;
(ii) 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权限的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司法、行政、公营或执法机关,或政府、税务、税收、财政、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统称及各称为“权力机关”)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施加的、与彼等订立的或适用于彼等的任何现有或将來之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諾;
(iii) 权力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n) 遵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之任何方案就于中国银河国际内共享资料及信息及╱或资料及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责任、要求、政策、程式、措施或安排;
(o) 采取任何行动以遵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责任以符合与下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指引或监管要求:有关侦测、调查及预防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贿赂、贪污、逃税、欺诈、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及╱或规避或违反有关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为或意图;
(p) 遵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任何责任,以符合权力机关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q) 使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实质或建议受让人,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对你的权益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能对有关拟进行的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作出评核;及
(r) 其他与任何上述有附属或附带关系的用途。
6.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将把你的资料保密但亦可就以上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阁下的有关资料(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
(a) 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
(b) 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的业务活动有关的管理、电讯、电话促销、直销、资料处理、资讯科技、电脑、法律、会计、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合约商或者第三者;
(c) 任何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有保密责任之人士;
(d) 与你有业务往来或即将有业务来的财务机构;
(e) 代表个别人士行事提供该个别人士资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授权人、仲介人、银行、结算公司、结算或交收系统、市场交易对手、掉期或交易储存库、证券交易所、客户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如该等证券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持有),或向客户的帐户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f) 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实际或可能承让人,或者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就你而拥有之权益的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g)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因应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士;
(h) 任何权力机关,以符合现时和将来实施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或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汇报标准或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
(i) 经阁下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j)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k)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有关资料可能转移至香港以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只会在遵照严格的内部安全标准、保密政策及适用法律下,才会与上述人士分享资料及其他信息。
7. 如阁下受GDPR约束,阁下须了解并同意资料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转移至欧洲经济区(“EEA")以外地区:
(a) 我们从资料当事人收集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到并储存于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给我们位于欧洲经济区以外的附属公司。
(b) 资料亦可能由为我们位于欧洲经济区境外的附属公司或供货商工作的人士处理。
(c) 如资料转移至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我们会确保资料得到与欧洲经济区内保护资料方式一致的保护。这可通过多种方式达到,例如:
i. 资料发送至的国家可能是欧盟委员会认可为可提供足够保障的国家﹔
ii. 资料接收人可能已签署以欧盟委员会认可的「示范合同条款」为基础的合同使他们有责任保护资料﹔或
iii. 如果资料接收人位于美国,其可能是欧盟-美国隐私保护计划的认证成员。
(d) 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我们以其他方式将资料转移到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会确保遵守适用的资料保护法来转移资料。
阁下可致函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至载于本部第16条之地址,或致电
3698-6836联络电客户服务部,以获得更多有关资料被转移至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的保护详情。
8. 如阁下接受本条款及条件附件1所指的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服务,须注意并同意以下规定:
(a)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或需要将资料用于以下目的:
i. 在阁下送达内地互联互通系统(“CSC") (根据交易所规则定义的)的每个订单,附加本公司为每名客户或为联名户口(如适用)编派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及
ii. 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香港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其任何附属公司(“联交所附属公司")可能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及规定不时提出的要求,向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任何联交所附属公司提供客户的劵商客户编码及有关客户的识别信息。
(b) 不限于任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已向阁下发出的提示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从阁下收到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须要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阁下的个人资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此界定的词汇意义与交易所规则的定义相同):
i. 不时向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任何联交所附属公司披露及转移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提交CSC 的中华通订单中附加上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再实时转递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商;
ii. 允许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各自:(1)收集、使用及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及任何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提供已综合、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由任何一方或透过香港交易所储存)用作市场监控和监察目的及执行交易所规则﹔(2)基于以下(iii)及 (iv)项列出之目的不时向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中国结算)转移此等资料﹔及(3)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们履行香港证券市场的监控、监察及执法职能﹔
iii. 允许相关的中华通结算所:(1)收集、使用和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便综合及核实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并将此类信息与其本身的投资者身份资料库进行配对,以提供该已综合、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给中华通市场运营者、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和联交所附属公司﹔(2)使用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来协助其履行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及(3)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关及执法机构披露此等资料,以助他们履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监察和执法职能﹔
iv. 允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1)收集、使用及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助其就互联 互通下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与监察及执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则﹔及(2)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关及执法机构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们履行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c) 在指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进行相关中华通证券(定义见交易所规则)交易时,阁下确认并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就提供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服务为遵从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不时生效的联交所规则使用其个人资料。
9.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拟使用你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须为此目的取得你的同意(包括阁下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事项:
(a)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使用以下类别的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
i.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不时持有你的姓名、聯络详情、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交易地点、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
ii. 你不时使用中国银河国际网站、流动应用程式的相关资料,不论是透过cookies或其他方式收集;
(b) 下列類别可用作直接促销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i. 金融、经纪或财务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ii. 投资相关服务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移民服务及投资顾问服务);及
iii. 奖赏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c)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征求:
i. 中国银河国际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及
iii. 第三方奖赏、客户会员、或优惠计划供应商或各商号;
(d) 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直接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亦拟将以上第9段(a)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第9段(c)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而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为此用途须获得你的书面同意或同意确认(包括表示不反对);
(e)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因以上第9段(d)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会于以上第9段(d)所述征求你的同意或不反对之表示时如是通知阁下;
(f) 如阁下不希望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如上所述将其资料用于或提供
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你可随时行使其拒绝直销推广的权利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于直接促销活动,有关要求可根据第16段的地址向负责人员提出,此安排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g) 你明白,倘你提出要求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直接促销活动之用途,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均须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该等用途。同时,为符合相关之法律、规定、守则或指引,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虽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直接促销活动之用途,但仍会保留该等资料。
10.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1)把你所提供的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其后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私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他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比较、转换和交换该等资料的可靠性;及(2)将资料(及其他信息)转移至香港境外任何地方(不论资料(及其他信息)是否在香港境外地区处理、持有或使用)。
11.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之下,你:
(a) 有权查询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并有权取得该等资料;
(b) 有权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更改有关他/她的错漏资料;及
(c) 有权查询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拥有该些资料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所持有的私人资料的种类。
12. 如GDPR适用于阁下,根据GDPR的规定,除上述第11段的权利以外,阁下:
(a) 有权取得有关处理其个人资料的信息,除非属以下例外情况:(1)阁下已得悉有关信息;(2)所需作出的资源并不相称;(3)法律容许披露,并已采取措施保障资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4)保密责任;
(b) 有以下权利,惟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基于其他合法理据仍然有权处理/保留资料作有关用途:
i. 有权随时反对处理其个人资料;
ii. 在指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包括(1)就收集目的而言,有关个人资料已不再需要;(2) 阁下撤回同意;(3)没有凌驾性的合法利益;或(4)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是关于接受信息社会服务的儿童等;
iii. 在GDPR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反对并有权要求限制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对资料的处理。
(c) 有权以系统化、常用和计算机可读的格式接收由阁下提供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的资料及/或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将这些资料传输给第三方。
(d) 如阁下认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侵犯其个人资料隐私权,有权向个人资料保障监管机构作出投诉。
13. 在符合私稳条例之条款的情况下,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有权对资料查询人士收取合理费用。
14.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持有资料的时间因情况而异,并将在以下情况继续持有资料:
(a)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需要就使用目的必要的时间内继续保留资料;或
(b)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留资料的最短期限。15.阁下确认即使阁下往后撤回同意,阁下的资料(在撤回同意前提供)不论在上述撤回同意前或后仍可能会为上述目的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及处理。仅请同时注意,如果阁下未能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提供其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将不会或无法继续(视情况而定)执行阁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阁下提供证券相关服务,包括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服务。
16. 本附注不会限制阁下在《私隐条例》、GDPR或适用法律下所享有的权利。
17.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请联络下述人士垂询:
负责人员
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11 号永安中心 20 楼
电话:(852)3698-6836
附件 1
账户条款及条件的互联互通补充文件
1. 定义与释义
1.1. 除非下文另行界定,否则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账户条款及条件(「账户条款及条件」)所界定的词汇用于本补充文件时应具相同涵义。
1.2. 本补充文件内,除非文义另有规定,下述用词必须作如下解释:
「适用规定」 指香港及中国内地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则、规例、政策、解释、指引、规定及其他监管文件,包括互联互通规则及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及/或限制
(以不时发布及/或修订者为准)。
「券商客户编码」 指银河国际证券就北向交易而言,为客户编派的唯一及保密的券商应对客户的编码。
「券商客户编码 - 客户识别信息提交期限」 指银河国际证券按照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所通知,不时向联交所提交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档案的提交期限。
「现金」指银河国际证券根据本补充文件条款以离岸人民币收取及持有的所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中央结算系统」 指香港结算为结算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及/或就互联互通而设置的任何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规则」 指中央结算系统不时更改、补充、修正及/或修改的一般规则。
「中国结算」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通市场」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中华通证券」 指中华通上市的证券,有关证券不时获纳入互联互通的合资格证券名单,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买卖。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中华通证券」亦包括「特别中华通证券」。
「深交所创业板股份」 指任何不时获准在深交所营办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并准许进行交易的证券。
「熔断机制」 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根据熔断机制条文在有关中华通市场上施加或启动的任何措施。
「熔断机制条文」 指营运者规则中,可据而实施熔断机制、以(其中包括)减低或避免在中华通市场上买卖证券价格大幅上落的有关条文(包括所有有关应用或撤销熔断机制的条文)。
「客户识别信息」 包括以下数据:
(a) 如属个人客户,则为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显示的全名、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权区、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例如身份证、护照或任何其他官方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及联交所及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要求的其他数据; 和
(b) 如属机构或公司客户,则为公司注册证明书所示的机构名称或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公司注册地点、公司注册证明书或法人机构识别编码,证明书的编号或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以及联交所及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要求的其他数据。
「成本」包括成本、支出及开支,例如咨询法律意见所涉及的费用。
「中证监」 指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生效日期」 指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在香港交易所或证监会网站上所公布的北
向交易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的生效日期。
「损失」 包括各类损失、损害、付款要求、申索、负债及成本。
「中国内地」 就本补充文件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北向交易」 指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离岸人民币」 指中国内地以外地区一般汇市交易所用的人民币。
「营运者中华通规则」 指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如适用)。
「营运者上市规则」 指上交所上市规则或深交所上市规则(如适用)。
「营运者规则」 指上交所规则或深交所规则(如适用)。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外管局」 指中国内地国家外汇管理局。
「沪港通」 指联交所、上交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及上交所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而制定的证券买卖及结算计划。
「深港通」 指联交所、深交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及深交所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而制定的证券买卖及结算计划。
「卖空」 指出售不时包括在联交所不时刊发的可卖空的合资格中华通市场证券名单内的中华通证券,而客户凭借已根据股票借贷安排借取有关证券并具有实时可行使及无条件权利可将该等证券归属予购买方。
「特别中华通证券」 指联交所接纳的任何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有关证券不时获纳入互联互通合资格证券名单,仅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沽售而不能购入。
「特别独立账户」 具有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所载的涵义。
「SPSA 指示」 指出售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的中华通证券的互联互通出售指示。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华通规则」 指上交所为实行沪港通而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上交所规则」 指上交所中华通规则及上交所的业务及交易类规则和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或更改版本为准。
「上交所科创板股份」 指任何不时获准在上交所营办的科创板市场上市并准许进行交易的证券。「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华通规则」 指深交所为实行深港通而发布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深交所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为准。
「深交所规则」 指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及深交所的业务及交易类规则和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或更改版本为准。
「股票借贷安排」 具有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涵义。
「互联互通」 指沪港通或深港通,或由联交所与中国国内交易平台(如适用)之间推行或即将推行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计划。
「互联互通监管当局」 指提供有关互联互通的服务及/或监管互联互通及相关活动的交易所、结算系统及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联交所(及其相关附属公司)、香港结算、中国人民银行、中证监、外管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中国结算及对互联互通具有管辖权或对此负责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代理处或监管当局。
「互联互通规则」 就互联互通而言,指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就互联互通或涉及互联互通的任何活动而不时颁布、发布或采用的针对相关市场的任何法律、规则、规例、政策、解释、指引、规定或其他监管文件。
「补充文件」 指账户条款及条件的本互联互通补充文件。
「税项」 指香港及/或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政府部门、税务机关、监管机构、机关及/或任何其他政治分机构现时或将来征取的税项、征费、进口税、关税、费用、评税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连同任何相关利息、罚金、罚款、开支或类似负债。
「交易日」 指可透过联交所收取及传递北向交易买卖盘的系统进行买卖的日子。
「出售长仓」指﹕
(a) 阁下向银河国际证券落盘出售中华通证券,而该指示并非卖空指示
(b) 阁下根据股票借贷安排借取中华通证券的其他股份,而该等股份不受(a)所述的出售指示所规限﹔
(c) 阁下并未退还阁下根据股票借贷安排借取的全部股份﹔及
(d) 有关卖空的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价格规定适用于出售指示。
2. 适用范围
本补充文件附加于但不影响账户条款及条件及阁下与银河国际证券之间协议的任何适用条款。本补充文件适用于阁下透过银河国际证券买卖互联互通下任何中华通证券。如本补充文件与账户条款及条件之间有任何抵触之处,有关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方面,概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3. 合资格投资者
阁下确认,由于北向交易仅开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阁下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声明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阁下根据本补充文件下达或发出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指示的每一天﹕
(a) 除非阁下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并得到银河国际证券确认该身份,否则阁下将不会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互联互通的深交所创业板股份或上交所科创板股份(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及
(b) 倘阁下作为代表其客户的代理人,阁下将不会代该客户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任何互联互通的深交所创业板股份或上交所科创板股份(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除非阁下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
(c) 阁下投资中华通证券符合经不时修订的香港和中国内地就中华通或与中华通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4. 符合适用规定
4.1. 买卖中华通证券受适用规定规限。
4.2. 银河国际证券在接获一切所需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前并无责任行事,但银河国际证券仍可如此行事。假如银河国际证券如此行事,银河国际证券有权采用其为符合任何适用规定、其政策及/或市场惯例而酌情认为必需或合宜的任何有关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程序或规定。即使银河国际证券不如此行事或因本着真诚行事而有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亦不影响银河国际证券享有的权利。
4.3. 如阁下提交的任何指示不符合(或银河国际证券合理相信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或其政策,银河国际证券可酌情拒绝执行有关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无须对阁下因银河国际证券拒绝执行指示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 落盘
5.1. 银河国际证券仅接受符合适用规定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阁下试图提交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2. 银河国际证券将不接纳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卖空指令或出售长仓指令。阁下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声明及承诺,阁下不会且将不会向银河国际证券就中华通证券下达卖空指令或出售长仓指令(该等指令受有关卖空的互联互通规则所规限)。
5.3. 银河国际证券将不接纳任何深交所创业板股份或上交所科创板股份的北向买盘指令,除非其全权酌情认为阁下为机构投资者则另当别论。
6. 优化交易前检查
6.1. 倘阁下向银河国际证券发出指示代表阁下执行 SPSA 指示,则此第 6 条所载条文适用。
6.2. 在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执行 SPSA 指示前,阁下将按银河国际证券不时要求的方式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所有数据及文件,以便银河国际证券代阁下下达 SPSA 指示。
6.3. 为使联交所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交易前检查程序,阁下谨此授权且阁下已作出适当安排授权随时可复制、复印及传送特别独立账户的股份持有纪录。
6.4. 倘﹕
(a) 阁下指示银河国际证券代阁下执行 SPSA 指示,而阁下所属的投资者识别编号以外的投资者识别编号被使用执行该指示,阁下同意并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可根据阁下最初指示使用特别独立账户的中华通证券结算该 SPSA 指示﹔或
(b) 银河国际证券使用阁下的投资者识别编号代银河国际证券另一名客户执行 SPSA 指示,阁下同意及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可根据该客户最初指示使用特别独立账户的中华通证券结算该 SPSA 指示。
6.5. 阁下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声明及承诺,包括每次阁下下达 SPSA 指示或另行作出就特别独立账户持有的中华通证券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执行任何 SPSA 指示时,于所有有关时候﹕
(a) 就任何 SPSA 指示而言,阁下已获指定该特别独立账户,而中央结算系统已向该特别独立账户分派投资者识别编号(即阁下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的投资者识别编号),而上述各情况均为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及任何适用的互联互通规则而作出﹔
(b) 阁下无条件地授权银河国际证券代其执行出售指定特别独立账户内的有关中华通证券﹔
(c) (A) 特别独立账户现时或未来均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给阁下根据互联互通规则要求在结算日就该 SPSA 指示履行交付责任。
(B) 阁下将确保该 SPSA 指示中的中华通证券将会在银河国际证券的指定交收日内不时指定的截止时间或有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能指定的时间前(如较早)交付予银河国际证券或银河国际证券指定的账户,而交收须遵守银河国际证券向阁下或阁下的代理人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交收规定。
(d) 在任何相关交易日,就特别独立账户中的中华通证券而言,在 SPSA 指示中的中华通证券的总数目于(A)紧接该交易日互联互通机制开始运作前﹔或(B)银河国际证券或任何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所指定的其他时间,均不会超过同一中华通证券于有关特别独立账户的投资者识别编号下所示的持股总数
(e) 倘(i)阁下为基金经理及(ii)阁下集合了超过一个特别独立账户(不论该等账户是否由一个或多个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登记的托管商参与者管理)的 SPSA 指示,
(A) 阁下获得所有有关方的授权(包括有关基金或子基金)集合该等 SPSA 指示,并可酌情将中华通证券分配至各特别独立账户﹔及
(B) 任何该等已采取或将采取的行动符合所有适用规定,且并不涉及任何挪用阁下的资产﹔
(f) 阁下将根据中央结算系统及任何其他有关互联互通规则使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所记录的有关中华通证券数目作为该 SPSA 指示的股票交收之用﹔及
(g) 倘 SPSA 指示属卖空指令,所借取的卖空证券须于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而该卖盘须遵守(i)适用于任何
SPSA 指示的中华通规则及(ii)本文件所载的责任。为清晰起见,银河国际证券并不接纳任何卖空指示。
6.6. 倘以上条款所载的任何声明不再正确、或变为具有误导成份,或阁下现时未有或未来不会遵守任何本补充文件或互联互通规则的任何责任,而影响银河国际证券根据互联互通规则执行 SPSA 指示的能力,阁下必须实时通知银河国际证券。
6.7. 倘因违反第 6 条的条款而导致银河国际证券无法按互联互通规则所规定交付任何有关 SPSA 指示中任何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予中央结算系统﹕
(a) 阁下同意银河国际证券有权通知香港结算导致无法交付的原因是无法从特别独立账户中作出交付,因此,任何逾期的短仓数目将会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的可出售余额中扣除﹔及
(b) 阁下同意提供银河国际证券可能要求的任何数据或提供任何其他协助,确保联交所及/或香港结算对逾期结欠的短仓是因未能从特别独立账户中交付有关中华通证券的理由感到满意。
7. 交收、货币换算及指示
7.1. 北向交易以人民币交易及交收。如阁下的账户内并无足够离岸人民币结算北向交易任何中华通证券买盘指令或履行涉及互联互通的其他付款责任,阁下授权银河国际证券将名下任何账户内以其他货币列值的资金兑换成离岸人民币以交收中华通证券,但进行任何上述交收前如无有关资金(或有关资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可兑换成足够的离岸人民币),则可能导致延迟及/或未能进行交收,在此情况下阁下未必能购入或转移相关中华通证券。
7.2. 尽管账户条款及条件可能另有规定,如根据或因应本补充文件而须进行货币换算,有关货币换算可由银河国际证券在未经事先通知阁下的情况下本着真诚按照银河国际证券合理认为适合的汇率自动进行。阁下须就任何上述换算所产生的任何差额向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
7.3. 阁下放弃其于任何司法管辖区以欠款货币以外币种支付任何款项的权利。如银河国际证券接获以欠款货币以外币种支付的款项:
(a) 银河国际证券可未经事先通知阁下而按其合理认为适合的日期及汇率将有关款项换算为欠款货币。银河国际证券可从中扣除其因货币换算而产生的成本;及
(b) 阁下履行其以欠款货币付款的责任,仅以银河国际证券扣取换算成本后从换算所得的欠款货币金额为限。
7.4. 阁下必须符合关乎本补充文件及北向交易的一切适用外汇管制法律及规定。
7.5. 如银河国际证券认为截至适用截止时间(以银河国际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时间为准)前阁下的账户内并无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或基于任何其他原因银河国际证券认为出现或可能出现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银河国际证券可酌情拒绝阁下的卖盘指令。阁下须就任何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对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
7.6. 银河国际证券可因应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要求而拒绝阁下的买盘或卖盘指令。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任何上述要求以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7.7. 如银河国际证券因出现紧急情况(例如联交所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之间的所有通信链接中断或失灵)以致无法执行阁下的买卖盘指令取消要求,阁下仍有责任就已对盘及已执行的买卖盘履行交收责任。
7.8. 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依照阁下指示进行任何交易以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银河国际证券不可通过
反向操作冲抵任何交易,阁下亦须注意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交易前检查规定及回转交易限制,有关限制可能影响阁下补救错误交易的能力。
8. 沽售权限
在下述情况阁下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按银河国际证券全权酌情厘定的该价格和该等条款沽售或安排出售银河国际证券代其持有的任何数量的中华通证券:
(a) 银河国际证券直接或间接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接获指示,要求阁下沽售及清算任何指定中华通证券;
(b) 银河国际证券认为阁下违反或可能违反任何适用规定;或
(c) 银河国际证券代阁下持有中华通证券的时间超出银河国际证券不时通知阁下的指定期限。
9. 法律责任和弥偿保证的限制
9.1. 除非适用规定禁止银河国际证券免除或限制其法律责任,或如有关损失是因银河国际证券的严重疏忽、欺诈或蓄意失当行动而直接导致,否则银河国际证券概不对因本补充文件或任何北向交易(包括因提供任何互联互通相关服务、有关服务暂停或运作失当、任何电子付款转账安排延误、任何指示未能或延迟执行、任何通讯系统中断或失灵、延迟向阁下提供资金或银河国际证券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因何故导致损失,即使有关损失可合理预期或银河国际证券已获告知可能招致有关损失,本条文仍然适用。
9.2. 在适用规定许可的最大范围内,阁下须就银河国际证券因阁下买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导致的所有程序及/或税项合理产生的任何损失向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及应要求向银河国际证券付款。
9.3. 为清楚起见,本第 9 条乃额外附加于账户条款及条件第 J 条(弥偿)及任何其他本补充文件、账户条款及条件或其他文件所载的有关免除或限制银河国际证券法律责任和弥偿保证的条文。
10. 杂项条文
10.1. 阁下同意按照不时更新、修订及/或替代的互联互通规则而应银河国际证券合理要求签立任何其他必要文件及提供任何必要材料及/或数据,让银河国际证券可履行其于本补充文件下的责任及义务。阁下如未能符合本条的规定,可能导致银河国际证券暂停向阁下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10.2. 在不影响账户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阁下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可为符合适用规定而使用阁下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资料,并可根据适用规定将阁下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数据保留其认为适合的一段时间。
10.3. 银河国际证券保留权利按照账户条款及条件乙部第 L 条(终止)向阁下发出书面通知以更改本补充文件任何条款。
10.4. 除上文第 9 条外,本补充文件将于账户条款及条件终止生效时自动终止。
10.5. 除非另行协议,否则本补充文件及阁下的一切互联互通交易均由香港法律管辖。阁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11. 风险披露及确认
11.1. 阁下确认阁悉并明白附件 2 所载的风险披露内容及其他数据,以及了解其于本补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载责任。
11.2. 阁下确认明白并已评估互联互通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2 所载风险),且阁下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11.3. 阁下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对阁下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风险或互联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风险实现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11.4. 阁下确认并接受银河国际证券不会提供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卖空或股票借贷服务,因此账户条款及条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的第 6.5 条(g))并不适用。
11.5. 阁下确认其必须符合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一切适用规定。尤其是,阁下确认有关北向交易的各项
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不容许回转交易(即于同一交易日购入的中华通证券不得于该交易日售出);
(b) 除非设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则设有交易前检查:如阁下拟于个别交易日出售中华通证券,须于该交易日开市前将其中华通证券转移至银河国际证券的相关中央结算系统户口;
(c) 所有交易必须在中华通市场进行,不容许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d) 不容许无备兑卖空活动;
(e) 实施适用于境外投资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个人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10%)和合计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30%))及强制出售安排,且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于接获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强制出售通知时出售阁下的股份。阁下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f) 阁下应完全了解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其披露责任的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内地适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触及既定水平(目前为 5%)的人士适用的股权披露规定),并遵从有关规则及法规;
(g) 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下取消阁下买卖盘指令。阁下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买卖盘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h) 在紧急情况(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一切联络渠道等)下,银河国际证券或未能发出阁下的取消买卖盘指令要求;在此情况下,如买卖盘经已配对及执行,阁下仍须承担交收责任;
(i) 阁下必须遵守营运者规则及中国内地其他有关北向交易的适用法律;
(j) 银河国际证券可向联交所或其附属公司提供阁下身份或其他资料(包括阁下的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有关数据可能继而向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披露、转交及提供以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监察及调查之用;
(k) 如有违反营运者规则或违反营运者上市规则或营运者规则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责任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协助调查。阁下须授权并全力配合银河国际证券以提供该等数据及材料;
(l) 应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或会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拒绝阁下买卖盘指令。阁下无论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
(m) 阁下须接纳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附件 2 所披露的风险;
(n)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会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向阁下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阁下提供北向交易服务。阁下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银河国际证券拒绝提供服务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银河国际证券提出申索;及
(o)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对阁下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作出、修改或实施有关营运者规则或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履行其监察职能或监管责任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及
(p) 在任何的交易日于相关的中华通市场实施熔断机制将导致有关中华通市场执行交易暂停。
11.6. 阁下确认并接受:
(a) 本补充文件无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证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风险或其他重大考虑;
(b) 本补充文件并无修订任何适用规定(惟本补充文件所载且适用规定许可范围除外);
(c) 如阁下、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证券任何客户被发现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任何异常交 易行为或不符合任何互联互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阁下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亦有权要求银河国际证券不接纳阁下指示;
(d) 如有违反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提供有关阁下的相关资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明细,以及在阁下及/或阁下交易活动明细方面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进行调查;
(e) 如有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认为出现严重违反适用规定的情况,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a)向阁下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及(b)停止向阁下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
(f) 本补充文件并不构成任何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建议,阁下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前应先咨询独立专业意见并自行展开研究及评估;及
(g) 除非阁下完全明白有关交易涉及的条款及风险(包括潜在损失风险的程度),否则阁下不应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
12. 北向交易的投资者识别码模式
12.1. 本第 12 条适用于由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生效日期起任何时间阁下经银河国际证券通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12.2. 阁下同意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如客户识别信息在提交后有任何变更,阁下应尽快通知银河国际证券。
12.3. 阁下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将向其编派一个券商客户编码,用作配对客户识别信息。如阁下与银河国际证券其他客户联名持有联名账户,则阁下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将向该联名账户编派一个独立的券商客户编码,而阁下和账户联名持有人须为联名账户的券商客户编码提供客户识别信息。
12.4. 阁下声明并持续承诺,包括阁下每次就中华通证券下达买卖盘指令或以其他方式发出指示时,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的客户识别信息是准确及最新的。
12.5. 阁下授权并同意,同时阁下有适当的安排以授权并同意:
(a) 银河国际证券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予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并会在向联交所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交或传送的北向交易买卖盘中注明券商客户编码﹔
(b) 为进行北向交易,联交所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此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予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并向香港的相关监管及执法机构披露相关资料;及
(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及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此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予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并向中国内地相关监管及执法机构披露。
12.6. 阁下确认:
(a) 阁下不能下达买卖盘指令直至收到银河国际证券完成开户及/或成功更新客户识别信息通知的两(2)个工作日后;
(b) 即使阁下已提交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阁下的交易买卖盘仍可能因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未提交予或未经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运营商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批准,而被拒绝受理。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因未成功或延迟向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承担任何责任;
(c) 如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配对信息未能通过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相关验证核查,阁下的所有买卖盘指令将被拒绝受理;
(d) 如阁下属个人客户但未就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权(包括书面及订明),或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数据无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户编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代表阁下执行北向交易卖出盘指令,但不得执行北向交易买入盘指令﹔
(e) 如阁下属个人客户但未就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权(包括书面及订明),银河国际证券可﹕
(A) 要求阁下确认其并未向其他证券商提供上述就北向交易所需的同意﹔
(B) 对阁下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不会滥用上述(d)段中的北向交易卖出盘之特例,阁下并同意配合尽职调查工作﹔或
(C) 在阁下提供所需的同意或授权前,拒绝再为阁下输入北向交易买卖盘﹔及
(f) 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经由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发现阁下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酌情决定暂停阁下交易或对阁下采取互联互通规则、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动。
12.7. 就上述第 12.5 和 12.6 条而言,阁下同意并确认:
(a) 如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配对数据未能通过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相关验证核查,或联交所、中华通市场交易商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因此或其他原因拒绝受理阁下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
(A) 公司并无任何义务或责任向阁下解释未能通过或遭拒绝受理的解释或原因﹔及
(B) 在遵守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适用规定或通知的前提下,银河国际证券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或时间,向阁下发出未能通过或遭拒绝受理的相关讯息,或就该买卖盘指令未获通过或遭拒绝而与阁下进行跟进工作﹔
(b) 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就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阁下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c) 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对与本补充文件或北向交易相关的任何不可抗力、互联互通服务的提供、无法使用、技术错误或不当运作、数据(包括券商客户编码及/或客户识别信息)传送延误或错误、执行指示延迟或错误、任何通讯系统或支付系统失灵或故障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及
(d) 阁下会向银河国际证券弥偿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适用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12.8. 如阁下是通过银河国际证券进行北向交易的联交所交易所参与者,阁下同意并确认:
(a) 阁下须遵守相关规则和要求,并实施与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相关的适当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银河国际证券指定的券商客户编码范围内(「指定范围」 )为其客户编派券商客户编码;
(b) 就阁下的北向交易买卖盘而言,(i)如阁下是代表客户下达北向交易指令,阁下须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其向其客户编派的券商客户编码(应在指定范围内)(「间接券商客户编码」),而银河国际证券会将间接券商客户编码标明在该北向交易买卖盘上,或(ii)如阁下为其身份下达北向交易指令,银河国际证券会在该北向交易买卖盘上标明银河国际证券编派予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
(c) 阁下在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互联互通商业条款时,须在条款中加载相关或类似的确认和声明,特别是关于上文 (b)段的条款,阁下须向自己的客户取得相关授权和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 12.5 条和 12.6 条中所述的授权和同意。
附件 2
互联互通风险披露及其他资料
除非下文另行界定,否则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账户条款及条件(「账户条款及条件」)与附件 1 的界定用语在本附件应具相同涵义。
本附件载述有关互联互通的一些主要风险因素,乃基于银河国际证券目前对适用规定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认识而编制。银河国际证券并无核实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规定或规则的准确性。本附件并无尽列亦无披露北向交易的一切风险及其他重 要部分。阁下应确保本身明白互联互通的性质,并应仔细考虑(及于必要时咨询顾问意见)其目前状况是否适合买卖中 华通证券。阁下可自行决定是否买卖中华通证券,但除非阁下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互联互通涉及的风险,否则阁下不应 买卖中华通证券。
银河国际证券并无就本附件所载资料是否符合现况或完备而作出任何声明,银河国际证券亦无承诺不时更新有关内容。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不时发布有关互联互通的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源。如有疑问,阁下应咨询专业意见。
1. 交易前检查及优化交易前检查规定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规定,若投资者户口并无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拒绝该投资者的卖盘指令。就有关并非为 SPSA 指示的中华通证券出售指示而言,联交所将于交易所参与者层面对所有北向交易卖盘指令实施类似的交易前检查,以确保任何个别的交易所参与者并无超售其所持股份(「交易前检查」)。优化交易前检查适用于 SPSA 指示(「优化交易前检查」)。因此,阁下可能会因交易前检查(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优化交易前检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的有关要求而未能执行北向出售指示。
倘出现如下事件,阁下未必能执行中华通证券的出售指示﹕
(a) (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因任何理由有关中华通证券延迟或无法转交至银河国际证券的指定结算账户﹔或
(b) (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银河国际证券认为阁下并未(于阁下有意执行出售指示的交易日交易开始前或银河国际证券不时指定的任何截止时间)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以用于建议的 SPSA 指示﹔及/或所需中华通证券数目将不会在结算日从银河国际证券要求的特别独立账户中作出交付以履行 SPSA 指示﹔或
(c) 银河国际证券以任何其他理由认为出现或可能出现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情况。
因不符合或可能会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优化交易前检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及/或有关适用规定所造成的任何风险、亏损或成本须由阁下自行承担。
2. SPSA 指示 – 货银对付
虽然联交所或中央结算系统可能会就 SPSA 指示而提供货银对付机制,惟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同意预缴款项,否则可自由转让资金仅可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的操作及程序在交收日后(即履行有关该 SPSA 指示责任当日)由有关结算银行通过托管商或交收代理向阁下的账户存入。延迟此程序所造成的任何风险、负债、亏损、成本或开支将由阁下自行承担。
3. 交收安排
北向交易依循有关中华通市场的 A 股市场交收周期。至于中华通证券买卖的交收,中国结算将于落盘的交易日
(「T 日」)在其参与者(包括作为结算参与者的香港结算)的证券户口记账或扣账,有关安排不涉及任何付款。银河国际证券采纳的交收安排可能有别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同意先行垫资,否则涉及有关交易的资金交收将于 T 日后的交易日(「T+1 日」)执行。
4. 北向交易额度
相关政府或监管机关或会因应市况及市场准备情况、跨境资金流量、市场稳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虑而不时对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施加额度。阁下应细阅联交所网站不时发布有关该等额度限制的相关详情,包括额度限制、额度用
量、额度可用余额及适用限制和安排,以确保得悉最新资料。
透过互联互通购入中华通证券目前受下文所述的一些额度管制措施规限。联交所可全权酌情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合的所有行动、步骤或措施,以确保或促使有关方面遵守相关额度规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限制或拒绝北向交易买盘;
(b) 暂停或限制联通或使用所有或部分北向交易服务;及
(c) 更改北向交易操作时段及相关安排。
因此,概不保证任何北向交易买盘可透过互联互通成功下达。每日额度则限制互联互通下各交易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每日额度」)。每日额度可未经事先通知而不时更改,阁下应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刊发的其他资料,以了解最新资料。
根据互联互通规则,不论有否超出每日额度,投资者均可出售其中华通证券。如因超出或每日额度以致透过北向交易买入中华通证券的安排暂停,银河国际证券将不能执行任何买盘,而任何已递交但尚未执行的买盘指示将拒绝受理。务请注意,已获接受的买盘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影响,除非相关交易所参与者取消买卖盘指令,否则有关指示将维持在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买卖盘纪录内。
5. 回转交易的限制
除非联交所另行厘定,否则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不允许即市(回转)交易。如阁下于 T 日买入中华通证券,阁下仅可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有关股份。因此,阁下将承受由 T 日至 T+1 日持有该等股份的市场风险。由于涉及交易前检查规定,如阁下指示银河国际证券沽售阁下于 T 日买入的中华通证券,银河国际证券仅接受于 T+1 日的适用截止时间(以银河国际证券不时通知阁下的时间为准)或之后作出的该等指示。
6. 交易方法及内幕交易含义
如买卖中国内地的中华通证券以传真机落盘,有关买卖盘指令必须于拟进行有关交易当日上午 7 时 30 分(中国内地时间)前传送。阁下事务资料可由知情人士阅悉及使用,以为其本身利益进行买卖。此外,技术制衡未必能支持交易安排,因此可能产生人为错误及/或失当行为风险。
7. 客户误失
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因依照阁下指示进行任何交易以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或相应产生的损失、损害或开支负责。银河国际证券不可通过反向操作冲抵任何交易。阁下应注意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配额限制,有关限制可能影响补救错误交易的能力。
互联互通规则全面禁止场外交易或过户,惟若干例外情况除外(例如在有限情况下交易所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为修正错误交易而进行的过户)。目前并无有关许可场外过户的详尽规则或指引。此外,如联交所有合理理由怀疑或相信个别交易所参与者可能滥用或曾经滥用修正安排又或曾以修正安排回避场外交易或过户的禁令,联交所亦可暂停该交易所参与者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非交易过户的权利。银河国际证券并无责任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任何场外过户,但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进行场外过户。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任何错误交易或因拒绝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过户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8. 权益披露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如阁下于一家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多达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能不时指定的限额,阁下必须于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期间内披露有关权益,且阁下在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期间内不得买卖任何有关股份。阁下亦须按照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的规定披露其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动。阁下有责任遵守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施加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作出相关申报。
9. 短线交易利润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短线交易利润规则」要求个别人士在以下情况放弃或申报其因买卖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中华通证券而赚取的任何利润:(a)该人士于该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出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指定的限
额;及(b)有关沽售交易于买入交易后六个月内进行,反之亦然。阁下(及阁下自行)负责遵守中国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规则」的任何规定。
10. 境外持股量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单一海外投资者仅可于个别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持有有限数目的股份,而所有海外投资者于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合共持有的股份数目亦设有上限。该等境外持股量限制按总额基准计算(即涵盖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和境外已发行股份,不论有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或其他投资途径获得)。如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合计境外持股量触及既定百分比,香港交易所(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将暂停接受透过互联互通对相关中华通证券输入的任何买盘,直至该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百分比减少至既定水平为止。
阁下有责任遵守适用规定不时施加的所有境外持股量限额。当触及既定拥有权百分比时,阁下亦可能须向相关监管当局作出申报。如银河国际证券得知阁下持股量已超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当执行阁下的进一步买盘指令后阁下可能超出)任何境外持股量限额,或如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银河国际证券有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应中华通营运者发出的强制出售通知),阁下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沽售任何中华通证券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规定。然而,银河国际证券并无责任如此行事,且阁下不应依赖银河国际证券采取上述行动以确保其符合任何适用规定。
11. 北向交易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根据互联互通规则的既定准则于中华通证券名单纳入及剔除证券。倘若(i)某中华通证券其后不再构成相关指数的成份股;及/或(ii)某中华通证券其后被纳入风险警示板;及/或(iii)某中华通证券的相关 H 股其后不再于联交所买卖;及/或(iv)其他不时由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所规定的情况,届时阁下将仅可沽售该中华通证券,而不得进一步买入有关证券。
根据营运者上市规则,如任何中华通市场上市公司进入除牌程序,或其业务因财务或其他缘故而变得不稳定,以致有被除牌的风险或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该中华通市场上市公司将被划入风险警示板内。风险警示板可未经事先通知而不时更改。有关风险警示板的详情,请参阅营运者上市规则及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暂行办法。
12. 禁止场外过户
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均不得就互联互通下的任何中华通证券过户提供任何场外服务,惟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另行订明的情况(例如基金经理在其管理的基金及/或子基金之间进行交易后股份分配、就合资格进行备兑卖空的中华通证券进行为期不超过 1 个月的证券借贷,以及中华通营运者与中国结算订明的任何其他情况)除外。
13. 离岸人民币汇率风险
一如其他外币,离岸人民币汇率可升亦可跌。概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离岸人民币汇率受多项因素影响,其中包括中国内地中央政府不时施加的外汇管制措施(例如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兑换目前存在限制)。离岸人民币汇率可能因应市况及经济因素而波动。
此外,人民币目前受中国内地中央政府外汇管制措施及限制所规限。中国内地以外地区的人民币资金池规模有限。如中国内地中央政府收紧在岸人民币与离岸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外汇管制力度,可能对人民币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如人民币并非阁下的本土货币,当投资中华通证券时阁下或需将其本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反之亦然),以支付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任何人民币款项。阁下将就此产生货币汇兑成本(即买卖离岸人民币之间的差价),并须承担任何上述货币换算涉及的汇率波动风险,以致对其中华通证券的市场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14. 落盘
银河国际证券仅接受符合适用规定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根据适用规定,现阶段只接受按指定价格作出的中华通证券限价盘,即买盘只可按指定价格或较低价格执行,而卖盘只可按指定价格或较高价格执行。市价盘将不予接纳。
15. 中华通证券的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涉及的一般价格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10%(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则为±5%)。价格限制
可不时更改。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买卖盘均不得超出价格限制范围。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将拒绝接受超出价格限制范围的任何买卖盘。
16. 动态价格检查
为免出现不当使用每日额度的行为,联交所已对买盘设置动态价格检查机制。输入价格低于现行最佳买盘价(倘无现行最佳买盘价则取最后成交价,或倘无现行最佳买盘价及最后成交价则取前收市价)指定百分比的买盘将不予受理。
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现行买盘价(倘无现行买盘价则取前收市价)将用作价格检查。于深交所的收市集合竞价时段,现行买盘价(倘无现行买盘价则取最后交易价)将用作价格检查。动态价格检查将于各交易日由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开始前的 5 分钟落盘时段直至中华通市场收市为止持续适用。互联互通推出初期,联交所拟将动态价格检查订为 3%。该价格检查百分比可视乎市况不时予以调整。
17. 中华通证券的沽售限制
投资者禁止以透过互联互通购入的中华通证券结算其以互联互通以外途径提交的任何卖盘。因此,透过互联互通购入的中华通证券(相对于透过其他途径购入的同类股份)可能涉及有限市场及/或较低流通量。
此外,阁下就中华通证券收取的任何权益证券均涉及限制。如权益证券是以特别中华通证券形式分派,该等股份仅合资格透过互联互通沽售(意即其他方不可透过互联互通购入该等股份)。如权益证券并非以特别中华通证券形式分派,则不合资格透过互联互通买卖(即该等股份仅可于中国内地的相关股票市场买卖)。因此,以权益证券形式收取的股份涉及低(甚至零)流通量。
至于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一概不得透过互联互通购入。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卖盘仅于该中华通证券卖盘涉及沽售该中华通证券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的情况下才会受理。整手买盘常与不同碎股卖盘配对以致出现碎股买卖。因此,透过互联互通购入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可能涉及有限市场及/或较低流通量。
18. 税收
在互联互通下买卖中华通证券目前暂获豁免中国内地的资本增值税和中国内地营业税。现时不确定这些豁免将于何时结束,以及中国内地其他税项日后会否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就中华通证券收取的利息均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税。此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亦须缴付中国内地印花税。阁下须对中华通证券涉及的所有税项负全责,并同意应银河国际证券要求就银河国际证券因阁下持有、买卖或处理的任何中华通证券而可能产生或被征收的一切税项对银河国际证券作出弥偿。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就建议或处理关于互联互通的任何税务问题、法律责任和/或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此外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亦不会提供这方面的任何服务或援助。投资中华通证券前,阁下应就交易可能对其产生的税务影响征询本身的税务顾问,因为实际产生的税务影响将因应各投资者的个别情况而有不同。
19. 香港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一般规则,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会享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相关附属法例赋予的全面保障。尤其是,由于透过互联互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非于联交所上市或买卖,故除非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另行订明,否则阁下将不受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48 条所订立并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保障。
20. 投资者赔偿基金
买卖中华通证券并不纳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定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因此,有别于买卖联交所上市证券,阁下因任何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违约而蒙受的任何亏损,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21. 中华通证券拥有权
中华通证券并无证书,仅由香港结算为其户口持有人持有。投资者不会就其北向交易获提供中华通证券的实物存入及提取服务。
根据中国内地法规,中华通证券将记录在由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开立的代名人户口中,而阁下于中华通证券持有的所有权或权益及权利(无论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将受适用规定规限,包括涉及任何权益披露规定或
海外持股量限制的法律。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繁复,阁下应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22. 披露资料及公布交易资料
联交所可要求银河国际证券按照联交所不时指定的相隔期间和形式,提供有关阁下背景及阁下的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买卖盘种类和价值,以及银河国际证券代阁下执行买卖盘的资料,以公布、发布或公开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整合资料、成交量、投资者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
23. 不接受非自动对盘交易或大宗交易
北向交易不设非自动对盘交易机制或大宗交易机制。
24. 修改指示将失去原先排列次序
与中国内地现行做法一样,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如拟更改买卖盘指令,必须先取消原来的买卖盘指令,然后重新输入买卖盘指令,在此情况下阁下将失去先前的原先排列次序。在每日额度结余限制的规限下,任何其后输入的买卖盘未必可在同一交易日对盘。
25. 两地交易日的差异
互联互通证券仅于以下时段开放买卖:(a)香港交易所及有关中华通市场两地市场均开放交易;及(b)香港及中国内地两地银行于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服务。如任何交易所并无开放交易或如香港或中国内地的银行并无开放进行款项交收,阁下将不能进行任何北向交。阁下应留意互联互通操作的日子,并因应其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愿意承受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暂停期间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26. 操作时段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可不时决定互联互通的操作时段,并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更改互联互通操作时段及安排而无须事先发出通知,不论有关更改属暂时性与否。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无任何责任就联交所针对互联互通操作时段所作的任何决定向阁下发出通知。阁下应了解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暂停期间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27.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设置经中证监批准及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如中国结算(作为本地中央对手方)违约,香港结算可本着真诚通过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径及透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欠的中华通证券及款项。香港结算继而会将讨回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按照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比例分配予结算参与者。视乎银河国际证券直接或间接从香港结算收回的中华通证券和/或款项,银河国际证券将向投资者分发该等证券和/或款项。虽然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极低,阁下参与北向交易前亦应先了解有关安排及潜在风险。
28.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银河国际证券根据本补充文件提供服务的能力视乎香港结算有否妥善履行其责任。香港结算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或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责任可能导致未能交收或损失中华通证券及/或有关款项,阁下可能因此蒙受损失。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任何该等损失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29. 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
涉及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企业行动由相关发行人透过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网站及多份官方指定报章发布。香港结算亦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涉及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动,并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公布当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其结算参与者有关详情。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网站以及有关报章以参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或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或不时适用的其他替代或后续网页)查阅上一个交易日发布的所有涉及中华通证券的企业行动。阁下应注意,上交所上市发行人或深交所上市发行人仅以中文发布公司文件,并不提供正式的英文译本。
此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香港结算致力为结算参与者收取并及时分派涉及中华通证券的现金股息。当收到股息后,香港结算将在可行情况下安排即日向相关结算参与者分派股息。
一如中国内地现行市场做法,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得委任代表或亲身出席股东会议,有别于香港现时针对联交所上市股份采取的做法。
银河国际证券并无核实亦不保证任何企业行动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及时性。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就当中的任何错误、偏差、延误或遗漏或因依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基于侵权行为或合约或其他方面)。银河国际证券明确拒绝对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资料就任何用途而言的适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30. 认股权发行
如阁下从中华通证券发行人收取股份或其他种类证券作为其应得权益,阁下应注意在某些情况下阁下未必能透过互联互通买卖有关证券(例如,当有关证券在中华通市场上市但并非以人民币买卖,或如有关证券并非于中华通市场上市)。
31. 投资中华通证券涉及的一般市场风险
投资中华通证券涉及特别考虑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较大价格波幅、监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经济、社会及政治不稳。阁下亦应注意,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例和规例可能只以中文颁布,并无任何正式的英文译本。
32. 有关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份及上交所科创板股份的风险
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份及上交所科创板股份具有与深交所创业板市场及上交所科创板市场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下列各项引起的风险﹕(a)股价波动及估值过高﹔(b)深交所创业板市场及上交所科创板市场的盈利能力及股本要求较为宽松(相对于中国内地的主板而言)﹔(c)由于在深交所创业板及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焦点集中于科技方面,因此这些公司更容易受各自业务领域的科技故障影响﹔及(d) 传统的估值方法可能未必全部适用于在深交所创业板及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原因是有关行业具有较高风险。
仅机构专业投资者准许透过使用互联互通向银河国际证券落盘买卖获接纳为中华通证券的深交所创业板股份及上交所科创板市场股份(除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外)。
33. 警告声明及终止服务
联交所及/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能要求银河国际证券向阁下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声明,并于联交所及/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能订明的期间内终止向阁下提供北向交易服务。
34. 互联互通的创新性
互联互通是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与联交所共同推出的一项创新计划,目的是促进投资者透过香港交易所跨境买卖中华通证券。在北向交易下买卖中华通证券受制于所有适用规定。适用规定的任何更改可能对买卖中华通证券造成负面影响,不利阁下投资中华通证券。在最坏情况下,阁下可能就其投资于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而蒙受重大损失。
银河国际证券基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操作的互联互通市场系统提供交易服务。银河国际证券不会对互联互通市场系统的任何延误或失误负责,投资者须承担透过互联互通市场系统买卖中华通证券所涉及的一切风险。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概不对阁下因互联互通或北向交易中用作接收互联互通指示并将指示传送至互联互通市场系统作自动配对成交的中国股市连接系统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亏损或损害赔偿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35. 孖展交易
根据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所订明的若干条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对有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厘定为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进行孖展交易(「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联交所将不时刊发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的列表。如A股的孖展交易量超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所定的上限,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会暂停任何特定A股的孖展交易活动,而当该孖展交易量下跌至低于所订明的孖展交易量时,则孖展交易活动会恢复进行。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通知联交所暂停或恢复交易涉及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上的证券,港交所会在其网站披露有关资料。在此情况下,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孖展交易须予相应暂停及/或恢复买卖。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就透过互联互通进行的孖展买卖盘要求将其特别标示为孖展买卖盘。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均不会就有关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或孖展交易的任何限制或暂停交易不时的最新情况而有责任通知阁下。
36. 卖空的限制
现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被禁止中华通证券无担保卖空。
在遵守互通互通规则的某些规定前提下,有担保卖空中华通证券是准许的。然而,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为阁下进行中华通证券有担保卖空及/或出售长仓。阁下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不时生效的卖空规定,并对违规所造成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7. 股票借贷
就(a)有担保卖空,(b)符合交易前核查要求和(c)联交所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不时指定的其他情况而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所指定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是被允许用作股票借贷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会决定合资格用作股票借贷的中华通证券名单。合资格的中华通证券股票借贷会受到联交所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a) 为进行有担保卖空而订立的股票借贷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b) 为符合交易前核查的要求而订立的股票借贷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天(不允许续期)﹔
(c) 股票贷出将只限于部分类别的人士进行,该等人士由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决定﹔及
(d) 股票借贷活动须向联交所报告。
只有部分人士有资格可就中华通证券股份借贷安排贷出中华通证券。
银河国际证券被要求向联交所提交每月报告,详尽说明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股票借贷活动的资料,可能包括(其中包括)借方、贷方、股份借贷数量,已发行股份数量及借股/归还日期等资料。
阁下须根据适用规定不时参阅规管中华通证券股票借贷的相关条文。银河国际证券及银河国际集团均无义务就任何相关适用规定之更改而通知阁下最新情况。
38. 有关熔断机制的风险
执行中华通证券的买卖均须遵守互联互通规则,包括熔断机制条文。于任何中华通市场交易日实施熔断机制将导致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在熔断机制条文指定的有关期间执行的交易暂停。此外,在中华通市场交易日的连续竞价时段撤销熔断机制可导致交易于集合竞价时段中执行。
除非联交所另有厘定外,否则熔断机制条文准许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卖盘在熔断机制生效的有关期间中取消,银河国际证券可在这期间如常通过互联互通输入取消买卖盘要求。
尽管如此,除非直至有关中华通市场系统发出取消确认,否则互联互通买卖盘均不会被视作已取消论,而倘银河国际证券要求取消的互联互通指示因任何理由而并无取消,联交所及其附属公司均不会就此负有责任。
39. 提供客户识别信息
由投资者识别码模式生效日期起,如阁下进行北向交易,阁下须向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供客户识别资料并确保资料是最新的,这有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收集北向交易投资者识别信息和实时追踪其交易买卖盘。阁下有责任确保客户识别信息准确和符合最新情况。
阁下不能下达交易指示直至收到银河国际证券通知完成开户及/或成功更新客户识别信息后的两(2)个工作日后。即使阁下已提交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但如阁下在进行交易前并未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予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及/或经其批准,阁下的交易买卖盘仍可能被拒绝受理。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因未成功或延迟向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承担任何责任。如阁下属个人客户但未就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权(包括书面及订明),或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配对资料无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户编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代表阁下执行北向卖出盘指令,但不得执行北向交易买入盘指令。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发现阁下的异常交易活动,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酌情决定暂停阁下交易或对阁下采取互联互通规则、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动。银河国际证券并不会就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阁下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0. 确认
阁下确认并接受,由于银河国际证券不会提供中华通证券卖空或股份借贷服务,因此账户条款及条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文件第 36 及 37 条) 并不适用。
附件 3 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现金账户之附加条款
1. 引言
本部份对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条款及条件作出补充,并适用于所有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现金账户。
2. 证券之存管
证券现金帐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或权益须存放于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作稳妥保管,帐户是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名称登记。
证券现金帐户内之证券若非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亦非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将依据有关监管规则处理。
银河国际证券会将代客户收取证券所产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银河国际证券不时订定之收费/手续费后存入客户之证券现金账户。
若银河国际证券须向客户交付或交还任何证券,银河国际证券只须将与有关证券属同一类别及其相同面值之证券交付或交还予客户便可(但受有关证券的相关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组所限除外)。
银河国际证券有权将证券现金帐户内所有证券资产或财产作持续性抵押,作为客户就任何交易所产生之债项及/或义务得到履行之担保。银河国际证券亦有权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证券或证券现金账户下持有之资产以清还任何债务。
银河国际证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无义务按照客户的指示,运用附加于证券之投票权。
银河国际证券保证金帐户条款及条件
机构专业投资者
(此中文译本只供参考用途,一切条款均以英文本为准)
1. 定义和解释
1.1 本部份对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条款及条件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孖展帐户。
1.2 客户确认,当证券孖展帐户的任何金额到期,并应由客户支付,则银河国际证券有若干权利,包括强制执行本部下文第 5 条条款所述之抵押品。
1.3.除非下文另有定义,《银河国际证券保证金帐户条款及条件》中定义的术语与《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条款及条件》中定义的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1.4.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抵押品」指由客户交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并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 货接纳为证券孖展帐户下之抵押品之及/或期货帐户所有证券及其他资产
「财务通融」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内赋予该词语之定义
「保证金信贷」指银河国际证券向证券孖展帐户客户提供之财务通融
「证券」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赋予该词语之定义及包括银河国际证券不时指定之其他金融工 具、权益、权利、资产及物业
「证券孖展帐户」指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开设之证券帐户,而为此 银河国际证券同意根据本合约为此帐户提供保证金信贷
「证券保证 金 融资」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赋予该词语之定义
2. 证券孖展帐户下之活动
2.1 银河国际证券只会就客户为取得或继续持有证券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客户一概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提取该信贷下之资金。
2.2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在任何时候是没有义务提供或继续提供任何财务通融或任何垫款。为避免疑问,如客户的证券孖展帐户或在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开设的其他孖展帐户出现借方结余,银河国际证券无义务而且不应被视为有义务提供或继续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例如(但不限于此),银河国际证券允许任何孖展帐户出现借方结余,不暗示银河国际证券有任何义务在任何随后的情况下提供垫款或代客户承担任何义务,但客户对银河国际证券所允许出现的任何借方结余应有的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3. 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
3.1 客户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以其绝对酌情权进行以下有关证券孖展帐户之行动及事宜:
(a) 不论为清偿任何欠款或执行任何抵销,将款项存入或转入或转出证券孖展帐户;
(b) 自证券孖展帐户内提取其任何信贷余额(包括卖出代客户持有之任何抵押品、其他证券及其他资产)以偿还任何向银河国际证券,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或任何第三者所欠之债务;及/或(c) 向中国银河国际要求查询或获取任何有关在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开立之帐户之任何资料。
3.2 在事先得到客户同意后,银河国际证券将拥有绝对酌情权进行以下行动及事宜:
(a) 提取或持有抵押品及将抵押品全部或部份抵押、质押、卖出及变现;
(b) 将其任何抵押品存入或借出于一家认可机构或持牌交易商或监管规则许可之其他团体作为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财务通融之抵押品或为银河国际证券解除或清偿其交收上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c) 符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下,根据证券借贷协议申请任何证券或抵押品。
3.3.第 3 条所包含的授权期限将继续有效,直到你在实际撤销日期至少十四 (14) 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撤销为止。
4. 抵押品及其他证券之存管
4.1 客户同意依照银河国际证券不时之要求提供并维持抵押品为取得保证金信贷。
4.2 客户就此保证及声明,除证券孖展帐户下订明外,抵押品不负有任何产权负担而客户亦依法有权把抵押品向银河国际证券作有关的抵押。
4.3 帐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而该等证券并非存放于银河
国际证券为抵押品,该等证券须存放于在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作稳妥保管或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名称登记。
4.4 帐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而该等证券为存于银河国际证券之抵押品,该等证券则须存放于在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作稳妥保管或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的名称登记。
4.5 帐户内之证券(包括抵押品)若并非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及并非证券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处理。
4.6 银河国际证券会将代客户收取抵押品及其他证券所产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银河国际证券不时订定之收费
/手续费后存入客户的证券孖展帐户,银河国际证券有酌情权将由抵押品衍生的股息或其他利益视为抵押品。
4.7 银河国际证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无义务根据客户之指示,行使附于证券(包括抵押品)之投票权。
4.8 若银河国际证券须向客户交付或交还任何证券,包括任何抵押品,银河国际证券只须将与有关证券或资产属同一类别及其相关面值之证券或资产交付或交还予客户便可。
4.9 在不违反本丁部下文第 4.10 条条文的情况下,(i)银河国际证券有权将证券孖展帐户内所有抵押品,证券或资产作持续性抵押,作为客户就任何交易所产生之债项及/或义务得到履行之担保;(ii)银河国际证券亦有权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在证券孖展帐户下持有之抵押品、证券、资产或其他财产以清还任何债务。
4.10 倘任何证券或抵押品被应用于证券借贷协议,则紧接在该等证券或抵押品被应用于证券借贷协议之前,银河国际证券根据本丁部第 4.9 条条款所载(i)于证券孖展帐户持续置押所有抵押品及证券,及(ii)拨用或处置于证券孖展帐户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抵押品或证券的权利将即时终止。
5. 对抵押品之执行权力
5.1 当证券孖展帐户内任何数额到期或须缴付时,银河国际证券可在毋须预先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同意下,有绝对酌情权去出售或处理抵押品之任何部份。倘出售抵押品后仍未能清还到期之数额,客户须在银河国际证券索求尚欠款项时偿还全数欠款。
5.2 证券孖展帐户内之现金及任何因出售抵押品所得之款项将按下列次序使用:(a)支付转让抵押品之任何部份或为处理业权之有效性而产生之所有经费、收费、法律及其他费用及开支包括印花税、佣金及经纪费;(b)支付当时已累积及到期之利息;(c)支付证券孖展帐户下到期之款项(利息除外);(d)支付客户结欠中国银河国际任何成员公司之全部或部份款项;及(e)余额(如有)将支付予客户或按其指令支付。
5.3 银河国际证券可寻求其认为适合之其他办法和在不影响本条款及条件所产生之抵押下取得付款或确保客户履行条款与条件。
5.4 客户必须在银河国际证券索求下立即支付或偿还银河国际证券所有就执行或保存银河国际证券在证券孖展帐户下之任何权利而产生之经费、收费及开支,其包括但不限于以弥偿基准计算之法律及追收费用,并应即时支付。
6. 利息
6.1 银河国际证券可就证券孖展帐户所作出之贷款或借贷每天收取不时由银河国际证券订定之利息(惟须符合有关法例)。
6.2 银河国际证券将不时通知客户有关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银河国际证券有酌情权调整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而经调整后的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将对客户具约束力。
6.3 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对客户另作通知,否则银河国际证券有权保留任何信托帐户或客户在银河国际证券就证券孖展帐户维持之任何帐户内累积之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息率及细则将由银河国际证券不时决定。
7. 风险披露声明
金融市场存在许多不同的风险,您在投资之前应该了解这些风险。本风险揭露声明并不详尽,可能会不时透过其他风险揭露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证金交易风险
7.1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你存放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将要为你的帐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你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你。
提供将你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7.2 如果你向银河国际证券提供授权,允许其根据任何证券借贷协议使用你的证券或抵押品、再质押抵押品以获得财务通融或将您的证券抵押品存入作为抵押品以解除和满足其债务,则存在风险。结算义务和负债。
7.3 若你的证券或抵押品由银河国际证券在香港接收或持有,则只有在你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上述安排。
7.4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你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但银河国际证券可能需要此授权书。虽然银河国际证券根据你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你的证券或抵押品须对你负责,但若银河国际证券有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你损失证券或抵押
品。银河国际证券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证券现金账户。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证券现金账户。
银河国际期货开设的期货帐户之条款及条件
机构专业投资者
(此中文译本只供参考用途,一切条款均以英文本为准)
1. 定义和解释
1.1 本部份对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条款及条件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银河国际期货开设的期货帐户。透过在您的帐户中进行交易,你将被视为已接受本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
1.2 除非下文另有定义,《于银河国际期货开设的期货帐户之条款及条件》中定义的术语与《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条款及条件》中定义的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1.3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平仓」 指就任何合约而订立另一份相同规格及相同数额但属相反买卖之合约,以对销原有合约 及/或变现该原有合约之溢利或亏损
「期货期权业务」 指于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场或交易商组织买卖的期货及/或期 权合约之业务及交易
「期货帐户」 指客户于银河国际期货开设,并以脱机操作、电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径操作之期货买卖 帐户,以买卖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场或交易商组织的期货合约及 期权
「期货合约」 指在不影响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赋予该词语之定义下,是指在任何交易所执行之合约, 其效力如下:
(a) 合约一方承诺在约定嗣后的时间及以约定的价格,交付予合约另一方 约定之商品或约定数量的商品;或(b)合约双方同意在约定嗣后时间根据约定的商品当 时之水准乃多或少、高或低(视情况而定)于该商品在签订合约时合约双方之协定水准 而作出调整,差额按订立该合约交易所规则决定
「期交所」 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后继者或受让者
「未平仓合约」 指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2. 买卖盘与指示
2.1 客户特此授权银河国际期货,根据客户按照本部分条款(2.2)发出的指示,代客户出售及/或购入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
2.2 客户可以口头、书面 (包括但不限于电讯、传真或电子邮件) 或透过银河国际期货不时批准的任何电子方式发出指示,进行期货帐户的交易、转移或提取资金,客户必须注明期货帐户名称、帐户编号或银河国际期货指定的其他形式身份证明。客户的指示均不可撤销,除非银河国际期货另行表明同意,则不在此限,并于银河国际期货实际收到指示后,方为有效。除非另有指明外,银河国际期货为客户之经纪及并非以其本身所进行交易,除上述者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由银河国际期货绝对酌情决定并毋须就此提出任何理由)拒绝在任何特定交易为客户行事,在任何情况均不会对银河国际期货因拒绝按客户指示行使而使到客户蒙受或录得由此产生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利润或收益损失、损害、负债、费用或开支负责。
2.3 客户同意持仓数量不论个人或连同其他一致行动不会超过监管机构、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规定的持仓上限。客户同
意当证券及期货委员会、期交所、结算所或其他部门向客户要求报告时,会向银河国际期货咨询。
2.4 客户声明知道银河国际期货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限制客户在银河国际期货所开之仓数。
2.5 客户声明知道银河国际期货受交易条例第六百三十及六百三十二条的约束。该条例容许香港期货交易所行政总裁若认为有任何客户所累积之仓数,可能对个别或某些市场有不良影响,又可能对立地影响某些市场之公平及有秩序之运作,而代客户采取行动以限制仓数或要求平仓。
2.6 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指示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接纳指示与否由银河国际期货绝对酌情决定。传送指示之风险概由客户承担。当银河国际期货按客户指示出售任何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包括为客户进行任何卖空),而银河国际期货因为客户未能提供有关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等予银河
国际期货与买方交收,客户授权银河国际期货可借入及/或采取任何行动以提供该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予买家,客户并且同意保证赔偿银河国际期货就因为借货买卖及/或采取任何行动以提供该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而产生之任何成本、银河国际期货可能需要支付之任何溢价,或银河国际期货未能提供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时可能蒙受之任何损失。
2.7 银河国际期货可在不抵触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为银河国际期货本身或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帐户,就任何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的期货及期权合约,采取与客户的买卖指示相反的买卖盘,但该买卖必须是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根据期交所的规则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或透过期交所及/或交易所的设施而执行的,或是透过任何其他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设施并根据该等其他交易所其规则及规例而执行的。
2.8 如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代理人(视乎情况而定)基于无论甚么及无论怎样的理由,未能根据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公司及/或任何适用法律,在商品到期付款或交付日期,就任何由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之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收取(不论是向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取)到期向客户付款或交付之任何商品中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付款额或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交付数额,银河国际期货就该等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向客户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之责任应随即及基于上述无法履行而变成有责任支付该等数额或交付该等数额之商品,并相当于银河国际期货就该等合约实际收取之该等付款或该等数额。
2.9 银河国际期货应有绝对酌情权决定但并非必须按客户任何指示行事,对任何交易所及/或结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
人士采取任何无论甚么或无论怎样之行动,涉及该等交易所及/或结算公司及/或其他人士没有按上文(2.8)段所规定,就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或期权合约,支付任何付款或交付任何数额之商品,惟若银河国际期货采取任何该等行动,客户应弥偿银河国际期货、其任何董事、人员、雇员及代理人因采取该等行动所产生或涉及之所有费用、索偿,要求、赔偿及开支。
2.10 倘若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代理未能订立指示所订明的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数目,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代理可绝对酌情决定订立较少数目之合约而客户须受到此等合约之约束,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代理(视情况而
定)对于并无按照指示订立的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概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2.11 银河国际期货可为进行客户发出之指示,按银河国际期货全权决定之条款及条件与任何其他代理,包括在任何方面与银河国际期货有联系之人士或中国银河国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订立合约透过其代理执行指示。银河国际期货或中国银河国际内的任何成员公司可以是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进行交易之对手方。
2.12 客户须于银河国际期货要求时就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按银河国际期货之要求向银河国际期货提供有关交付及/或结算及/或(如属期权合约)行使尚未平仓或(视情况而定)尚未行使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2.13 由银河国际期货发出并列明已订立或已平仓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价格或价值,或任何币值换算适用之汇率,又或客户于任何时候欠银河国际期货之款项之任何结单或确认书在并无明显错误之情况下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14 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的每一份期货合约,均是基于银河国际期货及客户双方皆打算确切履行该等合约的理解而订立,而在银河国际期货及客户彼此间而言,并被视为规定客户与银河国际期货有责任就合约进行交收及/或交付合约标的物所指的商品(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在当下期货月届满的未平仓合约,客户最少须在该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卖方或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其他人士指定提交行使指示最后限期(以所述明的最早的限期为准)的一个营业日之前,指示银河国际期货进行平仓或者向银河国际期货交付客户在合约下应交付的所有款项或商品,使银河国际期货得以根据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的规则进行合约交收。假如客户未能在上述期限当日或之前向银河国际期货提供该等指示、款项或商品,银河国际期货可以毋须发出通知而进行平仓或者代表客户作出或接受交付、所涉的条款与办法由银河国际期货全权酌情决定。银河国际期货如就按照本 2.14 条进行的任何交付、行动或交收采取行动而产生任何费用、损失、索偿、处罚、罚金、税项、损害赔偿及开支,客户须保证向银河国际期货全数赔偿,但由于银河国际期货严重疏忽或故意的失职或诈骗而产生的除外。
2.15 客户授权银河国际期货以其酌情权认为恰当之条款及时间向海外经纪和交易商发出指示在海外进行有关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同及/或期权合同的交易,并承认该海外经纪和交易商之商业条款对该交易适用,而客户同意受该条款约束。
3. 留置权及买卖之权力
3.1 在并不损害银河国际期货应有权益及补偿为前提之下,银河国际期货除享有概括留置权、抵销权或法律上银河国际期货所应有之类似权利外,对于客户不论为任何用途交由银河国际期货包括但不限于代管或登记在客户帐户内(不论是其个人或与人联名所有)或不论何时及不论为任何用途与及只为托管而存在银河国际期货、中国银河国际的任何成员公司或香港或世界其他各地银河国际期货管有或控制之任何资金、证券、商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其他产业
(简称「财产」)亦享有概括留置权及对客户之交还债务作为担保。银河国际期货现由客户授权必要时变卖此等资产及利用变卖所得款项以抵销或抵偿客户对银河国际期货所负之债务,不论其他人等对此等资产是否享有权益或银河国际期货对此等资产是否曾经垫支款项,亦不论客户在银河国际期货设有多少帐户,银河国际期货仍有权根据本部分条款
(3.5)及(3.6)处理客户之财产。
3.2 无论客户之帐户是否经已结算,客户仍答应对其帐户负责,及对其帐户登录之短欠负起清偿责任,包括因结算客户帐户而招致之一切短欠。
3.3 客户须就帐户记录之短欠而衍生之利息负责,该利息将由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决定及毋须事先通知客户有关更改。所
有客户之欠款包括费用、经费、佣金、经纪费、征收费及其它银河国际期货根据合约之收费(包括法律费及连同一切催收费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费用。欠款一经催收,即须随即连同一切催收费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费用支付予银河国际期货)。
3.4 客户同意即时应银河国际期货之要求缴付其帐户之任何债项。
3.5 倘若出现下列事情:
(1) (如适用)有呈请要求或有法庭命令或有效议案或类似程序通过申请客户清盘,除非有关行动之目的是为合并、整合或重组并先得到银河国际期货事前许可;
(2) 当客户不能缴付到期债项或承认其无法缴付到期债务或客户召开会议以与其债权人作出或建议及/或订立偿还债安排或清偿协议;
(3) (如适用)客户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偿债安排或清偿协议;
(4) 当有清算管理人或接管人或类似人员被委任接管客户之全部或任何资产或业务(如有)或客户帐户之实产、财产或帐户被要求扣押而未能在七天内解除;
(5) 客户死亡或被宣判无能力管理产业;
(6) 银河国际期货在任何时候为保护其保证金要求或其他为保障银河国际期货而作有需要之独立判断。
(7) 银河国际期货全权酌情决定其有责任遵守任何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经纪所施加之任何规定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8) 客户违反或未能依时履行合约任何条款、契诺或条件;
(9) 任何第三方对帐户内任何款项提出申索;
(10) 客户向银河国际期货提供之任何资料或客户所作出之任何保证有重大方面属于不正确或有误导;
(11) 客户根据本额外条款保留帐户或履行本额外条款之责任为不合法,或客户为根据本额外条款保留帐户或履行本额外条款之责任所需之任何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被撤销或全面失效为不合法;或
(12) 客户之业务、资产或整体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而银河国际期货全权认为客户妥为履行其于本额外条款之责任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银河国际期货有权毋须给予通知全权酌情判断决定采取其可能认为必须或适当的行动,以符合或执行、取消或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就任何未平仓合约而对客户的应负责任以及客户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就任何未平仓合约而对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经纪(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应负的责任,适当的行动包括:
a. 出售、变卖或将客户资产转换为现金(而银河国际期货亦获客户授权办理出售所需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并以所得款项抵销及清偿客户对银河国际期货或中国银河国际任何成员公司所负之部份或一切债务(包括直接拖欠债务或由于担保或保证而产生之间接债务);
b. 如客户帐户为长仓,出售客户帐户所存任何或一切证券或商品;
c. 如客户帐户有短仓,代为购入所需任何或一切证券或商品;
d. 进行客户帐户内证券或商品期货的跨价或跨期的长仓或短仓交易;
e. 取消代表客户作出任何未完成执行之指示或其他承诺;及/或
f. 行使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持有之任何期交所买卖期权合约产生之任何期权(认沽或认购)以为终结帐户。
3.6 买卖可以公开或私下进行,银河国际期货有权执行上述条款(3.5)所列明之所有权益而无须先登广告通知或先行通知客户,总之方法由银河国际期货权宜酌情决定。在上述之任何出售,银河国际期货可以独立身份购买,客户若因此而招致亏损,客户亦同意银河国际期货毋须赔偿其损失的责任。而在绝不影响上文任何规定为大前题下,客户对于变卖方法或变卖时间问题,概不能提出任何要求。 所得款项以银河国际期货全权决定的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如客户有欠银河国际期货款项,则所得款项即可行移作减轻客户债务之用。
3.7 银河国际期货行使以上第 3.5 条的权利时,在本协议下客户应支付给银河国际期货的所有款项均须要立即支付,银
河国际期货亦毋须就任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向客户交付所涉商品的任何数额或支付任何应付给客户的款项,直至客户就任何该等合约或就本协议的条款而应付给银河国际期货的所有款项及其对银河国际期货的一切债务获得以银河国际期货满意的方法支付或偿还为止。
3.8 纵使本协议或其他由银河国际期货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与客户或任何中国银河国际成员与客户所签订之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客户不可撤销地指示银河国际期货抵销及扣起并动用(须不抵触适用法律及规则),所有银河国际期货或任何银河国际期货联属人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目的而持有的客户资金、期货/期权合约及财产之利益,用以全部或部分解除客户就户口或者保证金、额外保证金、佣金或支出或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其他方面而应向银河国际期货履行的一切义务及责任,银河国际期货可以毋须通知而按其绝对酌情权而决定的方式将全部或任何户口综合及/或合并或在户口之间将任何款项或其他财物抵销或交替调动。
4. 客户帐户
4.1 所有银河国际期货由客户得到,或由结算公司代客户收到之款项、核准证券、核准债务证券及其他财产,银河国际期货概以信托人身份收执,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之方式,存入客户独立银行帐户、独立证券帐户或独立债务证券帐户(如适用)(概称「独立帐户」),并与银河国际期货之款项分清。该等金钱、核准证券、核准债务证券及财产并不构成银河国际期货资产的任何部份,作为银河国际期货破产或清盘之用,但于委任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等处理全部或部份业务或资产时,将会迅速地归还于客户。
4.2 银河国际期货自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结算所)收取之任何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会按操守准则附表
4 第 7 至 12 项条文所列方式法持有,客户授权银河国际期货可以动用客户存于独立银行帐户之款项、独立债务证券帐
户之核准债务证券或独立证券帐户之核准证券,操守准则附表 4 第 14 至 15 项条文所载方式作:
(a) 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对结算所或银河国际期货代客户与期货期权生意交易之执行经纪之义务。惟帐户提款转移,不能用作资助其它客户所需缴付结算所之法定按金、变价调整之要求或交易债务;
(b) 缴付银河国际期货代客户与期货期权生意交易之佣金、经纪费、征收费用及/或其他一切费用(无论是否付予银河国际期货);
(c) 转账到另一独立帐户;
(d) 根据客户之指示缴交/退回款项;尽管有客户指示,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不能缴付往客户帐户外之其他帐户,除非该帐户分别为独立银行帐户、独立债务证券帐户或独立证券帐户;及
(e) 客户授权银河国际期货将客户寄存之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支用,尤其可用以应付关于客户期货期权生意上之责任。客户同意银河国际期货可保留客户帐户内之利息而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可以提取。
5. 结算所帐户
5.1 银河国际期货在结算公司帐户,无论该帐户是否全部或部份为客户生意而设,又或者该帐户内金钱,核准证券,核准债务证券及其他财产源自客户,客户承认银河国际期货非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该帐户,结算公司无须理会该帐户是否另有实益权益拥有人。而存入结算公司之款项、核准证券、核准债务证券及其他财产,不受上文条款第 4.1 项之信托所规限。
5.2 客户同意客户能否享有其对持有在银河国际期货于某结算所开立的综合账户内的资产的权利,可能取决于银河国际期货能否向该结算所履行其责任,而银河国际期货能否履行其责任可能进一步取决于银河国际期货的其他客户能否向银河国际期货履行他们的责任,尽管事实上该名客户并无违反其对银河国际期货负有的责任。
5.3 客户同意客户能否享有其对持有在银河国际期货于某执行代理人或结算所开立的综合账户内的资产的权利,可能取决于银河国际期货、银河国际期货的其他客户、该执行代理人或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以及该执行代理人或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其他客户能否向它们的对手方履行其责任,尽管事实上该名客户并无违反其对银河国际期货负有的责任。
5.4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期货能否提供本附表下的服务取决于执行代理人或结算所是否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执行代理人或结算所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执行代理人或结算所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都可能导致期货合约和/或选择权结算失败或损失在期货交易所和/或交易所交易的合约和/或与其相关的资金,客户可能因此蒙受损失。银河国际期货及中国银河国际均不对任何该等损失负责。
6. 保证金(孖展)之要求
6.1 除了因为要为客户平仓或因应期交所任何时候之规定,客户同意银河国际期货有权不为客户进行期货期权生意交易直至银河国际期货收到客户抵押品并满意客户有足够能力应付交易债项、最低保证金及调整之担保。
6.2 原定保证金及变价调整(比率由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全权决定)须由客户支付及存于客户帐户。任何追缴保证金及/或变价调整之要求须于银河国际期货不时订明之期限内清缴,否则银河国际期货可以在毋须发出通知而将客户之合约平仓。如银河国际期货决定需要额外保证金,客户同意在得悉要求后随即将额外保证金交予银河国际期货,但即使发出缴交额外保证金通知,银河国际期货仍可随时依照上述条款 3.5 项行事。银河国际期货要求之保证金或变价调整可较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其他交易所所订明者为高。银河国际期货可随时全权决定更改保证金规定,以往所订保证金额不得引为前例争论,一经改订,合约内所有未结算新旧买卖均照新额办理,惟银河国际期货可全权决定是否依照银河国际期货之相反条文(如有)。根据监管规则,包括交易所之规则及规例或规管有关市场之其他交易所之规则,客户可以现金、证券或银河国际期货认可之方法缴付保证金。 银河国际期货可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纳现金以外的资产作为保证金。凡客户存放证券及/或其他具价值的物品作为保证金,银河国际期货可依照其酌情权就该等作为保证金资产指定一个名义价值(该价值无须符合其市价),而银河国际期货可不时按照当时该等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市值不时更改其价值。
6.3 在不影响及附加于银河国际期货在本协议之下的任何其他权利及补救的情况下,客户不可撤销授权银河国际期货
(在无须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将银河国际期货或中国银河国际的成员为客户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现金按金或其他财产加以运用作以下用途,而不论此举是否涉及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尽管该等上述的运用可能会令银河国际期货要求客户支付额外保证金:
(a) 应付银河国际期货以据上述第 6.1 条要求其支付保证金或额外保证金;
(b) 向任何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支付款项,以履行该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就银河国际期货代客户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而要求其履行提供保证金的任何责任,或就向任何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或依其指示提供抵押品(不论以按揭、存款、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而此举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且撇除任何该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在该保证金的实益权益,以及作为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而须对该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承担的责任(依照其所指明的条款)的抵押品,并且赋予权力予该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以执行该抵押品以履行银河国际期货须承担的责任,但该客户的存款或财产不得作为就银河国际期货代表任何其他客户而订立的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
的任何结算所保证金要求或交易责任的融资或作为其抵押品(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该存款或财产将会依据有关交易所、结算所的规例或经纪的交易条款来处理);
(c) 以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就任何一方须承担的责任,而有关责任源自或涉及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及/或
(d) 以支付任何涉及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订立的任何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而适当地支付的佣金、经纪佣金、征费或其他适当的收费;
7. 追缴保证金(孖展)
7.1 缴交保证金的通知必须应银河国际期货的要求(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指明的时限,但不得迟于有关交易所要求客户缴交保证金的时限)予以满足。在不影响上述条款第 3.5 条的情况下,客户如果未能满足该等通知,银河国际期货将有权或将按照有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的规则或规例有责任将客户持有而未有依通知追缴保证金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及/或通知有关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关于该等未平仓合约的详情。 若连续两次追缴保证金及/或变价调整要之要求未能于银河国际期货指定的期限内达到,银河国际期货要求客户支付之保证金或变价调整可较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及/或其他交易所所订明者为高,并可能会就未能于银河国际期货指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7.2 除非获得客户的明确指示,否则根据交易所规定可为着保证金目的而作出抵销的在户口持有的期货合约及/或 期权
合约,将会自动地加以抵销以决定保证金数额而无须向客户作出提述,但作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言,这些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将不会予以平仓或当作净额结算处理。
7.3 如果客户在银河国际期货维持一个期权合约的现金账户,则只有期权合约的长仓才可在该户口中维持,客户须于其向银河国际期货指示购买期权合约当日支付该合约期权金的全数现金价值。
8. 外币本位之交易
8.1 倘若客户指示银河国际期货代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订立合约,而该等交易乃以外币为本位者,则:
(a) 一切外汇波动风险及因外汇波动而招致之一切损益,概由客户自理;
(b) 初步与及后所须交付之保证金须用银河国际期货权宜指定之货币如数交付;及
(c) 该买卖合约结算后所得款项由银河国际期货用帐户本币记入客户帐户,所用之外币兑换本币汇率由银河国际期货按照当日外汇市场时价权宜决定。
9. 交易征费及佣金
9.1 每一交易合约均须缴交投资者赔偿基金征收费及按照证券及期货委员会法例征收之费用。两者皆由客户支付。
9.2 若进行之交易合约,须缴交交易所(特别征费)法例下订定之特别缴费,由客户付出。
9.3 若合约在非香港交易所管辖之期交所上进行,客户须缴交所有有关费用。
9.4 客户同意缴付佣金、经纪金、征费及帐户之利息(如适用)及/或所有或任何银河国际期货酌情厘定或根据香港法例或期交所规则或其他有关市场之交易所规则所拟定之征收费用。
9.5 客户如因银河国际期货违约而蒙受金钱上的损失,赔偿基金的赔偿责任只限于条例中规定的有效索偿,并以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赔偿上限)规则内指定的款额为限,因此客户因上述违约事件而蒙受的金钱损失并不一定会得到赔偿基金全数或局部赔偿,甚或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10. 规则及法例
10.1 所有由银河国际期货或其代理人进行之交易,必须符合其市场及其结算所(如有的话)当时之宪章、规则、规例、惯例、习惯、裁定及释义,所有根据本契约进行之交易必须符合当时适用之任何有关法例、规则或规例,包括但不受限制于不时修改之证券及期货条例。
10.2 有关交易合约之交易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则及程序。该等规则内之条文所载,因应交易所之要求,银河国际期货可在某种情况下揭露客户之姓名,实质拥有人及其他资料,而客户亦同意提供该等资料以便银河国际期货遵行相关监管规则及相关程序。假若银河国际期货未能遵行交易条例第六百零六条(a)或第六百一十三条(a)之披露规定,则期交所行政总裁可要求替客户平仓或向客户征收孖展附加费。
10.3 若客户欲在香港期交所以外之交易所进行期货期权生意,则该等交易不受香港期交所条例管辖而受该等市场之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所限制。客户得到之保障,与在香港期交所管辖下大不相同。
10.4 银河国际期货及其任何人员、董事、雇员或代表均可以其本身的户口或中国银河国际的成员户口进行交易。
10.5 客户同意,假如银河国际期货作为交易所参与者的权利被期交所暂时终止或撤销,客户将委派期交所及/或结算所的行政总裁(定义见期交所规则)(或期交所董事局可能委派的其他人士)担任客户的共同与个别代理人去进行一切必要的事情,籍以将银河国际期货代表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以及客户在银河国际期货的户口中任何贷项结存的款项及抵押品转拨给期交所另一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期交所规则);
10.6 银河国际期货应按客户要求提供有关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的规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约文件;
10.7 客户同意银河国际期货可从独立债务证券户口提取以下项目:
(a) 用来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对结算所或执行代理人因其曾按照一个或以上的客户的指示就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进行买卖而产生的责任的认可的债务证券,但若提取认可的债务证券会导致代表任何客户进行的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买卖所需缴付的结算所保证金、变价调整或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债务,须由其他客户的认可的债务证券来支付的话,则不得提取任何认可的债务证券;
(b) 转拨予另一个独立债务证券户口认可的核准债务证券;及
(c) 向客户或按照客户的指示而归还的认可的债务证券,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客户作出指示,除非该户口是独立债务证券户口,否则不得将认可的债务证券存入银河国际期货的另一个户口内。
10.8 于银河国际期货已经取得在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规例所规定的该等其他同意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及给予银河国际期货特定的授权可以从独立证券户口提取以下各项:
(a) 用来履行银河国际期货对结算所或执行代理人因其曾按照一个或以上的客户的指示就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进行买卖而产生的责任的认可证券,但若提取认可债务证券会导致代表任何客户进行的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买卖所需缴付的结算所保证金、变价调整或其他与交易所有关的债务,须由其他客户的认可证券来支付的话,则不得提取任何认可证券;
(b) 转拨予另一个独立证券户口的认可证券;及
(c) 向客户或按照客户的指示而归还的认可证券,但在这情况下,即使客户作出指示,除非该户口是独立证券户口,否则不得将认可证券存入银河国际期货的另一个户口内。
10.9 本契约之建立、合法性及其实施办法均按照香港法律管理,其中所列条文具有持续性,对客户银河国际期货所设帐户一致适用,对于银河国际期货、银河国际期货承继人,及财产转让人(不论是由于合并、合营或其他别情而产生之财产转让人),与及客户之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继承人、私人代表或财产转让人亦同样有效。
10.10 客户同意任何银河国际期货对客户采取之行动或抑制,将不会视为银河国际期货对任何权利之放弃。任何银河国际期货给予之同意或弃权只适用于有关之特别事情上,不可被认为任何条款之释放,或解释作将来得到银河国际期货书面同意之给予,除非银河国际期货事先书面说明及签署。
10.11 在本条款及条件上之任何事项上,时间是重要的。
10.12 客户须于银河国际期货要求时立即提供有关客户(或如适用,客户之受益人身份)之财务或其他数据(由银河国际期货绝对酌情决定且毋须就此提供任何理由)。
10.13 客户同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同意应先行查明有关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
综合客户附录
(此中文译本只供参考用途,一切条款均以英文本为准)
1. 定义和解释
1.1. 本附录适用于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银河国际证券」)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银河国际期货」)(统称「中国银河」)代表综合客户进行操作的所有交易。本附录中的条款及条件是对机构专业投资者帐户条款及条件和/或综合客户与中国银河之间的其他相关协议(统称「条款及条件」)的补充,且不影响这些条款及条件。如果综合客户与中国银河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本附录为准。
1.2. 除非下文另有定义,本附录中定义的术语应与条款及条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1.3. 在本条款及条件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反洗钱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适用要求」指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则、法规、政策、解释、指南、要求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交易所或结算所可能不时发布和/或修订的的任何其他相关要求和/或限制。
「操守准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其不时之修订
「综合帐户」指指任何已适当注册或获得许可为股票经纪人、交易商或银行,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豁免此类注册或许可之证券中介人所开立的帐户,而该人代表帐户申请表中所示的客户进行操作。
「综合客户」指在中国银河持有综合帐户的中国银河客户。
「其他人」指,如果综合客户是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或帐户或代表另一个人行事,例如综合客户是为其基础客户行事的中介人,交易是为这些客户而进行的,则任何此类基础客户或此类其他人为其他人。
「相关人士」指中国银河及其联属人和他们各自的董事、股东、高级人员、雇员、代表或代理。
「标准结算指令」指综合客户端为促进交易结算而提供的一组指令。
「SPAC」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 为通过其上市筹资的空壳公司,其目的是在上市后的预先设定期限内对某个 De-SPAC 目标公司进行并购(De-SPAC 交易)。
「SPAC合资格投资者」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分第1条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或联交所和/或证监会允许或批准交易SPAC股份和/或SPAC认股权证的其他类型的投资者。
1.4. 综合客户同意并承认本附录应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透过中国银河进行任何交易,综合客户应被视为已接受本附录的条款及条件,并且综合客户应受其约束。
2. 开户及一般条款
2.1. 综合客户声明并确认其不是 (i) 美国人; (ii) 由美国人控制的外国人; (iii) 代表美国人或与美国人一起行事的外国人。就本条款而言,「美国「人」的定义应符合 1933 年美国证券法。
2.2. 综合客户应满足所有客户准入和定期审查要求,并按照中国银河可能不时要求的形式和时间提供信息,并完成和签署此类文件,否则中国银河将无法提供服务在相关市场。综合客户也应确保其向中国银河提供的资讯准确、真实。
2.3. 综合客户有责任就透过中国银河进行的交易的税务影响(如适用)寻求自己的专业税务建议。
2.4. 作为客户,综合客户一旦开立证券帐户、向中国银河发出指示或向中国银河下订单及/或使用中国银河的任何交易设施,即须受本条款及细则及本协议约束。
2.5. 当使用中国银河的任何交易设施或透过中国银河进行任何交易时,综合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要求。如果条款及条件与适用要求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适用要求为准。
2.6. 条款及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综合客户根据适用要求可能对中国银河承担的 任何义务。中国银河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来确保遵守适用要求,并且无论中国 银河为遵守这些要求而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都将对综合客户具有约束力。中国银河为遵 守适用要求而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使中国银河、其关联公司或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2.7. 如果相关交易所可能有额外的规则和法规来管理电子交易系统和/订单的使用,综合客户应遵守此类规则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拥有足够的内部控制、监控系统和已制定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2.8. 综合客户应受中国银河关于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的任何附加条款及条件的约束,并应对其基础客户和透过中国银河使用该等服务的其他人士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3. 交易
3.1. 中国银河可全权酌情决定综合客户可进行线上交易的市场。
3.2. 综合客户应使用中国银河提出的交易协定版本(除非另有约定)并遵守所有适用要求。
3.3. 综合客户承认与中国银河的网络连接方法是透过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络,且该连接方法可能不安全、及时或可靠。
3.4. 如果中国银河与综合客户同意综合客户可以为其基础客户提供使用中国银河电子服务的权限,则综合客户持续向中国银河声明并保证:(i) 其拥有适当的许可、批准和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以便其最终客户能够使用中国银河的电子服务; (ii) 其已与其基础客户订立协议,列明基础客户通过其使用中国银河服务的条款,并对基础客户使用中国银河电子服务施加限制,该限制应与其本身所受本附录或与中国银河不时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束。
3.5. 综合客户了解并同意,其基础客户所下的任何订单都将流经中国银河的系统,并接受中国银河适当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控制。
3.6. 综合客户应根据要求赔偿、保护中国银河并使其免受因使用电子服务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包括全额赔偿基础上的法律费用)。
3.7. 中国银河可能不时将其服务委托给香港境内或境外的分托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存托人、结算所及结算系统,其中可能包括中国银河的联属公司(统称「第三人」) ) 。除因中国银河的重大过失、故意违约或恶意直接导致的以外,中国银河对因指定或使用第三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不承担责任。综合客户同意受中国银河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附加条款及条件的约束。此外,中国银河不负责监控第三方的事务和财务状况,也不对任何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破产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任何第三方破产,综合客户可能无法收回其由该第三方保管的资产。综合客户应熟悉对其存入中国银河用于本地和国外交易的资金或其他财产所提供的保护。
4. 互联互通
4.1. 如果综合客户透过沪港通交易创业板股票,则应实施适当的控制和系统,以防止不合资格的投资者在使用中国银河的服务时交易创业板股票。
4.2. 综合客户同意根据条款及条件披露客户身份资料(“CID”)。综合客户明白,其可随时撤回披露该 CID 的同意,但在此情况下,中国银河可能无法执行其交易指令,或可能被要求限制执行其交易指令以出售-订单仅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4.3. 综合客户, 代表其自身并代表每个其他人,在持续的基础上同意并向中国银河做出根据条款及和条件所述的相同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如果综合客户是中介人,则其代表并承诺检查和验证其他人的身份,并且已采取控制安排以确保仅接受符合资格的人的订单。
5. 香港投资人身分识别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报告制度(「IDR及OTCR」)
5.1. 如果综合客户是操守准则第 5.6 段定义的“相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并且 (i) 进行自营交易,和/或 (ii) 担任其 “客户”的代理人,则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客户同意并向中国银河表示、保证和承诺,在持续的基础上, 综合客户已经遵守并将始终遵守符合IDR和OTCR的监管要求;和
5.2. 除了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在综合客户在中国银河的帐户以及中国银河向综合客户提供的服务下有关的隐私权政策声明、条款及条件以及有关处理综合客户资料(包括综合客户提供的任何自然人(「资料主体」)的资料)的协议中所给予的任何同意外,综合客户同意基于中国银河提供由证监会、联交所和/或香港交易所实施的 IDR 和 OTCR 范围内的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要求,以及为了中国银河遵守香港交易所及/或证监会的不时生效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操守准则》)要求,以及中国银河提供代表综合客户在交易所新上市的公开发售中认购或购买证券的服务的要求,中国银河和/或其关联公司可以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揭露和传输与综合客户和/或资料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客户和/或资
料主体的CID 和BCAN)的资料。
6.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相关动态
6.1. 如果综合客户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或帐户或代表其他人行事,例如综合客户是为其基础客户行事的中介人,交易是为这些客户而进行的,综合客户确认综合客户和其他人均是管理规则要求的 SPAC 合格投资者;特别是,如果综合客户是中介人,则其代表并承诺检查、核实并确保其基础客户是SPAC合格投资者,并且其已采取控制安排以确保仅接受合格投资者的订单。
7.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债务证券的相关交易(「第三十七章债券交易」)
7.1. 就第 37 章债券交易而言,如果综合客户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或帐户或代表其他人行事,例如综合客户是为其基础客户行事的中介人,交易是为该客户实现的,则综合客户确认综合客户及该其他人士均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 第1 部分第1 条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特别是,如果综合客户是中介人,则其代表并承诺检查、核实并确保其基础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并且其已采取控制安排以确保仅接受符合资格的人士的订单。
8. 综合帐户
8.1. 如果综合客户在中国银河维持一个由一个主帐户和多个未公开基础客户的子帐户组成的综合帐户,则综合客户同意、承认并承诺(视情况而定):
i) 中国银河可始终将综合客户本身(而非综合帐户中的任何基础客户)视为中国银河的客户,并且中国银河在本协议项下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仅对综合客户本身,而非对综合客户的基础客户。到综合客户端的底层客户端。因此,中国银河对综合客户的基础客户不承担任何性质的义务或任何性质的责任,无论是合约或侵权行为,也无论中国银河是否知道他们的身份。
ii) 中国银河可将综合客户的主帐户和任何子帐户视为单一帐户以用于保证金目的。此外,且不限于中国银河在本协议项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以外,中国银河可将其在任何子帐户上欠综合客户的任何正现金保证金与其在任何其他子帐户上欠中国银河的任何现金保证金相抵销。
iii) 中国银河通常只接受来自中国银河综合客户标准结算指示中所列银行帐户的付款或向该银行帐户付款。因此,中国银河可能拒绝接受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向/来自综合客户的基础客户的付款)支付任何款项,除非中国银河已根据其内部政策审查并批准了该等付款。
iv) 在不影响本协议的情况下,中国银河可以接受综合客户端向中国银河提供的授权交
易者名单上的任何人对任何子帐户的指示。
v) 中国银河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您的客户和反洗钱检查)的义务仅限于对综合客户端本身进行适当的检查。综合客户应对其每个基础客户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
vi) 综合客户应负责尽职调查,按照对综合客户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法律的要求获取和
维护有关其他人的充分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验证其他人的身份其他人,对其他人进行背景和信用调查,确保其他人不受相关反洗钱法的禁止。综合客户应对其他人的任何交易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
vii) 如适用,综合客户应向其基础客户揭露其与中国银河之间任何佣金分享协议的细节。
viii) 应符合所有相关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操守准则》的一般原则 1,要求中介人诚实、公平地行事,并符合客户的最大利益和市场的诚信;
(b) 《操守准则》一般原则 2,要求中介人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的态度行
事,以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和市场的诚信;
(c) 《操守准则》第 5.1 段,要求中介人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定每位客户的真实、完整身份,以及每位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
(d) 《操守准则》第 5.4 段,要求中介人基于合理理由对 (i) (a) 最终负责发起
与交易相关的指示的个人或实体的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 (b) 将从交易中获得商业或经济利益和/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个人或实体;和(ii) (i) 中提及的个人或实体所发出的指示感到满意。仲介人应在香港备存上述详情的记录,并应证监会要求查阅该记录;
(e) 《反洗钱条例》附表 2 第 5(1) 条,要求金融机构透过对为客户进行的交易
(现金和非现金交易)进行适当审查,持续监控其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f) 证监会依据《反洗钱条例》第7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 条所发布的指引(「反洗钱指引」)第5.1 段,要求金融机构辨识复杂、大型或不寻常的交易,或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模式: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目的,可能表示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和
(g) 《反洗钱指引》第 4.3.3 款,要求金融机构对有迹象显示客户不以个人名义
行事的个人客户进行适当询问。
ix) 应中国银河要求,综合客户应妥善填写并向中国银河返还任何反洗钱证明表格和/或调查问卷或同等文件,以同意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综合客户应提供应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法定要求和/或合法内部合规流程而获得的所有必要且相关的基础客户
/投资者资讯和文件的副本,以及中国银河与我们之间不时规定的其他文件。
x) 综合客户应警惕市场不当行为的潜在危险信号,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操纵活动,并严格审查和增强其系统和控制,以了解其客户、监控其交易活动并遵守适用要求。
如果综合客户使用中国银河的综合帐户进行操作,但其不是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则综合客户保证并承诺:
xi) 综合客户在收到有关的综合帐户的的每一个人的指示进行交易时,应遵守并执行香港期交所规则中规定的保证金和变动调整要求和程序就好像你是交换参与者并且就好像为其帐户或利益发出此类指示的每个人都是客户;
xii) 综合客户应签订交易所合约以履行综合帐户相关的指令,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依照指示处理的交易均不会构成在香港或任何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下的非法商品市场报价差异交易或不会构成或涉及与该等项目相关的投注、下注、博彩或赌博而违反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和
xiii) 综合客户应确保你收到与你的综合帐户有关的指令的每个人均遵守期货交易所规则中规定的保证金和变动调整要求和程序,并且你应确保由所有通过其传递有关综合帐户指示的人遵守此类要求和程序,就好像每个人依次都是综合帐户操作的客户一样。
9. 其他要求:
9.1. 在履行本协议和协议项下的职责时,综合客户应:
(i) 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导致其或中国银河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或类似反贿赂法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立法承担任何责任的作为或不作为(统称为「反贿赂法」);
(ii) 维持旨在促进和实现遵守此类反贿赂法的政策和程序,并促使其董事、管理人员、员
工、代表和代理人遵守此类政策和程序;和
(iii) 如有任何违反该等反贿赂法的行为,立即通知中国银河。
9.2. 综合客户承认,基于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ECD) 共同报告标准 (“CRS”) 和 FATCA政府间协议 (“IGA”) 实施 FATCA 条款的规定要求中国银河收集和报告某些有关帐户持有人税务居住地的资讯。若综合客户的税务居所位于香港境外或以其他方式须申报,则应填写中国银河网站上发布的自我证明表格并将其提交给中国银河。综合客户承认,中国银河可能有法律义务将本表格中的信息以及与综合客户账户有关的其他财务信息传递给香港政府当局(“当局”),包括香港税务局等当局可以根据政府间协议交换金融帐户讯息,与另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此资讯。综合客户授权中国银河进行揭露,以履行当局不时规定的所有相关报告要求。综合客户了解,中国银河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税务建议,如果需要任何税务相关建议,应联系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9.3. 综合客户应确保自我证明中提供的资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中国银河提供证明文件,以供核实其自我证明中的资讯。综合客户应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税务居民身分的情况发生变更后30天内提供更新的自我证明,如果其自我证明中的任何资讯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应立即通知中国银河。
9.4. 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司法认定损失是由中国银河的欺诈或故意违约直接造成的,综合客户应赔偿并追究中国银河、其关联公司和相关人士(各任何受偿方因本附录或与本附录相关而产生或遭受的所有损失、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 (a) 使用中国银河的服务,包括其基础客户使用电子服务; (b) 违反本附录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c) 向中国银河提供的任何自我证明表格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 (d) 任何不遵守反贿赂法、CRS 或 FATCA 报告要求或任何其他适用要求的行为。就本条款而言,「费用和开支」应包括中国银河在任何
索赔和诉讼中成功抗辩以及行使其在本附录下的权利和/或协议。
9.5. 若香港交易所、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因综合客户及/或其他人士未能遵守《规则》规定的相关投资者资格、违反《规则》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对中国银河采取任何纪律处分( 「违规」),中国银河保留就违规行为向综合客户寻求任何及所有可用的法律和公平补救措施的权利。就本条而言,「纪律处分」指《规则》纪律程序中规定的任何处罚以及香港交易所、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其他处罚。
9.6. 综合客户同意就针对中国银河、其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士因违规而遭受或引起的所有索赔、诉讼、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所有损失(包括法律损失)向中国银河、其关联公司及相关人士作出全额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9.7.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中国银河的要求,综合客户应负责在合法且允许的情况下维护并向中国银河提供与综合客户和其他人相关的所有数据和资讯。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生的任何事件,导致无法或延迟履行本附录或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该事件是由相关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并且该事件是并非 由于或实质上归因于该方未能尽职调查以防止此类失败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天灾、灾难、战争、内战或冲突、叛乱、革命、叛乱、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 战)、恐怖主义、火灾、爆炸、地震、海啸、洪水、闪电或其他恶劣天气条件、罢工、工业 行动、政府限制、外汇或市场裁决,暂停交易、电脑故障、电脑网路、交易系统、结算系 统或通讯系统故障或故障、设备故障、电力故障、骇客攻击、破坏、兑换或转让限制、请 求、证券帐户记录或证券帐户不可用、实际或威胁的债务延期偿付(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共) 、新法或监管要求的禁止、外汇管制、资本管制、货币崩溃或任何其他区域性、国际性、居 住国或任何交易所所在国发生的其他限制。
10.2. 若任何一方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有关情况的性质和程度。
10.3.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 (i) 中国银河可全部或部分暂停任何交易以及综合客户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ii) 任何一方不得被视为违反本附录或协议(视情况而定),或因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任何义务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如果该延迟或不履行是由于其已通知另一方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iii) 若中国银河全权酌情认为适当,则应将履行时间延长相当于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期限。
11.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1.1. 本附录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香港法律解释。本条款与条件中的管辖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录。
12. 其他
12.1. 如果本附录的任何条款被其所遵守的任何法律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不应影响本附录的其余条款。
12.2. 尽管本附录或协议中有任何规定,上述第 3.6、4.3、9.4、9.6 和 9.7 条在本附录和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