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打協議執行至101年8月31日止,陸方已完成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206人,其中亦包含具指標性之外逃通緝犯,如彰化縣議會前議長白OO、前法官李OO、張O O及前立法委員郭OO、重大槍擊犯陳OO、前交通部秘書宋OO等人;我方完成遣返5人。
法務部
2012年10月5日
壹、背景說明
貳、因應投保協議簽署之努力
參、兩岸投保協議中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之特色
肆、展望
一、海峽兩岸於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共打協議),並自98年6月25日起生效。
二、共打協議執行至101年8月31日止,陸方已完成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206人,其中亦包含具指標性之外逃通緝犯,如彰化縣議會前議長xXX、前法官李OO、xXX及前立法委員xXX、重大槍擊犯xXX、前交通部秘書xXX等人;我方完成遣返5人。
三、共打協議執行成效(截至8月31日止):
(一)犯罪情資:陸方提供1681件、我方提供755件;
(二)文書送達:陸方完成18313件、我方完成1785件;
(三)調查取證:陸方完成207件、我方完成39件;
(四)人身自由受限制相關的重大訊息通報部分:我方已完成749件;陸方已完成1957件。
四、陸方並依協議規定,在數個案件中提供我方家屬探視之便利。經過3年多來之執行,雙方已建立相當暢通的管道,也取得了不錯的成果。
五、儘管協議執行迄今已具相當成效,但以重大訊息通報為例,在過程中,因陸方幅員廣大,仍存在通報費時較久或陸方因其他理由而未予通報之情事。特別是陸方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有礙偵查得不予通知之規定及動輒以違反國家安全罪名義逮捕臺商,引起臺商極大的重視及憂慮,透過相關管道要求將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納入投保協議。法務部作為共打協議的主要執行機關,基於對於我方民眾權益之維護而加入投保協議協商團隊,希望能藉由執行共打協議的建構的網絡及經驗,提供臺商更充分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
一、完善通報機制:共打協議規定雙方限制對方居民人身自由後應及時「通報」對方的主管機關,為了完善通報機制,法務部於100年5月間,召集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擬定「三級通報」機制,司法警察機關、檢察署及法院、監獄、看守所及收容處所在限制大陸地區居民人身自由後均應即時通報法務部,再由法務部通報大陸地區公安部,完全掌握時效及避免漏報。執行至今,在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矯正處所及收容所共同努力下,成效良好。對於投保協議中相關「通知」之執行,法務部於8月28日召開聯繫協調會,邀集國內各司法警察機關、本部矯正署研擬具體作法,在共打協議的基礎上,此部分應可順利落實24小時內通知之規定。
二、在我方實施「三級通報」機制後,陸方為呼應我方努力,在臺灣地區居民較多之省市─福建省、廣東省、浙江省、江蘇省及上海市,以採行二級授權方式,直接由省市公安機關向我方刑事警察局通報,有效的減少流程時間。另一方面,陸方為落實協議通報規定,也加大了對個案缺失進行檢討力道,逐步降低漏報、緩報情事。
一、爭取將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納入兩岸投保協議,是政府回應臺商訴求的一大努力。就國際間投資保障協定而言,實屬一大特色,應該也是一大創舉,放眼國 際,並沒有任何一個投資保障協定中會將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特別具體明文予以規定。而為避免投保協議文本過於瑣細,在文本中對於人身自由與安全部分僅為原則性規定,具體措施係對雙方均具約束性之「共識」文件呈現,亦符合過去海峽兩岸所簽署之數項協議所採取之文件模式。
二、投保協議採行的是「通知」而非「通報」:在共打協議中,對於人身安全限制是採行通報機制,即政府部門對政府部門。
三、在投保協議中,雙方同意於限制投資人、其家屬或所聘用人員之人身自由後,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 屬、親友或所屬企業,是政府部門對個人的方式;而且列為「通知」的事由將不僅限於刑事拘留,包含行政拘留,陸方亦將依其己方規定採取「及時通知」措施。
四、具體方式是,優先通知在境內的家屬或親友,如果不在境內的,就通知其在境內的所屬企業。家屬或親友及所屬企業都不在境內的,為避免跨境執法的疑慮,將透過共打協議管道儘速進行通報。
五、至於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將在共打協議既有基礎及雙方法律各自規定下提供便利。而關於陸方因有礙偵查而不予通知的部分,亦將透過共打協議既有的通報機制,及時向我方刑事警察局通報,再由警方循其管道通知在臺灣的家屬。
通報
法務部
台灣
通知
家 屬
(
)
司法警察機關
(
)
法務機關
台 方
我方:24小時
通報
陸方:及時通報
陸 方
(
)
公安機關
中國大陸
24小時通知
在中國大陸有家屬
地方公安
在中國大陸無家屬
小時通知家屬
24
24
小時通知其在大陸的投資企業
對於臺灣居民在大陸地區之人身自由與安全的維護,向來為政府努力的目標,投保協議將臺商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納入,是在共打協議基礎上更進一步加強對於臺灣居民權益的保障。今後,政府還將繼續在促使大陸地區相關部門縮短通報時程、建立更多同意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的個案、縮小例外不為通知的範圍等方面,與大陸地區相關部門協商,並促請陸方積極落實各項協議相關規定,以完善我方民眾權益的保障機制。
報告完畢惠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