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管 樂 專 x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學生家長 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
茲鼓勵優秀之學生就讀,凡是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之新生,訂立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提供乙方管樂專班助學金。
二、乙方領取資格為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管樂專班(人數須達 30 人),且音樂成績符合本校管樂專班門檻者。
三、管樂專班助學金內容:(原則上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發放):
大一至大四可依入學前參與管樂社團與獲獎情形,在前述入學管道外,每學年可擇一享有以下三種級距之助學金(最多四學年)。
(一)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區域)含團體賽及個人賽得者,助學金 1 萬 5 千元。
(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初賽-各縣市)含團體賽及個人賽得者,助學金 1 萬元。
(三)高中職參加管樂社一學年以上者,助學金 5 千元。
四、乙方就讀本校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即上述助學金內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五、受領管樂專班助學金者,需符合下列規定,方可於次一學期續領該助學金: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獲本校管樂教練推薦並持續參加本校管樂隊組訓。
六、「遠東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請參閱本校網頁之公告。
七、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乙方視需要可自行影印存執,以為憑據。八、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107 年 10 月 5 日)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
立協議書人 甲方:遠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xxx 校長
地 址:xxxxxxxxx 00 xx x:(00)0000000
乙方: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簽名xx)學 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