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前海人寿[2019]两全保险 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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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聚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4.1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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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10.6 现金价值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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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聚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聚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9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 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保险期间 |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xxx,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的,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所交保险费;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 周岁至 17 周岁 100% 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 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6)。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xxx,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x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单红利 | |
4.1 | 保单红利 |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
5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5.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5.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6.1 现金价值 x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照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条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x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重新 核算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按重新核算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前述约定计算相应的保险金。 |
9.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7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10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0.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主险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10.6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10.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
10.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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