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工程建设单位)
乙方: (工程总包单位)
丙方: (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在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设立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为确保专户动账交易信息准确,原则上应以项目名义开设项目专户。
(一)开立新的项目专户
账户名称: ,账号: 。
(二)在乙方已有专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
主账户名称: ,主账号: ;子账户名称: ,子账户账号: 。采用这种方式的,丙方需保证专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分别记账核算,子账户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本项目施工日期为: 至 ,合同价格为: 元,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项目人工费占比为 %,合计 元(大写: )。甲方应在开工次月开始,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结算价款总额的 %作为人工费用汇入专户。施工过程中,如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需要变更的,甲方和乙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变更情况通知丙方。
乙方委托授权丙方通过该专户与“智慧监察·阳光支付”“浙江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监管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按要求实时推送专户开立、变更、撤销、交易、余额等信息,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专户业务服务。丙方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未经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第三方。
丙方应当规范优化专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乙方及时做好专户开立和管理工作。丙方应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在收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划拨账户资金指令时,丙方应及时提示其该账户属于专用账户,确保不得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划拨账户资金。若专户出现被查封、冻结、划拨账户资金或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异常交易的,丙方应即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
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丙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工资代发手续,如需进一步明确乙丙双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义务及责任的,可另行签订工资代发协议。乙方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符合监管标准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提交至丙方,丙方应当及时将乙方验证并确认的工资通过专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丙方不得将专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等业务。同时,丙方有责任向乙方按月提供标注专户名称、账号及支出明细的代发工资流水并盖业务章,且确保流水上的账号与协议及备案账号一致。
甲、乙、丙三方都应支持农民工使用现有工资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工资卡,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工资卡的,丙方不得收取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丙方应免费为农民工办理,不得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因甲方未按照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用工量短期增加等原因导致专户余额不足以发放当月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应及时向专户拨付人工费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及申请开具《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调拨核准单》,由甲方根据核准单将乙方先行垫付的人工费用直接拨付至乙方其他银行账户。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专户销户,丙方应依据监管部门出具的通知书按程序办理专户撤销手续,取消专户特殊标识,专户余额归乙方所有。
九、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遵守。
(一)若甲方违约,应继续履行职责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xxx违约,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专户被法院划拨、冻结和查封,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可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项目所在地或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乙方须在签订协议后,将协议扫描上传监管部门监管系统备案。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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