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生产流通领域)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食品供应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依法进行食品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和商户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生产、出售的食品因食品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食用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或人身伤亡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获得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0天的延长索赔通知期,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索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四) 火灾、爆炸;
(五) 受害人及其监护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 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七) 政府明令禁食目录的食品、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精神损害赔偿;
(二)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 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四)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 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六) 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七) 食品本身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及追溯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一条 x保险追溯期适用在追溯期内发生但在本合同期间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案件。除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不给追溯期之外,本保险追溯期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或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和结算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故意出售或提供不洁或不符合销售标准的食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人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 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 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现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必须立即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否则,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传统交易的,提供有效的消费或购买证明;电子商务交易的,提供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编号;
(三)事故鉴定专业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或事故证明;
(四)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五)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包括受害人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司法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书;
(六)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如相关政府机构出具事故情况说明或事故证明确有难度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作为理赔依据。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保险合同中未载明赔偿方式的,则保险人以本条第(一)项所述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人赔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予以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认定的属于保险事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致人伤亡赔偿事件,保险人可于事件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各项赔偿限额内进行先行赔偿。经确认有其他责任方,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可为专一食品或全部食品投保,亦可列明对应的保险名称,但需在本保险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和明确说明。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予赔偿部分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因生产、加工、销售的同一批食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了3人以上(含3人)同时或先后间隔72小时内产生同一类人身伤害的事件,导致多人同时或者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释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污染】指食品中混进了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有毒的物质。食品污染主要分为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是指有害的病毒、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引起的食品污染。化学性污染是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引起的食品污染,包括农药兽药残留物、食品添加剂、化学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也包括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
【其他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但不包括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也不包括因二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毒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常见的其他急性食源性疾病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如微生物污染、生物性病原体、化学污染物、农药兽药残留物、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致病因素)所造成的非食物中毒类的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传染病(口蹄疫)、寄生虫病等疾病。
【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指因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并由于同样原因在 72 小时内造成了 3 人及以上发生同一类人身伤害的事件。
【人身伤亡】指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予以鉴定或认定,在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后,食用人个人发生的生命及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
【受害人】指在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后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人身生命及健康受到损害,依法可以向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自然人。
【追溯期】指从保险xxx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起始日止的期间。
【惩罚性赔偿】指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做出数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判决,对违约或侵权行为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进行惩罚,以避免该类行为再次发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