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合同编号:
瑞银期货责任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如合同的中文及英文版本有任何冲突,则应以合同的中文版本为准。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
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 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或在中国境
外注册的机构无公章的,由向甲方报备的乙方的签字授权人签
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
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
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 com 或 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
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一)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二)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元以下(含 1000 元)4 个条件的账户。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或在中国境外注册的机构无公章的,由向甲方报备的乙方的签字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会员名称 | |||||||
会员号 | 上海期货 交易所 | 大连商品 交易所 | 郑州商品 交易所 | ||||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 会员性质 | ||||||
自然人开户申请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业 | ||||
国籍/地区 | 身份证号码 | 有效期限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 是 | 否 | |||||
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 保值 | 投机 | |||||
指令下达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资金调拨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结算单确认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 |||||||
户名(全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 (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此账户是否 开通银期转账(Y/N) |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 |||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人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 |||||||
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保
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2.客户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
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期货公司。
开户申请表(机构)
会员名称 | |||||||
会员号 | 上海期货 交易所 | 大连商品 交易所 | 郑州商品 交易所 | ||||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 会员 性质 | ||||||
机构开户申请 |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
营业执照号(正本) | 税务登记证号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有效期限 | |||||
经营范围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 是 | 否 | |||||
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 保值 | 投机 | 其他 | ||||
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指令下达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资金调拨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结算单确认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 |||||||
户名 (全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 |||
声明:以上为本机构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机构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
本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机构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
文件的真实性。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开户,必须提供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原件及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并加盖公章,或在中国境外注册的机构无公章的,由向甲方报备的乙方的签字授权人签字);
2.机构客户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期货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正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若有)之时向甲方做出下列声明与保证,除本条第(一)项下的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每日重复作出外,其他各项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每项交易达成之日重复作出:
1.乙方根据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若乙方为自然人客户时不适用);
2. 乙方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上述行为
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公司章程与协议;
3.乙方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同意(若适用);
4.以乙方名义达成和签署本合同及乙方作为一方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以乙方名义或代表其从事交易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且通过了相关的业务培训并获得了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提是前述业务培训和资格证书为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
5. 乙方在本合同下没有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6.没有任何针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特定实体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已发生或正在发生,且该等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合同及乙方作为一方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乙方在本合同及乙方作为一方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履行义务的能力;
7.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具备独立评估交易风险的能力,能够对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事项自行调查评估(不依赖另一方的意见),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交易风险,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
9. 乙方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合同并进行交易;
10.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声明与保证事项。
(三)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
乙方账户平仓。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一)当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称“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证件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当乙方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法人,若乙方有公章,证件资料需加盖公章;若乙方无公章,证件资料需由乙方事先向甲方报备的签字授权人签字。
乙方没有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
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若乙方无公章,应由乙方事先向甲方报备的签字授权人签字。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风险控制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有价证券(例如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如果甲方同意接受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该等有价证券必须属于甲方可接受的形式和种类。甲方根据风险控制政策,有绝对的酌情权确定该等有价证券的价值及该等价值中被当作保证金的比例。
乙方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需满足期货交易所关于账户现金配比等规定;如出现不满足的情况,乙方应当及时配合甲方采取追加资金等方式进行调整直至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开新仓、限制出金或者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讯息、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除非乙方特别要求在特定交易日进行交易外,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仅在下达指令的当个交易日有效。甲方在交易时间接受的交易指令,甲方将尽全力执行,但是不能保证所有交易指令绝对可以被执行。xxxxx和同意甲方的交易执行制度及流程。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凡是使用乙方的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交易。乙方网上交易的初始交易密码及初始资金密码均约定为【乙方(自然人客户为客户本人,机构客户为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数字。】
xxx在首次登陆后更改其初始密码,再入资进行网上交易;建议乙方在以后经常性、不定期地变更交易及资金密码。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
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须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及系统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
(及/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非甲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
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
第三十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网 址 为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在收到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后自行修改密码。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2 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格式上的差别
。
第三十四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亦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录音电话通知】;
(二)【传真通知】;
(三)【手机短信通知】;
(四)【网上交易系统通知】;
(五)【电子邮件通知】;
(六)【邮寄通知】。
乙方同意,按照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手机短信通知以及电子邮件通知的通知方式中,均以乙方在《期货经纪合同》中预留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或邮箱地址作为合法有效的通讯联络途径,乙方保证预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或邮箱地址的真实、有效、畅通。如乙方须对预留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及/或邮箱地址进行更改,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本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了交易结算单以及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1)网站公告,或;
(2)营业场所公告
乙方未在通知发出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收到上述通知。如果乙方未能及时按约定查看上述通知,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内容,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盘中交易时,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乙方必须及时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可以不再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或强行平仓通知对乙方所持的头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xx在当日结算后,应当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如出现持仓保证金不足,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前补足需追加的保证金,否则甲方可以不再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或强行平仓通知,即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或以双方同意的方法进行计算。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四条 乙方当日结算后的风险率【≥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10 分钟以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可以不再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或强行平仓通知,即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六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八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九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乙方可以证明甲方确实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或有理由怀疑(1)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2)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又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正常交易、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者其补充协议的内容;及
(七)其他甲方认为乙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或者乙方发生风险的情形。
第八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五十四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五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
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一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甲方的公告或者双方约定标准执行。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
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手续费。甲方调整手续费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手续费公告或者通知为准。未约定手续费收取标准的以交易结算单收取的手续费为准。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一种或多种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四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或由向甲方报备的乙方的签字授权人签字),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一)当乙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本合同应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二)当乙方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法人,若乙方有公章,本合同应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若乙方无公章,本合同应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签字授权人及由乙方事先向甲方报备的签字授权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六十五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后下一】日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六十六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本协议第六十四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一致。甲方营业部或甲方部门均无权代甲方签署相关协议,乙方未事先报备的签字人无权签署相关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六十七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六十八条除非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否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前三十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六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30 天书面形式通知乙方。xxx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
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七十一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三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
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七十六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各方同意本身及作为代理人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对每一方的关联公司非合同纠纷或索赔,纠纷或索赔),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会")仲裁。本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应完全用英文进行。仲裁员人数为三名。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七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
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 x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期货经纪合同》签署页,本签署页适用于自然人、中国境内机构客户、有公章的中国境外机构客户)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授权签字:
(盖章)
乙方: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为《期货经纪合同》签署页,本签署页适用于无公章的中国境外机构客户)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授权签字:
(盖章)
乙方(机构名称):
授权签字:
(由向甲方报备的乙方的签字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
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3.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4.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15.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16.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17.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附件二 手续费标准
附件三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一、开户代理人(机构客户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填写)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代表本单位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二、指令下达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指令下达人时填写)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
表本人/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授权期限:本次授权自本附件签署之日起至甲方确认乙方书面撤销本次授权之日止。
双方关于指令下达人约定如下:
1、 乙方可委托上述列表中列明的指令下达人或乙方本人可以下达相关交易指令和交割指令。乙方指令下达人对甲方下达的任何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xxxx相应责任。
2、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指令下达人的,如没有在备注中特别注明须数名指令下达人共同下达交易指令的,则视同其中任意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3、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的,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书面程序确认后方能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资金调拨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资金调拨人时填写)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
表本人/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授权期限:本次授权自本附件签署之日起至甲方确认乙方书面撤销本次授权之日止。
双方关于资金调拨人约定如下:
1、乙方可委托上述列表中列明的资金调拨人或乙方本人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其对甲方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资金调拨人的,如没有在备注中特别注明须数名资金调拨人共同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则视同其中任意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3、乙方如需变更其资金调拨人的,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书面程序确认后方能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等方式下达。书面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及
/或盖章)。
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令,必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及/或盖章)后传真至甲方。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的乙方传真指令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乙方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进行资金调拨,乙方应与甲方或银行另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合约约定等,以认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甲方确认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四、结算单确认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结算单确认人时填写)
委托代理人 (签字留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对结算单进行确认。
授权期限:本次授权自本附件签署之日起至甲方确认乙方书面撤销本次授权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或在中国境外注册的机构无公章的,由向甲方报备的乙方的签字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