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4-9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鑫福来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福来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订立的“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福来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简介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福来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是一款同时兼顾保险保障和账户积累双重功能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人身险产品相比,万能险具有费用透明、账户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设有年最低保证利率。
(二)万能险运作原理及主要投资策略
运作原理:如下图所示,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奖金、保单账户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主要投资策略:我们拥有强大的投资研究支持系统和先进的投资交易系统,目前主要的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基金、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三)产品特点
⯎ 关爱健康 体现尊严 持续奖励 提升保障
⯎ 保单贷款 更加人性 部分领取 资金灵活
⯎ 利率保底 稳健增值 美好人生 无限关爱
(四)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之间(含 28 日和 65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期间内的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止期间内的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
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7 周岁及以下 | 12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3.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期满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 |||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
车;
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
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八)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趸交保险费
投保时,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纳趸交保险费。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应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之后,经本公司同意,可按照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向本公司交纳追加保险费,同时追加保险费的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
(九)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
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新的贷款利率按本公司届时新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偿还通知书中载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十)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疾病身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健康关爱保险金、保单贷款和现金价值等。
二、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单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当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合同解除(退保)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三)现金价值(退保金)
指保单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三、保单账户
(一)最低保证利率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对应的日利率约为 0.00543%。
(二)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对于投保人按照本公司规定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本公司于合同生效日起的第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 1%乘以以下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持续奖金:
1.趸交保险费扣除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该保险单周年日止的期间内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2.零。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投保人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账户价值计算方式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针对本合同设立保单账户。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等额增加;
2.本公司收取风险保险费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金额等额减少。本公司在结算日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然后从结息后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收取风险保险费;
3.本公司发放的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4.本公司结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等额增加;
5.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的金额等额减少。
(四)相关扣费
1.初始费用:对于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 3%。
2.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福来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表》。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3.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为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费用等于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4.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因退保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四、利益演示
保单年度 | 年初年龄 | 保险费 | 初始费用 | 持续奖金 | 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 护理风险保险费与疾病死亡 风险保险费之和 | 年末保单账户价值 | ||||
趸交保险费 | 追加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最低保证利率 演示(2%) | 假设结算利 率演示(4%) | 最低保证利率 演示(2%) | 假设结算利 率演示(4%) | |||||
1 | 40 | 100,000 | - | 100,000 | 3,000 | - | 97,000 | 14.55 | 14.83 | 98,925 | 100,865 |
2 | 41 | - | - | 100,000 | - | - | - | 30.07 | 31.26 | 100,873 | 104,868 |
3 | 42 | - | - | 100,000 | - | - | - | 33.74 | 35.78 | 102,857 | 109,027 |
4 | 43 | - | - | 100,000 | - | - | - | 38.40 | 41.50 | 104,876 | 113,347 |
5 | 44 | - | - | 100,000 | - | 1,000 | 1,000 | 43.18 | 47.55 | 107,930 | 118,833 |
x先生 40 周岁时为自己投保《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福来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一次性趸交保险费 10 万元。保单账户价值演示如下(按照最低保证利率 2%、假设结算利率 4%演示):
保单年度 | 年初年龄 | 年末长期护理保险金 | 年末疾病身故保险金 | 年末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在年末退保的现金价值 | ||||
最低保证利率演 示(2%) | 假设结算利率演 示(4%) | 最低保证利率演 示(2%) | 假设结算利率 演示(4%) | 最低保证利率演 示(2%) | 假设结算利率 演示(4%) | 最低保证利率 演示(2%) | 假设结算利率 演示(4%) | ||
1 | 40 | 158,280 | 161,384 | 118,710 | 121,038 | - | - | 93,979 | 95,822 |
2 | 41 | 141,222 | 146,815 | 121,048 | 125,842 | - | - | 96,838 | 100,673 |
3 | 42 | 144,000 | 152,638 | 123,428 | 130,832 | - | - | 99,771 | 105,756 |
4 | 43 | 146,826 | 158,686 | 125,851 | 136,016 | - | - | 102,778 | 111,080 |
5 | 44 | 151,102 | 166,366 | 129,516 | 142,600 | 107,930 | 118,833 | 106,851 | 117,645 |
特别说明:
以上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
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利益演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