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小麦种植生产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小麦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
(二)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五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与其他作物一起间种或套种的作物;
(二)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的作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率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等;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五)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二)保险小麦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小麦的单位保险金额依据各保险区域保险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确定,具体以承保年度地方财政部门下发相关文件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齐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小麦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麦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详见下表:
小麦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岀苗一拔节 | 60% |
拔节一抽穗 | 70% |
抽穗一灌浆 | 80% |
灌浆一成熟 | 90% |
成熟一收获 | 100% |
(二)部分损失
损失率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但未达到 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偿。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或数量由保险人与农业、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共同研究确定。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小麦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或数量最高以当地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或数量为限。
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承保时协商确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品种保险小麦前五年平均产量确定。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小麦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损失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小麦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三)起赔点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损失率在 20%(含)以下的,旱灾、冻灾、高温、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损失率在 30%(含)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
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三)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于洪水责任。
(四)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五)风灾:指风力达 6 级、风速在 1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灾害。
(七)冻灾:指春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 0℃以下,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八)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九)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十)高温:指高温热害,即高温超过作物生长发育上线温度,对作物生长发育及产量形成所造成的损害。
(十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小麦常见病虫草鼠害。以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五)野生动物损毁:在大自然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通过踩踏、啃食等形式对保险标的破坏、毁坏造成保险标的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