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文体中心 6 部电梯维修项目项目编号/包号:GFTC23DD0009
LONGAN-2023-08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文体中心 6 部电梯维修项目项目编号/包号:GFTC23DD0009
采 购 人:北京市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包号:GFTC23DD0009
2.项目名称:文体中心 6 部电梯维修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49.090435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48.990435 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01 | 文体中心 6部电梯维修 项目 | 49.090435 | 6 | 按国家质量监督局(GB/T37217-2018)文件相关要求,对残联文体中心 6 部电 梯进行维修。 |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应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 C 级(含)以上资质(旧)或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级及以上资质(新)或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 B 级及以上资质(新)。
1.时间:2023 年 03 月 03 日至 2023 年 03 月 10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邮件报名。
3.方式:需将下述材料彩色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00000000000@000.xx m),并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登记备案。
1)供应商法人出具的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2)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购买人为法定代表的,则提供法定代表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内容填写完整的《文件发售登记表》。
4)售价:200 元/本(电汇,请备注项目简称或者项目编号,售后不退)。
5)标书款账户:
开 户 名: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十条支行
账 号:11001042600056118112
4.售价:200 元。
截止时间:2023 年 03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 000 x,xxx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公寓楼
三层第六会议室
时间:2023 年 03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 000 x,xxx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公寓楼三层第六会议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672 号);5)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2.本项目公告发布媒体: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马工 010-612311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 X x 0 x 联系方式:xxx,186125516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1861255167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2023 年 03 月 13 日 15 点 00 分踏勘地点:文体中心xx集合。 联系方式:xxx,18612551678 踏勘要求:1.每家供应商委托 1 名代表参加。参加现场踏勘时供应商代表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本项目最终以现场实际勘踏为主,结合工程量清 单实施本项目。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同现场踏勘 召开地点:同现场踏勘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x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 01 包:0.9 万元;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户 名: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支行磋商保证金账号 :0200098219000043681。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若采用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 |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文体中心 6 部电梯维修项目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证金的,需将电汇底单附到响应文件中并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 | ||
11.7.5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 90 日历天。 |
20.1 |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 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
23.5 | 分包 | x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现场形式送达。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 X x 0 x 000。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执行服务采购相应费率下浮 10%,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计算; 缴纳时间: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缴纳。 |
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5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 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6 正版软件
4.7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8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9 信息安全产品
4.9.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 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4.10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10.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
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2.2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2.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3 份)、电子版份数(1 份,响应文件格式为 Word 版及与正本一致的 PDF 版,应保证能正常打开并使用,U 盘形式,
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 份,电汇底单复印件),响应文件的纸质正本及副本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外,还应尽量注明该纸质文件的内容(例如 “上册”、“下册”、“图纸”或“附件”等)。
12.4 若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所有纸制文件须牢固装订成册,凡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12.5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2.6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盖章处均为供应商公章,其他印章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提交
13.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为一包,在包装封面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于 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13.2 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单独置于一小包装内,并在该包装上标明“磋商保证金”字样。
13.3 供应商应将电子文档 U 盘(响应文件格式为 Word 版及与正本一致的 PDF 版,应保证能正常打开并使用)单独置于一小包装内,并在该包装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
13.4 响应文件有其它组成部分或分册装订等情况,应尽量注明包装内的内容(例如“上册”、“下册”、“图纸”、“附件”或“视频”等)。
13.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对其价格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响应声明的,应与响应文件一并或者单独包装,单独包装时需按上述 14.1、14.2条加施明显标记。
13.6 如果未按本条上述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4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竞争性磋商文件指定地点
14.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5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5.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 响应文件的开启
16.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6.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6.3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开启。
16.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7 磋商小组
17.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7.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8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8.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 确定成交供应商
19.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0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2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 终止
21.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22 签订合同
2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2.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2.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 | ||
23.1 | 询问 23.1.1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 |
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23.1.2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 |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23.2 | 质疑 23.2.1 |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
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23.2.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 |
23.2.3 |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 | ||
加盖公章。 | ||
23.2.4 |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 | ||
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
23.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 代理费
24.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 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1-2 | 供应商资格声 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x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 1 或注 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 1 或注 2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 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3 | 本项目的特定 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 | |||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x | |||
3-1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装、维修 C 级(含)以上资质(旧)或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级及以上资质(新) 或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 | 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消防员电梯)B 级及以上资质(新) |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 金。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否 |
2 | 响应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 | 否 |
3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 否 |
4 | 签署、盖章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否 |
5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 否 |
6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否 |
7 | 公平竞争 |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 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 否 |
8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否 |
9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否 |
10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否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 %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1 | 商务部分 (15 分) | 认证体系 | 3 | 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的认证 证书,每 1 项得 1 分,最高 3 分。 | 需提供证明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 分。 |
类似业绩 | 12 | 提供近三年(2020 年 2 月至今,以合同或协议签字日期为准)类似本项目业绩,每提供有一份有效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12 分。 | 需提供采购合同(含首页、项目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 认可。 | ||
2 | 技术部分 (75 分) | 服务方案 | 12 | 服务方案可行,质量、进度等各项管理措施合理、完善、内容具体、描述清晰、针对性强得 12 分; 服务方案可行性较强,质量、进度等各项管理措施较合理、较完善、内容较具体、描述较清晰、针对性强得 9分; 服务方案可行,质量、进度等各项管理措施一般、内容描述简单,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 6 分; 服务方案可行,质量、进度等各项管理措施较差、内容描述较差,得 3 分; 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
维修方案 | 12 | 方案合理科学,切实可行,完整全面,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得 12 分; 方案较合理科学,较切实可行,较完整全面,能满足招标要求,得 9 分;方案合理性及科学性一般,完整性及全面性一般,基本满足招标要求,得 6 分; 方案合理性及科学性较差,完整性及全面性较差,对满足招标要求存在风险,得 3 分; 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
施工工作流程 | 8 | 提供详细的施工工作流程图,包括施工的准备工作、技术准备工作、材料 |
准备工作、 作业条件准备工作,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8 分。 须提供详细的施工工作流程图,否则 不得分。 | |||||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 10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10 分; 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得 7 分;合理、可行、针对性一般,但细节待完善,得 3 分; 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10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10 分; 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得 7 分;合理、可行、针对性一般,但细节待完善,得 3 分; 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
应急预案 | 5 | 提供完善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分级和处理方案,得 5 分; 提供完善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分级和处理方案基本可行,得 3 分; 突发事件应急分级和处理方案部分可行,得 1 分; 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
项目团队 | 10 | 根据拟派项目其他人员的配备合理性、资质情况、经验情况评议: 人员经验丰富、配备合理、资质全得 10 分; 人员经验较好、配备较合理、资质一般得 7 分; 人员经验一般、配备基本合理、资质较差得 4 分; 人员无类似项目经验、配备不合理,无相关资质认证得 0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人员稳定保证措施 | 3 | 拟派人员稳定性保障措施完善得 3分; 拟派人员稳定性保障措施较完善得 2 分; 拟派人员稳定性保障措施不完善得 1 分; 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
备品备件 | 5 | 电梯零部件备品备件品种齐全得 5分; 电梯零部件备品备件品种较齐全得 3 分; 电梯零部件备品备件品种不齐全得 |
1 分; 无相关内容得 0 分。 | |||||
3 | 磋商报价 (10 分) | 报价 | 1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 |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2、3.3 |
合计 | 100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对文体中心6部电梯进行维修。二.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三.编制依据
1.电(扶)梯技术升级修理合同;
2.国家现行的规范、技术质量标准:
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含第1号修改单);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
5.《电梯安全要求》GB/T24803(含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6.《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
7.《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
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18775-2009;
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次修改和第2号修改单)。
10.《电梯维修技术要求》(北京地方标准)DB11/040-94四. 工程项目内容
主要维修内容:电梯大修主要是对电梯的部位进行拆卸、清洗、调整,对老化或损坏严重的设备、配件更换。
1.减速机
解体检查减速器蜗轮蜗杆,清洗各个部件,更换油封、减震垫、磨损严重的轴承。 2.制动器
拆卸清洗制动器,更换制动闸瓦。 3.电动机发电机
解体检查,清洗各部位,调整电枢,更换油封、滑动轴承、碳刷及刷握弹簧。拆卸过程应注意不要碰损各部位绝缘。
4.导向轮、曳引轮
清洗各绳轮,当绳槽磨损下线不一致,相差为绳直径的1/10(1.5mm)或严重的凹凸不平时,应重车绳槽或更换绳轮。
5.曳引钢丝绳
清洗钢丝绳,调整xx,当钢丝绳表面磨损出现如下情况时应更换:
1)断丝在各绳股之间均匀分布时,在一个捻距离内的最大断丝数超过12根;
2)断丝集中在一个或两个绳股中,在一个捻距离内的最大断丝数超过6根;
3)钢丝绳表面有较严重的磨损或锈蚀,其磨损后直径小于原直径90%。
6.限速系统
限速系统及联动机构解体、清洗,检查各部位磨损情况,更换限速器及张紧轮的轴承。
7.控制柜、励磁柜
更换控制柜及励磁柜内损坏与失灵原件;更换控制线路和主回路绝缘老化导线。 8.选层系统
选层系统解体清洗,钢带轮、涨绳轮轴承磨损严重应更换;钢带损坏成都达到 4.4.4.2时应更换;更换磨损触头、伸长的传动链条及老化的随线;更换电器选层器损坏的元件。
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
更换操纵盘按钮、开关、楼层显示灯、外呼按钮 10.厅、轿门系统
校正轿厢水平位置;对门扇严重变形应调整或更换;更换门导靴、吊门轮、轴承、不能修复的门锁;清洗调整安全触板。
11.开门机
解体清洗开门机系统;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 12.导靴
导靴解体清洗;更换靴衬及疲劳的弹簧。 13.导轨
清洗导轨;更换磨损严重的导轨;找正有偏差的导轨;紧固压道板、连接板及支架螺栓。
14..对重
1)对重绳头应用双螺母和开口销锁紧,对重块锁紧装置应牢固。
2)对重块及重架应可靠牢固。
15.安全装置
检查、试验各安全装置性能,缺件的应补齐,动作不灵活的应更换,位置偏移的应重新校正。
16. 重点工作内容详见主要维修内容和维修工程量清单、主要维修材料清单。但不限于清单,严格执行1-15项电梯大修工作内容实施。
17、对主要维修内容和维修工程量清单、主要维修材料清单没有更换的部分也要进行全面检查及调整,对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导轨、轿厢门等进行修正、清洁、除尘、加油。
5.其他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独立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2)供应商需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2人,供应商派驻的所有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经采购人认可。
3)供应商必须有充足的备品备件,保证现场配件充足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4)在作业过程中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有关规定,服从采购人统一安排,做到“xx施工、安全施工”。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不得损坏采购人的设备设施,否则应予赔偿。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因供应商原因,给采购人、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出具不串通投标、不出具虚假材料谋求成交的承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或承诺书)。
7)成交供应商应在电梯维修完成后向电梯质检局提出检验申请,并负责办理电梯检验的一切手续、资料等,质检局出具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后交由采购人,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尾款。
序号 | 定额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支对重、吊轿厢 | 部 | 1 |
6.维修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宿舍楼 3
2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对重装置 | 部 | 1 |
3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无机房电动开闸装置 | 部 | 1 |
4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制动器 | 套 | 1 |
5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曳引电动机 无机房 | 台 | 1 |
6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导向轮、导向轮轴、轴承 额定载重 300kg 以上 | 件 | 3 |
7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钢丝绳做绳头 楔型自锁式 | 个 | 8 |
8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m | 136 |
9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柜 调速 | 台 | 1 |
10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操纵盘 10 层以下 | 套 | 1 |
11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供电线路 | 部 | 1 |
12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线路 10 层以下 | 部 | 1 |
13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变频器 | 台 | 1 |
14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速度反馈装置 | 套 | 1 |
15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按钮 | 套 | 30 |
16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不间断电源(UPS) | 台 | 1 |
17 | 电梯导向系统检修 检修导轨 5 层以下 | 部 | 1 |
18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 | 部 | 1 |
19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层门装置 | 套 | 4 |
20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滚轮导靴座 | 套 | 8 |
21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门防夹装置 光幕 | 套 | 1 |
22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顶板 | m2 | 2.88 |
23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电梯对讲电源 | 台 | 1 |
24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钳 单向 | 套 | 1 |
25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回路 | 部 | 1 |
26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底坑防护栏 | 套 | 1 |
27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更换 更换限速器钢丝绳 | m | 36 |
工程名称:宿舍楼 4
序号 | 定额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支对重、吊轿厢 | 部 | 1 |
2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对重装置 | 部 | 1 |
3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无机房电动开闸装置 | 部 | 1 |
4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制动器 | 套 | 1 |
5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曳引电动机 无机房 | 台 | 1 |
6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导向轮、导向轮轴、轴承 额定载重 300kg 以上 | 件 | 3 |
7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钢丝绳做绳头 楔型自锁式 | 个 | 8 |
8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m | 136 |
9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柜 调速 | 台 | 1 |
10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操纵盘 10 层以下 | 套 | 1 |
11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供电线路 | 部 | 1 |
12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线路 10 层以下 | 部 | 1 |
13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变频器 | 台 | 1 |
14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速度反馈装置 | 套 | 1 |
15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按钮 | 套 | 30 |
16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门电动机 | 台 | 1 |
17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门电动机调速器 | 台 | 1 |
18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门电动机编码器 | 件 | 1 |
19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不间断电源(UPS) | 台 | 1 |
20 | 电梯导向系统检修 检修导轨 5 层以下 | 部 | 1 |
21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 | 部 | 1 |
22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层门装置 | 套 | 1 |
23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滚轮导靴座 | 套 | 8 |
24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门电动机皮带 | x | 1 |
25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通风设备 | 部 | 1 |
26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照明 | 部 | 1 |
27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顶板 | m2 | 2.88 |
28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电梯对讲电源 | 台 | 1 |
29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钳 单向 | 套 | 1 |
30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回路 | 部 | 1 |
31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底坑防护栏 | 套 | 1 |
32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更换 更换限速器钢丝绳 | m | 36 |
工程名称:宿舍楼 1
序号 | 定额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支对重、吊轿厢 | 部 | 1 |
2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对重装置 | 部 | 1 |
3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无机房电动开闸装置 | 部 | 1 |
4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制动器 | 套 | 1 |
5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曳引电动机 无机房 | 台 | 1 |
6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导向轮、导向轮轴、轴承 额定载重 300kg 以上 | 件 | 3 |
7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钢丝绳做绳头 楔型自锁式 | 个 | 8 |
8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m | 136 |
9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柜 调速 | 台 | 1 |
10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操纵盘 10 层以下 | 套 | 1 |
11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供电线路 | 部 | 1 |
12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线路 10 层以下 | 部 | 1 |
13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变频器 | 台 | 1 |
14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速度反馈装置 | 套 | 1 |
15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按钮 | 套 | 30 |
16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不间断电源(UPS) | 台 | 1 |
17 | 电梯导向系统检修 检修导轨 5 层以下 | 部 | 1 |
18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 | 部 | 1 |
19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层门装置 | 套 | 1 |
20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门电动机皮带 | x | 1 |
21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通风设备 | 部 | 1 |
22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照明 | 部 | 1 |
23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顶板 | m2 | 2.88 |
24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电梯对讲电源 | 台 | 1 |
25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钳 单向 | 套 | 1 |
26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回路 | 部 | 1 |
27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底坑防护栏 | 套 | 1 |
28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更换 更换限速器钢丝绳 | m | 36 |
工程名称:宿舍楼 2
序号 | 定额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支对重、吊轿厢 | 部 | 1 |
2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对重装置 | 部 | 1 |
3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无机房电动开闸装置 | 部 | 1 |
4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制动器 | 套 | 1 |
5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曳引电动机 无机房 | 台 | 1 |
6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导向轮、导向轮轴、轴承 额定载重 300kg 以上 | 件 | 3 |
7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钢丝绳做绳头 楔型自锁式 | 个 | 8 |
8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m | 136 |
9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柜 调速 | 台 | 1 |
10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操纵盘 10 层以下 | 套 | 1 |
11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供电线路 | 部 | 1 |
12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线路 10 层以下 | 部 | 1 |
13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变频器 | 台 | 1 |
14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速度反馈装置 | 套 | 1 |
15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按钮 | 套 | 30 |
16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不间断电源(UPS) | 台 | 1 |
17 | 电梯导向系统检修 检修导轨 5 层以下 | 部 | 1 |
18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 | 部 | 1 |
19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层门装置 | 套 | 1 |
20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门电动机皮带 | x | 1 |
21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门防夹装置 光幕 | 套 | 1 |
22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通风设备 | 部 | 1 |
23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照明 | 部 | 1 |
24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顶板 | m2 | 2.88 |
25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电梯对讲电源 | 台 | 1 |
26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钳 单向 | 套 | 1 |
27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回路 | 部 | 1 |
28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底坑防护栏 | 套 | 1 |
29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更换 更换限速器钢丝绳 | m | 36 |
工程名称:培训楼 1
序号 | 定额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支对重、吊轿厢 | 部 | 1 |
2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对重装置 | 部 | 1 |
3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无机房电动开闸装置 | 部 | 1 |
4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制动器 | 套 | 1 |
5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曳引电动机 无机房 | 台 | 1 |
6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导向轮、导向轮轴、轴承 额定载重 300kg 以上 | 件 | 3 |
7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钢丝绳做绳头 楔型自锁式 | 个 | 8 |
8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m | 116 |
9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柜 调速 | 台 | 1 |
10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操纵盘 10 层以下 | 套 | 1 |
11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供电线路 | 部 | 1 |
12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线路 10 层以下 | 部 | 1 |
13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变频器 | 台 | 1 |
14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速度反馈装置 | 套 | 1 |
15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电梯控制板 | 块 | 1 |
16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按钮 | 套 | 23 |
17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不间断电源(UPS) | 台 | 1 |
18 | 电梯导向系统检修 检修导轨 5 层以下 | 部 | 1 |
19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 | 部 | 1 |
20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层门装置 | 套 | 1 |
21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滚轮导靴座 | 套 | 8 |
22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吊门轮、门绳轮 | 件 | 3 |
23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通风设备 | 部 | 1 |
24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照明 | 部 | 1 |
25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顶板 | m2 | 2.88 |
26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电梯对讲电源 | 台 | 1 |
27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钳 单向 | 套 | 1 |
28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回路 | 部 | 1 |
29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底坑防护栏 | 套 | 1 |
30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更换 更换限速器钢丝绳 | m | 30 |
工程名称:培训楼 2
序号 | 定额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支对重、吊轿厢 | 部 | 1 |
2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对重装置 | 部 | 1 |
3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无机房电动开闸装置 | 部 | 1 |
4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制动器 | 套 | 1 |
5 | 电梯曳引系统检修 检修曳引电动机 无机房 | 台 | 1 |
6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导向轮、导向轮轴、轴承 额定载重 300kg 以上 | 件 | 3 |
7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钢丝绳做绳头 楔型自锁式 | 个 | 8 |
8 | 电梯曳引系统更换 更换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m | 116 |
9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柜 调速 | 台 | 1 |
10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操纵盘 10 层以下 | 套 | 1 |
11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供电线路 | 部 | 1 |
12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控制线路 10 层以下 | 部 | 1 |
13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变频器 | 台 | 1 |
14 | 电气控制系统检修 检修速度反馈装置 | 套 | 1 |
15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厅外板 | 块 | 1 |
16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按钮 | 套 | 23 |
17 | 电气控制系统更换 更换不间断电源(UPS) | 台 | 1 |
18 | 电梯导向系统检修 检修导轨 5 层以下 | 部 | 1 |
19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轿厢 | 部 | 1 |
20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检修 检修层门装置 | 套 | 1 |
21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滚轮导靴座 | 套 | 8 |
22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吊门轮、门绳轮 | 件 | 3 |
23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门防夹装置 光幕 | 套 | 1 |
24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通风设备 | 部 | 1 |
25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照明 | 部 | 1 |
26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轿厢顶板 | m2 | 2.88 |
27 | 电梯轿厢及层门系统更换 更换电梯对讲电源 | 台 | 1 |
28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钳 单向 | 套 | 1 |
29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安全回路 | 部 | 1 |
30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检修 检修底坑防护栏 | 套 | 1 |
31 | 电梯安全保护系统更换 更换限速器钢丝绳 | m | 3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1 | 钢丝绳 | m | |
2 | 塑料带 | 20mm×40m | 卷 |
3 | 油盒 | 个 | |
4 | 石墨粉 | kg | |
5 | 棉丝 | kg | |
6 | 纱布 | 张 | |
7 | 镀锌圆机螺钉 | M5×20 | 套 |
8 | 六角螺栓 | M6×16 | 套 |
9 | 六角螺栓 | M10×16 | 套 |
10 | 六角螺栓 | M12×(14~75) | 套 |
11 | 镀锌带母螺栓 | M6×(16~25) | 套 |
12 | 轿厢顶板 | 不锈钢+亚克力 | 部 |
13 | 对讲电源 | DAA25301E4 | 件 |
14 | 按钮 | OTIS 圆 | 个 |
15 | 导向轮 | 5 槽 | 件 |
16 | 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 | 元 | |
17 | 不间断电源 | 松下 12V7.2A | 台 |
18 | 光幕 | E2404701 | 套 |
19 |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BRUGGAAA717AD1 | x |
20 | 滚轮导靴座 | OTIS 滚轮导靴进口 | 件 |
7. 主要维修材料清单工程名称:宿舍楼 3
工程名称:宿舍楼 4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1 | 钢丝绳 | m | |
2 | 传动皮带 | 根 | |
3 | 塑料带 | 20mm×40m | 卷 |
4 | 油盒 | 个 | |
5 | 石墨粉 | kg | |
6 | 棉丝 | kg | |
7 | 纱布 | 张 | |
8 | 轿厢顶板 | 不锈钢+亚克力 | 部 |
9 | 对讲电源 | DAA25301E4 | 件 |
10 | 灯具 | 套 | |
11 | 按钮 | OTIS 圆 | 个 |
12 | 导向轮 | 5 槽 | 件 |
13 | 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 | 元 | |
14 | 轴流式通风机 | FB-9B 220V | 台 |
15 | 编码器 | C50-Y-500BNF29-S533A | 件 |
16 | 不间断电源 | 松下 12V7.2A | 台 |
17 | 调速器 | GGA24350BD11 黑盒 | 台 |
18 | 门电机 | YVP90-6B1 | 台 |
19 |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BRUGGAAA717AD1 | x |
20 | 滚轮导靴座 | OTIS 滚轮导靴进口 | 件 |
工程名称:宿舍楼 1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1 | 钢丝绳 | m | |
2 | 传动皮带 | 根 | |
3 | 塑料带 | 20mm×40m | 卷 |
4 | 油盒 | 个 | |
5 | 石墨粉 | kg | |
6 | 棉丝 | kg | |
7 | 纱布 | 张 | |
8 | 镀锌圆机螺钉 | M5×20 | 套 |
9 | 六角螺栓 | M6×16 | 套 |
10 | 六角螺栓 | M6×30 | 套 |
11 | 六角螺栓 | M10×16 | 套 |
12 | 轿厢顶板 | 不锈钢+亚克力 | 部 |
13 | 对讲电源 | DAA25301E4 | 件 |
14 | 灯具 | 套 | |
15 | 按钮 | OTIS 圆 | 个 |
16 | 导向轮 | 5 槽 | 件 |
17 | 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 | 元 | |
18 | 轴流式通风机 | FB-9B 220V | 台 |
19 | 不间断电源 | 松下 12V7.2A | 台 |
20 |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BRUGGAAA717AD1 | 米 |
工程名称:宿舍楼 2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1 | 钢丝绳 | m | |
2 | 传动皮带 | 根 | |
3 | 塑料带 | 20mm×40m | 卷 |
4 | 油盒 | 个 | |
5 | 石墨粉 | kg | |
6 | 棉丝 | kg | |
7 | 纱布 | 张 | |
8 | 镀锌圆机螺钉 | M5×20 | 套 |
9 | 六角螺栓 | M6×16 | 套 |
10 | 六角螺栓 | M6×30 | 套 |
11 | 轿厢顶板 | 不锈钢+亚克力 | 部 |
12 | 对讲电源 | DAA25301E4 | 件 |
13 | 灯具 | 套 | |
14 | 按钮 | OTIS 圆 | 个 |
15 | 导向轮 | 5 槽 | 件 |
16 | 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 | 元 | |
17 | 轴流式通风机 | FB-9B 220V | 台 |
18 | 不间断电源 | 松下 12V7.2A | 台 |
19 | 光幕 | E2404701 | 套 |
20 |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BRUGGAAA717AD1 | 米 |
工程名称:培训楼 1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1 | 钢丝绳 | m | |
2 | 塑料带 | 20mm×40m | 卷 |
3 | 油盒 | 个 | |
4 | 石墨粉 | kg | |
5 | 棉丝 | kg | |
6 | 纱布 | 张 | |
7 | 镀锌圆机螺钉 | M5×20 | 套 |
8 | 轿厢顶板 | 不锈钢+亚克力 | 部 |
9 | 对讲电源 | DAA25301E4 | 件 |
10 | 灯具 | 套 | |
11 | 按钮 | OTIS 圆 | 个 |
12 | 电梯程序控制板 | GECB+驱动 | 块 |
13 | 导向轮 | 5 槽 | 件 |
14 | 吊门轮 | φ80-18 | 套 |
15 | 门绳轮 | 双槽 | 个 |
16 | 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 | 元 | |
17 | 轴流式通风机 | FB-9B 220V | 台 |
18 | 不间断电源 | 松下 12V7.2A | 台 |
19 |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BRUGGAAA717AD1 | x |
20 | 滚轮导靴座 | OTIS 滚轮导靴进口 | 件 |
工程名称:培训楼 2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1 | 钢丝绳 | m | |
2 | 塑料带 | 20mm×40m | 卷 |
3 | 油盒 | 个 | |
4 | 石墨粉 | kg | |
5 | 棉丝 | kg | |
6 | 纱布 | 张 | |
7 | 轿厢顶板 | 不锈钢+亚克力 | 部 |
8 | 对讲电源 | DAA25301E4 | 件 |
9 | 灯具 | 套 | |
10 | 按钮 | OTIS 圆 | 个 |
11 | 电梯程序控制板 | GBA26800KB1 | 块 |
12 | 导向轮 | 5 槽 | 件 |
13 | 吊门轮 | φ80-18 | 套 |
14 | 门绳轮 | 双槽 | 个 |
15 | 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 | 元 | |
16 | 轴流式通风机 | FB-9B 220V | 台 |
17 | 不间断电源 | 松下 12V7.2A | 台 |
18 | 光幕 | E2404701 | 套 |
19 | 扁平复合曳引钢带 | BRUGGAAA717AD1 | x |
20 | 滚轮导靴座 | OTIS 滚轮导靴进口 | 件 |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具体合同条款以实际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编号:
合同
甲 方:
乙 方: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甲方(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成交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过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就: (项目名称),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1、承包范围:文体中心 6 部电梯维修全部工作内容。
2、项目内容:附件:维修工程量清单、主要维修材料清单和主要维修内容。
主要维修内容:主要是对电梯的部位进行拆卸、清洗、调整,对老化或损坏严重的设备、配件更换。
1.减速机
解体检查减速器蜗轮蜗杆,清洗各个部件,更换油封、减震垫、磨损严重的轴承。 2.制动器
拆卸清洗制动器,更换制动闸瓦。 3.电动机、发电机组
解体检查,清洗各部位,调整电枢,更换油封、滑动轴承、碳刷及刷握弹簧。拆卸过程应注意不要碰损各部位绝缘。
4.导向轮、曳引轮
清洗各绳轮,当绳槽磨损下线不一致,相差为绳直径的1/10(1.5mm)或严重的凹凸不平时,应重车绳槽或更换绳轮。
5.曳引钢丝绳
清洗钢丝绳,调整xx,当钢丝绳表面磨损出现如下情况时应更换:
1)断丝在各绳股之间均匀分布时,在一个捻距离内的最大断丝数超过12根;
2)断丝集中在一个或两个绳股中,在一个捻距离内的最大断丝数超过6根;
3)钢丝绳表面有较严重的磨损或锈蚀,其磨损后直径小于原直径90%。
6.限速系统
限速系统及联动机构解体、清洗,检查各部位磨损情况,更换限速器及张紧轮的轴
承。
7.控制柜、励磁柜
更换控制柜及励磁柜内损坏与失灵原件;更换控制线路和主回路绝缘老化导线。 8.选层系统
选层系统解体清洗,钢带轮、涨绳轮轴承磨损严重应更换;钢带损坏程度达到 4.4.4.2时应更换;更换磨损触头、伸长的传动链条及老化的随线;更换电器选层器损坏的元件。
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
更换操纵盘按钮、开关、楼层显示灯、外呼按钮 10.厅、轿门系统
校正轿厢水平位置;对门扇严重变形应调整或更换;更换门导靴、吊门轮、轴承、不能修复的门锁;清洗调整安全触板。
11.开门机
解体清洗开门机系统;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 12.导靴
导靴解体清洗;更换靴衬及疲劳的弹簧。 13.导轨
清洗导轨;更换磨损严重的导轨;找正有偏差的导轨;紧固压道板、连接板及支架螺栓。
14.对重
1)对重绳头应用双螺母和开口销锁紧,对重块锁紧装置应牢固。
2)对重块及重架应可靠牢固。
15.安全装置
检查、试验各安全装置性能,缺件的应补齐,动作不灵活的应更换,位置偏移的应重新校正。
16.重点工作内容详见清单,但不限于清单,并严格执行1-15项电梯大修工作内容实施。
17.对于报价清单没有更换的部分也要进行全面检查及调整,对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导轨、轿厢门等进行修正、清洁、除尘、加油。
18.其他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独立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2)供应商需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2人,供应商派驻的所有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经采购人认可。
3)供应商必须有充足的备品备件,保证现场配件充足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4)在作业过程中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有关规定,服从采购人统一安排,做到“xx施工、安全施工”。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不得损坏采购人的设备设施,否则应予赔偿。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因供应商原因,给采购人、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出具不串通投标、不出具虚假材料谋求成交的承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或承诺书)。
7)成交供应商应在电梯维修完成后向电梯质检局提出检验申请,并负责办理电梯检验的一切手续、资料等,质检局出具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后交由采购人,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尾款。
第三条,承包方式,造价确定及调整
承包方式:在项目承包范围及充分踏勘现场的基础上包工包料、确保工期、确保电 梯运行合格。
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质保年限:要求本项目质量保证 年。
本合同价包括:检修、材料、包装、运输、安装、保险,税费及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二次装卸和安装金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甲方无需承担向乙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或款项的义务。
在质保期间,乙方负责 6 部电梯更换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因设备故障,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工期
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第五条 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有权监督乙方对本项目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并提供相应协调配合工作。有权监督乙方的项目进度,技术质量要求,安全施工等执行情况。
提供现场用水、用电。
有权对乙方施工提出意见或建议,乙方应对施工进行相应调整。二、乙方责任、义务
严格技照合同约定,国家及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实施工程内容。
当发生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内容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承担由于本分项工程的材料,设备,人员等方面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现场的清洁。
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废油、清理出的油垢和使用后的棉丝等应进行特别处理。 应负责办理所属现场先工人员人身,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施工中须特别注意建筑物内原有设备及其他专业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按原价进行赔偿。
1.乙方提供的零、配件,电子器件等产品除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环保要求外,同时必须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款式,效果、材质、工艺、颜色等要求,以此作为检验标准,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产品质量负责。
2.乙方应保证对所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在寿命周期内使用良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的、优质的、无损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验收要求,并向甲方提供零、配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4.此次施工所有更换下来的零、配件,乙方要如数移交给甲方封存。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乙方组织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1.合同金额:合同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即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首付款,即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即人民币小写:
¥ (人民币大写: )。
履约工程质量保证到期后,经甲方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后,甲方退还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
工程验收标准,乙方向甲方递交电梯检验的一切手续、资料等,质检局出具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后交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人。
1.本项目器件产品或安装、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若再次维修、更换器件产品或提供服务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个日历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超过 5 个日历日,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本合同,则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依据实际损失予以补足。
4.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通知后在通知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一部份工作转让第三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30%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由于乙方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严重影响甲方工作的情况,属于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甲方有权提前7 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届时据实结算本项目产生的费用。
9.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甲方内部情况及知悉的资料、文件、个人信息等内容向社会和第三者披露或作其他用途使用,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甲方有权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甲方签字的验收单日期为准),乙方负责对本工程修理项目实施 年的保修期(其中 年为无偿保修的缺陷责任期)。在保修期之内电梯正常使用(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除外)出现因更换的部件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应 (缺陷责任期内为无偿)进行维修。保修期内如出现故障,乙方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保修期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通知要求到场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第三方所收取的维修费的 30%承担违约责任。
x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仍有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法规政策相悖的情形,均按照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电梯设备清单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他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应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证》安装、维修 C 级(含)以上资质(旧)或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级及以上资质(新)或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级及以上资质(新)。
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
5 响应书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 真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3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