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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煤炭购销合同(贸易煤-电子交易)
甲方(需方):国能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公司
乙方(供方):
合
同 编 号:
合
同 摘 要:
2800大x
x来峰电厂
签 订 地 点:
2 022年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鉴于甲方(需方)有意向乙方(供方)购买煤炭,且乙方(供方)同意向甲方(需方)销售煤炭。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乙方购买煤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2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1.3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1.4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1.5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书面修改和补充。
1.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1.8日(天):是指公历日。
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煤炭购销数量及价格
2.1 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车板/进仓价,具体分站台、品种的合同数量及合同价格情况如下:
合同数量及价格明细表
项目 站台 |
品种名称 |
合同数量 (万吨) |
不含税 合同价格 (元/吨) |
税金 (元/吨) |
含税合同价格 (元/吨) |
西来峰发电厂 |
西北神贸2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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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均衡兑现合同。以装完时间/到厂时间界定当期完成量,即装完时间/到厂时间在当期价格执行周期内的装车量为当期完成量。
2.3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或国家进行重大政策性调整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变更合同价格,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4如合同期内,甲方终端用户的价格出现调整,等额调整乙方的采购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2.5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未履行部分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3.煤炭品种、煤质指标
品种名称 |
煤 质 指 标 |
|||||||
全水 |
0.5mm筛下物含量 |
挥发分 |
全硫 |
发热量 |
灰熔点 |
最大粒度 |
||
Mt % |
% |
Vdaf% |
St,d % |
St,ar % |
Qnet,ar kcal/kg |
ST ℃ |
mm |
|
西北神贸28 |
≤6 |
≤20 |
- |
≤1.7 |
|
2800 |
- |
≤20 |
4.交货地点、方式
4.1 交货地点:西来峰发电厂。
4.2 交货方式:指定煤场交货。
4.3 运输方式:汽运。
5.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5.1热值考核办法
低位发热量(Qnet,ar)(分段累计结算):
Qnet,ar>2800 卡/克,每升高 1 卡/克,奖励 {(合同成交价+3.5)/2800)}元/吨;
2600 卡/克<Qnet,ar≤2800 卡/克,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卡/克,扣款 {(合同成交价+3.5)/2800)}元/吨;
2400 卡/克<Qnet,ar≤2600 卡/克,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卡/克,扣款 {(合同成交价+3.5)/2800)}×2 元/吨;
2200 卡/克<Qnet,ar≤2400 卡/克,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卡/克,扣款 {(合同成交价+3.5)/2800)}×3 元/吨;
2100 卡/克<Qnet,ar≤2200 卡/克,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卡/克,扣款 {(合同成交价+3.5)/2800)}×4元/吨;
机采样Qnet,ar≤2100 卡/克时,单批次拒付,不计入加权平均值中。
5.2 全水:混煤全水Mt≤6%,每超出 0.1%扣除结算总量的 0.4%。
5.3硫分考核办法(分段累计结算):
1.7%<硫 St,d(%)≤2.0%时,每升高 0.01%硫,扣 0.4 元/吨;
2.0%<硫St,d(%)≤2.3%时,每升高 0.01%硫,扣 0.6 元/吨;
2.3%<硫 St,d 时,每升高 0.01%硫,扣 1.0元/吨,执行单批次结算,不计入加权平均值中。
5.4 混煤筛下物含量(分段累计结算):
在 20%<筛下物含量≤25%时,每超出0.1%则扣除当批次煤量 0.8 元/吨;在 25%<筛下物含量≤30%时,每超出 0.1%则扣除当批次煤量 1.6 元/吨;筛下物含量>30%时,每超出 0.1%则扣除当批次煤量 3.2 元/吨,扣完为止,不计入加权平均值中。
5.5最大粒度 D(mm):
在接卸燃料煤中发现粒度超过 20mm 的大块时,已卸车的拒付,未卸车的退货。
5.6兑现率考核条款:
供煤量:量供煤量≥合同量的 90%,按合同价结算;合同期结束后,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量达到不到合同规定的最低量90%,实际完成量在80%≤供煤量<合同量的90%,吨煤核减 10 元;合同量的 70%≤供煤量<合同量的 80%,吨煤核减 20 元;合同量的60%≤供煤量<合同量的70%,吨煤核减 30 元;供煤量<合同量的 60%,吨煤核减 40 元,扣完为止;合同期结束后,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最低量90%,按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不执行本条的考核条款。
5.7煤质要求: 煤质要求均匀合格,电厂采取手工采样化验热值的办法对外购煤实行煤质抽查,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视为掺假煤,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净重3倍的煤量不予结算,同时扣罚10万元;手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采样热值差小于或等于300大卡时,以机采样热值为准进行结算,当手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采样热值差大于300大卡时,以机采样与手采样热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进行结算。混煤中不允许掺有煤泥,如发现掺有煤泥,已卸车的拒付,未卸车的退货。
5.8复样规定:
1.对电厂机采样的化验结果(热值、硫分)有疑义,必须打书面申请,写明所复样的编号,经电厂分管领导、燃料物资部、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复样,其他指标不允许复样。
2.对电厂机采样的热值、硫份如有疑义,只允许复查机采样的备查样(制样室3mm的备查样)。
3.对电厂机采样化验指标有异议时,需在我厂化验指标公示3日内进行复检,超过3日不予复检。
4.复样样品全程由生技部委派人员保管,复样单位陪同,送到有资质的(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化验单位,化验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5.复检样品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复样单位承担。
6.复样结果:
①热值:复样热值与原机采热值差超过90大卡,按复样结果结算,反之则按原机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②硫份:机采样硫份小于1.5%,复样硫份与机采样硫份差值超过0.15%,按复样结果结算;反之则按原机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③硫份:机采样硫份在1.5%-4%之间,复样硫份与机采样硫份差值超过0.25%,按复样结果结算;反之按原机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6.数量及质量确认
6.1数量确认:以甲方终端客户的到厂过衡数量为准,统计周期以甲方终端客户的统计周期为依据。如发生严重亏吨,甲乙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6.2 质量检验:以甲方终端客户的到厂化验数据为准,统计周期以甲方终端客户的统计周期为依据。如发生质量偏差较大,双方协商处理。
6.3双方均有权到现场监督,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的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4 如乙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甲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7.货款结算
7.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日期与甲方终端客户同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采购结算单据1-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核对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无误后入账,甲方在收到终端客户货款后,向乙方支付货款,且甲方按终端客户的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7.2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7.3 乙方如果对采购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知会甲方,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再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修正。
7.7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双方应按新政策执行。
7.5乙方户名必须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在合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乙方户名不得变更。
8.履约保证金
乙方报价前,应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支付履约保证金至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单价 5 元/吨,共计 万元。
9.违约处理
9.1合同违约:每期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当期合同数量的50%,当期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违约。
9.2违约责任认定:如因乙方煤源组织不及时导致当期完成量未达到合同兑现考核量,视为乙方违约;如乙方资源充足但因甲方车流不足导致乙方未能完成当期合同兑现考核量,视为甲方违约。
9.3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20%(含)之间的扣除50%履约保证金,兑现率在20%(不含)以下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违约责任在甲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期发运,价格执行下期合同价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欠量部分不再补发,乙方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0.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10.1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xx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恶劣天气、瘟疫等造成的煤炭无法上站、装车、卸车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10.2免责条款
(1)甲方铁路、终端客户设备故障或发生损毁的;
(2)乙方为甲方供煤的所属煤矿或在甲方备案的合作煤矿,出现设备突发故障、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不包括乙方所属煤矿或合作煤矿自身原因导致政府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的),经甲方核实属实并明确影响数量的;
(3)乙方上煤道路因客观因素中断,影响煤炭运输的(因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出现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超限载等情况导致无法组织上煤的,不属于免责范围)的;
(4)装车站台损毁或设备故障等,致使装车站台无法正常使用,并经甲方现场查看属实的;
(5)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煤矿生产、运输上站、装车或终端客户无法卸车导致的大范围减车或停装的,按实际影响天数予以剔除的;
(6)甲方终端用户因库存高、停机、自产资源投放增量等原因无法正常接卸的。
10.3 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24小时内将详情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合理调配避免造成损失。
11.争议解决
11.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甲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保密义务
12.1乙方对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外部独立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媒体及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
12.2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保密义务之日终止。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3.1合同变更
13.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13.1.2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合同需作出相应变更的;
(3)合同双方任一方发生管理体制或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时。
13.1.3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13.2合同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14.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2022年 6 月 6 日止,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合同有效期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双方不再履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尚未完成结算的,结算的期限可不受本有效期限制,以双方实际结算安排为准。
15.通知
1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包括发生纠纷后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另一方地址和联系人。一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15.2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已送达:
(1)若为专人递交,于递送时;
(2)若为特快专递递交,于付邮日的第三(3)个营业日上午 10 时;
(3)若为电子邮件递交,于邮件到达对方的邮箱系统时;
(4)若为传真递交,于传真发送时(经印有收件者传真号码及日期和时间的成功的传输报告证明);
以专人递交、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交时,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发生在某营业日的下午 6 时后或者在非营业日,则应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 9 时送达。
16.其他约定事项
16.1乙方有义务管控装车杂物。在终端客户归垛前发现乙方装车列次中存在杂物,且该杂物不能判定为铁路运输中产生,视为乙方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或终端客户支付赔偿金。如乙方交付煤炭中含杂物等造成港口或下游用户损失,经调查确认杂物为乙方装车前混入,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应赔偿金直接在货款中扣除。具体为:如杂物对甲方或相关生产方生产设施、设备造成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或相关生产方支付设备修理、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如杂物虽未对甲方造成损失,但确定为危害性杂物(危害性杂物是指危害筒仓、皮带等生产设施、设备的物品,包括钢板、角钢、槽钢、钢管、撬棍、钢筋等金属类制品、大块石头、矸石等非金属大型物品)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列赔偿金,赔偿金直接在该列次货款中扣除。
16.2 如因乙方将高温煤、湿粘煤及超粒度煤装车,对甲方装卸车及运输造成影响,视严重程度,甲方有权拒收。
16.3如因自然原因、承运方原因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
16.4如乙方将本合同用于融资担保业务的(包括货款质押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5乙方违反与甲方签订的xx互保协议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16.6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6.8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签字(签章)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6.9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章的形式签署电子合同,视为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署行为。
2)如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的电子印鉴最后的落章时间即视为该合同的签订时间。
3)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后续单据,同样可以使用电子签章的形式对电子形式的单据进行确认,同样视为有效。
16.10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16.1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6.1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