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依證期局「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乙方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規定,客戶如進行當日沖銷,且未於當盤收盤前補足所需保證金 者,乙方得進行強制平倉。惟因國外電子式交易系統無法接受「收盤市價單( MOC )」之限制,故乙方將於各商品當盤收盤前半小時進行保證金及部位查詢作業,並統一於收 盤前十分鐘或提前陸續於電子式交易系統以市價或限價或其他依期貨交易所規定之委託單進行強制平倉。如因市場因素,乙方未能於當盤收盤前進行強制平倉者,得逐日處理,不受 時間之限制。
期貨交易開戶契約
壹、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包含: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貳、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參、選擇權風險預告 肆、電子式交易及電子式出金之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 伍、報價資訊使用風險預告 陸 、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委託單處理原則 柒、期貨市價委託單暨流動性不足商品風險預告 捌、國外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其遇有法令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之一部分或全部。
(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甲方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前,甲方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甲方所持契約時,乙方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如甲方無法在乙方所定期限內補繳時,則乙方有權代為沖銷甲方所持期貨契約,沖銷後若仍有虧損,則甲方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倘期貨契約之行情有劇烈變動時,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分,甲方亦須補繳。甲方應瞭解雖於所定期限內補繳保證金,仍會因入金時間差而產生被乙方代為沖銷之風險。
二、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隨時可能變動(甲方應隨時注意交易所或乙方網站變動訊息,相關變動仍依各交易所網站公告為準),此一變動可能使甲方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
三、當甲方從事期貨契約之交易,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甲方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致增加損失。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委託可能因市場因素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價差」或「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之交易仍存在風險,且其風險事實上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之期貨契約時之風險。
四、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甲方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若甲方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五、期貨交易之幣別\非為本國貨幣時,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六、交易所或乙方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亦可能影響甲方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情形。 七、出金係乙方依甲方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並不表示甲方之總體期貨交易已平倉或未平倉部位正處於獲利狀態。
(貳)、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性,故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勢須承擔高度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期貨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甲方在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期貨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的期貨選擇權一旦履約時,其履行之標的為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的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期貨選擇權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期貨選擇權的買方須了結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期貨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期貨選擇權如何了結或履約時,可向乙方洽詢。甲方應瞭解在某些情形下,於交易所內交易之期貨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了結。期貨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期貨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期貨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綜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期貨選擇權契約。
一、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若未持有多頭期貨契約,則在期貨選擇權到期或履約時,若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此時,當市價減履約價之金額比當初權利金收入為高時,此一差額即為其損失之額度。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中持有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時,則其風險是期貨契約市價下跌的損失額度減權利金收入。當其賣出買權而收受權利金後,即放棄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若賣權的賣方未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減權利金收入之額度。若賣權的賣方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上漲所造成虧損的金額再扣除當初賣出賣權之權利金收入。當其在賣出賣權而取得權利金之後,即放棄履約或到期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二、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一)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二)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三)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四)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五)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六)乙方須一併向甲方詳予解說期貨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甲方的任何可能因素及乙方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甲方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甲方應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不保證在交易所一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八)甲方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期貨契約交易規定間之關係。例如,交易所對期貨契約交易有限制或其價格設有漲跌停之限制時,期貨契約之交易人亦應加以瞭解。
(九)甲方同時要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對應之期貨契約有漲跌停板限制者;此時期貨選擇權和期貨契約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在期貨選擇權契約經履約轉換為期貨契約後,若期貨價格觸及漲跌停板,則有可能產生在期貨市場上無法反向沖銷的情形。
(十)甲方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銷所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甲方亦應瞭解下個交易日期貨契約開盤價格和期貨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甲方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期貨契約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
(十一)買進深入價外之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時應瞭解此種期貨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易言之,賣出深入價外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參)、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從事選擇權交易須承擔相當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甲方在買賣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選擇權之標的資產為何,並須了解該標的資產市場之特性。選擇權之甲方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而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選擇權的買方須於反向沖銷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選擇權如何反向沖銷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甲方應瞭解某些情形下,在交易所內交易之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反向沖銷。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綜上,選擇權之甲方均須詳閱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選擇權契約。
一、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務交割。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若選擇權契約賣方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無限。
二、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一)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二)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三)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四)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五)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六)乙方須一併向甲方詳予解說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甲方的任何可能因素及乙方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甲方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甲方應瞭解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時不保證在交易所一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八)甲方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資產交易規定間之關係。當選擇權契約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價格有漲跌停板限制時,乙方應向甲方說明其對期貨選擇權價格之影響。
(九)甲方同時要瞭解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但其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時選擇權和標的資產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
(十)甲方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銷已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甲方應了解下個交易日相對應標的資產之交易價格和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甲方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的資產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以致影響甲方獲利。
(十一)買進深入價外之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時,應瞭解此種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賣出深入價外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肆)、電子式交易及電子式出金之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以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下單方式(以下簡稱電子式交易),委託乙方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市場進行期貨交易契約買賣之交易帳戶,其委託買賣之標的包括於本帳戶開立後,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乙方開放以電子式交易方式委託買賣之其它金融商品,茲同意下列條款,絕無異議:
一、 甲方所開立之帳戶須經取得使用密碼後,始得使用電子式交易。甲方知悉除電子式下單方式外,乙方另有提供其他下單方式:如當面委託或電話等方式,甲方可隨時交互使用或互為備援使用。
二、 甲方充分了解,有關乙方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電子式交易方式對甲方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甲方親自下單;該密碼或加密工具甲方承諾應審慎保管,若因外洩致本帳戶遭人冒用,無論甲方是否知情,其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三、
甲方認知在使用電子式交易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它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委託買賣及報價資訊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
能導致電子式交易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乙方可控制範圍。因可能影響電子式交易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使用電子式交易前,應對乙方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四、 甲方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係指甲方以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式交易方式所傳送之交易
相關訊息):
(一)甲方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四)甲方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結算交割義務之虞。 五、 甲方以電子式交易買賣後,若成交後發生上述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情事時,皆不得異議,並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六、 甲方充份認知以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視同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應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暨乙方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之約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七、 甲方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電子式交易傳輸干擾等因素延遲,甲方同意改以電話通知乙方,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甲方自負其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八、 甲方充分認知使用電子式交易之買賣委託係交易時間內當盤有效。
九、 甲方使用電子式交易應具備至少符合乙方所建議之交易環境,並安裝防毒防駭相關軟體且維持該軟體之持續更新有效。
十、 甲方已了解使用電子式交易之交易環境建議,並已了解倘電腦系統未達乙方所訂環境建議,可能導致電子式交易無法正常運作,甲方不得於使用後向乙方主張電腦環境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十一、甲方充分了解,乙方已依相關控管程序進行系統之開發、維護,惟無法保證系統完全不發生問題。乙方提供之電子式交易一旦發生異常,將依異常處理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甲方充分了解,倘系統發生問題,乙方提供之電子式交易非為下單或報價參考之唯一管道,並應熟悉使用其他管道進行下單或取得報價參考。甲方知悉因電子式交易在傳輸資料
時存在不可靠及不安全之因素,若乙方提供之電子式交易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所提供之其他替代管道。
十三、依證期局「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乙方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規定,客戶如進行當日沖銷,且未於當盤收盤前補足所需保證金者,乙方得進行強制平倉。惟因國外電子式交易系統無法接受「收盤市價單( MOC )」之限制,故乙方將於各商品當盤收盤前半小時進行保證金及部位查詢作業,並統一於收盤前十分鐘或提前陸續於電子式交易系統以市價或限價或其他依期貨交易所規定之委託單進行強制平倉。如因市場因素,乙方未能於當盤收盤前進行強制平倉者,得逐日處理,不受時間之限制。
十四、國外期貨電子交易系統如發生成交價位有不合理之狀況者,則該交易所有權取消或更改此筆成交單,乙方亦得依交易所或複委託期貨商之通知,於客戶交易帳戶內進行成交單取消或更改價位之動作。
十五、甲方知悉並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提領保證金,並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客戶期貨保證金需區分為國內保證金及國外保證金,因此本人之交易帳戶內如發生下列情形時,則同意乙方得逕行於甲方交易帳戶內辦理保證金轉匯作業。
(一)國內、外交易帳戶內保證金不足。(二)國內、外期貨未沖銷部位保證金所需。(三)支付國內、外期貨交易等相關費用。
十六、甲方於乙方,開立使用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其它之電子交易平台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以下簡稱電子式出金)時,茲同意依下列條款,絕無異議。 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申請提領保證金時,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與乙方約定以下事項:
(一)甲方(以自然人為限)辦理電子式出金時,其提領金額原則上以超額保證金餘額為限,但因乙方之結算系統會依市場之即時行情或期交所之結算價進行重新計算可出金保證金,其輸入之提領保證金金額需依當時乙方之結算系統餘額為主,如逾越可提領金額時,將無法完成保證金提領手續。
(二)甲方在使用電子交易方式提領保證金申請時,若提領時間已超過乙方當日作業時間者,將併入次一營業日辦理之。 (三)甲方因轉帳交付保證金所產生相關風險與匯款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四)甲方同意倘電子通訊因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因素,致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或更改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之時間延遲或無法傳送時,因電子式申請僅為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方式之一種,甲方仍得以使用其他方式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甲方不得以電子通訊斷線為由請求相關權益之賠償。
十七、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係甲方與乙方簽訂之個別交易市場及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如因法令修改而與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條款內容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乙方得為交易及風險控管相關事宜,適時降低甲方委託買賣之額度及調整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
十九、甲方充分了解,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條款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可能發生之風險無法全部涵蓋,甲方於使用電子式委託交易或電子式出金前,除須對本 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風險評估,以免發生無法承受之損失。
(伍) 、報價資訊使用風險預告
立約人於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使用乙方之報價資訊,其資料僅供參考。
乙方之報價資訊係由報價資訊廠商簽約提供,乙方並無保證以上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報價資訊傳輸與接收,乙方雖盡量提供客戶最好之品質,但隨時可能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乙方之因素,造成阻礙、壅塞、延遲、中斷、或其他障礙因素造成不正確之結果,難以一一詳述。惟當發生以上情事,乙方將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告知客戶,也請客戶依發現異狀務必即時向你的營業員查證。以上報價資訊僅供客戶參考,並非提供作為下單之唯一判斷依據,客戶下單前仍應謹慎進行查證。乙方對於以上資訊之內容,及客戶下單決策過程與盈虧結果,恕不負責。
(陸) 、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委託單處理原則
1、交易人委託單可勾選新、平倉碼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碼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2、由於期貨契約係採自動沖銷機制,選擇權契約係採指定平倉機制,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對於期貨勾選新倉或平倉之委託單,其委託口數與實際反向留倉部位不符者(勾選平倉而留倉部位不足,或勾選新倉而有對應之反向留倉部位者),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對於選擇權勾選平倉而反向留倉部位不足時,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勾選新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方向留倉部位。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有對應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
3、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時,期貨契約以新倉處理部分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選擇權契約以新倉處理部分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
4、綜合帳戶處理原則: 綜合帳戶不適用自動處理方式,買賣委託書必須勾選新、平倉碼。
(柒)、期貨市價委託單暨流動性不足商品風險預告
甲方以市價委託(係指為不限定價格之委託)或委託流動性不足商品時,應考慮持有部位之集中程度、市場成交量、市況及商品特性(選擇權深度價內外等‧‧‧),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有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過之預期或產生重大影響,請甲方在委託前應慎選委託價格或委託商品。
國內期貨市場成交價格係經市場集合買、賣委託後競價而產生,除開盤時採集合競價外,其餘時段之交易行情皆由逐筆撮合所產生。市價委託如無相對買方或賣方,是有無法成交之可能風險。
(捌)、國外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
x風險預告書是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主管機關所訂「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訂定之。本風險預告同意書並不適用所有國外期貨交易所之商品,其適用之商品由主管機關規定之。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損失,交易人在申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前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為保護期貨交易人權益與健全期貨商業務發展,依據「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本風險預告暨同意書;遇有法令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時,得不 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之一部分或全部。
二、交易人了解在進行國外期貨當日沖銷時,所繳交之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該期貨商品的原始保證金之50%,交易人應負有主動查詢、隨時控管帳戶之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30%以上之義務。本公司依整戶風險管理原則,以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計算交易人帳戶盤中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本公司得在無須通知的情形下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代為沖銷,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如有超額損失(OVER LOSS),交易人仍須依法補足。
三、本公司對持有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交易人,應於當盤收盤前沖銷,若交易人要求將部位留倉或取消該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平倉委託,則必須在當盤收盤前半小時補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未補足者,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將於收盤前10分鐘或提前得以市價或限價或依各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方式逕行沖銷。若有超額損失(over loss)時期貨交易人應依約定補足。
四、為避免交易人與本公司重複對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執行平倉動作,交易人於本公司規定之時點 後,請勿再對當沖未平倉部位進行平倉動作,造成重複下單而損及交易人的權益,由交易人 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五、交易人了解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或取消交易人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申請。
一、特殊市場狀況
貳、交易細則知會書
1、快市(Fast Market):期貨交易可能因突發性因素,造成大量買單或賣單於極短之時間內進入交易所,使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之工作量突然大量增加,以致容易造成委託執行困難、穿價不成交、無法將原先買賣委託取消、成交回報遲延、交易緩慢、無法交易或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甚至造成錯帳等狀況。交易所為使所有期貨交易參與者了解上述狀況可能產生,會公開宣布當時為「快市」,「快市」之結束亦需由交易所公開宣布。在「快市」時,如發生上述狀況,不論對甲方有利或不利,均由甲方全數承受,結算會員或期貨商對上述狀況不負任何責任。
2、無連帶責任(Not Held):在一些特殊時段(如「快市」等),或一些非為必要但場內交易員願代甲方執行交易的買賣委託,均有可能產生一些特別的問題如前項「快市」所述(甚至市價單也可能不成交),結算會員或期貨商不負任何責任,其可能發生的風險需由甲方承擔。
3、停市或暫停交易:交易所依市場狀況可宣布停市或暫停交易之命令。 二、買賣委託:
所有買賣委託於正常狀況下(非特殊市場狀況且電訊線路正常),乙方將立即完成與交易所內工作人員之買賣委託,而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接到買賣委託後亦立即開始進行交易。各家交易所不一定接受每種買賣委託方式且可能對各種買賣委託方式有特殊之規定,甲方於委託買賣前應確實了解所欲委託方式之各種規定,俾使買賣委託得以正確無誤的執行。
三、時間與價位交易記錄表(Time & Sales):
時間與價位交易記錄表是由交易所對所有的交易做特定之記錄,其方式是將已交易價、被取消價、快市的起迄等,以時間排序做成之記錄,偶或有已成交但未及時登錄或因其他原因而延緩登錄之價位,會以插入(Insertion)的方式補行記錄於表上,同時亦可能發生因輸入錯誤而取消價位(Cancel/CXL/X)或更改價位之情況。各交易所對申請此表的程序、申請條件、申請費用等之規定不盡相同,甲方若有申請此表的需要,請事先查明各項規定,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四、市場回報參考與成交確認:
以上所稱「成交」,在未經成交結算確認前僅屬市場回報參考,經結算所結算後確認未改價或未成交者方屬確認成交。若經結算所結算後確定未成交或成交內容與市場回報參考不同時,此種情況稱為交易所錯帳(Out-Trade),乙方除將於接獲交易所通知後立即通知甲方外,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五、資料輸入錯誤(Key-Punch Error):
由於所有成交內容需經人工輸入電腦完成記錄,在輸入過程中難免發生資料輸入錯誤之情事,即使輸入錯誤亦無損於實際交易內容,乙方將於發現錯誤後立即做修正,並通知甲方。此時一切權利義務應以交易所成交確認為依據。
六、交易保證金追繳與代為沖銷(Forced Offset):
甲方於參與期貨交易前,應充分了解保證金控制之重要,若因甲方未妥善做好保證金之控制,將可能遭遇下列狀況,此時乙方有權而非義務逕行反向沖銷甲方之全部或部份倉位,所有損失(包括Over loss)均由甲方承受:
1、甲方帳戶內權益數低於所有倉位(Open Position)所需之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時,乙方應以當面或電話或電子郵件或簡訊等方式通知甲方為高風險帳戶,甲方必需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並注意權益數之變化,當風險指標低於 25 % 時或未能於約定時間消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時,乙方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且無論乙方有無代為沖銷,其權益數為負數部份(Over Loss)均由甲方承受及補足。
2、若經期交所或主管機關通知乙方調整期貨交易保證金額度,造成甲方帳戶內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額度,而甲方未能於約定時間消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時。
3、甲方未於第一通知日、最後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或複委託期貨商另有之規定(端視何者為先),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時,或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受託契約時。
參、受託契約
甲方與乙方, 茲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契約。甲方委託乙方在中華民國政府准許的各期貨交易所內從事經核准之期貨商品之交易,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期貨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其他條件,由乙方之業務員依規定填寫買賣委託書外,特先簽定本契約,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執行委託應遵循相關法令之義務
甲方同意乙方受甲方委託執行期貨交易時,必須遵循期貨交易法,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國內外各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準則、章則及公告與當地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因遵循前開法令所生之不利益由甲方負擔。
第二條 從事期貨交易之受託方式及聯繫方法
一、甲方授權乙方擔任甲方之經紀人,依據甲方口頭上或書面上的指示買賣期貨合約、選擇權合約或是期貨選擇權合約。乙方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得將與甲方在電話中的談話內容錄音歸檔。 二、乙方有權視情況依國內外各期貨交易所、主管機關之規定及乙方之規定拒絕接受甲方之委託。
三、甲方若欲更改或撤銷委託,必須以委託仍未成交者為限。
四、雙方之聯繫方式,由乙方將告知事項以口頭通知或書面送達本契約上所載之甲方處所,甲方若有異議,須在乙方規定之時間內具函至乙方處所,否則將視為無異議。若甲方因故暫時離開本契約上所載之處所或處所變更時,應主動告知乙方有關甲方之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或其他連絡處所與方法,否則因此無法送達者,仍視為送達。
五、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不受前項限制,乙方得以口頭或書面或當面或電話或電子郵件或簡訊之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為之。 第三條 執行委託之方式
乙方在接受甲方之交易指令後,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及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至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及後續結算交割事宜。 第四條 帳戶之移轉
一、乙方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甲方訂單時,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依主管機關命令將甲方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除因移轉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責外,乙方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方於委託交易所當地之期貨商停止接受委託或應行移轉其帳戶時,乙方應儘速安排與其他期貨商簽約恢復交易,如因此造成甲方不便或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之約定
一、甲方應於乙方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存入(1)原始及維持保證金、權利金、隨時因執行期貨交易所必須之交易費用、及因保管甲方帳戶所產生之任何費用(2)因交易之執行所產生之帳面上短缺的金額(3)支付前款短缺部份之利息及服務費用(利率由乙方決定) 及任何因催收此短缺部份所生之費用。
二、乙方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甲方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受之外幣為之。乙方於收取甲方保證金後得依期貨交易所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或依甲方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隨時另加收保證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
三、除經乙方同意外,甲方請求領回剩餘保證金或權利金,乙方將以轉帳方式為之,且限於匯入甲乙雙方約定之銀行帳戶為限。甲方變更銀行帳戶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逾一年未委託乙方為交易者,乙方得逕將甲方剩餘保證金或權利金匯入甲方之銀行帳,以結清甲方在乙方之交易帳戶。
第六條 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之收益歸屬
一、甲方存放在乙方保證金暨權利金專戶內的超額保證金乙方得予以計息;甲方上述收益之稅捐及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涉及幣別轉換所生之支出,甲方同意乙方可逕行自甲方期貨交易帳戶內扣除。 二、上項收益之收付,其利率基準由乙方依銀行牌告利率加減碼決定之。
第七條 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
一、甲方於委託乙方交易時,必須繳付乙方佣金 (金額將依乙方之規定),及期貨交易所、結算所規費、稅捐及其他因交易所生相關費用。 二、所應繳納之上項款項及所生之費用及利息,甲方同意乙方可直接由甲方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中逕行扣除。
第八條 甲方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甲方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乙方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 第九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一、甲方應隨時注意權益數之變化,並於乙方高風險帳戶通知時,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盤後應於乙方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並在乙方規定之期限內繳交全額追加款項。 二、通知之方式同本契約第二條之第五款約定。
三、依受託契約第二條之各款規定,乙方得依據甲方所留通訊地址或透過面告或書面或電話或電報或傳真或電傳視訊或電子郵件或簡訊或其他交易人指定的方式(如語音)等方式對甲方提出追加保證金之要求。若乙方依上述方式發出通知時,甲方因故未能及時接獲通知,乙方不負任何責任,xxx無法聯繫到甲方之情事發生時則乙方有權暫停甲方交易。
四、乙方向甲方為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時,其通知應於向甲方發出時起即對甲方生效。
五、經乙方依契約規定發出追加保證金之通知者,甲方最遲應於乙方規定之期限內,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 第十條 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逕行代為沖銷甲方交易之部份或全部部位:
一、甲方之權益數,已低於維持保證金之額度,且甲方未於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時。
二、甲方未於第一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或複委託期貨商另有之規定,提出交割之履約保證與財力證明。 三、乙方依通常經驗判斷甲方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難以履行本契約時。
四、乙方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於甲方之風險指標低於25% 時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若留有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時段之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或權益數未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乙方將不會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無論後續風險指標回復至25%乙方得以市價或限價或其他依期貨交易所規定之委託單逕行代甲方沖銷其所持有未結清全部商品,此一權利不因乙方有無向甲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而受影響,亦不因任何乙方之作為或不作為而視為拋棄此項權利。
五、甲方未於追繳保證金之最後補繳時限(第九條第五款)內補足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市價或限價減倉委託(減倉後,帳戶權益數須高於所需原始保證金),乙方得於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後以市價或限價或其他依期貨交易所規定之委託單逕行代甲方沖銷至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
六、上述代沖銷規定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對於乙方未依該等規定期限所為之代甲方沖銷結果,或乙方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甲方皆同意對乙方負責。甲方對於乙方在上述情況下之未採取任何行動不得視之為乙方放棄於往後得以隨時採取必要行動之權利。而乙方在上述情況下若未採取任何行動也不對甲方擔負任何責任及義務。乙方代為沖銷之交易,其盈虧由甲方負責。
第十一條 甲方基本資料之提供及異動申報義務
一、甲方於開戶時應向乙方具實提供姓名、住所、通訊處所、職業、年齡、籍貫、電話、身分證字號、資產之狀況、投資經驗、開戶原因等其他相關之資料,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二、甲方欲變更其載於本契約之基本資料,須提出相關之證件、印鑑等以資證明。
三、客戶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甲方茲同意乙方得為(1)處理甲方與乙方往來交易及向客戶推介各項業務(2)將甲方與乙方往來之交易業務,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得將甲方之各項往來資料,提供予受乙方委託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四、甲方同意國內外期貨交易所及期貨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國內外期貨交易所及期貨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十二條 財務徵信之授權範圍
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與銀行、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機構及其他可查詢甲方信用狀況之機構接洽,以求證甲方所提供之資料。甲方得請上述機構提出足以證明甲方信用狀況之完全且正確之文件,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有關資訊服務及其範圍以及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一、乙方於營業場所提供甲方交易資訊,包括商品行情變動及即時資訊,乙方有關期貨資訊之提供,不代表勸誘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二、期貨交易所及主管機關之有關交易規定事項,乙方將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以中文書面方式於公佈欄公佈。
三、乙方於次交易日送交甲方前一交易日之買賣報告書,於每月五日前填製並送交甲方上月份之交易月對帳單,若未收到或與實際不符,甲方應於送交日起算,五日內具函至乙方處所,否則視為無誤,甲方嗣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或為其他請求。
第十四條 契約之修訂、終止或解除及暫時停止交易
一、遇有法定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本契約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契約之一部份或全部。
二、如非因法定原因而修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甲方應於收到該修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通知(通知方式得以書面或 E-mail 或簡訊或乙方官網或買報或交易平台等為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以書面提出異議,如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該契約自通知日起第三日後生效。
三、乙方得為交易及風險控管相關事宜,適時降低甲方委託買賣之額度及調整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 四、本契約因修訂、終止或解除及暫時停止交易之效力,不影響生效前已進行之交易。但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
一、乙方對於因傳送或通訊設備故障、失控、時差、國際貨幣兌換率變動或任何乙方無法控制或預期之原因所導致的買賣單傳送延遲等,不負任何責任。存放保證金之銀行或結算機構發生破產或無力償還時,乙方對於甲方所造成之保證金損失亦不負任何責任。
二、乙方對於交易所未能執行交易之損害或非乙方之錯誤或疏失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 三、對於其他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致甲方受損害,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乙方存放甲方所繳存之交易保證金專戶的金融機構或結算機構發生破產、倒閉、歇業、停業或給付不能等情事,致使甲方權益受損時,乙方除提供必要之相關資訊外,對甲方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十六條 因可歸責一方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
一、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其範圍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二、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雙方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交易紛爭處理及仲裁之約定
一、甲乙雙方皆應以最大誠信履行本契約,對於期貨交易所生之紛爭應盡力協調解決,申訴專線(00)0000-0000。
二、甲乙雙方就交易所生之糾紛或爭議如約定提交仲裁時,其仲裁地應在中華民國臺北市。仲裁機構、仲裁應行之程序及效力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九條 開戶前之解說
甲方在簽署本開戶契約之各項文件前,業經乙方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指派專人為甲方做契約內容(尤其是有關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方式、保證金追繳時限、代 為沖銷之時點與方式,損害賠償責任歸屬、交易糾紛處理方式及違約客戶認定標準等重點內容)解說、風險預告書之解說及期貨交易程序解說,已經完全瞭解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性及契約內容後,始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 匯兌損益之歸屬
甲方從事期貨商品之買賣交易,所產生匯兌及利息之損失或利潤,均歸屬於甲方。 第二十一條非當面委託免補行簽章
甲方同意乙方於接受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時,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卅三條,對應填具之買賣委託書不需事後再交由甲方補行簽章,乙方除依本契約甲方留存之聯絡資料主動告知甲方買賣情形外,甲方亦會主動查詢買賣情形,如甲方未於次營業日開盤前提出異議,視同該買賣委託書正確無誤。
第二十二條違約處理
一、所稱違約戶,係指甲方不履行與乙方之間受託契約所約定之交割事項,或甲方部位經乙方依約沖銷後,其帳戶權益數為負數,經乙方發出通知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 二、甲方於受託契約所留之通訊地址、電話等連絡資料需為屬實,乙方因上述連絡資料有誤而無法及時通知客戶違約之事實,責任概由甲方自行承擔。
三、若甲方形成違約,乙方得向主管機關申報甲方違約,所產生之責任概由甲方承受。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自乙方核准之當日起生效。
肆、國內外保證金帳戶轉帳同意書
一、 甲方在交易期貨商品時,當甲方存於乙方金融機構之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餘額不足時,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或指示或逕行依甲方交易性質所需之外幣與新台幣,直接將甲方存於乙方之其他幣別的超額保證金依匯兌時之實際匯率,轉匯至甲方在乙方之保證金不足之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以符合乙方之保證金規定,並於事後提供甲方買賣報告書以供確認。
二、 甲方同意乙方於甲方在交易國內期貨商品時,當甲方存於乙方金融機構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交易國內期貨專用)餘額不足時,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或指示,直接將甲方存於乙方之另一期貨交易保證金專戶(交易國外期貨專用)之超額保證金或其他幣別的超額保證金依匯兌時之實際匯率轉匯至甲方在乙方保證金不足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以符合乙方之保證金規定,並於事後提供甲方買賣報告書以供確認。
三、 乙方代轉後之剩餘保證金、權利金,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仍以原幣別續存於乙方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
四、 乙方代甲方作各種幣別間結匯時,均以甲方名義依換匯時實際匯率結匯,甲方瞭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及費用。
五、 關於第一項轉帳之作業程序將依乙方之作業規定辦理,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如:銀行系統斷線;系統當機;市場行情振盪過大)而導致之損失,甲方同意自行承擔。期貨交易客戶國內外保證金帳戶轉帳同意書之內容為甲乙雙方受託契約第五條之補充條款,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伍、電子帳單寄送同意書(適用日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以電子郵件寄送者)
甲方與乙方雙方簽訂之契約開立委託期貨交易帳戶,甲方申請將甲方買賣報告書、對帳單等交易文件及各項通知以加密後之網頁檔案格式 e-mail 方式寄至本同意書所約定之電子信箱
(e-mail address)以取代書面通知,於乙方 e-mail 發送時即視為已送達,並聲明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本項作業適用文件之範圍,包括每日買賣報告書、每月對帳單及其他得以加密後之網頁檔案格式 e-mail 之交易文件及各項通知(以下簡稱電子帳單);有關電子帳單之格式甲方同意依乙方規定辦理。
二、 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係使用臺灣網路認證公司之電子認證服務(CA),並採加密方式 e-mail 以確保資料安全,對前項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甲方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網際網路存在之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三、 甲方保證應定期開啟或檢查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資通安全之義務,並同意妥善保管憑證、電腦設備相關物品,如因遺失或遭他人盜用致生損害,甲方同意負完全之責任。
四、 甲方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事由及乙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等事由(包括且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因素),致郵寄時間延遲或無法傳送時,除可直接歸責乙方之事由外,乙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惟經甲方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乙方得再行補寄。
五、 甲方同意就電子帳單之服務項目或內容,乙方有權逕予變更,且乙方因作業需要或無法送達時,無須通知得逕行停止電子帳單服務改以書面寄送。
六、 電子帳單與委託買賣之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方查明,逾期視為認可無誤;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帳單之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變動。
七、 甲方得變更所約定之電子信箱(e-mail address)及隨時終止本項電子帳單服務,以親自辦理或以書面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通知乙方,並於變更或終止後三個工作天後生效。 八、 甲方同意電子帳單各項資訊、服務、或無法使用各項資訊或服務所致生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之損害、損失或費用,乙方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九、 本同意書如有未規定事項,應優先適用雙方簽訂之契約條款,未盡事宜乙方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及乙方相關規定辦理。
陸、期貨交易人指定入金帳戶約定書
一、甲方為委託乙方從事期貨交易,玆約定存入保證金於乙方客戶保證金專戶之甲方銀行存款帳戶(簡稱「入金帳戶」),以下列為限: 二、上述約定「入金帳戶」如有變更情事時,應親自以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未完成變更前,上述帳戶仍為有效。
三、甲方知悉乙方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係以『虛擬帳號』方式辦理。每位期貨交易人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帳號均不同,本人應依照 貴公司交付之「期貨交易帳號及匯入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帳號」所示,自甲方約定入金帳戶存入保證金。並主動透過乙方提供之網路(網址:xxxx://xxx.xxxx.xxx.xx/)、語音或電話專線(00)0000-0000 等進行查詢、確認。
四、甲方同意非依上述「入金帳戶」存入乙方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不計入甲方期貨交易帳戶之權益數,未自約定「入金帳戶」轉帳入金,致乙方無法執行或遲延執行甲方之委託、或致保證金不足或滋生損害等結果,概由甲方自行承擔;並同意該款項之返還,其程序應配合乙方作業方式為之。
柒、期貨開戶暨委託交易前之重要說明事項
x事項內容依金管會訂定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5條訂定之。客戶在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暨委託交易前,就各項重要權益,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經本公司營業員說明內容在明瞭知悉後,於立約人(甲方)處親簽,如有不清楚的地方,煩請您向所屬營業員或客服人員詢問。本公司將提供書面資料備查或上公司網站查詢。
一、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屬於高風險之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以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
二、 客戶以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或委託流動性不足商品時,因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有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過客戶之預期,請您在委託前應慎選委託商品。
三、 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後,就可以依受託契約約定之方式,交易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本公司可受理之期貨交易所商品。
四、 您如需要委託代理人處理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時,必須要由您出具授權書並由您親自填寫受任人基本資料及授權行為之範圍。
五、 如果您要辦理印鑑或其他個人重要資料等各項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期貨交易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六、 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憑證等密碼及印鑑,並勿將其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如發現異常情事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
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本公司重新辦理。
七、 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款項、印鑑、存摺及交易相關密碼,或與您有金錢往來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通知本公司。 八、 本公司接受您委託期貨交易且成交後本公司將依雙方協議之手續費率向您收取。手續費率係依本公司向期貨公會報備費率為之。
九、 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本公司得要求提高委託人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十、 當期貨市場不利於委託人所持契約時,本公司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委託人於所定限期內補繳保證金,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或保證金額度已低與雙方約定代為沖銷比率時,本公司將代為沖銷委託人所持契約。
十一、您如於本公司完成期貨交易後,不論自行平倉或由本公司強制沖銷發生之超額損失,應由您於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付超額損失款項,如未能依規定交付,本公司必需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違約,且得向您要求履行契約並追償超額損失另加計利息及相關費用。
十二、本公司提供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依規定提撥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保證金以保障期貨受託買賣之交易市場安全,但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十三、再次提醒您於開戶簽約暨委託交易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文件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之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有任何問題、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
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所屬營業員或客服專線(00)0000-0000。
捌、結匯授權書
甲方同意乙方於下列情形以甲方之名義,依實際結匯之匯率,代理甲方辦理結匯暨轉帳事項: 一、依甲方之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支付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清算差額及相關稅金、費用。 三、支付乙方佣金或其他手續費。
四、支付銀行結匯所需相關費用。
乙方代理甲方做各種幣別結匯時,均以甲方名義依實際匯率結匯,甲方了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x、開戶聲明書
立約人聲明無違反下列各款情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廿五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等)之一:
本人聲明以上提供之資料均屬真實、正確與完整,且本人已經明瞭有關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報酬,以及其他可能發生之佣金及相關費用、稅賦等支出。並無下列各款所載不得開戶及其它相關事項之情事,經查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五、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七、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八、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九、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十、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
十一、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立即停止收受委託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期貨商於前項委託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十三、概括授權委託業務員代本人操作期貨暨選擇權商品交易之事項。
十四、委託業務員代為保管本人之網路下單密碼、電子簽章(CA 憑證) 、印鑑、存摺之事項。 十五、委託業務員代領本人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保證金追繳通知書之事項。
十六、與從業人員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十七、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交易。
十八、法人機構申請開立國內避險交易帳戶或經由國內避險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前未能提出臺灣期貨交易所核發之同意函者。
甲方如明知而違反以上告知事項,將致使乙方無法對該帳戶有效執行內控監督,倘有遭受不測之風險或導致無法預期之操作損失,而此風險之後果須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擔,若有乙方從業人員有上述行為,係屬個人行為,概與乙方無關,請甲方切勿輕信並提高警覺,如有需要,可向乙方提出檢舉,共同遏止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