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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展览特殊装修、展位搭建及环境布置施工安全管理合同
甲方: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涞港路181号304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敏
联系人: 江静
电话:021-39880438 邮箱: jiangj@ctme.cn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505 号)等有关规定,为明确责任,确保甲方展览会展位特殊装修、及环境布置施工安全,提高展览整体布展水平,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项目
根据《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展览特装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 1),乙方根据本合同第 4.1 款向甲方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并经甲方审核批准,方可成为甲方正式认可的第三类特装施工资质认证单位,按《规定》可在甲方的展览项目中承接展览特殊装修(以下简称特装)、展位搭建及环境布置的施工,包括甲方委托乙方装修工程。
第二条 特装施工单位资质有效期
自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在甲方的网站(http://www.ctme.cn),将乙方相关资料作为甲方正式推荐的特装施工资质认证单位刊登。
3.1.2 甲方负责协调并监督甲方的主场承建服务商协助乙方核实特装展位净面积、位置,提供涉及特装布展设计所需的展馆有关数据资料。
3.1.3 甲方负责协调并监督甲方的主场承建服务商审核乙方报审的特装布展申请,并于具体展览项目《参展商手册》规定时间内批复。
3.1.4 甲方负责协调并监督甲方的主场承建服务商维护展览期间展馆内正常秩序,甲方有权组织安全检查、指导、督促乙方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任何不安全隐患。
3.1.5 甲方负责协调并监督甲方的主场承建服务商按照展览证件管理规定,协助乙方办理筹、撤展证,施工证,车证,留展人员证等有关证件。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材料等,乙方须对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一旦发现失 实、违法、侵权或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特装施工单位的资
质认证,并没收乙方缴纳的施工安全保证金。若因此给甲方及/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2.2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主办或承办的所有展览会的《参展商手册》各项管理规定。
3.2.2.1 乙方进场前必须对其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乙方相关人员了解展览安全规定,熟知甲方展览项目的展期安排和筹、撤展中的各项要求。
3.2.2.2 乙方应为其所有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乙方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展馆要求的合格登高设施,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3.2.2.3 乙方须严格遵守展馆的特装布展施工、撤展、保卫、消防安全、用电等方面管理规定,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所承接工程全展期(自当届展览会筹展开始至撤展结束的全部期间)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及其他安全。
3.2.2.4 乙方须遵守与落实甲方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按照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任何不安全隐患进行无条件的整顿改正。
3.2.2.5 乙方须维护展览筹、撤展正常秩序。所有特装材料组件必须在展馆外提前制作完成,不得在展馆内锯木、刷漆及其他施工作业,馆内仅允许拼装或作简易修改。
3.2.2.6 乙方就具体展览项目的施工范围仅限于已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场承建服务商报图备案的特装工程(报备时间按具体展览项目的《参展商手册》规定),不得承揽标准展位拆改、楣板文字制作及裱底、地毯铺设、电源灯具电箱、展具出租等业务。
3.2.2.7 乙方承诺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与协调,配合甲方展览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乙方指定的专人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手机): )作为负责所承接所有特装展位全展期的安全维护负责人和联络人。(如指定的该人员变更,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甲方更换后的人员信息)
3.2.2.8 乙方须按照具体展览项目的《参展商手册》的要求为所有承接工程的现场工作人员购买足额保险。如在施工途中发生该等人员的意外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责,概与甲方无关。
3.3 乙方应做好对参展商的服务,安全准时、保质保量完成展览会特装布展工程。不得因与参展商产生纠纷而中途停止服务,也不得影响参展商的正常参展。乙方有责任处理好与参展商之间的关系,如产生纠纷,应在展览结束后友好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约定
4.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5 天内向甲方缴纳 80 万元保证金或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按本合同附件 3 格式出具的有效等额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少于一年),才能正式成为甲方展览特装资质认证施工单位。如超过交款期限,则视为自动放弃资质认证。若乙方已获得 2020 年度广交会或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的特装布展资质认证施工单位,并经甲方确认已向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简称“外贸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以下简称“展览总公司”)缴纳保证金/出具银行保函的,则:1)展览特装资质认
证施工单位缴纳保证金的,则不需要另外向甲方缴纳保证金;2)展览特装资质认证施工单位出具银行保函的,则须另行向甲方开具一份不低于 8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保函。
展览特装资质认证施工单位向甲方开具银行保函的,须同时通知保函出具银行就保函开具情况向中国银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支行报文,甲方收到报文银行核实的保函后,向展览特装资质认证施工单位开具收据。银行保函须填写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保函金额、有效期截止日、特装施工企业等信息,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保函出具银行须按附件格式出具银行保函,不得修改保函内容。
施工安全保证金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虹桥会展支行户名: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账号:31050110615800000917
4.2 乙方如有违反甲方《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展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详见附件 2),应按照该规定向甲方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未能按《处罚规定》要求的时间内缴纳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是 2020 年度广交会或展览总公司特装布展资质认证的施工单位,则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缴交给外贸中心或展览总公司的保证金中扣罚。乙方在承接工程的展览进场前 60 天内应补缴被扣除部分的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追偿,并将乙方列入广交会、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及甲方的特装施工单位黑名单。
乙方承诺,乙方向外贸中心或展览总公司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应于乙方承接的甲方所有展览项目闭幕且甲方认为乙方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方可正式提出申请。否则,乙方应按其取得的退还保证金金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3 展览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若甲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相 应金额。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4.4 乙方承接的特装展位全展期(自当届展览会筹展开始至撤展结束的全部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因展位或其任何设备、附件导致的财产损害事故,或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的,甲方仍可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甲方支出的赔偿款、调查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对剩余的保证金暂不退还,直至事件完全处理完毕。
4.5 乙方对甲方或展馆造成损失的,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4.6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资质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前 30 天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估,如乙方通过评估则继续签约;如乙方不能通过评估,且甲方依据《处罚规定》审核认为乙方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的保证金(但甲方依据本合同已经扣除的保证金无须退还)。
4.6.1 乙方需要退还保证金时,须在展览会闭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依据《处罚规定》审核认为乙方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在 30 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缴纳该保证金的汇款账号。如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且乙方未按要求补缴的,则仅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4.6.2 如乙方未提交退款申请,则该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自动作为下个展览会的保证金。
4.6.3 如已办理退款,则须在下个展览进场 60 日前向甲方缴纳 80 万元保证金/银行保函。
4.7 乙方自愿退出资质认证,应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且甲方依据《处罚规定》审核认为乙方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在 30 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缴纳该保证金的汇款账号(如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且乙方未按要求补缴的,则仅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违反展馆管理规定,按具体展览项目的《参展商手册》及本合同中违约条款处理。如属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乙方负责的特装工程无法完成,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因此与第三方产生争议,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5.2 每年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估。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在展览会期间,如发生展位坍塌、人员伤亡、引起火警等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因该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且永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甲方主(承)办的
所有展览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作。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政策调整、外部电网停电等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负赔偿的责任。但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以免对方遭受进一步的损失。如未及时通知并尽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则过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展览特殊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管理规定》、《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展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履约银行保函》,系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甲方在乙方就具体展览项目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30 天前正式发布的《参展商手册》亦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如果具体展览项目的《参展商手册》与本合同就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则就该具体展览项目的该事项,以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各条款执行完毕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展览特殊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保障展览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贸美公司主(承)办展览的特殊装修(以下简称特装)、展位搭建及环境布置,均实行施工单位自愿申请或退出,贸美公司依据规定评分优选;自愿缴纳施工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或经《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展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见附件 2)审核无问题如数退还保证金的资质认证管理。
第三条 资质认证管理对参与展览特装、展位搭建及环境布置的施工单位实行分类。第一类:通过广交会资质认证的特装布展施工单位;第二类:通过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资质认证的特装布展施工单位;第三类:通过贸美公司资质认证的特装布展施工单位。上述三类特装布展施工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展览期间,引发展位坍塌、人员伤亡、火警1等事故的资质认证特装施工单位须承担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该施工单位永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有贸美公司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作。
第五条 每家资质认证特装施工单位单场展览不得承接超过 20 家参展企业的搭建或布置工程,且承接展位净面积累计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如超出上述规定,则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一类、第二类特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
第六条 凡通过该年度广交会和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资质认证的特装布展施工单位,与贸美公司签署《施工安全管理合同》后,可成为贸美公司该年度展览特装资质认证的施工单位,并免交施工安全保证金。
第三章 第三类特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
第七条 贸美公司每年度按资质认证评分标准对所有提出申请的特装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选,初评合格的特装施工单位作为贸美公司展览特装资质认证的候选施工单位。
第八条 资质认证评分标准
一、申请特装资质认证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室内、外装修或装饰等项目,该单位须拥有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制作厂房、承接展览特装施工的经验。
1 火警:发生火险,如出现冒烟、火👉、火警信号等情况。
二、评分标准共包括企业实力、承接工程规模、现场施工管理情况、参展企业评价四大类。以总分 100 分计算,每个项目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实力(35 分)
1.注册资金(10 分):
(1)注册资金 500 万(含 500 万)以上的得 10 分;
(2)注册资金 500 万(不含 500 万)以下 400 万(含 400 万)以上的得 8
分;
(3)注册资金 400 万(不含 400 万)以下 300 万(含 300 万)以上的得 5
分;
(4)注册资金 300 万(不含 300 万)以下 200 万(含 200 万)以上的得 3
分;
(5)注册资金 200 万(不含 200 万)以下 100 万(含 100 万)以上的得 2
分;
(6)注册资金 100 万(不含 100 万)以下 50 万(含 50 万)以上的得 1 分;
2.专业技术力量(10 分):
(1)拥有建筑设计工程师或室内装修设计师 8 名(含 8 名)以上、土建工
程师 5 名(含 5 名)以上和水电安装工程师 5 名(含 5 名)以上的,得 10 分;
(2)拥有建筑设计工程师或室内装修设计师 5 名(含 5 名)以上 8 名以下、
土建工程师 3 名(含 3 名)以上 5 名以下和水电安装工程师 3 名(含 3 名)以上
5 名以下的,得 5 分;
(3)拥有建筑设计工程师或室内装修设计师 3 名(含 3 名)以上 5 名以下、
土建工程师 2 名和水电安装工程师 2 名的,得 2 分;
(4)拥有建筑设计工程师或室内装修设计师 2 名、土建工程师 1 名和水电
安装工程师 1 名的,得 1 分;
(5)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处于不同的得分档次,以低档次得分为准;
3.制作工厂使用面积(5 分):
(1)制作工厂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得 5 分;
(2)制作工厂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不含 2000 平方米)以下 1000 平方
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得 3 分;
(3)制作工厂使用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不含 1000 平方米)以下 500 平方
米(含 500 平方米)以上的,得 1 分;
4.叁年内至今具有从事展览会的特装施工经验(10 分):
(1)从事 8 个以上(含 8 个)展览会的展位特装施工得 10 分;
(2)从事 5 个以上(含 5 个)8 个以下展览会的展位特装施工得 5 分;
(3)从事 4 个展览会的展位特装施工得 3 分;
(4)从事 4 个以下展览会的展位特装施工不得分。
(二)叁年内至今承接工程规模(35 分)
1. 单场展览期间承接特装展位净面积累计 2000 平方(含 2000 平方)以上
的得 35 分;
2. 单场展览期间承接特装展位净面积累计 1000 平方(含 1000 平方)以上
2000 平方以下的得 25 分;
3. 单场展览期间承接特装展位净面积累计 500 平方(含 500 平方)以上
1000 平方以下的得 15 分;
4. 单场展览期间承接特装展位净面积累计 200 平方(不含 200 平方)以上
500 平方以下的得 5 分;
5. 单场展览期间承接特装展位净面积累计 200 平方以下的不得分。
(三)叁年内至今现场施工管理情况(25 分)
1.各施工单位的初始分均为 25 分;
2.每出现一次违规行为扣 10 分;
3.展览期间曾乱接电缆展位电线发生冒烟情况的扣 20 分;
4.展览期间曾发生展位坍塌伤亡事故的扣 25 分。
(四)参展企业评价(5 分)
提供参展企业的意见证明最高可得 5 分。企业意见优秀的得 5 分,良好的 3
分,一般得 1 分。
第九条 进入候选范围的施工单位,必须与贸美公司签定《施工安全管理合同》,并向贸美公司缴纳人民币 80 万元的保证金,才能正式成为贸美公司展览特装资质认证施工单位,并在贸美公司展览《参展商手册》及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向参展企业推荐。
第十条 施工单位单场展览承接工程超出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操作办法执行。
(一)施工单位在单场展览中承接工程的净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或承接超
过 20 家参展企业的搭建或布置工程的,承接工程的净面积每超出 750 平米或承
接工程所涉参展企业数量每超出 5 家的,施工单位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或应开
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下同)增加 20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承接工程净面积 | 承接工程所涉参展企业数量 | 保证金金额 |
1 | 300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375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20 家以上(不含本数) 25 家以下(含本数) | 100 万元 |
2 | 375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45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25 家以上(不含本数) 30 家以下(含本数) | 120 万元 |
3 | 450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525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30 家以上(不含本数) 35 家以下(含本数) | 140 万元 |
4 | 525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60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35 家以上(不含本数) 40 家以下(含本数) | 160 万元 |
5 | 600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675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40 家以上(不含本数) 45 家以下(含本数) | 180 万元 |
6 | 675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 45 家以上(不含本数) | 200 万元 |
75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50 家以下(含本数) | ||
7 | 750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825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50 家以上(不含本数) 55 家以下(含本数) | 220 万元 |
8 | 825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90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 55 家以上(不含本数) 60 家以下(含本数) | 240 万元 |
(二)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超出以上数量或净面积的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一)资质认证施工单位需退还保证金时,须在展览闭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贸美公司招商运营部提出书面退款申请,且贸美公司依据《处罚规定》审核认为施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在 30 日内无息退还至缴纳保证金的汇款账号
(如已扣除的保证金未按要求补缴的,则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二)如施工单位未提交退款申请,则自动转为下个展览的保证金。
(三)如已办退款,则须在下个展览进场 60 日前向贸美公司缴纳 80 万元保证金/银行保函。
第十二条 通过每年度贸美公司特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初评合格的候选施工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九条有关手续办理,作为贸美公司下一年度资质认证特装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如资质认证特装施工单位自愿退出资质认证,须向贸美公司招商运营部提交退出说明,且贸美公司依据《处罚规定》审核认为施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在 30 日内无息退还至缴纳保证金的汇款账号(如已扣除的保证金未按要求补缴的,则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商运营部草拟,承担对本规定的管理责任,负责全程监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解释。招商运营部可于每年度就存在问题提议修订调整,经贸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此有抵触或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首发内容与修订内容生效及追溯说明。
(一)本规定首发文号与首发时间是对该方面工作内容的最初约束。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法律法规与上级管理规定的修订完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对本规定进行修订。每次修订内容均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二)历次本规定修订版本分别存放于人事行政部及负责解释部门。如需追溯历史执行情况,由解释部门负责出具情况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的意见。
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2
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展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展览期间2现场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规范展览现场管理,整顿展览秩序,有效遏制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5 号)中规定展览安全工作“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结合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接受贸美公司或接受已确认贸美公司参展规定的参展商及展览中任何从业者的委托,在贸美公司国内主承办的展览现场从事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称施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事故
第一节 展位结构安全
第三条 展览期间,因其施工及/或施工的工程导致人员死亡事故,取消施工资格,全额扣减施工保证金,施工单位须承担因该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永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第四条 展览期间,展位发生倒塌,取消施工资格,每次扣减施工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人民币 5 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该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展览期间因展位违规施工而致人员受伤的,重伤的每次扣罚施工保证金 2 万
至 5 万元,轻伤的每次扣罚施工保证金 3 千至 1 万元,具体扣罚标准详见附件
《施工伤情程度分级与处罚措施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展位跨度超过 6 米(含 6 米)的横梁做特别加固处理。未能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展位进行整顿改正的,凡未对横梁或受力点做加固处理的,每条扣减保证金 1 万元;凡横梁或饰物等脱落,每条扣减保证金 1.5万元。
第六条 展位超过该展览参展商手册规定的展位高度及宽度,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顿改正的,除限其停工外,每次扣减保证金 1 万元。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须在进场前取得展览主场承建服务商3对展位特殊装修
(以下简称特装)施工方案的核准意见。凡特装施工未获核准的,每次扣减保证
2 展览期间:包括展览筹展期间、开展期间及撤展期间。
3 展览主场承建服务商:受贸美公司委托及管理,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具体现场管理的单位。
金 1 万元。
第八条 对于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假二层”展位,将对每个违规展位的施工单位扣减保证金 5 万元,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施工资质。
第九条 严禁分拆展位搭建,施工单位须严格按图施工,对分拆展位违章搭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保证金 5 千元至 5 万元,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施工资质。
第二节 治安消防安全
第十条 展览期间,因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引起火灾4的,取消施工资格,全额扣减保证金,施工单位须承担引发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永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第十一条 展览期间,因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引起火警5的,扣减保证金 5 万元,施工单位须承担引发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永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第十二条 展位使用的布展、搭建材料(如地毯、板材等材料,展品除外)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 B1 级6(难燃性)。如有违反,按以下标准扣减保证金:展位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下(不含 150 平方米),每个展位扣减保证金 1000 元;展
位面积 150 平方米至 400 平方米以下,每个展位扣减保证金 3000 元;展位面积
400 平方米以上(含 400 平方米),每个展位扣减保证金 5000 元。
第十三条 展览期间,不得在临时仓库中存放可燃物(如可燃包装物、可燃板材等)。如有违反,扣减保证金 5000 元。
第十四条 展览期间,施工单位在展览现场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如电气焊、电气割等)或施工时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煤油等)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5000 元。
第十五条 阻塞展位消防栓开口,阻塞消防通道,未按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擅自挪用、损坏或遮挡、封闭、拆除、停用展馆消防设施、器材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1 万元。
第十六条 夹带展馆消防器材出馆,每次扣减保证金 1 万元,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展馆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3 万元。
第十八条 因与客户产生纠纷而中途停止服务,对展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保证金 5 万元,并将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永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4 火灾:因火造成的灾害,导致人员财物损失。
5 火警:发生火险,如出现冒烟、火👉、火警信号等情况。
6 燃烧性能 B1 级:国标《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中定义的难燃性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 因拖欠工人工资及医疗费用引发劳资纠纷,对展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保证金 5 万元,该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第三节 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违反,除限其立即整改外,按每人每次扣减保证金 1000 元。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离开地面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如有违反,除限其立即整改外,按每人每次扣减保证金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梯子、脚手架等作业工具必须牢固,节点要刚性锚固,使用上述工具作业时,需配置 1-2 名施工人员在梯子、脚手架等作业工具周边看护,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不得使用木梯,严禁使用带脚轮的脚手架,移动登高工具顶端不可置物或站人,梯子、脚手架等作业工具周边施工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有违反,除限其立即整改外,按每人每次扣减保证金 1000 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携带切割机、焊机进馆作业。如有违反,每次扣减保证金 1 万元。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一节 用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规范设计和安装配电线路,并因违规用电操作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取消其施工资格,全额扣减保证金,施工单位须承担因该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此外,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永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第二十五条 违规安装而导致展馆断电的,扣减保证金 3 万元,施工单位须赔偿该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所有在国内主承办展览的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不实申报或瞒报用电负荷及用电性质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3000 元。
第二十七条 电气线路必须采用阻燃型电缆和绝缘护套电线。如有违反,扣减保证金 2000 元。
第二十八条 电线支路连接时,不得采用绝缘胶布直接包扎,必须采用绝缘瓷、塑接头连接,并做好绝缘保护措施。如有违反,每次扣减保证金 2000 元。第二十九条 电气线路暗敷时必须穿管保护,跨越通道沿地敷设时应采用
过桥板等方式保护。如有违反,扣减保证金 2000 元。
第三十条 展位中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接地保护措施,电器设备控制开关终端应加装 30mA 漏电保护装置。如有违反,扣减保证金 2000 元。
第三十一条 电器高温器件、用电设备靠近燃烧性能为非 A 级7(不燃性)
7 燃烧性能 A1 级:国标《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中定义的不燃性建筑材料。
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如有违反,扣减保证金 2000 元。
第三十二条 展览期间,展位临时仓库内不得设置电缆连接插座、接电箱等接电设备供电。如有违反,扣减保证金 2000 元。
第三十三条 未事先申报并经展馆同意,擅自乱拉乱接展馆电源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5000 元。
第三十四条 搭建展位时,隐藏、阻挡或未外置电箱。若经查处,且未按要求整顿改正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3000 元。
第三十五条 搭建展位时,广告灯箱未开孔散热。若经查处,且未按要求整顿改正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3000 元。
第二节 现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经批准并按要求办理相关交费手续后,才能提前进入展馆施工。私自提前进场或不实申报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5000 元,并按规定补交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应主动佩带证件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证件。如有违反,每次扣减保证金 100 元。
第三十八条 不得在展馆内乱张贴。若经查处,且未按要求整顿改正,每次扣减保证金 1000 元。
第三十九条 特装展位裸露的背板须作美化处理。若经查处,且未按要求整顿改正,每次扣减保证金 5000 元。
第四十条 擅自在展馆设施上作任何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如吊顶、拆改、悬挂、打钉、吊拉、打洞等)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5000 元,且须向展馆赔偿因该违规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私自拆改标准展位的,每次扣减保证金 2000 元。
第四十二条 展览撤展期间特装废弃物须直接运走或堆放在指定的堆放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撤离展厅的,按照展位面积大小,每平方米扣减保证金 50 元。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收到整顿改正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整顿改正。如拒绝签收整顿改正通知书或不配合工作,除扣罚相应的违规费用外,每次另扣减保证金 5000 元。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的有关管理办法。如有违反,每次扣减保证金 5000 元,并移交相关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处理。
第三节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其它影响结构、用电、消防、施工等安全及影响施工现场管理和秩序的违规行为,经核实,可参照同类违规处理标准,扣减相应保证金或暂停、取消施工资质。
第四章 施工保证金扣罚说明
第四十六条 如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任何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全部损失。施工单位无权要求将保证金用于该等损失赔偿。
第四十七条 全额扣减保证金,是指扣减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缴纳的全额保证金或扣减施工单位按展位面积缴纳的事故展位的保证金。若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多项处罚规定,则罚款总金额为多项违规罚金的累加。
第四十八条 若扣罚金额超出施工单位已缴纳保证金的额度,该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在当天内补交全部扣罚的金额。否则,贸美公司有权立即暂停其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招商运营部草拟,承担对本规定的管理责任,负责全程监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解释。招商运营部可于每年度就存在问题提议修订调整,经贸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此有抵触或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首发内容与修订内容生效及追溯说明。
(一)本规定首发文号与首发时间是对该方面工作内容的最初规束。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法律法规与上级管理规定的修订完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将不断对本规定进行修订。每次修订内容均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二)历次本规定修订版本分别存放于人事行政部及负责解释部门。如需追溯历史执行情况,由解释部门负责出具情况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的意见。
附件:施工伤情程度分级与处罚措施表
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
《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展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附件
施工伤情程度分级与处罚措施表
类别 | 级别 | 伤情程度 | 处罚措施 |
重伤。包括但不限于 | 扣罚保证金 50000 元,且五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贸美公司在国内主承办的所有展览现场展位搭建或环境布置工程。 | ||
1、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 | |||
挽救的。 | |||
2、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 | |||
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 40%以 | |||
第一级 | 上的。 3、严重骨折(颅骨、脊椎骨等因受伤引 | ||
起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 |||
重伤(重伤是指使 | 4、眼部、耳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失聪 | ||
人肢体残废、毁 | 可能的。 | ||
人容貌、丧失听 | 5、内部伤害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 | ||
觉、丧失视觉、丧 | 碍、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 ||
失其他器官功能 |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 | ||
或者其他对于人 | 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 | ||
身健康有重大伤 | 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 | ||
害的损伤。) | 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 | ||
疾可能的。 | |||
第二级 |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含)以上 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 | 扣罚保证金 20000 元 | |
有不能行走自如残疾可能的。 | |||
8、四肢部分关节出现严重受损,致使关 | |||
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
9、人体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 | |||
积 40%以下的。 | |||
轻伤(轻伤是指 | 轻伤。包括但不限于 | ||
物理、化学及生 | 1、手部伤害:食指、中指、无名指、小 | ||
物等各种外界因 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 | 第三级 | 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的 。 2、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不含)以下的。 | 扣罚保证金 10000 元 |
结构的一定程度 | 3、骨折、骨裂情况较重:例如四肢长骨 | ||
的损害或者部分 | 骨折、胸骨骨折等。 | ||
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 轻微伤害的损 | 第四级 | 4、骨折、骨裂、关节受损:手、足骨的一般骨折、 骨裂;手指部分关节受损较重,关节韧带撕裂等。 | 扣罚保证金 5000 元 |
伤。) | 5、口腔损伤,致使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的。 | ||
第五级 | 6、肢体、头皮等软组织受锐器或钝器损伤情况较重致使出血较多的。 | 扣罚保证金 3000 元 |
附件 3
履约银行保函
致: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涞港路 181 号 304 室
鉴于 公司,注册地址: (下称“保函申请人”)参与贵司的 项目,即将与贵司签订合同, 银行 支行,地址: 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下称“我行”)已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该项目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向贵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如下担保:
1.本保函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本保函金额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金额中扣除。
3.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为 年 月 日【保函有效期至少 1 年】。
4.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行将在收到贵司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 通知后 7 天(日历天)内向贵司支付本保函担保金额内贵司要求付款 的金额,且我行将不要求贵司首先向保函申请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1)贵司的索赔通知应说明要求付款的金额。
(2)贵司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贵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我行在接到贵司的索赔通知后,无论索赔通知中注明保函申请人违约行为为何种类型,我行皆无异议的接受并无条件向贵司付款,且我行不要求贵司提供任何关于索赔原因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不因贵司与保函申请人对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不得转让,以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为唯一受益人。本保函项下的争议由上海中贸美凯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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