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
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2 年修订版)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2022 年 12 月
使用说明
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0 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设备采购电子招标。
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五、《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六、《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七、《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八、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福建水利信息网上反映。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
报建编号:
招标项目编号:
招 标 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文件(一)(格式) 90
目录(格式) 91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格式) 92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93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 94
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 95
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的情况)(格式) 96
六、制造商授权书(适用于制造商授权的情况)(格式) 97
七、投标保证金(格式) 98
八、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到账证明(格式) 100
九、近年财务状况表(格式) 101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 102
十一、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格式) 103
十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格式) 104
十三、投标人承诺书(格式) 105
十四、其他资格材料(如有)(格式) 106
第二节 商务文件格式 107
投标文件(二) 108
目录(格式) 109
一、投标函(格式) 110
二、分项报价表(格式) 112
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格式) 113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适用于有参与商务评审加分项的情况)(格式) 114
五、其他商务情况(如有) 115
第三节 技术文件格式(如有) 116
投标文件(三)(格式) 117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 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招标代理单位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设备名称)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
2.2 工程规模: ;
2.3 产业类型: (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 ;
2.4 建设工期: ;
2.5 招标范围和内容: ;
2.6 最高控制价: ;
2.7 标段划分(如有): ;
2.8 质量标准(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
2.9 交货地点: ;
2.10 交货期: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材料的交货期要求: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设备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
3.5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
称、网址)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网址)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网址)上发布。
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
7.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元。
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无要求 □现金 □电子保函 □其他 。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网 址:
联系电话: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 设备采购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招标代理单位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设备名称) 采购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
2.2 工程规模: ;
2.3 产业类型: (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 ;
2.4 建设工期: ;
2.5 招标范围和内容: ;
2.6 最高控制价: ;
2.7 标段划分(如有): ;
2.8 质量标准(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
2.9 交货地点: ;
2.10 交货期: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材料的交货期要求: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设备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
3.5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
称、网址)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_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网址)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使用本单位 CA 证书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网址) 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
7.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元。
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无要求 □现金 □电子保函 □其他 。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网 址:
联系电话: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确认函(格式)
确认函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关于邀请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或不参加) 投标。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盖电子姓名x)
年 月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设备的交货期要求: 。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成交货日期: 年 月 日 |
1.3.3 | 交货地点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注:业绩指近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设备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规定。有具体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指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或 |
发包人证明),以完工为准,完工时间以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或发包人证明中注明的合同项目完工时间为准。下同。】 (4)信誉要求: (5)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在本招标项目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其他情形: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 提出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 项规定; (2)交货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3)交货地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4)技术性能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4 项规定; (5)资格条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项规定; |
(7)技术支持资料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3 项规定;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差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4 项规定; (9)“分项报价表”项目与数量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项报价表”逐项列项,不得增减或修改; (10)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最高控制价 A; (11)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根据第五章“供货要求”填写,已在上述对应条款中提出的除外): ; (12)技术文件编制符合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第 2.2.4(2)目的章节评审规定; (13)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14)投标保证金提交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项规定; (15)资格审查资料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款规定; (16)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6.1项规定; (17)投标文件编制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3.7.1-3.7.3 项规定; (18)投标文件加密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1.1 项规定; (19)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8款规定; (20)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偏离允许范围和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 |
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 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控制价 A= 元,不可竞争金额 C= 元(A、C 值 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确定)。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采用“综合评估法”,“报价合理性评分”按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第 2.2.4(3)目进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按第三章“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 2.2 项进行。 |
3.3.1 | 投标有效期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人民币。 |
1.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 种形式提交: (1)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2)银行保函形式: 采用银行电子保函,银行电子保函文件应满足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数据规范》要求,且能够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官 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 |
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投标人向商业银行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商业银行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 (3)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 采用工程担保电子保函的,担保保函文件应满足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数据规范》要求,且能够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人向担保公司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担保公司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 (4)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保 证保险的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投标保证保险应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 。 投标人向保险公司缴交的保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保险公司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 |
2.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1)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以投标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投标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055-2022《政务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数据规范》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弄虚作假; (2)投标文件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3.7.4 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3)其他: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有关证明材料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相应处附扫描 件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年至 年 【注:指近 3 年财务状况。】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 求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指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规定形式及地方要求附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章要求 | 按招标文件规定形式及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式,使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编制投标文件,进行签字、盖章、文件加密。 有关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等软件的使用详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的相关使用说明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https://ggzyfw.fujian.gov.cn)、(发布公示的媒介名称、网址)。公示期限: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本招标项目开评标程序:①截标、②开标、③确定评标基准价、④初步评审、⑤详细评审、⑥投标文件的澄清、⑦评标结果。 (2)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满足统一 CA 兼容互认功能,若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使用 CA,则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若为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CA,投标人自行承担损失。 (3)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同步提示投标人在线开始解密,并向投标人等直播开标全过程。在解密过程中,当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完成解密后(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除外),且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达到 3 家及以上的,方可公布除投标人名称以外的其他有关投标人的具体投标信息。 (4)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半个小时内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非投标人引起,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 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 |
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 4 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 4 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6)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 ②)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7)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不含 3 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8)中标候选人公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业绩的,应公示类似的设备业绩及其评审情况。 (9)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纸质版 份。当纸质版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0)其他: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要求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当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不署名、不
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
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 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 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 CA 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开标后撤销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如有);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如有);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信用分、投标报价给予修正情况(如有);
(6)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信用分取值、总评分;
(7)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如有)、证书名称和编号;
(8)中标候选人类似工程业绩(如有);
(9)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0)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 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终止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如有)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
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11 号令)的要求。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投标人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投诉方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 款、第5.3 款和第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材料、设备资格审查文件开标记录表(参考格式)
资格审查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情况 | 投标文件是否雷同 | 备注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开标记录表(参考格式)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信用分 | 投标文件 是否雷同 | 交货期 | 备注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软硬件信息记录表
投标代表号 | 投标人名称 | 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 | 备注 | ||
记录时间 | 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 MAC 地址、CPU序列号、数据存储设备序列号) | 是否雷同 | |||
附件三: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问题的澄清(格式)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址) 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 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 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注:评标委员会应按本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 先;技术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并按规定签字、 盖章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 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20 分技术部分:25 分投标报价:5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设定为 B,下同)值由电子交易平台按下述公式自动计算,并提供计算过程表格,经评标委 |
员会核对并确认后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布(B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B=[最高控制价 A-不可竞争金额 C]×(1-K)+不可竞争金额 C(K 指下浮率,C 指不可竞争金额,下同)。 二、最高控制价 A= 元,不可竞争金额 C= 元(A、C 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确定)。 三、下浮率 K 的取值范围规定为 %(填入代表 a 的具体数,含本数)~ %(填入代表 b 的具体数,不含本数)(b-a ≥ 2,a、b 取值范围在 0~8 之间)。 K 值由 K1 和 K2 组成,即 K=K1×d+K2×(1-d)(d 代表 K1 的权重;K1、K2 的取值范围同 K;K、K1 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一)K1 值在开标时根据下浮率 a%和 b%取值范围内 (含 a%,不含 b%)的投标报价及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两个因素由平台自动计算确定: 第一步:计算 K1 值区间等份数 N。将每 1 个 K1 值区间分为 100 个等份(即步长为 0.01%),则 N(K1 值区间等份数)=(b-a)%/0.01%。 第二步:计算下浮率 a%和 b%取值范围内(含 a%,不含 b%)的投标报价 hi 的累加值 H 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 n。报价累加值 H 指 h1+h2+……+hn(H 值以元为单 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投标 |
人数量 n 指投标报价 hi 下浮率在 a%和 b%的取值范围内(含 a%,不含 b%)的对应的投标人数量。投标报价 hi 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第三步:求余数 Y。被除数=H+n,除数=N,Y 为被除数 (H+n)和除数 N 的余数。余数 Y 的函数表达式为 Y=MOD(H+n,N)。 第四步:计算 K1 值。K1 值计算式为 K1=Y×0.01%+a%。 (二)K2 值采用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K2 值在唱标后当众抽取确定,按百分数表示的 K2 值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三)d 由现场从 0.1、0.2、0.3、0.4、0.5、0.6、0.7、 0.8、0.9 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注:评标基准价根据评审前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进行计算确定,评审前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在 a%~b%之外的不参与计算。如有将统一固定总报价或统一固定单价报价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列明。】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满分 20 分) | 信用 (满分 10 分) | 投标人信用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0.1。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根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 法定媒介为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 |
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如有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 投标人参与综合评估法公开招标的福建省水利工程项目投标,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年度中标已达 2次及以上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备注栏注明“年度中标 2 次及以上”(以下简称“已中 2 次投标人”),未在备注栏注明的视同弄虚作假。已 中 2 次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对其信用得分进行修正: (一)如该次投标存在已中 2 次投标人以外的其 他投标人(以下简称“未达 2 次投标人”),已中 2 次投标人的信用得分分别按照特定未达 2 次投标人的 信用得分修正。特定未达 2 次投标人是指总分不高于 且最接近该已中 2 次投标人的(总分是指综合评估分 值构成 100 分中投标人的总得分)。 (二)当满足特定未达 2 次投标人存在 2 家及以上总分相同的,按信用得分最低的修正。当所有特定未达 2 次投标人信用得分均高于已中 2 次投标人,已 中 2 次投标人信用得分不作调整。 (三)如该次投标不存在未达 2 次投标人,则所 有已中 2 次投标人信用得分不作调整。 年度中标 2 次及以上,是指日历年内,投标人参与综合评估法公开招标的福建省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使用未经修正的信用分中标(不含上条第(二)、(三)点规定情形),投标人作为项目中标结果的中标人名称事项已在省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2 次及以上。 当出现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在上一年度,中标结果公示 |
在本年度的跨年度情况,其中标次数计入招标公告发 布日所在日历年。中标结果改变的,视为未中标。 | |||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 (满分 4 分) | ①满足基本要求和条件的: ,得基本分 2 分; ②其他: | ||
投标设备的业绩 (满分 6 分) | ①满足资格要求和条件的得基本分 2 分; ②投标人具有 类似的设备业绩,每项加 分。 【注:业绩指近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设备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规定。有具体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指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或发包人证明),以完工为准,完工时间以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或发包人证明中注 明的合同项目完工时间为准。】 | ||
【注:招标人应按上述评分因素设定评分标准,有类似的设备业绩等加分要求的每项不得少于 1 分,无要求的应在空格中用“/”标示。评审结果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计算,并经评标委员会核对、确认。】 |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满分 25 分)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满分 10 分) | ①满足基本要求和条件的: ,得基本分 9 分; ②其他: |
技术支持资料 (满分 10 分) | ①满足基本要求和条件的: ,得基本分 9 分; ②其他: | ||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满分 5 分) | ①满足基本要求和条件的: ,得基本分 4.5 分; ②其他: | ||
评分规则(满分 25 分) |
一、技术评分。技术文件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结果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计算,并经评标委员会核对、确认; 二、技术评分得分统计。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辅助统计功能,按下述评判标准,自动认定和去除属于无效技术评分评委,计算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得分(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一)针对每个评委的各个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分:有出现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评分在 22.50(含)~25.00(含)之外的,对应的评委定为可能无效技术评分评委。如所对应的投标人技术文件不属于无效投标文件的,则该评委视为无效技术评分评委。无效技术评分评委的所有技术文件评分均无效; (二)针对每个评委的各个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分:去除上述无效技术评分评委后,逐步逐个算出每个评委技术文件评分与其他评委技术文件评分的算术平均数的差值。从差值中找出最大值 T,将 T 值对应的评委(若出现 2 个及以上并列情形,选择在平台中签到序号排后的)定为可能无效技术评分评委。如该评委的 T 值大于 0.75,则该评委视为无效技术评分评委。无效技术评分评委的所有技术文件评分均无效; (三)针对每个评委的最高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分与最低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分的分差值:去除上述无效技术评分评委,算出每个评委的最高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分与最低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分的分差值后,逐步逐个算出每个评委技术文件评分的分差值与其他评委技术文件评分的分差值的算术平均数的差值。从差值中找出最大值 M,将 M 值对应的评委(若出现 2 个及以上并列情形,选择在平台中签到序号排后的)定为可能无效技术评分评委。如该评委的 M值大于 0.75,则该评委为无效技术评分评委。无效技术评分评委的所有技术文件评分均无效。 (四)去除上述无效技术评分评委后,根据余下评委的评分情况,计算各投 |
标人的技术文件平均得分,所计算得分为各投标人的最终技术文件得分。 【注:投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上述章节编制技术文件。】 | |||
投标报价偏差率得分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下述 | |||
公式自动计算,并提供计算过程表格,经评标委员会 | |||
核对、确认(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 |||
舍五入”): | |||
一、投标报价偏差率得分=5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 |||
∣÷评标基准价×100Q。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 | |||
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低于评标基准价时 | |||
Q=q;高于评标基准价时 Q=2q。 | |||
二、q 确定方法: | |||
投标报价 | |||
(一)求等份值。q 值区间在 0.3-1.0,按步长 0.01, | |||
2.2.4 (3) | 评分标准 (满分 55 分) | 偏差率评分 (满分 50 分) | 分为 70 个等份。 (二)计算下浮率 a%和 b%取值范围内(含 a%,不含 |
b%)的投标报价 hi 的累加值H 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n。 | |||
报价累加值 H 指 h1+h2+……+hn(H 值以元为单位精 | |||
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投标人数 | |||
量n 指投标报价hi 下浮率在a%和b%的取值范围内(含 | |||
a%,不含 b%)的对应的投标人数量。投标报价 hi 值 | |||
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三)求余数 y。被除数为 H+n,除数等份数 70。余 | |||
数 y 的函数表达式为 y=MOD(H+n,70)。 | |||
(四)计算 q 值。q 值的计算式为 q=余数 y×0.01+0.3。 |
【注:q 值根据评审前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进行计算确定,评审前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在 a%~b%之外的不参与计算。】 | |||
报价合理性评分 (满分 5 分) | 投标报价低于等于下浮率 b%相应总价的,扣 1.5 分;投标报价高于下浮率 a%相应总价的,扣 1.5 分;已标价“分项报价表”单价有高于控制价相应单价 10%的 (如有控制价清单),扣 2 分。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文件雷同、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 CA 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注:评标委员会应按本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人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 标人自行确定。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并按规定签字、盖 章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 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设备的业绩 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 | ||
投标设备及技术 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条款号 | 价格调整因素 | 价格调整标准 | |
2.2 | 详细评审 标准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设定为 B,下同)值由电子交易平台按下述公式自动计算,并提供计算过程表格,经评标委员会 |
核对并确认后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布(B 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一、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B=[最高控制价 A-不可竞争金额 C]×(1-K)+不可竞争金额 C(K 指下浮率,C 指不可竞争金额,下同)。 二、最高控制价 A= 元,不可竞争金额 C= 元(A、C 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确定)。 三、下浮率 K 的取值范围规定为 %(填入代表 a 的具体数,含本数)~ %(填入代表 b 的具体数,不含本数)(b-a≥4,a、b 取值范围在 5~12 之间)。K 值由 K1 和 K2 组成,即 K=K1×d+K2×(1-d)(d 代表 K1 的权重;K1、K2 的取值范围同 K;K、K1 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一)K1 值在开标时根据下浮率a%和b%取值范围内(含 a%,不含 b%)的投标报价及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两个因素由平台自动计算确定: 第一步:计算 K1 值区间等份数 N。将每 1 个 K1 值区间分为 100 个等份(即步长为 0.01%),则 N(K1 值区间等份数)=(b-a)%/0.01%。 第二步:计算下浮率 a%和 b%取值范围内(含 a%,不含 b%)的投标报价 hi 的累加值 H 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 n。报价累加值 H 指 h1+h2+……+hn(H 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投标人数量 n 指投标报价 hi 下浮率在 a%和 b%的取值范围内(含 a%, |
不含 b%)的对应的投标人数量。投标报价 hi 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 |||
第三步:求余数 Y。被除数=H+n,除数=N,Y 为被除数 (H+n)和除数 N 的余数。余数 Y 的函数表达式为Y=MOD (H+n,N)。 第四步:计算 K1 值。K1 值计算式为 K1=Y×0.01%+a%。 (二)K2 值采用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K2 值在唱标后当众抽取确定,按百分数表示的 K2 值小数点后保留 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 | |||
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 |||
(三)d 由现场从 0.1、0.2、0.3、0.4、0.5、0.6、0.7、 0.8、0.9 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注:评标基准价根据评审前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对应 | |||
的投标人数量等进行计算确定,评审前的投标报价下浮 | |||
率在 a%~b%之外的不参与计算。】 | |||
入围评审方法 | ((1)先选择投标报价下浮率在 a%和 b%取值范围内(含 a%不含 b%)的投标人入围,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 5 名(若任一名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若不足 5 名且有 3 家及以上的,以实际入围家数为准)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
(2)当按上述进行入围评审时,入围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或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再按照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 | |||
排序,按名次每次递补 3 名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 文件不少于 3 家为止(进行递补入围评审时,可递补入 |
围的投标人不足 3 名的,以实际可入围评审家数为准)。 | |||
投标价(评标价)评审在通过上述入围评审后进行, | |||
投标价(评标价) | 投标人投标价(评标价)Ai=(p1+p2)hi,式中: p1---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系数。投标人存在本情形之一的,其报价合理性系数取 0.05,不存在的取 0:①投标报价低于等于下浮率 b%所对应总价的;②投标报价高于下浮率 a%所对应总价的;③已标价“分项报价表”单价有高于控制价相应单价 10%的(如有控制价清单)。 p2---投标人信用系数。根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 法定媒介为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 | ||
评审方法 | |||
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对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 | |||
人,按其信用评价总得分(如有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 | |||
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由高到低 | |||
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一、二、三位(允许并列)的分别 | |||
赋予 0.9995、0.9997、0.9999 信用系数,其他的赋予 1.0000 信用系数。 hi--通过上述入围评审的投标人报价。 【注: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文件雷同、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 CA 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
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注:本通用合同条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版)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
(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
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
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
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 、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 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 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卖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
编号:
(买方名称) :
鉴于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 (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买方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本次招标供货要求如下: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按本章规定格式编制提交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如有)。
2. 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个人签字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3.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