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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委託契約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業務,乙方同意為甲方處理,雙方依誠信原則合意訂定本業務委託契約(下稱本契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委託內容
一、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業務(下稱本業務),乙方同意為甲方處理,本業務之詳細內容及實行方法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一) | 關於 | 之業務 |
(二) | 關於 | 之業務 |
(三) | 關於 | 之業務 |
二、 甲方因故有變更前項業務內容之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之。
三、 前項情形,業務報酬因此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由雙方協議變更之。 四、 前二項之業務內容或業務報酬有變更之情形者,應由雙方另以書面或
電子文件為之。
第二條 委託期間
一、 本業務之委託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 本契約期滿前 個月,若任一方未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本契約將依同一條件於委託期間屆滿時自動延長 年,其後亦同。
第三條 業務報告
一、 乙方應於每月月底統整當月業務狀況,於次月 日前以雙方協議之方式向甲方報告業務實施狀況。
二、 甲方應於收受前項報告之日起 日內進行確認,於確認完成後將確認結果通知乙方。
第四條 報酬及付款方式
一、 本業務之報酬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元整計算。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就本業務向甲方請求前項報酬以外之費用。
三、 甲方應依照前條之業務確認結果結算該月應給付之報酬,並於次月日前以匯款之方式將報酬匯入乙方指定之下列銀行帳戶:
(一) 銀行名稱:
(二) 帳戶名稱:
(三) 帳戶號碼:
第五條 再委託
一、 乙方將本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第三人者,應事前將再委託之對象、範圍及理由等通知甲方,並經甲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 前項情形,甲方認為該第三人不適任時,得將不適任之理由通知乙方並撤回前項同意。
三、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將本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第三人者,必須使該第三人負擔與本契約中乙方所負義務相同或以上之義務。
四、 前項情形,乙方不得以甲方同意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自己於本契約中應負擔之義務。甲方得將該第三人之一切行為視為乙方之行為,向乙方主張本契約或法律上之權利。
第六條 許可之取得
一、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有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核准、執照或使用登記者,應由乙方自行處理,所生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並自負相關責任。
二、 甲方要求乙方提出前項證明文件者,乙方應於前項程序完結後儘速提出之。
第七條 資料提供
一、 甲方應提供乙方處理本業務時必要之文件或物品(以下統稱業務資料)。
二、 乙方依前項規定受領甲方提供之業務資料後,應立即向甲方提出受領證明。
三、 非經甲方事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同意,乙方不得對業務資料為重製或變更等行為。
四、 乙方應將業務資料(包含重製或變更之資料)與其他文件及物品明確分隔,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之,不得於本契約以外之目的使用之。
五、 乙方已無持有業務資料(包含重製或變更之資料)之必要,或因甲方之要求或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應儘速將業務資料返還甲方。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 乙方因本契約所完成之之一切工作成果(下稱本著作),包含文案、影像、圖形、聲音、檔案、視像、設計、動畫、配置與介面設計相關之設計及標誌,雙方約定以甲方為著作人,其相關之著作財產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申請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均歸甲方享有。
二、 為保障甲方之利益,乙方保證絕不利用本著作為自己或第三人創作與本著作類似之著作。
第九條 業務負責人及業務員責任
一、 乙方應就本業務之處理選定負責人(下稱業務負責人),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將業務負責人之姓名、職稱及聯絡方式等通知甲方。乙方變更業務負責人時亦同。
二、 業務負責人須指揮、命令及管理處理甲方業務之乙方員工,並擔任雙方之聯絡窗口,以維持業務品質及聯絡之順暢。
三、 乙方對於承辦甲方業務之員工,應為充足之教育指導,使其遵守甲方所定之相關準則及規定。
四、 承辦甲方業務之乙方員工態度不佳、工作散漫、從事違法行為,或有其他不適當或不稱職之行為者,甲方得檢附事證及理由,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乙方更換人員,乙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 日內更換承辦人員。
五、 乙方或其員工於處理本業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損害者,乙方應就該損害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十條 保證責任
一、 乙方就本業務之實施及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利用本業務之成果所需必要之一切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應自負費用及責任取得該第三人之同意或其他合意,並保證本業務之實施及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利用本業務之成果時,不會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二、 甲方如因本業務之實施或利用本業務之成果而遭他人控告或索賠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為甲方與該第三人進行談判、和解及提出抗辯等處理,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全額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費用、和解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用及相關憑證所載金額等)。但發生侵害爭議之內容係依甲方之指示而導致,且乙方於處理本業務時對於甲方之指示違法一事無從得知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一、 乙方對於因本契約及雙方業務往來所獲取相關機密資訊應確實保密,並不得將雙方合作事宜及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口頭、書面、電磁紀錄或以其他形式存在之資料文件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或與本契約無關之人員,亦不得為本契約以外之目的而利用之,以確保甲方業務機密。乙方應對相關機密資訊採行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員工、履行輔助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能對此類資訊嚴格保密,並應盡一切努力避免機密資訊外洩或遭非法盜用。
二、 本條不因本契約無效、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效。
第十二條 權利移轉之禁止
非經他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
一、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二、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者,甲方應依照終止契約時乙方完成本業務之程度及狀況,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契約負擔之費用,給付相當之金額予乙方。
三、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一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改善者,他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一) 違反本契約之規定,且違反之情形無法或難以改善。
(二) 違反本契約之規定,且依照違反之情形,即便改善後亦無法或難
以達成本契約目的。
(三)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本契約義務。
(四) 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客戶、票據無法兌現等信用惡化之情形。
(五) 聲請、遭他人聲請或受解散、清算、破產、重整、停業、歇業等處分或裁判等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問題之情形。
(六) 對他方造成重大損害。
(七) 其他顯然無法繼續履行本契約之情形。
五、 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依照本契約已產生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造成他方損害者,受損害之一方得向侵權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通知
一、 雙方相互間之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郵寄
電子郵件簡訊
通訊軟體(如 line、skype、wechat 等)
二、 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若任一方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包括拒收)者,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六條 契約修改
雙方得隨時協商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變更本契約。
第十七條 準據法及管轄
x契約以 法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其他
一、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或各條文所定事項之解釋有疑義時,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規定、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 雙方因本契約涉訟者,敗訴xx負擔勝訴方之裁判費、律師x等因訴訟所生之費用。
三、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契約事項完整之合意。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任何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四、 本契約之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五、 本契約中各條文之標題,不得單獨作為權利義務之依據,或影響各條文之解釋。
六、 一方對他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約定之情況表示拋棄法律上權利者,該棄權表示不得被解釋為繼續性的權利拋棄,亦即一方對於他方將來之違約行為,仍保有依法追究之權利。
七、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契約本文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八、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經雙方合意以律果簽(xxxxxxxxx.xx)或其他電子簽章之方式簽署後,做成電子文件,由雙方各自保管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簽約日:
乙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注意事項:
本契約範本僅針對契約必要之點及一般情況下契約當事人可能會在意之部分為通則性之規範,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使用者,若使用者欲利用本契約範本,建議使用者針對自身狀況,將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補充於契約中,以維護雙方權益。
若對於契約內容有疑問或不知道該如何補充契約內容,可與律果法律事務所聯絡諮詢(電話:(00)0000-0000,email: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