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檢附資料&證件 注意事項 使 用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2.使用者死亡證明或除籍謄本、火化證明或遷葬證明、起掘證明、通關證明、 遷出証明等相關文件3.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原留印章4.使用者相片5.繳交永久管理費 * 須於預定使用日五天前申請。* 生基祈福使用申請僅須檢附左列第 1、3 項資料及繳交第 5 項永久管理費。* 二人以上(含)共同持有之產品,須全體使用權所有人同意,方得辦理。 選 位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原留印章 * 依購買之產品及類別選位。 換 位...
台北聖城納骨塔暨墓園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一○四 年 十二月 八 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台北聖城納骨塔(以下簡稱本納骨塔)暨台北聖城墓園(以下簡稱本墓園)之使用、管理與維護,依照殯葬管理條例暨相關法規訂立本管理辦法,以資遵守。
第 二 條 x納骨塔暨墓園之使用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x辦法所稱之『使用權所有人』係指購買、受讓或繼承本納骨塔塔位(牌位)或墓園墓基之永久使用權,持有永久使用權狀(塔位或墓基)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依法擁有使用權狀所載之塔位或墓基之使用權益。
第二章 納 骨 塔
第一節 設 施
第 四 條 x納骨塔分為明瑄樓、明璦樓、xx樓、明悅樓、明璽樓及明璟樓等樓層;設有塔位區(骨灰位、骨罈位)及牌位區。
第二節 使用管理及行政
第 五 條 x納骨塔塔位(牌位)均有一編號,使用權所有人依本公司選位管理辦法辦理選位。
第 六 條 有關永久使用權狀及塔位(牌位)之使用及異動,本公司另訂各項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須知,如附件一。
惟二人以上(含)共同持有之產品,須全體使用權所有人同意,方得辦理換位、轉讓及使用。
第 七 條 已晉塔及使用生基祈福之塔位及牌位,不得要求更換產品或重選位。
第 八 條 x納骨塔塔位框架、面板,均使用耐久性材料。由本公司統一製作銘版貼著於面板外,不得任意加貼或擺設其他飾物於面板上,以求整潔莊嚴。
第 九 條 x納骨塔塔位不得私自開封;如有開封之必要時,使用權所有人應持身份證正本至本公司服務台辦理開封登記後,由本公司服務人員為之;如有私下開封而導致格櫃損壞之情事,使用權所有人應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如遇重大慶典節日,本塔暫停開封作業服務)。
第 十 條 為維護骨灰(骸)、牌位存放設施之安全及整潔,家屬、來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晉塔前,骨灰(骸)應以容器嚴密封閉,以維護公共衛生。
二、凡進入本納骨塔內參觀、祭拜或追思,應向本公司服務台登記。欲開啟面板瞻仰親人,由本公司服務人員為之。
三、在本公司指定場所進行追思祭拜儀式,嚴禁將燃香、祭品、食物及飲料等攜至骨灰(骸)、牌位存放區,並維護場地整潔及尊重其他客戶之權益。且不得設置牌樓、花圈、奠儀收付處及其他公奠式場之佈置。
四、本納骨塔嚴禁煙火,不得於本納骨塔內吸煙或於骨灰(骸)、牌位存放區內燃放香、燭、炮、金箔等,有燃放之必要時,應到本納骨塔指定區域燃放。逢重大慶典期間,本公司得暫時封閉金銀爐,金銀紙錢由本公司統一收集,交給環保局集中焚燒。
五、禁止攜帶易燃物品及寵物進入本納骨塔內,以維護人員及設施安全。
第十一條 使用權所有人向本公司申請遷出存放於本納骨塔之骨灰罐、骨罈或牌位後,始得遷出。使用者遷出後之格位(牌位)永久使用權仍屬使用權所有人所有,再次使用此格位(牌位)時,須另繳交永久管理費(若為原使用者復位,只需繳交服務費)。
第十二條 存放於本納骨塔之骨灰罐、骨罈,其中如藏有違禁物品,其責任由使用權所有人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第十三條 x納骨塔設專人負責清潔整理,監督維護,惟遇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戰爭、自然耗損而導致本納骨塔設施、物品損壞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永久管理費」服務範圍:
一、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二、舉辦祭祀及追思活動之支出。 三、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
四、其他於本公司塔位買賣契約書所載由永久管理費支應之項目等。 第十五條 x公司服務台設置「使用登記簿冊」永久保存,並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二、塔位之編號。
三、晉塔年、月、日。
四、使用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之事項。
第三章 墓 園
第一節 設 施
第十六條 x墓園分為數個墓區,每墓區再劃分為若干墓基,每一墓基編定一墓號。
第十七條 x墓園除設置停車場、給水及照明設備、公告牌、標示牌等公共設施外,每一墓區均按地形闢主、支墓道,並砌築排水溝,並於四周栽植花木。
第二節 使用管理及行政
第十八條 有關永久使用權狀及墓基之使用及異動,本公司另訂各項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須知,如附件二。
第十九條 x墓園不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使用權所有人須委託本公司代為申請埋葬許可證明,本公司代辦時得酌收代辦服務費。
墓基使用須合於墓基永久使用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所載墓基編號之範圍為限,不得任意變更。
在本墓園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 70 公分,因傳染病死亡者應深入地
面 120 公分或火化後安葬。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 1.5 公尺,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 2 公尺。
第 廿 條 x墓園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墓基使用權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後,始得起掘。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並應負責清理墓基及清除古棺或其他污物。
第廿一條 墓基清潔費(以年為單位)。
永久清潔費:一次繳納三十年清潔費,爾後無需再繳費。
服 務 範 圍:墓基花草樹木修剪整理、清潔、供水設施維修、公共區域環境清潔維護、保全、清明追思禮拜並定期巡視墓園等。
第廿二條 墓基修繕:
墓基依殯葬法規之規定僅可依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前之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本公司代辦開、封墓穴及修繕,內容及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委由本公司施作之工程,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在保固期間內發生損裂脫落或倒塌情事,本公司負責修復之。
自行開、封墓穴或修繕,使用權所有人須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墓基地面、背牆等大型修繕工程另須提供計劃說明書), 辦法如附件四。經本公司同意後,施工人員方可進入墓園施工。
第廿三條 開放時間內欲進入墓園追思或參觀者,須先至本公司服務台登記。第廿四條 禁止事項:
一、偷葬、盜墓。
二、露棺、露置骨骸、屍體或骨灰。三、損壞墳墓或公共設施。
四、焚燒金銀紙錢等易燃物(如有損毀設施或花草樹木者,應照價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五、其他有違反本墓園景觀及安全之情事。
如有以上情形,本公司得報請治安機關處理,依法究辦。
第廿五條 x公司服務台設置「使用登記簿冊」永久保存,並分別記載下列事項:一、墓基編號
二、使用者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三、使用日期。
四、使用者主要家屬或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地、住址及通訊處與使用者之關係。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之事項。
第四章 服 務
第廿六條 x公司設有服務台,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納骨塔、墓園及其他一切設施之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二、納骨塔、墓園之清潔、美化、綠化等有關事項。
第廿七條 x公司納骨塔開放時間訂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墓園至下午六時),開放時間外除晉塔、安葬儀式,一律不得於塔內、園區逗留。
第廿八條 常住法師早晚誦經、晉奉花果香燭;農曆每月初一、十五日舉行上供超渡亡靈。每年春秋兩祀擴大舉辦超薦祈福普施法會。
第廿九條 每年春季舉行安息信徒追思感恩禮拜。
第 卅 條 x公司提供客戶法事服務,向本公司服務台洽辦;若自聘法師舉辦法事者,向本公司服務台申請場地、繳交場地使用費。
第卅一條 為保障使用權所有人之權益,請提供完整的客戶資料。留存之資料若有異動,請主動聯絡本公司更正之。
第卅二條 x公司設有客戶服務台及服務專線,提供客戶暢通之申訴管道,客戶如有疑義時,本公司依雙方簽訂之塔位買賣契約書、本管理辦法、各項申請及異動手續應備資料須知等相關規章協商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x辦法得由本公司依相關法令或實際情況修訂之。第卅四條 x辦法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自公佈日起實施。
各項使用及異動手續應備資料須知─納骨塔 【附件一】
104.12.08 修訂
申請項目 | 檢附資料&證件 | 注意事項 |
使 用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使用者死亡證明或除籍謄本、火化證明或遷葬證明、起掘證明、通關證明、 遷出証明等相關文件 3.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原留印章 4.使用者相片 5.繳交永久管理費 | * 須於預定使用日五天前申請。 * 生基祈福使用申請僅須檢附左列第 1、3 項資料及繳交第 5 項永久管理費。 * 二人以上(含)共同持有之產品,須全體使用權所有人同意,方得辦理。 |
選 位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原留印章 | * 依購買之產品及類別選位。 |
換 位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原留印章 3.權狀製作費:600元 / 單位 | * 已晉塔及使用生基祈福之塔位不得換位。 * 二人以上(含)共同持有之產品,須全體使用權所有人同意,方得辦理。 |
88 年以前之契約書遺失 | 1.遺失切結書乙份 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原留印章 | * 換發永久使用權狀。 |
永久使用權狀遺失補發 | 1.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原留印章 2.權狀製作費:600元 / 單位 | * 權狀於申請後五個工作天補發。 |
永久使用權狀毀損補發 | 1.毀損之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原留印章 3.權狀製作費:600元 / 單位 | * 權狀於申請後五個工作天補發。 |
原留印章變更 (遺失) | 1.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新印章 2.異動服務費:100元 | |
姓名變更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變更姓名之事實) 3.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新印章 4.權狀製作費:600元 / 單位 | * 若不更換權狀,只重作印鑑卡,則服務費為 100 元。 |
品名/類別變更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原留印章 3.權狀製作費:600元 / 單位 | * 已晉塔及使用生基祈福之塔位不得變更。 * 指更換不同品名、型式或類別之商品,若有補收價差則免收權狀製作費。 |
繼 承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原使用權所有人死亡證明或除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全體法定繼承人身分證、印章 5.權狀製作費:600元 / 單位 | *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順位: A.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B.父母 X.兄弟姐妹 D.祖父母。 |
轉讓過戶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出讓人身分證、原留印章 3.受讓人身分證、印章 4.權狀製作費:600元 / 單位 | * 二人以上(含)共同持有之產品,須全體使用權所有人同意,方得辦理。 |
牌位/骨灰罐/骨罈遷出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或暫厝協議書正本 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原留印章 | * 遷出日五天前申請 * 不退還永久管理費;若非原使用者使用,原產品須再繳永久管理費。 |
牌位/骨灰罐/骨罈復位 | 1.永久使用權狀正本 2.使用權所有人身分證正本、原留印章 3.復位服務費:2000元 / 單位 | * 免繳永久管理費 |
備 註 | ※未領有權狀之原始客戶須先領權狀後辦理各項申請或異動手續。 ※以上各項手續,使用權所有人可備妥資料及證件,委託他人代辦 (受託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每單位權狀同時異動二種以上項目時,依最高收費項目收取一次異動服務費/權狀製作費。 ※服務費/權狀製作費如有調整,依本公司公告之收費標準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