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嘉義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合作執行產學合作計畫:「 」訂立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 計畫內容
雙方合意訂定本研究計畫內容如附件一「 」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第二條 研究期間
x研究之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第三條 研究進度
一、甲方應依計畫書規定之進度,進行本研究。
二、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就本研究之進度,每半年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口報告之時間、內容及相關資料之內容應足以使乙方確實了解本研究之成果與進度,口頭報告地點由乙方決定。
三、乙方得視需要指派人員至甲方,參與並了解甲方執行本研究情形。第四條 研究報告
一、甲方應於第二條所載之研究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交付乙方一份有關本研究結果之(總)研究報告。
二、研究報告型式應依甲乙雙方協議格式撰寫。第五條 研究費用(含稅)
本研究乙方需支付計劃經費,總計新台幣 元整,其細目如計畫核定清單。第六條 付款辦法
計畫執行經費總計新台幣 元整,由乙方於合約生效五日內撥付甲方第一期款新 台幣 元整,於期中報告完成後五日內,由乙方撥付甲方第二期款新台幣 元整。
第七條 費用動支
甲方應依計畫書所載之研究費用預算科目動支研究費用。第八條 購置儀器
x計畫經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由甲方納入校產管理。第九條 計畫成果歸屬
一、甲方因執行本研究計畫所,產生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甲方所有。
二、乙方使用甲方之研發成果而進一步發展之技術與商標等智慧財產,其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但甲方得為無償使用於研究教學用途。
第十條 無擔保責任
x產學合作之研究成果,為甲方供乙方將來研發、製造參考之用,非為乙方技術或
產品之一部份。乙方如將本研究成果發展為產品時,甲方不負任何產品生產,技術應用所涉之功能有效性與安全性的法律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一、雙方因執行本研究計畫而知悉或持有本研究計畫之相關計畫書、計畫成果報告、研發紀錄簿、研發會議記錄等任何設定為限閱之文件或資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人。
一、二、 雙方應負責要求其參與本研究人員遵守本條之規定,如有一方其參與本研究之人員違反本條之規定者,應負責賠償他方相當於本研究經費二倍之費用。
第十二條 成果發表
甲方得將其得自本研究中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為學術相關文獻論文等,但應於事前得通知已方。
第十三條 權益轉讓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四條 計畫變更
乙方認為必要時,得變更本計畫的內容。但研究進度和研究費用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調整之。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而無需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於此情況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其已使用之研究費用;但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十五日內,將其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中未使用部分,無息返還乙方。
第十五條 名稱使用
乙方未獲甲方(智慧財產暨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校名或所屬之學院、系、所、人員之名稱或標誌,或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之產品具商業發展關聯性之表示(例如標誌於產品包裝與標籤上)。
第十六條 終止契約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契約或不依本契約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二、本契約因乙方違約經甲方終止後,甲方得沒收其已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但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賠償損害。
三、本契約因甲方違約經乙方終止後十五日內,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中未使用之部分,xxxxxx,x方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之研究費用。乙方認為本研究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惟於此情況下,xxx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而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十五日內將其已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中未使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乙方。甲方因此不得要求乙方賠償損害。
四、本合約一經終止,本計畫之資料、所產生之專利、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悉歸甲方所有,乙方仍應遵守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不能依照本契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免負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
第十八條 一部無效
x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第十九條 生效日期
x契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二條所載研究期間之始日起生效。第二十條 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一條 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簽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第二十二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壹式參份,甲乙雙方暨計畫主持人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
代表人:校長 xxx
地址:600 嘉義市學府路 300 號計畫主持人:
姓名:職稱:電話:
乙方: 公司
負 責 人:統一編號:地 址: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