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20931912020071201111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取卵周期人类辅助生殖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0931912020071201111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20 周岁(含)至 50 周岁(含)、能正常生活、计划接受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并满足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手术条件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团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接受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在该次单取卵周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可移植胚胎(囊胚)数量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若本保险合同未约定的,则视为可移植胚胎(囊胚)数量≥4 个),如被保险人接受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后经检测为妊娠阴性,且符合以下所述情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若该次单取卵周期内,经医疗机构确认,被保险人实施的胚胎(囊胚)移植手术次数≥保险xxx的最大手术次数,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妊娠阴性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该次单取卵周期内,经医疗机构确认,被保险人实施的胚胎(囊胚)移植手术次数<保险xxx的最大手术次数,对于被保险人实施的最后一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特定情形末次妊娠阴性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该次单取卵周期内,被保险人接受的任意一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经检测为妊娠阳性,则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但被保险人该次单取卵周期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特定延长天数内实施的胚胎(囊胚)移植手术仍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上述“特定延长天数”以保险xxx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视为 180 天(含);保险期间届满且超过该特定延长天数后,保险人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在该次单取卵周期内,被保险人再次接受取卵手术,本保险合同于手术实施之日终止;
(二)在该次单取卵周期内,被保险人的可移植胚胎数量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若保险合同未约定的,则视为可移植胚胎数量<4 个)。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胚胎(囊胚)移植手术结果妊娠阴性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进行的对胚胎(囊胚)移植手术结果造成客观负向影响的行为;
(六)异位妊娠;
(七)生化妊娠;
(八)胚胎停止发育;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该次单取卵周期内、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任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该次单取卵周期内、在接受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后,未在保险xxx的特定天数内(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特定天数视为 35 天(含第 35 天,胚胎(囊
胚)移植手术日视为第 1 天))前往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该院专科医生关于妊娠阳性与否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和诊断。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手术诊断证明和相关的妊娠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其他科学方案检验报告);
(五)该次单取卵周期内被保险人接受的所有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相关的医疗单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如包含住院的)、医疗费用发票影印件(包含费用清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六)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所需的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短期费率表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释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通常情况下,由不孕症患者夫妇中的女方经促排卵治疗后,通过实施一次取卵手术可获得多个卵子;再将此次促排卵治疗获得的卵子及不孕症患者中男方的精子取出体外,在体外培养系统中受精并发育成胚胎(囊胚);最后通过一次或多次将筛选后的胚胎(囊胚)移植入子宫腔内,上述的全程操作称为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
【单取卵周期】:指以被保险人接受促排卵治疗,通过实施一次取卵手术获得适宜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卵子为起始,以下列任一情形的发生为结束的时间段:
(一)以该次取卵手术中获得的卵子为基础培养得到的可移植胚胎(囊胚)实施的一次或多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全部结束;
(二)被保险人根据专科医生的建议终止该次单取卵周期的全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三)被保险人再次接受取卵手术。
在此时间段内,被保险人接受的一次或多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均视为在该次单取卵周期以内;该次单取卵周期结束后被保险人再次接受的各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均不计入该次单取卵周期。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卵子赠送等。
本保险合同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其范围仅限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PGS)。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
又称“第一代试管婴儿”,是指在体外将不孕症患者夫妇的卵子和精子结合受精并发育成胚胎或囊胚后,将其植入子宫腔内以实现妊娠的全程操作,包括新鲜胚胎或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或囊胚的复苏移植。
(二)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
又称“第二代试管婴儿”,是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显微受精技术,通过直接将精子注射入卵母细胞胞浆内,来达到助孕目的。
(三)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S/PGD)
又称“第三代试管婴儿”,包括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和植入前遗传学筛查(PGS),是指在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基因检测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促进优生优育的技术。
一次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可能包含一次或多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被保险人接受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约定医疗机构的,则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三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
【可移植胚胎(囊胚)】:
(一)可移植胚胎
胚胎分级为Ⅰ级、Ⅱ级、Ⅲ级的胚胎统称为可移植胚胎。
Ⅰ级胚胎:胚胎发育速度正常,卵裂球均匀、数目均等,细胞质均一、无空泡,碎片不超过 5%。
Ⅱ级胚胎:胚胎发育速度正常,卵裂球均匀或大致均匀,数目均等或大致均等,细胞质均一、无空泡,碎片占 5%-10%。
Ⅲ级胚胎:胚胎发育速度大致正常,卵裂球不均匀/均匀,数目不均等/均等,细胞质中有少量空泡,碎片少于 15%。
Ⅳ级胚胎:胚胎发育速度异常,卵裂球不均匀、数目不均等,细胞质不均一、有大量空泡,碎片大于 15%。
(二)可移植囊胚
可移植囊胚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囊胚发育阶段处于4期至6期;
2.内细胞团评分级别≥B;
3.滋养层细胞评分级别≥C。
即评分为4BC及以上的囊胚称为可移植囊胚,囊胚评级与评分规则详见下表。
表一、囊胚发育阶段评级 | |
囊胚发育阶段 | 评级标准 |
1期 | 早期有腔室囊胚,囊胚腔的体积小于胚胎总体积1/2 |
2期 | 囊胚腔体积大于或等于胚胎体积的1/2 |
3期 | 囊胚腔完全占据了胚胎的总体积 |
4期 | 扩张囊胚,囊胚腔完全占满胚胎,胚胎总体积变大,透明带变薄 |
5期 | 正在孵出的囊胚 |
6期 | 孵出的囊胚,囊胚完全从透明带中孵出 |
表二、内细胞团评分 | |
x细胞团评分级别 | 评分标准 |
A | 细胞数目多,排列紧密 |
B | 细胞数目少,排列松散 |
C | 细胞数目很少 |
表三、滋养层细胞评分 | |
滋养层细胞评分级别 | 评分标准 |
A | 细胞较多,结构致密 |
B | 细胞不多,结构松散 |
C | 细胞稀疏 |
【胚胎(囊胚)移植手术】:指将适宜的胚胎或囊胚植入子宫腔内以实现妊娠的操作,包括新鲜胚胎或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或囊胚的复苏移植。
【妊娠阴性】:指在单取卵周期内,被保险人接受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在该次手术后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并经该院专科医生确诊无宫内胎囊、胎心等体征。
【妊娠阳性】:指在单取卵周期内,被保险人接受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在该次手术后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并经该院专科医生确诊出现宫内胎囊且见胎心等体征。
【异位妊娠】:指受精卵着床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
【生化妊娠】:指早期流产中发生时间在月经期前的流产。
【胚胎停止发育】:包括生理性胚胎暂停发育和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胚胎停止发育仅指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是指因某种或某些因素引起胚胎停止发育并导致胚胎死亡的病理过程。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的结局是流产。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