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意人寿[2020]疾病保险 003 号
阅 读 提 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 | 2.4 | |
◆ 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 ································ | ····························· | 5 |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3.2、7.1、9
◆ 投保人应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 3.2
◆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3.6
◆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xx费································ ································ ····················· 4.1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 5.1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 ································ | ············ | 6.1 | |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 ····················· | 7.1 | |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 ····················· | 11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9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及 |
1.1 合同构成 | 3.4 司法鉴定 | 范围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5 保险金给付 |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3 投保范围 | 3.6 诉讼时效 | 10.1 年龄错误 |
1.4 合同的签收 | 4 保险费的支付 | 10.2 合同内容变更 |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10.3 联系方式变更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 合同解除 | 10.4 被保险人变更 |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0.5 争议处理 |
2.3 等待期 | 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1 释义 |
2.4 保险责任 | 6.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2.5 责任免除 | 7 如实告知 | |
3 保险金的申请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3.1 受益人 |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 特定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
中意永泰团体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中意永泰团体特定疾病保险”保险合同。
1 | 合同的订立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投保范围 |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本合同。 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
1.4 | 合同的签收 |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2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及续保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个 | ||
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 | ||
人满期日的 24 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 ||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 | ||
续保合同生效。若本公司审核后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公司会以书 | ||
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若续保时本产品已停售,则本公司不再接受续 | ||
保。 | ||
2.3 | 等待期 | 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的期间。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见11.1)以外的原因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或任何一种符合本合同第9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下述保险责任为本产品必选责任。 | ||
2.4.1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11.2)首次确诊(见11.3)患有符合本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下述保险责任为本产品可选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是否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2.4.2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合同第 9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 11.4)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 11.5)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8)的机动车(见 11.9);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11.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2)。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
3.3.1 |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1.13); (3)医院(见11.14)出具的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3.3.2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
3.4 | 司法鉴定 |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3.5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本公司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 的差额。 |
3.6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合同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 |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
续及风险 | 下列资料: | |
(1)保险合同; (2)本公司需要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投保人申 | ||
请解除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自收到解 | ||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11.15)。若本合同下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6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6.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期间届满;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7 | 如实告知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8 | 特定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 |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
8.1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9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 |
本合同所指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
9.1 |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
9.2 |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11.16);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1.17);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18)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9.3 |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9.4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9.5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见11.19)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见11.20),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
9.6 |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 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9.7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9.8 | 严重心肌病 |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心肌病必须经医院的超声心动图检查来确认。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9.9 | 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9.10 | 严重心肌炎 |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心功能IV级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9.11 | 严重冠心病 |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
9.12 |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除外。 |
9.13 |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
9.14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并持续 180 天以上; |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9.15 | 主动脉夹层瘤 |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
9.16 |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 40 次/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
9.17 | Brugada综合征 |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Brugada 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I 型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
9.18 | 左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形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9.19 | 严重心脏衰竭 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或 IV 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
9.20 | 心脏粘液瘤 |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9.21 |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 指湿热反复发作并发心脏瓣膜损害,导致慢性心脏瓣膜病,引起心脏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风湿热病史; (2)慢性心脏瓣膜病病史; (3)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经导管进行的瓣膜置换手术或瓣膜成形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9.22 | 严重大动脉炎 |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 ||
10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0.1 | 年龄错误 |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对于被保险人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10.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0.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10.4 | 被保险人变更 |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 24 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或未满期净保险费: (1)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2)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且在保险责任终止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且在保险责任终止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 人数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10.5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1 | 释义 | |
11.1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11.2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11.3 | 首次确诊 |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 |
11.4 | 医师 |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
11.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1.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1.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
11.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11.9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1.10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11.11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11.12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11.1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1.14 | 医院 |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 100 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 24 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
11.15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最后一期已付保险费×(1-25%)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 ⎠ 计算。 |
11.16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11.17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11.18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11.19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11.20 | 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 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被保险人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 动,休息时也会出现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的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会加重病情。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