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23期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Z7003121000214(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销售简称/销售代码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23期/J00903 产品管理人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详见下文“二、产品管理人”。 产品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见下文“十三、产品托管人” 销售机构 详见下文“三、销售机构”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1、★★★三级,本评级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合同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021 年 12 月版)
序号 | 理财产品合同中的具体文件名称 | 文件简称 |
1 |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 |
2 |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 理财产品说明书 |
3 |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 产品投资协议书 |
4 |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5 | 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1 | 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
xxxx: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投资协议书》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划线条款以及“★”标识),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1注: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的名称和内容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使用为准。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xx提示您: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和《产品投资协议书》),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苏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极端情况下 有可能会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请您务必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一、 风险揭示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交易、投资、兑付等工作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二)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 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债券、股票等资产的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四)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能赎回,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五) 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六) 操作风险: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七)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苏银理财有权宣布该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 延期兑付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产品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兑付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九) 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此外,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十) 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披露途径向投资者公示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了解。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 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十二) 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在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时,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时,赎回资金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十三) 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及/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十四)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债券投资的特殊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别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别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4)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5)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6)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股票投资的特殊风险: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3.非标准化债权的特殊风险:
(1)融资方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
(2)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
(3)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风险等。
4.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份额时的特殊风险:
(1)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因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或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
(2)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
(3)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 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产品投资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销售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如影响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投资者提示
1.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或者交易违约等
事项而蒙受相应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 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 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3.本理财产品类型为混合类、公募、封闭式,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适合中风险型投资者。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 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4.本产品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产品投资协议书为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签署本理财产品合同并将资金委托给苏银理财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还应了解您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类型特点和投资存在的最不利投资情形: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6.苏银理财及代销机构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风险揭示方: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风险确认函
一、个人投资者确认
本人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和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理财产品合同全部约定。本人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本人承诺理财购买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本人将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经销售机构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
(投资者本人填写)
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
二、机构投资者确认
年 月 日
投资者声明:投资决策系由本机构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本机构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和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识该理财产品的特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机构承诺理财购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机构将配合管理人及销 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或者交易违约等事 项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
★ 本理财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延期兑付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税务风险、代销风险、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混合类产品。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有权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 2 个工作日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机构 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苏银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苏银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苏银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前提下,苏银理财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订,并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接与苏银理财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代销机构或苏银理财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苏银理财负责解释。
一、产品要素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现将本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说明如下:
产品名称 |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23期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3121000214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销售简称/销售代码 | 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23期/J00903 |
产品管理人 |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详见下文“二、产品管理人”。 |
产品托管人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见下文“十三、产品托管人” |
销售机构 | 详见下文“三、销售机构” |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 1、★★★三级,本评级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由苏银理财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仅供客户参考。 2、本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并向苏银理财及时、准确提供本机构销售评级结果等信息。销售评级与苏银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3、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 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收益类型 | 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 |
产品类型 | 混合类、公募、封闭式 |
销售对象 | 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
募集币种 | 人民币 |
计划发行规模 | 本产品计划发行总规模10亿份。 募集过程中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的募集情况调整计划发行规模。 |
认购起点/追加金额 | 投资者单笔认购起点金额为 1 万元,追加金额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认购资金的清算和认购份额的计算详见下文“八、产品认购”。 |
份额面值 | 1元/份 |
募集期 | 2021年11月26日9:00至2021年12月2日17:00 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 |
有变动,实际产品募集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产品成立日/份额登记日 | 2021年12月3日 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最低发行总规模,或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产品成立不可抗力因素,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投资本金不计息。 |
产品到期日 | 2024年1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条件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产品到期日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详见下文“十、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产品存续期限 | 763 天(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本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 赎回。 |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 年化5.00%(管理人参考过往投资经验,依据近期货币市场工具、债券、非标准化债权、股票等资产投资收益水平,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内模拟测算得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 较基准仅供投资者投资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表现决定。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费用 | 本产品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1.托管费率:0.02%/年; 2.销售服务费率:0.3%/年; 3.投资管理费率:0.2%/年; 4.超额业绩报酬: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运作产品所必须缴纳的税费后超过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将按照超出部分的 20%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产品存续期内苏银理财可对投资管理费施行优惠,投资管理费实际收取 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见下文“十一、产品费用”。 |
估值日 | 每周四及产品到期日为估值日,如周四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并于估值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披露产品单位净值。详见下文“九、产品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详见下文“十 四、信息披露”。 |
收益分配 | 本产品无分红机制,投资运作情况体现为产品净值变化。产品投资运作到期,投资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分配给投资者。详见下文“十、 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税款 |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详见下文“十二、税收规定”。 |
二、产品管理人
本产品管理人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苏银理财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8 月,注册资本为 20 亿元人民币,全部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苏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
3.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近金额等要素。
5.管理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销售机构
本产品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代销机构负责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工作。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由管理人苏银理财承担。本产品代销机构:
(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银行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5319网址:xxx.xxxxxxxx.xx
(一)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大型期货公司,总部位于江苏南京,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主要金融中心和重点城市设立 40 多家营业部和分公司。公司是江苏省多次获评行业 A 类 A 级的期货公司,还先后荣获各期货交易所优胜会员、产业服务优秀会员、“江苏省xx单位标兵”、“中国最佳期货公司”以及“全国xx单位”等荣誉称号。2015 年 12 月弘业期货(股票代码:00000.XX)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江苏省国信集团的主要成员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金融信托业务。xxxx在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评级中获评 A 类信托公司,被江苏省xx委评为“江苏省xx单位”,在《证券时报》举办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活动中先后被评为“优秀风控信托公司”“突破成长信托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举办的“诚信托”评选活动中荣获最高奖项“卓越公司奖”。
(三)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为陕西西安,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获准经营的业务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四)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 证监许可[2008]6 号 ), 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
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
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文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2000 年 8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9 号文核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15,000 万元人民币。
是国内首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澳洲在中国合资设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2015 年 5 月 22 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与外方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七)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7 月在北京成立,是首批老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001 年,博时总部由北京迁往深圳。2002 年 12 月,获准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首批投资管理人之一;2005 年 8 月,获准成为企业年金基金首批投资管理人之一;2008 年 2 月,获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08 年 3 月,获得 QDII 业务资格;2012 年 9 月,获准成为首批 9 家获得确认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之一;2016 年,获准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首批证券投资管理机构之一; 2018 年,获得首批职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经过 20 年的发展,博时已发展成为一家全牌照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成为国内仅有的两家获管养老金全业务
(含社保基金海外资产)的资产管理机构之一。
(八)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8 月 5 日,是业内第 30 家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在香港设有子公司。公司及旗下子公司拥有公募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RQFII、QFII、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和保险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人等业务资格,是具备综合资产管理能力与经验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
(九)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是中泰证券旗下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开展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募基金业务,同时被中国保监会批准具备保险资金管理资格。公司注册于上海,注册资本 1.67 亿元。
(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成立,成立时公司
名称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 2 月更为现名。公司注册资本 3 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3 月 30 日,2007 年被中信证券全资收购,
2011 年公司吸收合并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吸收合并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十二)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十四)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
上海。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核准设立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18 号文)。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取得证监会颁布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中庚基金聚焦主动权益投资,通过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产品等多元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
(十五)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
本 1 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2011 年 6 月,公司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授予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14 年 9 月,公司获得了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格。
产品存续期内合作机构如有变化,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签署相关协议后,发布新增投资合作机构公告,更新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投资合作机构目录。
五、名词释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 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简称“苏银理财”)。
2.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江苏银行”)。江苏银行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代销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的委托,在该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其中,“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
4.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5.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指苏银理财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2.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苏银理财聚源全明星 23 期”理财产品。
编码,投资者可在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该编码。
4.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内部识别码。
5.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7.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
8.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10.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
11.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12.★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利益包括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
14.★理财产品本金/理财本金:指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本金。就每一理财产品份额而言,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时每一理财产品份额的初始投资本金为 1 元。为避免疑义,理财产品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理财产品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5.★理财产品收益/理财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理财产品本金的部分。
16.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7.投资者资金账户:指投资者开立的银行账户,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资金遵循同卡进出原则,通过银行卡 A 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或到期资金只能划转至银行卡 A。
(三) 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记的日期。
5.终止日/到期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兑付日:指投资者理财资金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的日期。
8.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9.投资周期: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每一个投资周期为该投资周期起始日至该投资周期终止日的理财期间。投资周期起始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开始的日期。投资周期终止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结束的日期。
10.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1.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四) 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六、风险评级
本理财产品经苏银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适合中风险型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为均衡发展。本评级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由苏银理财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仅供客户参考。
本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并向苏银理财及时、准确提供本机构销售评级结果等信息。销售评级与苏银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 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负责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在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
风险星级 | 风险级别 | 适合的投资者类别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一级(PR1) | 低风险 | 风险控制 |
★★ | 二级(PR2) | 中低风险型 | 稳健发展 |
★★★ | 三级(PR3) | 中风险型 | 均衡发展 |
★★★★ | 四级(PR4) | 中高风险型 | 积极成长 |
★★★★★ | 五级(PR5) | 高风险型 | 风险承受 |
(一) 投资范围和比例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不含金融衍生品)。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为: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不高于 8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 50%;权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不高于 5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基本面分析,在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稳定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对权益资产组合的动态调整增厚收益,实现投资组合能够适应不同经济情景的目的。具体而言,以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来获取稳健收益,通过投资权益类资产灵活抓取市场机会,并且进行紧密的投后跟踪管理,严格控制产品投资风险,追求稳定收益基础上获取增强收入,让投资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分享多市场快速发展的红利,以更好地实现投资者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 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管理人全部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 杠杆水平限制
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超过 15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五) 投资范围调整
若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 2 个工作日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八、产品认购
(一) 认购期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 9:00 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 17:00。
冻结期间资金利息根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相关条款确定。
2.管理人在份额确认日通知销售机构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投资者应在扣款前保证资金账户中拥有足够可用余额。因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司法冻结、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事由出现,造成扣款失败,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认购份额登记日:本理财产品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进行份额登记。 (七)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成立时单位净值
产品成立时单位净值为 1 元/份,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九、产品估值
(一)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它资产及负债。 (二) 估值要求
1.本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资产净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理财产品的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2.本产品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小数点六位后截位。
3.本产品估值日为每周四及产品到期日,如周四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于估值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披露产品单位净值。
(三) 估值方法
1.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资产: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采用市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债权类资产: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的债权类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4.权益类资产:
上市公司股票: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采用市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 暂停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十、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 理财产品的终止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4)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含)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2.★延期兑付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
(1)产品终止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清算资金到账日将相应调整;
(2)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1.10452 元。
投资者可得资金=10,000.00×1.10452=11,045.20(元)投资者投资收益=11,045.20-10,000.00=1,045.20(元)
2.情景二
假定投资者于募集期认购本产品,投资金额为 10,000.00 元,购买产品时单
位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0.9975 元。
投资者可得资金=10,000.00×0.9975=9,975.00(元)投资者投资收益=9,975.00-10,000.00=-25.00(元)
最不利的情形下,投资者可能损失 100%本金。
上述情况假设仅用于向投资者示例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管理人对 实际投资情况的预期判断,也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管理人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获得的最终受益以产品实际运作表现及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三) 理财产品的清算
1.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合同约定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明确兑付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投资者理财资金于兑付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兑付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一、产品费用
(一) 费用种类
本产品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本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及其他应由本产品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收取比例,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十二、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应缴纳部分、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十三、产品托管人
(一) 托管人
本产品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 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类型、募集信息、产品净值、产品规模、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
2.定期公告: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和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3.到期公告:管理人在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产品净值披露: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临时性信息披露:管理人将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
7.半年度整体报告:每半年披露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8.理财账单:管理人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三) 信息披露方式
由苏银理财按监管要求和说明书的约定,同时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方式包括:
1.苏银理财通过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官方网站(www.suyinwealth.com)进行信息披露。
2.苏银理财将信息披露内容发送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和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生效,请您及时登陆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官方网站或者向销售机构查询获取披露信息。
十五、其他
(一) 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苏银理财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权利救济措施。
(二) 信息安全
苏银理财及代销机构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苏银理财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重要声明
本投资协议书与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苏银理财”)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或咨询专业理财经理。投资者签署本投资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投资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合同,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遵守本理财产品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 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兑付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代销风险、标的资产的特别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苏银理财在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揭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即视为对理财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理财产品投资者自取得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投资者和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理财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
1. 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取得理财收益;
2. 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3. 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比例参与分配;
4. 要求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5. 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6.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 缴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理财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及本理财产品其他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以用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三、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
1. 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苏银理财依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独立管理理财资产;
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决定本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 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如认为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资产、其它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理财产品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进行融资;
6. 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7.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理财产品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理财产品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以苏银理财名义,代表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0.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以及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3. 充分考虑本理财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理财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理财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约定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5.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6.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苏银理财的固有财产和理财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不得利用理财资产为苏银理财自身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苏银理财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理财资产;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接受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监督;
10.取所有必要措施对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11.按规定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务。理财产品托管人因过错造成理财资产损失时,苏银理财应为理财利益向理财产品托管人追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四、理财产品投资
(一)投资范围和比例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不含金融衍生品)。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为: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不高于 8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 50%;权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不高于 5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管理人全部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投资范围调整
若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 2 个工作日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五、免责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苏银理财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苏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3.苏银理财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苏银理财依据产品合同约定管理和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投资协议自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苏银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2.投资者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苏银理财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或赎回份额作为理财产品合同的生效或终止依据。
3.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乙方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理财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约定内容为准。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适用于代销渠道)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购买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理财”)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苏银理财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 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由苏银理财发行和管理,代销机构负责您与苏银理财之间的资金划转工作,不承担产品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为方便您办理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产品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代销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产品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代销机构转达。
一、代销机构代理销售苏银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
于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代销机构电子渠道提交理财产品购买申请
签署全套理财销售文件
阅读全套理财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相关内容
在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登陆代销机构电子渠道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
签字确认开户申请,取得开户凭证
开立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账户
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或登陆代销机构电子渠道
携有效身份证件
苏银理财登记确认客户申请
是
是否首次购买
否
于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代销机构电子渠道提交理财产品购买申请
签署全套理财销售文件
阅读全套理财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相关内容
签字确认开户申请,取得开户凭证
开立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账户
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或登陆代销机构电子渠道
携有效身份证件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登陆代销机构电子渠道
苏银理财登记确认客户申请
是
是否首次购买
否
二、苏银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苏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一级(PR1)、★★二级(PR2)、★★★三级(PR3)、★★★★四级(PR4)、★★★★★五级(PR5)。具体分类见下表:
风险星级 | 风险级别 | 适合的投资者类别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一级(PR1) | 低风险 | 风险控制 |
★★ | 二级(PR2) | 中低风险型 | 稳健发展 |
★★★ | 三级(PR3) | 中风险型 | 均衡发展 |
★★★★ | 四级(PR4) | 中高风险型 | 积极成长 |
★★★★★ | 五级(PR5) | 高风险型 | 风险承受 |
(一)低风险投资者
投资者特征:在任何投资中,保护本金安全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客户的首要目标。客户对投资的态度是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承担高风险以换取高收益,通常不太在意资金是否有较大增值,不愿意承受投资波动对心理的煎熬,追求稳定。
匹配理财产品风险星级:★一级(PR1)
(二)中低风险投资者
投资者特征:在任何投资中,承担较小的风险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是客户的主要目标,通常愿意承受略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匹配理财产品风险星级:★一级(PR1)、★★二级(PR2)
细的对将要面临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客户对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道理有清楚的认识。总体来看,客户愿意承受市场的平均风险。
匹配理财产品风险星级:★一级(PR1)、★★二级(PR2)、★★★三级(PR3)
(四)中高风险投资者
投资者特征:在任何投资中,客户比较注重长期投资收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投资产品业绩的波动会对客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通常愿意承受略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匹配理财产品风险星级:★一级(PR1)、★★二级(PR2)、★★★三级(PR3)、
★★★★四级(PR4)
(五)高风险投资者
投资者特征:在任何投资中,客户通常专注于投资的长期增值,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短期的投资波动并不会对客户造成大的影响,追求超高的回报才是客户关注的目标。
匹配理财产品风险星级:★一级(PR1)、★★二级(PR2)、★★★三级(PR3)、
★★★★四级(PR4)、★★★★★五级(PR5)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代销机构负责代理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代销机构购买苏银理财产品,需要与代销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代销机构销售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在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登陆电子渠道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个人投资者
首次购买理财产品
知晓本人风险测评结果,签字或点击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在代销过程中,可参考苏银理财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自行判断确定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但代销机构自行确定的产品风险评级不得低于苏银
(一)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类型、募集信息、产品净值、产品规模、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
2.产品投向、投资比例、持仓情况、杠杆水平以及主要投资风险;
3.产品收益分配、各项费用情况;
4.产品涉及关联交易;
5.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二)信息披露频率(适用于公募理财产品):
1.发行公告:管理人在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成立公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公告: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披露内容还包括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3.到期公告:管理人在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产品净值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将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将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临时性信息披露:管理人将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
7.半年度整体报告:每半年披露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8.理财账单:管理人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
由苏银理财按监管要求和说明书的约定,同时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方式包括:
1.苏银理财通过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官方网站(www.suyinwealth.com)进行信息披露。
2.苏银理财将信息披露内容发送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和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登陆苏银理财有限责任
您如认为对理财产品设计、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有任何意见或意见,您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电话或电子邮箱进行反馈。产品管理人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您反馈。
(二)投诉处理流程
1.苏银理财投诉处理流程
不能
回复客户,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内部调查核实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处理时限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受理投诉
客户投诉
(苏银理财客服电话或电子邮箱)
能否 直接解决
能
直接处理,答复客户
有
客户对结果是否有异议
无
结案
2.代销机构投诉处理流程见代销机构提供的代销协议
六、联络方式
(一)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电子邮箱:service@suyinwealt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