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書之適用範圍)本同意書係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 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大昌證券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111.8.1 版
分公司別 | 帳 號 | ||
姓 名 | 密碼條簽收 | ||
連絡電話 | 緊急聯絡人 | ||
電子信箱 | 聯 絡 電 話 |
委託人委託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 茲為以 IC 卡網際網路連上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為 xxx.xxx.xxx.xx),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同意書之適用範圍)本同意書係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 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三、「電子訊息」:指貴公司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三、(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證券商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電子簽章,俾供貴公司依規記錄。
四、(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貴公司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五、(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六、(電子訊息保存)貴公司對於委託人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七、(委託有效期限)貴公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八、(資料安全)貴公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委託資料。
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 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九、(保密義務)貴公司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十、(委託額度)委託人同意並了解貴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貴公司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額度。
十一、(電子式交易的風險)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證券商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十二、(交易並非立即發生)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十三、(電子訊息之效力)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四、(責任限制)貴公司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貴公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貴公司者,貴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十五、(法規適用)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貴公司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十六、(法規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十七、委託人確實明瞭以網際網路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效力與電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效力相同,委託人對於委託及已成交之有價證券必須依照相關法令與證券商受託契約準則,履行交割義務。
十八、(憑證用途)委託人之電子憑證,除於本同意書約定之範圍內使用外,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十九、(電子式交易密碼)本公司於委託人開立證券電子式交易帳戶時,應將交易密碼以密封密碼條交付委託人,委託人應善盡保管前項密碼條之義務,並勿將交易密碼告知他人。
二十、(憑證用於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委託人經申請同意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後,其電子憑證得用於身分確認之用。
二十一、委託人同意於利用電子式委託或以電腦程式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交易時,因不可抗力或非貴公司得控制之原因所生之網路壅塞、遲延、遺漏或其他事由( 例如電子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未經授權使用、竊盜、操作錯誤、惡劣天候、地震、洪水等災害或勞工問題等 )致直接或間接造成委託人之損害或損失(包括所得利益之減損、交易損失等) ,貴公司及其受僱人等均無需負責。
二十二、委託人同意於進行網際網路委託下單前,得參考查閱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系統公告,但不以之為買賣唯一依據, 亦不得對於資料訊息之取捨、編排據以主張損害賠償。
二十三、本「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如有未規定之事項,貴公司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此 致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暨其證券交易輔助人
帳 號:
委 託 人: 簽章(原留印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