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5 号)同意注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0,395,13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58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4.88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180,915.1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3,819,079.74 元。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证券代码:603600 股票简称:永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5 号)同意注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0,395,13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58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4.88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180,915.1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3,819,079.74 元。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023 年 6 月 2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0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户号 | 金额 (人民币元) | 用途 |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 1205290029200347637 | 196,226,409.97 |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529002920034763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