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根据2023-2024年度青田县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QTCK2023- 005)的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期内,乙方、采购人双方签署《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附件1
2023-2024年度青田县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框架协议(开放式)
协议编号:
甲方(征集人):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
乙方(入围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2023-2024年度青田县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QTCK2023-005)的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期内,乙方、采购人双方签署《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载明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甲方”系指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甲方不作为协议一方具体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由采购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合同。
3.“乙方”系指本次入围供应商,乙方为青田县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4.“采购人”系指青田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实际的送修单位。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同时包含采购人。
5. “征集公告”是指关于《2023-2024年度青田县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供应商的公告》。
二、有效期限: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青田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预算单位)。
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青田县。
五、采购需求:详见征集公告。
六、承诺优惠率及维修费用
优惠率(工时费、材料费) |
% |
注:(1)优惠率是指投响应产品的优惠率,“市场价×(1-优惠率)”为该响应方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产品优惠率,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 (2)优惠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客户维修的优惠率,也不得低于日常对外公布的优惠率。 |
1.维修保养费用由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材料价格组成。维修保养费计算方式:维修零配件材料价格=门市零配件材料标价×(1-零配件材料价格优惠率),维修工时费=门市工时标价×(1-维修工时优惠率)。
2.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进行维修,维修工时费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执行,乙方响应文件中没有承诺的维修工时费,可由采购人与乙方参照同类维修市场价格商定,并按响应文件承诺的维修工时xxx率进行结算。
3.零配件价格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执行,并按响应文件承诺的零配件优惠率进行结算。
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七、监督履约
(一)本框架协议由征集人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相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将在框架协议模块中公布。
(二)征集人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书面报告财政局后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上述1、2、3情形之一的,由征集人移交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本项目框架协议。
八、转包或分包
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如乙方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采购资金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乙方同意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2.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采购人可以拒绝付款或接车。
3.乙方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交给送修单位时,必须将维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更换下的配件交给采购人。
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送修单位、乙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经采购人确认同意,乙方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采购人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6.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预算单位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入围供应商要建立采购人的公务车辆维修情况记录档案,采购人每年进行检查,有弄虚作假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要求整改或不予审定结算。
十一、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任一采购包的入围供应商,并向其采购相应的服务。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十四、协议生效及其它
1.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解除协议应向财政部门备案。
3.如有最新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4.征集公告、响应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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