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猪粮比价数据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价格监测网,网址:http://jgjc.jswjj.gov.cn/)发布的数据为准。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苏地安信农险(备-农业)[2015]主1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所指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指以生猪价格指数为指标,对参加保险的生猪养殖单位的市场价格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从事生猪养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户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养殖生猪品种在本地饲养两年(含)以上;
(二)单个场(户)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上;
(三)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
在被保险人养殖场内持续养殖四个月(含)以上,且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生猪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饲养的每批生猪出栏时,出栏月当月猪粮比价平均值低于对标猪粮比价 5.8:1(不含)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猪粮比价数据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价格监测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生猪出场价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生猪或玉米实施价格管控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异常的。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除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4 个月(含)为保险
合同的观察期,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含)为保险合同的延展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延展期内的保险事故,视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设 600 元/头、800 元/头、1000 元/头三档,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次,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实际理赔时,根据保险金额与猪粮比价下降比例、赔偿比例系数的乘积计算确定。
约定年出栏数量、出栏批次和承保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出栏月当期猪粮比价低于 5.8:1(不含)时,立即启动理赔程序,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提供当期生猪出栏数证明(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为准)及相关销售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关生猪出栏数证明后,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另有合理约定外,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标的养殖类型和实际风险情况,要求投保人提供上年度出栏情况、每批次出栏时间和数量等材料,投保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清以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当允许保险人授权的代表随时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保险生猪和/或被保险人的运作进行检查。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发生变化或保险生猪转让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因保险生猪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当期生猪出栏数证明(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为准)及相关销售证明材料;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材料或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生猪保险金额×该批次保险生猪实际出栏数量×猪粮比价下降比例×不同价格波动情形下赔偿比例系数(R)
猪粮比价下降比例=1—
出栏月当月猪粮比价平均值对标猪粮比价
本保险合同对标猪粮比价设定为 5.8∶1。
不同价格波动情形下赔偿比例系数(R)
猪粮比价区间 | [5.3,5.8) | [4.8,5.3) | [0,4.8) |
赔付比例 | 60% | 80% | 100% |
注:[a,b)表示a≤x<b 取值包括 a,不包括 b
保险生猪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
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生猪:定义同育肥猪,即断奶后的仔猪经过一段时间饲养育肥但还未出栏的猪,是正在快速增重阶段的商品猪。
(二)猪粮比价: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
(三)出栏月当月猪粮比价平均值=出栏月当月发布的猪粮比价之和/发布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