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肝功能(SGOT、SGPT)指數超過 90U/L 以上。
學生健康檢查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向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承攬甲方 110 學年度學生體檢工作,並訂立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約期限
自民國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第二條 體檢對象(受檢者)
甲方 110 學年度各學制一年級新生學生和大三校外工讀實習學生,可依其意願自由參加。
第三條 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依「學生健康檢查項目」(附件二)、「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健康檢查項目(附件四)及辦理。
第四條 體檢費用
一、體檢費:110 學年度新生每人新台幣 元整,大三校外工讀實習每人新台幣
元整,(體檢費,包含各項體檢設備、耗材、人力、報表製作等費用,含稅)。
二、乙方於體檢時派員向甲方受檢者收取,並同時開給收據。
三、乙方為甲方學生實施健康檢查所需之藥劑、醫療用品、體檢各類表單均由乙方自理,不得要求甲方另外付費。
第五條 健康檢查時間
一、大三勞工健檢: 暫定 110 年 08 月 04 日(三)。
二、日間部學生健檢: 暫定 110 年 09 月 06 日(一)。
三、進修部學生與x、碩xx檢: 暫定 110 年 09 月 13 日(一)。
四、如遇颱風及其他天災,檢查日期另由甲、乙雙方協議後訂定之,乙方配合辦理。
第六條 實施方式
一、110 學年度學生體檢依甲方安排受檢者受檢日期實施。
二、乙方派遣實施體檢人員及相關設備(含 X 光車)至甲方校區指定場地實施體檢。三、乙方得於體檢前安排人員,至甲方學校分發乙方體檢資料及個人體檢試管及說明各項注意事項。甲方於體檢日配合提供相關場地及所需電源,場地佈置及電力線
路布設由乙方負責。
四、甲方需提供乙方完整的受檢名單,與協助安排導引受檢者至各體檢流程受檢。五、甲方提供場地,乙方負責體檢設備與佈置。乙方需於受檢前一日派員至甲方體檢
場地佈置會場。
六、體檢時乙方醫生需詢問及記錄受檢者個人疾病史,並呈現於受檢者個人報告。七、乙方未依第三條「學生健康檢查項目」或「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完成
體檢(或因故遺漏相關資料),應於甲方受檢者原安排受檢日起 30 日內補辦完畢,乙方不另向該受檢者收費。
第七條 品管保證
一、體檢一週前,提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
二、體檢完畢後,乙方需恢復現場清潔,並自行處理醫療廢棄物。並協助甲xxx組一年兩次醫療廢棄物處理。
三、保存血清檢體二個月,X光片保存四年,受檢者得以在提出質疑時複查,乙方不得拒絕。
四、為確保檢查結果準確度,乙方應抽樣檢體複檢(複檢費用由乙方負擔)抽樣數量為實際受檢人數的二百五十分之一,抽樣檢體複檢將由本校衛保組護理人員,送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送檢,已做比對檢驗數據正確性。
五、現場檢查項目:由校方直接督導現場檢查,必要時立即配合修正。
六、使用之檢驗試劑:需醫學中心使用或評估其敏感度特異性,良好之試劑。七、使用丟棄式真空採血管及尿杯。
八、檢驗作業均為院內處理絕無外包。
九、倘若受檢者發生任何與本次體檢項目相關之疾病(體檢應檢驗出或篩檢出之異常,但乙方未發覺異常),經專科醫師診斷後,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十、倘若受檢者,發現檢查結果有誤時,受檢者所給付之複檢費用,可憑收據向承辦單位請款,得以向院方提出精神損失賠償。
十一、如果健康檢查結果個人報告有遺漏或錯誤,應給予免費重新複檢,若超過千分之三比例,罰總費用百分之五。
第八條 資料整理服務
一、體檢表由甲方製定格式,乙方負責印製。
二、檢查後,體檢表以全校及系所班級為單位整理成冊,並附檢查結果總表及統計資料。將體檢異常比率作成彩色圖表(大型掛圖)。
三、體檢後每位受檢學生皆有二份密封式體檢報告,一份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內含檢查意義說明衛教資料(健康護照),由乙方送交甲方發放給學生一份,另一份依健康檢查表意願勾選,健檢報告是否郵寄給家長,願意者報告由乙方郵寄。
四、乙方提供完整檢查結果統計分析資料,包括「未檢名單」、「特殊疾病登記表」、
「過去病史名冊」、「異常名冊統計表」、「異常比率統計表」、「班級異常比較表」
及「學生健康檢查總表」等。甲方可依實際需要,要求乙方增減統計分析內容。五、體檢後如發現重大異常人員七日內,以電話暨書面告知學校衛生保健組免費追蹤,
其餘所有報告於三十個工作天內送交學校。
六、對自行在外體檢的學生健康資料卡及體檢資料,免費協助甲xxx組資料處理。七、乙方取得之所有人事、報告資料絕不外洩,並於處理完畢後,交由甲方存檔。八、資料處理依上述規定如期交付,如無法如期交付,以扣除健康檢查總費用百分之
三來罰款,按日累計。
第九條 追蹤矯治服務
一、針對甲方受檢者檢驗項目異常者,由乙方提供電子檔複檢名單,並配合學校時間,協助到校為學生免費複檢一次:
(1) 肝功能(SGOT、SGPT)指數超過 90U/L 以上。
(2) 腎功能:Creatinine >1.5、尿酸指數>9mg/dl 以上者。
(3) 膽固醇 250 以上。
(4) 心雜音、心律不整、心臟肥大之學生可複檢心電圖檢查。
二、重大異常複檢:針對檢驗數值重大異常,可直接到院複檢或安排到院就診。
第十條 罰則
一、體檢當日依約定之時間至甲方會場佈置完成並就定位,如遲到願接受罰則 5,000
元整。
二、各類統計報告未照規定日期送達者,罰款為每日 1,000 元整。
三、若受檢學生對複查數據有所疑慮時,可擇同等級或以上之醫院第三家檢驗,若其結果確定有誤,罰款體檢費 10 倍 4,000 元整。
四、請於簽約前先至本校出納組繳履約保證金,為健康檢查總費用百分之五,於無合約上待解決事項時後三十天內歸還。
第十一條 110 學年度特別服務事項
一、乙方配合甲方辦理全校性大型活動一年三次,田徑運動會(8 小時)、校園路跑(4小時),乙方必須免費支援救護車、醫師與護理人員各一人和游泳比賽(4 小時)Ⅹ 2 次醫師一人。
二、乙方應派專業人員支援學校健康促進活動內容包括:
(1) 提供有獎徵答題目、講師、物品及人力等支援。
(2) 海報展:免費提供活動展覽海報全開(A1)8 張。
(3) 健康講座:免費二場健康檢查報告說明會。
(4) 提供四場小型衛教宣導(主題由健檢結果,選定題目)
(5) 乙方配合甲方,未能受檢之新生可於學生體檢當日後,兩週內自行至乙方檢查。
(6) 乙方協助甲方完成教育部「110 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建置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和電子報告依本校規定欄位排列,以便系統的上傳。
第十二條 其他
一、承攬醫院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若遭申訴,將依相關法律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二、甲乙雙方本誠信履行合約,不得任意違約或解約;若甲方受檢時發生意外狀況、傷害或病變,乙方應負責急救、醫療,若經確認為乙方之過失,則乙方應負急救、轉診、救護車及必要醫療責任。
三、本合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經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共同遵守。四、本合約書經甲乙雙方簽訂後生效,若如有未盡事項,得由甲乙雙方協議並以書面修訂
之。
五、乙方如因違反本合約以致產生甲方學生、老師之身體、健康、名譽或其他法律之利益受到損害或傷害,甲方除得立即終止或解除本合約外,乙方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立合約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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