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外大发〔2017〕5 号
关于印发《西安外国语大学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外国语大学 2017 年 1 月 10 日
(全文公开)
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我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四条 学校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均需签订经济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商务谈判、合同主要条款拟定、审核会签、签署、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纠纷处理、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可以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授权的唯一形式。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委托事由和权限、委托起止时间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受托人必须在授权范围之内尽职尽责,全力维护学校权益。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业务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 财务处负责借贷及融资合同的管理。
(二)审计处负责各类项目的委托审计合同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的管
理。
(四)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中亚学院·汉
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合同的管理。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校办产业相关合同以及货物采购和服务咨询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
理。
(八)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依据中标通知书、谈判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须使用由我校法律顾问审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条款应完整,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与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签约代表、日期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相应的审核程序,并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合同审批表》。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审核程序如下:
(一)合同主办单位应对对方当事人、签约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及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二)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与审核,重点对合同的性质、真实性、合法性与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核工作,由学校法律顾问审读并反馈意见。合同主办单位提交合同初审稿时,除合同原件外,还应包括合同签署的依据材料;合同主办单位的送审
工作,应由合同主办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或其他人员代办。
(四)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主办单位凭校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合同签署工作,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签署;合同金
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视情况授权分
管校领导签署;合同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十五条 合同加盖西安外国语大学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除学校合同专用章外,学校的其他印章和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于对方签字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作品出版发行项目的合同,校长授权各项目负责人、著作权人(或主编)签署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之前,各项目负责人、著作权人应将主要事项予以书面说明(1 式 4 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个人留存 1 份,本部门、科研处、财
务处各留 1 份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审批权限可自主对外签订合同,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原件学校至少持有 4 份(校长办公室、合同主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各 1 份)。合同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登记、保管、保密工作,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主办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变更、废止。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依法及时向对方提出交涉。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报校领导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合同结算相关款项,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主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证明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结算:
(一)发票等手续不完备的;
(二)资金结算单位(户名、开户行、银行账户)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且无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书面说明或授权的;
(三)对合同的履行有实质性变更未签订补充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合同主办单位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经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合同主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因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重大合同失误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故意、过失或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解释。
抄送:校党政领导,档(2)。
西安外国语大学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