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不成的违约责任 A、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出售转让给乙方的,应当向
合同编号:
资产交易合同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合同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或删除。
三、转让方:指转让标的的资产持有人或其他有权处分人。
四、受让方:指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等;如系非自然人,应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合同涉及的转让方、受让方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
六、转让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拥有的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债权、知识产权、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xxxx: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中心进行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中心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云峰
委托代理人:xxx、xx圣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 0-00 x
联系方式:0753-2139881、0753-2139968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
联系方式:
(当事人如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甲方和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的全部前置批准手续并拥有签订本合同的完整授权。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甲方持有的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公路侨乐街 4 号 104、204 房产。
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
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年 月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号《评估报告》。 4、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二条 转让价格
甲方将上述标的以进场交易形成的价格¥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方式
上述资产经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方,采用 (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实施交易,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四条 涉及的抵押担保 转让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
第五条 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划转程序经甲、乙双方约定: 1、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乙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保证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无息转付给甲方,并在甲方收讫之日起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因乙方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交易价款的,乙方应在保证金发生扣收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补足。
交易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价款应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支付,专用结算账户为: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2150078801900000170
开户行:浦发银行广州海珠支行
2、交易价款划转程序:
甲乙双方同意,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含保证金)
¥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直接无息转入甲方下列账户,
无须双方另行通知。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承诺:本条款所涉及的划转指令是不可撤销的,且无本条款之外任何附加条件。
收款单位全称: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城支行
开户账户:7445210182200000179
第六条 出具交易凭证、权证变更及标的资产交割交接 1、交易凭证出具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无需交易双方另行通知。
2、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相互配合,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
中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所转让标的资产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3、标的资产交割
(1)甲方在受让xxx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标的房产过户的所有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乙方取得交易标的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新核发的产权证书后,需通知甲方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按现状进行交接。乙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房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房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在转让标的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在交付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管理费用等费用)。乙方无须对交付前的上述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
(3)若为带租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标的交付之日前的租金收入归甲所有,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归乙所有。
当月已缴租金的处理:标的交付之日前的租金收入归甲所有,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由甲方从当月已缴租金中划转给乙方。
乙方应在交易标的交接日与甲方、原承租人签订关于变更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乙方承接原租赁合同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税收及费用的承担 1、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
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2、除特殊约定外,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
的处分权。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3、甲方保证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资产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4、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完成。
5、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6、乙方作为受让方,承诺知悉并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履行受让方义务。
7、乙方作为受让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转让标的转让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内容。
8、乙方作为受让方,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所有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乙方所作出签订本合同受让交易标的的决定仅以其独立调查和分析为基础做出,不依赖于甲方、甲方人员及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子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和解释。
9、乙方作为受让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甲方原因,或乙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乙方名下,使甲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等不予退还,甲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x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遗漏或有误导,即构成违约。
1、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停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2、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发生特定违约情形的,按
下列方式处理:
(1)交易不成的违约责任 A、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出售转让给乙方的,应当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标的成交价的 10%,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价款。
B、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受让转让标的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标的成交价的 10%(不包括已付其它费用)。
(2)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交房的,应当每日按转让标的成交价 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仍未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房管部门、办理缴税过户程序复杂耗时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则交房时间延长相应时间)。如乙方要求
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转让标的交付使用日期的第 2 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每日按转让标的成交价 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每日按转让标的成交价 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仍未交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转让标的交付使用日期的第 2 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每日按转让标的成交价 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 1 日按未付交易价款 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交易不成的情形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如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
(4)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的
(客观原因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终止交易,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因乙方发生违约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优先抵扣乙方应支付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服务费用后用于偿付前述违约金及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
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或解除情形出现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在交易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如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签字并加盖指模(如为自然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关于网签手续的约定
(1)交易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前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或其他网上交易手续(下称“网签手续”)。办理网签手续所涉的合同(下称“网签合同”)条款的内容,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2)交易双方了解并同意,网签合同系格式版本,仅作备案之用,客观上不能完全反应双方交易情况。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网签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网签合同未约定但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网签合同有约定但本合同未约定的,网签合同的约定双方协商适用。
(3)交易双方同意,若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纠纷的,或因本合同所涉房屋发生纠纷的,应以本合同作为争议纠纷解
决的依据,而非网签合同。 2、甲乙双方须对本合同内容补充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该
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内容与信息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双方同意变更的除外)。
3、乙方认可并响应甲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用途及现状,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甲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甲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乙方需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6、在办理房产交接后,乙方应主动参与并服从大楼物业管理及相关的规定。7、本合同 1 式 5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广东联合
产权交易中心执 1 份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受让方(乙方)(xx):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