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__月__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签署: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湖南湘新智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公司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第一条中所约定的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
2. 乙方系合法设立的企业,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愿意承租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xx x xx x xx x 000 x 长沙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孵化基地 项目第 栋 的房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实测绘报告建筑面积 平方米(长沙测绘有限公司受理号:20221018JGCL),房屋地址及户室号最终以当地相关权威部门确权的地址和户室号为准。该租赁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1《房屋平面图》,该平面图仅作该房屋位置示意之用,甲方保留对该平面图规划设计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了该房屋的情况。
(三)甲方已充分向乙方披露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性质、建设、装修、权属登记、用途、物业瑕疵等情况,乙方知晓且接受该等情况,且自愿同意按租赁房屋在签订本合同时的现状向甲方承租租赁房屋。
(四)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或研发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和范围。
(五)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未将租赁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六)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视察过该租赁房屋,对该租赁房屋及房屋xx的现有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若乙方的经营项目对场地条件有特别要求,则甲方无义务为满足该等要求而采取任何行动,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等)以适应该等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房屋于 2023 年 月 日(约定交付日)交付,租期 年,至 年 月 日截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交付日为租赁房屋计租及租赁期限起始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租期截止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办法
(一)租金
1.1(1)房屋租金计算标准为:租金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大写:柒拾元/平方米/月),其中:不含税价 元/平方米/月,税率 9 %,税金 元/平方米/月。从第四年开始,每两年租金价格上浮 5% 。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租金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如遇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双方同意以不含税价为基础,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算税金并调整合同含税价。以上“增值税税率调整”指的是国家规定的行业适用税率变动。
(2)首笔租金(含租赁优惠期)人民币 元(按月四舍五入到元,大写: 元整)应当在交付日前五个工作日内缴纳。除首笔租金外,以后每笔租金应每 6 个月支付一次,每笔租赁租金应在当个计租周期(6个月)起算前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以此类推。
(3)双方协商一致,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甲方给予乙方 202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期间的租赁优惠期,即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元整 )。双方进一步确认:若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协议或乙方提前全部/部分退租且乙方实际租赁期限不满 年的,甲方不再给予乙方任何租赁优惠期,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约定的租金标准补足租赁优惠期期间的租金差额。
(二)履约保证金
1. 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相当于1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到元,大写: 元整)。该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仅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
2. 乙方不得主张上述保证金用于抵充乙方应付之租金、公用事业费、物业费或其他乙方于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述之与本次租赁有关之协议或安排项下应当支付的费用。但乙方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以下合称“应付款项”)已达付款条件但尚未支付完毕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减,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讨。
3.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的,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办理完毕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如有)、按照本合同交付条件之规定将该房屋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恢复原状(如有)归还甲方后)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乙方符合退还履约保证金情形的,甲方自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笔履约保证金。
4. 乙方应当保持租期内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即履约保证金一旦抵扣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同等的违约责任。
(三)支付方式
1. 乙方须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当以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收款账户:
甲方收款银行账号: 1901027109200153402
甲方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
甲方收款人名称: 湖南湘新智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2.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相应租金、履约保证金并审核确认后向乙方开具相应票据(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履约保证金开具收据)。乙方的开票财务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第四条 其它费用支付办法
(一)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以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及装修管理协议(如有)中的约定为准,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乙方承租经营租赁房屋期间发生的给水、排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其他政府或第三方主体依据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要求缴纳的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根据相关要求缴纳。
(四)乙方同意,上述费用标准可能因政府行为或市场变化而改变,乙方按照相关收费主体届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第五条 交付方式
(一)租赁房屋按照__毛坯__标准交付,双方共同办理该租赁房屋交付手续。该租赁房屋具体交付标准照片详见合同附件2《房屋交付标准照片》。合同签订后,乙方须配合物业公司签署具体交付设施设备清单及详细标准的确认文件,若乙方不配合签署的,则视为乙方同意以物业公司确认标准为准,乙方不得以未签署为由不予认可。同时,双方确认该具体设施设备清单及标准、附件2为乙方退租后房屋恢复及返还标准。
(二)甲方可以在约定交付日期前通知乙方交付,如交付通知的交付日与本合同约定交付日不一致,则以交付通知的交付日为准。
(三)交付租赁房屋时,乙方应现场查验并办理收房手续,签署交付确认单(模板详见附件3《交付确认书》),即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交付义务。租赁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如租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乙方不得拒绝收房。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或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来办理交付手续或乙方无合理理由拒绝收房或拒绝办理相应收房手续的,自甲方通知乙方收房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付日起视为乙方收房,并同时计算乙方应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租赁期间,乙方空置租赁房屋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不可用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该租赁房屋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通讯等各项费用。乙方自行空置租赁房屋不能作为减免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的理由。
第六条 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
(一)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的,不得损害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危及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主体的经营。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装修改造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审批通过,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之设计、图纸、装修改造方案给予书面同意不视作甲方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仍需对装修改造方案及装修改造的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装修或改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害,相应法律责任(无论民事、行政或刑事)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的实际装修工程与前述经甲方先同意的图纸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如有)不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批准的原装修方案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整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以xx方式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正常装修或经营活动。同时,乙方应当注意装修改造施工安全,装修改造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完成上述进场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该房屋进行再装修,则必须首先取得甲方、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的许可,并应在不影响其他承租方经营的情况下进行。
(五)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遵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六)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即二次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同时,乙方不以相关资质或许可手续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为由主张降低、迟延或拒绝支付租金、水电费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并自行承担所有责任或后果。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管理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关于租赁房屋所在园区的整体规划的要求,并严格遵守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
(二)乙方负责维护租赁房屋的日常经营管理秩序,遵守及签署本合同及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与物业租赁相关的其他规定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三)乙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批文、资格证等文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自觉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及管理。乙方保证甲方不因乙方使用该租赁房屋或在该租赁房屋内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由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保证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生产、销售、宣传、展示假冒伪劣产品、侵权商品或作出侵犯消费者权益等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自甲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租赁房屋非主体结构部分及所配备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租赁房屋内网络地板、墙面、吊顶、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等)的维修、更换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租期内,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乙方逾期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予以修复,并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讨,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逾期未修复致使甲方发生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六)租赁期内,甲方的修缮责任仅限于由于非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的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及设备的损坏/毁损。乙方发现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毁时,或该房屋铺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应立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而导致该房屋、装置、附属物或与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及设备的损坏,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和设备。乙方应保证该房屋及内部设施和设备处在与原状一致(除自然损耗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乙方需遵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内保证租赁房屋的整洁和美观。因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或导致包括其他承租人在内的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拒绝或迟延维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代为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在租赁房屋期间须重视安全工作,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详见附件5),遵守《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实自身的安全责任,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统一安排协调、管理检查楼内安全状况。乙方须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随时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巡查,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按照要求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并经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确认。对于不能即时消除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当在消除前采取有效的隔离或防护措施,避免在消除前发生安全事故。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巡查、消除隐患或者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协议解除的违约责任。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均应当全额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财产、人身、生命安全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九)乙方应购买租赁房屋、工作人员、财产、货物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如未购买保险或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使用水电超出该房屋原有的设计负荷时,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相关制度的规定或者水、电等公共事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超出设计标准的部分交纳设备及线路改造等费用。
(十一)乙方入驻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并按照相应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建设批准、环评手续。
(十二)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房屋转租或授权给其关联公司使用,但不得以租赁房屋及相应承租权利作为担保。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转租或授权使用的,需确保该转租或授权使用仅用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经营业务所需工商注册登记并确保租赁房屋合法合规使用,且需提交书面转租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合同、转租租金的支付等)给甲方备案,同时该等转租或授权使用不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转移,乙方仍需严格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履行。若因该等转租或授权使用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全额予以赔偿。
第八条 房屋的返还
(一)除甲乙双方签订续租协议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3日或提前终止后3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若因乙方逾期返还该房屋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当在提前终止或租期届满后10日内交还该房屋。租赁房屋内属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新增添的一切固定设施、设备、装修等无法拆除或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房屋使用或价值的设施、设备及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灯箱、卷闸等)不得拆除或搬走,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补偿;如乙方损坏或拆除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租赁房屋恢复成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原状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若甲方提出此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之日起5日内予以恢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恢复房屋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乙方不得主张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乙方不得以其装修残值折价冲抵其欠付的任何款项或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乙方逾期交还房屋或恢复的,逾期应当承担按照本合同约定日租金2倍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
(三)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还、恢复房屋的,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以外,可视为乙方放弃该房屋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货品、设施设备、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的所有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本合同约定返还日或通知返还日次日起停止公用事业供应(水、电、煤气等)、开启及更换该房屋的门锁,将该等物件搬出,收回该房屋,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同时,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房屋恢复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该房屋恢复至本合同附件2约定的标准,同时乙方须按建筑面积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恢复费用(若甲方实际支出的恢复费用高于此费用的,则乙方须按照甲方实际支出的费用支付)。
(四)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如乙方以该房屋为地址注册了企业,甲方要求乙方注销或变更的,则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申请办理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注册地址变更手续,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之申请证明提交甲方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且甲方并有权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00】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 5日内办理煤气注销或变更手续(如有)、电话及网络注销或变更手续(如有)、付清其应承担的煤气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之证明提交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租赁期内,如本合同未因本合同之规定事由被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房屋,致使该房屋被第三者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房屋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租赁房屋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及时审查并提出同意或整改意见。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必要电源、水源等接驳。因租赁房屋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原因导致公用事业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导致乙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尽力协调水电气供应恢复正常。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售租赁房屋。但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出售租赁房屋给其关联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该出售不影响乙方的承租。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表示其决定购买该租赁房屋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此同意:若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关联公司,则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乙方
1.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除主体结构及出租人导致外的房屋质量风险外,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消防风险、水电接驳风险、工商手续风险及其他风险)、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税务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若需使用租赁房屋所在园区广告位的,应当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相关广告位费用。广告内容须遵守政府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涉及向政府报批报备的,由乙方完成相关报批报备手续,乙方租赁房屋内设计安装的标识标牌规范,租赁房屋(含房屋外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标识标牌。
3.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非因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原因,甲方怠于履行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义务,致使租赁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3%的违约金,并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租赁房屋交付之前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租金总额3 %的违约金,并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租赁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3%的违约金,并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赔偿金、空调费、水电、通讯费,除补交所欠的各种费用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5‰的违约金。
(五)乙方在无法律或者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形下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完毕的租金将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将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全额进行赔偿。但若乙方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解除本租赁合同的,或者非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但乙方推介企业与甲方签署了租赁此租赁房屋的意向书(租期不能短于原租赁合同未完成租期),且乙方推介企业向甲方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乙方在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可不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六)乙方未于本合同约定或房屋交付通知要求的房屋交付日前来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除乙方应当依据本合同支付相应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有)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照日租金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从事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送交执法部门追究乙方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所受一切损失。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除呈报有关部门追究乙方责任外,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租赁房屋所在园区其他承租主体或经营者的一切损失。
(九)乙方违约需赔偿甲方的损失和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所有直接损失和为减少损失及解决纠纷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咨询费、文件制作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其中律师费具体金额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为准。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无条件将租赁房屋收回,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完毕的租金将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将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全额进行赔偿。
1.乙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支付或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或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或乙方所欠应付款项总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或一年以内乙方逾期支付达3次及以上的。
2.乙方逾期收房超过10个工作日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或以借用、共用或者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主体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租赁物业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租金或其他报酬或其他利益。
如存在上述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等情况的,无论甲方是否选择解除租赁合同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租金、报酬与本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差额,即乙方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租金、报酬如高于本租赁合同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4.乙方未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且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
5.乙方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未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其他资质、手续条件,受到政府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或因此连累甲方,导致甲方受到政府部门处罚,造成甲方损失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8.乙方违法改建、扩建的,未在通知内整改完毕的。
9.乙方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条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按照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乙方违反合同、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相关规定,经甲方要求整改或被政府部门要求整改,但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1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以终止本合同:
1.另一方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长达 【壹】个月以上。
2.另一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
3.由于政府部门的任何法令、征收、干涉或干预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任何重要方面失去实际的可行性。
(三)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四)租期届满,不再续约的。
(五)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享有解除权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
第十二条 续租
(一)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合同租期结束前三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或相关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甲方可就租赁房屋另行招商。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续租的租金由相关方根据届时市场价格重新商定。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及其他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即一般不超过24小时)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 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可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
(二)因规划要求、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修改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保密
(一)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对外披露从甲方获悉的任何甲方商业信息,包括营销体系、租金价格、优惠方案等;在乙方未公开其经营范围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将乙方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二)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需与乙方联系时,包括但不限于送达缴费通知、违约催告通知、解约通知,应送达至租赁房屋或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地址,如有变动,乙方应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延迟通知或未通知,造成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同乙方收到并知悉相关文件的内容,如采用多种方式送达,则以最先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时间:
1.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或其雇员签收当天为送达日;如乙方未签收的,则甲方向乙方邮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天视为送达日。
2.乙方无法联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收、拒绝签收的,甲方可以将相关书面通知张贴于乙方租赁房屋的醒目位置,并拍照取证,即视为乙方已收到并知悉相关文件的内容。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双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任何事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
(二)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第 1种方式诉诸法律程序:
1.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依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若仅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义务转让
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人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变更的,若甲方的关联公司成为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人的,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及获得租赁房屋相关权利的甲方关联公司就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事宜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配合理顺相关财务关系,乙方同意不加延迟地予以确认、配合并不持异议,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通知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该关联公司,本合同主体自通知到达之日变更。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中甲方提及的相关文件或政策文件(如有),乙方在此承诺已仔细审阅且无异议。
(二)乙方应在入驻租赁房屋后三个月内将其新注册全资子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迁至租赁房屋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已经详细、充分、全面地向乙方解释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听取甲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充分、全面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其法律效力、后果,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一条款不持异议,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合同附件是正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1:《房屋平面位置图》
附件2:《房屋交付标准照片》
附件3:《交付确认书》
附件4:《乙方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
附件5:《安全生产责任书》
(提示及说明:本合同中斜体加粗部分作为合同重点内容,甲方已依法向乙方进行了合理提示与充分说明,乙方知悉且完全理解了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件2:
投资承诺书
湖南湘新智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长沙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孵化基地项目招租公告,我单位经现场考察并仔细研究本项目招租文件,愿按相关要求承租本项目物业。现承诺如下:
1、一旦我单位中选,我单位完全知悉并接受长沙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孵化基地项目目前的现状,完全响应招租文件的要求。
2、我单位将按招租文件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3、报名文件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
4、我公司承诺本次递交的文件中所提供的资质、证件、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竞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长沙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孵化基地项目9号栋
办公用房竞选报价单
项目名称 |
坐落位置 |
招租区域 |
面积 |
租期 |
备注 |
租金(月/元) |
长沙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孵化基地 |
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松柏路以西、梅溪湖路西延线两厢 |
9号栋 |
1447㎡ |
5年 |
含3个月免租期 |
|
大写:人民币 元整 |
竞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竞选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竞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竞选人名称(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授权 (被授权人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长沙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孵化基地项目招租的竞投,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该项目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领取及递交文件、竞选报价、谈判、签约等。被授权人代表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
授权单位(公章):
日期: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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