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机智汇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汇」〉严格遵守有关直销/网络直销的所有管理法规,并要求旗下每位独立直销商〈以下简称直销商〉相应遵从。直销商必须详阅及透彻了解本章节,如对其中任何政策或程序规则存有疑问,请向介绍人、保荐人、上线直销商或「机汇」查询。
本章节载述下列各项政策与程序规则:
1. 直销商资格政策
2. 介绍、保荐与训练
3. 终止或转让户籍
4. 购买和销售产品及辅销品
5. 零售保证和退款政策
6. 商标、刊物和广告
7. 一般规定
8. 个人资料的运用
9. 行为守则
阁下身为「机汇」的直销商,必须了解及遵守载于独立直销商协议书,以及「机汇」公布的所有政策与程序规则。 「机汇」保留权利随时修订本政策与程序规则,并会透过「机汇」印制之刊物或网站向直销商发出通知,并作视作正式生效及对直销商具约束力。
「机汇」建议阁下经常参阅本政策与程序规则,并以此为规划「机汇」直销业务和个人发展的辅助资料。
1. 直销商资格政策
1.1 成为直销商
a. 申请人在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成为「机汇」直销商:
b. 申请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为十八岁。
c. 申请人须缴付港币$88,加盟成为独立直销商,并可即时开始登入「机汇」网站,浏览及下载电子创业锦囊。
d. 申请人必须将填写完整的独立直销商加盟协议书(下载文件或网上申请均可),连同上述的加盟费用提交到「机汇」,并被「机汇」收到及接受。
e. 申请人必须填报真名,不得使用别名。
f. 各直销商均获分配一个直销商号码作识别用途。
「机汇」接受和批淮申请人的独立直销商协议书后,有关人士成为直销商便即时生效。 「机汇」保留权利拒绝接受个别申请人成为直销商。
1.2 成为「公司直销商」
若要以公司名义成为「机汇」直销商,须遵守以下规定:
a. 由一位公司董事签署「公司直销商加盟协议书」及「独立直销商协议书」。
b. 填妥「业务组织资料表」,与「表格 D1」、上年度公司年报及商业登记证一并交回。
c. 申请公司须提供董事会议纪录,以证明有关董事均同意签署「公司直销商加盟协议书」及
「独立直销商协议书」。
d. 申请人或直销商须向「机汇」提供准确或真实的资料。
e. 若「公司直销商加盟协议书」及「独立直销商协议书」或「业务组织资料表」上的资料有任何更改,影响其准确或完整性,则须立即知会「机汇」。
f. 若发现直销商提供之资料不实或不准确,「机汇」有权立即终止其直销商资格。
g. 直销商的任何资料更改,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银行户口等等,均须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机汇」。
h. 「业务组织资料表」上的任何成员在「公司直销商」退出其直销商资格后,须至少待 26
个星期,方能再被其他人介绍成为直销商。
i. 签署「公司直销商加盟协议书」及「独立直销商协议书」后,公司董事或股东的任何变 动,都须事前得到「机汇」的批准;否则「机汇」可终止「公司直销商」资格,毋需事先通知。 「机汇」有权拒绝任何董事及或股东变动之申请,毋需提供原因。
j. 「公司直销商」的任何董事或股东若想成为独立直销商,必须由「公司直销商」介绍。
k. 「公司直销商」的股东或董事之配偶若想成为独立直销商,必须由其配偶介绍。
l. 「公司直销商」必须每年呈交一份公司年报副本,该文件需在正本呈交公司注册处后 14日内递交到「机汇」,否则「机汇」可直接向公司注册处索取年报副本,并向直销商收取服务费港币 100 元正。
1.3 毋须先行购买产品
除了缴付加盟费用外,毋须先行购买任何产品或作出任何投资,即可成为「机汇」直销商。
1.4 购货权利
经核准的直销商可销售其向「机汇」购买一切所推出的产品及服务。
1.5 重新参加办法
a. 任何积极之直销商均可重新介绍或保荐任何在「机汇」没有活动二十六个星期之直销商。没有活动之定义如下:
i. 二十六个星期内没有购买任何产品〈包括没有向上线、下线、其他直销商或公司购买产品〉。
ii. 二十六个星期内没有介绍任何人。
iii. 二十六个星期内没有参加任何与「机汇」公司有关之会议〈包括 OPP、训练会、大会、组织自办家庭聚会及任何与「机汇」有关之活动〉。
iv. 以相片、人证、物证、录音、录影为证。
b. 重新参加的直销商可以重新介绍其以前直接介绍过的任何直销商,但只限于后者在「机汇」公司没有活动至少五十二个星期,其定义如上。
c. 任何直销商一经重新参加,其原有之所有下线将直接拨归其原有上线。
d. 任何直销商凡有直接或间接鼓励其他直销商停止活动,以遂其重新介绍之行为者,可以导致被取消直销商资格。
e. 若直销商故意利用配偶或亲戚之名义加入其他组织,一经发现,两边之直销商资格将被取消,而两边之组织全部归于其原先之上线。其间所有已发出之奖金「机汇」有权可以向后加入之有关上线追回,然后补发给原先有关之上线。
f. 任何直销商鼓励其他直销商利用配偶或亲戚之名义重新加人者可以导致被取消直销商资格。
1.6 已婚夫妇
a. 已婚夫妇可用同一直销户籍共同发展「机汇」直销事业,亦可选择分开直销户籍,但只可被配偶介绍。
b. 两个单身直销商结婚后必须继续保持不同直销户籍,或其中一方可自愿退出自己的直销户籍,而加入配偶的直销户籍。
c. 若夫妇在不知情之情况下分别被不同直销商介绍时,「机汇」将依「独立直销商协议书」之批核日期,以先批核者为准,未被承认者及其组织必须拨回其配偶之直销户籍内。
d. 当享有同一直销户籍的夫妇分居或离婚,「机汇」将继续发放奖金,直至收到夫妇双方共同签署的函件或法院裁决才决定未来如何发放奖金。
1.7 无须续约
「机汇」直销户籍是终身户籍,除非直销商被终止户籍或自行退出, 否则无须续约。
1.8 独立承办商
所有的直销商均是「机汇」之独立承辨商,并非公司的特许经营, 合资人, 合伙人, 员工或代理人。直销商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示或暗示其为公司的特许经营, 合资人, 合伙人,员工或代理人, 也无权以任何方式加诸「机汇」任何义务或责任。
1.9 赔偿协议
因直销商从事「机汇」直销事业之营业行为, 或因直销商履行与「机汇」之任何合约而发生第三者之任何索赔, 债务, 责任, 损失, 成本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均和「机汇」无关。直销商同意补偿「机汇」以及其股东, 员工, 代表人和受益之继受人因此而可能发生之损害或损失,使「机汇」及该等人士完全免于任何责任。
1.10 课税
因为直销商具有独立承办商的身份,在税法及其他相关之法规上,他/她们将不会被视为「机汇」的员工, 特许经营, 合资人, 合伙人或代理人。
1.11 收入报告
「机汇」将依本地法律的规定将直销商与「机汇」间的交易细节(例如销售之产品与服务,直销商取得的收入等) 提供有关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 核对。因此,直销商须随时确定其购买单据和收入的正确性。如果直销商对该等资料有任何疑问,应立刻和公司联系以作必须的更正或澄清。
1.12 法律承诺
直销商须遵守有关业务营运的所有法规, 亦必须对自己的商业决定和开支承责。 「机汇」将根据法律规定扣留任何款项。
1.13 无独家区域
任何直销商均无独家区域去作市场推广或推介,也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已取得独家区域的权利。直销商在香港地区介绍或保荐其他人不受任何区域的限制。
1.14 其他的产品及服务
除其本身所直接介绍的直销商外, 直销商不得向其他「机汇」直销商推广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或直销计划。被发现违反此一规定的直销商将会被取消向本公司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也可能被暂停或终止参与「机汇」直销奖励计划或被终止直销商之资格,及/或对「机汇」承担赔偿责任。
1.15 直销商号码
直销商和公司往来的一切文件,均须用直销商号码。
1.16 提供准确资料
直销商不得向公司申报虚假和失实资料。如资料有变,以致会影响独立直销商协议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直销商必须通知「机汇」。 「机汇」如确定直销商提供虚假和失实资料,有权即时终止有关直销商之资格。更改直销商资料必须呈交一份个人资料修订表,签署后交回公司。
2.介绍, 保荐与训练
2.1 介绍或保荐权利
a. 「机汇」接受直销商介绍他人加入成为直销商。该名人士的独立直销商协议书一经本公司批核,即可根据协议书成为介绍人之下线直销商。
b. 受介绍参加成为直销商的人士必须在填写独立直销商协议书时注明加入介绍人的左边或右边团队,此项选择于加入后将不可以随意更改。如果因一时失误而选择了错误的团队分 配,该位人士必须:
i. 于参加日当天通知「机汇」,在已创立的直销商户籍中修改团队分配;
ii. 如已超过参加日,必须于 3 个工作天内通知「机汇」,取消已创立的直销商户籍,开立新的直销商户籍于正确的团队,「机汇」将收取 10 港元作为手续费。已取消户籍所推介的下线直销商及已储存的业积额将不会转移到新户籍。
c. 直销商不会就介绍其他人成为「机汇」直销商而获得报酬。直销商只能透过其本人及下线直销商销售公司产品及服务而获得利润与成就。
2.2 训练需求及承责
直销商必须对训练及教育下线直销商承责,方可成为成功的介绍人或保荐人。直销商需要向其介绍或保荐的直销商提供基本训练,诸如有关「机汇」的政策与程序规则,直销奖励计划,产品资料,正确的业务实习及商德操守等训练。
2.3 不淮转换介绍人或保荐人
「机汇」不容许直销商自某一位介绍人或保荐人转换至另一位介绍人或保荐人的下线,除非已符合重新参加的条款(1.5)。
3. 终止或转让户籍
3.1 自愿终止直销商合约
直销商可以书面通知「机汇」自愿终止直销商资格。当「机汇」收到书面通知及于 7 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后,合约终止方告生效。
新参加直销商如果决定退出,可以在参加日起计 365 天内以书面通知「机汇」要求终止直销
商资格,「机汇」会在 7 个工作天内作出回覆及退回加盟费,而「机汇」将从退款中扣除手
续费(相等于加盟费的百分之十)。当「机汇」收到书面通知及在 7 个工作天内办妥自愿退会手续后,合约终止方告生效。
根据机智汇集有限公司的冷静期政策,如果新的直销商决定在加入成为直销商后的 7 天内自 愿终止直销商协议,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加盟费的全额退款。有关冷静期政策的更多资讯,请参见下面。
售后冷静期
什么是冷静期?
冷静期是指购买产品和/或服务之后的某段时间,消费者可以选择取消购买和退回已经购买的产品和/或服务,并取得全额退款。
机智汇集的冷静期有多长?
7 天(不是工作天)。
3.2 非自愿终止直销商合约
直销商如严重违反其直销商合约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政策与程序规则、独立直销商协议书、直销奖励计划),或不遵守及维持「机汇」的专业行为规范,或违反任何香港法律条款,均可能被终止或暂停其直销商资格。直销商如有任何违反事情,「机汇」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违反事宜由后,会首先尝试联络直销商会面以解决问题。倘直销商在十五日内未能够就其违反之事情提出令「机汇」接受的解释、答辩或补救,则「机汇」会终止其直销商资格,并立即生效。
「机汇」所作之终止决定将会以邮局挂号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寄往到该违反直销商所提供之住宅地址或电邮地址。
3.3 申诉
a. 因非自愿性原因而被终止之直销商,可以书函方式载明理由提出申诉。申诉函可亲身于
「机汇」递交或以邮局挂号信件或电邮方式寄出,欲以邮局挂号信件递交申诉函,申诉人需于收到「机汇」的终止通知后十五天内寄达「机汇」,电邮方式则需五天内递交。倘公司未在该限期前收到申诉函,则该项终止自动生效将会成为最终定案。
b. 如果直销商在限期内提出申诉,「机汇」将重新审核及考虑该项终止事情并将其决定通知直销商。「机汇」的决定具有最终的效力, 申诉一旦再被拒绝,「机汇」将不会再受理任何重新审核。则以「机汇」最初之终止通知上的日期为直销商资格终止的生效日。
c. 当申请被获接纳后, 「机汇」将保留暂时停止直销商之部分权利直到另行通知或至特定条件被满足下之情况,而「机汇」判断为合适的情况后方能继续享有直销商权利。若在此期间, 直销商被发现再有任何违反或破坏「机汇」的政策与程序等行为,「机汇」将会立即终止该直销商身份, 而不需作事先通知。
3.4 暂停生效
倘「机汇」认为有必要暂时停止一位直销商的资格以待「机汇」审核直销商终止事宜,即意味该直销商不得再自称为「机汇」之直销商,且其应得之奖金均将由「机汇」暂时停发,以待最后的决定。唯一旦终止生效后,直销商仅能向其他直销商以建议顾客价购买产品。
3.5 终止生效
倘直销商资格被终止后,即不得再销售「机汇」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也不得介绍他人参加。该直销商亦将失去其组织内之所有权利以及附随于其销售组织的一切奖金和其他一切福利。非自愿性被终止合约的直销商需于终止生效日后一年方能以新加入成员身分重新成为直销商。
「机汇」将保留是否再次给予该名非自愿终止合约者直销商资格之最终决定权。
3.6 直销户籍之出让
直销户籍均可通过售卖或赠予的方式出让,或根据遗曯转交承受人,但需依照下列规定辨理:
a. 承买人或承受人必须遵守此守则。
b. 出让「机汇」直销户籍前,售卖条件(除价钱外)必须取得「机汇」书面同意。
c. 直销户籍只可售予「机汇」直销商。直销商购入的另一户籍需与其名下的其他「机汇」户籍分开经营,而购入户籍的介绍线不可因此买卖而变更。
d. 直销商如希望出售「机汇」生意予另一位合资格的直销商,买方必须符合卖方所诚意提出及接受的价格及条件购买:
i. 直销商可请其介绍人承买。
ii. 直销商可请其亲自介绍的所有直销商承买。
iii. 直销商可请其介绍的所有上线或下线直销商承买。
iv. 直销商可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合资格直销商承买。
e. 最终买方必须是一名活跃和合资格的直销商,他需有能力依照机智汇集的使命,履行适当的管理和领导新一代直销商的职责。最终买家必须通过机智汇集的批准,该交易才可发 生。
f. 所有出售或转让「机汇」生意必须取得「机汇」书面同意方为确实。
g. 售卖程序完成后, 直销户籍新持有人即享有自售卖日起产生的奖金。年终奖金将根据由
「机汇」核准的买卖合约有关条款处理。该直销户籍以前所获的一切奖衔则不会自动转让予新持有人。新持有人的奖衔资格将按自售卖日起计的销售业绩。
h. 未经「机汇」的书面同意,直销商户籍不得合并或结合。 「机汇」有绝对权利决定核准,亦可在核准时附带其他条件。
i.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直销商户籍均不得分割或作部分转让。
j. 倘若直销商取得另一直销商户籍,该直销商不得将其两个直销户籍的营业额故意转移或调整,除非按照「机汇」直销奖励计划的规定办理。
3.7 继承
不论规定如何,倘某一直销商死亡时,则该直销商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受,但该继受人必须送交一份新签署的「机汇」独立直销商协议书,并附上相关的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认证本给
「机汇」,否则「机汇」不承该项因继受而作的转让。手续完毕后,该继承人始取得「机汇」直销商的权利,并应履行应尽的义务。
3.8 机密协议
「机汇」提供给直销商之任何组织表或下线报告所载之资料,均属「机汇」之专属和机密资 料,只有在直销商绝对保密的情况下,才会交给直销商。因此,直销商同意绝不可以任何直接或不直接方式将该等资料泄露给第三者,也不会使用该等资料与「机汇」竞争或为推广「机 汇」事业以外之目的使用。直销商与「机汇」共同约定,除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外,「机汇」不会将该等资料交给直销商,而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直销商,圴可能面临丧失购买产品的权利,被暂停或终止参与「机汇」奖励计划,被取消直销商资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3.9 供应商机密协议
「机汇」与其他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关系是机密。直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和「机汇」的任何供应商或制造商之代表人接触、交谈或往来,但在该代表人受「机汇」要求而出席「机汇」举办之活动场合,不在此限。违反此规定的直销商将可能被终止其直销商资格和权益,倘该供应商和制造商与「机汇」之关系因直销商之接触而有任何变更,直销商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3.10 违反合约之处分
为督促其他直销商遵守合约条款,「机汇」如认为任何直销商违反合约条款,可选择终止与违反直销商订立的合约,或〈但并不限于〉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处分:
a. 发出书面警告重申某项特定政策或程序的适用情况及释义,并说明直销商如继续违反合约,即会实施进一步处分;
b. 将违约之直销商列为暂停直销商以待作出纪律决定,暂停期间「机汇」将加以监察,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恢复遵守合约;
c. 不批准或撤回暂停直销商所得的奖项,在公司刊物内列明不承认其资格,或限制其在合约某些条件之前或某段特定期间内参与「机汇」所举办的活动;
d. 暂时撤销其担任直销商所得的某些特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其符合某些条件之前或在某段特定期间内不得订讲货品、不得按直销商奖励计划计算奖金及晋升、不得参与公司各种活动、不得以介绍人身份参与业务;
e. 在违约直销商符合某些条件之前或在某段特定期间内,扣发其原可领取之奖金;
f. 罚款及施以纪律处分;
g. 终止合约;
h. 采取法例允许的禁制或其他补救措施。
4. 购买和销售产品及辅销品
4.1 成为直销商毋须先购买产品
直销商毋须先行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即可成为「机汇」的直销商。
4.2 禁止囤积产品
「机汇」事业的成功全依靠销售产品给消费者。因此,所有形式的囤积产品行为均受到禁止。
「机汇」明白直销商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作为自用及供应顾客之用。可是,「机汇」严禁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仅为了试图符合直销商奖励计划目的。直销商必须签署每份购货单及证明至少七成所购产品已售予零售顾客及自用。
4.3 更改价格
「机汇」有权事前不通知,更改产品、辅销品和服务价格。
4.4 零售顾客收据
直销商销售「机汇」产品给零售顾客时,均应以零售价开立零售顾客收据。
4.5 零售场所
直销商销售公司产品或推广公司事业机会场所不可在物品交换站、跳蚤市场、展销会、购物商场、卖物会、餐馆内举行;亦不得在任何以摊位形式展示公司事业机会或产品,唯已向「机 汇」以书面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者除外。
4.6 服务性机构
直销商可在其拥有或受聘的服务性机构内为顾客提供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直销商于任何情况下一概不可将产品、横额或其他辅销品展示予该机构的公众人士,以吸引公众人士进内购买产 品。
4.7 服务性机构定义
主要收入来源乃依靠提供个人服务而非销售产品的机构,即为服务性机构,其中包括按摩师、医生、牙医或其他专业护理人员的医务所、康体会、健身院、修甲中心、美容院、辅导中心、理发店、日光浴场,以及使用会员资或预约方式为顾客提供服务之类同机构。
a. 直销商推广事业机会或销售产品,不得利用药剂店、药房、食品市场等零售店或其他类同机构。直销商亦不得将产品售予打算再在以上机构转售该产品的人士。
b. 「机汇」保留决定某机构是否属于服务性机构或是否销售产品之恰当地点的权利。
4.8 商德操守
直销商介绍产品及事业机会的方式,必须合符商业操守、专业精神及香港法律。
a. 介绍及销售产品的价格、级别、品质、效能、货源等资料必须准确及真实。
b. 直销商就直销利润作出声明和介绍时,不可夸大或误导。本公司严禁直销商向其他人士作出任何收入或成功保证。
4.9 资料准确性
在签署产品购买收据及收到你的产品后,「机汇」将不会承担任何直销商所造成之相关错误责任,包括购买单据上直销商编号及直销商名字的错误。如在购买后之单据上发现任何资料或订单上的错误,你可以采取两种行动。
a. 如于公司营业时间内发现当天购买的订单有任何错误(只适用于公司内购买之订单),直销商可以联络公司尝试处理或更改订单,公司将不会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b. 如于公司购货或于网上购货后 3 天工作天内发现有错误,在不超过 3 天工作天的情况下你可以先将情况通知公司,公司会因应情况作出适当的协助及处理。在此情况下,任何更改或会收取额外的费用。
c. 任何超过 3 天工作天之购货订单,公司均不能协助作出任何修改。
5. 零售保证及退款政策
5.1 零售顾客退货
零售顾客退货:「机汇」向所有零售顾客提供一项三十天无条件退货保证,每一位「机汇」直销商依据其独立直销商协议书和「机汇」政策与程序规则之规定,均须遵守此一保证,如果顾客因任何原因对「机汇」产品不满意,均可在购买产品后三十天内将产品退回直销商,并要求更换产品或全额退款,任何退款要求均须在顾客提出要求后三十天内处理完毕。
待直销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机汇」方会更换产品或发出相若BV 及批发价之现金代用券:
a. 产品已经由当初销售该产品之直销商退回给「机汇」。
b. 填妥零售顾客退货申请表。
c. 退回之产品需在退款予零售顾客当天计起七日内送达「机汇」。
d. 退货时应随附:
i. 零售顾客退货理由之声明一份〈须经顾客签署〉。
ii. 先前所发出之零售顾客收据及购货发票之副本乙份。
iii. 至少含有一半未经使用的产品部份。
iv. 零售顾客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
v. 申请换货的直销商需要亲自提交身份证副本;或赋予代领者授权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副本。
5.2 直销商退货
a. 「机汇」只对运送中遭损毁或品质不合规的产品负上退换责任。
b. 退换产品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i. 退换产品要求需于购货后三十天内提出(直销商须提供购货单以确认购买日期);
ii. 直销商必须经本公司批准方可退换货品。「机汇」的营运及服务部将指示直销商正确退换产品的程序。
5.3 直销商退款
直销商如要求产品退款,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提交书面通知「机汇」自愿终止直销商资格。如要求加盟费退款,必须是入会 365 天内退会之直销商(由入会当天计起);如要求货品退款,退回产品必须是退会日期计起过去 365天内购买之货品。
b. 填妥退款申请表
c. 退回产品及辅销品必须处于未过期、未开启及可再售之状态。
d. 「机汇」将从退款中扣除手续费(相等于批发价的百分之十)。
e. 「机汇」亦会扣除在这些产品中已发放给该位直销商的任何奖金,所以退款需时 30 个工作天处理。
5.4 领取退货款项要求
领取退货款项必须遵守下列步骤:
a. 直销商需自费承担所有退货货运。
b. 「机汇」概不会就任何事前未经公司批准之退货退回款项,该等产品将送回直销商,并由直销商自费支付货运。
c. 「机汇」保留权利直接联络有关之上线直销商,因其下线按退款政策退货,而需偿还有关产品之已付奖金;或在该受影响的上线直销商日后的奖金中扣除有关金额;并要求任何按照退款政策退货的直销商下线偿还有关产品的已付的个人奖金。本项政策涵盖适用法律规定延订的退款政策、「机汇」退款政策允许的所有退款个案,以及基于直销商错误xx、行为不检或情有可原地引致「机汇」需退回超逾指定政策订明金额的其他情况。
6. 商标、刊物和广告
6.1 商标
「机汇」之名称和「机汇」的一切直销奖励计划、服务及产品名称均是「机汇」的商标且属
「机汇」所有。只有「机汇」可以制作和销售含有该等商标的产品和宣传物料。使用「机汇」名称在任何非经「机汇」所制作或授权的文件上,均是被禁止的。
6.2 黄页广告
直销商不得在电话簿内页中使用「机汇」名称刊登其电话和传真号码。
6.3 支票印刷
直销商不得使用「机汇」名称或其任何商标在其营业或私人支票帐户或支票上。
6.4 商标名片或信纸印刷
直销商只能使用由「机汇」批核印制载有「机汇」名称或商标的名片和信纸。只有被批准的
「机汇」图案和文件才可以被使用。
6.5 公司刊物
直销商只能使用「机汇」印制的「机汇」宣传物料介绍「机汇」产品和其直销商奖励计划。未经「机汇」书面许可前,直销商不得制作或复印「机汇」的宣传物料。使用任何旗帜/标志、商展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推广资料,必须事前取得「机汇」之书面许可。
6.6 印刷及电子广告
只有经「机汇」核可的资料才可以在印刷或电子媒体〈包括电脑网络〉广告中使用,任何人都不可以在非「机汇」制作的广告中使用「机汇」名称、标志、商标或著作文件,但经「机汇」事前书面许可者,不在此限。为取得许可,直销商须邮寄或传真一份其欲使用的广告内容到
「机汇」市场推广部,包括一份广告说明。 「机汇」将在收到资料后十四天内以传真或邮寄方式回覆〈包括修改〉。
6.7 传媒访问
直销商一概不得发表新闻报告、刊物撰文、接受传媒访问等任何其他资讯以达到宣传产品及/或业务机会之目的。直销商应将所有传媒代表转介予「机汇」的代表接洽。
6.8 独立活动
作为独立经营者的直销商,可将资讯及方向传达至下线组织,「机汇」鼓励直销商谨慎传递有关资讯、训练交流及其他组织性活动。可是,直销商必须清楚界定此项活动是私人抑或是「机汇」公司所举办。
6.9 直销商训练
直销商可鼓励由其介绍或保荐的直销商参与训练。「机汇」独立直销商的电子创业锦囊内的资料以及公司的影音光碟、视频或音频也能提供训练协助。此外,直销商亦可参与由「机汇」公司举办的训练课程。
6.10 责任
违反在政策及程序规则内的任何规定均会被终止独立直销商的户籍。对于直销商未经授权而使用「机汇」的版权、注册商标及有关资料,「机汇」将寻求法律禁制。
6.11 直销商活动须知
直销商展开辅助宣传活动时,只可运用个人联系及「机汇」明确审核的销售材料。
a. 直销商必须征取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复制、售卖及派发各种属于「机汇」版权的物料。
b. 直销商同意按照〈惟只限于〉公司现时派发的物料和印制品所载资料,并遵从任何适用法例,条例及规例之限制,以推广,声明或说明有关零售产品及建立独立下线组织的独立事业机会。
i. 直销商就利润潜力作出说明时,不可夸大,误导或列举缺乏代表性的个案。
ii. 直销商不得作出如下声明︰任何人士无需亲自付出努力,只靠公司或某直销商的关系而获取盈利或利益(包括其他人或他人活动的盈利或利益)。
iii. 「机汇」如认为直销商举办不恰当的宣传活动,将有权予以禁止,并阻止直销商不恰当地宣传产品,或制止直销商不恰当地宣传与产品零售、建立发展直销商组织有关的独立务会议。
iv. 直销商只可透过个人联系方式发送印制的广告传单,名片及小册子。
v. 如欲获得知名人士帮助推介,每次引用其名字前,直销商必须事先征取该知名人士以书面表示同意。
7. 一般规定
7.1 赔偿
在法律许可之范围内,直销商因下列因素而遭受的利润损失,直接或间接或特殊导致而发生的损失,「机汇」不需负任何责任,而直销商也同意免除及放弃对「机汇」的求偿权︰
a. 直销商违反任何本政策与程序规则(包括独立直销商协议书、直销商奖励计划及任何由
「机汇」提供的资料文件)中任何条款或触犯任何法则。
b. 直销商提供错误或不正确的日期或资料;
c. 直销商未能提出必要之资料或数据供「机汇」处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入和接受奖励计划或支付奖金。
7.2 保留记录
「机汇」鼓励直销商保留所有有关其生意往来的完整及准确记录。
7.3 收入声明
提供直销商的任何收入资料,包括纯粹以数学方法计算得出或以「机汇」直销奖励计划的「理想收入计划」为根据的资料,必须正确或不含误导成份。由于可观的收入取决于许多变数,故直销商不可仅凭在公司的个人收入作为向他人收入保证的指标。故直销商不保证收入、支出及津贴等项目。
7.4 亲闻界咨询
直销商不可以「机汇」的名义引起传媒的注意或回答传媒的询问。任何直销商除非取得「机 汇」书面授权,否则不可向传媒提供任何个人见证或产品资料。直销商应将传媒所有的询问即时转交「机汇」的香港办事处以作处理。对于传媒的所有询问「机汇」将尽快作出回应以确保发放有关公司的资料是正确的。
7.5 政府的认可证明
政府的监管机构均不会认可或推扩任何直销计划,故直销商不可直接或间接明示、暗示「机汇」的直销计划已获任何政府机构的认可或推广。
7.6 修订
「机汇」保留一切修订的权利,在适当时「机汇」会修订其政策与程序规则、批发价、零售 价、业绩额、产品配方及直销奖励计划等。任何修订将透过「机汇」印刷之刊物、公司网站、电邮或其他途径向直销商发出通知,并视作正式生效及对直售商具约束力。如有争议,将会以最新修订为依归。
7.7 不表示放弃权力
「机汇」若未依本政策与程序规则行使权利,或对直销商违反规定或义务加以处理,或双方的习惯或惯例有别于本政策与程序规则,并不表示「机汇」已放弃要求直销商履行,更正或完全遵守该条款或其他条款的权利。 「机汇」要放弃任何一项权利时,必须由「机汇」合法授权的代表人以书面通知,才具效力。又或「机汇」即使对直销商之违反规定或迟延履行放弃其权利,也不代表「机汇」对该名直销商嗣后再违反规定或迟延履行规定时,仍然放弃行使权利,更不影响「机汇」对其他直销商行使之权利。
7.8 裁判权
直销商明白及同意,除本合约另有规定或法例强制规定者外,凡与「机汇」、本合约、「机 汇」直销奖励计划、「机汇」产品、直销商和「机汇」间之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争议和索偿,以及对本合约之履行有关的索偿或诉讼,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程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直销商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之专有裁判权之裁决。
7.9 完整合约
x政策与程序规则,独立直销商协议书、直销奖励计划及任何由「机汇」提供的资料文件属于
「机汇」和独立直销商之间直销商协议书的一部份,构成双方有关主旨事项的完整合约。
7.10 可分割性
如果「机汇」和直销商间之合约中任何一条条文被管辖法院认定为无效,对其他条文不生任何影响,其他条文仍继续有效。
7.11 损害限制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无论因何种原因而与「机汇」在其和直销商之间是否有合同、侵权、严格法律等责任上的商业关系或其他事项等方面上的表现、非表现、作出或作为等有关的索赔导致的任何利润损失、因特殊情况而附带或发生的损害,「机汇」及其附属机构、主管、董事、顾员和公司其他代表均不会负上任何责任。而直销商也须根据本合约,同意免除及放弃对「机汇」的求偿权。此外,直销商亦同意其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将不得超过公司未售出的「机 汇」产品及其公司拥有奖金的数目。此限制亦已明确载于本合约内。
7.12 一般商德操守
直销商均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作出错误、不公平、失实或毁谤性的比较、声明、说明或言论针对「机汇」或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其产品和商业活动。
7.13 转介有兴趣人士方式
x有其他人士向本公司空接查询有关公司,产品或直销商奖励计划的资料,而某直销商如向该等人士提供本公司的资料,该等人士将被转介予该直销商。如查询人士对「机汇」曾略有所闻惟从未与任何直销商联络,「机汇」会将该等人士之资料以公平方式转介予现在的顾问级或以上的直销商,转介将按照查询人士居住的区域分配予同区居住的顾问级或以上直销商。公司保留绝对权利酌情厘订如何转介上述资料。
7.14 直销商名单的保密
直销商名单(以下简称为「名单」)乃公司专有之财产和机密文件。为了搜集、印制、编纂和保存此等名单,公司曾投入大量时间、努力及资金。名单乃属公司专有之营业秘密及商业资 产,不论现在及将来成为任何形式亦然。公司雇员均同意对此名单之资料保持机密,不作外泄及不作任何未经公司事自同意的用途。
7.15 不可重新包装
直销商不可重新包装「机汇」之任何计划、资料、物料或产品。
7.16 翻录
「机汇」制作之有关「机汇」的刊物、训练、演讲、活动、直销奖励及其他资料的任何 CD、 DVD、视频或音频档,直销商均不得复制或翻录。除经「机汇」以书面批准外,直销商绝不可在「机汇」会议和讨论上录影。会议主持人将有权决定准许拍照与否。
7.17 电话答覆
电话答覆:直销商不得以「机汇」接听电话的问侯语,或以任何方式让致电人误会其致电予
「机汇」公司
7.18 责任
违反本章节规定的直销商,将可能丧失其直销商资格。同时,「机汇」亦可能采取法律行动
(包括对违反者提出起诉,申请处分或追讨损失害赔偿),以保障「机汇」的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8. 个人资料的运用
8.1 个人资料的用途
任何人在申请成为「机汇」的直销商的资料期间,「机汇」不时需索取直销商的个人资料。直销商的个人资料会用于以下用途:
a. 处理该人士成为直销商的申请;
b. 直销管理、例如:策划及实施训练;直销商奖金、福利的查核,实施及管理;及直销商资格的终止;
c. 编制及执行销售奖金计划、政策及策略;
d. 如适用,刊登于内部刊物或用于香港内外的宣传资料、事件及公司活动;
e. 公司内部组织的沟通联络;
f. 「机汇」或其他集团公司的市场推广活动;
g. 遵守适当法律及协助政府、警察、税务机关或管理机构的调查;
h. 用于直销商之任何组织表或下线报告;
i. 其他与上述任何一项有直接关系的目的。
若直销商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则「机汇」可能无法处理直销商的申请或延续直销商的资格。
8.2 转介个人资料的对象
在不抵触任何法律的情况下,「机汇」会将直销商的个人资料提供给以下机构;
a. 「机汇」公司,其各自之董事、行政人员以及其他「机汇」独立直销商;
b. 任何为「机汇」公司提供行政、宣传、印刷或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例 如:分销中心,外部核数师,律师,医务从业员、受信托人、保险公司、受托人及被集团公司委派的任何顾问/ 代理人;及
c. 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警察及监管当局,例如税务局。
8.3 查核及更正个人资料的权利
a. 根据香港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任何直销商有权查核公司是否拥有他的个人资料,索取该资料副本一份,及更正不正确资料(除非有例外情况)。直销商也可以要求公司通知他有关公司拥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b. 任何关于查核或更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政策及常规或持有资料种类的要求(按照以(a)项),可以向下列人士以书面提出:
机智汇集有限公司
营运及服务部
香港九龙长沙湾道 833 号长沙湾广场 2 座 813 室电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 根据条例的条款,「机汇」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9. 行为守则
9.1 禁止行为
直销商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9.2 表明身份
在开始进行业务销售时,直销商应主动、真实、清楚地向潜在消费者表明身份、其代表的公司、产品的性质以及其拜访目的。
9.3 说明及示范
直销商应向消费者提供正确而完整的产品解说和示范,尤其是关于产品价格或分期付款(如适用)、付款方式、冷静期及退货政策、品质保证期、售后服务以及送货日期等资讯。直销商应对消费者的所有问题给予精确而容易理解的解答。对于与产品功效有关的描述,直销商只能提供经公司授权的口头或书面的产品描述。
9.4 订单
须在开始销售时或之前将书面订单交付或提供给消费者。如通过邮件、电话、网路或其他类似的非面对面方式进行销售,则应事先提供订单复本,或将订单复本包含在最初的订单中,或通过网路提供可列印或下载的订单。订单中应确认直销商的身份,并包括直销公司或直销商的全名、永久位址及电话号码,以及全部重要销售条款。须将保证或担保条款、售后服务详情或限制、保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保证期限、以及提供给消费者的补救措施等内容明确地规定在订单或其他随产品同时提交的资料中。所有条款须清楚易读。
9.5 刊物
宣传刊物、广告和信件均不得刊载误导或不实的产品介绍、产品声明、图片或插图。宣传刊物中应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并可包含直销商之电话号码。
9.6 证明文件
直销商不得引用任何未经授权、不实、过期或已作废的证明书或担保书来误导消费者。
9.7 比较及诋毁
直销商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比较方式。各比较论点应建立在可被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直销商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来诋毁任何公司、业务或产品。直销商不得冒用其他公司名称或产品之商标,以获取不当利益。
9.8 冷静期及退货
无论是否法律所要求,直销商均应向客户提供一个冷静期,即允许客户下订单后在不少于七天内随时撤销买卖合约。直销商应在订单保款上清楚列明退货权,无论是以特定退货条件或者是无条件退货。
9.9 尊重隐私权
为避免打扰对方,直销商只能以合理的方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或电话拜访。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时,直销商须立即停止产品示范或业务介绍。直销商和直销公司须采取恰当的措 施,以确保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直销商所提供的全部私人资讯得到保护。
9.10 公平原则
直销商应尊重缺乏商业经验的消费者。直销商不得利用个人消费者的信赖,或者利用消费者的年龄、疾病、不足之理解力或对个别语言的不熟悉。
9.11 推介式推销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介绍顾客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作为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此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
9.12 送货
直销商应确保顾客所订购的产品能准时送达。
9.13 不毁谤
您不可以对下列对象以任何方式作出误导、不公正、不准确或毁谤的比较、声称、说明或言论:
d. 机汇
e. 机汇的产品、或商业活动;
f. 其他人士;
g. 其他公司(包括竞争对手);或
h. 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
9.14 骚扰
您不可以骚扰、恐吓、威胁及侮辱等方式经营您的直销商帐户。任何型态的骚扰均不会被许,包括但不限于:种族、宗教、肢体及言词的毁谤,或诱使、鼓励或使其他品牌专员、机汇员工或顾客作任何不适当或不受欢迎的书面、口头、电子形式或身体的关系、性表示、性挑逗、或其他身体、口头或视觉的性需求行为。
9.15 维护公司名誉
您的行为,包括您的直销商帐户业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均不可以做出有损害机汇或其直销商的业务或名誉之行为。机汇有权自行裁量认定何种行为是被认定为具有损害性之行为,并得按照本政策与程序第 3 章的规定对您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