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8536-XM001招标编号:ZYZB-2024-0409-04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023 年版)
项目名称:2024年北京农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8536-XM001
包 名 称:第四包:园林学院学科实验教学平台质量提升(园林)招标编号:ZYZB-2024-0409-04
采 购 人:北京农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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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8536-XM001招标编号:ZYZB-2024-0409-04
2.项目名称:2024年北京农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287.254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287.2545万元本包预算金额:45.154万元;本包最高限价(如有):45.154万元
5.采购需求:本项目共分为5个包,此为第4包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单位)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单项最高限价 (万元)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1 | 超净工作台 | 2台 | 否 | 1.4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2 | 便携式叶绿素荧光测 定仪 | 2套 | 否 | 4.5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3 | 笔式三分计 | 5支 | 否 | 0.15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4 | 掌上离心机 | 3台 | 否 | 0.12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5 | 旋涡仪 | 3台 | 否 | 0.136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6 | 便携式分光测色仪 | 1台 | 否 | 1.28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7 | 土壤原位pH 速测仪 | 2套 | 否 | 0.98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8 | 土壤氧气测量仪 | 2套 | 否 | 0.98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9 | 木材水分计 | 2台 | 否 | 0.118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10 | 全波长酶标仪 | 1台 | 否 | 12.0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11 | 基因扩增仪 | 2台 | 否 | 2.8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12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台 | 否 | 3.2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13 | 石蜡切片机 | 1台 | 否 | 4.50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14 | 土壤紧实度仪 | 2台 | 否 | 0.55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
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等全部项目内容。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1.时间:2024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12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供应商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
4.售价:0 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0000x。五、开启
时间:2024年06月1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0000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
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戒毒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进口产品管理及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政策要求等。
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 数字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 000-000-00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3.1 办理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 “市场主体 CA 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3.2 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 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3 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 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3.4 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 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 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
3.5 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本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3.6 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本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3.7 开启响应文件(本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
名 称:北京农学院
地 址:xxxxxxxxxxxxxx0x联系方式:李老师,010-807994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xx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00x0000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010- 60624505转810或8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x电 话:010-60624505转810或81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考察地点:/。 |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年 / 月 / 日 / 点 / 分召开地点:/。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1 | 超净工作台 | 工业 | ||
2 | 便携式叶绿素荧光测定仪 | 工业 | ||
3 | 笔式三分计 | 工业 | ||
4 | 掌上离心机 | 工业 | ||
5 | 旋涡仪 | 工业 | ||
6 | 便携式分光测色仪 | 工业 | ||
7 | 土壤原位pH 速测仪 | 工业 | ||
8 | 土壤氧气测量仪 | 工业 |
9 | 木材水分计 | 工业 | ||
10 | 全波长酶标仪 | 工业 | ||
11 | 基因扩增仪 | 工业 | ||
12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工业 | ||
13 | 石蜡切片机 | 工业 | ||
14 | 土壤紧实度仪 | 工业 |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最后报价以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的报价为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如下: 递交时间: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3。 磋商保证金方式:非现金形式,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2。磋商保证金汇款账户: 开户行名称: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华威支行账号:671015888 在“转账用途”中标明“磋商保证金-招标编号” 注:磋商保证金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无效。 | ||
11.7.5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成交供应商擅自放弃成交的; (2)供应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 (3)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情形。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 ||
20.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 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 ||
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3)其他要求:/。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文件。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招标三部;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816;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00x0000x。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 (1)以本项目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采购代理机构按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有关规定下浮10%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用。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无论供应商是否填报,都视为此费用已经包含在总价中。 缴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最终领取成交通知书时。 成交服务费支付形式:电汇/现金 |
补充 | 以下条款是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重要说明及补充 | |
1 | 供应商如果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任何时候采购人都有权否决其投标,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 |
2 | 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
3 |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盖章,除特殊标注外,是指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单位公章;财 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均不予认可,否则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
4 | 响应文件递交数量要求:响应文件: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包含:PDF+最终Word版响应文件) (注:电子版的PDF文件是指全部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彩色),格式采用PDF格式 ,载体形式为U盘,并在载体上注明/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如有)及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应对正本响应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递交电子版,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备注:为优化营商环境,节约纸张,建议响应文件双面打印。 |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
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
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 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适用)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正版软件
4.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
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 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 具体见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7 采购需求标准
4.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 响应费用
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 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等)。
14.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4.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密封不合格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磋商文件指定地点。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后磋商报价后,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磋商文件中列明的特殊情况除外)。
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
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供应
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
《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 | |||
“营业执照”; | |||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 | |||
人证书”; |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 | |||
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 |||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 | |||
户营业执照”; | 提供证明文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 |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 提供 证明文件的身份证明。 | 件复印件并 加盖供应商 |
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 照其 | 公章 | ||
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 | |||
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 | |||
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 | |||
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 | |||
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 | |||
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 | |||
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2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响 应文件格式》 |
1-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 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1-4 |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 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政策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1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 件格式》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 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 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 式》 |
2-1- 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 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 式》(本项目不适用)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本项目不 适用)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 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 2 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 3-2 及 3-3 项规定。 3、本表序号 3-4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 合体。 | 提供《联合协议》原 件,格式见 《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不适 用) |
3-2 |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第一章采购邀请3.1的相关要求为 准)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 式》 |
3-3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以第一章采购邀请 3.2的相关要求为准) | 提供证明文 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磋商报价未超预算 | 没有因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导致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 不允许 |
2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90 个日历日 | 不允许 |
3 | 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 符合本文件要求及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不允许 |
4 | ★号条款项、实质性格式 | 满足“★”号条款的要求和实质性格式要求 | 不允许 |
5 | 文件签署、盖章 | 没有出现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情形 | 不允许 |
6 | 文件完整性、有效性 | 没有出现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完整性编制,没有因为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 不允许 |
7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等 | 不允许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 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 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 “允许” 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 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
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如适用)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如适用)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无。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 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说明 | 分值 | |
1 | 价格部分 | 报价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30。 | 30 |
2 | 商务部分 | 业绩 | 供应商2021年5月1日至今(以签字日期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每提供一项符合要求的业绩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要求每项 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签署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10 |
3 | 技术部分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的响应程度 | 针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 1.标“#”为重点项(共计19项),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19分; 2.除标“★、#”外的一般项(共计165项),每满足一项得0.1分,最高得16.5分。 (审核依据为采购需求偏离表的具体响应结果或响应承诺等明显可供评审的证明文件,若为无偏离或提供完全响应的承诺等证明文件则视为满足,若为负偏离或者未提供任何的响应承诺文件则视为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证明资 料,否则不予认可) | 35.5 |
4 | 实施方案 | 针对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设备提供了针对性的项目实施方案(如交货、安装、调试、兼容性等),且针对项目需求提供了整体的进度执行计划方案等 实施方案描述清晰,内容齐全,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5分; 实施方案描述较清晰,内容基本齐全,基本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3分; 实施方案描述模糊,内容不完整,满足招标要求有一定困难的,得2分; 提供的实施方案不可行,内容欠缺严重,得1分; 未提供此项内容或提供的内容与项目不符的不得分。 | 5 | |
5 | 供货方案 | 提供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供货方案,具有针对性,得5分;提供了内容基本完整可行的供货方案,具有一定针对性,得3 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供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2分;提供的供货方案不可行,内容欠缺,得1分; 未提供供货方案不得分,得0分。 | 5 | |
6 | 质量服务方案 | 提供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质量服务方案,有针对性,得5.5分; 提供了内容基本完整可行的质量服务方案,具有一定针对性,得 3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质量服务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2分; 提供的质量服务方案不可行,内容欠缺,得1分; 未提供质量服务方案,得0分 | 5.5 |
7 | 售后服务方案 | 提供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有针对性,得4分; 提供了内容基本完整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具有一定针对性,得 3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售后服务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2分; 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不可行,内容欠缺,得1分; 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得0分。 | 4 | |
8 | 培训方案 | 提供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具有针对性,得4分;提供了比较完整、可行的培训方案、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培训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2分;提供的培训方案不可行,内容欠缺,得1分; 未提供培训方案,得0分。 | 4 | |
9 | 非强制采购产品情况 |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 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上述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非“★”标注品目),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供得0.5分。 | 0.5 | |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上述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供得 0.5分。 | 0.5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 采购标的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单位)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单项最高限价 (万元) |
1 | 超净工作台 | 2台 | 否 | 1.40 |
2 | 便携式叶绿素荧光测定仪 | 2套 | 否 | 4.50 |
3 | 笔式三分计 | 5支 | 否 | 0.15 |
4 | 掌上离心机 | 3台 | 否 | 0.12 |
5 | 旋涡仪 | 3台 | 否 | 0.136 |
6 | 便携式分光测色仪 | 1台 | 否 | 1.28 |
7 | 土壤原位pH 速测仪 | 2套 | 否 | 0.98 |
8 | 土壤氧气测量仪 | 2套 | 否 | 0.98 |
9 | 木材水分计 | 2台 | 否 | 0.118 |
10 | 全波长酶标仪 | 1台 | 否 | 12.00 |
11 | 基因扩增仪 | 2台 | 否 | 2.80 |
12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台 | 否 | 3.20 |
13 | 石蜡切片机 | 1台 | 否 | 4.50 |
14 | 土壤紧实度仪 | 2台 | 否 | 0.55 |
2. 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为满足本科生毕业实验的需要,更换一批使用时间在十年以上的老旧设备,主要用
于本科生专业技能训练、综合实践、科研实训等相关课程的实践。提升本科实验室现代信息化建设,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方法等。
1.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项目实施时间: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等全部项目内容.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待质保期满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无息退还。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40%的货款。
3. 包装和运输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交货等),如需包装和运输,则需满足《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
4. 售后服务(质保期)
4.1质保期:合同签订后 12个月
4.2售后服务及培训等:
售后服务响应方式、到达现场的时间及维修恢复时间、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措施等:
①安装调试:供应商需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所购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且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②技术培训:需负责对采购方人员进行不少于5名人员的专业培训,直至能独立、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安装、使用等,提供详细培训计划。培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在报价中,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商定。至少需提供3次相关技术或者使用培训(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具体的培训方案)。
③响应方式及时间:质保期内需提供7天×24小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的服务(具体需以采购人实际要求为准),接到电话后15分钟
内需到达现场,1小时内解决问题,重大故障问题等按照实际要求执行;
备注:上述(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与本包实施有关的服务所需费用均需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三、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按照采购要求完成全部采购内容
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现行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并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各项服务内容细节标准以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规定为规范标准。
2. 技术要求
序号 | 设备 名称 | 主要参数 |
1 | 1、多级风速调节、垂直送风,滑动调节门任意驻停 | |
2、一体式结构+LED指示控制器,强化玻璃,准闭合式台面,防止外部气流倒灌 | ||
3.适用工位:双人单面 | ||
4.洁净度:100级 | ||
5.收集效率:0.5um粒子≥99.9%、菌落数:≤0.5个/皿(φ90mm培养皿) | ||
6.风速调节范围:不劣于0.2-0.6(m/sec) | ||
超净 | 7.噪声:≤62db | |
工作 | 8.振动与半峰值:≤3um | |
台 | 9.照明度:≥300LX | |
10.内装:不锈钢板、外装冷轧钢板,表面耐药品性涂装 | ||
11.作业门:钢化玻璃 | ||
12.HEPA过滤器(mm):≥610*610*50 | ||
13.粗效过滤器:≥520*490*5两个 | ||
14.紫外灯:30w*1 | ||
15.内尺寸:(宽*深*高):≥1300*690*520 | ||
2 | 用途:实验室或野外快速测量植物叶绿素荧光,显示屏直接查看数据,可以贮存测 | |
量数据 | ||
1、 工作条件 | ||
1.1 工作温度:0~+50℃。 | ||
便携 | 1.2 工作相对湿度:10-90%。 | |
式叶 | 1.3 电源:220V,50-60Hz。 | |
绿素 | 2、 技术指标要求 | |
荧光 | #2.1测量和计算的参数:至少包括Fo、Ft、Fm、Fm’、QY 、OJIP、NPQ 1,2和Light | |
测定 | Curve 1,2,3 | |
仪 | 2.2余弦修正:不低于80°入射角 | |
#2.3饱和光强度:至少可在10~100%范围内进行调节(最大不低于3000 µmol/m2/s) | ||
#2.4光化光强度:至少可在10~1000 µmol/m2/s范围内调节 | ||
#2.5测量光强度:可在10~100%范围内进行调节(每个脉冲最高不低于0.09µmol/m2/s) | ||
#2.6检测波长范围:至少包括PIN光电二极管带667~750nm带通滤光器 |
2.7软件运行要求:Windows 7或以上版本操作系统 2.8内存容量:≥16 MB 2.9数据通信方式:USB接口和蓝牙 2.10数据存储容量:≥14万个数据 2.11显示:图形液晶显示屏 2.12按键:2个密封按键 2.13自动关机:无操作后自动关机 2.14电源:可充电锂电池 2.15电池电量:可连续操作≥48个小时 2.16低电量探测:低电量LCD显示 2.17样品固定器:机械式叶夹 3、 配置要求 3.1 主机1台 3.2 数据线1条 3.3 软件1套 3.4 叶夹10个 4、 技术资料 4.1 仪器配套的操作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 ||
3 | 笔式三分计 | 1.酸度pH:至少涵盖0.00 to 14.00 pH 2.温度:至少涵盖0.0 to 60.0 °C 3.电导率EC:至少涵盖0 to 3999 μS/cm 4.总固体溶解度TDS:至少涵盖0 to 2000 mg/L (ppm) 5.双行屏幕显示,校准操作步骤提示,同时测量显示pH(EC/TDS)和°C 6.pH、EC、TDS快速切换,自动识别校准,自动温度补偿 7.防水设计 8.自动温度补偿 9.自动关闭功能,在不使用自动关闭 |
4 | 掌上离心机 | 1.卡扣式转子,安全耐磨损 2.转速≥5000rpm; 3.翻盖开关功能 4.容量2ml x 8 离心管;0.2ml x 32 PCR管或者0.2mlPCR8排管×4,与适配器联用可使用0.5ml或0.1ml离心管 |
5 | 旋涡仪 | 1.振荡方式:圆周 2.周转直径≥4 mm 3.速度范围≥0-2500rpm 4.运行方式:连续运转/点动 5.转速显示:刻度显示 6.电机功率:≥58W 7.允许环境温度:5-40度 8.外壳防护等级:IP21 |
6 | 便携式分光测色仪 | #1.照明方式:D/8(漫射照明,8°方向接收)SCI/SCE测量;排除UV测量,符合标准 GB/T 3978,GB 2893,GB/T 18833 2.积分球尺寸:Φ40mm 3.照明光源:组合全光谱LED光源 4.分光方式:平面光栅分光 5.感应器:大面积硅光电二极管阵列(双列20组) #6.测量波长范围:400~700nm 7.波长间隔:10nm 8.反射率测定范围:0~200% 9.测量口径:二口径(可选8mm或4mm) 10.含光方式:同时测试SCI/SCE |
#11.颜色空间:CIE LAB,XYZ,Yxy,LCh,CIE LUV,s-RGB,βxy,Munsell(C/2) 12.色差公式:ΔE*ab,ΔE*uv,ΔE*94,ΔE*cmc(2:1),ΔE*cmc(1:1),ΔE*00 13.其它色度指标:光谱反射率,WI(ASTM E313, CIE/ISO,AATCC,Hunter,TaubeBergerStensby), YI(ASTM D1925,ASTM 313), 同色异谱指数Mt, 沾色牢度,变色牢度,力份(染料强度,着色力),遮盖度 8度光泽度,555色调分类,黑度(My,dM),CMYK(A,T,E,M),Tint,色密度,孟尔 (部分功能通过上位机实现) 14.观察者角度:2°/10° 15.观测光源: D65,A,C,D50,D55,D75,F1,F2(CWF),F3,F4,F5,F6,F7(DLF),F8,F9,F10(TPL5),F11(TL 84),F12(TL83/U30),B,U35,NBF, ID50,ID65,LED-B1,LED-B2,LED-B3,LED-B4,LED-B5,LED-BH1,LED-RGB1,LED-V1,LED- V2,LED-C2,LED-C3,LED-C5,可定制光源(共计41种光源,部分通过上位机/APP实现) 16.显示:光谱图/数据,样品色度值,色差值/图,合格/不合格结果,颜色仿真,颜色偏向 17.测量时间:约1.5s #18.重复性:色度值:MAV/SCI,ΔE*ab 0.03以内(预热校正后,以间隔5s测量白板 30次平均值) 分光反射率:MAV/SCI,标准偏差0.1%以内(400~700nm:0.2%以内): 19.台间差:MAV/SCI,ΔE*ab 0.2以内(BCRA系列Ⅱ 12块色板测量平均值) 20.显示精度:0.01 21.测量方式:单次测量,平均测量(2~99次) 22.定位方式:摄像头取景定位,稳定片定位 23.电池电量:锂电池,3.7V,5000mAh,8小时内8800次 24.照明光源寿命:10年不低于150万次测量 25.显示屏:TFT 真彩 3.5inch,电容触摸屏 26.接口:USB,蓝牙®5.0 27.存储数据:标样1000条,试样20000条(一条数据可同时包括SCI/SCE),APP/PC海量存储 28.软件支持:Andriod,IOS,Windows,微信小程序,鸿蒙 29.语言:简体中文,英文 30.操作温度范围:0~40℃,0~85%RH(无凝露) 31.标准附件:电源适配器、数据线、说明书、品质管理软件、黑白校正盒、保护盖、腕带、测量口径(Ø8或4mm口径) | ||
7 | 土壤原位 pH 速测仪 | #1、无线通讯功能:自动上传测量数据,设备通过4G/5G网络方式与服务器通讯,实时发送至服务器,均可查看下载数据; #2、含手机APP,支持安卓及苹果系统, 3.中文液晶显示,可显示当前日期时间,各传感器测量数据,存储容量可存储最近不少于3万条数据,已存储数据条数,等信息; 4、内置锂电池供电:7.4V2.8Ah锂电池,具有充电保护、电压过低提示功能。 5、采集设置: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可设置定时采集,也可手动采集; 6、可根据需要设置语音播报功能开/关/超限开; 7、自带GPS定位功能,数据采集时可自动显示采集点地理坐标; 8、自带仪器管理平台,可将进行汇总分析,显示每种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检测时间、采集地点GPS坐标信息,数据可通过4G/2G网络方式或者USB数据线导入方式上传至管理云平台,平台内数据可下载,分析,打印;报表导出功能 9.采集时间间隔:范围至少涵盖5分-99小时 10.带语音播报:可对超限值进行语音报警设置,对超标的参数实时普通话语音播报,可直接播报出实时的环境参数值。 |
11.待机电流19mA,最大工作电流:300mA 12.通讯接口: USB接口 13.经度:0~180°纬度:0~90° 14.测试时间:≤2秒 15.pH技术参数:范围:0~14精度:≤0.2ph | ||
8 | 土壤氧气测量仪 | 功能特点 1、液晶显示当前日期时间,测量数据,存储容量,已存储数据条数等信息。 2、数据采集支持手动和自动采集,自动采集可5分~99小时内任意设定。 #3、无线通讯功能:采集数据无线据传输,测可通过4G/5G实时自动上传网页端或手机APP进行查看,安卓和苹果系统均可支持手机APP端查看。 4、数据储存量大:主机至少5万组数据量,可通过外置SD/TF储存卡存储, 5、可语音播报超限信息。 6、可通过USB接口直接导出或上传至平台 7.自带管理云平台,数据中心具备历史数据表格、线形图及柱状图显示;平台内数据可下载,分析,打印。可实现数据超限预警,预置若干常用的农作物的报警配 置;平台可显示传感器在线状态、流量状态、电池电量状态等,远程在线校准传感器偏移值。 可设置上下级查看权限 8内置锂电池供电:7.4v4Ah锂电池,具有充电保护、电压过低提示功能。标配电池 (12V/10AH)可用≥18天 9.Flash可存≥3万条,记录时间间隔:5分~99小时可任意设定 10.经度:0~180° 纬度:0~90° 11.测试时间:≤2秒 12.土壤氧气测量范围:0-25.00%; 13.分辨率:不劣于0.01%; 14.误差:≤2% FS, 15.线长:≥2.5米 |
9 | 木材水分计 | 1.测量木材水份,内置不同材料的特性曲线 2.测量空气温度和湿度,监测干燥过程 3.读数锁定功能,便于读数量程:0~90% 分辨率:不劣于0.1 精度:不劣于 ±1% (传导率) 单位:% 4.空气湿度量程: 0~100%RH 分辨率:不劣于0.1%RH 精度:不劣于 ±2.5%RH ( 5~ 95%RH) 单位:%RH,湿球温度,露点 5.空气温度量程:-10~ 50℃ 分辨率:不劣于0.1℃ 精度:不劣于±0.5℃ 单位:℃ / ℉ |
10 | 全波长酶标仪 | 一、技术指标 1、用途:适于酶活性实验,蛋白浓度测定、核酸浓度测定、ELISA、细胞增殖和凋亡、动力学检测、内毒素检测、细菌生长曲线测定 #2、核酸蛋白微量检测功能:可同时检测不少于32个微量样本,体积最低可为2ul,无需稀释。触摸式操作屏只需轻点2次,单机使用即可得浓度、纯度及扫描光谱图 3、光源:闪烁式氙灯 #4、波长范围:至少涵盖200-1000nm,1nm步进 #5、带宽 ≤ 2.5nm 6、读数范围:0-4 Abs 7、准确性@450nm:不劣于1.0% + 0.003OD(0–2.0 Abs), 不劣于2.0% (2.0–2.5 Abs) 8、精确性@450nm:SD ≤0.003 Abs 或 CV ≤1.0% #9、≥7英寸图形化触摸屏,中文操作界面,支持U盘数据导出或联网导出 10、具有自动光程校准功能,无需软件,单机可自动输出校准数据 11、整板测量速度:6s,96孔板;10s,384孔板 #12、波长扫描速度:不劣于10s,200-1000nm,1nm步进 |
#13、孵育器功能包括比色杯基座和微孔板,温度范围:至少涵盖室温至45℃ 14、振荡器:线性振荡,三档速度可调,三种振荡模式可选 15、与自动化系统兼容,可扩展至高通量自动化检测系统,无需人工干预 #16、兼容板类型:至少满足6孔板, 48孔板, 96孔板,和384孔板 17、标准配套软件: 1)仪器控制和高级分析功能二合一,实时显示运行结果,一键选择列表、板布局等多种直观数据显示方式,不限制用户使用数量。 2)中文、英文、西班牙语等多种语言选择设置,Windows 直观界面,图标按钮显示基于 SQL 数据库 3)检测程序多样化,一键完成浊度法检测 4)智能化安全监控设置,测量数据自动保存,断电后恢复等 5)智能化自动填充铺板布局,可自定义测量模板及命名、颜色设置 6)可自定义Blank subtraction, Curve Fit, Cut-Off 等计算模式;自动孔间光程校准;数据测量及分析过程可包括:扣减本底、定量曲线拟合,动力学计算,临界值分析和质控等;自动保存标准曲线 7)具有结果报告输出功能,xls/pdf/txt/xml格式,一键输出excel表格,支持报告 email 发送。 二、 配置清单 1.全波长酶标仪主机 1台,包括仪器内置触摸屏 2.微量检测板 1个 3.配套中文软件 1套 | ||
11 | 基因扩增仪 | 1.样本容量:96(12×8)孔板(半裙、无裙板通用); 2.液晶显示:彩色液晶显示屏,实时图文显示运行状态; 3.升温速率:≥ 5 ℃ /sec,降温速率:≥ 3.7 ℃ /sec 4.温度均一性: ≤± 0.2 ℃,温控精度: ≤± 0.3 ℃ 5.可做巢式 PCR;能够进行温度梯度 PCR 反应,梯度温度范围 30-99.9℃; |
12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脉冲氙闪灯光源,波长范围:至少涵盖190~850nm;波长精度:不劣于±1nm;重复性:≤±0.5nm 2.核酸测量范围:不劣于2~37500ng/μl (DS-DNA) ,蛋白质测量范围:不劣于0.01~ 1120mg/ml(BSA), 吸光率准确度:不劣于1% ;吸光率范围:至少涵盖0.002~750(等效于 10mm 光程) 3.样品体积要求:至少涵盖0.3~2μL ,样品测量时间不超过 5 秒。 4. 光程:至少支持1mm、0.5mm、0.1mm、0.05mm、0.02(光程自动转换) 5. 比色皿最小样品体积:≤50μl |
13 | 石蜡切片机 | 1.罩壳顶部可放置刀片和蜡块 2.滚柱导轨及微进机构无需加油和经常维护 3.右侧切片手轮可在任意点锁定,能在最高点快速锁定手轮,安全调换切片蜡块 4.切片、修片功能。样品夹持系统可在三维空间中任意方向调节。 5.0位指示的精确定位系统,XY轴调节 6.互换标本夹头 7.刀架左右移动功能 8.手轮平衡精细调节系统,在任意位置锁定 9.切片厚度范围:≤0.5~60μm 10.切片厚度选择:≤0~2μm 增量0.5μm ≤2~10μm 增量1μm ≤ 10~20μm 增量2μm ≤20~60μm 增量5μm 11.切片调节最小分度值:≤0.5μm 12.切片精度:不劣于±5% 13.最大样本尺寸:不小于60×70mm 14.样本水平移位:≥29mm |
15.样本垂直移位:≥60mm 16.样本回位:≥0~29mm 17.样本调节方向:水平8°,垂直8°,360°旋转 | ||
14 | 技术参数: | |
1、测量深度:至少支持0~400mm; | ||
2、最大负荷:至少支持0-10000Kpa 和0-100 kg/cm2(kg/cm2和kpa两种测量模式); | ||
土壤 | 3、分辨率:不劣于0.1Kpa 0.001 kg/cm2; | |
紧实 | 4、精度:不劣于±1%; | |
度仪 | 5、操作温度:至少支持-10℃~60℃。 | |
6、输出接口:RS 232(九孔插座)。 | ||
7、电源:充电电池、充电器(充电电压100V~240 V) | ||
8、操作温度:至少支持-10℃~+60℃; |
3. 验收标准
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需满足采购人采购要求,完成各系统、设备的联调等工作并完成数据对接。
3.1、设备到货:设备到货前应将安装环境要求书面通知给采购人,并与采购人协商足够准备时间。到货时需按采购人要求免费将设备在双方商定的时间运到指定安装位置,并由设备安装工程师当场进行开箱检查。
3.2、设备安装调试:设备经开箱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由设备安装工程师免费执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以技术规格要求指标为验收指标)。由用户单位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设备的性能符合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所有指标验收由用户确认。
3.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文件。
4. 其他要求(如有)
(1)供应商应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能力和相关经验,并有成功案例(业绩证明文件须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需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对技术指标需求进行逐项响应(若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还需要提供证明资料,供应商对加注星号(“★”)和井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或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出现与技术规格响应不一致;或无法体现供应商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视为不响应该条款进行扣分。)
(3)供应商应结合采购需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需满足采购人项目实施期限要求,契合采购需求功能。
(4)需根据售后服务需求,对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售后服务响应方式、到达现场的时间及维修恢复时间、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要求进行响应。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合同书
(甲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中钰招标
有限公司以 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国内 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经采购人确认 (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一)本合同书
(二)成交通知书
(三)合同补充协议
(四)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
(五)磋商文件(含磋商文件补充通知)二、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 量:
三、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分项价格: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五、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等全部项目内容。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乙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 方: 北京农学院 乙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102206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一般条款
一、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一)“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二)“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
(三)“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四)“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五)“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六)“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七)“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八)“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二、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三、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四、包装要求
(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五、装运标志
(一)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二)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 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六、交货方式
(一)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甲方自提货物:由甲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二)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7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
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三)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七、装运通知
(一)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乙方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 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
(二)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八、付款条件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待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货款。
九、技术资料
(一)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30 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甲方。
(二)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三)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十、质量保证
(一)乙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二)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三)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5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5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12 个月。
十一、检验和验收
(一)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二)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应在30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
(三)甲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四)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十二、索赔
(一)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二)在根据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
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三)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 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三、延迟交货
(一)乙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二)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十四、违约赔偿
除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
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五、不可抗力
(一)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二)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三)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7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十六、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十八、违约解除合同
(一)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①“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
(二)在甲方根据上述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十九、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但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二十、转让和分包
(一)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二十一、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二、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二十三、计量单位
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十四、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五、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三)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格式。
2. 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含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四)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五)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日历)天内,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二十六、合同生效和其它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将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开始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和 乙方各执 3 份。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一、定义
(一)甲方:本合同甲方系指: 北京农学院 。
(二)乙方:本合同乙方系指: 。
(三)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甲方指定地点 。六、交货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
八、付款条件: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待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货款。
九、技术资料: 。十、质量保证:
(一)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二)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12个月(如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内保修,终身免费维修。
十一、检验和验收十二、索赔:
索赔通知期限:15天。十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事故发生后14天内。
附件一:货物清单
序 号 | 货物名 称 | 型号 | 技术参数 | 单价 (元) | 数 量 | 总价 (元) | 备 注 |
总计金额 |
附件二:售后服务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 “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 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 名 称: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适用)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2-1-1 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______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______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本包不适用)说明: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
(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否则响应无效;
(2)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还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A. 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
B. 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
(3)不属于上述情形时,无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 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 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 合同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1)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2)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3)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
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分包意向协议(实质性格式)
甲方(供应商):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其他情形无须提供;
(2)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联合协议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商工作。
二、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需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5 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 真
电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
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8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招标编号: 包名称: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国 别 | 制造商统一信用代码 | 制造商规模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1 | ||||||||||
2 | ||||||||||
3 | ||||||||||
4 |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3.制造商规模列应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且不应与《中小企业声 明函》或《拟分包情况说明》中内容矛盾。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3
9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 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证明资料所在 页码 |
注:
1. 需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对技术指标需求进行逐项响应(若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还需要提供证明资料,供应商对加注星号(“★”)和井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
或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出现与技术规格响应不一致;或无法体现供应商技术规格响应的
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视为不响应该条款进行扣分。)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
被授权人姓名: 联系方式:
序号 | 名称 (姓名) | 性别 | 占全部股份比例 | 外商投资类型 | 外商投资类型 (适用于有外商投资的企业) |
1 | □外商单独投资 □外商部分投资 □内资 | □欧资企业 □美资企业 □日资企业 □其他 | |||
2 | |||||
3 | |||||
4 | |||||
... |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包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勾选: □最终报价与第一次报价保持一致,详见最后报价一览表:最终分项报价与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明细保持一致; □最终报价有调整,详见最后报价一览表,最终分项报价在本列表中逐一列明;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国别 | 制造商 统一信用代码 | 制造商规模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1 | ||||||||||
2 |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4.制造商规模列应填写“大型”、“中型”、“小微”或“其他”,且不应与《中小企业声 明函》或《拟分包情况说明》中内容矛盾。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5最后报价构成表(如有,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不适用)
15-1最终报价中分包情况说明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拟分包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15-2联合体最终报价情况说明
序号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联合体成员类型 (选择) |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注:1.仅当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拟通过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实现预留比例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当本项目(包)未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2.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响应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表格填报提交即可。
3.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4.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16 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给予10%的价格优惠)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3. (标的名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______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______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4.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17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编号: )采购中若获成交,我公司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电汇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成交服务费 用。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以下文件为重要的参考资料,投标人不必编制在其投标文件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