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年 07 月 1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835721C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北門區永隆溝橋改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 2 地號內土地,面積 0.007348 公頃,茲依
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十四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北門區永隆溝橋改建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 2 地號內土地,面積
0.007348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耕地、建築物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之土地。
(三)本案徵收土地範圍係屬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交通用地,面積 0.007348 公頃,佔工程總用地面積 0.181652 公頃的 4.05%。本案用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規定。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本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屬於橋樑改建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同意,為辦理本案工程,臺南市政府已編列於 108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內及新建工程科統籌零星土地費項下支應,經費並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永隆溝橋位於臺南市北門區永隆里、北門里間,是當地居民的重要通道,然因橋樑梁底過低,導致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主體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之情形,為改善現況實有改建橋樑之必要。規劃改建後之橋樑長度由
21.07 公尺延長為 23.74 公尺,梁底高度中央由 0.60 公尺抬高至 2.02 公尺、端部梁底抬高至 1.85 公尺,橋端標高由 2.14 公尺抬高為 2.60 公尺,預期改建工程竣工後,將可提升居民通行之安全性及順暢性,使區域交通路網系統能夠更加完整且安全,以優先納入現況為道路使用及公有之土地為原則,故勘選私有土地有合理關連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因北門區永隆溝橋橋樑梁底過低,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結構損壞,為保障居民交通通行之安全,減少災害發生之情事,有其改建必要,本案工程採原地改建,施作範圍已選用私有土地、地上物面積最少之方案,工程範圍盡量利用公有土地,將私有土地取得範圍降至最小,故徵收範圍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係為改善北門永隆溝橋結構損壞情事,用地考量道路、橋樑通行運能及安全之必要性,並配合一併施作其引道及水防道路之改善,工程範圍用地已優先勘選公有土地、現況道路之土地,故已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
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係屬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其具有經濟性質,但本案橋樑改建完工後之成果並不會對用路人進行收費,不適以報酬及收入評估,故不適用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此案。
2.設定地上權:
本工程係為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臺南市政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有捐贈意願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所訂:「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故依法無法以公有土地交換。
綜上,本案已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用地取得,惟擬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且繼承人皆未出席會議亦無提出xx意見,無法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致協議不成方申請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工程坐落於臺南市北門區永隆里、北門里,截至 109 年
度 2 月份北門區總人口數 10,776 人,總戶數 4,193 戶,
其中永隆里總人口數 932 人,總戶數 357 戶,男性人口數 429 人,女性人口數 503 人,北門里總人口數 910 人,
總戶數 382 戶,男性人口數 457 人,女性人口數 453 人,北門區年齡結構以 31~50 歲人口為主。
本案工程為現有道路及橋樑之改建,對人口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永隆溝因橋樑梁底過低,導致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主體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之情形,預期橋樑改建後,不僅可保障用路人之安全,提升兩側土地價值,增進整體區域發展,因而對周遭地區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為都市計畫外之橋樑改建工程,屬交通事業計畫,完工後有助提升地區交通路網之完整、改善橋樑結構安全,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有所改善。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xx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可強化區域交通路網的安全,非興建具汙染性之工業區,並可提供居民更安全舒適的交通環境,促進土地利用發展、提升地區防災能力,對居民的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完竣後,不僅改善橋樑結構安全,對該區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亦有相當的助益,將有效帶動地區之經濟發展。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以交通用地及水利用地為主,對於糧食生產影響輕微,應無影響糧食安全之疑慮。另本工程竣工後,能促使漁業生產運輸更便利,提升漁業發展。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盡量利用既有道路範圍,對就業或轉業人口應不致造成影響,且工程竣工後將提升交通上的
安全性與便利性,有助於地區觀光產業的蓬勃發展,進而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橋樑改建工程計畫範圍土地涵蓋本市xxxxxx 0
xx等 23 筆土地,總面積為 0.181652 公頃,其中權屬為
私有土地之面積為 0.039447 公頃,私有土地佔全案用地範圍面積 21.72%。本改建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編列 108 年市預算及新建工程科統籌零星土地費項下支應,共
計 2,049,854 元。本案擬徵收本市北門區永隆段 2 地號內
土地,面積為 0.007348 公頃,總徵收費用計新台幣
345,356 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業經本市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9 年第1 次會議評定通過,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橋樑改建工程為原地現況作改善,對農林漁牧影響降至最低,且橋樑改建後將提升了交通安全性及便利性,能保護當地農林漁牧產品之運銷,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具正面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配合既有橋樑進行改建,雖徵收部分私有土地做為道路工程使用,惟永隆溝橋的改建未進行大規模的土地開發使用,不至於破壞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工程竣工後,可提升交通安全、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將以低破壞、融合自然方式進行設計,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衝擊較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範圍未影響歷史建築保存,故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如於工程行為進行中,發現符合具《文化資產保存
法》規定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疑似考古遺跡等時,即停止工程行為、並通知主管機關。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之施作對民眾產生之交通不便,係為改善既有橋樑梁底高程不足,導致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主體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之情事,橋樑改建與引道之銜接將可有效改善民眾的交通安全,提高生活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目前尚無稀有物種生態,改建後將提升橋樑及現況道路使用機能,工程施作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應不致對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8 月 5 日環綜字第
1080081934 號函認定,本案「北門區永隆溝橋改建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改建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提升地區景觀及促進北門區內通行往來之安全及便利性,帶動地區發展。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展政
策綱領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共分為 4 個層面:「永續的環境」、「永續的社會」、「永續的經濟」、「執行的機制」。
「永續的社會」層面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第五面向
「災害防救」分別提及為提升城市競爭力與居住生活品質及全球氣候變遷下災害加劇,重視各項災害防治與救災的重要性。本案改建工程完工後,將可有助於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加強社區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在「永續的經濟」層面中,第三面向「交通發展」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依現有通行道路,有效投入經費進行橋樑改建、梁底高程的提高及銜接引道、水防道路之設置,本計畫能提升交通品質及便利性與改善整體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本工程除改善橋樑、引道、水防道路通行安全及順暢性等因素外,完工後將有利土地之完整利用、提升地區防災機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徵收土地係屬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五)其他因素:
本工程經評估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本計畫橋樑改善後,可提高交通運輸效能及道路交通的安全,對於居民生活型態影響乃屬正面效益。
(2)本案工程係為改善永隆溝橋橋樑梁底過低,導致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主體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之情形,竣工後將可提供居民安全順暢的交通環境、完整的交通路網系統,進而提升居民之生活品質,故符合公益性原則。
2.必要性
(1)本案工程橋樑為北門區重要之橋樑路段,橋樑的安全性影響了交通路網之順暢度及完整性。
(2)本橋樑現階段因梁底高程不足,導致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主體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之情形。
(3)考量此道路橋樑為區域重要交通樞紐,為避免地區出入之危險、強化地區居民、農漁業運輸出入使用,且改善區域交通、促進都市防災及城鄉風貌,實有辦理本案橋樑改建的必要性,故符合必要性原則。
3.適當性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對於農漁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不致造成負面影響;徵收範圍均係橋樑改建、道路開發必須使用之土地、並考量改建計畫對於當地居民生活品質的影響及道路安全需求有正面影響,對社會及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符合適當性原則。
4.合法性
本案工程道路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辦理,故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原則。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工程之土地現況為道路、橋樑及側溝等,徵收範圍內之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申請徵收土地範圍內無土地改良物。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之南、北側為現有道路使用,東、西側為永隆溝。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一)業於 108 年 05 月 30 日、108 年 06 月 28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北門區公所及北門區永隆里、北門區北門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永隆里、北門里住
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 108 年 05 月 31 日、108
年 07 月 02 日之中華日報上,於 108 年 05 月 30 日、108
年 07 月 01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8 年 06 月
10 日、108 年 07 月 0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8 年 06 月 17 日、108 年 07 月 17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北門區公所及北門區永隆里、北門區北門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永隆里、北門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於 108 年 06 月 18 日、108 年 07 月 18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公告文件影本。且已於 108 年 07 月 09 日第二場公
聽會針對 108 年 6 月 10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
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年 07 月 1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835721C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09 月 02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1010449 號開會通
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並於 108 年 09 月 1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參考地政機關提供之地價資訊,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會議審查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經協議、交涉結果,部分土地北門區永隆段 3 地號內等 3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xxx、xxx、xxx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等 4 人同意臺南市政府以價購方式
取得土地,而永隆段 2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xxx、潘○坤已死亡,本府已洽戶政機關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向戶政機關及稅捐單位辦理查址,同時以 108 年 09 月 02 日
府工新三字第 1081010449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全體繼承人且均已合法送達,因繼承人皆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xx意見期限 108 年 09 月 27 日內提出xx意見,本府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收,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本案協議價購面積為 0.032099 公頃,同意價購比率達 81.37%。
(四)侯里長xx、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北門嶼長老教會(xxx傳教師代理)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本案參加協議價購會議土地所有權人之xx意見,除經本局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說明,亦均記載會議紀錄中。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申請徵收土地範圍內無土地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永隆溝橋梁底過低,導致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主體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之情形,為提升居民通行之安全性及順暢性,使區域交通路網系統更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本案工程已於 109 年 3 月 5 日開工,預訂於
109 年 11 月 29 日完工。目前施工範圍僅就公有土地及已完成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進行工程施做。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345,356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345,356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354,44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工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已於 108 年編列市預算及新建工程科統籌零星土地費,經費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故徵收補償費足敷支應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