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 12 月 26 日与印度尼西亚公司 PT.WIKA REALTY 签署了《共同建设智慧城市整体合作约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7-137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及风险提示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 12 月 26 日与印度尼西亚公司 PT.WIKA REALTY 签署了《共同建设智慧城市整体合作约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合同的履行期限:2 年。
4、合同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印度尼西亚法律、政策体系、商业环境与中国存在较大区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在法规政策、市场等方面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可能出现不可预计的情形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5、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方为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是印尼最大房产和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履约能力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
6、成交对当年业绩的影响由具体合作业务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
若该协议顺利实施,则将对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且对印尼市场拓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7、合同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PT.XXXX XXXXXX 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前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直接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购销往来。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PT.WIKA REALTY,隶属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建筑和工程国企集团 WIKA 公司旗下专注房产、地产开发和社区管理运营的国有企业。WIKA,是印度尼西亚规模最大的国有建筑工程领域大型企业。成立于 1960
年,在 2007 年 10 月 27 日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IDX)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公司业务包括:
各类 EPC 工程: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高铁、机场、轻轨、客
运站
各类民众设施:医院、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各类地产:办公镂、商场、娱乐设施、公寓、酒店、度假村住房综合体等。
其他业务:预制混凝土、沥青;发电厂;工业设备;投资部门 2015 年 WIKA 牵头的印度尼西亚联合体公司与中国公司签署合作
协议,共同建设印度尼西亚有史以来的第一条高铁-雅万高铁。 PT.WIKA REALTY,成立于 2000 年,是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国有房
产和地产开发产公司。致力于成为房地产行业值得信赖的公司,为国内外市场打造最优质的项目。公司在三个重点领域开展业务:房地产
开发,物业管理和建筑及社区服务。公司业务范围覆盖:中高端公寓、酒店、别墅、度假村、物业管理。公司于 2017 年进入工业园区建设领域。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作的先决条件
◎甲方是一家在印度尼西亚的房地产业有影响力的国企,甲方主
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城市设施建设 2 房地产开发 3 物业管理 4 建筑及社区服务。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乙方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 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 2 城市和社区安防系统建设 3 提供智能家居系统及产品。
2.合作意向
◎甲乙双方将共同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的项目上进行项目合作。
◎甲乙双方将先在甲方的 23 个已启动的开发项目合作共建智慧
城市和社区及智能家居系统,所有项目总金额约为 4.5 亿美金。 3.责任
◎甲方负责协调印度尼西亚当地的公共关系、土地问题、项目建设和类似项目在印度尼西亚本地的推广。
◎乙方负责提供智慧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的技术支持及智能家居系统和产品、并帮助甲方在中国地区推广项目及投资。
4.其他
◎本合作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框架,每个项目的具体合作内容,将根据每个项目情况,签订具体合同细款。
◎本合作约定合同共肆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双方分别持有两
份。
5.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均不应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合作方管理运营等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乙方根据中国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情形除外)。双方的保密资料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业机密、财务数据、公共数据、经营方式等;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对该项目体现了公司在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的项目上的综合实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
2、该项目的成交对当年业绩的影响由具体合作业务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若该协议顺利实施,则将对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共同建设智慧城市整体合作约定合同》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