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
合伙协议
原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登记名册为向景放、xxx二人,现合伙人由向景放、xxx、xxxx人组成,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特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一、法律服务所名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000x。
二、法律服务所的性质:
陈食所是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实行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
三、合伙人资料:
向景放:(身份证号5102**********3096;执业证号32217071101465)
xxx:(身份证号5102**********4173;执业证号32216171100047)
xxx:(身份证号5102**********1518;执业证号32216141100015)
四、出资数额与比例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向景放、xxx、xxx各出资1万元,各合伙人各占1/3股份。
3、合伙人出资时间:向景放、xxx出资时间为2017年,xxx出资时间为2021年7月,并以现金方式出资。
五、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一)、本所吸收新合伙人,须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
(二)、新合伙人须投放相应资金作为合伙份额,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出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产生效力。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通过,予以除名;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资格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金、私自分割法律服务所财产的;
4、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职业满三个月的。
六、合伙人退伙或除名
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累计的财产予以核实后清退,固定资产按现值的100%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违法、违规除名则不以退还。
七、机构设置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合伙的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组成,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一)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
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定;
4、决定变更合伙人;
5、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7、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8、决定非合伙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励;
9、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没半年召开一次,经法律服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
(三)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连任。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3、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4、聘任和解聘各业务部负责人;
5、聘任和解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
6、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x、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依据本所章程担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定;
4、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5、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对法律服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7、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就本章程;
3、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定;
4、不得擅自以法律服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不得以自己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5、对法律服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7、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合伙人财产
每个合伙人对其业务创收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支出、扣除各项税(规)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法律服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法律服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每个合伙人年业务收入提10%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专、兼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义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法律服务所的公共费由合伙人均等摊销(或按比例摊销)。
合伙人的义务收入不足支付公共费时,由专、兼职法律工作者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人员创收积累部分仍不足支付的,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均摊。
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法律服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所每年从业务收费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培训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十、合伙终止或解散
(一)本所可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终止解散;
1、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同的决议;
2、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能开业或开业后停止义务活动满一年的;
3、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六个月内未能补齐;
4、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二)本所终止或解散,应进行财产清算。法律服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法律服务所规定支付聘用人员的有关费用;
4、偿还法律服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法律服务所所剩余财产。
十一、争议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省辖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x协议的修改,需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设立登记机关备案。
本协议一式参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特此协议
合伙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