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rd 寶保保障計劃
@Guard 寶保保障計劃
鑑於受保人已透過一份投保表格及聲明(該投保表格及聲明為訂立本合約之根據,並被視為本保單之組成部份),向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申請本保單所載之保險,並已支付或同意支付保費作為該保險的代價,本公司茲同意在保險期內,在本保單所載或所批註的條文及條款範圍內及在其規限下提供保險,惟本公司之責任不超過承保額或保障列表內所述之其他限額。
本保單、投保表格、聲明及保障列表(統稱為「本保單」)應一併作為整份合約閱讀,且除另有明確相反xx外,任何已賦予特定涵義之詞彙或用語於本保單內具有該等特定涵義。
第 A 節—定義
ATM 指自動櫃員機。
銀行帳戶:指於合資格金融機構設立的個人使用帳戶,帳戶持有人可在該帳戶上存取金錢,或存入及簽發支票。
入室盜竊:指一人或數人使用武力或暴力,有顯著強行進入的跡象,非法進入閣下的主要住所,非法剝奪或企圖非法剝奪閣下的財產。
商務:指(i)經商,專業工作或職業,包含從事全職、兼職或臨時工,或(ii)任何其他為了金錢或其他報酬所從事的合法活動。
支票:指根據預存款項開立的,在見票時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指定收款人的銀行匯票,不包括加上簽名蓋章者。
承保物品:指閣下的錢包中的支付卡及個人證件。
信用帳戶:指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使用的任何信貸安排,例如信用卡帳戶或車貸/房貸帳戶。信用卡:指金融機構向受保人發行的信用卡。
意外損壞:指物品因意外事故導致零件損壞、材料破壞或結構損壞而不再具有原定功能。自負額:指對於本保單項下的任何索賠,閣下應自行承擔的損失金額。
金融機構:指根據香港法例第 155 章《銀行業條例》發行信用卡的獲授權機構。
保障商品:使用受保資格信用卡全額購買及/或透過使用受保資格信用卡相關的獎賞計劃領取之點數所獲得之物品,惟不包括以下除外不保事項所列載者。
身份盜竊:指未經授權而使用及╱或非法使用閣下的姓名或香港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訊開立閣下未授權的信用帳戶及╱或銀行帳戶。
受保人╱閣下:指本保單所保障並經本公司確認已爲其安排保險的個人。
遺失:指因(i)不慎錯置,或(ii)置於不能恢復的地方,造成閣下不再擁有物品。
金錢:指具有一定面值的當前流通的貨幣、硬幣和紙幣。
自然災害: 指水災、暴風、閃電、火災、爆炸、山泥傾瀉、火山活動、地震及/或海嘯。支付卡:指金融機構發行的任何僅供個人使用的 ATM 卡、信用卡、簽帳卡或扣帳卡。
給付:保險公司依據保單條款及細則作出付款。
每宗事故限額:指保單為一宗承保損失事故所應支付之最高金額。
個人證件:指閣下的任何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駕駛執照及╱或護照。保單:本保險合約。
保險期間:指閣下受本保單保障的的期間,自保單生效日期起計,直至保單屆滿日期止。保障列表:指本保單隨附的內容,當中列明本保險合約的條款及詳情。
處所:指閣下在提交予本公司的投保表格及╱或保障列表中訂明且僅作居住用途的場所。
親屬:指受保人的合法婚姻配偶、法律上的民事伴侶、父母、繼父母、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子女、繼子女、合法收養之子女、xxx、兄弟、姐妹之丈夫或配偶之兄弟或配偶姐妹之丈夫、姐妹、兄弟之妻子或配偶之姐妹或配偶兄弟之妻子、女婿、媳婦、xx或舅父或姑姨丈、姑姨或嬸母或舅伯母、姪甥女、姪甥子以及堂表兄弟姐妹。
重置費用:指規格類似的相似物品的現行價格。
住所:指受保人的主要常住場所,且受保人將私人物品存放於該處,包括但不限於獨戶家庭住宅、多層大廈單位、合作公寓單位或公寓房。
獎賞計劃: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計劃,令受保人可從信用卡中領取價值(點數、現金等)以及換領獎賞(商品、旅遊等)。
搶劫:指一人或數人以暴力或威脅以暴力對受保人、受保人之配偶、民事伴侶及/或 21 歲以下子女造成人身傷害或受到人身傷害威脅,進而非法剝奪受保人財產。
訴訟:指(i)針對身份盜用導致的損害尋求賠償的民事訴訟,或(ii)因他人盜用閣下的身份犯下違法行爲而引致針對閣下提起的刑事訴訟。
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人或團體,對人身或財產實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是犯下對生命或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或是犯下干擾、中斷電子或通訊系統之行為,不論是代表任何組織、政府、政權、當局或軍事武力或與其有關者,只要其產生恐嚇、脅迫或傷害政府、平民或其中任何部分,或破壞任何經濟體系即屬之。恐怖主義亦應包含任何被事發當地政府證實或認定為恐怖主義之行為。
盜竊:指以搶劫或入室盜竊的方式,未經同意非法剝奪閣下看管及/或保管下之財產,意圖獲益。交通票:指為搭乘任何類型的公共或私營交通所購買的任何票劵。
戰爭:指任何已宣告或尚未宣告的戰爭,或任何類似戰爭的活動,包括任何主權國家為達到經濟、地理、民族、政治、種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使用軍事力量。
我們、我們的、本公司及保險公司:指提供本保險的公司,亦即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閣下的:指屬於或與閣下有關者。
第 B 節—保障範圍
第 B1 節—網絡購物綜合保險
根據保障列表所訂明之承保範圍、各項限制及條件,我們將向閣下提供網絡購物綜合保險保障,向閣下賠償以下項目(以保障列表中列明的每宗事故及每個保險期間的保障限額為限):
1) 網購商品無法投遞及/或發貨不齊全與運費損失:
除非賣方另外規定交付日期,若商品未在預定投遞日期 30 日內交付,且在原定投遞日期 60 日內賣方仍未將閣下支付的款項退回至閣下的信用卡內,我們將就超出其他適用保險範圍賠償商品無法投遞損失。
2) 網購商品損壞的功能故障損失:
若閣下購買的商品因有形損壞而在交付後出現功能故障,且賣方或承運人未在送達之日後 60 日內將閣下支付的款項退回閣下的信用卡,我們將就超出其他適用保險範圍賠償商品的功能故障損失。
3) 商品價值至少為港幣 300 元,包含當地稅費但不包括交付/運輸費用。
對於本保險項下的有效索賠,我們將以保單保障列表中載明的相應責任限額為限,賠償閣下每項購買貨品的購買價。對每宗索賠,閣下須自行承擔保障列表中載明的自負額。
適用於第 B1 節的不保事項
1) 本保單的保障範圍不包括任何機動車、飛機、船隻、汽車或電單車,以及其上的任何裝置、零件或配件:
2) 我們不會支付由以下任何情形引致或與其有關的在本保單項下的索賠、費用或損失:
a) 商品被警方、政府機關、法院或其他授權機構依法沒收;
b) 閣下的任何欺詐行為或故意行為。
3) 我們並無責任賠償商品無法投遞或與下列各項有關的情形引致在本保單項下的索賠:
a) 動物或植物;
b) 現金、金銀、流通票據、股票、旅行支票或任何類型的票券(包括但不限於體育賽事、娛樂活動的入場券或旅遊景點的門票);
c) 易耗品或易腐品(包括但不限於食品、鮮花、飲料、藥品、保健品);
d) 機動車、電單車或小型電單車、水上運輸工具、飛機或其操作及/或維修保養所需的任何設備及/或零件;
e) 購作商業用途的商品,包括用於轉銷售的商品、貿易工具或專業工具等;
f) 互聯網站的訪問權或從互聯網下載的軟體或數據檔案(包括音訊檔、照片、閱讀材料、書籍和電影等);
g) 透過互聯網提供的服務,包括訂購電影票、機票、預訂酒店、租車、理財諮詢等;
h) 透過私下交易或線上拍賣網站從自然人購買的商品;
i) 偽造或假冒產品;
j) 因自然災害、氣象或氣候條件、磨損、貶值、逐漸變質、水、各類污染、製造缺陷或固有缺陷、害蟲、昆蟲、白蟻、黴菌、潮濕或乾腐、細菌、生銹、清潔、檢修、維護、調整或維修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k) 因機械故障、電氣故障、軟件或數據故障造成的損失;數據丟失;
l) 購作轉售的商品,或購買時為已使用商品、受損商品或二手商品的物品;
m) 固定的家用及/或商用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地氈、地板及/或瓷磚、空調、冰箱或加熱器;
n) 用於或計劃用於商業、零售及/或物業租賃或其他商業目的的商品;
o) 閣下租用或租賃物品;
p) 購買時已使用過或經過改造、翻新或重制的物品;
q) 藝術品、古董、槍械和藏品;
r) 皮草、鐘錶、珠寶、寶石、貴重玉石、金製品或含金品(或由其他貴金屬及/或貴重玉石製造或鑲製的物品);
s) 因使用信用卡所支付而與購物無關的費用或收費;
t) 放置不當;
u) 物品不明消失;或
v) 當地政府機關認定屬於非法的商品。
4) 本保單的保障範圍不包括任何附屬卡持卡人。「附屬卡持卡人」是指按閣下作為信用卡之主卡持有人之要求而發出附屬卡之持有人。
適用於第 B1 節的條件
為符合資格獲得網絡購物綜合保險項下的保障,須存在或發生以下事項,而達成該等條件是獲理賠前提:
1) 商品的交貨地址必須為閣下在香港的通信地址,且與在金融機構登記的地址資訊一致。
2) 商品必須有賣方或指定的運輸公司提供和分配的運單號。
3) 閣下必須採取所有必要的合理措施,及時要求賣方發送替換商品或退還購物款。
4) 對於未交付網購商品的索賠,閣下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商品尚未交付,並要求發送替換商品或全額退款。
5) 在閣下收到了未交付商品的賠款後,如原來購買的商品最終送達,閣下必須將收到的所有賠款退還保險公司。
6) 對於交付商品因受損而存在功能故障的索賠,閣下必須在收到商品後 48 小時內通知賣方和保險公司。
7) 閣下應配合我們的工作,協助我們行使關於閣下所提出索賠的任何合法權利。
8) 有效信用卡帳戶:信用卡於保險期間應維持有效、可使用且信用良好,以利保險金的支付。
根據第 B1 節須承擔之發生損失後之責任
閣下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 閣下簽署的索賠申請表格(如適用);
2) 購買收據的副本,證明受保障購物的全部款項均使用信用卡進行付款;
3) 閣下的對帳單,證明索賠時信用帳戶有效且信用良好。
第 B2 節—身份盜竊保障
我們將以保障列表列明的每宗事故及每個保險期間的責任限額為限,賠償閣下為處理身份盜竊事件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產生的所有費用必須在閣下遵照下文「發生損失後之責任」有關要求初報損失後 6 個月內提出。保障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1) 法律費用–我們將賠償閣下因以下情況而產生的法律費用:
a) 由於閣下的身份遭盜用而導致債權人或收款機構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士針對閣下提起任何訴訟而產生的辯護費用;及╱或
b) 撤銷因閣下的身份遭盜用而對閣下誤判的任何民事或刑事判決產生的費用。
2) 工資損失–倘若閣下因身份遭盜用而導致財務記錄發生不利變化,我們將賠償閣下為努力糾正財務記錄而佔用工作時間導致的工資損失。本節項下的工資損失給付包括全部或部分無薪工作日的賠償。有關無薪工作日必須在閣下遵照下文「發生損失後之責任」有關要求初報損失後 6 個月內提出,方可獲得理賠。
3) 付款義務–倘若因閣下的身份遭盜用而導致以閣下的名義開立或使用閣下未授權的信用帳戶及╱或銀行帳戶,則我們將賠償閣下由此產生且須向債權人支付的法律責任金額。
4) 雜項費用–我們將賠償閣下:
a) 僅由於合資格金融機構因閣下的身份遭盜用而收到錯誤資料並拒絕閣下開立信用帳戶或銀行帳戶的申請,而閣下重新提交申請產生的費用;
b) 閣下為報告閣下的身份盜用事件或糾正閣下因身份遭盜用而被更改的金融及信用記錄,而對閣下與身份盜用有關的文件進行公證所產生的費用,以及閣下合理產生的長途電話及認證郵件費用。
適用於第 B2 節的不保事項我們並不承保:
1) 第 B2 節「身份盜竊」中並無列明的費用;
2) 與處理閣下的身份盜用事件有關,但並非 B2「身份盜竊保障」項下所提及實際費用的金錢損失;
3) 與任何身體傷害、病痛、疾病、殘疾、休克、精神痛苦及精神傷害(包括需要護理、損失服務或死亡的情形)相關的費用;
4) 為糾正閣下因身份遭盜用而被更改的財務記錄所佔用的自我僱傭時間或閣下的僱主將會支付工資的工作日時間。
5) 非於保險期間內所發生的損失;
6) 因閣下的商務活動(包括工作或職業)所產生的損失或與之相關的損失;
7) 閣下或閣下的親屬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 閣下故意造成之損失;
9) 因親屬之故意行為,或親屬知悉或計劃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失;
10) 因戰爭、入侵、外國軍事行為、敵意或類似戰爭之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布戰爭)、內戰、叛變、革命、騷動、民亂、起義、軍事政變或篡政、戒嚴、恐怖主義、暴動或合法組織當局之行為或任何形式之破壞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
11) 因任何政府、公共當局或海關官員之命令所導致之損失。
保障條件
1) 閣下必須配合我們的工作,協助我們行使與閣下身份遭盜用有關的任何合法權利。 這可能包括要求閣下出席作證、聆訊及審訊,並提供必要證據以解決閣下的身份盜竊事件。
2) 閣下或發卡金融機構必須將未經授權開立的銀行帳戶及╱或信用帳戶遭盜刷或提款的任何證據提交予本公司。
3) 第 B2(3)節「付款義務」的保障範圍以閣下須負責向金融機構支付的金額為限。
根據第 B2 節須承擔之發生損失後之責任
1) 於閣下發現身份遭盜用之 24 小時內聯絡我們,以取得索賠申請表格及關於發生損失後應如何處理之指示;
2) 於發現閣下之身份遭盜用 24 小時內報警;
3) 於發現閣下之身份遭盜用 24 小時內通知所有相關的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公司或銀行);
4) 在閣下根據第 C(2)節報告損失後三十(30)天內,填寫索賠申請表格,簽名後將該表連同下列所有文件交回本公司:
a) 允許我們獲取閣下的記錄及其他資料(如信用報告(如適用))之授權;
b) (如有需要)閣下的財務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對帳單),以助我們完成調查;
c) 信用報告(倘若閣下因身份遭盜用而對信用記錄中所包含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提出質疑);
d) 閣下為解決身份盜用事件所引致費用的原始收據,日期須為閣下根據本節上文 a)點報告損失後 12 個月內;
e) 倘若閣下根據第 B2(2) 節「工資損失」提出損失工資損失索賠,則須提供有必要佔用工作時間的證據。我們將要求閣下提交僱主的書面證明,以證明閣下所佔用的工作時間為
無薪休假;
f) 與受保障損失有關的任何要求、通知、收據、傳票、投訴或法律文件的副本;及
g) 我們可能要求閣下提供之一切其他相關文件;及
h) 採取一切合理審慎的行動以防止閣下的身份遭到進一步損害;及
i) 與我們合作調查、評估及處理索賠。
第 B3 節—信用卡被盜用保障
x保險提供以下保障,以達到所示的受保人每宗事故及年度累計保障限額為止:
1) 若閣下的信用卡遺失,或遭盜竊,而閣下向金融機構首次報失前 24 小時內閣下的信用卡發生未經授權盜刷款項,為此閣下需負責的,我們將賠償閣下。
2) 若閣下的信用卡仍為閣下所持有,但於閣下的銀行帳戶及/或信用帳戶發生未經授權盜刷款項,該款項之發生是利用閣下的信用卡資料經由:(i)商店、(ii)電話、(iii)自動櫃員機提款,及/或(iv)網上購物所為,我們將賠償閣下為此需要負責的之未經授權盜刷款項(唯該些款項必須為閣下向金融機構首次報失前的兩(2)個月內產生之未經授權盜刷款項)。
適用於第 B3 節的不保事項本保險並不承保:
1) 第 B3 節並無列明的費用;
2) 因閣下未能遵守 B3「發生損失後之責任」所導致的額外損失;
3) 閣下向所屬金融機構、銀行帳戶發行人及╱或信用帳戶發行人首次報失的 24 小時前,遺失或遭盜竊之信用卡未經授權遭盜刷之款項;
4) 閣下向所屬金融機構、銀行帳戶發行人及/或信用帳戶發行人首次報失的兩(2)個月前發生的未經授權之自動櫃員機提款;
5) 閣下向所屬金融機構首次通報事故的兩(2)個月前,並無被遺失或遭盜竊的信用卡發生的未經授權遭盜刷之款項;
6) 閣下的同居家屬或者受託持有閣下的信用卡之人所引致之扣費;
7) 非於保險期間內所發生的損失;
8) 因閣下的商務活動(包括工作或職業)所產生的損失或與之相關的損失;
9) 閣下或閣下的親屬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10) 閣下故意造成之損失;
11) 因親屬之故意行為,或親屬知悉或計劃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失;
12) 因戰爭、入侵、外國軍事行為、敵意或類似戰爭之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布戰爭)、內戰、叛變、革命、騷動、民亂、起義、軍事政變或篡政、戒嚴、恐怖主義、暴動或合法組織當局之行為或 任何形式之破壞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
13) 因任何政府、公共當局或海關官員之命令所導致之損失。
適用於第 B3 節的條件
x保單僅於符合下列條件之前提下保障閣下之責任:
1) 閣下應遵守閣下的信用卡發行機構制訂之所有條款及細則。
2) 保險公司僅賠付閣下根據閣下的信用卡之條款及細則所應負擔之未經授權盜刷款項。
3) 閣下必須向保險公司提交證據,證明未經授權遭盜刷之款項乃由持卡人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帳戶作出。
4) 閣下的帳戶應為有效且信用良好,受本保單保障;若在事故發生當日、索賠申請當日或可能給付賠款當日,閣下的帳戶為逾期、催收或取消之狀態,將不會獲得支付保險金。
5) 無論在損失發生之前或之後,若閣下故意隱瞞或錯誤xx任何關於本保險之重要事實或情況,或向保險公司提供不實資料,本保單均將無效。
6) 閣下必須在損失發生時,運用所有合理方法以防止將來的損失。
7) 若我們根據本保單作出任何給付或彌補任何損失,我們將取代閣下取得所有對其他人的求償權,且閣下應填寫、簽署和遞交任何保全該權利所必需的文件。閣下不得於損失發生後採取任何損害前述代位求償權之行為。
8) 在任何行動、訴訟或其他程序中,我們基於任何除外不保事項條款之適用,而主張有任何損失或損害是不被本保單所承保,則就該損失或損害係在承保範圍內的舉證責任應由閣下負擔。
9) 就每一承保事項,無論個別或累計索賠的件數,保險公司將依保障列表所載每宗事故最高限額及年度累計責任限額為給付之上限。
10) 本保單提供之承保範圍為超額的;亦即,若在事故發生時,閣下已有其他有效且可求償之保險-例如,但不限於屋主保險、居家財物保險、承租人保險、健康保險、旅遊保險、意外保險或醫療保險-本保 單僅承保前述之其他保險未承保之金額,且以本保單所載之特定限額為上限。
11) 我們僅於本保單每個章節所載明之義務被完全遵守時,始有履行保單承保責任之義務。
根據第 B3 節須承擔之發生損失後之責任發生所承保之損失時,閣下應:
1) 於閣下發現損失之 24 小時內,以上述連絡方式連絡我們,以取得索賠申請表格及關於發生損失後應如何處理之指示;
2) 於發現盜竊、未經授權遭盜刷或自動櫃員機提款之 24 小時內,提交報警紀錄;
3) 於發現盜竊或損失的 24 小時內,向金融機構、銀行帳戶發行人或信用帳戶發行人通報閣下的信用卡的盜竊或損失;
4) 若閣下的信用卡並未遺失或遭盜竊,於閣下發現損失之 24 小時內,向金融機構、銀行帳戶發行人或信用帳戶發行人及我們通報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款項或自動櫃員機之提款;
5) 在初報索賠後三十(30)天內,填寫索賠申請表格,簽名後將該表連同下列所有文件交回本公司:
a) 自金融機構取得之文件,得以驗證閣下應負責之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款項;
b) 關於損失之正式報警紀錄;及
c) 我們可能要求閣下提供之一切其他相關文件;及
d) 與我們合作調查、評估及處理索賠。
第 B4 節—錢包丟失費用補償保險
我們會根據保障列表所示按每個保險期間以每宗事故限額、每一持卡人最多賠償事故次數限制爲限,承擔以下費用。
1)若閣下的錢包發生遺失或遭受盜竊,則向閣下賠償錢包的重置費用。
2)如閣下的錢包發生遺失或遭受盜竊時內含個人證件及/或支付卡,保險公司將賠償閣下重新辦理個人證件、支付卡的申請費。
適用於第 B4 節的不保事項本保單並不承保:
1) 第 B4 節並無列明的費用;
2) 閣下的錢包發生遺失或遭受盜竊時內含的金錢、支票、交通票或其他不屬於承保物品的任何物品;
3) 因火災、水、正常磨損、製造缺陷、濫用、害蟲、昆蟲、白蟻、黴菌、潮濕或乾腐、細菌、生銹、清潔、維修或類似事件造成的損失;
4) 閣下的錢包及內含承保物品受到的意外損壞;
5) 閣下的錢包發生遺失或遭受盜竊後內含的支付卡發生任何欺詐性/未經授權的費用及/或提款;
6) 身份盜用有關的任何費用;
7) 非於保險期間內所發生的損失;
8) 因閣下的商務活動(包括商務旅行)所產生的損失或與之相關的損失;
9) 閣下或閣下的親屬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10) 閣下故意造成之損失;
11) 因親屬之故意行為,或親屬知悉或計劃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失;
12) 因戰爭、入侵、外國軍事行為、敵意或類似戰爭之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布戰爭)、內戰、叛變、革命、騷動、民亂、起義、軍事政變或篡政、戒嚴、恐怖主義、暴動或合法組織當局之行為或任 何形式之破壞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
13) 因任何政府、公共當局或海關官員之命令所導致之損失。
14) 提交給本公司之新換購之錢包之收據上的名字並非閣下的名字。
根據第 B4 節須承擔之發生損失後之責任發生所承保之損失時,閣下應:
1. 於閣下發現承保之損失後二十四(24)小時內,以本保單載列連絡方式連絡保險公司,以取得索賠申請表格及關於發生損失後應如何處理之指示;
2. 於發現遺失或盜竊之 24 小時內,提交報警紀錄;
3. 在發現錢包及承保物品遭遺失或盜竊後 24 小時內通知閣下的金融機構;
4. 在初報索賠後三十(30)天內,填寫索賠申請表格,簽名後將該表連同下列所有文件交回保險公司:
a) 表明錢包購買價格的原始收據;
b) 提供正式報警記錄;及
c) 我們可能要求閣下提供之一切其他相關文件;及
d) 協助並與保險公司合作進行調查、評估及處理索賠。
第 B5 節—鑰匙更換費用補償保險
我們將以保障列表指明的每宗事故及每個保險期間的保障限額為限,根據出具的有效收據正本,向閣下支付下列各項:
(1) 若閣下的處所或車輛的鑰匙遺失或遭盜竊,我們將賠償閣下更換該等鑰匙的費用,以閣下為配製新鑰匙而向鎖匠支付的實際金額為限;
(2) 若閣下的處所或車輛遭暴力闖入,我們將賠償閣下更換鎖及鑰匙的費用;
(3) 若閣下因鑰匙遺失或遭盜竊而無法進入閣下的處所或車輛,並尋求鎖匠幫助閣下進入,我們將賠償閣下支付予鎖匠的費用;及╱或
我們概不保障完全或部分由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
(a) 與閣下的處所以外的住宅鑰匙遺失或遭盜竊相關的費用;
(b) 並非屬於閣下的車輛的鑰匙更換費用;
(c) 在香港運輸署登記為商用車輛的車輛的鑰匙更換費用;
(d) 汽車、卡車、吉普車、電單車、休旅車或野營車以外的車輛。
對每宗索賠,閣下須自行承擔保障列表中載明的自負額。適用於第 B5 節的不保事項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本保單項下的保險概不保障完全或部分由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
1.與閣下的處所以外的住宅鑰匙遺失或遭盜竊相關的費用;
2.並非屬於受保人的車輛的鑰匙更換費用;
3.在香港運輸署登記為商用車輛的車輛的鑰匙更換費用;
4.汽車、卡車、吉普車、電單車、休旅車或野營車以外的車輛。
第 C 節—條款細則
1. 有效帳戶:信用卡必須為有效且信用良好, 以利本保單項下保險金的支付。
2. 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書須於損失事故發生當日起三十(30)日內作出。未於損失事故發生當日起三十(30)日內作出通知者,保險公司或會拒絕受理。通知書應寄送至以下地址:
香港港島東華蘭路 18 號
港島東中心 7 樓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理賠部
電話: (000) 0000 0000
服務使用語言:英語/粵語
客戶中心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 賠付:所有賠付將由保險公司支付予香港的受保人,相關賠付須遵守香港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4. 詐騙保險賠償:如保險公司認定索賠屬詐騙,則保險公司無須對此承擔責任,並可按保險公司酌情決定取回所有相關詐騙保險賠償。
5. 管轄法律及司法權區:本保單、其保險資格與任何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法例管限並據其進行解釋。所有爭議均接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
6. 取消保單
受保人可向本公司作出 30 日的書面通知以取消本保單。本公司亦有權透過向受保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發出三十(30)日的書面通知取消本保單,保費將按比例作出調整。取消日期為前述書面通知上訂明的日期。
7. 其他保險
x在索賠時另有其他保險公司提供的其他保單與本保單承保相同的項目,則本公司僅承擔本公司應負責賠償的比例。
8. 損餘
x公司可用貨幣償付損失或支付維修或更換財物之費用,並可與受保人或財物主人就財物損失辦理任何索償。以上述方式作出償付或更換之任何財物將歸本公司所有。受保人或本公司(視情況而定)於收回任何有關財物後應盡快通知對方,受保人有權在償付本公司所付金額或更換成本後取回財物。本保障適用於多人共有之財物,但概不因此增加本公司就一次財物損失所承擔之彌償限額。
9. 舉證責任
如在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本公司根據可能適用之任何不保事項條文
聲稱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不在本保單承保範圍之列,則受保人須自行舉證證明該損失、毀壞或損害在受保範圍之列。
10.制裁:倘本公司根據本保單提供任何保障或作出任何付款會違反任何制裁法例或規例,以致本公司、其母公司或其最終控股實體根據任何制裁法例或規例受到任何罰款,則本公司概無責任提供該等保障或作出該等付款。
11. 第三者權利:除受保人及本公司以外,此保單未有賦予任何其他人士享有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強制執行此保單條款之權益。惟特此說明及同意,只有本公司及於保障列表上列明之受
保人方可享有在毋須給予其他人士通知或毋須獲其他人士同意之情況下,可藉協議修改本保單或取消或終止本保單(如本保單載有此權利)之權利。
12. 個人資料:受保人謹此同意:
(a) 本公司可按列於其資料私隱政策之用途使用於處理此保單申請或管理此保單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其用途包括核保及管理已申請的保單(包括獲取再保險、核保續保之保單、資料配對、處理索賠、調查、付款及行使代位權)。
(b) 本公司可使用閣下的聯絡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聯絡閣下有關其他由 AIG 集團提供之保險產品(如本公司已獲受保人同意可如此使用其聯絡資料)。
(c) 本公司亦可向以下類別的人士(不論在香港或海外)轉交該等個人資料,作上述列明之用途:
i) 提供本保單有關管理服務的第三者(包括再保險公司)(如上(a)項所述);
ii) 金融機構,作處理本保單及收取保險金之用途(如上(a)項所述);
iii)公證人、調查員、第三者管理人、緊急支援服務提供者、法律服務提供者、零售商、醫療服務提供者及旅行社,以處理索賠事宜(如上(a)項所述);
iv) AIG 集團授權的市場推廣公司,以作直銷之用(如上(b)項所述);
v) 位於任何國家之 AIG 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作上述(a)及(b)項所有列明之用途;或
vi) 本公司資料私隱政策所列明的其他人士,作於資料私隱政策列明之用途。
(d) 受保人可隨時致函到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之私隱事務主任(地址: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456 號或電 郵:xx.xx@xxx.xxx)查閱或要求修改其個人資料(美亞保險可就查閱及修改要求收取合理費用),或更改有關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作直銷用途的選擇。如對本公司提供的服務有任何意見,可按上述地 址聯絡本公司。本公司資料私隱政策的全文載於 xxx.xxx.xxx.xx。
如本條款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英文版本為準。
此保單的版權為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未經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同意不得複製全部或部分保單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