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含附件及「【日勝幸福站 A2 區】社區住戶規約草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郵寄予乙方審閱 7 天以上,並詳細審核完畢,本契約(含附件及【日勝幸福站 A2 區】社區住戶規約草約)內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經雙方溝通說明後乙方完全瞭解,並確信本契約符合誠信原則無誤。 (乙方簽名: )
房屋租賃契約書
區
姓名/ 戶別/ 戶 樓地址/
□一般戶□優先戶 簽約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區土地標售
案○○區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向甲方承租「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區土地標售案」○○區房屋乙戶(以下簡稱房屋),爰經雙方同意特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本契約(含附件及「【日勝幸福站 A2 區】社區住戶規約草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郵寄予乙方審閱 7 天以上,並詳細審核完畢,本契約(含附件及【日勝幸福站 A2 區】社區住戶規約草約)內所有條款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範圍,經雙方溝通說明後乙方完全瞭解,並確信本契約符合誠信原則無誤。 (乙方簽名: )
第一條 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一、房屋標示:
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 路 段 巷 弄號 樓之 。
房屋編號: ,□無□有設定抵押權,且□無□有其他租賃或被占用之情形。
二、租賃範圍: 房屋:全部。
其他:
三、本契約簽定後,乙方於租賃期間,均不得向甲方要求換租他戶。
第二條 租賃附屬設備
租賃之附屬設備有:
□排油煙機 □流理台 □瓦斯爐 □天然瓦斯
□烘碗機 □其他 。
第三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無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自本
契約之簽約日起至前揭租賃期間之起始日零時止之期間,甲、乙雙方間即發生租賃關係,且乙方於該期間內免給付租金予甲方,但須自行負擔該期間內所產生之水、電、瓦斯等費用。
第四條 租金、管理費約定及支付
一、由甲方委託合作金庫銀行(以下簡稱合庫)辦理租金、管理費代繳轉帳業務,乙方並需至合作金庫銀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或由乙方自行指定辦理租金、管理費代繳轉帳作業之銀行 (按:即乙方指定銀行),並應於簽約時出具乙方指示銀行轉帳付款授權書正本 2 份,授權甲方委託之合作金庫銀行得自乙方指定銀行之帳戶中自動扣款當月應繳租金、管理費。乙方並瞭解如乙方自行指定銀行轉帳代繳租金、管理費,乙方需另行繳納第一次核印費及轉帳手續費用。如乙方指定銀行之帳戶餘額不足或有其他情事致無法轉帳代繳租金、管理費時,經甲方催收兩次未經繳款時甲方得依本條第二項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乙方絕無異議。
二、二、租金及管理費以每月為一期,租賃期間之第一期與最後一期若未滿一個月者,則依實際承租日數計算該月應給付之租金及管理費金額。房屋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含稅)、管理費每月新台幣 元整(實際金額以管理委員會公告為準),乙方應於每月 1 日(如遇星期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前,依分一般戶及優先戶前項約定繳款方式如期繳交租金、管理費,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逾期不繳者,應依下列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一) 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2。 (二) 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4。
三、本條第二項所訂之租金,自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所有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後第 31 日起算滿五年(按:即民國 年 月 日)後,甲方於租約有效期間中得依當地鄰近出租市場行情之 8 折計算並經xxxxxxxxxxxxxxx,x方絕無異議。
四、乙方於租賃期間內遲延繳納租金情形,如欠繳款項合計達相當於 2 個月租金數額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乙方絕無異議。
第五條 押租金給付方式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抬頭應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押租金(如為一般戶承租人,押租金為相當於 2 個月租金;如為優先戶承租人,押
租金為相當於 1 個月租金)及第一期租金、管理費予甲方或出具已將前揭押租金、第一期租金、管理費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之憑證予甲方。
二、押租金於乙方將房屋回復原狀後遷出(含戶籍遷出,下同)返還予甲方,且無依約應履行之債務時,無息返還。但乙方如有欠繳租金、水、電、瓦斯費用、管理費、甲方為清除廢棄物所生之費用、乙方不當使用設備致毀損,或其他乙方違反本契約或住戶規約所衍生之損害或違約金、訴訟及執行費用、公證費等,甲方有權自押租金扣除,其不足金額,乙方仍應給付,絕無異議。
三、押租金於租賃期間內,如未達本條第一項約定數額而有不足之情事,乙方應補足之。
四、乙方於租賃期間,不得主張以押租金抵付租金。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房屋(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由甲方負擔。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其他水、電、瓦斯、管理費等費用,自租賃期間之起算日起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一、房屋係供 住宅 之使用,乙方不得作為營業、辦公等處所。二、乙方同意遵守本契約及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
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三、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及改裝
一、房屋因自然耗損(即非人為因素所致)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
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
二、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
三、前項情形乙方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九條 承租人之責任
一、乙方對房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乙方或其共同生活家屬提供第三人使用房屋者,倘因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房屋毀損、滅失者,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房屋因乙方、乙方共同生活家屬、乙方或其家屬提供房屋使用之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對於甲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房屋配有流理檯(含瓦斯台、洗槽、平台及吊櫃)、瓦斯爐、排油煙機、烘碗機,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並保管。如乙方、乙方之家庭成員及允許為設備使用之第三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物品毀損、不堪使用或無法正常運作,乙方應負責修繕。
四、前項設備之毀損、不堪使用或無法正常運作,乙方未於租賃關係消滅前修繕完竣時,由甲方代為請廠商或專業人員進行修繕,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由押租金內抵扣,押租金如有不足者,應由乙方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房屋部分滅失
一、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二、前項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一、乙方於租期屆滿前,得終止本契約,但應於一個月前檢具已蓋用承租人印鑑章之「退租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協議書」(如附件 4)及印鑑證明正本(應最近 7 日內)通知甲方或乙方親自赴甲方處所辦理本契約提前終止相關事宜。如乙方未於一個月前檢具已蓋用承租人印鑑章之「退租
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協議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應最近 7 日內)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給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且甲方得逕自押租金扣除,乙方絕無異議。但xxx因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約定之其他扣款事由致押租金不足扣除者,乙方仍應給付予甲方,絕無異議。
二、如自乙方通知終止本契約之日起,剩餘租賃天數未滿一個月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惟乙方仍應繳足剩餘天數之租金。
第十二條 租賃物之返還
一、本契約終止時,除本契約第二條所示設備外,乙方應將房屋內物品清空後返還甲方並將租金、水、電、瓦斯費、管理費等或其他依約應納之費用如數繳清,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未即時遷出並返還房屋時,自租賃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甲方得按月向乙方請求按照月租金 1 倍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至遷讓完竣日止,乙方不得有異議。占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依比例計算之。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甲方於房屋交付後,乙方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十四條 繼承
一、雙方合意本契約於乙方死亡時當然終止。但乙方死亡時同戶籍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得自乙方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檢具
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限 1 個月內申領者)之戶口名簿或身
分證影印本,向甲方以本契約所定內容申請換約。
二、依前項但書所訂新約以原契約未滿之租賃期間為其租期。
第十五條 遺留物之處理
乙方遷出時,如房屋內留有物品,乙方同意均放棄該物品所有權,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處理所需費用,由押租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乙方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簽訂時雙方同意由甲方及乙方會同辦理公證。
二、公證費依司法院公告之「公證費用標準表」為準,由甲方負擔 。惟乙方於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未滿 1 年申請退租者,公證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如承租滿 1 年但未滿 2 年申請退租者,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一半,並得由押租金內抵扣。但因租期屆滿而退租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如於租賃期滿或本契約終止後不遷出返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金,或積欠水、電、瓦斯費用、管理費等,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四、甲方如於租賃期滿或本契約終止時,已收之押租金經扣抵積欠之租金、管理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後,未將剩餘部分返還者,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甲方對乙方所為之書面通知、催告或其他意思表示之送達地址,雙方合意以乙方承租房屋之地址為送達處所,並以郵寄或甲方自行投遞之方式為之。而乙方對甲方之書面通知、催告或其他意思表示之送達地址,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應通知他方,否則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送達地址。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送達處所。乙方如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變更送達處所,仍以乙方承租房屋之地址為送達處所。任一方依前揭約定地址所為之送達,他方拒收或無人收受而致退回時,乙方同意以郵局或甲方人員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生效日。
第十八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遲付租金之總額達相當於二個月租金數額,並經甲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乙方仍不為清償致遲延給付逾兩個月者。
二、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二項之約定而為使用者。
三、乙方積欠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甲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四、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本案房屋內部原狀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者。
五、乙方不符合政府機關公告房屋之申請承租資格,事後經甲方或政府機關查證發現者。
六、乙方或其共同居住之家屬或其等提供使用之第三人有妨害公共安全或不法行為者(如酗酒、鬥毆、鬧事、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惡意行為者(如破壞建築結構、占用公共設施阻礙防火逃生通道、違反本契約約定經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對管理人員惡言恐嚇或施報復手段者等),經查明屬實者。
七、毀損或盜竊房屋、公共區域之財物、設備等。
八、拒絕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管理人員訪視居所,檢查房屋(含設備)或核對承租人身分。
九、破壞或污損公共設施設備,經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管理人員限期改善未於期限改善完成者。
十、於社區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樓梯間、川堂、地下室等)擺放私人物品或廢棄物,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管理人員限期通知改善未改善者。
十一、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管理人員為辦理維護修繕或勘查之需,必須進入或使用乙方居室內部,經通知後乙方拒絕配合者。
十二、人為不當使用致污廢水管道阻塞(例如:任意傾倒阻塞物於馬桶等)。
十三、甲方交付使用之居室內各項設施(備),因人為使用不當致有毀損、滅失或有影響其他住戶使用之虞,經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管理人員限期改善或復原而未見改善或復原者。
十四、乙方、乙方配偶、與乙方同戶籍直系親屬另有享受居住補助如政府租金補貼(含內政部整合房屋補貼方案之租金補貼及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租金補貼)、居住平價房屋未退租返還等情事,經甲方或政府機關查獲者。
十五、乙方如有構成「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如附件 5)第十
條規定之情事者,而被扣點累計達 30 點或構成立即終止契約事者,甲方得報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備查後,以書面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乙方自本契約終止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
十六、乙方以詐欺、脅迫、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使主管機關就承租資格有誤認之情事。
十七、乙方簽訂本契約後,經主管機關發現乙方或其配偶或與乙方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在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中之任一縣市,有登記任何房屋所有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甲方得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惟乙方因繼承而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者,則不在此限,
十八、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甲方定期催告仍未改善者。
第十九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者,經乙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有本契約第十條第一項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者。三、房屋有危及乙方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二十條 疑義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乙方之解釋。
第二十一條 租賃契約之效力
x契約應辦理公證。本契約,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經公證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二、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就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x契約一式三份,公證人、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附件一 所有權狀影本 附件二 使用執照影本 附件三 乙方身分證影本附件四之一 退租申請書
附件四之二 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協議書附件五 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
立契約書人:
甲 方: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x x 編 號:12373243
公 司 地 址:103 xxxxxxxxxxxx 000 x 00 x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身分證字號:戶 籍 x x:x x x x:x x x x:x x x x:
x方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通 訊 地 址:連 絡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