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贵公司/您须使用 USBkey 电子签名或蓝牙Key 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个人亲笔签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网银操作员/本人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 四、作为公司/个人身份的有效凭证,贵公司/您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凡使用USBkey 电子签名或蓝牙 Key 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的行为将视为贵公司/本人的签署行为。
合同编号:【】
最高额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
(线上版)
(2.0 版,2022 年)
客 户 须 知
为了维护贵公司/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一、确保贵公司/您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贵公司/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三、贵公司/您须使用 USBkey 电子签名或蓝牙Key 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个人亲笔签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网银操作员/本人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
四、作为公司/个人身份的有效凭证,贵公司/您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凡使用USBkey 电子签名或蓝牙 Key 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的行为将视为贵公司/本人的签署行为。
五、贵公司/您签署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最高额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机构在此填写) (个人在此填写)
住 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 所:工作单位:
开户行及账户: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为确保乙方与【】(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合法享有的财产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质押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就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甲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以保证金形式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并将该账户交由乙方监管,使之特定化。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一并在该最高额度内对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在该最高额度范围内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就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优先受偿。
第二条 主合同及质押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 2.2 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 (币种)【】(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保证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4 本条第 2.3 款中所述“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的本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2.5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6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转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所有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3.1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保证金和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2 因主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保证金和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额度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对该等超出最高额度的部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开立及资金交付
4.1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开立以下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户名为【】;账号为【】。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币种为【】金额为【】(大写)的货币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甲方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向乙方出质,资金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时即视为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和保管并被特定化,乙方对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享有的质权自该等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设立。
4.2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币种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下称“保证金”)币种不同时,保证金按汇入保证金账户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为等值【】(币种)【】(大写)。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由于任何原因致使保证金按乙方当时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金额小于本款上段中约定折算金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相应增加保证金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他补救措施,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3 保证金按照双方商议确定的利率计息,具体以第【】种方式计息:
(1)以保证金实际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保证金为外币的,以乙方公布的当时该币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以【】%(年化利率)的利率计息。以该利率计息的,该保证金在保证金账户的存放期限不得低于【】个月。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保证金存放期限少于上述期限的,该保证金将按照前述第(1)项确定的活期利率计息;
(3)【】。
4.4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孳息。
4.5 如发生本合同或其他业务合同项下需要甲方追加保证金的情形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支取部分保证金的,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增加保证金或经乙方同意减少保证金,并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书面申请等乙方要求的方式向乙方出具《出质确认函》(样式见附件二),对变更后的保证金金额予以确认。
4.6 在主合同债权未获得完全清偿前,甲方授权乙方对保证金账户予以全面监管,授权乙方冻结、占有并保管保证金,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出让、支取、转让、处置或处分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 (机构适用)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 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及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签字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许可和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甲方应确保甲方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
(个人适用)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犯罪纪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出质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5.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3 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和/或商业利益上的冲突,甲方以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
5.4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甲方未以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质押或设立其他担保权益,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未被查封、冻结、扣押、止付、挂失、失效、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应向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于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共有的所有事实情况,并按照乙方要求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未涉及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6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
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措施,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上述其他担保或增信措施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等);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5.7 甲方承诺: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前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仍就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5.8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5.9 甲方及甲方授权网银操作员的网银用户名、登录密码、数字证书等是甲方在乙方网银平台办理业务时确认身份的安全工具。甲方应妥善保管上述身份确认安全工具。所有使用甲方及授权网银操作员的网银用户名、登录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进行操作的有效证据,甲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发生对乙方质权
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股权转让、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 不限于实际控制人变更、股权转让、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2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 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重整、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重整、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3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
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变更、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4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甲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5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被依法监管或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管控、限制、侵害的,或保证金质押被认定无效,甲方保证将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否则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本条第 6.1 款、第 6.2 款、第 6.3 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将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7 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8 甲方应按约定开立保证金账户、按时足额存入保证金,并向乙方交付其他与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该等文件、资料交由乙方保管。
6.9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前述第 6.5 款所述或其他可能导
致保证金权属存在争议而影响乙方质权的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第 6.5 款约定采取措施,否则,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10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或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的,如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信用证的保兑行、议付行对外进行了付款或履行了其他支付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质押担保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或信用证存在单证不符等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1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主合同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2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并配合办理相应的质权转让手续。
6.13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
6.14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保证金质押。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
7.2 乙方处分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所得如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清偿主合同债务后如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7.3 保证金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者补充提供其他担保,如甲方不追加保证金,亦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有权处分保证金,并将处分保证金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7.4 乙方有权收取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5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保证金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有)的义务。
7.6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7.7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将保证金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有)退还甲方。
7.8 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监管机关提交。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处分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实现质权:
8.1.1 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未受足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8.1.2 若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为机构的,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重整、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托管的;若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出现重大不利状况导致其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8.1.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偿债意愿的情形,乙方认为有必要宣告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
8.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6.5 款、第 6.6 款、第 6.7 款任一款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5 保证金的价值减少可能危及乙方权益而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提供令乙方满意的相应担保的;
8.1.6 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含被乙方宣告提前到期的任何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
8.1.7 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的;
8.1.8 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
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2) 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的情形;
8.1.9 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8.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
8.2.1 发生前述第 8.1 款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保证金本金及孳息,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如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币种与保证金币种不同时,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乙方处分保证金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抵偿。
8.2.2 当主合同项下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时,乙方有权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或信用证到期日直接将保证金划转至乙方自有账户用于备付。在甲方发生财务困难或其他账户已发生被冻结/扣划等对其担保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到期前将保证金划转至乙方自有账户用于备付。
8.2.3 如保证金或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或被依法监管,致使乙方无法直接扣划的,或者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除可依法行使最高额质权外,还有权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或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结算账户中扣划等值资金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8.3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时,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
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的任何行动。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文件及办理任何手续),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质权。
8.4 本合同项下质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各笔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第九条 不放弃权利
9.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确认,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条 义务的连续性
10.1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或授权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
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1.1 本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为准:
① 本合同自甲方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并以 USBkey 电子签名或蓝牙 Key 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在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或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上签订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即生效。
(个人适用)甲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认证方式视为本合同项下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
② 本合同自甲方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并以 USBkey 电子签名或蓝牙 Key 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在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或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上签订,且乙方完成电子签章之日起生效。
(个人适用)甲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认证方式视为本合同项下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
11.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x合同的效力
12.1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
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3.3 如因甲方过错致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6.1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申请仲裁,仲裁地为【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通知与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7.2.1 双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 ||
联系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送 x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手机号码 | 【】 | |
微信号 | 【】 | |
乙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 ||
联系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送 x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手机号码 | 【】 | |
微信号 | 【】 |
17.2.2 本条款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对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或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7.2.3 双方在本条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本条第 17.2.2 项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③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④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7.2.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17.3 甲方对乙方业务咨询与投诉可通过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进行反馈,或通过【】进行反馈。
17.4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
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甲方配偶:【】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转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清单附件二:出质确认函
附件三:配偶确认函
附件一:
转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清单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 | 备注 |
1
附件二:
出质确认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我司)已与贵行签署了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线上版)》(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且本人(我司)已同意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户名:
【】,账号:【】)及账户内资金向贵行提供质押担保。现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及贵行要求,本人(我司)按下述第【】种方式对上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金额进行变更:
(1)追加存入币种为【】金额为【】(大写)的货币资金。
(2)经贵行同意后提取币种为【】金额为【】(大写)的货币资金。
本次追加/提取后,本人(我司)承诺继续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金额共计币种为
【】金额为【】(大写))作为保证金,向贵行提供质押担保。特此确认。
出质人:【】
(机构在此填写) (个人在此填写)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
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甲方配偶签字:
附件三:
配偶确认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
本人配偶,姓名:【】,身份证号【】,作为出质人与贵行(作为质权人)签署了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线上版)》
(以下简称“质押合同”),本人已知晓并充分理解质押合同约定,并对于本人配偶依据质押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实现)不持任何异议,质押合同中甲方送达地址
(含变更后送达地址)即为本人送达地址。特此声明。
确认人签字: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