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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文化基金会【2021】13 号)
全文:
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文化基金会【2021】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为推动本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由本基金会或本基金会同相关发起人,依据捐赠人意愿,在本基金会按捐赠人、资金特定使用领域或投向等,设立专户管理并遵照本办法执行的项目基金单元。
第三条 x基金会所设立的各专项基金均为非独立法人基金单元,接受捐赠时均使用本基金会公布的银行账号;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活动和项目的执行委员会是本基金会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于公益文化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提升艺术底蕴,促进上海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等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捐赠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完整基金会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项目管理部统筹,秘书长审核,理事
长审批(或理事会审议)。本基金会将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并予以正式批复。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
+字号名+“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基金应在立项后、签约前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需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一 般由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可根据工 作需要,聘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的担任者可以 不是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专项基金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基金会具体商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委员若干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需经基金会认可,相关人员信息须在基金会备案并网上公示。
第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本基金会名义独立对外签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需使用本基金会印章、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标识,印制专项基金宣传资料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等相关事宜须报经本基金会书面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捐赠协议或专项基金设立协议,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负责拟定所属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和资助计划;
(三)决定专项基金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四)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按基金会要求纳入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与年度收支预算,按时提交;
(五)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其它需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x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商榷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按当年支出总额的 10%提取日常运作费用,用于宣传推广、行政开支等。日常运作费用可从捐赠资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均须在接受捐赠时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度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实施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的;
(二)捐赠人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履行其职责,拖欠应支付捐赠款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撤销的;
(四)其它本基金会认为应当撤销的。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合同到期的;
(二)所资助或支持的对象发生变化,致使该专项基金任务不能完成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四)其它必须终止的情况。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的结余资金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转入本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