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箱:
营业执照编号:
乙方: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
电话/传真:邮箱:
营业执照编号:
鉴于:
甲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乙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拼箱)相关事项;乙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拼箱)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人,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1 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及保险等服务;
1.2 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及中转等服务;
1.3 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
1.4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具体委托范围以《货运委托书》列明及甲乙双方单票约定为准。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向乙方提供待运的货物。该货物禁止为/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物品,或中国/起运港/中转港/目的
港法律禁止出运和/或进口的货物。其中,危险货物系指为或可能会变成为有危险性的、易燃易爆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贵重金属、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甲方提供的货物为桶装粉末,或超大超长包装,或装箱需特殊工具的,甲方应在发送《货物委托书》时向乙方做书面声明,未作声明或者声明不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2 甲方在委托时需向乙方提供所承运货物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或单证,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或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尺寸、性质及其特别装载和/或积载和/或包装事项(如有)等其他相关信息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符。
若有不符,无论甲方是否为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事后签发的提单等运输单证)上列明和/或事后被证明的契约和/或实际托运人,甲方均得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罚金、税收、滞纳金、关税、滞报金等所有法律风险、后果和费用,而乙方不承担。
若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缺少上述委托详情,除非甲方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否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实际装运的货物信息和/或通常的业务操作和/或行业惯例对缺少的上述委托详情进行补记。对该乙方补记的内容,甲方应予以承认,并视为由甲方本人提供的委托详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提供该补记内容而承担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
2.3 为办理货物进(出)口需要,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商检等政府机关或自律性行业组织的规定和需要,负责提供齐备的进(出)口报关文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进(出)口配额和/或许可证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若基于上述文件的缺失和/或瑕疵而不能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或者造成货物被海关、商检等国家机关扣押、留置、滞留、处理、拍卖等,乙方均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并有权继续收取相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若甲方需更改报关和/或报检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需提供书面修改通知。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更改的书面文件办理进(出)口报关和/或报检,并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等法律后果。
2.4 甲方如需取消、修改或变更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需及时出具书面通知给乙方,并以乙方书面确认为准。否则乙方有权根据尚未取消、修改或变更的委托事项及其内容办理委托事项,并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若货运委托事项被取消,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办理本次货运委托已承担的所有费用及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支付乙方应当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及报酬。
若货运委托事项被修改或变更,则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且不得影响应由乙方收
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乙方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如遇紧急情况、客观事实、或者承运人、港口当局或海关原因等导致无法修改或变更的,则该后果应由甲方承担,且不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2.5 甲方或其指定方须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文件、单证,并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甲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产生的货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2.6 甲方可以以本人名义,也可以以他人名义,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向乙方发出《货运委托书》或类似委托文件。
若以他人名义或为他人利益,甲方需在《货运委托书》或类似委托文件上予以明确注明。但是,该注明事项和/或事后披露的代理、代表、委托、经纪、行纪、居间等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构成甲方免除其上述约定和/或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而且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支付该《货运委托书》或类似委托文件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代垫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2.7 甲方对因违反本协议上述所有的约定义务和/或责任而造成的货损、货差、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罚没等不利后果负责,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按甲方的具体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单的日期。
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运输工具抵达、驶离装货港或卸货港等具体时间的约定或保证,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订舱事宜的参考。
甲方应根据上述船期预报,在截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至乙方,并为乙方向承运人代理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3.2 如遇船期变更,进仓货物的件数、体积、重量与委托不符等情况,乙方应于知悉后、交付运输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要求退关、退运。货物出运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对文件或单证进行更改,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但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3.3 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应对乙方的上述过错及该过错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甲方同意并保证,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而对乙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者仲裁,不论请求人是否为本
协议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提起,乙方均有权按照以下情形限制赔偿责任:
(1)乙方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时,乙方的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提单或海运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或相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
(2)乙方作为铁路承运人时,乙方的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铁路运单条款、《中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或相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限额为每件xx美元或每公斤贰美元,或受损部分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3)乙方作为陆运承运人、内河或沿海运输承运人时,乙方的赔偿限额为每件xx美元或每公斤贰美元,或者受损部分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在(1)至(3)均不适用的其他情形,乙方之赔偿限额为每件xx美元或每公斤贰美元,或者受损部分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3.4 除法律已有规定外,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对由于下述情况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负责:
(1)由于甲方或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搬动、装入、积载、卸下货物,或任何其他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2)由于遵从甲方或货主或其他任何有权给予指示的人给乙方的指示所引起的;
(3)由于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流行病、关厂、停工或某种原因对劳工的限制所引起的;
(4)由于战争、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所引起的;
(5)由于火灾、洪水、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所引起的;
(6)由乙方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即使做出了合理的努力,其后果也是无法防止的;
(7)因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四、账号信息
甲方付款账号: 乙方收款账号:
美金账号: 美金账号:
人民币账号: 人民币账号:
五、费用结算
5.1 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及报酬
(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
5.2 乙方同意甲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并支付相关费用,
1)在甲xxx乙方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正本提单、运单、提货单或货物。
2)乙方先交付提单,并于每月初(9 日之前)将上月 1 日至 30 日之间开航的航次所产生费用的对账单通过邮件、QQ 或传真发至甲方指定人员。甲方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并通知乙方开发票(若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回复,则视为同意,但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在开票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不迟于每月 20日前结清,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号,并提供付款明细或其它有关凭据,以便乙方及时向银行查询及销账。
5.3 如甲方在本合同 5.2 条中选择第二种付款方式,则乙方授予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之业务信用额度为折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应在信用期限内将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付至乙方账户。一
旦甲方的赊账金额超过此额度的,即使在账期之内,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将费用结清后再次委托。
5.4 甲方 1 个月内货量小于 3 票的,自动取消月结,甲方需单票付款买单。
5.5 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代付款的,发生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5.6 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对冲结账,亦不得因其他争议影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及报酬的结算。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总金额的 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汇率损失。
5.7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依时依序、准时、全额支付所有费用的,逾期付款达到 3 天的,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协议,并有权留置和/或扣押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报关单等其他资料),直至甲方结清所有费用为止。因扣货、扣单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条款
6.1 甲方就委托乙方的事项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无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是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其为办理该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或可能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损失及预期利润。
6.2 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就甲方委托的所有事项均可转委托第三方处理,而乙方仅就第三方的资质及其对第三方的特别指示承担责任。
6.3 甲方委托货物的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或拒不提货,或无人提货,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弃货费、港杂费、目的港仓储费、到付运费等)应由甲方承担。但是,乙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保留在给予甲方合理时间处理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拍卖、丢弃、处置的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 由于船公司、承运人、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等第三方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包括且不限于船期延
误、船期取消、错装/错卸、漏装/漏卸、中转港/中转站错装/错卸/漏装/漏卸、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
灭失、损坏或延迟等,乙方均有责任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督促承运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协助甲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6.5 甲方之参展或紧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前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确认船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之责任。
6.6 甲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甲方应于订舱时,明确注明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于托运单,否则乙方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6.7 货物出运后,甲方要求退运或更名目的港或中转港,或更改运输方式的,必须经过双方书面确认且甲方结清相关费用后方有效。在甲方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前,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上述更改要求,在此期间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8 如发生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无法实施,该条款或该协议的其他部分不受影响。
6.9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财产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10 如提单项下的货物运输至巴西港,货物在被运送至巴西港口后乙方的所有责任即告终止,乙方不承担货物在巴西的清关及交付责任,也不承担由于目的港海关的放货政策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后果。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
7.2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合同的生效、修改或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8.2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2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
8.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在修改和补充未获得双方的书面确认之前,仍按照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8.4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约定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8.5 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8.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8.7 甲方签订本协议,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加盖甲方公章)及托书样本(加盖甲方公章及订舱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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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后附:附件一、甲方签章印鉴留底
附件一、甲方签章印鉴留底
甲方承诺其在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情况下使用一些签章印鉴:
甲方订舱章(如有多枚请全部注明)
甲方公章:
如图章有更改,甲方需及时到乙方处凭甲方盖有公章的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并确保预留印鉴的清晰与完整,足以乙方辨认与核对。
以上申报资料属实,特此声明!
申报人(甲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