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
評選實施計畫
委託單位:苗栗縣政府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1 2 月
目 錄 | |||
一 |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實施計畫 | …… | 1 |
二 | 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書 | …… | 4 |
三 |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日程表 | …… | 10 |
四 |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作業須知 | …… | 11 |
附表 4-1 |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 | …… | 15 |
附表 4-2 |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委員評選總表 | …… | 16 |
附表 4-3 | 評選委員聲明書 | …… | 17 |
附表 4-4 | 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內容要項 | …… | 18 |
附表 4-5 | 教學場地規劃書 | …… | 21 |
附表 4-6 | 申請單位印鑑印模單(範本) | …… | 23 |
附表 4-7 | 內封套格式(範本) | …… | 24 |
附表 4-8 | 委託代理授權書 | …… | 26 |
附表 4-9 | 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 | …… | 27 |
五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 …… | 28 |
六 | 苗栗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發展辦法 | …… | 31 |
七 | 苗栗縣社區大學開設課程注意事項 | …… | 33 |
八 | 苗栗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 …… | 34 |
九 | 苗栗縣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要點 | …… | 35 |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實施計畫
一、委託辦理依據:
(一)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二)苗栗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發展辦法。
二、本縣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限學歷及國籍。提供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 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課程,並得依縣民學習需要及縣政發展特色開設課程。
三、委託辦理標的:二所社區大學。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開設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課程。
(二)配合中央、縣政及社區發展需要,辦理現代公民及社區學習服務相關課程或活動。
(三)社區大學招生授課、講師之聘用與課程之研發。
(四)社區大學營運人力之甄選、提供與管理。
(五)社區大學營運設施與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六)其他社區大學相關事項。
五、委託辦理期間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六、委託辦理經費:
(一)第一所社區大學:每年本府提供 235 萬,於本縣 10 鄉鎮市應提出 250
門以上課程供選擇,並至少開設 200 門課程(含學術類、社團類及生活
藝能類),招收學員 5,000 人次。
(二)第二所社區大學:每年本府提供 165 萬,於本縣 10 鄉鎮市應提出 190
門以上課程供選擇,並至少開設 140 門課程(含學術類、社團類及生活
藝能類),招收學員 3,000 人次。
(三)為求經費之合理運用,單一課程選課學員人數未達 8 人(分xxx課程
者,進階課程未達 5 人),該課程不得列入乙方課程開設數。若未達到每年應開設課程術及招收學員人次,得分別按實際開設課程數及學員人次之比率給付(各佔本項經費百分之五十比例核算)。
(四)前項委託經費應視法定預算而定,如受限於法定預算未能提供經費時,得依實際通過之法定預算總額,按實際委託辦理單位之個數,依比例分配經費額度,其開設課程數得依提供經費額度酌減之。上開經費應在年度預算經法定程序通過後始得撥付,每年分兩期撥付。
七、受託單位以社區大學名義收支及相關委託、補助、捐款、孳息及盈餘等收入,應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八、受託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收、退費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九、委託方式:
(一)社區大學由本府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
(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
(二)前項委託,應以公開評選。
(三)本府與受託單位,其權利義務另以契約定之,詳細內容請見「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書」。
(四)受託單位應設立校本部,除校本部外,並得視縣民學習需要另設教學點。受託單位與本府簽約後,於每年度第一學期開課三十日內,函送
「教學場地規劃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場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送府備查。
十、課程規劃:
(一)受託單位依相關規定開設課程,並配合本府政策需要及社區發展,辦理公民素養、性別平等、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志工培訓及縣政建設及其他相關議題,課程開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二)受託單位開設前項各類課程,應先經受託單位內部組成之課程委員會審查後,再依「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書」規定,提送相關資料報本府備查。
單位屬性 | 須附資料 |
教育部立案 之大專校院、苗栗縣轄區 內高級中等 以下公私立 學校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四)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之證明。 (五)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國立 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證 明。(含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如附表 4-9)。 |
其他法人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法人簡介。 (四)法人登記證影本。 |
十一、申請單位依據單位屬性,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五)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六)董事會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年度之預算、決算(107 年度預算、決算及 108 年度預算)。 備註:第(五)至(七)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 備,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十二、本府於受理申請後,召集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成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事宜。
十三、獲選單位應於 109 年 2 月 27 日前與本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書,若有無故不依時限簽約之情事者,本府得逕與取得第二優先序位者簽訂契約。
十四、受託單位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將年度工作計畫、經費概算及收費標準等相關文件報本府核准。
十五、受託單位同意遵守參與公開評選時所提出之「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及下列法令之規定:
(一)「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二)「苗栗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發展辦法」(包括依上開自治規則授權訂定之相關法規)。
(三)「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書」。
(四)「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教學場地規劃書」。
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書
立行政契約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委託____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苗栗縣社區大學有關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辦理社區大學之辦公及開課場所,由乙方協調相關學校提供或自備場所。
第二條 委託辦理期間自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之業務,其服務對象為參與終身學習之民眾。委託辦理事項內容如下:
一、開設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課程。
二、配合中央、縣政及社區發展需要,辦理現代公民及社區學習服務相關課程或活動。
三、社區大學招生授課、講師之聘用與課程之研發。四、社區大學營運人力之甄選與管理。
五、社區大學場地、營運設施與設備之管理與維護。六、其他社區大學校務行政相關事項。
第四條 委託辦理經費:
甲方每年得提供新臺幣○○○元整。乙方每年應提出○○門以上課程選擇,並至少開設○○門課程,招收學員○○○人次,若未達到每年開設課程數及學員人次,甲方得分別按實際開設課程數及學員人次之比率給付(各佔本項經費百分之五十比例核算)。
前項委託經費應視法定預算而定,如受限於法定預算未能提供經費新臺幣○○○元時,得依實際通過之法定預算總額,按實際委託辦理單位之個數,依比例分配經費額度,其開設課程數得依提供經費額度酌減之。
乙方於委託期間所用經甲方或透過甲方提供之經費,應依甲方會計程序有關規定,於每期課程結束三十日內,分兩次將原始憑證、經費收支明細表、當期成果報告或年度營運成果報告書(二者擇一)等相關資料,送甲方辦理經費審查核銷手續。
乙方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其接受甲方委辦經費辦理採購時,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甲方之監督。
第五條 社區大學為正規教育體制外之終身學習機構。乙方社區大學應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校長之下置主任一人,襄理校務;其中一人應
為專任。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校務運作方式、師資聘用及其培訓相關規定,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訂定,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校長或主任之選聘,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報甲方備查。乙方為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私立學校者,前項校長或主任之選聘應經董事會或理事會議議決通過,始得報甲方備查。
社區大學之組織章程、教職員工聘用辦法、授課鐘點費發放原則及級距,由乙方定之,並經社區大學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甲方備查後實施。
第六條 社區大學依會計年度每年分兩期招生,學年、學期起迄,由乙方訂定後,報甲方核定。
乙方於寒、暑假辦理短期課程招生時,應報甲方備查。
乙方應於每期開學三十日前,將招生簡章(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師資、收費規定、教學場地等)、員工名冊、經費概算表(應含薪資級距及鐘點費發放原則)等相關文件報請甲方核定。
乙方亦應於每期開課後三十日內,將實際開設課程數、課程名稱、學員人數、選課人次、教師及學員名冊、開課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及相關資料等報請甲方備查。
第七條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應依苗栗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除經核准之收費標準外,非經甲方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有關經費之收支及委託服務有關之定額、補助、捐款及孳息等經費,乙方應按一般會計公認原則及稅法規定獨立設帳,並製作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開立專戶,專款專用並設專帳管理,接受甲方之查核不得拒絕,甲方於必要時得影印會計表冊、帳簿或其他有關資料。其經費收支決算(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承辦者須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送甲方備查,並隨時接受甲方之查核。
乙方財務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苗栗縣○○社區大學」之財務報表,其委任契約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任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甲方因業務需要,須乙方提供前項帳冊、會計表冊、帳簿或其他有關資料,乙方不得拒絕。
第八條 乙方自受委託辦理之次年度起,申請第一期之委託辦理經費前,須繳交財產目錄及經會計師簽證「苗栗縣○○社區大學」之財務報表。
第九條 乙方於委託期間由甲方提供之委託辦理經費,應依甲方會計程序有關規定,於本契約書第四條所述規定期限及應檢附之文件,送甲方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第十條 甲方為落實社區大學辦學精神,強化校務發展,促進組織學習與教學
服務效能,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評鑑,作為獎勵、改進及委託辦理續約之依據。
前項評鑑,甲方每年應對乙方進行,實施時間以每年十月至十二月為原則。
乙方評鑑結果為丙等者,甲方應於次年度終止委託。
關於本契約所定本縣社區大學辦理評鑑之相關事項,依苗栗縣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要點之規定辦理,該要點其後修正者亦同。
第十一條 乙方應依政府法令規定,就辦理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校外教學投保旅遊平安險,所需保險費包含於甲方提供之委託辦理經費內;乙方應協助參與教學課程之人員投保團體險。如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概由乙方負擔。
依前項辦理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條件內容如下: 1.範圍:每一個開課地點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甲方、乙方、學員及於開課地點活動之第三人為共同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200 萬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1,000 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4)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臺幣 2,400 萬元。
5.每一事故自負額上限:新臺幣 2,500 元。
6.保險期間:自 109 年第一期開課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8.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每年度第一開課後三十日內交甲方收執。
第十二條 乙方對於參加學習之學員,應善盡保護之責任,並以學員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第十三條 辦理期間發生重大事故時,乙方應立即主動通知甲方,並作妥善之危機處理;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生命、身體、財產等),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使甲方免於第三人之追索求償;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外,乙方同意遵守參與評選時所提出之「苗栗
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內容要項」及「苗栗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發展辦法」(包括依上開自治規則授權訂定之相關法規)等各項規定。
如相關法令變更時,乙方應遵守變更後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修訂。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前條所訂之相關規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甲方得依每次違約情節輕重,減少委託辦理經費至多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契約之履行者,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變更契約:
一、相關政策或法令有變更。
二、委託執行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
三、因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而有變更必要。
乙方如欲變更辦學計畫書內容,應報經甲方核准後,始得變更。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依第十五條辦理外,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擅自將營運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第三人。二、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評鑑或對業務、財務、評
鑑等內容為不實之陳報。 三、招生嚴重不足致運作困難。
四、連續二年每年實際開課總數皆未達○○門。五、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害學員之權益。
六、所屬員工有「苗栗縣政府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所稱性騷擾情事,經調查成立。
七、社區大學財務違反第七條之規定,未開立專戶,專款專用並設專帳管理。
八、其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九、違反相關法令者。
乙方因違反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支付甲方委託辦理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為保證確實履行其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應保持良好之辦學水準與服務品質。
乙方辦學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第十九條 x契約期限屆滿後,除已續約者外,契約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應於屆滿當日,依收益實現原則及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清理本契約期間收
益,將受委託辦理期間受補助之資本門財產及相關資料文件(含辦理期間之學員學籍資料及教師聯絡資訊等)返還及點交甲方。但契約關係因終止或解除而消滅者,則應於甲方指定之日返還及點交。
如有變更、毀損或滅失,乙方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或提出異議。
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聘僱之相關人力,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遣。
第二十條 x契約期限屆滿時,乙方如符合「苗栗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發展辦法」相關規定且有意續約,應依據甲方所定期程提出續約申請,並應檢附前三年校務經營績效證明、社區大學校務評鑑連續三年皆獲甲等以上之績效證明、前三年營運成果報告書及未來三年辦學計畫書等資料送交甲方審核,經甲方審核通過後,始得續約,但以二次(每次三年)為限。逾期視為乙方無意續約。
第二十一條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依事件性質,以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信函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一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二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二十四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二十五條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二十六條 x契約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正本由甲、乙方各執乙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立契約人:
甲 方:xxxxxx x x:
xx:000 xxxxxxxxx 000 x
x x: 代 表 人: 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日程表
日 期 | 預定工作 | 備註 |
109.02.03(星期一) | 「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送件截止日 | 下午五時前以郵遞方式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府(000xxxxxxxxx000x),xxxxxxxxx,xx不予 受理。 |
109.02.06(星期四) | 召開苗栗縣政府109年至111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工作小組會議。 通知申請單位資格審查結果,及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單位參與 評選會議事宜 | 公文函知及網路公告通知各申請單位參與評選委員會議。 |
109.02.07(星期五) | 召開苗栗縣政府109年至111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委員會 議。 | 公文函知及網路公告通知各申請單位參與評選委員會 議。 |
109.02.12(星期三) | 公告評選結果及函知各申請單位備妥109年至111年簽約事宜及應備文件 | 公文函知及網路公告通知各受託單位 |
109.02.27(星期五) | 完成簽約 | 社區大學受託單位應於109年2月27日前,備妥行政契約書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及其他簽約規定相關 文件函報本府用印。 |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作業須知
一、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為求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廣徵依法設置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參與評選,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評選程序
(一)資格審查:
1.申請單位依據單位屬性,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內容同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
單位屬性 | 須附資料 |
教育部立案 之大專校院、苗栗縣轄區 內高級中等 以下公私立 學校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四)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之證明。 (五)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第 55 條或國立大學校 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30 條情事之證明。(含 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如附表 4-8)。 |
其他法人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法人簡介。 (四)法人登記證影本。 (五)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六)董事會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年度之預算、決算(107 年度預算、決算及 108 年度預算)。 備註:第(五)至(七) 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備,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2.若缺前述任何一項者,或法令規定未完備作為者,資格審查小組得取消該單位參加第二階段營運計畫評選之資格。
3.前述所附資料如為影本,獲優勝之單位須於本府通知結果送達後五日內提供正本以供查驗。
4.辦學計畫書(一式十份,格式及內容詳如「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內容要項」,辦學計畫書等參選資料請另行裝入內
封套中,再予密封,內封套外請加註「申請辦理苗栗縣政府第○所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及「申請單位名稱」等字樣,封面樣式詳如「內封套格式」。請裝入信封(紙箱)中,信封(紙箱)上請註明「參加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於 109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以郵遞方式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府(苗栗
縣苗栗市縣府路 100 號 5 樓,洪小姐收),請自行掌握郵遞時間,逾時不予受理。
(二)組成資格審查小組於公告審查時間進行資格審查。投遞文件經資格審查小組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未於截止收件時間送達者。
2.屬同一學校(法人團體)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或學校(法人團體)與其分支機構分別投件者。
3.學校(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名稱與登記證明文件不符者。
4.投件時所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經塗改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辦學計畫書評選日期:
1.各社區大學申請案評選委員會議訂於 109 年 2 月 7 日(星期五),以公文函知及網路公告通知各申請單位參與。
2.經資格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得參加評選,並於公告指定評選時間前 30分鐘,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並應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報到,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資格,現場進行簡報順序抽籤。
3.評選委員會議以申請單位就辦學計畫書內容進行簡報及書面審查進行評分。每一申請單位使用時間以 40 分鐘為限(辦學計畫書簡報,20
分鐘;詢答,20 分鐘。)簡報時間截止前 3 xx,xx 0 x,xxx
x,xxx 0 xxx,x立即停止。
4.簡報形式由申請單位自行決定,本府提供簡報所需之螢幕及單槍投影機,請申請單位自備手提電腦。
5.現場簡報時,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分。
6.出席簡報人員,每一申請單位至多推派五位(得含預聘校長人選)。
7.本評選作業全程錄音。
(四)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生效。三、評選辦法
(一)評選項目
評選項目 | 配分 |
申請單位之專業評估:20% 1.組織運作:5% | 20 分 |
2.專業團隊能力及實際績效:15% | |
辦學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75% 1.辦學理念與校務行政規劃:15% 2.課程師資與教學規劃:20% 3.財務規劃:10% 4.社會資源與推廣服務規劃:10% 5.在地性與公共性發展規劃:20% | 75 分 |
辦學計畫書內容及簡報:5% 簡報與辦學計畫書內容的契合度:5% | 5 分 |
(二)評選標準
社區大學之設置應協助推動公共事務、發展公共議題、強化在地認同、促進社區參與、培育地方人才、提升公民素養、發展在地文化、促進社區永續、多元發展,並以「解放知識、催生公民社會」為目標,確保社區大學之公共性及多元性發展,以下為各評選項目之評分參考標準:
1.申請單位之專業評估
(1)組織運作:係指申請單位之組織簡介及財務概況,包含申請單位之人事運作、財務運作及業務概況之情形。
(2)專業團隊能力及實際績效:係指申請單位之專業性(包含員額編制、工作職掌、薪資級距等說明)、社會服務成果、過去與公部門合作之績效或其他與終身學習相關計畫之績效。
2.營運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辦學理念與校務行政規劃:
○1 辦學理念:係指辦學理念、計畫目標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計畫應包含辦理社區大學之中長程發展計畫;辦學目標應符合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 條:「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之精神,以確保社區大學之公共性及多元性發展。
○2 校務行政:係指組織架構及人力規劃、招生規劃、場地規劃、學員學費優惠措施。人力規劃包括申請單位投入辦理社區大學之人力編制及職掌;招生規劃包含招生方式、招生期別、班級數、學生數等說明;場地規劃,申請單位應於開辦之行政區域內設置教學據點。
(2)課程師資與教學規劃:係指課程規劃之完整性與特色、課程審查機制、師資陣容及聘用制度、師資研習之規劃、課程實施之規劃,課程規劃應能反映出社區大學辦學理念及目標並能與在地性或公共性聯結;課程
實施之規劃,應包括對於學員學習問題之諮詢與輔導機制、意見反應之管道與處理機制、班務傳達機制之規劃。
(3)環境設備與財務規劃:係指財務計畫之合理性、分年收支計畫之規劃情形,包含申請單位擁有可投入之資源(硬體設備等),109-111(分年) 收支計畫含收入經費明細(包括中央及本縣各局處經費、學員學分費、 自籌財源)、經費支出概算表(包含人事費、鐘點費、業務費、支付協辦學校費用、設備費等項目)。
(4)社會資源與推廣服務規劃:係指申請單位運用社區資源網絡之情形、申請單位調查與整合運用社會資源之規劃(例如與其他團體或單位資源整合之規劃)、辦理社區活動之規劃、與地方性團體或非營利組織合作之情形、經驗與成效。
(5)在地性與公共性發展規劃:係指申請單位之辦學理念與目標能發展出特色主軸,並能與在地性與公共性聯結,其課程能夠結合苗栗地方文史脈絡,包含申請單位未來三年擬推動及發展公共議題之規劃情形、引導師生關心與瞭解公共事務之機制、營造討論公共議題平台之規劃情形、課程能落實社區參與及發展、各項有關公民素養活動之規劃情形及其他配合社區大學辦學理念特色之規劃。
3.辦學計畫書內容及簡報
係指簡報與辦學計畫書內容的契合度。
(三)評選方式說明
1.由各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2.加總所有評選委員對個別申請單位之序位後,轉換為序位名次,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其序位名次第一者為第一優勝單位,序位名次第二者為第二優勝單位,依此類推。
3.前項申請單位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分,其平均得分達 80 分且半數(含)以
上評選委員評分達 80 分者,始得列為優勝單位。
4.評選結果如有兩家以上申請單位序位合計相同時,依配分(權重)之高低項目得分作為判斷基準,得分較高者為優勝單位,各項目配分(權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取得第一優勝權利之申請單位,由本府行文通知,並應於 109 年 2 月 27 日前與本府簽訂契約書,若有無故不依時限簽約之情事者,本府得逕與取得第二優先序位者簽訂契約。
五、評選之結果,由本府通知各申請單位。六、本案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應予保密。
附表 4-1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第○所)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
評選委員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 | 評分參考標準 | 配分 | 申請單位編號及得分 | |||
1 | 2 | 3 | ||||
申請單位之專業評估 | 組運織作 | 1.申請單位之人事組織運作。 2.申請單位之財務運作。 3.申請單位之業務概況。 | 5 | |||
專及業實團際隊績能效 力 | 1.申請單位之專業團隊。 2.申請單位歷年社會服務成果。 3.申請單位過去與公部門配合績效及考評成績。 4.申請單位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 | 15 | ||||
營運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 辦校學務理行念政與規 劃 | 1.辦學理念、計畫目標及中長程發展計畫。 2.組織架構及專業人力之規劃。 3.招生規劃。 4.學員學費優惠措施。 5.場地規劃。 6.預期效益。 | 15 | |||
課教程學師規資劃 與 | 1.課程規劃之完整性與特色。 2.課程審查機制。 3.師資陣容及聘用制度 4.師資研習之規劃。 5.課程實施之規劃。 | 20 | ||||
財規務劃 | 1.財務計畫之合理性。 2.申請單位擁有可投入之資源。 3.109-111(分年)收支計畫。 | 10 | ||||
社推會廣資服源務與規 劃 | 1.申請單位擁有可投入之社會資源 2.社會資源調查與整合運用規劃。 3.申請單位運用社會資源辦理相關活動之經驗或績效。 4.社區服務推廣之規劃。 | 10 | ||||
在公發地共展性性規與 劃 | 1.社區大學特色主軸。 2.社區參與機制之建立。 3.未來三年擬推動之公共議題。 4.其他配合社區大學辦學理念特色之規劃。 | 20 | ||||
辦學計畫書內容及簡報 | 簡報與辦學計畫書內容的契合度 | 5 | ||||
得分合計 | 100 | |||||
序位 | ||||||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作業須知」之內容。 |
評選委員簽名:
15 請彌封
附表 4-2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第○所)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
日 期: 年 月 日
評選序號 | 1 | 2 | 3 | |||||
申請單位 評選委員 |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 ||||||||
序位和(序位合計) | ||||||||
序位名次 | ||||||||
全部評選委員 | 姓名 | |||||||
職稱 | ||||||||
出席或缺席 | □出席 □缺席 | □出席 □缺席 | □出席 □缺席 | □出席 □缺席 | □出席 □缺席 | □出席 □缺席 | □出席 □缺席 | |
其他記事 |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5.總評分平均未達 80 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單位。 |
評選委員簽名:
16 請彌封
附表 4-3
評 選 委 員 聲 明 書
名稱: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
茲本人參加苗栗縣政府辦理「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案之「評選委員會」對申請單位辦理公開評選,願遵守「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刑法」、「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不私自蒐集任何資訊,不將上開資訊洩漏、複製、轉讓、再使用或交付第三人。並聲明無下列情事,如有者,應即當場迴避並退出本採購案之評選。
一、就本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此 致
「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評選委員會
聲明人: (簽名或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本聲明書由聲明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交本委員會主席(或主持人),為評選紀錄之附件。
附表 4-4
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內容要項
【A4 尺寸、電腦打字、直式橫書、活頁裝訂、一式十份】
● 封面應註明:
‧申請辦理苗栗縣第○所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
‧申請單位全銜:
‧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址:
‧電話:
‧申請日期:
本文內容應xx下列事項:(本文之「壹、申請單位之專業評估」、「貳、營運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參、預期效益」,至多 100 頁,雙面列印)
壹、申請單位之專業評估
一、申請單位之組織運作
申請單位之人事組織、財務運作及業務概況等。二、申請單位之專業團隊能力及實際績效
申請單位之專業團隊、歷年社會服務成果、過去與公部門配合績效及考評成績及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
貳、辦學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一、辦學理念及校務行政規劃
辦學理念、計畫目標及中長程發展計畫、組織架構及專業人力之規劃、招生規劃(招生方式、招生期別、班級數、學生數等說明)、學員學費優惠措施、場地規劃、預期效益。
二、課程、師資與教學規劃
三年課程規劃之完整性與特色、課程審查機制、師資陣容及聘用制度、
師資研習之規劃、課程實施之規劃(109 年春季班課程規劃須檢附每一課程之課程內容綱要及週課表。)
三、財務規劃
(一)申請單位擁有可投入之資源。
(二)109 年至 111 年(分年)收支計畫。
(三)109 年至 111 年(分年)收支計畫應含委託辦理經費之收入明細(包括本府委辦經費、學員學分費、自籌財源)、經費支出概算表(包含人事費、鐘點費、業務費等項目)。
四、社會資源與推廣服務規劃
申請單位擁有可投入之社會資源、社會資源調查與整合運用規劃、申請單位過去辦理相關活動時社會資源之運用情況、社區推廣服務之規劃。
五、在地性與公共性發展規劃
社區大學特色主軸、社區參與機制之建立、未來三年擬推動之公共議題、其他配合社區大學辦學理念特色之規劃。
參、預期效益肆、附錄
單位屬性 | 須附資料 |
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校院、苗栗縣轄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學校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四)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之證明。 (五)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國立 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證 明。(含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如附表 4-9)。 |
其他法人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法人簡介。 (四)法人登記證影本。 |
依據單位屬性,應備妥下列文件:
(五)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六)董事會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年度之預算、決算(107 年度預算、決算及 108 年度預算)。 備註:第(五)至(七) 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 備,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附表 4-5
苗栗縣政府109年至111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教學場地規劃書
【受託單位印信】
申請單位:
中華民國○年○月
(單位名稱)受託辦理苗栗縣社區大學,為期日後教學活動順利進行,俾利服務縣民,特規劃教學場地如下:
鄉鎮市 | 場地名稱(地址) | 規劃開設 教室數 | 是否洽妥場地使用同意書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
□是,詳如附件 □否,惟切結於 年 月 日 前送苗栗縣政府 |
(不足欄位可自行增列)
附表 4-6
申請單位印鑑印模單(範本)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單位印鑑章
負責人印鑑章
附表 4-7
內封套格式
計畫名稱 | 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第○所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 |
流水編號 | (由本府填寫) |
申請單位名稱:負 責 人:申請單位地址:申請單位電話:
一、信封內必須裝入:
(一)辦學計畫書一式十份(裝入信封內即可,無須分別密封)。
單位屬性 | 須附資料 |
教育部立案之 大 專 校院、苗栗縣轄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學校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四)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之證 明。 □(五)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第 55 條或國 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30 條情事 之證明。(含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如附表 4-8)。 |
其他法人 | □(一)辦學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三)法人簡介。 □(四)法人登記證影本。 □(五)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六)董事會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年度之預算、決算(107 年度預算、決算及 108 年度預算)。 備註:第(五)至(七) 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 核備,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二)請申請單位依據單位屬性,資格自行檢核下列文件內容:
二、辦學計畫書(一式十份,格式及內容詳如「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內容要項」,辦學計畫書等參選資料請另行裝入內封套中,再予密封,內封套外請加註「申請辦理苗栗縣政府第○所社區大學辦學計畫書」及「申請單位名稱」等字樣,封面樣式詳如「內封套格式」。請裝入信封(紙箱)中,信封(紙箱)上請註明「參加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於 109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
以郵遞方式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府(xxxxxxxxx 000 x 0 x,洪小姐收),請自行掌握郵遞時間,逾時不予受理。
附表 4-8
委託代理授權書
x單位申請參加「苗栗縣政府 109-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因負責人不克出席,茲委託並授權下列代理人代理本單位參加苗栗縣政府所辦理之評選會議並全權處理公開評選相關事宜。
此致 苗栗縣政府
委託人(單位負責人): (親筆簽名)身分證字號:
代理人: (親筆簽名)
身分證字號:
核蓋參與評選資格文件印模單所留之「申請單位印鑑章」及「負責人印鑑章」
附表 4-9
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
本校參加苗栗縣政府 109 年至 111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打V) | 否(打V) |
一 | 校務運作正常 | ||
二 | 無重大財務缺失 | ||
三 | 因人事或財務等違規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 | ||
四 | 具有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之情事 | ||
五 | 無具有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之情事 | ||
六 | 具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30 條之情事 | ||
附註 | 第一項至第二項答「否」或未答者、第三項至第六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評選;其參與者,不得作為入選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入選對象。 | ||
參選學校名稱: | |||
參選學校關防及校長職章: 日期: |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97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x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x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 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xx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
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 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 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
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 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
(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
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第 9 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第 11 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
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第 17 條 x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苗栗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發展辦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4 日府行法字第 1080369890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特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所稱社區大學,係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本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第三條 社區大學得由本府自行設置,或委託依法設置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學校五年內應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十條之情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委託時,應以公開評選方式為之,委託期間以 三年為原則。委託期滿辦學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續約,並以二次為限。
第四條 參與前條第四項評選者,應提出辦學計畫書,其包含辦學目的、場地規劃、財務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經營管理及環境設備等事宜。
第五條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除由本府提供定額經費外,得向學員收取費用支應;不足部分,應由受託單位自行籌措。
前項費用之收退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社區大學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第六條 x府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
(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所需之場地、設施及設備,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本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第七條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其經費之收支及與受委託事項有關之補助、獎勵、捐款及孳息,應以受託單位名義開立專戶,專供社區大學使用,並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支事宜。
第八條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應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校長之下置主任一人,襄理校務;其中一人應為專任。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校務運作方式、師資聘用及其培訓相關規定,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訂定,並報本府備查。
本府自行設置之社區大學,其組織編制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社區大學應設校務會議,由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及學員代表組成,審議社區大學相關法規之訂定或修正、預決算、校務發展計畫及其他校務重要事項。
前項教師代表及學員代表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條 社區大學應依辦學目的開設課程,並配合教育部及本府辦理政策宣導、專案計畫、特色課程及活動。
社區大學開設前項課程,應先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社區大學每年招生以二期為原則,每一課程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修課成績及格者,得由社區大學核發學習證明。
取得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依規申請本府核發學習證書。
前二項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核發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二條 x府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審議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 x府對於社區大學之校務運作、課程規劃、師資延聘等事項,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鑑或輔導。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經評鑑為辦理不善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減少、停止委託經費或終止委託契約。
第一項社區大學之評鑑及獎勵規定,由本府另定之。第十四條 x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苗栗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注意事項
96 年11 月2 日96年度第二次終身學習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提供及滿足民眾學習需求,特訂定此注意事項。
二、 社區大學課程分為一般性課程及公益與宣導性課程。三、 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領域,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懷,凝聚公民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識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閒,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四、 公益與宣導性課程:旨在配合政府政令、政策宣導,縣政發展需求,培養民眾現代公民素養等相關課程。本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凡受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均有義務配合本府開設此類課程。
五、 社區大學應均衡開設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大類課程。社區大學開辦第一年,其學術性課程至少應佔總開設課程數之 10﹪,社團性課程至少應佔總開設課程數之 5﹪:第二年起學術性課程至少應佔總開設課程數之 20﹪,社團性課程至少應佔總開設課程數之 10﹪。
六、 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之精神及教育規準。
(二)xxx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六)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七、 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招生前 30 日。
(二)檢具資料:課程總表、課程分類表、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課程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格、收費規定等)。
八、 課程開設審查作業由本處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之。
苗栗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108.4.25 府行法字第 1080078607 號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益,特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苗栗縣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之費用項目如下: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三、旁聽費。四、雜費。
五、代收代辦費。
第三條 社區大學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二、學分費:每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四、雜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應載明於選課手冊。五、代收代辦費:
(一)材料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
(二)書籍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前項第四款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因情況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收費之限制。
第四條 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並於招生三十日前函報本府核定。
第五條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或減免方案,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第六條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未能於開學一週內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協議另行開課之日期,若學員不同意或不能開課者,應全額退還相關費用。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應按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第七條 各項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除前條之情事外,不予退費。
二、學分費:學員開學前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開課二週內申請退選者,退費八成;開課三週內申請退選者,退費七成;開課第四週起,原則不予退費,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並檢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雜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得發還所代購之成品。
第八條 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第九條 x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苗栗縣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要點
094.6.29 府教社字第 0940073884 號函發布
101.8.13 府教社字第 1010161611 號函發布一、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瞭解社區大學辦理績效、提升社區大學之辦學品質、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激勵受託團隊之經營成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受評對象為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三、本要點評鑑實施期程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四、本要點評鑑項目包含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五、本府為執行本項評鑑,由苗栗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委員中聘任之,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協助。
六、評鑑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府於評鑑前二個月通知受評單位,受評單位應於評鑑前一個月,依本府所訂之評鑑時程與項目,填妥辦學概況表及自我評鑑表,送本府轉xx鑑委員參考。
八、評鑑委員到校評鑑以一天為原則,實施方式以簡報、參觀、查閱資料、與學員座談等方式進行。
九、本要點評鑑結果
(一)評鑑分特優(九十分以上)、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乙等(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等(未滿七十五分)五等第。
(二)評鑑結果xx優、優等、甲等者視為成績優良,頒發獎勵金及獎牌乙面;獲乙等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仍未符合本府要求時,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獲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之等第擇優發給獎勵金;特優者至多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優等者至多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甲等者至多發給十萬元。
(四)受評單位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府得依違規情節之輕重,減少或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並命受評者返還獎牌。
十、前點獎勵金限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國內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學員社團活動、成果發表、教材研編及出版、特色課程發展等;經費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評鑑項目。
十一、受評單位應於評鑑結果公佈一個月內提出策進作為;本府對於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有缺失者得予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 鑑;受評單位違反設置宗旨及相關法令時,得要求停止招生或撤銷設 置。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