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优享安康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优享安康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 投保范围:0 周岁(出生满 28 天)- 60 周岁
⚫ 保险期间:一年
⚫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 等待期:30 日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重新投保本保险但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次日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且因该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您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保险并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次日生效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重新投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的第 30 日(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接受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保险单和批注载明,在扣除该被保险人的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医疗保险金。上述所指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门诊急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体检服务等各项保障。上述所指医疗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体检费用、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医疗器械费用等各项医疗费用。若投保人投保时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医疗服务,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医疗服务且未重新投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医疗服务发生的特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的第 90 日(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特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特殊医疗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特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1)-(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2)和(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且属于责任免除项下的医疗费用支
出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滑雪、滑水、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狩猎、 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
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 所致的整容手术;
11.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2.18 周岁前发病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未如实告知的既 往症;
13.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通知”、“年龄性别错误”、“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 更”、“脚注 住院”、“脚注 本公司认可医院”、“脚注 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医疗保险金、现金价值。
退保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有效的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提供的书面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1-10%)×(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利益演示
案例:某企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投保国宝人寿优享安康团体医疗保险,25 岁的xx先生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为 1 年,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保障计划如下:
保障计划表
项目 | 具体保障责任 | 基本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元 |
特殊医疗保险金 | 1,000 元 | |
免赔额 | 0 元 | |
给付比例 | 100% |
等待期后保单年度内的保单预期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年度末年龄 | 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保障责任 | 年度末现金价值 |
1 | 26 | 1,170 | 1,170 | 保障责任见上表“保障计划表”。 | 0 |
注 1:上表仅简要演示保单利益,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注 2:以上演示年度保险费为本产品的备案费率,实际销售费率可基于备案费率进行调整。
注 3:本产品有 30 天的等待期,上表仅演示等待期后的保单利益,等待期内的保单利益以 保险合同为准。